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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夫妻离婚法律规定(精选五篇)

今天就让小编为各位分析一下为什么中国、韩国、日本男人站在一块,一眼就能认出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很有意思,中国、韩国、日本男人站在一块,不管任何年龄,你一眼就能辨别出来。是气质或者言行举止上有什么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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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婚前存款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_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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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知识。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约定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财产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婚前存款婚后有变动还是个人财产

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婚前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结婚就自动变为共同财产,因此,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存款仍属于一方所有,即使离婚,也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了避免麻烦,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财产约定的方式确定或者协商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可以通过书面财产约定的方式改变或者确定财产原本为个人或者共同所有的属性。尤其是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归属的,更有必要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确权。

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别小看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这个过程,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这个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这份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了。当然,如果双方都抽不出时间来领公证书,也可以在预交邮费后享受“邮递送达”服务。

关于婚前财产的法律条例解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下一页更多精彩“理解婚前财产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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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婚前财产时的注意事项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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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99%的日本夫妻离婚都是因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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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夫妻离婚多数是因为什么呢?在婚姻生活中,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很多,那么,你知道导致夫妻感情不合的罪魁祸首是什么呢?夫妻感情受什么因素影响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吧!

出轨,是日本夫妻离婚的最大原因?

中国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引起国外的关注,据报道,有中国专家认为破坏中国婚姻的罪魁祸首是第三者。由于交友软件的流行,婚外情的案列在几年间增加了20%。在日本这样离婚率高的国家里,情况怎样呢?

日本现在3对夫妇就有一对离婚的。离一次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因为出轨行为还有因为和公婆一起生活产生矛盾的离婚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现在离婚又有新的理由了。

而且司法局还统计了男女因为其他原因离婚的新排名。希望为夫妇圆满恩爱起到点醒的作用。超过因出轨原因离婚排名第一的是哪种行为?

性格不合男女都占第一位

虽然因为不愿和父母一同生活和出轨占排名的前几名。但是男女都因为性格不合的原因占了离婚理由的第一位。性格不合看似无关紧要其实关系重大!一言不合就离婚,好的婚姻就是找一个和你一起二的人。

实际上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因为性格不合而离婚的夫妇也在不同程度的增加。从恋人到夫妇双方隐藏的部分随着一起生活也露出水面。价值观的不同也感觉越来越难以相处了。所谓三观不合吧。

当然这样的例子哪个时代都有,但是现在的夫妻为自己生活不想像过去的人忍耐着过下去的夫妻也不断的增加了。

夫妻就是两个不同性格和出身的人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生活习惯等多少都有不同的地方,是否试着找一下妥协点这很重要吧?

红杏出墙的行为增加了

出轨已经不止是男人的公认问题,最近因为妻子不忠离婚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加排名第三位,这也是因为经济独立的女性增加的原因吧!经济独立不用依附于男人,说话做事也有底气了。

一面因丈夫的不忠导致的离婚虽然一直高居榜首,但是也有的妻子因为金钱的原因忍耐着丈夫的不忠忍气吞声。经济不独立不得不忍耐。相反丈夫如果发现一次妻子的不忠行为就坚决离婚。

可见男女对出轨的忍耐度还是不一样,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的贞节观,另一方面主要还是男人经济独立说话有底气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哪里都成立。

从哪一方面看现在在日本不忠都不止是丈夫一个人的问题了。(红杏越来越想出去看看了)

到现在为止不忠出轨仍然是离婚的最大致命伤,但是现在因为夫妻性格不合,不肯忍耐也很明显了。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走出家庭走向社会越来越多,妻子的自我价值意识也越来越强烈,或者说女性越来越强大了呐?

时代的象征:精神虐待和家庭暴力

言语和态度上的冷暴力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虐待,不管男女这个原因都占离婚原因的前几名。也是引人注目的原因吧。

特别是妻子给丈夫的语言暴力最近不断增加也是离婚的一个特征吧!(以后不要再说娶妻一定娶日本女人了,小心冷暴力)为了对外有个好的形象,语言冷暴力和家庭暴力的人大多在外都扮演好妻子和好丈夫的角色。因为这样很难被别人发现。

特别是冷暴力和家庭暴力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和谁诉说也不会被相信,这样只有当事人一个人艰难的忍受着煎熬。过度忍耐身心都疲惫不堪最终可能就会选择离婚结束折磨。

妻子提出离婚的大多都是因为金钱的原因

虽然夫妻共同工作养家的不断增加,但是在日本传统的丈夫赚钱养家,妻子负责家庭的内务事情的家庭还是占多数。正因为这样丈夫不交生活费,浪费成性才迫使不工作的妻子不得不提出离婚。

当然出轨和饮酒过度也会浪费钱,所以说贫贱夫妻百事衰。另外努力工作赚钱养家的丈夫,被浪费成癖的妻子逼得提出离婚的也大有人在。

12对离婚夫妻的真实告白:原因不是你想的那样

当身边有人离婚后,如果你问他他的婚姻究竟是发生什么问题,你可能只会得到一些无关紧要的答案:我们走不到一起了、我们在生活中想要的是不一样的东西、我只是没有办法继续和他生活在一起,诸如此类。

通常对于这样的事情,你是听不到真实的答案的。不过最近,碎嘴邀请微信上的一些读者,请他们说出离婚的真正原因,现在我们就来看看究竟是哪些理由,让人不得不结束婚姻。

1、女方没有办法想象和另一半有孩子之后的生活

一位读者提出:我突然发现,我没有办法相信,他有办法照顾我们及未来可能会有的小孩。然后我又想,既然如此,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在一起?

2、男方认为自己娶了一个自恋狂

一名男性读者也表示:我们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她知道我已经完全把她摸清楚了。她再也没有办法控制和左右我了。当我了解自恋狂的倾向之后,就知道一切都该结束了。

3、他们真的只是渐行渐远了

我们结婚8年了,但我想我们双方都明白这段感情不会长久。我们曾经相爱过,但有些事情我们总是没有办法为对方做。

所以,最后我们就是渐行渐远了,然后两人之间的隔阂也越来越无法消除。对这段婚姻我从来不感到后悔,我因此有了两个很棒的女儿,而且其中一个还是我前妻和他前一任丈夫所生的。

我们到现在仍然是好友的关系,而且也每天都联系。当然,我们还是会有些争吵,不过对于那些离异的伴侣来说,我们真的相处得很好,很多人对于这一点也感到很惊讶!

即使她现在已经进入下一段感情关系了,我还是会和她的家族成员一起度过大大小小的节日,而且我和前妻现在的另一半也相处得很好呢!

渐行渐远的婚姻关系,最后只能以离婚收场。

4、女方外遇

另一名男性读者透露:有一天我们发现,我们可能没有办法自然受孕,而且是因为我的关系。而她没有办法接受这样的事实,结果就去怀上别人的孩子了。我本来想要原谅她的,她也想要复合,但我最后还是没有办法原谅她。

5、太年轻就结婚

我们太年轻就结婚了(我23岁,对方30岁),而这段婚姻就是行不通。我们最后就是变成了和初相识时不同的人了,于是就和平地结束这场婚姻。

我们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我们从来没有针对未来的事情仔细且适当地讨论(真的讨论,不是光是梦幻地想象然后说:噢,如果我们老了之后可以如何如何,那一定很棒!),然后我们对于双方内心觉得重要的事情都有太多主观的认定。

比方说,我是一个习惯生活在都市的人,但是他觉得我们搬到安静一点的地方比较好。我们两个都没有错,只是互相不是彼此的对的那个人罢了。

6、男方太依赖女方

在我们交往10年之间(包含结婚的6年),他从来没有做过一份比较长久的工作。一开始,我相信他的所有理由,总之所有事情的发生都不是他的错,所以我也试着支持他。

但是类似的事情真的发生太多次了。对于他不是迟到、就是懒惰的这种从不负责任的态度,我真的感到很疲倦。我们婚姻的最后两年,我甚至要兼两份工作(一份全职,一份兼职),而他却是有一整年完全没有工作。

就算他没有出门工作,那么他有帮忙处理任何家务事吗?没有。而我每天早上7点就得出门上班,晚上11点到家之后,然后他还要我来做晚餐。

他也从来没有洗过一次衣服,或是清洗过任何东西,就只是整天在打电脑游戏然后花光我们存的所有的钱罢了。最后我终于清醒然后离开他了。

结语:通过上文的介绍,你知道百分之九十九的日本夫妻离婚是因为什么了吗?在婚姻生活中,很多因素会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离婚最大的因素,竟然是感情不合,真是让人想不到,希望上文能够帮助大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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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夫妻假离婚有什么影响 夫妻假离婚有法律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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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其实在现在这个社会挺常见的,夫妻双方可能为了房子或者是为了孩子,不得已选择假离婚,那么夫妻假离婚会有什么影响呢?

夫妻假离婚有什么影响

“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之为“假”,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目的达到后还要复婚。但人的意图犹如肚子里的蛔虫,哪里会想到有几条。实践中,不乏有夫妻一方是想真离婚,为了骗取对方的配合而假借名目办理离婚的情况出现,当对方满怀希望复婚时,没成想却遭到无情拒绝:对不起,结不结婚是自愿的,我不想跟你复婚。这没啥说的,现代社会秉持“婚姻自由”的原则,人家不想跟你复婚,还真是一点办法没有。

夫妻假离婚有法律保障

虚假婚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假离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夫妻假离婚是什么意思

假离婚是指夫妻为了达到某种目标,比如分割财产、逃避债务等,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分割财产并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

假离婚为什么称之为“假”呢?这是因为,夫妻并不是真心愿意离婚,而是为了某种目的,把离婚当作一种掩人耳目的方式。从实践中来看,绝大部分假离婚都是以达到非法目的为动力的。

实际上,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假离婚这么一种说法,假离婚只不过是老百姓自己的说法。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的离婚都必须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假离婚也必须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

离婚有哪些方式

1、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

其一,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备条件。

其二,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出适当的处理。

2,诉讼离婚

单方面离婚的条件: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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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日本处理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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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酒文化”比之于我国的“酒文化”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日本酒后驾驶所造成的事故发生率则远远低于我国这是由于日本政府强力推行了禁止酒后驾车法律措施。那么,我们来看看日本法律对酒后驾驶行为是如何惩治的吧!

一、日本惩治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规定

(1)日本刑法第208条之2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受酒精或者药物的影响,在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四轮以上的汽车,因而致人伤害的,处15年以下惩役;致人死亡的,处1年以上有期惩役。

(2)以难以控制的高速度行驶,或者不具有控制行驶的技能而驾驶四轮以上汽车,因而致人死伤的,亦同。

(3)以妨害人或者车的通行为目的,进入行驶中的汽车的近距离前,明显接近其他通行中的人或者车,并且以可能产生交通危险的速度驾驶四轮以上汽车,因而致人死伤的,与前项同。(4)有意无视红色信号或者与之相当的信号,而且以可能产生交通危险的速度驾驶四轮以上汽车,因而致人死伤的,亦同。

此罪名是2001年设立的,2004年修改刑法典时将处罚由10以下惩役提高到15年以下惩役,致死的处以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2001年6月,日本《道路交通法》进行部分修改,加重了酒醉驾驶罪的法定刑。酒后驾车并造成事故的肇事者所受到的处罚,由原来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提高到三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一旦被查出酒后驾车,即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也要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从2007年9月19日开始,日本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定,要严惩酒后驾车、酒后驾车恶性逃逸,以及隐瞒饮酒经历的驾驶员。另外,对于为饮酒驾驶员提供车辆的人、同乘者和供酒人都要处以相应的惩罚。

二、日本酒后驾驶相关法律的特点

(1)明确规定醉酒驾驶车辆罪,即醉酒驾驶本身就构成犯罪。

在确立此罪之前,日本刑法中仅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后来因为难以应对由于酒后驾驶等造成的恶性、重大交通犯罪频发的现状,把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认为是一种与由暴行所引起的伤害、伤害致死罪相当的犯罪,才确立了此罪名。如果酒后驾车引发人身事故的,将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罪名被起诉,危险驾驶致伤的处以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死的处以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道路交通法实施的第二年,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有了大幅下滑,较前一年减少了近25%。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就是肇事逃逸案件有所增加。为此,在2007年5月修改的刑法中加大了对逃逸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汽车驾驶过失致死伤的罪名,最高刑7年,加上“保护责任者遗弃罪”数罪并罚,最高刑可达20年。

(2)规定责任的分担。

除了处罚酒后驾车者本人外,还对同车者,酒水提供者等加以处罚,使得酒后驾驶行为引起大家的共同重视,发生事故由大家共同来承担责任。

由以上看出,日本法律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措施,大大减少了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日本酒后驾驶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及惩处力度为我国相关法律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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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什么情况法律不允许离婚

全文共 19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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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对于感情都很看得开,离婚的概率越来越大了,提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权利,觉得婚姻生活过得不愉快,都可以选择离婚,追求新的生活。

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之间是何种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已为多年的审判实践所证明。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使用的“如”字,是采取“设定条件”的表述,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末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玩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什么情况法律不允许离婚

一般情况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段时间法律是出于对女性的保护,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叫做禁诉期。但也有特殊情形,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这个期限的限制。

这五种情况法律不允许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从保护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虑,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在此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得,不在此限。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有些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第一次起诉时,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或动员原告撤诉。此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之内是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的,但此期间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历来都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军队稳定,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强部队战斗力。有的人可能认为,这种规定是不是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呢?婚姻自由的确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经过军人同意,否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我们注意到,《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指的是什么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处的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玩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军人是不是同意离婚,法院均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4、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5、夫妻感情未破裂

对于普通人在普通时期的离婚要求,法律同样做了限制,并不是一方提出离婚就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除非两人对离婚问题协商一致。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判决离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满足三条必离婚

1、夫妻之间交流越来越少

夫妻在一起,过得是二人世界,而不是搭伙过日子。双方只有交流,才能知道对方在想什么,才能恰当地调整自己尽量去满足对方的需求。可是,如果不交流,那么双方的心只会越离越远,感情也就淡了。

2、需要准备好证明夫妻婚后感情的证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玩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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