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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应对关于食品安全的网络谣言(热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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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食品安全谣言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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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谣言不断升级,目前以短视频形式迅速传播,有的食品安全谣言已团队化运作,成为不正当的商业手段,辨别难度日益加大。那么食品安全谣言的种类有哪些呢?我们应该怎样避免被食品谣言误导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

1、恶劣的加工生产环境和肮脏得惊人的原料。肉制品的“谣言”常常通过描述令人作呕的加工环境、带病的牲畜源、寄生虫、添加剂等加工环节乱象来引发公众的恐惧情绪。

2、不当的食用习惯将引发严重疾病。水果蔬菜类的“谣言”最常使用的造谣方法就是“食物相克”及夸大不当食用方式引发的严重疾病。如《千万不能吃的蔬菜水果部位,吃错可能致命!》一文列举了10种常见蔬果不能食用的部位。

3、夸大某些食品的保健养生效果。这种造谣方式迎合人们急于寻求健康良方的心理,把普通食物包装成具有强大保健功效的食品。

4、在标题打上“死亡”、“疾病”等致命关键词进行传播。这些食品安全类的“谣言”往往标题语不惊人死不休,如《镇安凉皮出大事了》、《这是世界上最脏的鱼!千万不要再吃!》、《天啊!最常吃的水果竟然比砒霜还要毒!》这些标题内带有“恐怖”“致命”等唤起恐惧的词语,来激发读者的死亡恐惧情绪。

5、通过以成功人士为目标群体的公众号进行传播。这些食品类谣言把目标群体定为成功人士,利用他们在事业成功后更注重健康的心理,以宣扬食品安全为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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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食品安全谣言的传播速度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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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网络谣言不仅损害产业的发展,也误导了社会的舆论,影响消费者的信心,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制止。那么食品安全谣言的传播速度快吗?我们应该怎样避免被食品谣言误导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

食品安全谣言的传播速度是非常快的。食品安全谣言借助新媒体平台传播快捷、广泛,造谣者善于利用受众心理造势、借势,导致食品谣言不断翻新。与此同时,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从微信文章到短视频,谣言传播渠道和方式也在不断更新。

如今,谣言以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方式,借助各类媒体平台扩散传播,谣言的传播速度呈几何倍增之势,谣言的可信度也大大提升,以假乱真的谣言使平民百姓难辨真伪,又导致了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对网络谣言尤其是食品安全谣言的控制难度可想而知。

低成本造谣、高成本辟谣,是谣言传播的特点。专家指出,网上谣言不过几句话、一张图、一段视频,但一旦传播开来则呈现“病毒式”“裂变式”趋势,一方面对行业带来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也对老百姓正常生活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甚至给社会带来恐慌情绪。比如“面条洗出胶不能吃”等谣言的传播,势必冲击面条生产企业,而“塑料紫菜”谣言则会伤及菜农的元气,同时给相关替代产品生产者带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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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网络食品安全新规什么时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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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实行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食药监总局将提出“神秘买家”的监管措施。那么,网络食品安全新规什么时候出台实施?网络食品安全新规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

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怎么来操作?陈谞解释说,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买样可以更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陈谞说,《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地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陈谞表示,《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二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三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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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食品安全谣言怎样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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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谣言多以耸人听闻的标题吸引大众,将剪接视频移花接木,将文字内容拼装改造,以新闻传播形式营造近乎“真实”的谎言。那么食品安全谣言怎样治理呢?我们应该怎样避免被食品谣言误导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

遏制食品安全谣言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技术手段,打好整治食品安全谣言的“组合拳”。

第一,要秉持揪住不放、顺藤摸瓜、查出元凶、严惩不贷的零容忍态度,让谣言的始作俑者付出经济、精神和信用的巨大代价,真正产生击其七寸、敲其痛点的震慑与遏制效用。与此同时,受损失的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向造谣者追讨经济损失。

第二,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科普,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常识,提升民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独立判断能力,扭转人们对食品安全“只定性,不定量”的“非黑即白”的简单认知心理,进而对食品安全谣言进行过滤。

第三,最为关键的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提升监管水平,确保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赢得公信。只有人们对食品安全不恐慌,才不会轻易相信食品安全谣言。

第四,权威信息发布要跟上,提升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一旦出现食安危机,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威专家要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并以精准的科学解释树立消费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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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网络食物安全谣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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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与新媒体技术大步发展的今天,与之相伴的网络谣言也在不断滋生、逐渐升级。在众多谣言中,食品行业成为了谣言的重灾区,那么网络食物安全谣言有哪些呢?我们应该怎样避免被食品谣言误导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

1.豆制品含有大量植物性雌激素,会提高乳腺癌的患病几率;而实际上:豆浆里面的大豆异黄酮能起到对雌性激素的双向调节作用,反而还能够预防乳腺癌。

2.儿童牛奶饮品中含肉毒杆菌,可致白血病;肉毒杆菌喜欢存在于蛋白质含量高的地方,牛奶饮料中的蛋白质含量很少,而且企业生产时会经过高温杀菌,不可能有肉毒杆菌滋生。

3.吃菠菜和用铁锅炒菜都可以帮助补铁;真相是:植物性食物在补铁方面都是欠缺的,菠菜也不例外,含量低,吸收差。至于铁锅,含量是够了,可它是无机铁,基本不会被人体吸收。

4.吃鸡鸭会感染H7N9致死;危言耸听。而事实上,禽流感病毒不耐热,煮熟烧透的食物可以放心吃。

5.紫菜和粉丝是塑料做的,一点就着;严重不实,“撕不断、嚼不碎、有腥臭味”本就是紫菜的特点,凭此说紫菜是塑料做的非常武断。而粉丝以淀粉为主要原料,淀粉是一种碳水化合物,易燃是正常现象。

6.面条洗出“胶”,不能吃;假得离谱。面条洗出的“无法溶解”的胶状物质是面筋。小麦粉在水和揉搓的作用下会结合成网状,并且不溶于水,和塑化剂扯不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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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什么是食品安全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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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塑料紫菜”到“棉花肉松”,再到“燃烧的粉丝”,“舌尖上的谣言”千变万化,这些谣言之所以能在朋友圈里“屡辟屡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消费者有着极大的安全焦虑。那么到底什么是食品安全谣言呢?我们应该怎样避免被食品谣言误导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

当人们对食物造假深恶痛绝的时候,也有一批利用大家“痛点”的食品安全谣言应运而生。而这其中带有图片和视频的内容往往更容易让人深信不疑。然而事实上,有时候眼见未必为实,有图也不一定就代表了真相。

食品安全谣言其负面杀伤力不容小觑。一个谣言可能威胁一个行业的生存,一个谣言可能阻碍一个产业的发展。层出不穷的各类食品安全谣言,不仅给相关行业造成经济损失,其危害还在于干扰了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工作,打击了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埋下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业内人士表示,食品安全谣言不断升级,目前以短视频形式迅速传播,有的食品安全谣言已团队化运作,成为不正当的商业手段,辨别难度日益加大。专家建议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谣言的同时,还需要推动建立社会多元主体共治谣言的长效机制,形成全链条立体式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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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常见的食品安全谣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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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社交媒体发展迅猛,以微博、微信、网络论坛为阵营的网贴、谣言传播泛滥,特别是大众关心的食品安全话题更成为谣言的重灾区。那么常见的食品安全谣言有哪些呢?我们应该怎样避免被食品谣言误导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

1、塑料大米。网上一个关于“塑料大米”的视频被疯转,视频中显示有人正在把废塑料塞进一个轰鸣的机器,拉成丝线一样的东西,然后又通过另一台机器,切成了小颗粒。于是视频发布者就说,这是用塑料在造假大米。实际上,这些塑料的颗粒是工业原料,不可能拿去当大米卖。一方面是因为颗粒形状一看就不像大米,更重要的原因是人家比大米贵得多。

2、塑料紫菜。这个谣言前段时间很热,也是通过视频爆出来的。视频中的人称发现紫菜泡了之后撕不烂,所以认定是塑料做的。实际上,不容易撕烂顶多是因为紫菜长得比较老一点,而不可能是塑料做的。

3、假包菜。网络也流传一段视频,发布者称视频的内容是有人用一些像蜡和塑料的原料做成圆白菜。实际上,这是日本人发明的制作食物模型的方法,可以用于饭店、商场展示的菜肴模型、早教或学校教育的道具、家居装饰、游戏道具等。

4、西瓜打针。每年夏天都会有西瓜打针的传言,让瓜农很伤心。通过良种选育和田间管理,咱们好不容易吃到了甜蜜多汁的西瓜,难道不好吗?西瓜打针有多难你试过吗?一般的针根本打不进去,里面是实心的啊。如果你用力强行打进去,也只有针头路过的地方能渗进去一点,而且瓜瓤很快就会烂掉。有人说自己确实看到有人在给西瓜打针,其实你可以去了解一下是在哪个生长阶段打的,因为那很可能是生长调节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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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网络安全风险应对措施

全文共 9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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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仅带来了丰富的网上资源,也把信息化带进了企业,使得企业传统运作方式迎来了深刻的变革。互联网极大地陈低了组织的运营和沟通成本,利用互联网,大多数员工可以更高效率的完成工作。但是网咯也是存在风险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对措施是什么?计算机网络安全有哪些基本注意事项,一起和看看吧。

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对策

1、实施严格的网络访问控制。在内网与外网之间设置防火墙和有效的安全策略,实现内外网的隔离与访问控制是保护网络安全最主要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之一,防火墙设置在不同网络(内网、外网和公共服务区域)或网络安全域之间信息的唯一出入口处。

2、利用VLAN技术实现对内部网络子网的物理隔离。通过在交换机上划分VLAN可以将整个网络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区域,可以防止和限制局部网络安全问题对全局网络造成的影响。

3、定期利用网络安全检测工具(网络安全性评估分析软件)从不同角度对网络系统中的所有网络设备、服务器和计算机进行安全性扫描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并通过更新系统补丁和修复漏洞来修正网络存在的弱点,达到增强网络安全性的目的。

4、利用审计与监控工具软件记录用户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活动过程,确定安全问题和攻击源,有选择性地对用户进行审计跟踪,使用入侵检测设备或网络监控设备,对进出网络的常见操作进行实时检查、监控、报警和阻断,从而防止针对网络的攻击与犯罪行为。

5、网络防病毒。内网的所有计算机连接到瑞星网络版杀毒软件服务器进行自动更新,定期全面查杀病毒;在外部数据交换频繁的计算机上配置区局配发的U盘隔离器,查杀病毒后再使用外来U盘,防范病毒和木马程序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入侵网络。外网计算机可统一安装免费的“360安全卫士”软件,自动扫描病毒自动修复系统漏洞。

6、利用大容量数据存储设备定期备份重要的系统和数据信息,以备系统灾难恢复之需。

总之,网络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一种单一的技术或安全产品都无法满足网络对安全的要求,只有将技术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控制整个网络安全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全过程入手,才能提高网络的整体安全水平。应该充分认识到,管理永远大于技术,技术只是辅助手段。网络安全,重在管理。

多学习网络安全小知识,避免网络危险发生,更多的网络安全知识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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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朋友圈食品安全谣言泛滥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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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食品安全谣言已经占到了网络谣言传播量的45%,位居第一位。不少谣言被反复传播。网上流传的不少食品安全内容其实都是谣言,内容并不真实。那么朋友圈食品安全谣言泛滥原因有哪些呢?我们应该怎样避免被食品谣言误导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

1、心理需要。50岁以上人群中八成多关注食品安全。在有关食品安全的话题上,年轻人和中老年人的态度有明显差异。中老年人普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而转发这些内容的人则是出于一种求关注、求交流的心态,想用新奇有用的信息来与他人产生交流。调查问卷中,50岁以上的人中88%都表示关注食品安全,41岁至50岁的人中也占了39%,年轻人则在14%左右。

2、甄别能力差,觉得微信里分享的不会有假。有不少食品安全的谣言利用夸张、歪曲的加工手段,模糊事实本原和全貌,假借权威机构的名义,频繁使用“有毒”“致癌”“致死”等刺激性语言,愚弄公众认知。此类谣言因为与事实真相“鱼龙混杂”,较难甄别,也不易取证,辟谣难度较大。

3、出于对亲人的关心,要尽到提醒义务。不少中老年朋友对新事物的认知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不排除一些中老年人人云亦云转发相关内容的情况,但也有很多父母转发这类消息是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保护,是基于情感的一种行为。

4、除了从立法方面给予食品安全网络谣言造谣者严厉打击外,还要努力打造中国名牌,培养企业的诚信度,对消费者进行知识科普,培养消费者正确的消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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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幼儿园食品安全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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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幼儿园饮食事故发生率在不断提高,面对这种情况,幼儿园只有多加关注孩子饮食安全方面的问题,才能尽量减少饮食安全事故的发生。在降低饮食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园区要注意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应对措施方面的问题多加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幼儿饮食安全方面的工作。下面就一起跟随的小编就幼儿园食品安全应对措施方面的问题了解下吧。

如何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惯

一、园区餐厅工作人员要在注意严格遵守园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避免发生饮食安全事故。

二、餐厅当天工作完成后,要注意做好炊、餐用具卫生工作,定位存放并及时清除垃圾。园区对餐厅卫生每天检查一次,若是发现有各个岗位或是环节有违规问题,及时解决。

三、餐厅要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制度,以便保障供应食材来源的安全性。

四、餐厅工作人员要注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在工作前后,进行与食品有关的活动时,要立即洗手,做好卫生清洁工作。

五、严禁借助利用腐败变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或是其他材料进行视频加工,严禁放置未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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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

全文共 6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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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实行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食药监总局将提出“神秘买家”的监管措施。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第三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第二十六条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下页更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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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2016年07月14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7月13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000061,股吧)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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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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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解读

全文共 31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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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2、《办法》规定了哪些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3、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一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同一个主体,同时开展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趋势越来越明显。二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针对上述趋势,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责: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三是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四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五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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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网络食品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8、《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二是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四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材料审查登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五是建档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六是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9、《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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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怎样辨别网络食物安全谣言

全文共 8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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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谣言易传播的手段包括渲染食品恶劣的生产环境和原料肮脏,夸大某些食品的保健养生效果,在标题打上“死亡”、“疾病”等致命关键词进行恐惧传播等。那么怎样辨别网络食物安全谣言呢?我们应该怎样避免被食品谣言误导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

1、描写“真人真事”吃××致死。这类谣言动不动就是吃了送命。专家指出,之所以“××食品致死”被广泛传播,在于描述的场景与日常生活十分贴近,故事中的人物与情节描述细致、具体,消息发布者也常以“朋友”、或“接诊医生”等身份自称,把整件事包装为身边的“真人真事”,容易让人信以为真。

2、冠以“权威信息源”。这种以“某地检验检疫局公布”、“某权威媒体曝光”、“某研究机构发布”等“权威信源”为包装的谣言广为传播。专家提醒,网友看到类似消息时要留意查看真实信息源,即关注是否有权威媒体或官方发布过,并查看发布消息的微博账号或微信公众号身份信息。对于一些冠以“权威信息源”,但内容专业性不强,语言表述情绪化或逻辑牵强的文章,不要轻信或随手转发。

3、用恐惧性标题吸引粉丝。在微信看到某些食品被与死亡、疾病等危言耸听的词汇搭配在一起时,不要恐慌,要敢于质疑其是谣言的可能。若怀疑一条微信的真实性,不妨翻看该账号此前发布的历史消息,可大致判断其发布信息是否真的权威。

4、渲染加工环节的“脏乱”。网络传播研究者发现,不少食品安全相关的网络谣言,描述、渲染食品“恶劣的加工生产环境和肮脏得惊人的原料”,比如肉制品的谣言常常通过描述令人作呕的加工环境、带病的牲畜源、寄生虫、添加剂等加工环节乱象,以此来引发公众的恐惧情绪。

5、借“应季”热点炮制“对口”谣言。对于网络谣言明显的“季节性”,网络传播研究人员发现,很多谣言跟当下热点话题有关,夏季吃西瓜,西瓜的谣言“应季”而生,秋季吃大闸蟹,螃蟹的谣言便出现。谣言制造者抓住热点炮制“对口”文章,往往能迅速引发关注,增加阅读率和微信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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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如何识别网络谣言的安全常识

全文共 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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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一般是一些人道听途说不经过分辨就随意在网上进行传播扩散,容易引起阅读者心理恐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安全网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些网络谣言识别方法方面的安全常识。

识别网络谣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看传言先看出处。我们平时接触的消息,在文章结尾总要署名或者标明出处,一是为了避免侵权,二是使信息具有可考性。

2、看传言再看中立性。作者非圣贤,有自己的观点是正常的。但是负责任的作者一般会约束自己文章的指向性,不会刻意用极端的言辞来对某种现象做彻底的指责和打击,而是拿出反面的观点来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佐证。一些以偏概全,通过断章取义和暗示来博取眼球的就要警惕了。

3、看传言有无迷信或利用宗教的内容。很多谣言通过迷信夸大某年的年景、诅咒个人或家属的未来命运,以达到的传播目的和增加粉丝量。这种谣言结尾基本都是指令受众,并有一套模式:先描绘一个灿烂的愿景,再通过威胁恐吓的语气告知群众转发或者不转发本产品的后果,利用恐慌来进行传播。这种目的性极强的文章易于分辨,却难以制止。这类传言不是“箴言”而是“谣言”。想清楚这点,才能从根本上消灭谣言传播者的倚仗。

4、看传言有无夸张成分。谣言和真相的区别在于,真相经得起推敲,不需要任何鼓吹就可以证实自己,谣言却因为内容空洞虚无,经常要用华丽的辞藻和激昂的情绪来调动受众。这类谣言目前已经从微博转移到QQ和微信上。耸人听闻是这类谣言的鲜明特征。

因为网络传播的快速性,网络谣言比现实生活中的谣言影响范围更大,大家一定要学会识别,不要随便传播网络谣言。想了解更多如何识别应对网络谣言相关的网络安全常识,请继续关注在本安全网站安全科普、安全话题等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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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食品安全谣言的来源有哪些

全文共 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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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年来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始终保持较高关注度,因此间接催生了另一个“跨学科”领域——食品安全谣言。那么食品安全谣言的来源有哪些呢?我们应该怎样避免被食品谣言误导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

随着社交媒体的广泛使用,微博、微信、论坛等自媒体目前已成为食品安全谣言传播的主要途径。在互联网加速发展的当下,一些谣言不断掀起波澜,刺激广大消费者的神经。调查显示,在网络谣言中食品安全信息位居第一,占比高达45%,这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对企业、产业的发展造成损害。

层出不穷的各类食品安全谣言,不仅给相关行业造成经济损失,其危害还在于干扰了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工作,打击了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埋下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食品安全谣言已不仅仅是从属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小分支,而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单独问题。

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而食品安全谣言则更需要严管。治理食品安全谣言,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出手。首先要拿出法律武器,将每一个谣言的来源追查到底,让编造和散布者承担法律责任。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则要坚持信息公开,不给谣言可乘之机。各类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时,务必坚持科学准确,不可进行“娱乐化”报道,不为谣言的传播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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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食品安全谣言最多吗

全文共 6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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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里有钩虫,煮不烂”“低钠盐=夺命盐”“化了又冻的雪糕有毒”。这些与食品有关的谣言看起来有图有“真相”,在网络上和朋友圈内广泛传播,让不少人胆战心惊。那么食品安全谣言最多吗?我们应该怎样避免被食品谣言误导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

打针西瓜、避孕药黄鳝、激素白羽鸡、注水螃蟹、塑料紫菜……尽管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稳定向好,社会共治氛围日益浓厚,但由于食品安全具敏感性,传播媒介有多样性,围绕食品安全的各类谣言仍时有发生。在互联网加速发展的当下,一些谣言不断掀起波澜,刺激广大消费者的神经。调查显示,在网络谣言中食品安全信息位居第一,占比高达45%,这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对企业、产业的发展造成损害。

尽管“谣言止于智者”,但纵观过去的一些案例,“止于智者”的成本不易控制。如一些谣言没有特定针对性,动辄就说螃蟹注水,被澄清后,马上更换成明虾注胶,明虾被出具安全证明,谣言就转向塑料大米、棉花肉松等。虽然这类谣言凭空臆想和捏造的成分居多,本质上是“情绪焦虑”的不特定转移,但因为干扰了市场秩序,这时候就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准确、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挤压谣言流传的空间。又如,小龙虾有毒等一些季节性谣言很有针对性,即便全社会反复科普宣传,总有人抱着哗众取宠心理,编造和传播一些虚假信息。这就意味着辟谣除了“止于智者”外,还要引入“治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更是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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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网络安全法应对措施都有哪些规定?

全文共 12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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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网络信息化的时代,我国对网络安全的要求日益加强。网络的安全不光保护我国个人公民的网络安全,也对国家社会安定起到一定的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网络安全法中明文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企业要采取一些必须技术手段来保障安全,避免用户损失。这里更是细化了一些硬性规定。比如:

1、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2、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企业如何应对?

我们很明显看到,网络安全法就是让企业准入门槛提高了,对企业的信息安全以及安全资质、内部技术、制度等进行各项规定;对政府、机关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机构的信息安全要求更严格了;企事业单位专利、技术等重要信息现在有法律保障了;现在用户信息被泄露,相关人员和企业都要担责了。

规定网络开发人员在进行开发时对自身的网络产品要认真地对网络危害进行防御。网络的运营者要在相关的运营期间对自身的网络产品进行实时的监管,确保产品的网络安全。

4、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法更重要的是,明确了相关单位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和违背后的刑罚力度,这在之前很多泄密案件中都是一大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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