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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拆迁要补偿租户(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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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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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方式,分好几种。今天小编讲讲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

一.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内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计算;城区范围以外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900元/户的,按900元/户计算。

二.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按规定的奖励期限提前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城区范围以内奖励标准为:第一奖励期内奖励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计算;第二奖励期内奖励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户的按12000元/户计算;超过第二奖励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城区范围以外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搬迁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400元补偿;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补偿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四.特殊特困补助标准

对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常住户籍且为实际居住的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特殊特困被征收对象,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补助对象及金额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举报或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五.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

1、住宅类直管公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住宅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20%和80%进行货币补偿;并对承租人参照个人所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经认定为“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并经产权人认可的: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30%和70%进行货币补偿;对承租人不安置商业用房,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予以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进行补偿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住宅类房屋租赁合同。

六.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标准

对未经登记建筑属附房或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搭建时间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日期)前搭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在2010年7月1日后搭建的,按残值补偿300元/平方米。

注:以上补偿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公布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和拆(搬)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这就是小编收集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具体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是什么?请大家关注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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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拼多多补偿金到账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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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拼多多的补偿,但也有很多朋友知道,那么如何收到拼多多的补偿,在哪里收到呢?看拼多多的补偿。

1.拼多多的补偿一般会退到你的支付账户。如果您没有收到补偿,请检查您使用了哪个支付账户,或者您在支付时是否使用了支付功能。

2、如果使用微信支付,则会退回您的微信账号。

3.如果没有收到补偿,可能是因为网络延迟,可以打开自己的账户查看资金流动。

看完以上内容,大家都知道赔偿退款就是退款到哪个账户,所以可以多关注自己账户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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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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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对于企业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的问题,是劳动人民关注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包括加班工资吗

上海 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今年上海最高院的民事法律适用问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应将加班工资剔除. 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的理由: 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本概述

支付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经济性裁员】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拒付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①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下一页更多精彩“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相关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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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确定标准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满足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需要,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根据的相关规定,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劳动者是非自愿性失业者,并且客观上无过错.用人单位也不是向所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只向被动地接受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供.在靳先生表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对象 根据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包括下列四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可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导读:经济补偿是用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且对于补偿的标准也是有规定的.本文就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进行阐述.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

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摘要: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年限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

2017关于辞退补偿金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一、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二、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一)法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三)基数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也要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只能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依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无须缴纳税费。

这其实是理解错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只要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内,计算是2.9倍也不受十二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拿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超过的部分就有可能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这部分还是要纳税。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补偿计算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工资计算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5.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计算标准.列支渠道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为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为基为标准 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详解

摘要:根据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施行前后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上区别很大,施行前根据法定情形实行十二年封顶,施行后根据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实行经济补偿金年限和基数双封顶制度.然而现实中,大量存在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摘要:经济补偿一般发生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那么经济补偿的计算要根据工作的年限.员工的工资水平来计算,如果是违法辞退的经济补偿又是如何算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三.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摘要: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以下简称)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

分段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摘要: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经济补偿金赔偿计算有何不同?分段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施行后经济补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工资计算基数:根据(劳部发[1994]481 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问题的提出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月工资"是计算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是否要扣除"五险一金"的缴纳? 正文 在1994年开始生效中,曾经

解除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 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此可知,经济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规定

一、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二、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及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

劳动仲裁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 算标准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 按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

律师解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一.法律链接.定义概述 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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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工伤事故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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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因为没有什么学历只能从事建筑事业,比如在工地上搬砖以及或水泥一些比较辛苦的事情,大家都知道做这样的事情很容易受伤的,那么大家知道工伤事故补偿标准是什么吗?今天就由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据小编了解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标准:

(1)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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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私房被拆迁后找到房契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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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那么私房被拆迁找到房契该如何解决?下面小编和您简单分析下。

找到了房契后,如果可以认定作为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的,您依法可以得到补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如果您与被拆迁人协商后无法统一赔偿标准,可以按上述规定的途径救济。

私房权利凭证的表现形式:

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2年)、地价税单、翻建执照、其他。

常见矛盾:

根据共有产权人的户籍是否在被拆迁房屋内,我们在实务中又将二者区分为在内与在外共有产权人。自介入动拆迁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发现无论是适用老政还是新政的地块,存在在内的人认为自己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动迁本身就是为了改善实际居住在内居民的生活,因此理应多分的补偿安置款。在外公有产权人认为被拆迁房屋时父母留下的遗产,因此,作为继承人,无论在内还是在外对于该房屋补偿款享受的份额应是均等的。因此,双方因利益上的博弈而产生诸多问题。

一.在外公有产权人要求依照其份额,均分全部安置补偿的总额。

二.在外共有人要求对其以房屋进行安置。

三.在内共有人单方面与拆迁人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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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冰箱补偿开关怎么调节 冰箱补偿开关调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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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家用电器,能够低温保存许多东西,我们都会冰箱的一些非常简单是用法,一些常用开关的使用,但其实冰箱的可还有很多隐形的开关和功能,相信有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冰箱的一个调节开关——补偿开关。

补偿开关一般在冰箱内部,一个旋转按钮,上面依次标有零到五或者是零到七的数字。一般家庭的冰箱,都有两部分,一个是冰冻室,一个是冷藏室,而两个部分的温度设定不一样,冰冻室温度都在零下,是冰和水转换的临界点,而冷藏室室温度越为五到八摄氏度,而冰箱补偿开关作用于冷藏室内,它的主要功能主要是在温度非常低的时候,调节冷藏室的温度,保证冰箱的正常运转,还可以有效延长冰箱的使用寿命,可以说是一个冰箱内部维持平衡的重要开关。

冰箱的使用受四季情况的影响,或者直接的说是受其外部温度的影响,冰箱效果收到的影响是挺大的。在春秋季节,天气相对比较适中,可以把补偿开关的调到中间的数字;如果是夏天的话,相对环境温度高,冰箱内部系统会自动正常运行制冷,这时候可以将补偿开关关闭,但也可以调节到最小的数字处,保证处于最低档,最需要注意点是冬天,冬天温度低外部环境可以形成冰冻,这时候空调不太需要制冷,内部压缩机会有指示停止运转,而冰箱内部有一个温度系统就会被打乱,这时候,就要把补偿开关调到最高档来维持系统。

好好运用一些隐藏的开关,可以延长冰箱的寿命,而且还可以提高其运转的效果,补偿开关如何调节,如何使用的关键点大概就在上面,希望这个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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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拆迁违约纠纷案件管辖相关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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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拆迁违约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拆迁的意义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杨在明表示。

拆迁违约纠纷案件管辖相关问题浅析

根据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对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该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并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依法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约定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比比皆是,主要表现有:

拆迁违约纠纷案件管辖相关问题浅析

(1)被拆迁人接受补偿或者安置后拒不履行搬迁义务;

(2)被拆迁人先接受补偿或安置履行搬迁义务后又反悔;

(3)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接受补偿或安置,也不履行搬迁义务;

(4)被拆迁人搬迁、拆除后,拆迁人拒不履行补偿及给付义务或兑现产权调换房屋义务。

对于当事人的违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该项内容是对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重要修改。按照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拆迁直至强制拆迁。

而按照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政府的行政权不能介入,只能由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可以说,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于排除行政机关不当的公权力干预、保护当事人在拆迁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愿与平等,具有积极意义。

但同时该条还规定了拆迁案件法院的民事先予执行权,该规定违反了上位法。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在2004年12月召开了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要依法制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原则上不先予执行。”

应当说,曹副院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拆迁的先予执行所持的态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应当由法律规定。民事先予执行属于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会通过法律加以规定。而通过行政法规授予人民法院拆迁案件的先予执行权有立法越权之嫌疑。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情形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解释为: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可见,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大都是针对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而拆迁人希望通过先予执行达到尽快拆迁的目的显然不是民事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原意。同时,人民法院审判首先必须适用的是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法院虽无权否定,但对违反上位法的条款可不予适用。

因此,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措施要慎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的标准和立法原意去衡量。但法院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必须强制执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但也应当在给付补偿(含推定补偿)或者兑现安置之后才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迁。

当事人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之外,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仲裁的救济方式。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确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或者徇私舞弊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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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拆迁保留产权如何办理

全文共 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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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有很多人想保留原来的产权,那么拆迁保留产权如何办理呢?接下来小编与您聊聊。

拆迁保留产权申请要求:

一.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指安置房屋已领取产权证分证的)或安置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指安置房屋领取产权证总证的或已办理产权登记但确权未发证的)(若产权证上未标注土地性质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二.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三.被拆迁人已婚的,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结婚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财产约定书(如不能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并签订约定书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被拆迁人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单身声明具结书;被拆迁人为单位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

四.购房合同(指货币安置);

五.房屋付款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货币安置的提供货币安置拆迁协议书)及安置补偿表或拆迁补充协议;

七.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该件非必收件,按以下具体情况收取资料);

1、拆迁协议为2004年3月17日之后签订的,提交《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书》原件(指被拆迁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

2、被拆迁房屋系集体土地的,须提交社区、街道或乡、镇两级确认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3、农转居公寓,2008年12月8日后各区国土分局对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资格已审核确认的,提供农转居公寓房屋安置人员及配偶协商或自愿推举房屋权利人的协议约定书(该协议约定书须经原村委会、乡(街道)政府同意确认的或经公证)。

八.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以上内容由小编总结,希望大家喜欢。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是什么?敬请关注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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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什么是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规定

全文共 2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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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那么你对强制拆迁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强制拆迁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强制拆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同志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同志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强制拆迁的发展背景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拆迁房屋数量急剧增加,拆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话题,而由此引发的矛盾拆迁不断升级。作为拆迁矛盾引发的最重要一环,就是强制拆迁。始于20世纪九十年代的大规模城市房屋拆迁,至今已走过十几个年头,拆迁己经成为人们这个社会进步、城市发展的必经途径之一。究其原因,一是城市原有的格局已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若要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就必须通过拆迁实现城市空间的延伸和功能的重新布局。二是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自身的居住、生活环境也提出更高要求。三是由于城市改造,城市中许多地方己成为旧城区,同时由于城市的快速扩张,原来的城市郊区村被纳入城区范围而成为“城中村”,要实现城市建设格局的和谐统一,也要求对这部分房屋进行拆迁。现实中,或者被拆迁人不满安置补偿的标准过低、或者被拆迁人故意借拆迁的机会漫天要价,常常使得拆迁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然而,拆迁的整体格局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架构上,由国家权力支配的,因此也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于是强制拆迁制度也就与拆迁制度本身相伴相形

强制拆迁的紧急通知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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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索尼相机光补偿怎么用 索尼NEX-5N与5R使用技巧

全文共 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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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补偿功能怎么用?用液晶屏取景的消费类数码相机在拍摄的过程中,如果轻轻按下快门按钮的一半行程,液晶屏上就会显示和最终拍摄效果接近的图片,这时按下快门按钮,对焦,曝光一切启动。这个时候的曝光,正是最终照片的实际曝光效果。照片主体如果明显偏亮或偏暗,说明相机的自动测光准确度有较大偏差,要强制进行曝光补偿,不过有的时候,拍摄时显示的亮度与实际拍摄结果有一定出入。数码相机可以在拍摄后立即浏览画面,此时,可以更加准确地看到拍摄出来的画面的明暗程度,不会再有出入。如果拍摄结果明显偏亮或偏暗,则要重新拍摄,强制进行曝光补偿。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索尼NEX-5N与5R使用技巧以及如何巧用索尼NEX-5N与5R的曝光补偿功能。

1、首先,准备好相机,请确保相机电池有电。打开开关。在根目录下选择左上角的拍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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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申请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全文共 3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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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或拆迁公司要想合法的对房屋进行强拆,必须申请强制拆迁的程序,因此,大家作为被拆迁者,需要了解一些强拆程序相关的安全常识,这是保证我们居家安全避免不必要冲突伤害必须的。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申请强制拆迁的程序!

申请强制拆迁程序如下:

一、申请。

应缴交下列材料:

1、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书;

3、行政裁决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4、证据保全(拍照、测绘、交易所评估市场全交吉价评估书并公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拆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责令。

由市政府发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

三、强制拆迁。

由市政府责成城监、公安等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市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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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退伍军人待岗期间工资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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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成立,各地厅、局也陆续组建,全国约5700万退役军人奔走相告,退役军人信息登记已如火如荼地开展,有的地方已预约登记到2019年3月,可见国家此次对退役军人的重视程度之高,优抚涉及面之广。与此同时,国家对退役军人的一些相关新政策也陆续出台,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退伍军人待岗期间工资补偿政策吧。

最新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以上条款,对用人单位没有逐月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待上岗期间的生活费没有发放到位的情况下,确实没有该以怎样的标准进行补偿的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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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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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与我们关系非常大,甚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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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全文共 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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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仅针对被征收房屋权人,如若被征收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那么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纠纷不能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人拆迁该房屋时,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并作记录,并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可见,对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应有两种结果:一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已解决的,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拆迁补偿;二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和拆迁的时效原因等,拆迁人不可能等到产权纠纷的解决,则依法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并作好记录,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包括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产权仍未明确的),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后先行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县国土房管局保存。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答复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以上是小编介绍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更多、更全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尽在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欢迎大家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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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棚户区拆迁后什么用途

全文共 9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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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工作是我国的一项民生工程,关系着千千万万人民的安居问题,是保障人民能够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举措,那么棚户区拆迁后什么用途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实施棚户区改造拆迁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各地对棚户区改造实行了“保底”安置,安置标准普遍达到了户均45平方米以上,保证了实施改造后群众居住水平都能明显提高。棚户区改造还要求加强改造建设和安置住房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维护棚户区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分配结果群众满意。

从这几年实践来看,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拆迁,既能改善民生,又是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棚户区改造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不仅能够增加投资,而且能够带动消费,可以有效消化钢铁、建材、家电等上下游产能和产品。

棚户区改造能够有用地处理低收入家庭的住所困难,表现了社会公正、公正。棚户区居民绝许多都是低收入困难团体,经过棚户区改造,不只能够改进寓居环境和寓居质量,并且还能具有归于自己的房产财物,是针对棚户区改造中部分低保户、特困户收入不高、经济条件较差的实践状况,采纳实在有用的方法施行救助,保证这部分人群能够有房住,然后享用到变革开放和经济展开带来的效果,表现了社会的公正与公正。棚户区改造能够提升和完善城市功用,改进城区落后边貌。棚户区改造首要要处理的是脏乱差相貌和基准设备落后的现状,经过改造,统筹考虑了工作配套和基准条件的改进,是改造项意图施行采纳招商引资的方法,既节省了县财务资金的投入,又能够加速城市基准设备建造脚步,改变城市基准设备条件,完善城市功用,提升城市档次,使本来落后的城市相貌变为靓丽的景色。

棚户区改造能够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运用。会集连片棚户区的改造能够盘活土地资源存量,大极限提升出让收益、显化土地价值,同有能够较好地处理资金投入问题,使稀缺的土地资源得以再生和运用,进一步勃发老城区的生机和生机,提升了城市的处理水平。棚户区改造能够添加社会业务,促进区域的工业结构调整。棚户区改造能够拉动修建业的展开,促进区域经济添加和添加社会业务的时机。同有,结合棚户区改造,以土地置换为依托,能够大力调整工业结构,加速展开现代工业务,优化工业结构,提升展开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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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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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分摊原则

(一)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坚持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就同一损失向不同的保险人索赔,就有可能获得超额赔款,这显然是违背损失补偿原则的。因此,确立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获得多于实际损失额的赔偿金,从而确保了损失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

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坚持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必须公开多个保险人就同一危险所承保的份额及其所收取的保费,合理负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

(二)损失分摊的方法

在重复保险情况下,保险人如何分摊损失后的赔款,各国做法有所不同。其主要分摊方法有:

1.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该分摊方法是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公式为:

例如: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承保保额为40 000元,乙承保保额为60 000元,损失金额为50 000元。则赔款分摊情况为:甲保险人应承担赔款金额为:

乙保险人应承担赔款金额为:

2.限额责任制。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即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公式为:

仍以上题为例,在采用第二种分摊法计算赔款额时:

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3.顺序责任制。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在该方法中,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订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险人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顺序责任制对有的保险人有失公平,因而各国实务中已不采用该法,多采用前两种分摊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保险代位原则

(一)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代位即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保险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又称“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规定保险代位原则的意义在于: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利益。当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害是由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且该种损害的原因又属保险责任时,被保险人既可以依据民法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这样,被保险人就会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过标的实际损失额的赔款,从而获得额外利益。同理,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致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在保险人全额赔付情况下,被保险人将标的之损余物资价值进行回收处理后,最终所得款额亦将超过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这既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又违背了保险的宗旨,不利于保险及社会的健康发展。规定代位原则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2.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社会公共安全在法律上要求肇事者对其因疏忽、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而不追究责任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就会使肇事责任者逍遥法外,有违社会公平,而且也容易助长他人肇事行为的发生,干扰社会秩序。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责任者限于经济条件而无力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将直接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而按照保险代位原则,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从另一方面说,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是保险合同赋予其的最基本的权利。

(二)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保险代位求偿包括代位求偿权(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权。

1.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①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代位,即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损失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是由于第三者行为所致。这样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时存在赔偿请求权,他既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法律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第二,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就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因为,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此项债权转移之前,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无关。保险人只有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 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保险双方都有一定的要求。就保险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即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到的款额小于或等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那么追偿到的款额归保险人所有;如果追偿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其次,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法律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额时,也会放弃代位求偿权。

就投保人而言,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并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首先,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第三,如果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③ 代位求偿原则的行使对象。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但是,在实践中,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因为,如果允许对上述对象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就得不到实际补偿,保险也就失去了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显然,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权的限制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④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与财产的性质不同,其价值难以估量,因而不会发生多重获益的问题。所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致残或身亡,既可获得保险金,也可获得肇事的第三者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但是,并非所有人身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全部责任都适用这一规定。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赔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应属于对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补偿,不仅有价值,而且还是可以确定的,因而,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

2.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①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保险人在接受委付的情况下,不仅取得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而且包括标的物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应谨慎从事。

②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之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但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之部分权利。

3、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中,在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仍按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从以赔偿实际损失为本质的损失补偿原则的角度看,该保险是一种例外。

(二)重置成本保险

重置成本保险又称复旧保险或恢复保险,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的保险。由于这种保险在确定损失赔付金额时不扣除折旧,而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补偿原则而言,也是一种例外。

(三)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约定保险金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的,而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因此,对于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也是一种例外(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5、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一)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生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最新保本理财产品,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如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万元,—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毁损,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25万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25万元。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日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另外,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即使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往往会超过保险金额,也必须受此因素的制约。例如:一栋新房屋刚投保不久便被全部焚毁,其保险金额为50万元,而房屋遭毁时的市价为60万元。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0万元的赔偿。

(三)保险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例如: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的1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一半贷款。不久,该保险房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货币基金保本吗,贷款人也无力偿还剩余款额,这时由于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有15万元,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银行也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

(四)赔偿方法

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实际损失补偿额的确定会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法多应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如农作物收获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事先按照正常年景的平均收获量约定为保险人保障的限额,当实际收获量低于约定的保险产量时,保险人赔偿其差额;当实际产量已达到保险产量时,即使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指保险人对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不予负责,而仅在损失超过免赔额(率)时才承担责任。特别是采用绝对免赔钡(率)赔偿方法时,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根本得不到赔偿。绝对免赔额保险人只承担超过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失。(率)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率)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损失率-免赔率)。相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额(率)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不作任何扣除。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损失率。

6、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损失补偿原则恰好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人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损失发生前相同经济利益水平的赔偿。因此,该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而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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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哪些房屋拆迁活动不合法

全文共 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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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活动是否合法,向来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接下来小编分析下哪些房屋拆迁活动不合法?

一、首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材料审查不严。

开发商或者别的单位要想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就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五项材料:

1.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这些材料,只有在五项材料均具备、真实的情况下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不过现实情况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为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让材料不全、甚至不具备任何材料的开发商轻轻松松就拿到了拆迁许可证。可想而知,这样的拆迁许可证是违法的。

二、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对象不当。

依照法律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般包括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局、政府单独成立的独立于建设局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建设局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四类。不过实践中经常会有区级政府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构成颁发主体的违法。

与颁发主体对应的另一种违法情形是颁发对象的不当。拆迁许可证的持有人,也就是拆迁人,应当是拥有项目许可、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的单位。在实际中,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拥有项目许可、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许可的主体与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的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现象的产生在我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但却是违反拆迁许可制度的。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本身内容错误。

拆迁许可证本身记载的内容比较简单,只包括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面积、拆迁期限等几项内容。不过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许可证各种事项填写不当,甚至是面积不明、四至不清的现象经常发生。遇到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考虑是否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失误,另一方面则可以考虑是拆迁项目行政违法的其中一种变现,并可以由此寻找更多的违法点。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介绍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是什么?请您关注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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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拆迁补偿补偿费如何确定

全文共 5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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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是依据各省市实际计算并确定的,并不能随意改变。那么拆迁补偿补偿费如何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补偿费由四部分组成:

一.房屋本身的市场价格;

二.附属设施补偿值(普通单元式楼房没有此项);

三.超额土地补偿值(平房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即容积率

四.附属物及装修补偿。

上述第一项,房屋所在区位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综合修正系数(由专业评估师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朝向、年代、楼层、配套设施、使用状况等因素修正确定);

上述第二项,所在区位普通单元式楼房的市场平均价格×0.38(平房);

上述第三项,(占地总面积-总建筑面积/065)本区位平房的市场价格×50%;

上述第四项,先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再由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物价局和房产局测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明确房屋价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更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分别有哪些呢?详细的这方面的内容尽在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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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怎样申请保研补偿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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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补偿配额由学校推荐,个人一般不直接申请。具体流程如下:教育部总结六所师范大学的生源学校和人数需求后,向生源学校发放免试生补偿配额,指定生源学校推荐学生,六所师范大学接收学生;生源学校将配额补偿纳入整体免试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学校的具体安排和学生的意愿,向六所师范大学推荐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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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宅基地房拆迁补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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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国家的发展拆迁也在所难免,接下来小编讲讲宅基地房拆迁补偿规则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三)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以上是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的有关话题,若您对更多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感兴趣,请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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