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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以太坊成本价是多少【通用六篇】

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介绍中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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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为什么股票交易的成交价与成本价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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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们在进行股票交易的时候可以发现,在交易信息栏中,成交信息中的成交价与买入信息中的成本价数据不同。为什么股票交易的成交价与成本价不一样?成本价和成交价分别代表什么?

一、什么是股票成本价与成交价

我们首先需要知道成本价和成本价到底指什么。成交价格是指投资者买入股票的价格,也就是你设置的委托价格。

股票买入价+费用=股票成本价

因为每一笔交易都有交易成本,包括政府征收的千分之三印花税、券商收的佣金和证券交易所收的手续费和委托费。成交价格里是不包括这部分成本的,而成本价格里包括了,所以股票成本价要高于股票成交价。

二、股票交易成本价包括哪些费用

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主要有:委托费、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等。

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计算,交易上海股票、基金时,上海本地券商按每笔1元收费,异地券商按每笔5元收费;交易深圳股票、基金时,券商按1元收费。

佣金,这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成交后所需支付给券商的费用。上海股票、基金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点五向券商支付,上海股票、深圳股票成交佣金起点为5元;债券交易佣金收取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二,大宗交易可适当降低。

印花税,投资者在卖出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过户费,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股票数量(以每股为单位)的千分之一支付,不足1元按1元收。转托管费,这是办理深圳股票、基金转托管业务时所支付的费用。此费用按户计算,每户办理转托管时需向转出方券商支付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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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现在挖一比特币成本价多少?挖以太币怎样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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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大家都说挖比特币的难度增加了,成本也提高了,现在挖一比特币成本价多少?比特币挖矿不是空手套白狼,需要投入成本的,你知道现在挖一比特币成本价是多少吗?2009年想要挖比特币,你只要准备好一台普通的电脑,然后多交一点点电费就可以了。因为当年挖比特币很容易,家用电脑消耗的电费也不高。不过比特币的挖矿机制是隔四年就会区块奖励减半,全网算力提升,所以这才导致挖矿成本增高。对于用户来说,现在挖一个比特币的成本价是多少呢?挖比特币怎样赚更多?

一、现在挖一比特币成本价多少

目前挖比特币需要购买专业的矿机,一台矿机大概需要一万元左右的成本。而挖矿需要耗费大量的电,另外还有后期的网络维护等等。当然挖矿还会随着全网的算力和算力难度变化,矿机也会有折旧费。当我们将这些成本进行粗略的计算后,现在挖一个比特币成本大概是3万多元的成本。而现在比特币的价格是8万元人民币左右,需要一年多不到两年的时间挖到一个比特币。不过比特币的价格和市值若是上涨,用户能赚的可就不止五万人民币。

二、挖比特币怎样赚更多

挖矿人想要多赚钱,一是期待比特币的价格上涨,二是降低挖矿的成本。矿机的价格最少是八千元左右,这是节省不了的开销,所以不少矿工从电费上下手。大城市的电费高,矿工们会选择相对偏僻的山区挖矿。山区虽然偏僻,但只要网络速度够快,电能供养充足,电费价格便宜,这样就可以节约挖矿的成本。有的人为了节约挖矿成本,甚至跑去非洲挖矿,因为非洲挖矿的电费价格很低。用户在挖矿之前可以先计算现在挖一比特币成本价是多少,对比多个地方所需成本后,选择成本最低的地点。

现在挖出的比特币不愁卖,可越往后比特币全网算力越高,算力的难度也越难,想要挖到比特币越发不容易。通过计算可以知道现在挖一比特币成本价大概是三万多人民币,若是再往后,挖矿成本可能还会提高。所以要是有挖矿意向的投资人,趁着现在挖矿还不算太难,赶紧加入吧!不过挖矿之前要学会使用OKLink浏览器,OKLink上有各大矿池创建时间和排名,还可以看到新挖出的区块大小和高度,甚至能查询区块上的交易数,对挖矿有极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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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低于成本价中标有何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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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于低于成本价的中标,人们都好奇有何法律风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低于成本价中标的风险相关法律知识。

中标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

一是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标投标法这种特殊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订立招标合同

招标合同,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招标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所载内容的肯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一旦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该项担保用于赔偿招标人因此所受的损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58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规定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业内主流意见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其价格条款无效。

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对所谓“中标无效”规定有六种法定情形,其中之一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根据上述第33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属于骗取中标的行为。所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合同无效是指该合同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部分地方法院对该问题也作了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仔细分析《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及结合第54条的表述,不能得出低于成本竞标属于骗取中标行为的必然结论。从第33条的文字来看,前段“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表述与后段的表述是并列关系,该行为并不包含在“骗取中标”的行为之中,且第54条关于骗取中标的责任中也没有列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行为。

因此,只有在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同时实施了声称其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欺骗行为,才构成骗取中标的行为,单纯地以低于成本竞标,其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一定致使合同无效。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风险防范

(一)投标人的风险防范

如上所述,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不利后果主要由投标人承担,因此投标人应当尤为注意低于成本价中标的风险。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可能是为了中标而故意为之,也可能是由于疏忽、缺乏经验等过失造成。

1、 在谋求低价中标时,尽量不要低于成本价,尤其是不要明显低于国家定额的标准

在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低价竞价早已成为行业通行做法,这是难以避免的。鉴于评标时招标人并不掌握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仍然是以国家定额标准及行业一般情况来判断投标人是否有低于成本竞标的嫌疑。所以投标人报价时不宜明显低于国家定额标准,包括总价和分部分项的单价都要注意这一问题。

为提高竞争力确实需要降低报价时,投标企业应当准备充分的材料,以说明经改进生产技术、管理方式,本企业具有超过社会平均的生产能力。这就要求投标企业平时要特别注意数据的收集及企业定额的建立。

2、 对于易产生漏项的项目,应当在对承包范围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报价

有些项目是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同时允许投标人补充的;也有些项目招标人只提供图纸及工作要求,并不提供工程量清单。这些项目中工程量及漏项的风险都由投标人承担。发包人往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项目和数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因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工程量有差别而调整工程价款。这类约定一般出现在在总价合同中,其内容有失公平,给承包人带来了很大风险。

对于投标人而言,针对这类项目,在报价前一定要对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工程要求、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审阅,仔细进行现场考查,及时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并做好记录。要仔细核对施工图纸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明确是否可以增加遗漏的部分。在报价单上,应当尽量多列“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项目”等暂定内容,合理估算风险费,尽量充分地应对不可预测的工程范围。

3、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编制应当由两组人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

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独立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因个人原因和局限造成的工程量遗漏和误算,提高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科学性。

(二)招标人的风险防范

虽然低于成本价中标有时客观上有利于招标人,但这种做法严重压缩了承包人的利润空间,对工程质量存在威胁,引酿成纠纷。从长远利益出发,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尽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中标:

第一, 应当严格评标程序,对有低于成本价中标嫌疑的投标人要求其澄清;

第二, 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标书中编制投标价的具体组成,作为认定投标人企业个别成本的依据。

第三, 严格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活动,避免在合同无效后因自身的过错而承担责任。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价格能否调整

如果因低于成本价中标致使合同无效,合同的价格能否调整?根据《合同法》第58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该中标价应当可以调整。

具体的调整结果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过错方是投标人,因为招标人并不了解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也就无法确保在评标时审查出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时,发包人可以主张按照国家定额来结算,也可以主张参照合同价来结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就规定,“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时有严重的程序错误,对造成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中标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认定

建筑工程中“低于成本价中标”中的“成本价”,是指建筑业的平均成本还是指中标企业的个别成本?关于这一点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低于成本应当是指“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企业个别成本不具有公开性且无确定标准,在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时易形成争议。纠纷已经发生时一般会申请专家鉴定,但由于鉴定的依据是中标企业的生产规模、管理水平、自有机械设备情况、原材料采购成本及使用损耗控制、劳动力的组织和调度、融资成本等因素,而不能仅以国家定额作为依据,这种鉴定的难度很大。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中标企业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没有低于成本价竞标。

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会提出各种“让利”条件。如果让利前的投标报价并不低于成本价,但让利后的实际结算价低于成本价,应当也认定为构成低于成本价竞标。其中“让利”的“利”,在具体解释时应当首先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交易习惯确定其真实意思,不能确定的,中标方可以主张其为“利润”而非工程结算价,以避免出现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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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石家庄保障房价格 低于市场价高出成本价

全文共 1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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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部门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近日经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该细则是从2003年石市实施住房保障制度以来,的一次政策调整。其中提出,石市将出售公共保障房。《细则》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那么石家庄保障房价格是多少呢?

随着《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出台,石市计划出售2385套公共保障房,分布在安苑A区、B区、C区,国大全城、明珠花苑、珍集嘉园等6个小区,这将是石市出售公共保障房。

石家庄保障房价格低于市场价高出成本价

售价一般低于市场价

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目前石市市区计划出售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购买并于2008年-2009年度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

按照《细则》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出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土地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保障性住房所处地理位置、使用功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土地性质、成本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进行价格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次出售的保障房价格由购买时的成本、贷款利息及税费组成”。石市住房保障部门人士解释,出售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高出成本价。

目前,石市住房部门已经与物价、财政等部门进行多轮沟通,已经有了意向价格,石市住房部门正在对承租家庭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适时组织出售。

按照规定,购买保障房时,购买人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含按揭)的,给予5%的一次性付款优惠;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40%,以后每年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15%。出售保障性住房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载明出售价格、购买方式、转让(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住满5年后可转让

购买了保障房未来是否可以出售转让?《细则》中详细规定,承租人租住满5年且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后可转让(交易)。如果该住房土地为划拨的,在转让(交易)时,按照转让(交易)价格的1%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细则》还明确,承租人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因其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而被取消保障资格的,退还其预付房款(不计利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住房,按照配租程序进行再次分配。对未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的购房人的住房情况实行定期复核制度。承租人居住期间按其已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免收相应部分租金,减发其已付款占总房款比例折算面积的租赁补贴。

购房家庭付清房款后,购买人取得所购保障房全部产权,市住房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应当注记:保障性住房、土地性质划拨(出让)。保障性住房出售产权后,该套住房及承租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

购买了保障房,是否还需要参加年度复核等问题也是不少人关注的细节。对此,石市住房保障部门回复说,按照《细则》规定: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家庭,自付清全部房款的下月起,停止缴纳房租。对未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的购房人,在居住期间按其已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免收相应部分租金,减发相应部分补贴。

另外,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家庭,自交清房款后,不再参加年度复核;分期付款即未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的家庭,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情况要实行年度复核。

购买保障房四步走

1申请: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保障家庭,由保障申请人(以下简称购房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住房租赁诚信证明》(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公司开具)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2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家庭,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3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向审核通过的家庭发放《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准购证》;

4购买:购房人或代理人,凭《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准购证》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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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如何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法律风险

全文共 39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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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中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1、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规定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业内主流意见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其价格条款无效。

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对所谓“中标无效”规定有六种法定情形,其中之一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根据上述第33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属于骗取中标的行为。所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合同无效是指该合同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部分地方法院对该问题也作了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本律师认为,仔细分析《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及结合第54条的表述,不能得出低于成本竞标属于骗取中标行为的必然结论。从第33条的文字来看,前段“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表述与后段的表述是并列关系,该行为并不包含在“骗取中标”的行为之中,且第54条关于骗取中标的责任中也没有列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行为。因此,本律师认为,只有在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同时实施了声称其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欺骗行为,才构成骗取中标的行为,单纯地以低于成本竞标,其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一定致使合同无效。

2、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认定

建筑工程中“低于成本价中标”中的“成本价”,是指建筑业的平均成本还是指中标企业的个别成本?关于这一点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低于成本应当是指“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企业个别成本不具有公开性且无确定标准,在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时易形成争议。纠纷已经发生时一般会申请专家鉴定,但由于鉴定的依据是中标企业的生产规模、管理水平、自有机械设备情况、原材料采购成本及使用损耗控制、劳动力的组织和调度、融资成本等因素,而不能仅以国家定额作为依据,这种鉴定的难度很大。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中标企业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没有低于成本价竞标。

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会提出各种“让利”条件。如果让利前的投标报价并不低于成本价,但让利后的实际结算价低于成本价,应当也认定为构成低于成本价竞标。其中“让利”的“利”,在具体解释时应当首先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交易习惯确定其真实意思,不能确定的,中标方可以主张其为“利润”而非工程结算价,以避免出现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3、低于成本价中标的风险防范

(一)投标人的风险防范

如上所述,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不利后果主要由投标人承担,因此投标人应当尤为注意低于成本价中标的风险。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可能是为了中标而故意为之,也可能是由于疏忽、缺乏经验等过失造成。

1、 在谋求低价中标时,尽量不要低于成本价,尤其是不要明显低于国家定额的标准

在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低价竞价早已成为行业通行做法,这是难以避免的。鉴于评标时招标人并不掌握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仍然是以国家定额标准及行业一般情况来判断投标人是否有低于成本竞标的嫌疑。所以投标人报价时不宜明显低于国家定额标准,包括总价和分部分项的单价都要注意这一问题。为提高竞争力确实需要降低报价时,投标企业应当准备充分的材料,以说明经改进生产技术、管理方式,本企业具有超过社会平均的生产能力。这就要求投标企业平时要特别注意数据的收集及企业定额的建立。

2、 对于易产生漏项的项目,应当在对承包范围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报价

有些项目是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同时允许投标人补充的;也有些项目招标人只提供图纸及工作要求,并不提供工程量清单。这些项目中工程量及漏项的风险都由投标人承担。发包人往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项目和数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因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工程量有差别而调整工程价款。这类约定一般出现在在总价合同中,其内容有失公平,给承包人带来了很大风险。

对于投标人而言,针对这类项目,在报价前一定要对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工程要求、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审阅,仔细进行现场考查,及时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并做好记录。要仔细核对施工图纸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明确是否可以增加遗漏的部分。在报价单上,应当尽量多列“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项目”等暂定内容,合理估算风险费,尽量充分地应对不可预测的工程范围。

3、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编制应当由两组人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

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独立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因个人原因和局限造成的工程量遗漏和误算,提高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科学性。

(二)招标人的风险防范

虽然低于成本价中标有时客观上有利于招标人,但这种做法严重压缩了承包人的利润空间,对工程质量存在威胁,引酿成纠纷。从长远利益出发,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尽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中标:

第一, 应当严格评标程序,对有低于成本价中标嫌疑的投标人要求其澄清;

第二, 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标书中编制投标价的具体组成,作为认定投标人企业个别成本的依据。

第三, 严格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活动,避免在合同无效后因自身的过错而承担责任。

4、合同价格能否调整

如果因低于成本价中标致使合同无效,合同的价格能否调整?根据《合同法》第58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该中标价应当可以调整。

具体的调整结果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过错方是投标人,因为招标人并不了解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也就无法确保在评标时审查出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时,发包人可以主张按照国家定额来结算,也可以主张参照合同价来结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就规定,“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时有严重的程序错误,对造成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中标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标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一是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标投标法这种特殊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订立招标合同

招标合同,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招标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所载内容的肯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一旦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该项担保用于赔偿招标人因此所受的损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6、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58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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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股票成本价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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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借以获得收益的行为。股票投资的成本是由机会成本与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的。股票成本价怎么算?

股票成本价的计算方法:

1、成本价只计算买入的成本。

即用户买入单只股票后,成本价为买入股票的买入金额加上交易费用(佣金和手续费)除以持股股数的数值,持股期间不考虑卖出股票有盈利。

计算公式:成本价=买入金额/持股股数。

2、成本价计算持股期间卖出股票盈亏。

即用户买入单只股票后,成本价为买入股票的买入金额加上交易费用(佣金和手续费)除以持股股数的数值,如持股期间卖出股票有盈利,则买入金额需要扣除这些金额。

计算公式:成本价=(买入金额-盈亏金额)/持股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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