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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兵不动的释义【20篇】

清明节是我国民间重要的传统节日,是重要的八个节日之一。那么,清明节词语的释义是什么呢?下面,问学吧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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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变心易虑典故出处介绍 变心易虑释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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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策死后把东吴交给孙权来打理,没想到在孙权的带领下东吴日益壮大,成为了三国中唯一能和曹魏抗衡的国家。其实很多人都对孙权的评价很高,认为孙权是曹操还有刘备中情商最高的人,东吴始终没有出现过什么大的内斗这方面孙权是做的很好的。而且孙权也是一位能放下自己身段的人,这次讲的成语变心易虑背后就有这么一个故事,一起来看看吧。

今天的三国成语故事出自《三国志·张昭传》,时间大约是在孙权称帝后的黄龙元年(公元229年)至嘉禾元年(公元232年)之间。这个故事其实是吴大帝孙权与江东老臣张昭之间的一次谈话。先来看看原文:

昭每朝见,辞气壮厉,义形于色,曾以直言逆旨,中不进见。后蜀使来,称蜀德美,而群臣莫拒,权叹曰:“使张公在坐,彼不折则废,安复自夸乎?”

明日,遣中使劳问,因请见昭。昭避席谢,权跪止之。昭坐定,仰曰:“昔太后、桓王不以老臣属陛下,而以陛下属老臣,是以思尽臣节,以报厚恩,使泯没之后,有可称述,而意虑浅短,违逆盛旨,自分幽沦,长弃沟壑,不图复蒙引见,得奉帷幄。然臣愚心所以事国,志在忠益,毕命而已。若乃变心易虑,以偷荣取容,此臣所不能也。”权辞谢焉。

这段话的大意是这样:张昭每次上朝,言辞气概雄壮严厉,神色大义凛然。他曾经因为直言不讳不合孙权的心意,孙权有一段时间禁止他参加朝会。后来蜀汉使者来到东吴,炫耀蜀汉的德泽美好,东吴群臣却无人能够应对,。孙权叹息地表示:“如果张昭在场,即使蜀汉使者不被折服,也一定会垂头丧气,哪会像现在这样自卖自夸!”

第二天,孙权先派人前去探望,随后自己来到张昭府中。看到孙权到来,张昭离开坐席向孙权谢罪,孙权跪坐阻止。等双方坐定之后,张昭抬头对孙权说道:“从前太后、桓王不是把老臣托付给陛下,而是将陛下托付给老臣,因此我尽节效忠,以报厚恩,即使死了也足以让后人称道。可惜我思虑短浅,违背了陛下的旨意,自以为从此沉沦直到老死,再也得不到陛下的信任。没想到又蒙陛下召见,可以继续侍奉左右。不过我内心是想为国家做事,尽忠报国,死而后已。如果想改变我的初衷,以讨好取悦他们而获得荣华富贵,这是我做不到的。”孙权听罢,随即向张昭道歉。

本文要说的成语,便是张昭话中的“变心易虑”,意为改变心意,违背初衷。这句成语的最早出现在《荀子·儒效》:“四海之内,莫不变心易虑以化顺之。”

熟悉三国历史的人都知道,张昭本是江淮名士,不仅为孙策占据江东立过大功,在孙权掌权之初也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孙权年纪的增长,对于这位老臣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对张昭的直言不讳非常不满。

张昭也有个弱点,总是将孙权当孩子,喜欢倚老卖老,喜欢用孙权的母亲和哥哥对自己的信任和重视来教训孙权,这更让孙权难以忍受。故此,有一段时间孙权对张昭都非常的冷淡,甚至当中讥讽。而张昭也不愿受辱,干脆辞职退休,从此远离孙权,想过几天清静日子。但蜀汉使者的出现,令孙权意识到张昭的作用,于是便上门拜访,一则想让张昭发挥余热,二来又想让张昭俯首帖耳。

没想到张昭根本不吃孙权这一套,老调重弹,不仅再度提起孙权的母亲和哥哥,又以“变心易虑”提醒孙权自己不会发生任何的改变。因为有事相求,这一次孙权只好忍了,向张昭道歉,不过心里却非常不满。没过多久,双方再度出现矛盾,结果闹出了孙权命人用土封住张昭家门的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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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初中文言文阅读知识归纳及答题技巧考点一:实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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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实词释义(含实词辨析)

文言实词绝大部分具有多义性,这类题不仅要靠积累,还需掌握一定的推断技巧

技巧一:直接迁移法

又称“联想推断法”,即联系已学课文中有关该词的用法推断词义。

如:

“过而能知,可以为明”中的“过”字,如果能联想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中“人恒过,然后能改”的“过”的意思,就能理解该句中“过”的意思为“犯错”。

技巧二:语境推断法

解释词义时,要紧紧抓住上下文,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如:

“使者及门”的“及”,结合上下文语境可知“及”应为“到”的意思。

技巧三:组词推断法

文言文中的词语进行扩充,组成现代汉语中的词语,然后再根据具体语境确定文言实词的词义。

如:

“杂然而前陈者”中“陈”字的字义推断,大家可以把“陈”组成几个词语,从中作选择:陈列、陈旧……通过筛选不难找到“陈列”这个意思。

技巧四:成语印证法

成语中保留着大量的文言词义,可以用熟知的成语来推断文言文中的实词词义,如“而己有饥色”中的“色”,可联系成语“面不改色”的“色”来理解,意思为“脸色”。[来源:学科网ZX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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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具体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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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在第十八条做了概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包含了许多意思。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意思,希望对大家会有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释义

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等。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具有高安全素质和技能的作业人员,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本单位主管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实践中,安排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往往最难处理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训,人事培训部门想组织培训,但业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是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的业务部门担心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进行教育和培训。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义务,组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重点应当抓好新员式和调换工种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可谓“大权在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因此,本法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有效实施,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有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地生产经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谓“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度。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三.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而且通常是在异地。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生产法修订前第十七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款相比增加了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法施行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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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湖海之士典故出处介绍 湖海之士释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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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海之士这个成语可能大家对它还比较陌生,因为并不是一个常用的成语。其实这个成语出自于三国时期,也是当时一位三国人物所创造的。这次就帮大家介绍一下湖海之士这个成语,还有背后的典故故事是什么。乱世出英雄,所以三国时期人才辈出,各路诸侯也是想从汉室分一杯羹,但最终的霸主肯定也只会有一个。

今天的三国成语故事见于《三国志·张邈传》,时间是在刘备投靠刘表的献帝建安六年(公元2012年)至献帝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之间,主人公为陈登。原文如下:

陈登者,字元龙,在广陵有威名。又掎角吕布有功,加伏波将军,年三十九卒。后许汜与刘备并在荆州牧刘表坐,表与备共论天下人,汜曰:“陈元龙湖海之士,豪气不除。”备谓表曰:“许君论是非?”表曰:“欲言非,此君为善士,不宜虚言;欲言是,元龙名重天下。”……备因言曰:“若元龙文武胆志,当求之于古耳,造次难得比也。”

这段记载的大意是:陈登,字元龙,在广陵一带很有威望。后来因为在消灭吕布时有战功,被加封为伏波将军,活了三十九岁便去世了。有一次许汜与刘备一起在荆州牧刘表府上做客,刘表与刘备一起评论天下豪杰,许汜说:“陈元龙是个气概豪放之人,不过粗豪之气始终没有去掉。”刘备问刘表:“徐君说的对不对呢?”刘表说:“如果说不对,徐君是个好人,不会乱发议论;如果说对,陈元龙的确命重天下。”……刘备说:“像陈元龙这样具有文才武略的人,世间罕有,仓猝之间我都找不到第二个能与之媲美的人。”

本文要说的成语,便是许汜口中的“湖海之士”,形容气概豪放之人。这也是许汜所首创的一句成语。

说完了成语,再来说说这个故事里的相关人物。首创这一成语的人名叫许汜,是汉末名士,喜欢人物品评。不过,他很不喜欢陈登,究其缘由是有一次他去陈登家中,陈登没有好好招待他。而一向对陈登非常欣赏的刘备这出言讥讽许汜,并表达出对陈登的仰慕之情。

陈登是何许人也?这个人可谓是汉末徐州大名鼎鼎的人物。他早年深受徐州州牧陶谦的欣赏,“巡土田之宜,尽凿溉之利,繥稻丰积”,政绩卓著。后来担任广陵太守期间也是政绩斐然,名望很高。

除了在地方治理上表现突出之外,陈登在军事上也是一把好手,属于文武兼备的人才。曹操兵围下邳、袭击吕布之时,陈登担任曹军的先锋,立有战功;就任广陵太守期间更是和江东战神孙策展开过一场惊心动魄的战斗,将孙策打得落花流水,堪称孙策的克星。对于陈登这个人物,不仅刘备佩服不已,曹操也是称赞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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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成败利钝典故出处介绍 成败利钝释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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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关羽、刘备相继离世后,诸葛亮也是做了很多反省,为什么蜀国会走到这样一步死棋当中呢?最终诸葛亮也是没办法,只能以攻代守制定北伐战略。对于诸葛亮来说可能他已经看到了蜀国的未来,但还是坚守自己的承诺,宁死也不屈服。这也是为什么后人还会继续纪念诸葛亮,专门为他修建寺庙,这种待遇可不多见。这次介绍的成语成败利钝背景故事就和诸葛亮有关,一起来看看吧。

今天的三国成语故事见于《三国志·诸葛亮传》注引《汉晋春秋》,发生时间是蜀汉建兴六年(公元228年)秋。故事的主角是蜀汉丞相诸葛亮。原文如下:

夫难平者,事也。昔先帝败军于楚,当此时,曹操拊手,谓天下以定。然后先帝东连吴、越,西取巴、蜀,举兵北征,夏侯授首,此操之失计而汉事将成也。然后吴更违盟,关羽毁败,秭归蹉跌,曹丕称帝。凡事如是,难可逆见。臣鞠躬尽力,死而后已,至于成败利钝,非臣之明所能逆睹也。

这段话的大意是:最难以判断结果的事情就是战事。当初先帝兵败当阳,曹操拍手称快,以为天下已经平定了。过后,先帝东联孙吴,西得益州,率部北征,斩杀了夏侯渊,说明了曹操当年的判断是错误的。之后,东吴违背盟约,导致关羽战死,先帝兵败退回秭归,曹丕又称帝。大凡事情就是如此,难以预料。微臣竭尽所能,贡献出全部力量,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至于是成功还是失败,顺利还是困难,就不是微臣的聪明才智所能预见的了。

与以前每个故事仅介绍一个成语不同,本文要介绍的共有三个成语,分别为: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成败利钝。这其中的“死而后已”出自《论语·泰伯》中的“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已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意为为完成一种责任而奋斗终生,意为不辞辛苦地贡献出自己的一切,到死为止。而另外两个则是诸葛亮的首创。“鞠躬尽瘁”意为竭尽所能,贡献出全部力量;“成败利钝”的意思是事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或结果。

上面介绍的这段文字,出自著名的《后出师表》。与《前出师表》的慷慨激昂、充满必胜的信念不同,《后出师表》的风格较为悲壮。在该表中,诸葛亮分析了战与和、安与危之间的关系,指出了继续北伐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同时也对北伐所产生的结果做出了较为客观的预测,这便是“成败利钝,非臣之明所能逆睹也”。这或许也正是诸葛亮当时的真实心态:不发动北伐是等死,发动北伐其实也胜负难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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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二战德国攻打苏联曾请求日本出兵,为何日本70万关东军按兵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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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苏联的掌权,在国内进行着大清洗运动,导致二战初期的时候苏联非常的虚弱。1939年苏联与芬兰之间的战争,虽然说苏联最后答应了,但也自身死伤惨重,而且干翻这仅仅总人口300万人的芬兰却用了4个月的时间,不得不说这场战争让苏联颜面尽失。苏联的衰弱被整个欧洲都看在眼里,痒在心里。见到苏联已经是这幅熊样了,于是希特勒决定铤而走险,突然袭击了苏联,意图彻底征服这头红色巨熊。

1941年,纳粹德国撕毁了与苏联的互不侵犯条约以及各方面的合作条约,筹集了总计550万的大军闪击了苏联。苏德战争爆发初期,德国的进军时非常顺利的,直到打到了斯大林格勒,在此役中遭到挫败,纳粹德国的精锐力量损失惨重,元气大伤。

而当时急于求胜的希特勒为了能够扳回局面,于是便发电报请求日本驻我国东北的70万大军出发,夹击苏联,形成日德联合夹击之势,将苏联彻底击垮。然而日本在得到消息后并没有重视,仅仅只是象征性的派遣了少了的部队响应了希特勒的请求,真正精锐的70万关东军则是按兵不动

其实日本按兵不动的原因也很简单,那就是主要战场处于东欧苏联境内,日本军队若是要从东北出征的话,那需要走很远而且很崎岖的路,要穿过大雪覆盖的西伯利亚高原,这样的远征对于当时的日本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后勤补给根本无法保证。

在就是当时的日本在亚洲的战局也是不容乐观的,中国战场陷入了长久持久战的泥潭,在东南亚也开始吃紧,关东军早就已经到了无法抽身的地步。与其去冒险攻击苏联,还不如集合兵力打下东南亚地区,把握住重要的航线。而当年的日本政府和军方也是这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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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不足为虑典故出处介绍 不足为虑释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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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为虑这个成语大家有了解过背后的典故是怎么样的么?其实这个成语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也是非常的多。今天就为大家着重讲讲不足为虑的典故还有释义。这个故事的背景发生在三国时期,当时诸葛亮已经成为了蜀国的支柱,制定了伐吴的战略。而曹睿一边要防诸葛亮、一边要防孙权显得不是那么沉稳,但这时候就有人说出“不足为虑”这个成语,让曹睿安下心来。

今天的三国成语故事见于《三国志·卫臻传》,发生在曹魏青龙元年(公元234年)间。故事的主角名叫卫臻。原文如下:

亮又出斜谷;征南上:“朱然等军已过荆城。”臻曰:“然,吴之骁将,必下从权,且为势以缀征南耳。”权果召然入居巢,进攻合肥。帝欲自东征,臻曰:“权外示应亮,内实观望。且合肥城固,不足为虑。车驾可无亲征,以省六军之费。”帝到寻阳而权竟退。

这段话的大意是:诸葛亮兵出斜谷,向曹魏西北地区发动攻击。此时负责曹魏东南地区的征南将军又向魏明帝曹睿上表,称东吴大将朱然率军已过荆州,又向荆州北部发动攻击的迹象。大臣卫臻提醒曹睿说:“朱然是东吴的一员骁将,其行动必定要听从孙权的指挥。此举必定是为了配合蜀汉而采取的行动。”

果然,过了没多久,孙权便将朱然召回进入居巢一带,打算向合肥发动进攻。魏明帝曹睿也准备御驾亲征。此时,卫臻又表示:“孙权此举完全是为了回应诸葛亮的请求,而实际上是在观望局势的发展。况且黑非城防坚固,不值得陛下担忧,也用不着亲征,这样还能省下六军出动的庞大费用。”后来曹睿大军到达寻阳时,孙权已从合肥退军。

本文要说的成语便出自卫臻后面所说的这番话中,叫做“不足为虑”,意为不值得担忧。这句后人耳熟能详的成语也是由卫臻所创。

卫臻是曹魏的一位名臣,以直言不讳而著称。当年他不满夏侯惇的铺张浪费,拒绝参加宴会,气得夏侯惇将其逮捕。后来更是多次上表反对魏明帝曹睿的奢靡之风,为此也没少惹曹睿生气。不过,卫臻的确很有本事,眼光也很准,尤其大局观尤为出众。此次蜀汉与东吴从东、西两线夹击曹魏,卫臻不但能预测出战局的发展态度,还对孙刘联盟的巨大缺陷做出了准确的判断,而这一判断也符合当时孙权的心态。

自从孙刘联盟恢复之后,诸葛亮每次发动北伐前,都会通报孙权,希望孙权在东南一线出兵协助。但实际效果也正如卫臻所预料的那样,孙权每一次都是装装样子,并没有认真履行承诺,这也对诸葛亮的北伐之战带来的巨大的消极影响。

不仅如此,卫臻也对合肥之战的结果做出了准确的判断。纵观孙权数次出兵合肥,每一次都是败在合肥城下,不但无功而返,还被后人讥讽为“孙十万”。究其缘由,除了孙权在军事指挥上的无能之外,合肥城防之坚固,守将之骁勇,也是导致孙权兵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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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商品房“五证两书一表”详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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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设计,批量建造后,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通常是作为居民住宅。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品房证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品房的分类

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复式商品房是内销商品房的一种,是一种经济型房屋,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

2.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商品房“五证两书一表”详细释义

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两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一表《竣工验收备案表》

开发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未取得上述两个《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拿不到《预售许可证》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配有镜框,要求悬挂,其它证书都是存档用的,没有张贴、悬挂的要求。两书是在交房时交给业主的,也没有张贴的要求。

商品房“五证两书一表”详细释义

一、《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就是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高度、容积率等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就是该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就是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是《划拨土地》;“商品房”用地是《出让土地》。两种土地性质不一样。《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商业用地》使用期限是40年、《综合用地》的使用年限是50年。买房填写合同时一定要看实际使用年限还有多少年。

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款: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土地和耕地是不容许随意改变其性质、违法出租、买卖和搞房地产开发的。

四、《建设工程开工证》

就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建设工程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没有以上“四证”,该项目用地和建筑就是违法的。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就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如果是现房,开发商只须出具竣工备案表)。

没有《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所填写的“购房合同、内部协议”等都是无效的。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两书”是指新建住宅《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交给购房者的文件。购房者有权索要。

“一表”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属于“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购房者填写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在购房合同第八条注明: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提供“两书一表”时还要同时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购房者验房的时候不能只看发展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尤其是《消防验收备案表》一栏是否通过。

《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开发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建设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其建设的楼盘质量终生负责,即使是十年二十年以后出现了质量问题,经查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一样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p#副标题#e#

两书一表在国家有哪些规定:

建筑法: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

房屋质量不合格,买房人有权拒绝收房,也可以解除买房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屋质量不合格,买房人既可以选择拒绝收房,也可以选择解除买房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关于确定房屋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购房合同生效后,买房人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还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开发商因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因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理房屋、更换房屋、重建房屋、退房、减少房价等违约责任,如果买房人还有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表》。因此,不管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p#副标题#e#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8号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关于两书的介绍:

《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两书”提供的仅是格式,由开发商自行印制,有的开发商把原先应该列入质量保证范围的内容删减,有的开发商对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随意改变,甚至有个别开发商未向消费者提供“两书”。

“两书”四大保障

保障一:强制执行

新版“两书”由省建设厅监制,委托省房地产业协会统一印制,统一了格式,内容也更规范,特别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商品住宅保修期限作进一步明确,更有利于全面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辽宁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辽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辽宁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每套商品住宅应发放“两书”各一式两份,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住宅购买人各留存一份。

保障二:界定明确

与旧版相比,新版“两书”除了格式上的统一外,在内容上更明确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限问题。

新版“两书”除了统一印制外,省建设厅还将对内容进行规范,《辽宁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规定了住宅面积、使用年限、竣工验收核验时间和质量等级、住宅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和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条款等内容;《辽宁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则规定了住宅的基本参数、住房安全使用应注意的问题、住宅建筑平面示意图以及住宅水、电线路布置示意图等。

保障三:内容完备

同时新版“两书”中的许多条款是旧版“两书”所没有的,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房屋基础、结构主体与设备的白蚁预防包治等内容,在新的保证书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使业主的房屋有了更完整的质量保证。而屋面防水、给排水管道等项目保修期限的延长,让消费者多了一层放心。此外,保证书中对未及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可由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自行约定的规定,改变了消费者以往的被动地位。

保障四:违规处罚

省建设厅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新版“两书”。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认真检查监督“两书”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不按规定发放“两书”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私自印制“两书”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个方面仍待完善

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新版“两书”较过去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完善,对业主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多的保障,但从法律的严谨角度来看,仍有其不足的方面。

首先,新版《保证书》最后的落款只有开发商及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业主,这在法律关系上还是属于单方面的行为。根据目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关系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向商品住宅用户做出的承诺。

因此,《保证书》应明确业主在《保证书》中的地位,让消费者能更多地参与到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签订过程

其次,《保证书》作为开发商对商品住宅用户的承诺,应包含有开发商在违背承诺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的条款。新的《保证书》没有涉及此项内容,这是一个不足之处。

第三,新版《保证书》第八条规定,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开发商将直接或委托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在30天内给予答复与处理。但是,《保证书》并没有对前期物业公司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同时,30天期限太长,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新版《保证书》规定,消费者可与开发商自行约定保修期限,《保证书》只规定了最低期限,但作为开发商,往往在履行法定义务后,不再为自己增加更多的责任。现实中,开发商希望保修期越短越好,而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则希望保修期越长越好。无限延长保修期的要求不可取,但可给消费者一个细致的、理性的参考。#p#副标题#e#

准确理解三个概念

关于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问题,目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均有规定,但保修对象、保修期起算时间和期限有所不同,应准确加以理解。

概念一:关于保修关系

《条例》规定的商品住宅建设工程保修关系是指由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单位)承诺的,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关系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向商品住宅用户承诺的,两种保修关系对象不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概念二:关于起算时间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是自商品住宅交付住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概念三:关于保修期限

《条例》规定的屋面卫生间防水、管道等保修期高于《规定》中的保修期。

对于如何确定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限问题,《办法》第三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该条款中的存续期,是指《条例》规定的保修期减去商品住宅交付住户使用日期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之间相隔的时间段(即存续期=《条例》规定的保修期-〔交付住户使用日期-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据此,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限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交付住户使用的,其保修期限按不低于《条例》规定的保修期限确定;

2.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相隔一段时间交付住户使用的,当存续期不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时,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限按不低于存续期确定;当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时,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限按不低于《规定》中的最低保修期限确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其实就是一个简单两书一表,确关系到以后的房证办理,要正确面对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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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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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我们的交通安全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那么你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是怎样的吗?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则一章中规定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但对于能否上路行驶未作明确规定。

关于非机动车上路问题,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专家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这对电动自行车产业是一个好消息。

交警乱罚款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切断了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将有效遏制交通管理中乱罚款、以罚代法等现象。

十三条“高压线”严禁交警权力寻租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警察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禁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来谋取私利。

法律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有这些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年内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法律还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按照法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还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机动车安检将与停车泊位等完全脱钩

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意味着,机动车安检将与停车泊位等完全脱钩,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送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以及其他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无关的任何证明。

根据法律,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还规定,机动车安检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机动车安检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检验。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对于停车泊位,法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因道路违法施工受损可获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法律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设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法律,国务院将就此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是机动车定期安检需要查验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醉酒驾车:拘留扣驾照罚款三管齐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车,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驾驶公交、出租等营运机动车的,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车,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如果一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此外法律还规定,除饮酒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司机肇事逃逸将终生禁止开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法律还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无照驾车可能被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法律还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不同情节,还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高速飙车将受重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还对高速公路行车的最高时速作了限制: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法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另外,法律草案曾规定,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满一年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由于这一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在四次审议后建议删去了这一款规定。

公车私用故意遮挡车号牌可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特权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享有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类“特权车”的通行作出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法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法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法律还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军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时没有将其纳入“特种车”的管理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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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威仪不肃典故出处介绍 威仪不肃释义解读

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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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刘备早年到达荆州改变了他的一生,荆州确实可以算是刘备的福地了。不过刘备作为领袖有一点不太好就是太讲感情,如果自己的手下和自己关系好就容易纵容,这次讲的成语威仪不肃就是这样的一个故事。刘备虽然已仁义著称,但是群臣有别,并不是说亲近到没有分寸就是好事了。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威仪不肃这个典故是什么样吧。

今天的三国成语故事见于《三国志•简雍传》,时间是在献帝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左右,主人公名叫简雍。原文如下:

简雍字宪和,涿郡人也。少与先主有旧,随从周旋。先主至荆州,雍与麋竺、孙乾同为从事中郎,常为谈客,往来使命。先主入益州,刘璋见雍,甚爱之。后先主围成都,遣雍往说璋,璋遂与雍同舆而载,出城归命。先主拜雍为昭德将军。优游风议,性简傲跌宕,在先主坐席,犹箕踞倾倚,威仪不肃,自纵适;诸葛亮已下则独擅一榻,项枕卧语,无所为屈。

这段记载的大意是:简雍字宪和,涿郡人氏,青少年时期就与先主刘备有来往,并从此跟随刘备。刘备来到荆州后,简雍与孙乾同为从事中郎,经常作为刘备的说客,往来执行使命。后来刘备包围了成都,派简雍进城说服刘璋投降,刘璋便与简雍一起同车出城,投降了刘备。战后,刘备封简雍为昭德将军。

简雍为人性情简傲,不拘礼法,即使是刘备亲自到场的场合,也是箕踞而坐,仪容举止丝毫不见庄重和严肃,只要自己觉得舒胆就行。与职务低于诸葛亮的官吏交谈,经常是独据一隅,枕着脖子仰卧着说话,无所拘束。

本文要介绍的三国成语,便是简雍的表现,叫做“威仪不肃”,意为容貌和举止不庄重严肃。

本文介绍的这位简雍,是刘备的旧交,跟随刘备从涿郡起家一直到在益州称帝,是刘备集团资格最老的一个。后续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简雍才会倚老卖老,做出一些荒唐的行径。文中所介绍的“箕踞倾倚”在当时便是一种不拘礼节、傲慢不敬的坐法,尽显轻慢傲视之姿。蜀汉官吏也知道简雍与刘备的关系,不便发作,也就只好听之任之了。

幸好这位老夫子也不是在所有人面前都是如此。文中说他“诸葛亮已下则独擅一榻,项枕卧语”,可见他在诸葛亮面前并非如此。这也算是给足了诸葛亮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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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79条释义

全文共 16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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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部门指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诉讼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再审的简介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79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79条释义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造成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对申诉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难以把握,从而使某些确有理由的申诉难以进入复查再审过程,又造成对一些案件无限申诉、无限再审而浪费司法资源。因此,2007年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

一方面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另一方面,避免不应再审的予以再审,减少缠讼现象,防止权利滥用和司法资源浪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提供平等、公开、高效的程序保障。

关联法规

《刑法》第39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5、206、2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4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2、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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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一的成语有哪些 带一字的成语含释义

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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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败涂地:指彻底失败,失控。一举三叹:指一人唱歌,三人应和。团心一志:指专心一志。用团心鞠躬。有一字成语解释

1)一手遮天:一手遮天。形容依靠权力,玩弄手段,蒙蔽群众。

2)百喙如一:犹言众口。许多人说同样的话,有同样的看法或意见。

3)一天千里:原形容马跑得很快。后比喻进展很快。

4)一尘不染:原指佛教徒在实践中,消除物欲,保持心脏清洁。现在一般指的是不受坏习惯和坏氛围的影响。也用来形容很干净。

5)一箭双雕:原指射箭技术高超,一箭射中两雕。后比喻做一件事来达到两个目的。

6)平等对待:原指圣人对人民同等对待,同施仁爱。后来多说对人同样看待,不分厚薄。

7)一字千金:增损一字,奖励千金。称赞文字细腻,不可改变。

8)一马当先:原指战时战马冲锋在前。形容领先。也比喻工作走在群众面前,积极带头。

9)全心全意:只有一颗心,没有其他考虑。

10)一应俱全:一应:一切;一切:都。一切齐全,一切皆有。

11)一落千丈:原指琴声突然降落。后来用来形容声誉、地位或经济状况急剧下降。

12)一意孤行:指不接受别人的劝告,顽固地按照自己的主观想法去做。一的解释

1.最小正整数(在钞票和文件上常用大写一代)。

2.纯;专:专~。

3.全;满:生。~地水。

4.相同:~样。颜色不~。

5.另外:蟋蟀~名促织。

6.表示动作短,或一次,或具有试探性:计算~计算。试试~试。

7.是;竞争:~至此。

8.部分连成一个整体:统~。整齐划~。

9.或者~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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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语文词语解释知识点:词语释义的方法

全文共 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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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释义方法

(1)定义法:用简明通俗的语言对术语类词语注释或说明。如“自然力”就是可以用来代替人力的自然界的动力,如“风力”“水力”;“归省”就是回家看望父母。

(2)比喻形容法:有些词不好下定义,就用形容和比喻加以说明。如“褴褛”形容衣衫破烂;“惊涛骇浪”比喻险恶的境遇或尖锐激烈的斗争。

(3)合成法:先逐词解释,后综合概括。如,谨严:谨慎严密。肆虐:任意地干残暴的事。肆,任意地干;虐,残暴。

(4)对换法:用熟悉的、已懂的词语来解释不懂的词,或用反义词加上否定词来解释。如,崎岖:不平坦。阑干: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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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刑不上大夫是什么意思?刑不上大夫出处释义

全文共 17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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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大夫以上级别的人会享有一定的特权,这里的“大夫”并不是医生的意思,而是一种官职。可能很多人对于“刑不上大夫”的理解是,就算大夫犯了法也能免去刑罚,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刑罚本来就是一个需要公证对待的东西,难道贤者犯法就可以逃脱罪名吗?实际“刑不上大夫”这句话的真实含义被很多人误解了,这次就为大家讲讲“刑不上大夫”的出处以及释义,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刑不上大夫”是讲特权吗?错,它的本义是法律面前的相当平等。被误解的名言:“刑不上大夫”的真实用意,你可能理解错了。

汉语言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有些话也很容易引起歧义,因而会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比如“刑不上大夫”,就一度被人理解为是贵族、官员们在法律面前可以享有犯罪却不服刑罚的法外特权。其实,“刑上不大夫”的本义,并不是贵族阶层或官员犯罪不应受刑法处罚,而是对上层违法者的一种变通,让惩罚在形式上更人性化些。

“刑不上大夫”一语,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其原文为:“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兵车不式,武车绥旌,德车结旌。”其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常常为后人所引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的“下”与“上”很容易引起误读。据钱文忠教授的解读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上”是“优待”的意思,“下”是“排斥”的意思,整句话意思是:士大夫也不会量刑上受到优待,老百姓不被排斥在礼仪之外。

而另有一种解释是,对于贵族,应当用礼仪教化来规范其言行,使其懂礼守法,不致犯错受刑;对于普通百姓则不应用礼仪来要求他们必得廉耻荣辱,直接由法律条文来约束他们就行了。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理解,是基于上古时期教育水平低下这种实际来说的。

话虽如此说,但是,“天子犯法,与庶遮同罪”,而况“大夫”乎?东汉郑玄也对“刑不上大夫”进行了解读,他的注释为:“刑不尊大夫,不论愚贤者犯法,其犯法,则都应在有司惩处。”

那么,在上古时期,大夫犯法,真的“与庶民同罪”吗?定罪是肯定的,但是,在形式上却有别,那就是“为尊者讳”,大夫虽然犯罪了,但是,顾及其贵族身份,可免其羞辱,处罚时不八议必大动干戈,而是悄悄进行。为此,中国古代大夫以上的阶层,在法律面前享有一项特权——“八议”。

所谓“八议”,是“刑不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它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定罪后,不使用残害肢体的刑法,而是首先选择或劝其自裁,以砺臣节;其次“戮于朝”(杀死在朝廷)。同姓贵族有罪,则由甸师执行,秘密暗杀于郊野(据《周礼·甸师》)。

由此看来,“刑不上大夫”,并不是大夫以上贵族犯了罪是不用刑的。我们看历史上,好多大夫以上的人都是处以极刑的。如商鞅被“五马分尸”,李斯被“腰斩”,都是要用刑的。“刑不上大夫”从犯法者的角度而言,意即:大夫以上的人身份高贵,又受到良好的礼仪教化,是不应该犯法的,即便是犯了法,也不应该受到刑罚的羞辱,即“士可杀,不可侮”,就应该自裁、自缢死去,免得羞辱了整个大夫阶层的声誉。

现在的一些电视剧中,也常有这样的情节,就是大臣犯罪了,皇帝常常采用赐死的办法,以保留其最后的体面。赐自尽的方法一般有三种:赐白绫自缢、赐宝剑自裁、赐毒酒自尽。贵族罪祸上身,不像普通人犯,由有司来执行,而是自我了断,贵族与普通民众的“受刑”,逃是逃不掉的,只是在死法上有所不同而已。

而“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普通百姓就不用守礼,而是说守礼的规矩太多,比如穿衣、戴帽之类,很繁琐。老百姓要劳动,要出体力,行起礼来不方便,耽过工夫,所以老百姓在礼仪方面可以马虎些。只要不触犯刑律,就是好百姓。

到了封建王朝时代,“刑不上大夫”往往被人曲解了,用以来为贵族、大臣们开脱罪责。据《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应议者犯罪”律文后之附例规定:“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拏问,不得遽用刑夹,有不得不刑讯之事,请旨遵行。”此外,在涉及文武官员犯罪的法律规定中,凡文武官员犯罪应当处以笞杖刑的,均可以罚俸、降级、革职等方式替代刑罚的直接适用。这样的操作,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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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语文文言文常用词语释义

全文共 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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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人物个性的:耿、(仁)厚、(仁)矜、耿介、刚毅、周密、宽厚、正直、埂、鲠、骨鲠、鲠切、聪、慧、敏、木讷、佞、诈、阿谀、谄谗、谲

耿:光明。

埂:正直。

鲠:直爽,正直。

佞:能说会道,引为巧言谄媚。

谲:欺诈,玩弄手段。,

2.表人物品行的:行、德、操、节、清(廉)、淫(靡)、贪(浊)

3,与科考有关的:贡举、第、登第、中第、状元、解元、乡试

4.与学校有关的:庠、序、太学、博士、太傅

5.表敬重的:敬、重、尊、恭

6.表赞扬的:多、嘉、称、誉、与、许、叹多:称赞。嘉:赞美。与:赞许。

7.表社会状态的:治、乱、兴、盛、衰

8.表少数民族的:蛮、夷、戎、狄

蛮:南蛮,古代统治阶级对南部民族带污蔑性的称呼。夷:东部少数民族。

戎:西部少数民族。狄:北部少数民族。

9.表人物地位的;贵、显、卑、官绅、豪

10.表主管的:知、典、主、司

编辑推荐:中考语文文言文常用词语释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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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安身立命下一句是什么 安身立命的释义

全文共 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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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身立命”的下一句是:只须体究庭前柏。安身立命的原句是:安身立命既无忧,这两句的完整表述是“安身立命既无忧,只须体究庭前柏”,出自宋代禅师释绍昙的《偈颂一百零四首·其六十八》。

《偈颂一百零四首·其六十八》的原文

趁晴盖却屋,捉空种了麦。安身立命既无忧,只须体究庭前柏。

坚守岁寒,青无变色。唤作西来直指宗,瞎。

释绍昙的介绍

释绍昙是宋朝时期的禅师。释绍昙字希叟。景定元年(1260年),住平江府法华禅寺。度宗咸淳五年(一二六九),住庆元府瑞岩山开善禅寺,元成宗元贞三年卒。释绍昙的主要作品有《希叟绍昙禅师语录》一卷、《希叟绍昙禅师广录》七卷,收入《续藏经》。事见《语录》及所附居径《拜呈日本国栗棘庵诸位尊属禅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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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新民诉法第120条释义:不公开审理

全文共 20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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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不公开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新民诉法第120条释义:不公开审理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新民诉法第120条释义:不公开审理

【解释】

本条是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公开审理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本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民事案件的审理一律公开进行。

开庭审理根据是否向公众和社会公开,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开庭审理的主要形式,本条规定正是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实施。公开审理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对群众公开,指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包括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的过程都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审理案件的日期予以公告,以便群众旁听;

二是对社会公开,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并允许其对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通过公开审理案件,便于群众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增强审判人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提高审判质量,也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同时,可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但根据本条规定,公开审理也存在着例外情形。在特殊情形下,公开审理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消极影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主要有两类案件:

一类是法定不公开审理,主要是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所谓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国家秘密的泄露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程度的不同,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所以,凡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以免国家秘密泄露,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失。所谓个人隐私,是指个人不愿意为别人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千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例如,强奸行为的受害人对加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使当事人因为案件的审理而造成不必要的消极影响,本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必要的。

另一类是依当事人申请而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感情问题,还可能涉及家庭私生活,这些方面可能是当事人所不愿意向社会公开的,为了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商业秘密是指采取一定措施进行保护,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情报及其他信息,当事人对技术情报等相关信息的保密意识和要求日益增强,公开审理可能会泄露这些信息,给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但案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案件标的是不是商业秘密,应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但是,即便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也必须传唤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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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二手房交易税费名词释义和计算方式

全文共 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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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税费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承担的不同的税费,二手房交易中征收交易税的本意是为了限制买卖交易,抑制房地产产业过热。

交易税计算方法

买方:

1、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

卖方: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05%

3、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4、解困房: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3%×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

6、分摊费用: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

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5.5%(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

继承房产交易过户

(一)继承房产的费用有

1.公证费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2.继承公证费80元/单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

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购买超过5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二)所需材料

1.公证处需要原产权人的死亡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和所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套。

2.房管局需要材料和正常过户基本一样,只是还需要公证书一份。

注:继承的难点在于公证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这样就要求证明当事人即为所有继承人并且都自愿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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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初中自然地理知识点归纳:汛期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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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是指在一年中因季节性降雨、融冰、化雪而引起的江河水位有规律地显著上涨时期。

流域内降雨或融冰化雪都可以引起河水显著上涨。春季,气候转暖,流域上的季节性积雪融化、河冰解冻或春雨,引起河水上涨,称春汛。中国北方,冬春季节河中水流受冰凌阻碍而引起的明显涨水现象称为凌汛。夏季,流域上的暴雨或高山冰川和积雪融化,使河水急剧上涨,称夏汛。人们习惯把发生在夏季三伏前后的汛期称为伏汛。秋季,由于暴雨,河水发生急剧上涨,称秋汛。

由于地理位置、天气系统等差异,我国七大江河的汛期迟早不一。据降雨、洪水发生规律和气象成因分析,汛期大致划分如下:珠江:4~9月,长江:5~10月,淮河:6~9月,黄河:6~10月,海河:6~9月,辽河:6~9月,松花江:6~9月。

汛期大致划分如下:珠江:4~9月,长江:5~10月,淮河:6~9月,黄河:6~10月,海河:6~9月,辽河:6~9月,松花江:6~9月。汛期是指江河中由于流域内季节性降水、融冰、化雪,引起定时性水位上涨的时期。我国汛期主要是由于夏季暴雨和秋季连绵阴雨造成的。从全国来讲,汛期的起止时间不一样,主要由各地区的气候和降水情况决定。南方入汛时间较早,结束时间较晚;北方入汛时间较晚,结束时间较早。

总结:每年五至九月份,江淮流域降雨明显比其它月份多,习惯上把这一段时间称为汛期。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时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因此应做好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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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万人之敌典故出处介绍 万人之敌释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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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嘉是三国里非常有实力的军师,而且也是曹操早期的心腹。郭嘉帮助曹操完成了北方的统一,但是不幸得病早逝,也是让曹操痛心不已。这次讲的万人之敌就和郭嘉有关,不过肯定不是说郭嘉是这位万人之敌,毕竟文人多多少少还是会谦虚一些。只是郭嘉早就看出刘备的野心,并告知曹操,不过当时的曹操并没有把刘备放在眼里,无奈日后也成了自己强大的对手之一。

今天的三国成语故事见于《三国志郭嘉传》注引《傅子》,时间是在献帝建安四年(公元199年),相关人物有郭嘉、曹操和刘备。原文如下:

初,刘备来降,太祖以客礼待之,使为豫州牧。嘉言于太祖曰:“备有雄才而甚得众心。张飞、关羽者,皆万人之敌也,为之死用。嘉观之,备终不为人下,其谋未可测也。古人有言:‘一日纵敌,数世之患。’宜早为之所。”是时,太祖奉天子以号令天下,方招怀英雄以明大信,未得从嘉谋。会太祖使备要击袁术,嘉与程昱俱驾而谏太祖曰:“放备,变作矣!”时备已去,遂举兵以叛。太祖恨不用嘉之言。

这段记载的大意是:当初,刘备投奔曹操,曹操用贵宾之礼对待他,还任命他为豫州牧。郭嘉对曹操表示:“刘备素有雄才,又深得人心。张飞和关羽二人都武艺高强,有万夫不当之勇。他俩死心塌地追随刘备。我看刘备并不甘心屈居人下,他的真实想法难以预料。古人说‘一日纵敌,数世为患。’应当早做安排。”

当时,曹操奉天子而号令天下,正在招揽英雄,因此没有听从郭嘉的建议。后来曹操又派刘备带兵去进攻袁术,郭嘉和程昱立即前来劝阻说:“此刻让刘备离开,他马上就会叛变!”可此时刘备已经离开,不久果真率部对曹操为敌,曹操非常后悔自己没能听郭嘉的话。

本文要说的三国成语,便是郭嘉口中的“万人之敌”,意为武艺高强,有万夫不当之勇。这句成语最早的出处是司马迁《史记项羽本纪》中的“籍曰:‘书,足以记名姓而已;剑,一人敌,不足学;学万人敌。’”

郭嘉对曹操的重要性,相信熟悉三国历史的人都非常清楚,可谓是算无遗策。曹操对郭嘉也非常信任,对他的建议言听计从。唯独在对待刘备的问题上,曹操却没用听从,这也是郭嘉所提出的建议中唯一一次被曹操拒绝采纳的。这个被拒绝的建议所导致的后果非常明显,不仅令曹操有了一个终生的对手,同时也改变了汉末的历史走向。最终,曹操因放走了刘备而导致了三足鼎立局面的形成,真可谓是千古遗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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