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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属于哪一类犯罪合集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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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景区商品以次充好属于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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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旅游之前都会兴致勃勃,但是在旅游之后就会垂头丧气。除了舟车劳顿带来的疲劳感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在景区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景区商品以次充好属于犯罪吗?答案是肯定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旅游本来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情,有很多游客在旅游之前甚计划了很长时间。但是由于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经验不足或者贪图便宜,就很容易被黑旅行社和导游所坑害。除了景点少之外,还会组织游游客去指定购物点消费。而且绝大多数商品都是以次充好的假货。

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要求,应该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违法广告及虚假宣传行为,查处餐饮、购物、景区、娱乐等旅游市场存在的私拿回扣、商业贿赂及“黑社”“黑店”等各类旅游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

对向旅游者销售不合格商品或在商品中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投诉处理和案件进行查处。景区商品以次充好虽然不属于诈骗罪,但绝对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温馨提醒:

游客在旅行之前,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而且还要多知道一些旅游消费知识,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在景区购物的时候被坑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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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汽车严重超载属于犯罪行为吗

全文共 2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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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货运超载通常是指机动车运输的货物超过货运机动车的装载能力。汽车严重超载,在法律上属于属于犯罪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汽车严重超载的相关法律知识。

严重超载的基本内容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根据以上法律超出所规定的核定标准30%就定义为严重超载了

超载的危害

研究发现,当汽车轴载超过标准载一倍时,行驶公路一次,相当于标准车辆行驶沥青路面256次,行驶水泥混凝土路面65536次,而且核定载重量越大的车辆,超载对公路的破坏越严重,目前我国监测到的车辆最大单后轴载重达24吨。这种车辆行驶水泥公路一次,相当于标准车辆行驶121万次。

据专家介绍,1条设计使用15年的公路,如果行驶车辆超载1倍,其使用年限将缩短90%,即只能使用1年半。许多投入巨额资金建成的公路,由于超载车辆碾压,路面早早就出现龟裂、坑槽、沉陷、翻浆、车辙、桥梁铺装破碎、板体断裂等病害,每年都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维修。有关专家计算超载者每获利1000元,国家就相应损失6000元,还不算超载造成国家大量应收税费的流失。

超载还大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由于超载,车辆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同时超载对公路造成破坏,使车辆行驶速度受到影响,一些超载车辆常常只能以一二十公里的时速爬行,大大影响了公路运输能力的发挥,降低了车辆运输效率。

汽车严重超载属于犯罪行为

提问

我在旅游途中乘坐的大巴坐了很多人,严重超出车的正常承载量,感觉非常危险,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会构成犯罪吗?

解答

超限超载的危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外出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如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做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到底带来了什么新的变化呢?

简单来说,就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将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入罪。

“刑九”出台后,继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此外,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且易发多发,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对此,“刑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和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以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刑九”新的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将有利于全面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尤其是广大驾驶人的规则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在危险驾驶罪中新增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以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等几种行为,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予严厉惩处。

特别是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因此,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牢记法律的规定和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决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游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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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电捕蚓是不是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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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蚯蚓属于一种犯罪行为。中国一直都不提倡去补蚯蚓,容易会导致生态环境受到影响。蚯蚓对于人体还是会有一定帮助的,而且也可以直接作为钓鱼的诱饵,从各方面来看都非常的有优势性。

电捕蚯蚓会不会导致被抓

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生态环境对于野生动物都会造成伤害以及破坏,因此在很多的国家和地区全部都会明令禁止电捕蚯蚓。比如在美国,英国又或者是澳大利亚等等,但是中国在之前一段时间,并没有做出一些明确的规定。可如今中国也有了一个新的规定,如果你有这一类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已经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还需要被罚款。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了解法律规则,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电蚯蚓为什么违法

这对于野生动物还有生态环境就是一种破坏。而且这种做法不仅会杀死蚯蚓,同样也会导致其他的野生动物被杀死,比如其他的蚯蚓又或者是土壤里面的这些昆虫等等。再者也同样会破坏生态环境,蚯蚓在土壤中本身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角色,不可以忽视,能够有效达到保持土壤结构,保持水分而且增强土壤通气性的效果。如果选择捕蚯蚓,这必然就可能会导致种群结构又或种群数量都受到影响,直接就会造成生态环境的影响。

蚯蚓是土壤的工程师

蚯蚓就属于土壤生态的工程师能够有效维护整个土壤的结构,而且可以在物质转化循环上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生物指标。而且这也是一种植食性动物,可以有效疏松土壤的结构可以肥沃土壤,一块土地蚯蚓比较多,这不仅能够说明受污染的程度比较轻,也同样说明土壤的物理性能比较好,拥有着比较出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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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聚众斗殴属于暴力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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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就是有目的,有时间规定的,参与人员多的打架事件,那么聚众斗殴属于暴力犯罪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来请教一下吧。

聚众斗殴属于暴力犯罪吗?小编分析如下:

聚众斗殴属于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说白了,聚众斗殴就是找几个人一块去打架,因此本罪一般是共同犯罪。而且可以分出来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与者,法律只惩处前两者,在前两者中可以分出来主犯和从犯,在定罪量刑上都会有差别。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还望大家采纳。如果各位还想了解暴力犯罪的原因有哪些,那就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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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挪用公款属于什么类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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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那么,挪用公款属于什么类型犯罪行为呢?

小编了解到,挪用公款罪,按刑法分则来讲属于贪污贿赂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另外,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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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犯罪心理学属于什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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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是一门研究犯人意志、思想、意图和反应的学科,与犯罪人类学有关。主要的深入研究部分是关于是什么导致了犯罪的问题,也包括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或法庭上。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作为证人来帮助法院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也处理了一些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学属于哪些专业

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是一门研究犯人意志、思想、意图和反应的学科,与犯罪人类学有关。主要的深入研究部分是关于是什么导致了犯罪的问题,也包括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或法庭上。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作为证人来帮助法院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也处理了一些犯罪行为。学犯罪心理学专业好找工作吗?

犯罪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景非常可观。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是科研、教育/培训和公务员。毕业岗位主要包括刑事犯罪评估师、犯罪心理研究员、犯罪调查员、执法人员、警察、狱警、影响主任、假释官、社会工作者等。

共有5个法律专业,犯罪专业在法律专业中排名第四,在整个法律专业中排名第30。犯罪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犯罪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形成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92年4月,中国犯罪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犯罪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犯罪心理学就业前景如何?

在中国,如果你学习犯罪心理学,就业方向一般在警察队伍中,如果你想加入警察队伍,一般不会去基层单位,是一级单位,属于特殊人才,但文凭高,就业越好。作为一个女孩,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性别要求不同,但这个行业也需要女孩,这取决于你的运气,以及你是否想要女孩。如果你不想进入警察队伍,你也可以在大学当老师,比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相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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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俄罗斯法院:盗窃100 BTC并非犯罪,因为比特币不属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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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院拒绝了100位比特币盗窃受害者要求赔偿的请求,法院辩称加密货币没有法律地位。

6月30日,俄罗斯刑事法院驳回了一项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动议,理由是该受害者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属于重罪,理由是作为虚拟货币的比特币(BTC)与其他资产享有的财产保护不同。

该案可追溯到2018年,当时两名男子冒充联邦安全局(FSB)特工及其同伙绑架了受害者,并强迫他给他们500万卢布或90,000美元现金和99.7 BTC,当时价值约90万美元。绑架者被判处八年和十年徒刑。

虚拟货币没有法律地位

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受害人要求法院裁定强迫小偷偿还从他那里偷走的资金。法院部分裁定受害人胜诉,称盗贼必须偿还500万卢布。但是,当涉及到加密货币时,法院宣布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因为俄罗斯法律没有将虚拟货币视为法定货币或替代货币。

受害人仍然可以在民事法庭上尝试自己的运气。无论将来进行任何法律诉讼,该法院的判决都是引人注目的-本质上,它宣布盗窃比特币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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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聚众犯罪都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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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而共同犯罪包括聚众犯罪、对于这两个名称比较相似的犯罪,许多人都分不清楚他们有哪些区别。接下来,小编就来为您介绍详情。

聚众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独立形式,它既不同于集团性共同犯罪,也不同于一般结伙性共同犯罪。由于聚众犯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其行为是实行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聚众犯罪人就是共同实行犯,也就是共同正犯。同时,聚众犯罪又是聚集多人一起实施以“聚众”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多人就意味着犯罪主体的复数性,体现了共同犯罪的当然性。因此,聚众犯罪就具有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性质。至于在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其他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均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按照“不纯正的必要共犯”理论去理解。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对不处罚共同参加人的犯罪,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包括了聚众犯罪的所有特性,因而聚众犯罪都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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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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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就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那么危险驾驶算犯罪吗?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

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小编分析如下;

1、主观上来讲,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类型的,主观必须是过失。

2、行为条件上来说,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需要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受到处罚。即属于行为犯犯罪类型。

3、从危害结果来说,危险驾驶罪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属于情节犯犯罪类型。

按照刑法分则,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法理上讲属于行为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刑法规定中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以上内容由提供,还望大家采纳。关于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小编会在下期的交通违法小知识讲座中为大家做详细解答,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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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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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构成。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4.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

(3)同时犯(2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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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哪些行为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全文共 2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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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行为,有着法律上规定标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构成。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4.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

(3)同时犯(2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4、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5、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内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结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

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八种:

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

国外分类标准

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分为:(1)正犯;(2)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分为:(1)主犯;(2)从犯;(3)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

我国分类标准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学者们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又称折衷分类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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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有钱不还属于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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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

但是,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有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可能会对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

如果由于执行人员执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而应在纠正执行人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执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执行。

有钱不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欠债不还并不构成犯罪,但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要是被执行人,根据《立法解释》,除被执行人之外,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银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等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

有钱不还属于犯罪吗

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立法解释》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执行的,不应属于故意拒不执行,不能构成本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共列举了“十一种”情形,而且还规定了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兜底条款。

针对欠钱不还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有证据(借条)能够证明对方是债务人并且该债务已到清偿期,可以依据法律对对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依据法律清偿债务。另外,即使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只要能提供对方基本的个人信息、起诉证据和理由也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解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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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认定是否属于过失犯罪的原则

全文共 17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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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定性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

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

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

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

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C.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3、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

有的行为存在危险性,但该行为属于社会允许的范围。只要行为遵循了行为规则,都不应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即使最终导致了法益侵害,也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预见到了试验失败可能性、但只要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即使试验失败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5、监督过失

由于业务及其他社会生活上的关系,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行为,在事前要进行教育、指导、指示、指挥,在事中要进行监督,在事后要进行检查;对自己所管理的事项,要确立安全的管理体制。进行这种监督与管理,是监督者的义务或职责。

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者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或者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监督者主观上对该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司法实践,许多具体的玩忽职守罪表现为监督过失;现行刑法事实上也肯定了监督过失(参见刑法分则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6、合理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合理信赖不等于轻信能够避免)。

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他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他人违法横穿公路被汽车轧死,该汽车司机便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监督过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因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所构成的狭义的监督过失。狭义的监督过失,实际上是二人以上的过失竞合,即被监督者的一般过失与监督者的监督过失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例如,在外科手术时,医生对护士的行为有监督义务,如果因护士的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医生同样应对这种事故承担监督过失的责任。

二是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

例如,工厂负责人随意决定将贵重设备堆放在露天,由于雷电起火而烧毁了设备。该负责人主观上就存在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的管理过失。

注意:监督过失并不是独立于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之外的一种过失,相反,监督过失仍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过失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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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全文共 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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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为恐怖活动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和其他帮助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行为被新列为犯罪

刑法修正草案九针对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行为新增为犯罪情形,在刑法修正案三中,新增了资助恐怖活动罪,而今年6月24日提请二审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行为新增为犯罪情形,加重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量刑。

一、刑法修正草案九二审稿拟规定:

1、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2、同时二审稿还明确: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3、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完善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知识介绍

(一)罪名描述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为恐怖活动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和其他帮助的行为。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素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

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结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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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开设赌场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全文共 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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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那么,开设赌场属于什么犯罪类型呢?赌博的危害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游戏厅安全知识。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情节一般,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开设赌场罪的处罚属于自由刑和财产刑并处情形,即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情节是否严重往往成为量刑的关键所在,在开设赌场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累计达到一定的赌资,属于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都属于情节严重。

第二,一般来说,开设赌场罪的行为都会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或者放高利贷等等行为连接起来,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由于刑法对于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规定,所以开设赌场罪应属于刑事犯罪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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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禁渔期捕鱼属于犯罪行为吗

全文共 1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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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在禁渔期间,非法捕鱼属于犯罪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禁渔期的相关法律知识。

禁海休渔的原因

一、海洋资源需要休养生息,保护生态平衡。

二、渔民节约劳动成本。开海后有更大的收获。

三、鱼类的繁殖期,禁渔是为了鱼类更好的地繁衍后代,幼苗生长,不被打扰和破坏。

禁渔期捕鱼属于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禁渔期的发展背景

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

按照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国在夏商时代就有“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的规定,周代又有“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的规定。以后各朝代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世界各国先后制订或签署的一些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法律、条例、国际条约、保护大纲、实施细则等,对禁渔期也作了明确规定。

采取禁渔期这一保护措施,是以自然界提供的水生生物资源数量有限和生态系统的支持能力有限为依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水产资源延绵不绝。

禁渔期的具体划定根据目的不同而不同。

亲体是捕捞资源的基础,过少必然对后备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规定亲体进入产卵期后为禁捕期。稚、幼鱼是捕捞资源的补充来源,成熟后构成补充群体,是捕捞丰歉的决定因素,因此多将幼鱼在某水域分布的时间定为该水域的禁渔期。

国际上在公有水域或相邻水域对某些捕捞对象,如鲸类、堪察加蟹等,在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上定有多种不同形式的禁渔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年 2月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有禁渔期的规定,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海区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如规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青鱼(鲱)禁渔期,6月20日至8月20日为毛蚶禁渔期,7月10日至9月10日为黄海沿岸建网、坛网、闯网、袖网定置渔具禁渔期,4月15日至5月31日为淡水湖区与水库禁渔期,海南岛临高县临高角至东方县八所港2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 6月30日等。

禁渔期的规定对渔业资源的保护起了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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