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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氏氨基酸洗面奶成分分析精彩20篇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外汇市场交易的重要方式,外汇交易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具有它特别的优势。但是就像任何其他的投资方式一样,外汇保证金交易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系数。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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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启初水润保湿面霜怎么样 启初水润保湿面霜成分

全文共 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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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初是大家都很熟悉的一个护肤品牌,启初旗下有很多系列护肤品,启初的保湿面霜是销量非常高的一款面霜,评价非常好,启初水润保湿面霜简直国货之光。

启初水润保湿面霜怎么样

启初婴儿水润保湿面霜成分天然,温和全面的呵护宝宝细嫩的小脸蛋。启初婴儿水润保湿面霜保护天然皮脂膜,维持肌肤幼滑水嫩状态,舒缓保湿,水润清爽。启初婴儿水润保湿面霜保配方温和,产品亲肤,轻薄水润易推开,配方精简,吸收也快,用了很舒服。

启初水润保湿面霜成分

优选初生胚米精华,含多种益肤成份,有效滋润宝宝肌肤。天然小麦胚乳,缓解肌肤干燥,加倍滋养,令宝宝肌肤柔润嫩滑。天然谷维素成份,提升宝宝肌肤自身保护力,缓解外界伤害。亲和乳霜质地,温和不刺激,不含色素、酒精、石蜡油等物质,柔和滋养宝宝肌肤。这款面霜中含有三种防腐剂,其中苯氧乙醇安全性较高,对宝宝皮肤友好;而苯甲酸钠和山梨酸钾都常作为食品防腐剂,用在皮肤上无明显刺激,外用安全性也较高。另外,这款护肤霜含有香精,敏感肌肤的宝宝仍然需要注意。

启初婴儿用品分类

启初婴儿用品大概可以分为宝宝面霜、滋润护肤、洗发沐浴、洗手液、护理止痒、绵柔湿巾、衣物清洁、秋冬防晒以及爽身舒痱这9大类型。启初婴儿用品按照系列分可以分为植物之初、初芽清萃、牛奶谷胚、生命之初、新生特安和感官启蒙者六个系列。启初婴儿用品主要负责身体护理方便,像纸尿裤、奶嘴、婴儿专业零食这种类型的产品是不生产的。启初婴儿防晒是水感防晒,对大多数婴儿肌肤是无刺激的,因为它本身就是经过权威认证的植物配方防晒。启初婴儿防晒适合0-3岁娇嫩肌肤使用,它的主要成分是向日葵提取物、维他命E和小麦蛋白等,质地滋润亲肤,上脸易涂抹,不仅有防晒的功效还可以缓解阳光引起的肌肤干燥,全面呵护宝宝的脆弱肌。

启初婴儿用品心得

启初是我们国内的一个宝宝洗护产品品牌,很多妈妈喜欢用启初的护肤品,启初护肤品是专为婴幼儿打造的。启初护肤品的效果是相当惊人的,补水保湿力很强,改善皮肤干裂的情况,效果看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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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律分析 | 区块链链上数据的权属认定

全文共 25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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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联盟原创出品|

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由若干数据区块连接而成,其中保存着公开透明、不可更改的数据信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其应用不再局限于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提供技术支持,开始延伸到金融、物联网、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领域。

基于区块链系统的可信赖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区块链应用于数据共享机制,有效实现数据协同管理。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数据资源的权利问题,本文将就区块链的链上数据权属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去中心化背景下的链上数据权益。

一、数据权属的理论争议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蕴含着潜力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但立法上关于数据资源的属性和保护却没有明确规定。仅仅在《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属于准用型规范,意在为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留下专门立法的空间,但至今仍存在制度空白。

理论界对于数据权属的认定主要有四种观点:

(1)新型人格权说

此种学说将数据权属纳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强调个人信息权与个人人格的不可分割。首先,个人信息包括在内容和目的上具有可识别性,体现了人格特征。其次,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是人格利益,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1]

(2)知识产权说

此种学说认为,数据财产与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对象、制度目的上具有相似性。首先,以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为调整对象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数据财产天然存在亲缘关系。其次,为数据财产制定规则,本质是为了构建一个平衡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框架,这与知识产权的社会利益关照性不谋而合。因此有人建议,根据数据库和数据集的不同情况,将数据分别归属于著作权或领接权。[2]

(3)商业秘密说

此种学说认为,企业将合法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加工、整理后,产生的衍生数据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竞争优势和利益,但与此同时,衍生数据中含有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于个人权益的冲突,是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3]

(4)数据财产权说

此种学说考虑到数据主体和数据经营者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数据主体进入交易关系,只是数据经济的初始环节,从全局来看,数据从业者合法开展数据经营、实现数据资产化、创造数据财富和应用价值,才是大数据时代数据经济的意义所在,呈现一个动态复杂的关系结构和活动过程。[4]

二、数据财产权的构造

数据财产权建立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区块链上数据应属于属于数据资产的范畴。区块链经营者在合法框架下,通过支付对价的收集和处理行为,取得了其所收集和梳理的数据的财产权利。此种权利既不依赖于被收集者的授权,也不依赖于其他在先权利或许可。

具体而言,数据控制者依据法律规定,公开收集与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与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采集数据,属于合法行为。其次,数据控制者在收集与处理过程中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向被收集者支付相应的对价,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享用相应的民事权益。

从立法导向价值出发,为数据设定专门的财产权类型,对数据权属进行界定,有利于构建一个稳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数据企业更好地利用数据,配置数据资源。区块链作为一个庞大的分布式数据库,拥有丰富的数据存储,无疑将从中受益。

三、区块链上的数据权属

区块链上数据主要可分为账户数据、区块数据、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合约数据和配置数据等,其中明显具有数据财产属性的数据类型仅指由用户上传的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和合约数据。[5]接下来讨论的权属问题也将围绕这几类数据。目前已知的区块链形态有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之分,彼此之间的去中心化程度不同,数据权属也不同。

(一)公有链

公有链是完全的去中心化数据库,不受任何中心体控制,数据完全开放透明,典型应用就是比特币、以太坊。在公有链中,不存在某个数据控制者对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整体呈现分布性和开放性,上链数据并非储存在某一个服务器中,而是由所有的区块链用户同时存储所有数据。因此,公有链的任一节点对区块数据的接收和验证不存在任何收集和加工属性,也没有任一节点可以对数据进行排他性控制。同时,任一节点在接受、验证数据的过程中,无须对上链区块支付对价,不满足数据财产权中的激励性质。所以,区块链的各个节点不享有链上数据权属。

(二)联盟链和私有链

联盟链和私有链区别于公有链的特征在于,参与其中的节点都是事先选择好的,节点之间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链上数据同时具有公开性和内部性,取决于联盟或私人的约定。因此联盟链是“部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私有链的去中心化程度则更弱。在此基础上,联盟链和私有链中的私有用户对于自己上传至区块链上的数据应享有民事财产权益,此种数据可能是联盟成员自己收集、存储和加工的数据资产,也有可能是联盟成员制作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公共数据的特殊性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正受到广泛关注和积极推动,而政府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收集的个人数据属于特殊的“公共数据”。

行政机关收集个人数据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原因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就数据权属而言,行政机关采用区块链技术的方式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归国家所有,同时政府机关享有存储、利用和共享的权力,普通民众则享有依法获取并使用的相应权利。

References

[1]周一帆.论数据保护的两种思路:人格化和财产化——兼论个人基本权利和数据商业价值的平衡[J].科学经济社会,2019,37(04):93-99.

[2]郝思洋.知识产权视角下数据财产的制度选项[J].知识产权,2019(09):45-60.

[3]颜恬.企业衍生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个人数据权的冲突与协调[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36(10):36-40.

[4]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政法论坛,2017,35(04):63-77.

[5]程啸.区块链技术视野下的数据权属问题[J].现代法学,2020,42(02):121-132.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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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鸭血粉丝汤的营养成分有很多种

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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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血粉丝汤是特别受欢迎的南京小吃。主要是鸭血和粉丝的烹饪。一般都作为早餐。鸭血粉丝汤的功效你们都知道了,那鸭血粉丝汤的营养成分你们就不知道了吧!

鸭血粉丝汤的营养成分

鸭血的营养价值很高,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多种微量元素,如铁、铜、钙等。有补血和清热解毒作用,并有预防和治疗缺铁性贫血的功效。

粉丝里富含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蛋白质、烟酸和钙、镁、铁、钾、磷、钠等矿物质。粉条有良好的附味性,它能吸收各种鲜美汤料的味道,再加上粉条本身的柔润嫩滑,更加爽口宜人。

鸭血粉丝汤不能和什么一起吃

1、鸭血别跟鸡蛋一起吃,会有危险。

2、鸭血别跟中药一起吃,会有副作用。一般来说,在吃药期间就尽量避免吃一些动物肝脏,以免发生不良反应。去医院拿药时可以问问医生,吃药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食物不能吃,这样对自己的身体也是有好处的。

鸭血粉丝汤的功效及作用

1、高纤维,高蛋白。鸭血中的蛋白质含氨基酸达18种之多,包括人体不能合成的8种必需氨基酸,特别是富含植物所缺少的精氨酸、组氨酸、赖氨基和色氨酸等。

2、含铁量高,能补血、滋补养颜。可以治贫血,用于失血虚劳或妇女行经潮热、白痢等症。

3、低脂肪、低热量。粉丝在制作中,淀粉变为改性淀粉,血糖指数降低。如果在食用时搭配蔬菜或水果,营养会更均衡。不但对高血糖人群有益,还能帮助人们减肥。

4、清热解毒,排除体内垃圾。鸭血用于血热上冲、中风眩晕或药物中毒。而且能解金、银、砒霜、鸦片、虫咬诸毒,也可用于防止消化道肿瘤。

鸭血的食用禁忌

1、食用鸭血无论烧、煮一定要氽透。

2、烹调时应配有葱、姜、辣椒等佐料用以去味,另外也不宜单独烹饪。

3、鸭血不宜食用过多,以免增加体内的胆固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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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以太坊今日价格分析

全文共 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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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坊美元汇率位于关键的182.50美元支撑区域上方。以太坊价格可能会反弹,并可能很快通过190.20美元和194.80美元的阻力位。

以太坊价格显示出向上的迹象,位于185.50美元上方。

ETH / USD的交易价格高于182.50美元的支撑位和2小时图上的看涨趋势线(来自Bitstamp的数据)。比特币价格也在回升,但在9,000-9,050美元附近面临强劲阻力。

在将盘中高点定在191.96美元附近之后,以太坊开始新的下跌。ETHUSD的交易价格低于188.00美元和186.00美元的支撑位,但仍保持在关键的182.50美元支撑位上方。

查看2小时图,以太坊价格低至183.52美元,目前正在上涨。多头将价格推高至185.50美元的阻力位和50个简单移动平均线(2小时)上方。

此外,在近期下行波的23.6%斐波拉契回撤位上方突破,从191.96美元跌至183.52美元。从好的方面来看,初步阻力位在187.75美元附近,因为它与近期下行波从191.96美元至183.52美元的50%斐波拉契回撤位相吻合。

如果在187.75美元和188.70美元的阻力位上方有上行突破,则价格可能会测试190.20美元的阻力位。上行中的下一个关键阻力位在191.96美元高点附近,在此上方,以太坊可能会加速上涨至194.80美元阻力位。

中间阻力位在193.95美元,而近期下行波的1.236斐波那契扩展水平从191.96美元升至183.52美元。不利的一面是,在185.00美元,183.50美元和182.50美元附近有许多支撑位。

主要支撑位在182.50美元附近,并且在同一图表上看涨趋势线。因此,如果跌破182.50美元的支撑位,可能会将价格推回看跌区域。

在182.50美元下方的下一个主要支撑位在178.80美元附近,在此附近的以太坊价格可能会在近期找到不错的买盘兴趣,随后是176.2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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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证券律师的实务分析

全文共 10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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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并审查、修改及制作其它相关法律文书的专门律师。证券律师与其他律师有什么不一样?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律师的相关法律知识。

证券律师的证券业务

第一阶段:改制重组、设立股份公司

1. 协助公司及券商制定改制重组方案,确定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范围等。在此项工作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是关键,要使之符合相关要求,同时不致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

2. 方案一经确定,律师将展开尽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与相关人员谈话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

3. 指导企业相关人员,规范企业行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架构,为股份公司的设立铺路。

4. 协助企业编制并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

5. 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律师将依据改制方案及实际情况,就股份公司的设立编制《法律意见书》,该文件内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是设立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6. 协助企业及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7. 参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工作。

8. 企业及中介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阶段:股份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1. 股份公司设立后,在券商辅导期内,律师将协助完善企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机制,严格依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规范企业行为,达到发行与上市的目的。

2. 参加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协助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协助企业起草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文书。

3. 收集股份公司相关资料,依法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编制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4. 参与起草《招股说明书》,就其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作出公正的判断,并就其中相关问题提出专项法律意见。

5. 依法出具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6. 与各中介机构共同协助企业编制发行申报材料,尽可能使之完美,力争早日通过审查。

7. 完成企业或中介机构的其他工作。

8. 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律师将及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随时解答法律咨询,为企业排忧解难。

证券律师的实务分析

一、与证券律师勤勉尽责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证券律师勤勉尽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证券法》和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证券法》

第173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223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律师的实务分析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12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第14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3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4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5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6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二、对我国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实务分析

(一)关于证券律师的功能定位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从上述规定看,律师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如同传统诉讼律师一样,其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证客户行为合法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客户利益。

但是,证券律师又与传统诉讼律师相区别,其执业行为具有公益价值。这种公益性主要通过律师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来体现。

根据《办法》第20条规定,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委托人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以及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判断的重要依据。正因如此,证券律师又被称为证券市场的“守门人”。

目前,为保证律师能够充分履行其社会责任而对证券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规范,已成为各国普遍做法。例如,美国梯式报告及吹哨提醒制度即为实现律师公益价值而设立的制度。甚至有学者认为,梯式报告制度确立了律师担任资本市场“第一线监管者”的功能定位。我国也有类似规定,《办法》第17条即规定了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报告义务。

可见,律师职能定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律师与客户之间“私”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律师与公众投资者、监管者之间“公”的关系。正是因为证券律师身份的双重性,使得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做到勤勉尽责尤为重要。这就要求证券律师在不损害律师与客户之间信赖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委托人而对公众投资者负责,审慎核查客户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二)关于证券律师未能勤勉尽责实证分析

1.证券律师违法违规案例概况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证券法》、《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为依据,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管,并对违法违规事项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通过检索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数据库,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共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21例(以下简称21个案例),其中,行政处罚5例,行政监管措施16例。案例涉及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7个方面的证券业务。#p#副标题#e#

2.证券律师未勤勉尽责原因

前述21个案例中基本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及其承办律师未勤勉尽责”的表述,但勤勉尽责的内涵如何界定,一直以来没有明确。鉴于此,下面将从实证角度,通过分析21个案例涉及的事实和理由,探讨勤勉尽责的内涵。

从现有21个案例看,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未勤勉尽责主要表现在:

一是未依照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二是未合理运用查验方法,查验程序履行不完整;

三是未充分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四是法律意见书存在实质瑕疵;

五是法律意见书存在形式瑕疵;

六是未有效实施质量控制程序。

(1)未依照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办法》第13条规定“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案例中有3家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其中,JTGC律师事务所为TFJN公司IPO提供法律服务未勤勉尽责案最具代表性。

该案中,签字律师未编制查验计划,在律师电脑中存储的历次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中仅列出接收方需提供的材料,未包含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报告等内容,未能反映律师为查验工作所做的准备及对工作情况的记录。

查验计划是一份尽职调查之初编制的独立文件,不能由相关调查文件清单等零散文件所替代,同时,查验计划中要针对具体查验事项详细列明查验方法与查验程序。

(2)未合理运用查验方法,查验程序履行不完整

一是查验方法运用不充分。

《办法》第12条规定了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时可以采取的方法;同时,《规则》第10条对运用查验方法的穷尽程度作出了规定,即“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充分运用查验方法进行查验,是出具准确法律意见的前提。

案例中,不乏未充分运用查验方法而导致法律意见虚假的情况。例如,TCM律师事务所在为LDD公司IPO提供法律服务,对LDD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核实时,仅到土地权所涉及荒山进行了查看,并查验了发行人提交的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协议、产权证书,但未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LDD受让上述荒山的土地权使用情况。处罚决定认为,上述行为违法了《办法》第15条“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的规定。再如,JTGC律师事务所为TFJN公司IPO提供法律服务时未能充分运用查验方法,导致未能发现TFJN与TFJS之间的实质关联关系。

该案中,TFJS购销合同是JTGC律师事务所通过TFJN获得,该书面证据具有不可靠性,仅以此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TFJN与TFJS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关联关系。但是,相关律师并未针对上述合同亲自到TFJS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访谈,仅在有限的合同范围内,对交易对方中是否存在共同方进行比对,进而出具了错误的法律意见。

二是查验过程失控,未能亲自办理收集材料等事项。

根据《规则》第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于收集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案例中有2例涉及该违法行为:

第一例是BA律师事务所在为WFSK公司IPO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向WFSK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发出的《问卷调查表》以及向WFSK供应商、客户发出的《律师函》,大部分都交由WFSK办理,未对问卷调查实施过程及函证实施过程保持适当控制。

第二例是JTGC律师事务所在为TFJN公司IPO提供法律服务时,调查TFJN与TFJS是否存在实质关联交易时,对于TFJS的购销合同,JTGC律师事务所未能亲自到TFJS索取,而是通过TFJN获得。对查验过程失控,难以保证证据材料的可靠性,违反了律师在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原则。

三是对必要事项未履行查验义务。

例如,HHYT律师事务所为XB证券公司与NY银行ML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申请设立MLXB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时,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XB证券公司在税务机关的记录情况以及其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权益持有人进行核查验证,因此未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上述两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由此可见,虽然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查验事项多,但律师并不能因此而缩小尽职调查的范围,否则,极易导致法律意见出现遗漏事项。

(3)未充分履行法律人士特别注意义务

《办法》第14条与《规则》第6条,对律师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规定,即律师应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现有21个案例,大都涉及律师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本文挑选其中具有代表性的5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是对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审查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TNKJ公司三个工程项目属于政府市政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均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JZJ律师事务所在为TNKJ公司IPO提供法律服务时,未能注意到该三个工程项目属于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事实,进而未能履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该三个项目未进行招标投标程序,是TNKJ财务财务造假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若律师能够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则可对发行申报过程中的财务造假成功产生阻断作用。

据此,证监会认定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22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是对发行人知识产权的查验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HJGD公司2005年8月获得了期限是10年的五项专利,包括四个实用新型和一个外观设计。2010年2月17日,因未缴纳年费,根据《专利法》规定,该五项专利被公告终止禁入公共领域。

TY律师事务所在为HJGD公司IPO提供服务时,未充分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仅调取并核查了该五项专利的专利证书,主要关注专利是否在有效期,而未关注五项专利的因未缴纳年费而失效的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专利权利状态与事实不符,该公司也因此未能获得IPO核准。

三是对关联关系的查验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证监会处罚委认为,判断关联关系属于律师核查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律师对此应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

从现有案例看,关联关系判断是律师IPO业务的短板,因关联关系判断错误而被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案例占比较高,达38%。以DC律师事务所为XDD公司IPO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未勤勉尽责案为例。

该案中,MZLK是XDD公司2009年前十大客户之一,证监会在审核反馈意见中明确要求DC律师事务所对XDD11名自然股东与XDD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发表意见,然而,DC律师事务所在查阅工商资料工作中未充分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全面收集并认真查验MZLK的工商资料,仅调取了机读档案信息,进而未能发现MZLK与XDD财务总监的关联关系。

四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审查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如,BDX律师事务所在为JLMB公司的公司债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时,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并对TJZX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资格许可证进行审慎查验。

律师事务所在引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时,虽然相关数据正确与否不需要律师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但是对于具有法律含义的事项,如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会计师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等,律师是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

五是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时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现有案例中,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存在瑕疵被采取监管措施案例共3例,有2例存在未充分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问题。

其一,SD律师事务所为FLYX公司出具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时,未发现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方式披露会议具体召开地点,仅向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以邮寄方式告知会议地址的情况,而出具了SD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法律意见。

其二,JY律师事务所对BGCG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没有回避表决的错误,并出具了认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书。

(4)法律意见书存在实质瑕疵

一是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该问题涉及两种情况:

其一,结论使用模糊用语。对于应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律师不能持有模棱两可的态度,要么做出合法有效的判断,要么出具保留意见。对此,《办法》第21条规定,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案例中,有1例涉及该问题。JTGC律师事务所在为GTZL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出具法律意见时,对发行人取得ZT公司相关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所作的认定结论,使用了“应当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这一具有推理性和附条件性的比较模糊的措辞,违反了《办法》第21条的规定。

其二,虽对相关事项作出合法与否的明确认定,但表述上与相关规定的要求不一致。例如,HHYT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XB证券公司与NY银行ML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申请设立MLXB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中,仅说明外方股东ML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为2630万英镑,但未明确说明是否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即未明确说明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第5款第3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的实缴资本应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规定。

二是法律意见书内容不完整。

根据《办法》第25条规定,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法律意见书所应包含的内容不同,但对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必备事项,是不能缺少的。

例如,对于非公开发行项目,法律意见书应依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有与非公开发行条件密切相关的事项发表意见。在JTGC律师事务所为GTZL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提供法律服务违规案中,该律所对三项与非公开发行条件密切相关的事实未作出认定结论,包括:发行申请的发行方案是否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决策程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各项目投入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和RS市环保局对包装桶生产线建设项目出具的环保证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25条规定,对该律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p#副标题#e#

三是法律意见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

例如,HHYT律师事务所为XB证券公司与NY银行ML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申请设立MLXB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在对MLXB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其中有些内容与现行公司法等规定不符,并向公司提出且进行了沟通,但公司未作出调整。

对此,HHYT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发表了与其核查和验证结果不一致的意见,未指出公司章程(草案)的不合法性。核查验证工作的目的是发现问题,但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以揭示风险,不能掩盖风险点,发表与核查验证结果不一致的意见。

四是对查验过程作出虚假表述。

证监会在对DC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时指出,根据《办法》、《规则》等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之内容并不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也包括对相关事实材料及查验工作的表述,以及作出结论性意见的论证分析。

在该案中,DC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未对LM及MXLK公司进行实地访谈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实地访谈笔录,并在法律意见书及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中对查验方式和查验过程等内容作出虚假表述,构成《证券法》第223条所述的虚假记载。

(5)法律意见书存在形式瑕疵

一是法律意见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

就现有案例看,法律意见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日期方面的错误。

例如,ZL律师事务所SH分所在为HX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任职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将该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5月19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错误引述为5月9日。

再如,GP律师事务所为ZS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为2008年1月25日,但根据法律意见书所述,ZS基金管理公司为审议本案所述的申请事项召开董事会的时间是2008年2月4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是2008年1月31日,可见,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时,该法律意见书中所核查验证的事项尚未发生,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明显有误。

二是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规定格式。

如,SD律师事务所在为FLYX公司出具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时,未在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段载明以下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办法》和《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了《规则》第34条的规定。

三是法律意见书律师签字瑕疵。

现有案例中有两例涉及该问题:

一是伪造律师签名。ZK律师事务所为XZRK公司IPO项目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有关举报问题的核查报告、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综合版)等10份法律文件上,指派的QY律师的签名系伪造。

二是法律意见书律师签字不全。

其一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例如,SD律师事务所时任负责人未在为FLYX公司出具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签名确认,而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其二为法律意见书仅一名律师签字,如,HC律师事务所在为DXY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2011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字律师仅有1名。上述行为都违反了《办法》第24条的规定。

(6)未有效实施质量控制程序

《办法》第23条规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内部复核是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最后一道把关,复核人员应客观地审查法律意见及相关证据,保证法律意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在GH律师事务所为SHGH公司IPO项目出具法律意见违规案中,律师事务所内部复核该公司前身SHGH有限公司与其新增股东的关联关系时,未按照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核对法律意见及其依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够充分,导致法律意见书未如实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之间的亲属关系和关联关系,在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对第二次申报材料的相关判断的依据不够充分,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与质量控制责任。对此,证监会依据《办法》第31条对GH律师事务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纵然,根据21个案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未勤勉尽责的原因划分为上述六个方面,但是,该六个方面是相互交错的,甚至互为因果。

例如,MY律师事务所为FD公司首发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违规案中,部分募投项目所在地块、FD集团已开发的三个房产项目等四个项目使用同一个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有重合之处,承办律师在知悉上述情况的前提下,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针对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合理的核查和验证方法,以致认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可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证券法律业务中,任何一环都十分重要,都应充分勤勉尽责,否则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三、律师勤勉尽责执业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做到勤勉尽责,并非易事。证券律师要做到勤勉尽责,应从自身法律服务者与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定位出发,坚持真实、客观、全面和独立的原则。

(一)真实、客观、全面原则

证券律师的基本身份是法律服务者,其运用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坚持真实、客观与全面原则,是源于专业性对律师的要求。

真实原则是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首要要求,起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逐渐成为一种道德规则,随着法律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继而被法律所认可确立的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其要求行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以诚实与善意来实施行为,诚实不欺。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服务行业的状态为有量无质的市场竞争,容易导致律师为招揽客户、留住客户而刻意迎合客户要求,与委托人沆瀣一气,弄虚作假或避重就轻掩盖事实。

如此,真实性原则对证券律师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证券律师无论是尽职调查还是出具法律意见,都要保证真实性。

客观原则要求律师在尽职调查与进行法律分析时要做到客观。《办法》第24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据此,证券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尊重客观事实,充分调取客观证据,实事求是地对客观证据进行分析,不能以主观臆断进行猜测。尤其是对于重要事项,不能仅仅以委托人的访谈作为证据,要有相应的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全面原则要求证券律师保证尽职调查以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全面完整。《规则》第30条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更是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应包含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纵然,监管部门给出了法律意见书的规定内容框架,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并不能像做填空题一样,将规定的法律意见书必备事项填完就万事大吉了,填空的前提是要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法律分析。证券业务与传统诉讼业务不同,其涉及面非常广,单就法律而言,就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税法等法律知识。

虽然就律师个人而言,术业有专攻,但对证券法律业务而言,不能仅以个人专业为限,对于影响较大的事项都要全面的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同时全面性还包含及时性的要求。尽职调查一般时间较长,而一些资料例如工商资料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提交最终申报材料前要更新相关资料及数据。

(二)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源于证券律师作为资本市场守门人的定位,相较于传统诉讼律师,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然而,从前述案例梳理中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律师的独立性不足。究其原因有二:

一是客观原因。如前所述,目前律师的竞争环境使得证券律师与客户的地位不平等,再加上现行发行体制下,律师处于较为边缘的地位,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依附、受制于保荐机构,这使得证券律师在尽职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时容易受到委托人或者保荐机构的左右而无法保证独立性。

二是主观原因。即律师独立性意识不强,正如BA律师事务所为WFSK公司IPO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违规案与JTGC律师事务所为TFJN公司IPO提供法律服务违规案,律师依赖于发行人获取证据资料而失去对查验过程的控制。纵然律师保持独立性有一定的客观羁绊,但不能以此作为借口,而放弃遵守独立性原则,应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及判断进行尽职调查和揭示风险,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作出判断提供客观依据。

综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要把握自身作为法律服务者与资本市场守门人的双重定位,以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已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案例为前车之鉴,坚持真实、客观、全面与独立原则,切实做到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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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分析猫咪的七大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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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短毛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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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松山油脂护手霜怎么样 松山油脂护手霜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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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全文共 12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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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 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的相关法律知识。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提供劳务者受害伤残鉴定标准时间

一、因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同在审判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如前所述,在人身损害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进入诉讼程序的人身损害案件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因此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对于人身损害案件审理至关重要。但由于当下在伤残等级鉴定中有通行的《道标》与《工标》这两大国家标准,而许多情形下适用何种标准并未有明确规定,使得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我们通过对渝水区法院2009年至2013年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归纳出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哪一鉴定标准存在争议

如前文所述,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及工伤的人身损害案件都有相应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但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却没有相应的标准,造成法院委托的鉴定案件中有些适用《工标》,有些则适用《道标》,而法官对于应采纳哪一种鉴定标准也认识不一。这对于审判实践有很大的影响,时常会因此出现同样属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却适用了不同鉴定标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1:敖某受雇于付某在工地做工,不慎被脚手架砸伤,其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该鉴定所适用的标准为《工标》。付某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并申请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法院委托南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依据《道标》作出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敖某对于其伤情适用《道标》有异议,法院遂向该鉴定所发函,该鉴定所答复称敖某受伤并非工伤,故不应适用《工标》而应适用《道标》,同时该鉴定所认可如果适用《工标》敖某应当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法院依据伤残八级作出判决,上诉后,维持原判。

案例2:四通公司承接了某公路改造工程,之后其租赁了肖某的推土机进行作业,并由肖某操作推土机。刘某驾驶摩托车在跨越改造的公路时,被肖某操作的推土机撞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肖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四通公司由于未在施工路段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防护措施,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自行委托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适用《工标》认定刘某构成九级伤残。四通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应适用《道标》,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依据《道标》认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之后法院发函,要求鉴定所适用《工标》对刘某的伤势作出认定,该鉴定所出具补充鉴定意见,说明刘某的伤势如果适用《工标》,可构成九级伤残。后法院认定本次事故中的推土机是履带式推土机,并非轮式车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故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遂对依据《道标》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而采信了《工标》的鉴定结论认定刘某构成九级伤残。该案上诉后,二审亦认可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属于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但二审认为本案中刘某受伤是因为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与正在现场施工的推土机发生碰撞所致,且刘某的事故也不属于工伤,遂依据《道标》认定刘某为十级伤残。

案例1与案例2同样都是属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一审均依据《工标》作出了判决。但二审中,案例1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案例2却因受害人遭到的侵害是因驾驶摩托车与推土机发生碰撞所致而认定应适用《道标》。可见,实践中,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的鉴定标准,即使在同一法院,尚且会出现认识不一致的情形,在不同的法院,这种情况自然更加普遍了。

(二)当出现竞合侵权行为时,对于不同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如何适用鉴定标准存在争议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竞合,最常见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与劳务受害纠纷相竞合,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学界通常称之为竞合侵权行为,其对应的责任形式的是侵权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下是典型案例:

案例3:驾驶员陈某驾驶作业车在公路上作业时,将正在施工的何某、黎某砸伤,何某、黎某系中贤公司雇请施工的。肇事的作业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鉴定机构依据《工标》认定何某、黎某构成九级伤残。但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应适用《道标》。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认为何某、黎某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故依旧适用《工标》认定何、黎二人构成九级伤残,后又应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出具公函说明如果适用《道标》二人仅可构成十级伤残。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依据十级伤残与何某、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二人撤诉。后二人又以劳务受害纠纷起诉雇主中贤公司,要求其赔偿十级伤残与九级伤残的差额部分,但中贤公司抗辩称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已经理赔,故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现正在审理中。

在上述案例中,雇主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都是赔偿义务人,但雇主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之间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指的是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虽然每个侵权人各负赔偿责任,但只要侵权人之一履行了赔偿责任则全体责任人的责任都归于消灭。对于受害人来说,“虽然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只能择一行使,其选择的请求权全部实现后,其他请求权消灭”。具体到案例3中的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竞合情形下,伤者既可以选择以劳务受害责任起诉雇主中贤公司,也可以选择以交通事故责任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但选择其中之一并获得赔偿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起诉。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如果何某、黎某选择以是雇主中贤公司起诉,中贤公司赔偿后,还可以向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追偿。因此本案中何某、黎某一开始选择以交通事故的案由起诉肇事车辆及保险公司,本来也并无不当,但由于新余市本地的鉴定机构对于劳务受害案件适用的鉴定标准都是《工标》,就造成了案件中的问题:(1)何某、黎某能否以《工标》的伤残鉴定结论来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2)假如最后法院支持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抗辩,判决其以《道标》的鉴定结论来赔偿何某、黎某,那么对于两个标准之间鉴定等级的差额部分,何某、黎某能否再向雇主中贤公司要求赔偿?

二、伤残鉴定标准适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没有一个国家标准予以适用

当前在我国的伤残鉴定标准领域,只有两个国家标准, 一个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道标》,一个是适用于工伤的《工标》。这两类标准适用的人身损害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这两类案件在实践中都有很大数量,以渝水区法院为例,2009年-2013年间,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总数达到了634件,占到总的人身损害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工伤事故案件虽然不多,但主要是因为其大部分都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了,走入诉讼程序的不多。因此国家对这两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但对于除这两类案件以外的一般人身损害案件,虽然其数量也很庞大,却没有一个国家标准予以适用。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尝试解决,其在2005年1月曾经发布过《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且该标准第1.2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伤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从该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看,其制定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标准问题。但遗憾的是,这一标准在实践中适用非常之少,从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全国仅有浙江、湖北两地规定了适用此标准,其余地区的相关规定中均未涉及此标准,广东省甚至在2012年7月由司法鉴定协会发布的《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中明确规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一直没有正式颁布执行,因此人身伤害案件不应采用该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而从渝水区法院的情况来看,近年审理的人身损害案件中,未有一例适用的是这一标准,许多一线法官甚至不知道有这一标准存在。该标准之所以未能广泛适用,主要是因为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至此,该决定明确规定了法院内部不再设立鉴定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由符合条件的民间个人或组织设立。故法院不再直接进行司法鉴定工作,而是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事项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诉讼中立性。但在此种背景下,既然法院已经没有设立鉴定机构的资格,那么其理应也不再具有制定鉴定标准的资格,故其之前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也自然很难得到认可,这直接导致了这一鉴定标准被挂起,九年过去了依然还是试行状态,没有正式施行,各地方也极少会采纳这一标准。

因此,关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并没有专门的国家级鉴定标准予以适用,这对审判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很大障碍。

(二)一般人身损害应适用哪一个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做法不相同

在没有专门适用的标准的情况下,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必然要选择一项其他的标准予以适用,但目前全国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道标》,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与一般人身损害一致,都主要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而工伤的赔偿计算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的计算,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完全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工标》,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217号《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确定残疾等级,”根据这一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按《工标》鉴定,因此对于一般人身损害造成的伤残,也应按《工标》鉴定;此外,持该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如果适用《道标》或《工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则应从宏观上去着眼,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工标》以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实践中有着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导致各个地区的法院及司法鉴定机构做法不尽相同。从渝水区法院的情况来看,由于本地的鉴定机构都公认一般人身损害鉴定应适用《工标》,故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委托的在本地鉴定机构所做的伤残鉴定都是适用的《工标》,但进入重新鉴定程序时,为了让当事人对重新鉴定机构更加认可、信服,通常委托的都是南昌市的鉴定机构,但前已论述,南昌市法院系统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适用标准已经达成了适用《道标》的一致。于是当案件委托到南昌后,部分鉴定人会因为该案系新余市法院委托,遂与案件的承办人沟通应适用的标准,部分鉴定人则直接适用《道标》,造成了重新鉴定时适用标准的不一。事实上,这种对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标准的认识不统一的情形不仅仅在江西存在,在全国各地的法院系统及司法鉴定机构都存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各个省、直辖市的规定不同。例如: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于2009年12月1日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京司鉴协发[2009]4号),规定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适用其自行制定的这一标准;而湖南高院于2005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统一适用 (GB/T16180-1996)中有关条款的通知》(湘高法技[2005]2号)中规定:在最高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前,人身损伤案件的伤残评定,统一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上海高院在2003年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中明确:“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上的,因此,这一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导致的伤残事故进行的鉴定,而不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其他的人身损害伤残事故,在目前无其他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

2、部分省份内部的法院系统与鉴定协会的规定不同。例如江西省,其南昌中院于2009年通过召开审委会的方式内部统一了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道标》,但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于2010年出台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却规定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工标》。

3、部分省份的法院系统内部规定不同。例如,广西于1999年4月由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但广西高院2002年的《全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又认为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参照《道标》较为合适,却未提及上述由其公检法联合发布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是否还适用。又如湖南高院于1996年6月发布了其地方自行制定的《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2005年1月12日该高院又发出前述的《关于统一适用 (GB/T16180-1996)中有关条款的通知》(湘高法技[2005]2号),其中规定:“在最高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前,人身损伤案件的伤残评定,统一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但也未提及之前其于1996年自行制定的鉴定标准是否还有效;随后其辖区内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伤残标准及赔偿方式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第三条规定:不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一条(因工伤或职业病致伤残)、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残)规定的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评定,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参照适用《道标》。可见,对于一般人损案件适用标准的问题,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时会前后出台两个完全不同的规定,而其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又有可能出台与省高院完全不同的规定,混乱程度可见一斑。

在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定来明确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到底应适用哪一个标准的情况下,各地纷纷尝试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这一问题,这一初衷本是好的,但各鉴定协会以及不同级别的法院都纷纷对此作出规定或提出倾向性意见,且各自选择适用的标准还不尽相同,这反而加剧了实践中的混乱。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更好的盈利,在单方委托的情况下,往往适用更加宽松的鉴定标准

在起诉前,当事人通常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对于像交通事故案件,由于《道标》系国家强制标准,鉴定机构都会适用《道标》来进行伤残鉴定。但是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除非该地已经对该类案件应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否则鉴定机构往往会倾向受害方而适用更加宽松的《工标》,从上述渝水区法院近年审理的人身损害案件就可以看出:本地的鉴定机构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全部适用的《工标》;甚至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只要出现与劳务受害等一般人身损害竞合(如案例3),或是出现与合同关系的竞合(如案例4、5),本地的鉴定机构也全部是适用更加宽松的《工标》。

(四)法院对于重新鉴定的启动相对随意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在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起诉之后,另一方当事人却可能会以该鉴定为原告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对于此类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虽然法律规定准许被告重新鉴定申请的前提是必须以其“有证据足以反驳”为前提,但在审判实践中,该规定贯彻的却不尽如人意,办案法官由于对某些专业知识的欠缺,且担心不重新鉴定导致事实认定不清而承担责任,故对于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倾向于径直同意,往往只要是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都会被批准,法院很少要求被告方提供明确、具体、详细的重新鉴定理由。但其实许多被告并不是真的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仅仅是为了以时间换空间,或试试运气。而在一般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诉前的伤残鉴定极少有与对方协商,通常都是自行委托进行的,这就造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被告申请了重新鉴定,法院通常都会准许。随后重新鉴定一旦因为适用了《道标》而导致伤残等级降低,原告方会不服,认为应适用《工标》(如案例1、2、);如果适用《工标》导致伤残等级不变,被告方又会不服,认为应适用《道标》(如案例3、4),造成法院不得不再次发函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意见。这种反复无常不但拖延了案件审理时间,耗费了司法资源,也使得鉴定结论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导致法官对于案件应适用哪一种鉴定标准更加难以把握。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2014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张某所有的A号货车进行年检,车检前须将车厢卸下,联系被告唐某所有的B号吊车(该车于2013年6月被注销)来起吊车厢,张某雇请原告刘某驾驶A号货车与其一同去开发区卸吊车厢。唐某将吊车停靠在货车的左侧,刘某上到货车车厢上栓吊车绳,捆绑吊车还未下车,被告唐某便开始起吊,大约吊起3米高度时尼龙绳吊带断裂,货车车厢掉落下来,车厢一角砸了刘某脚板,致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原告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唐某共同赔偿其损失4万余元。

【分歧】

那么,该纠纷属于何案由及如何赔偿,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原告刘某是为被告张某提供劳务(驾驶车辆)、并为被告唐某提供劳务(捆绑吊绳)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故本案的案由应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刘某系因唐某的吊车所伤,应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故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失,不应当由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只能由被告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发生这次事故的原因系被告唐某驾驶被注销的B号吊车,在为张某有偿起吊车厢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尼龙绳,在原告受害人刘某还未离开被起吊车厢下面的情况下,而造成刘某伤残事故的发生,属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进一步细分案由应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其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至于被告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内容,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按照物件管理的一般原则,被告应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一般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在本案中,被告唐某作为B号吊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预见该尼龙绳不能吊起重达6吨的货车车厢,且该尼龙绳有可能断裂造成被吊物A号货车车厢坠落,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疏忽大意,被告唐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于原告刘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知道,物件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造成了他人损害而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如有证据证明还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纠纷的处理

案情简介:2011年,贵州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医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建该医院综合大楼。该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土建部分的人工部分单包工给程某某三人,程某某又将该工程的木工模板部分分包给孙某。2012年10月13日中午,孙某雇请的工人杨某严重醉酒酒后攀上17楼上室内的脚手架,不慎从3.3米高度摔下,跌倒地板上,导致二级伤残。杨某将上述有关单位及个人诉至法庭,法庭以提供劳务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程某某等委托笔者为代理人,以下是笔者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黔平律师事务所接受程**、赵**、陈**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诉孙*、贵州****集团、陈*、赵**、陈**、及第三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振*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程**、赵**、陈**的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代理人的代理权权限为一般代理。

接受委托以后,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求采纳:

一、关于各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处理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二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三是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四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各方在本次损害中的过错责任分析如下:

1、本案原告杨*应当对本次损害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第三人陈振*的陈述及事故调查记录和安全事故综合会议记录显示,原告杨*在上班以前曾经喝过酒。根据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贵警院司鉴中心【2012】)法毒鉴字第1894号)鉴定结论:杨*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75毫克。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80毫克为醉酒状态。杨*上班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国家醉酒标准的2.2倍以上,属于严重的醉酒状态。在这样严重醉酒状态下,进行高空作业,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不出事是侥幸,出事是必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原告杨*正是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攀上3.3米(原告自认)高的脚手架,导致其坠落楼面致伤致残。其在严重醉酒状态下攀登上高度为3.3米高的脚手架的行为,是导致其坠落楼面致伤致残的主要原因。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杨*在提供劳务中因为在醉酒状态下高空作业,其行为的违法性是十分明显的,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十分明显的,其对给自身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

2、本案被告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孙*作为工程的分包者,雇佣原告杨*为其提供劳务,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接受劳务一方。在安排劳务者进行高空作业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根据第三人陈振*的陈述,被告孙*在安排工人作业时,疏于管理,对原告杨*醉酒后上岗作业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对导致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也是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本案被告贵州****集团及程**等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庭确定本案的案由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也就是说,本案人民法院需要审查的是针对在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这一法律关系中,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即赔偿义务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58条已经十分明确规定了提供劳务受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法规定,本案的责任主体限于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双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58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后段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对各方责任这一概念的外延做了限定即承担责任的三种情形。在提供劳务受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法律关系中,法律只规定了接受劳务和提供劳务双方的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承担责任情形。因此,代理人认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集团以及程**等三人,不是这一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本案原告将工程的承包方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发包方贵州****集团以及分包方程**等三人列为被告和第三人,请求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原告在诉状中称:“第三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集团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程**等三人以及再次转包给无资质被告孙*在主观上均具有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工程是否存在转包,转包过程中的承包方是否具备资质,不属于本案审查的内容。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集团以及程**等三人不是本案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即便原告主张的工程存在转包,转包中涉及资质的问题属实,也是属于是否行政违法的问题。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两者之间不必然产生联系。

需要说明的是,代理人认为,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从法律效力上讲,《侵权责任法》属于法律,是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法律;第二,从时间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2009年12月26日颁布,至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施行时间在后的法律;第三,从适用的法律关系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该条规定是针对雇用法律关系的,而《侵权责任法》则是针对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既然本案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理所当然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关于本案原告起诉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代理人对原告主张的第1-3项、第6-8项没有异议。对第4-5项、第9-10项有异议(略)。

另外要提及的是,本案发生以后,被告程**三人在原告到贵阳骨科医院治疗期间,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93151.77元。虽然原告在起诉中没有主张这笔医疗费用,但是这是一起责任纠纷,法庭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同时,也应当将本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进行统计,才能明确各被告在案件中应承担的份额。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法律关系主体是原告杨*及被告孙*,本案的责任主体也是原告杨*及被告孙*。这一点,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除此,不应当有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原告之所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被告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原告醉酒后进行高空作业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和及时阻止,主观上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致

本案合议庭

被告程**等三人的代理人

xxx

二零xx年四月二日>>>下一页更多精彩“提供劳务者受害伤残鉴定标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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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洗面奶皂基成分是什么 皂基洗面奶有哪些成分

全文共 1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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皂基洗面奶大家应该都有听说,很多人说皂基洗面奶用了对皮肤有很多伤害,其实皂基洗面奶并没有那么吓人,只要控制好使用频率,清洁力还是很棒的。

洗面奶皂基成分是什么

皂基洗面奶的成分主要是脂肪酸+碱、多元醇、乳化剂、表面活性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其中脂肪酸+碱是整个洁面膏体系的核心,其产品稳定性以及清洁能力、泡沫效果、刺激性等等都取决于脂肪酸的选择及配比。皂基是一种常见的界面活性剂,也就是清洁剂,清洁能力非常理想,但同时会对肌肤造成一定伤害。

皂基洗面奶有哪些成分

1.脂肪酸皂:脂肪酸皂油高级脂肪酸和碱发生酯化反应所得。较多洁面乳除此以外还可以看见脂肪酸类物质,主要是用作调节洁面乳稠度、泡沫性状以及刺激性。

2.其他表面活性剂:复配以改善去污力,泡沫和刺激性。

3.软化剂:溶解乳化皮肤污垢,并起到营养皮肤的作用,洁肤后会在皮肤表面形成一层薄的护肤膜,防止皮肤过分脱脂。乳化剂可选用脂肪酸、高级醇类、羊毛脂、蜂蜡、橄榄油、椰子油和霍霍巴油等。

4.保湿剂:起到皮肤保湿、柔软、润滑作用。较常见的是甘油和丙二醇等,较高级的是甲壳素类,乳酸和乳酸钠等,高级的是吡咯酮羧酸类,水解胶原蛋白,透明质酸。

5.功能成分:如美白洁面乳加入美白成分,去粉刺洁面乳就可加入杀菌抑菌剂。

6.金属螯合剂:防止与硬水结合形成皂垢,常见EDTA等及各钠盐、六偏磷酸钠类

7.去离子水:保持和补充角质层水分,溶解水溶性污垢,保持乳液状态

8.防腐剂,香精:防止细菌滋生,给产品赋香。

主要是皂基,皂基这东西,并不是什么特别专业或者复杂的东西。简但来说,它就是脂肪酸和碱剂在加热条件下合成的产物。所以,成份栏里若同时出现:“脂肪酸与碱剂”,就是皂化配方了。

列表如下:

脂肪酸(Fattyacid)

十四酸/肉豆蔻酸(Myristicacid)

十二酸/月桂酸(Lauricacid)

十六酸/棕榈酸(Palmiticacid)

十八酸/硬脂酸(Stearicacid)

碱剂

氢氧化钠(Sodiumhydroxide)

氢氧化钾(Potassiumhydroxide)

三乙醇胺(Triethanolamine)

AMP(2-Amino-2-methylpropanol)

洗面奶分2大类

第1类是含有洗面皂成分的皂化配方;第2类则是完全不含皂,而以合成表面活性剂为主成分的配方。皂化配方的洗面乳,其性质与洗面皂相去不远,即碱性、去脂力佳。刚洗后的感觉十分的清爽,整个脸上的毛孔像能呼吸一般的自在。但是,一旦脸上的水分自然蒸发后,肌肤仍会后过于紧绷及干燥的情况。所以,到了冬季,就只有油性肌肤者适宜使用,但是不适宜长期使用。卡研氨基酸洁面乳则是第2类,成分为上好的氨基酸表面活性剂为主,PH值约5.5—6.5之间,呈弱酸性。而人的皮肤则也正是呈弱酸性,PH值在5.5—6.5之间。

长期使用皂基产品的后果

唯一适合使用皂基产品的油性肌肤,偶尔使用皂基洗面奶其实没有多严重的后果。但是如果长期使用,容易带走皮肤中的脂质,例如神经酰胺。皮肤中油性的保湿成分流失,保存不了水分,身体会接受信号分泌油脂以保证皮肤不过分干燥,结果就是油光满面。如果在皮肤油性保湿成分流失超过合成的速度,长期下来会导致角质变薄,皮肤敏感。例如出现红血丝等皮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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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依云矿泉水喷雾的成分 依云矿泉水喷雾有刺激性吗

全文共 5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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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云矿泉水喷雾是来自法国的一个品牌,这款喷雾是可以和雅漾同样受欢迎的品牌,这个喷雾的性价比是很高的,就算多用也不会心疼的,相信很多人应该都用过。

依云矿泉水喷雾的成分

依云矿泉水喷雾在官网的简介上说的是经过至少15年的冰川岩层中过滤而成的,因为是矿泉水所以里面含了多种矿物质成分,持续使用的话对皮肤也起到了保湿和补水的作用,使用和携带都很方便的,主要用于面部的。

依云矿泉水喷雾有刺激性

依云矿泉水喷雾是没有刺激性的,依云矿泉水经过多年冰川过滤而成没有任何添加,依云喷雾肯定是有添加的,代办公室内的空调特别容易让肌肤的水分流失,即时有效补充水分,让肌肤得到均衡的水份补充。即时有效补充,势在必行,夏天放在冰箱里冰一下,再喷会很舒服。

依云矿泉水喷雾适合敏感肌吗

云喷雾是一款补水效果很好的喷雾,能够为肌肤带来源源的水动力,上妆后使用也可以令妆容更加服帖持久,而且它只含有两种成分,水和氮。依云喷雾的成分简单、安全,不添加任何防腐剂、香料、香精等有害的物质,所以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包括小孩和孕妇。从肤质上来看,依云喷雾适合所有类型的肤质,敏感肌肤也可以用。

依云矿泉水喷雾怎么样

依云矿泉水喷雾很多人都使用过吧,很多人的评价也是觉得好用的,里面有很多种矿物精华,喷上去后可以令人精神一振,瞬间就会清醒了,每次喷出的雾都是很细的,并且雾也有很多,喷了这个在去化妆就会很服帖,作用也有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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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haba鲨烷油的成分 haba鲨烷油能与底妆一起用吗

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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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ba鲨烷油是很有名气的一款护肤品,这款护肤品卖的也是比较火的,肌肤有问题的人很多会搜这款护肤品,那么haba鲨烷油的成分有哪些呢。

haba鲨烷油的成分

Haba鲨烷油采用的是高纯度的角鲨烷成分,角鲨烷存在于深海鲨鱼的肝脏之中,作为一种动物性的油脂成分,它比其他的脂质更具备亲肤性质,并且使用的时候可以非常容易的和肌肤融合,因此就不会给脆弱的肌肤带来负担。

haba鲨烷油能与底妆一起用吗

有些小伙伴为了遮盖肌肤上的红血丝,平时有使用化妆产品的习惯。虽然不建议红血丝的小伙伴化妆,当然小伙伴也可以在底妆产品中加入鲨烷油,这样不仅能防止肌肤干燥缺水,而且还能让底妆变得更加的滋润服帖,能在化妆的同时修复肌肤的角质层改善红血丝。

haba鲨烷油适合孕妇用吗

haba属于美容作用的一类化妆品,其中含有很多的品种,像水,精油双,露等。建议孕妇在使用化妆品方面一定要慎重不要使用功能性的化妆品。因为怀孕后的皮肤是比较敏感的,稍不小心就会引起过敏等不适。

haba鲨烷油会过敏吗

由于角鲨烷的亲肤性质比较的好,因此99%的人使用都不会出现过激的反应,另外使用角鲨烷还能抑制肌肤上霉菌的生长。所以这个品牌的好处大于弊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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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鱼粮要有五个成分才是好鱼粮

全文共 10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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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鱼

观赏鱼的饲料有很多种,一般我们都会购买加工好的鱼粮喂食家中的观赏鱼,,每种鱼粮所含的营养成分不同,有些劣质的鱼粮可导致观赏鱼营养不良,所以在选择观赏鱼饲料的时候,一定要拥有以下几点。

一、蛋白质

蛋白质是由各种胺基酸所构成,是鱼类生长、发育及繁殖所必须的养分,也是构成生物细胞的主要成分。鱼类的肌肉组织、皮肤、神经及内脏器官的构成也大都以蛋白质为主,蛋白质也能变成酵素和激素在动物体内担任重要的功能。若饵料中缺乏碳水化合物时蛋白质可转为热能使用。市售的观赏鱼饲料都有标示蛋白质含量,肉食性或偏肉食性鱼需要较高的蛋白质,含量在40%以上即可符所需;杂食性鱼35%左右即可;偏素食性鱼类其肠子较长可让食物储藏较久,蛋白质含量可低些,约30%左右适当。而蛋白质可分为〝动物性蛋白质〞与〝植物性蛋白质〞,分别含于鱼粉、虾粉或大豆粉等食物中;肉食性或偏肉食性鱼较喜欢动物性蛋白质,偏素食性鱼较喜欢植物性蛋白质,杂食性鱼两种混合即可。

二、脂肪

脂肪是鱼类活动能量的主要来源,且能提高蛋白质的利用效率,ω-3不饱和脂肪酸是鱼类生长的必须脂肪酸,还能帮助脂溶性维生素A、D、E、K的吸收。福寿观赏鱼饲料内含充分的ω-3不饱和脂肪酸,平常可蓄积于皮下脂肪使体表光泽更具细腻感。

三、纤维素

纤维素对鱼类是不被消化的,但对肠道的蠕动有很大的帮助,尤其杂食性或偏素食性鱼类其纤维素的含量是不可或缺的。养殖锦鲤者常辅以蔬菜、瓜果作为副食,金鱼也喜食藻类、苔藓等物,但偏肉食性鱼类就不适用含高纤维的食物。

鱼粮

四、醣类(碳水化合物)

即由碳、氢、氧三种元素组合而成的化合物,主要功能是产生热能减少蛋白质的消耗,鱼类消化系统内含醣酵素越多越能利用醣质。醣质包括淀粉、糖类、纤维素;淀粉是较容易消化的物质,纤维素却不易消化。市售观赏鱼料的标示成分只提示纤维素,其余未提示的部分即为淀粉或醣类等水溶性的醣质。

五、灰分(无机盐类矿物质)

包括钙、磷、钠、钾、铁、碘…等无机盐类,矿物质在饲料中含量以灰分表示之,一般在12%以下。这些矿物质大部份为骨胳构成成分,一部份为血球或酵素的成分,更有参予酵素作用时之必须因子或渗透压的调整等。在代谢的生理作用上担任各自的功能。饲料中的矿物质更可提高鱼类对碳水化合物的利用,促进鱼体骨胳肌肉等组织的生长,提高食欲、增进鱼只健康及成长。

现如今市场上有很多鱼粮的牌子和品种,使我们在选择的时候眼花缭乱,所以我们在购买鱼粮的时候一定要去正规的商店切勿因为贪图便宜而买到劣质鱼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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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旁氏洗面奶适合痘痘肌吗 旁氏洗面奶成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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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氏洗面奶是一款性价比比较高的洗面奶,受到很多人的喜爱。当然,不同洗面奶适合的肌肤类型也不相同,那么旁氏洗面奶适合痘痘肌吗。

旁氏洗面奶适合痘痘肌吗

旁氏洗面奶适合痘痘肌。

痘痘肌可以使用旁氏米粹洗面奶,这款属于氨基酸洗面奶,成分比较温和,对皮肤刺激性小,所以也很适合痘痘肌使用。但是旁氏洗面奶价格较低,清洁力度中等,比较适合对洁面要求不高的人使用。

旁氏洗面奶成分表

1、排在成分表第1位的是甘油,一种常见的保湿剂,在许多温和型洁面产品中,甘油经常出现在成分表前三位,旁氏米粹甘油添加量比较高,提供润泽效果,也会有一点残留感。

2、排在3位的是椰油酰甘氨酸钠,这是一种氨基酸表活,也是这款产品使用的主要表活,在洁面、洗护类产品中应用最广泛的氨基酸表活之一。不过它排在水的后面,添加量应该不高。

3、另外还可以发现月桂酰胺丙基甜菜碱,这是一种比较温和的两性表活;甲基椰油酰基牛磺酸钠则是另一种类型的氨基酸表活。

4、复配的这2种表活在这里可以增强起泡能力、降低刺激性,弥补氨基酸表活清洁能力较弱的短板。

5、再往后可以看到卡波姆作为增稠剂,说明这是一款增稠型氨基酸洁面,氨基酸表活的添加量不高,这也印证了上文的推断,可以说这是一款低浓度的复配氨基酸洁面。

6、还添加了一定量的聚季铵盐,可以很好地调节肤感,降低表活刺激性。

7、排在成分表第6位的硬脂酸。这是一个皂化反应中必需的脂肪酸。脂肪酸+强碱=皂基。但在这个成分表中,并没有强碱,是无法形成皂化反应的,所以大家可以放心,这款洁面不含皂基。硬脂酸在这里是作为乳化剂加入,起到形成和稳定膏体的作用,在非驻留类产品中使用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8、在成分表后半部分,大家还可以看到烟酰胺。不过在洁面产品里基本上可以当做没什么用的存在,而且对于不耐受的小伙伴还会带来刺激。

9、这个成分表中还有一个容易落人话柄的成分,那就是二氧化钛,这是一种常见的物理防晒剂,也经常见于底妆类产品中用于增白(假白),使用后附着在皮肤表面给人一种“变白一点”的视觉感受,有堵塞毛孔的风险。

10、另外一个扣分点就是防腐剂的选择,DMDM乙内酰脲通过释放甲醛达到防腐效果,对皮肤来说会增加刺激性,不过不用过分担心,添加量低于1%是安全合规的,只是敏感肌、皮肤屏障不健康的小伙伴应该注意避开。

旁氏米粹适合什么肤质

中性、偏油性皮肤。旁氏米粹整体上是一款比较温和的复配氨基酸洁面,清洁力和温和度处于中等水平,对洁面要求不高或预算有限的可以选择这款平价的氨基酸洁面,比较适合中性、偏油性的肤质。大油皮夏季可能清洁力度不够,干皮用后可能会有紧绷感;敏感肌、烟酰胺不耐受的不宜。

旁氏洗面奶有致痘成分吗

旁氏洗面奶根据成分分析来看,确实是有一种叫作鲸蜡醇聚醚-20致痘成分的。所以敏感肌或者角质层较薄的姐妹可以避开这款洗面奶,以免产生粉刺,其它肤质都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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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水族箱缸顶过滤器的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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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鱼

带动缸顶过滤器的水泵可以是“干式”水泵,也可以是“潜水”水泵。那么这两种过滤器都分别有些什么特点呢?1、通过“干式”水泵带动的缸顶过滤器。这种缸顶过滤器一般是和过滤盒一起出售的,水泵放在水面上方,水被抽出来后通过水槽,水槽内放置过滤材料,水槽下方开口,过滤后的水流回缸里。水槽配有可伸缩的支架板,可以用来放置热力棒等设备,进水管靠一节一节的约20公分的小管子连接起来达到加长之目的,最下面是网状的入水口,电机部分必须露在水的外面,不能浸水。市场上的“干式”水泵一般是配带缸顶过滤器成套销售的。优点:安全耐用、节能,独立的过滤合,一节一节的进水连接管,清理方便。适合多种规格水族缸使用。缺点:这种过滤器马力偏小效果一般。2、通过“潜水”水泵带动的缸顶过滤器。顾名思义,就是水泵在水底,加一个上部过滤盒或上部盛放各种滤材和生化材料的容器。优点:安全耐用、省电,噪音小。缺点:在缸底占地方,加上配套销售的出水管是螺旋式的软管,影响缸内美观;软管的内壁脏了不易清洗。但软管可以自已更换成硬管加上弯头使其在缸里形成直角。有的人认为“上过滤”就是一个潜水泵加一个上部过滤盒。其实“潜水”水泵和“干式”水泵结合上部过滤盒等过滤材料组成的过滤方式,都称作“上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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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柠檬的主要成分是什么呢 柠檬有什么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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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生活中应该都吃过或者听说或柠檬吧,但是你了解柠檬吗?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究竟柠檬的主要成分是什么呢,以及柠檬有什么功效呢,跟着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柠檬的主要成分是什么呢

柠檬富含维生素C、糖类、钙、磷、铁、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奎宁酸、柠檬酸、苹果酸、橙皮苷、柚皮苷、香豆精、高量钾元素和低量钠元素等,对人体十分有益。维生素C能维持人体各种组织和细胞间质的生成,并保持它们正常的生理机能。人体内的母质、粘合和成胶质等,都需要维生素C来保护。当维生素C缺少了,细胞之间的间质——胶状物也就跟着变少。这样,细胞组织就会变脆,失去抵抗外力的能力,人体就容易出现坏血症,它还有更多用途,如预防感冒等作用。

柠檬有什么功效呢

1、美容果柠檬中含有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等多种营养成分,还含有丰富的有机酸、柠檬酸,柠檬是高度碱性食品,具有很强的抗氧化作用,对促进肌肤的新陈代谢、延缓衰老及抑制色素沉着等十分有效。

2、预防心血管疾病柠檬富含维生素C和维生素P,能增强血管弹性和韧性,可预防和治疗高血压和心肌梗塞症状。近年来国外研究还发现,青柠檬中含有一种近似胰岛素的成分,可以使异常的血糖值降低。

3、清热化痰柠檬也能袪痰。柠檬皮的袪痰功效比柑橘还强。人体的内湿和自然气候的外湿相互感应,湿浊郁积日久就可生痰。

4、抗菌消炎柠檬富含维生素C,对人体发挥的作用犹如天然抗生素,具有抗菌消炎、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多种功效,平时可多喝热柠檬水来保养身体。

5、生津解暑开胃别看柠檬食之味酸、微苦,不能像其他水果一样生吃鲜食,但柠檬果皮富含芳香挥发成分,可以生津解暑,开胃醒脾。喝一杯柠檬泡水,清新酸爽的味道让人精神一振,更可以打开胃口。在西餐中多用柠檬作海鲜的调味,除去腥味异味,东南亚菜则用它来直接烹煮,以突显其酸甜的食味。我国南方人爱吃的烤鸭、烧鹅中,也少不了柠檬这一调味品。

柠檬泡水有什么好处呢

1、柠檬水排毒:每天早晨空腹一大杯柠檬水排毒,这个方法简单实用,柠檬水可以排除体内有害物质、美白、排毒、清肠,又可以解渴且冲淡想吃东西的欲望,不需要特别节食,一举两得。

2、柠檬水延缓衰老:柠檬特有的枸橼酸,能把皮下积聚的色素粒子分解,加强血管的生机及抵抗力。

3、柠檬水消除便秘:柠檬水含有丰富维他命C的柠檬,正是催促排便的催化剂,早上空腹饮用自制的柠檬水,可以解决便秘之苦。

4柠檬水美容:方法将柠檬切成薄薄的片泡在水中,浸泡时最好选用温开水,这样有利于更多地保存柠檬中的营养物质。当然也可以在喝红茶、饮料时放入柠檬片。

柠檬泡水的正确方法是什么呢

1、最好选择鲜柠檬,

2、水温60~70℃比较适宜,

3、柠檬泡水一定要淡,

4、带皮泡水更营养,

5、柠檬水加一点蜂蜜或白糖会更好喝,

6、密封保存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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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魔力饮料多少钱一瓶 魔力饮料主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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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饮料是怡宝推出的一款新品饮料,也是属于运动型的饮料,非常适合出汗之后饮用,可以快速补充体力。那么,魔力饮料多少钱一瓶?魔力饮料什么时候喝?

魔力饮料多少钱一瓶

据了解,“魔力”氨基酸运动饮料净含量为500ml,由京东全网首发,目前的促销价为15瓶/56.9元,约合4元/瓶;成分包括氨基酸粉、烟酰胺、维生素等,可以快速补充伴随汗液流失的氨基酸,迅速为年轻人提供体力补给;口味方面,有咸荔枝味和柠檬味两种供消费者选择。

魔力饮料的特点

“魔力”颜值不低。正面小人和背面MULENE的凸起设计,体现品牌独特的审美角度,塑造了与众不同的消费风格。在口感上,“魔力”采用了简约的水果口味设计,新柠檬味、咸荔枝味口感清爽,在消费者反馈中均优于某维生素补给饮料。这些细节上的打造,有望吸引年轻人群的进一步关注,成为Z世代随时随地可依赖的新一代运动饮料。

魔力饮料主要成分

魔力氨基酸(500ml):魔力氨基酸添加氨基酸及牛磺酸,可快速补充能与水分,提升身体机能,充沛健康动力。

魔力维他命(500ml):维他命是人体容易流失的养分,魔力维他命特含VB3、VB6等元素,可迅速补充身体流失营养素及水分,让身体时刻焕发年轻活力。

魔力饮料什么时候喝

运动小汗来一瓶:运动时,身体中的氨基酸等重要物质伴随挥洒的汗水流失,导致体力不支,影响表现。

忙碌小汗来一瓶:忙碌工作、学习时,身体中的氨基酸等重要物质不经意随汗水流失,导致身体困乏,力不从心。

欢闹小汗来一瓶:欢闹嬉戏时,身体中的氨基酸等重要物质伴随欢笑的汗水流失,导致身体跟不上节奏,无法尽情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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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玉泽身体乳成分 玉泽身体乳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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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泽身体乳相信很多人都被安利过,那么这款身体乳到底好不好呢,下面本网的小编为你们介绍玉泽身体乳成分,玉泽身体乳安全吗?

玉泽身体乳成分

维生素E

米糠油

麦冬根提取物

鳄梨油

橄榄油

红花籽油

果脂

牛油果树

神经酰胺3

玉泽身体乳安全吗

这款身体乳是非常安全的,而且效果很好,很多朋友都说用过后就爱上了这款身体乳。

玉泽身体乳使用心得

1111新收的身体乳,诚邀干皮都来一瓶!

之前说过我冬天皮肤特别干,尤其是小腿,甚至抹了身体乳,睡着了也能被干痒闹醒死挠!但是用了这个之后,再也没发生过干痒的情况,小腿也不会干到掉皮屑。甚至整晚开空调也不会再觉得干。

还要强烈推荐的点,就是它的滋润非常持久。我现在隔天使用就ok,非常适合懒人。

身体乳本身还挺好涂抹的,质地比较水润,不会觉得粘腻厚重。吸收速度也不错,我抹完直接穿睡衣不会觉得说都擦到衣服上。

如果要说缺点的话,就是不好闻。不好闻≠难闻,就是没有任何香味,感觉就是身体乳本身成分的味道,对于我这种嗅觉控来说确实适应了几天。不过无所谓啦,效果好才是真的好。比起我之前用的标婷神马的真的是完胜!

被意外种草的#玉泽#

曾以为自己的皮肤白嫩也百毒不侵,竟然有一天也犯上了湿疹,在用药快好的状态下天猫店入手,除了味道微微有点皮炎平的味道(可接受范围)外,效果真的是很棒,很滋润除外,红色地方用一两天就可以消下去,还会帮忙修复皮肤所需要的脂质,提升皮肤屏障系统活力!

没有激素,好多医院会直接推荐这个身体乳,涂脸也没问题~

墙裂推荐啊,估计会用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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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olay流光瓶成分 olay流光瓶孕妇能用吗

全文共 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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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ay流光瓶精华是olay在今年夏天刚刚推出的一款肌底精华,这款精华液不仅有着超高的颜值,而且使用效果也是杠杠的,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下olay流光瓶里面的主要成分吧。

olay流光瓶成分

OLAY流光瓶内含OLAY新一代独家专利配方,相对于以往的美白明星成分烟酰胺,OLAY流光瓶所含的第二代净化型烟酰胺功效完全不同,它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激活细胞自噬的方式,提升肌底自净能力,使肌肤更加强韧,进而全面改善肌肤纯澈度,水润度,细腻度!

OLAY流光瓶还含有由溶胞微米萃取技术提取的法国精酿酵母,可帮助细胞增加活性,使肤色更加透亮均匀!此外,护肤,怎么能忽视自由基带来的伤害,OLAY流光瓶所复配的“液体黄金”VYV三胜肽成分,源自法国10步萃取技术,能有效补充肌肤能量,使肌肤更加细腻强韧!

当然,OLAY流光瓶不仅成分“神仙”,所含的夜樱香氛也是仙气飘飘,而且触肤即融,上脸轻盈水润,不会有厚重感或是闷痘等状况的发生。

olay流光瓶孕妇能用吗

不建议孕妇使用。

流光瓶肌底精华中含有的OLAY专利配方净化型烟酰胺,可以让肌肤从底层彻底改变。它能够通过激活细胞自噬,提升肌肤自我净化能力,从根源上解决出油、干燥、粗糙等问题。

olay流光瓶怎么样

新收到这个olay的流光瓶,说实话真的有点好用到出乎意料。本来以为又是主打烟酰胺的美白产品。结果完全不是!他主打的成分是净化型烟酰胺,是Olay最新的专利成分。

它可以帮助我们提升肌底的自净能力,让皮肤更加的透亮均匀,细腻强韧!刚开始我是不信的,但是用了半个月真的有被惊艳到,因为整个肤质都有了质的提升,肤色变得更加透亮更加均匀,而且毛孔感觉也缩小了很多,皮肤变得更细腻,最近换季以前多多少少脸会有点发红,用上它以后都完全不会。7月6号就开始预售了,答应我去买好吗?

olay流光瓶用法

1.取两到三滴精华液于手心,用手将精华液揉搓均匀。

2.将精华液分别涂抹于额头、两颊、下巴,用全部指腹的第二关节轻轻敷于脸庞。

3.由内到外的将精华涂抹到全脸,T字区一天只涂抹一次,在容易出现斑点和暗沉的地方,用螺旋式的手法由内往外按摩。

4.用手掌的温度在脸上停留,用手温帮助成分吸收,精华液就涂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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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dr.g防晒霜成分 dr.g防晒霜和安耐晒哪个好用

全文共 10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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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防晒霜是一款超级好用的防晒产品,这款产品里面的成分都还是比较温和的,有不少敏感肌的朋友都很喜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dr.g防晒霜里面的具体成分吧。

dr.g防晒霜成分

dr.g防晒霜核心成分——碧萝芷。在百度百科上介绍称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强的天然抗氧化剂成分,Dr.G蒂迩肌焕亮修护防晒霜含有此成分,在防晒和提亮肤色以外,蒂迩肌品牌最关心的还是修护肌肤。

Dr.G焕亮修护防晒霜含有泛醇、丝聚蛋白复合物等从外部有害环境保护皮肤的成分,正符合现代年轻人的需求,这款防晒霜在韩国通过了防污染和防蓝光测试。里面主要有氧化锌,物理防晒剂!可以算是最温和的防晒成分之一了,基本上就没有什么致敏风险。

同时其里面还有向日葵籽油、红花籽油,其能够改善粗糙,帮助新陈代谢正常化,欧夏至草提取物,减少皮脂生成,帮助舒缓肌肤不适,大马士革蔷薇花油和车前叶还有蓝蓟籽油,延缓皮肤衰老!

dr.g防晒霜和安耐晒哪个好用

这两款防晒霜的主打并不是一样的,安耐晒超防水防汗,暴晒或户外运动旅行时的必备。但Dr.G的防晒会放在日常,对敏感皮,痘痘肌,孕妇来说更为友好。

dr.g防晒霜是个外防晒+内修复的防晒霜,创始人Drgun-young-ahn是韩国的皮肤专科医生,医学博士,曾任日本顺天堂医科大学皮肤研究所讲师,品牌定位在韩国是药妆,想对肌肤温柔呵护的小姐姐们不妨考虑Dr.G的防晒。

安耐晒采用了资生堂全新开发的板状抗摩擦粉末,增加了“遇水更强”防御膜的耐摩擦效果。板状粉末可以让金瓶推抹时更均匀,更服帖,不易结块外,更显示了配方不易转移至手指的耐摩擦效果,安耐晒防晒啫喱无泛白,另外美白防晒啫喱也是没有泛白的。

dr.g防晒霜好用吗

Dr.G防晒的质地是偏厚重的乳液质地,有流动性,刚上脸会泛白,三五分钟后就会越来越自然,最后是提亮脸部肤色的效果。成膜速度快,摸上去是清爽的。而且这款防晒的放水能力很强,我用洗面奶洗两遍也是洗不干净,必须用卸妆产品,我自己是用超便宜的碧柔卸妆乳,再加洗面奶洗脸。

个人感觉这款防晒到下午会稍稍有点干,所以更推荐给混合还有油皮用,敏感皮肤,干皮夏天用。如果是不喜欢化妆的小伙伴,平时出门单涂这样一个能提亮肤色的防晒就够了。平时我也是这样,夏天天热不喜欢在脸上盖上一层又一层,偷个懒涂个防晒,擦点口红出门无压力。这也是我喜欢它的原因之一。推荐推荐!

dr.g防晒霜使用顺序

先使用基础的护肤品,比如水、精华、乳、面霜之类,中间是防晒霜,最后再是隔离霜或其它彩妆步骤。

其实从严格的意义上讲,防晒霜并不属于化妆品,它属于护肤品的范畴,主要功能就是防护光线中的紫外线,尽可能地减少紫外线对皮肤造成的刺激和伤害。所以正确的用法是用在基础的护肤之后、上其它底妆之前,这样防晒效果才会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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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传销与直销的案例分析_传销的危害及解决方法

全文共 89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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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传销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下面由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传销与直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传销的本质

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所以这种方式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

传销的内部管理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已经实现高度组织化暴力化,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山西、北京等地相继发生了传销人员冲击公安机关。

传销与直销的实质区别是:直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业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

直销的行业远景

远景:

中国加入WTO,国际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已全面导入,规范的直销必将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国外多年的市场经济成熟状态可以看到,当前中国政府也正式遵循国际准则,承诺将于入世后三年内开放该领域的市场,而且已经在着手对该领域进行更加有效的立法准备。

可以说,直销就是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对此,记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中国直销市场的远景进行了深入的采访调查。

直销是一种正当的职业:

直销正式进入中国是1990年。第一个进入中国的是雅芳公司。

到了1993年时,直销公司从数量上讲已经比较多,直销公司的制度也更是五花八门。关于这个时期,中国的直销理论研究者们把它称为泛滥无序期。也就是在这个时期,“非法传销”欲演欲烈。随着媒体对打击非法传销的不断宣传,直销也被蒙上了一层暗淡的色彩,难以还原其本来面目。

其实,直销是一种正当的职业,最初产生于美国50年代,当时由于贫富差距太大,许多穷人没有改变现状的机会,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个研究生发明了直销业,让穷人从事这种职业,让富人消费商品。很快,许多企业滞胀的产品有了销路,萧条的市场有了生机,同时,许多穷人改变了命运,加入到富人的行列中。这种崭新的营销方式很快盛行起来。

关于直销,世界直销协会的定义是这样闸述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场所),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我们知道,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是这样的:厂家—总代理—省代理—市代理—批发商—商店—消费者,这其中每个环节都需要管理费用,如:工人、工资、运输经费、厂房水电费,随着每一个环节的增加,产品的价格也越高,而且销售过程中还需要广告费,这些费用最后都由消费者承担,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一块钱成本的产品价格可能达到六、七块钱。这样,造成消费者或厂家的利益受损。象美国的百事可乐公司请郭富城做广告的所有费用,同时假货的出现,三角债问题也危害着企业的命运,而直销却省去了诸多不利因素。直销则把中间的流程缩短了,是由工厂—直销商—消费者,大家知道两点之间的最近距离是一条直线,产品由工厂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省去了层层中间商,只剩下一个直销商。这样不但把产品的价格降低了,也使直销商获得了更大的销售利润,这对厂家、直销商、消费者都是有利的。

虽然,这种先进的营销方式好处多多,但很难马上被更多的人所认可。因为,认识新生事物需要一个过程,加之“非法传销”混水摸鱼,于是,许多人排斥直销,拒绝直销,把直销当做“非法传销”的孪生兄弟,说什么直销就是亲属骗亲属、朋友骗朋友,视直销为洪水猛兽。显然,这是极其错误的看法。如果一个人没有完全了解事物的实质,就妄自论断,不但伤害了别人,也把自己引入了误区,对人对已都不利。人们只要稍微留心了解一下,就会看到直销给社会带来的真正利益,知道从事直销工作是国家认可的一种正当职业。

我们都知道只有优质的产品、高质量的服务,才会赢得更大的经营群和消费群。通过销售产品可不断推荐新的人员从事直销业务扩大销售队伍,使工厂更盈利,能为国家多缴税,直销员也因此生活大有改变,顾客在家就能享用物美价廉的产品及优质的服务,直销不仅搞活了企业,为国家创造大量税收,为社会解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从而改变了许许多多人的生活状况,并方便了消费者,大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真可谓利国利民。有利于企业和个人发展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安定团结,减轻国家负担的良好职业。

【案例】

在陕西省渭南市工商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临渭区××宾馆会议室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375人打着“日晖公司”分享会的名义正在从事传销活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处,将查获的4名传销骨干分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临渭区××宾馆在没有核实举行集会活动的人员及活动内容的情况下,收取1200元费用并为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渭南市工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2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4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第一,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其整个销售过程始终将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传销活动则不一样,传销商和传销企业在开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通常会以销售投资机会和其他机会为导向,其在整个从业过程中,始终把"创业良机和致富良机的沟通和贩卖"放在第一位,与正当的直销活动完全不同的是,他们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的销售。

第二,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价格等量的产品。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一般会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产品。

第三,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所销售的产品通常会有比较公正的价格体系,这种价格体系是经过物价部门专门批准的,其体现出销售过程中的公正性;而且其产品有正规的生产厂家和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其工艺流程,在出厂被销售的过程中,生产厂家均为其配备了各种齐全的生产手续,有优秀的品质保证。而传销活动中,由于其从业人员本身所贩卖的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对于产品并不关注,他们所关注的是投资回报的比率问题和投资回报的速度问题,产品在传销过程中只是一个可流通的道具。

第四,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直销从业人员自己销售产品所得到的销售佣金,这是直销从业人员的长期的根本收益,其收入的多少完全由直销从业人员的销售绩效来决定;二是企业根据直销从业人员的市场拓展情况和营销组织的建设情况所给予的管理奖金。而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拓展营销组织(发展下线传销从业人员)时所收取的高额入门费,而不是来自于长期的产品销售所得到的正常佣金。

第五,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人员在其从业过程中通常会有岗前、岗中、岗后的系统培训,其内容包括产品培训、营销技术培训、客户服务培训、政策法律培训等等。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虽然也有可能接受在直销活动中所推出的各种教育培训,但是它在形式上往往虚晃一枪,他们更推崇在从业过程中大规模的激励活动和分享活动,其内容比较单一,多为激励式的观念改变,其目的就是诱导听课者赶快买单从业或者加大从业力量。

第六,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和直销企业通常在其直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等原则,把直销活动当成一种正常的创造财富和分享财富的活动,其传播的是所有的收入均来自于自己的付出,主张在营销技术上精益求精。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通常在其传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第七,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最终的营销目标就是打造一批越来越多的忠诚客户群体,这些消费群体信任公司和公司的产品,愿意长期消费公司的产品,忠实于公司的品牌。而在传销活动中,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传销从业人员的终极目标往往是"捞一票就走、迅速致富",因而他们采取的方式往往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机会贩卖,他们并不强调产品的重复消费和发展、维护忠诚客户,不推广忠诚消费者的理念系统。

第八,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的工作在前期主要是开发消费客户并销售产品给这些客户,但随着消费客户越来越多,其工作重心便逐渐进行了转换:即由前期的开发消费客户逐渐转为了管理消费客户,并且在管理消费客户的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向各种消费客户提供各种消费资讯产品,售卖服务。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工作自始至终不会有什么变化,即老是围绕着"寻找下线、拉取人头"模式发展下线组织的工作重心展开。

第九,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通常会要求本企业的直销从业人员了解国家关于直销问题的各种政策法规信息,并自觉遵守各种政策法规,合法缴纳各种税金,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税金。而在传销活动中,从事传销的企业,通常的做法则是,截断各种通往从业人员的政策信息流系统,不鼓励自己的从业人员过多了解各种政策法规信息,也不会反复强调其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和直销的从业人员通常会制定和执行良好的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制度。这种保护制度一般有3种途径:一是把品质优秀的产品和卓越的服务体系源源不断地提供给消费者;二是在消费者购买企业产品和消费企业产品的过程中,制定适度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执行无因退货制度;第三,针对由于企业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的权益损害,企业制定了良好的赔偿制度,即一旦消费者权益受损,直销企业或直销从业人员必须采取各种形式对消费者进行补偿。而在传销活动中,由于从事传销的人员通常是以产品作为拉取人头、发展下线的一个道具,所以其交易一旦完成,就不允许退货,也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苛刻条件。在传销活动中企业基本上不按国际惯例设置正规的冷静期制度,即便是有所设置,在实际执行中也会衍生出各种各样的障碍体系出来。因此,在传销活动中,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基本上是极难得到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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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获牌直销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服务网点核查备案日期

1雅芳(中国)有限公司 2006-07-24

2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 2006-12-31

3 宁波三生日用品有限公司 2007-02-06

4 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007-03-15

5 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7-03-15

6 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007-04-11

7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2007-04-20

8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7-04-23

9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007-05-28

10 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2007-06-27

11 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 2007-06-29

12 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 2007-07-02

13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7-08-17

14 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2007-08-24

15 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2007-09-03

16 北京罗麦药业有限公司 2007-10-26

17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2007-11-05

18 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007-11-21

19 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2007-12-25

20 嘉康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008-03-12

21 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08-11-13

22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11-25

23 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9-02-06

24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07-22

25 葆婴有限公司 2010-07-02

26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0-09-15

27 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11-03-11

28 爱茉莉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2011-07-11

29 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011-10-10

30 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 2011-07-08

31 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2-07-11

看了传销与直销的案例分析还看:

传销的特性

传销的特性:主要体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前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比如:村级社区商店商品,就有五六个级别并且层层加利,这是正常销售。所以说,传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主要客体要件必须有二项:1.欺诈性(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经济秩序。 >>>下一页更多精彩“传销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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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明显特征:⑴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⑵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直销的主要分类

狭义直销

所谓狭义直销就是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直销商(兼消费者)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含单层直销和多层直销。

单层直销有20%的直销公司使用。多层直销则有80%的直销公司在使用。单层次直销即介绍提成模式,例如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的经纪人都是无工资的,靠自己人际关系销售产品并获得提成,但开发的顾客没有成为销售人员,没形成层级结构,因此这是合法的

多层直销是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培训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级直销商,他则成为上线直销商,上级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级直销商的人数、代数、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解释:直销员开发出的顾客又能成为销售人员,组成了一个层次网络,从而实现团队计酬)

直复营销

直复营销,这种模式也叫直效营销,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媒体(邮寄DM、电视购物频道、因特网)将产品或者咨询传递给消费者。直复营销中的“直”,是指不通过分销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复”字是指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交互,顾客对企业营销努力有一个明确的回复(买与不买),企业对可统计到的明确的回复数据,由此对以往的营销效果作出评价。 >>>下一页更多精彩“直销的行业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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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解救方法

一、首先要冷静,不要冲动,不要一味地指责他(她),更不能粗暴地训斥。要学会理解,不是他(她)的错,错的是那些黑心的网头,他(她)渴望改变、追求财富的欲望没有错,错在他(她)选错了道路,被别人利用和欺骗了。所以我们要做的是把他(她)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你要改变说话的方式,如果你没有把握说服对方的话,不要说太多,你说的越多,他(她)越反感,要学会和解,但是和解不等于认同。一味地指责只能让双方越来越对立,对事情的解决没有帮助,他(她)越对立,越有逆反心理,越不回头。更不能以分手或断绝关系相要挟,你这么做只能让他(她)的“信念”越坚定,因为他(她)没有退路了,“死”都要从那个“行业”“死”出去。所以我们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感情去拉,要多关心他(她),说出你的担心,提醒他(她)不要只顾埋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要多长几个心眼,骗子太多了,你们也是为他(她)好,害怕他(她)上当受骗;要以理服人,我们要摆事实,讲道理,戳穿传销美丽的谎言,让他(她)知道事实的真相。这个有一定的难度,可以求助反传销的专业人员来做,

二、其次要马上破坏他(她)的邀约市场,叫所有的亲朋好友不要去。很多朋友刚得到自己的亲朋好友在做传销的消息时,往往顾虑重重,家丑不可外扬,为了保住面子,不愿意说出去,这是极端错误的。你的沉默只会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因为你做传销的亲朋好友骗不到你,他(她)还可以去骗别的不知情的亲朋好友,这样的话只会让他(她)越陷越深。我们要马上通知所有的亲朋好友不要去,也不要给他(她)寄钱,破坏他(她)的邀约市场。这是一个狠招,犹如传销组织在邀约时所强调的“断其后路”,传销组织每人一天要交6元不等的生活费,还要买生活用品,交电话费等,所以他们一天的开支在10元以上,有的更多。如果他(她)把钱花光了,又骗不到人了(没有发展就没有工资),只有灰溜溜地离开了。

再其次,如果你做到以上两个方面以后,想及时把陷入传销的亲朋好友解救出来,还可以亲自去一趟,最好是父母出面好一些,因为传销痴迷者已经执迷不悟,他们是不会心甘情愿地回来的,带上他(她)的父母(父母中去一个就行,但要有力度的人)去,可以强制带回来。去之前首先要取得他(她)的信任,不要引起他(她)的怀疑,就说去看他(她),也不要说去了几个人,就说一个人去,如果你说去的人多了,会引起他们的怀疑,有可能你到达目的地后传销组织不会让他(她)来接你们。去之前不要告诉他(她)你具体到站的时间,只说要过去。因为这样能给你们一行争取更多的时间,下车后可以马上联系火车站派出所的民警或者工商局,寻求他们的帮助,在你的亲朋好友执迷不悟时,警察或工商局的同志可以帮助劝说,让他先回老家,再请反传销专业老师把他彻底劝醒悟。

三、当一切联系好后,你可给他(她)打电话,告知你到火车站的消息,叫他(她)来接你。当然为了保证解救成功,你可先买好返程的火车票,在火车开动前两三个小时给他(她)打电话接人,以准备在说服不了的情况下,及时强制性把他(她)带上车,避免时间拖的越长越对你的解救不利。当他(她)来接你时,一个人站在出站口等,其余的人躲起来,不然他们发现你去的人太多而不接你们。传销组织来接人时一般是两个人,除了推荐人,还有一个“带朋友”的,两个人好对付,你们可以马上把他们带到派出所或者工商局里,让警察和工商人员说服教育,也可提前和反传销的志愿人员联系好,在电话里帮助说服他(她)。

当然我们在解救时,有可能不是一帆风顺,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在遇到这些情况的时候,一是要冷静,设法及时和反传销专业人员取得联系,向他们请教;二是我们要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帮助,警察、工商、的士司机,甚至路人,这些都是可以给你提供帮助的力量。在危急关头,特别是在遭到传销组织大量人员“围追堵截”,不让你们带走亲人和朋友,或者你的亲朋好友执迷不悟不愿意离开的时候,我们要把事情闹大,报警、高声向路人求助,主动寻求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我们要相信,邪不压正,正义始终在我们这边,如果我们的声音高过他们,他们做的就是一个见不得人的东西,自然就会做贼心虚,悄悄溜走。

在你们强制带走的过程中,也许你痴迷于传销的亲人或朋友会极力反抗,因为他(她)会认为你是他(她)“成功”路上的绊脚石,是在破坏他(她)的好事,是在挡他(她)的财路。

后者话:

随着相关法律的出现,使人看到了一丝希望。但使用凶刀伤人心者每天都倍数增加。卖凶刀者怎么处理,凶刀伤人者怎么处理,提供原材料者怎么处理,制造人怎么处理…但这变相使用的体系伤害是人的心灵,心灵的伤害,这又是最难最不想提的地方。变相有用的直销体系不停的复制更新美化,更像无法让人玩完和舍弃的游戏一样。扭曲着更多人的原本心灵。希望变相体系参与者在亲友的劝说下早点醒悟,游戏并不是像你想的那样公平和有出路。

美国同样打击各种传销诈骗犯罪,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但美国却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直销法律;他们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二是美国各州的直销法律。看美国各州的法律很有意思,他们主要都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第二是都有冷静法。而且各州的冷静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冷静法规相似,基本内容都是消费者有权在3天之内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没有什么禁止传销的法律,但美国人却难以见到中国式的传销;这就是真实的美国。

然而,直销在中国大陆经历了三个阶段:也销售产品为导向,雅芳90进入中国广州,主要也推销产品。第一阶段运作非常混乱,国家工商部门为了规范直销市场运行,要求所有直销公司只能也合同+店面+人员推广的模式推广直销公司产品。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上要求中国必须开放直销,2005年,国家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先后为各家直销公司颁发直销牌照,如雅芳、安利、玫琳凯、中国的隆力奇、新时代、罗麦、三生等。

律师分析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近些年来,渭南地区的传销案件不断发生,同时渭南地区的安利、康宝莱等直销公司也在不断增加。到底那种形式是传销?哪些公司是直销,让普通消费者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分不清直销与传销有啥区别。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实施,消费者该如何辨别直销和传销呢? 下面杜凯律师将其归纳总结如下:

传销的危害性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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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什么是直销

直销: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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