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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轿车发生事故怎么判定【经典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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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右转与摩托车发生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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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看见一些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这时就需要我们多加了解这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才能知道怎么去处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左转与摩托车发生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一、摩托车撞汽车责任怎么划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

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提供了,大家一定要仔细去阅读,要想了解摩托车交通事故与处理方法。我们一定要关注上面可以为我们解答很多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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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摩托车没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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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生活水平都提高了,家家都有车。不管是大车小车都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所以我们必须要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这样才能在发生意外时不会手忙脚乱。下面我们大家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摩托车没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我们知道,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的特别法来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是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份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而如果出现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当事人没有购买交强险,那么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有会因为机动车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其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这项损失,则可被认定为是由机动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遵循着按着当事人过错大小来确定最终责任承担的原则,但是交强险与之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在我国境内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被认定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被认定为有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被认定为有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我们注意到,交强险赔偿原则有以下比较突出的特点:

1.赔偿数额跟过错程度无对应关系,比较固定化;

2.依照有无责任划定两种赔偿方案,差距比较明显;

3.即便无责任,也有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驾驶未买交强险的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如被认定为有责任,则先按照上述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进行足额赔偿后(110000、10000、2000),再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剩余赔偿的责任承担比例;如被认定为无责,则需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赔偿(11000、1000、100)。

下面列举两个案例,以便更清楚的说明在摩托车有责和无责的情况下各自的赔偿情况。

【有责赔偿案例】

今年7月27日上午,梅县梅西镇均田村的吴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外出,途中与相对方向由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激烈碰撞,造成余某身受重伤致死。交警部门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吴某、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该肇事车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死者余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9月12日,受害方余某的父母、妻儿等家属6人就损害赔偿纠纷将肇事车主吴某诉至梅县法院。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被告吴某应先承担交强险范围赔偿责任,即应先赔偿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3977元等经济损失,剩余部分5.2万余元,被告吴某承担50%责任,即2.6万余元,据此,被告吴某应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共计为14万余元。被告吴某则辩称,对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直接按责任各半承担,不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争执不下,难以协商。

梅县法院经审理后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情况,认为被告吴某未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能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应首先由肇事车主吴某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先行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再按事故责任认定比例分担。据此,法院遂判决车主吴某应无条件承担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11万余元,超出赔偿限额部分5.2万余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分担一半,亦即被告吴某应赔偿原告方损失共计各项费用14万余元。

【无责赔偿案例】

去年6月,龚先生驾驶摩托车与郑先生驾驶的摩托车迎面相撞,经广安市交警二大队认定,郑先生因不按规定行车,负全责,龚先生无责任。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后,龚先生却被郑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原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郑先生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13800元,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金7100元,伤残鉴定、误工、护理等费用2400元,车损400元,根据交强险车主无责任赔付规定,郑先生应获得保险公司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赔偿1000元、残疾赔偿9500元、车损赔偿100元。可龚先生为了省钱,在购置摩托车时没买交强险,导致郑先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应给予的赔偿。郑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龚先生赔偿该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郑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因龚先生未尽法定义务,致使郑先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该损失是龚先生造成的,故作出判决判令龚先生向负全责的郑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0600元。

这就是我们为大家所提供的,大家要想了解更多的可以关注它,上面还有摩托车交通事故与处理方法,一定要好好学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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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轿车与摩托车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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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是我们交通工具比我可觉得一样,所以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事故,这就是因为驾驶不当引起的。所以我们应该多加了解安全知识。下面就由我们为大家了解一下轿车摩托车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对于摩托车没有特别的标准,摩托车也是机动车的一种,因此发生事故后,都是按照道路交通法来划分责任的。和其他的汽车没有区别。

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警,交警勘查现场后,还要看双方在事故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例如占道、逆行、超速、无证驾驶、车辆没有年审、等等所有违法情况和现场情况综合起来做出事故责任划分。只要有违法行为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的一定要关注上面还有很多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和摩托车交通事故与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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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摩托车无证驾驶与小车发生的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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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因此在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小车发生事故时,一般是按照机动车之间的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这个时候就需要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一个划分。那么摩托车无证驾驶与小车发生的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下面小编为你介绍摩托车无证驾驶与小车发生的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

无证驾驶的情况

《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无证驾驶处罚标准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摩托车无证驾驶与小车发生的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期限

受理报案的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在情节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应根据责任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或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作出认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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