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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标准【精品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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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摄影作品遭侵权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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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如此发达的时代,把自己拍摄的照片传到网上或在微博、微信上发表,已然成为当下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摄影作品侵权如何举证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摄影作品遭侵权举证方法:

首先,应该根据侵权使用的形式(如:网络、电视、印刷品等)来判断侵权方获得你图片可能的渠道,如果这些图片你曾经授权其他人使用,也要确认是否包含了上述的用途。其次,如果你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给予赔偿为目的,还要判断侵权人的基本情况:是否为商业使用行为及其赔偿能力。这一点将决定你是否值得付出后续的维权成本。

在确定以上前提的基础上,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证据保全,为了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你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定,以比较常见的网络侵权为例,可以到公证处把侵权页面下载,以公证书的形式完成证据保全。

2、权属证据,你需要用证据说明你是被侵权图片的权利人。早期的著作权法对于摄影作品权属的法定证据包括: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摄影作品的底片拥有者及在作品发表时署名的作者可以视为著作权人。这对于数码和互联网时代来说,实际上就是没说,除非你真的还在使用胶片相机。上述的“发表”也只限于具有国家出版社资格的所谓正式出版物。用这两种方式举证几乎没有可能性,因此,你也可以理解为摄影作品权属已经没有法定证据了,这的确给数字摄影作品的权利保护带来了不少麻烦。通常的做法供参考:原始影像数字文件——就是保存在相机存储卡里的RAW(或其他原始格式)文档,除图像之外还可以保留完整的技术参数;摄影作品版权登记——目前北京市版权局可以免费进行此项业务,为权利人出局登记证书;其他辅助证据——与拍摄相关的能够证明创作事实的资料,如:演员协议、场地证明、同组图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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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摄影作品遭侵权,该赔咱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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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不断的发展,近些年来优秀的摄影作品不断地涌现出来,同时有关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那么,摄影作品遭侵权,该赔咱多少钱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摄影作品遭侵权的赔偿:

摄影作品的赔偿要考虑它的特点。一方面,摄影作品的投入,相对于其他文字作品而言,物质成本较大。比如:设备的投入、胶片的费用、选景的费用等。另一方面,就是摄影作品的使用方式和其产生经济效益的关系。从审判实践看,摄影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有在图书、广告以及网站(网页)上使用的。图书使用的又有不同的表现,有做封底、封面、勒口处使用的,也有作为书中配图使用的。广告上使用,有户外广告、报刊广告使用。使用的版面也不同,有整版的、豆腐块的等。这些使用,有些与广告的宣传目的、效益有直接的关系,有些则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在数额上会存在很大差异。审判实践中有赔几百元的,也有赔几千元的,还有赔十几万元的。所以,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作品、不同的使用情况会产生不同的赔偿结果。

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的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摄影师而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词异义同)为前提。摄影作品版权的归属问题对于摄影师十分重要,如果把并不拥有版权的摄影作品销售到图片市场上去,不仅赢得不了任何收益,还有可能引起一些纠纷。许多摄影师都会问:"我拍摄的作品难道版权不属于我吗芦。要知道,判断摄影图片版权归属的最终依据是相关的著作权法律。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谁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情况:(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不管摄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确认一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首先要看这幅作品是在怎样的状态下产生的。创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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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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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传播范围越广,越受欢迎,越有经济价值,其被侵权的风险越大。那么,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摄影作品侵权的赔偿: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法定赔偿。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三种计算方法时,应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列入赔偿数额。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尽量不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损失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许可使用费、稿酬、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二是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及其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

但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虽表面上适合了民法上的“填平原则”,但经常发生的问题是即使两方面的损失均满打满算,赔偿额仍低得显失公平,难以真正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及诉讼付出。同时,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付赔偿与正常使用应支出的费用相差不大,也不足以起到惩戒侵权人的作用。因此,更多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以此确定侵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侵权责任,似无大碍,但以此确定侵权广告主的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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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摄影作品遭侵权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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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的进步,数码摄影和网络传播的普及,因摄影作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摄影作品遭侵权怎么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摄影作品遭侵权的维权方法:

一般而言,由于摄影作品著作权问题而导致的纠纷大多属于民事纠纷,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四种方式解决: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著作权争议,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正当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争议。协商并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定方式,但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就事实的认定与纠纷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协商和解是一种最简便易行的方式。这样做不仅节约了双方的时间与精力,而且不打不成交,也许摄影师还会成为报刊编辑的好朋友,为自己的作品找个好的出路。

2、调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著作权争端。即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其他机关、个人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调解协议。

3、仲裁:也称为公断,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仲裁既可以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可以是著作权合同纠纷。我国实行的是或审或裁,著作权纠纷双方如果选择仲裁,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不能再就纠纷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著作权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无论哪级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都是终局仲裁。仲裁制度必须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一方同意仲裁,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做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民事诉讼: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也不同意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比较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通过法院处理著作权纠纷是一种具有权威和制约力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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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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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发现自己的作品未经许可就被用在了报刊上,这时摄影师可以主动与报刊的编辑联系,告知对方的侵权行为。那么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如果对方在一定程度上认识了自己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作者的权利,而且本着友好的态度提出了解决方案;如果作者认可了报社的做法,那么双方通过协商,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一般而言,由于摄影作品著作权问题而导致的纠纷大多属于民事纠纷,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四种方式解决: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协商和解

指当事人之间发生著作权争议,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正当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争议。协商并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定方式,但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就事实的认定与纠纷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协商和解是一种最简便易行的方式。这样做不仅节约了双方的时间与精力,而且不打不成交,也许摄影师还会成为报刊编辑的好朋友,为自己的作品找个好的出路。

调解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著作权争端。即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其他机关、个人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调解协议。

仲裁

仲裁也称为公断,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既可以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可以是著作权合同纠纷。我国实行的是或审或裁,著作权纠纷双方如果选择仲裁,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不能再就纠纷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著作权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无论哪级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都是终局仲裁。仲裁制度必须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一方同意仲裁,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做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也不同意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比较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通过法院处理著作权纠纷是一种具有权威和制约力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以上这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如何处理摄影著作被侵权的知识,小编建议您多掌握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多关注,下节小编为您介绍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方面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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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摄影作品遭侵权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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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摄影作品侵权的行为越来越多样化,侵权现象日益频繁。那么,摄影作品遭侵权如何处罚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摄影作品遭侵权处罚方式:

(一)行政方式

以行政方式解决,是指政府主管机关即著作权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对著作权的行政执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特色之一。

行政解决方式较之程式化的司法渠道,具有直接交易成本较低而效率较高的特点。这在当前司法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确是一种优先选择。

它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平衡了各方面因素和利益,创造了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从特定角度促进了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二)司法方式

司法处理是指采用法律手段,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并解决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纠纷。

司法处理是最有权威、最有效、最高形式的方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不可变更的司法处理的结果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对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和著作权利的保护来说,司法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

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三个特点:

1、侵权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是一个特点。以往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多是个人从艺术保护的目的出发来起诉,被告多是刊登摄影作品的报章、杂志。随着摄影行业日益产业化,起诉摄影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的,除个人以外还有摄影产业公司。被告中,有将作品印制在明信片、邮票上的邮政公司,印制在ip卡上的电信公司或者作为标志使用的企业。

2、社会关注度高是又一特点。据曹世海分析,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文化和知识层次都比较高,许多当事人还是社会知名人士或企业,比如金夫人影楼、诗仙太白企业、海外旅行社等,对其所涉纠纷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新闻媒介往往竞相报道,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如重庆一中院审理的罗某诉重庆某房产公司一案,包括重庆市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在内的30余名摄影爱好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3、此外,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调解撤诉高,原告胜诉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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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如何判定摄影作品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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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涉及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案件。那么,如何判定摄影作品被侵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判定摄影作品被侵权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有12条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值得引起大家注意,符合其中12种情况之一的皆不算侵权。除此之外,使用方都要付给作者报酬,否则就是侵犯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请记住一点:摄影作品除付不付报酬这一条外,更重要的是署不署名。如果不署名,则是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后果更严重,因为署名权属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在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特定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中,侵权的多为普通网站,不同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符合“避风港”原则的情况很少见。

这时,摄影人就要考核一下使用自己图片的网站是否符合以下“避风港”原则。其一,网站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纯粹是一个技术服务平台,内容是广大网友提供的;其二,网站没有实质性使用摄影作品(如果网站对侵权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且知道信息部分内容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则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判断标准是:应注意、能注意而又不注意);其三,网站注明了自己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其四,网站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上传的图片侵权;其五,网站没有从作品中直接获利;其六,网站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摄影人也就没有必要诉诸法庭。还有一些普遍情况外的具体细节,影友们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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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摄影作品遭侵权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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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创作和发表更加便捷,随之而来的“盗图”现象也越发频繁。那么,摄影作品遭侵权怎么索赔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摄影作品遭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

1、无过错返还利润,可酌情判决适当补偿。

2、明知提供场所或帮助的,承担加连带责任.

3、许可人,特许经营特许人明知或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未制止的了担连带赔偿责任。

4、赔偿宗旨为:能够全面充分的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实际损失按侵权所得赔偿。实际损失的数额为:利润损失;参照国家稿酬规定;合理的许可费用;被告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单件利润积;原告复制品减少数量乘以单件利润积;侵权导致原告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预期利润损失;作品价值下降损失。

5、侵权人利润所得:产品销售利润,侵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营业利润;净利润,情节轻微、诉讼期间主动停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住宿费、复印材料费、其它合理开支。

6、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以下情况将得到赔偿,数额2000-50000元违背原告意愿发行其作品,对其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抄袭原告作品,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歪曲、篡改原告作品的未参加创作而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将原告作品以自己名誉发表的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的。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7、稿酬规定:在2到5倍范围内确定。

8、在网络上传播文字、美术、摄影作品的,参照国家稿酬的规定。

9、在广告中使用文字、美术、摄影作品的,根据广告投入,发布者收取的费用,制作者收取的费用,作品知名度,在广告中的作用,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方式和范围等综合考虑赔偿数额。

10、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音像作品权利人的权利的,合理的许可费,许可费标准或被告提供的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

11、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软件的许可使用费或市场价格。

12、对上述赔偿可以依照25条在2-5倍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3、被告在出版物或宣传中表明的数量高于其陈述的数量以高者为主,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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