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机械能守恒定律考点(精彩20篇)

地理常识是公共基础知识考核中的一部分。你知道公共基础知识地理常识都有哪些考点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地理常识考点,供大家参考借鉴!

浏览

7544

文章

849

篇1:语文真题考点--仿写

全文共 286 字

+ 加入清单

贵州省黔东南州2013年初中毕业升学统一考试语文

23.(1)近些年来,黔东南州各乡镇中小学相继开设了食堂,学生吃上了营养餐,但也出现了一些随意浪费食物的不良现象。针对这种现象,请你拟写一条具有警示作用与教育意义的宣传标语,不超过20字。(3分)

(2)仿照下面划横线的句子,另写两句话,要求语意连贯,句式与划线句相同。(4分)

风,有着多变的性格;

温柔的时候,吹开遍野繁花;

,;

,;

冷漠的时候,拂落三秋黄叶。

(1)节约光荣,浪费可耻一粒米当思来之不易,一颗饭当知辛劳艰苦“光盘”行动,从我做起(3分)

(2)愤怒的时候,掀起滔天巨浪;热情的时候,舞动万棵翠竹。(4分,每句2分)

展开阅读全文

篇2:语文真题考点--说明文阅读

全文共 1495 字

+ 加入清单

(2017·安徽中考)《冬眠的奥秘》

张劲硕

①严寒的冬天,我们总是向往着在被窝里长眠一冬——能像狗熊和青蛙那样冬眠就好了。然而我们大都不知道:那些冬眠的动物们,掌握着我们人类尚不知晓的惊天奥秘。

②冬眠是动物应对恶劣环境的一种策略,科学上叫“蛰伏”。有人会问,冬天里睡得多、睡得久,不就是冬眠吗?它们还真不是一回事儿,只是二者的区别不太容易看出来。拿鱼来说,有几类鱼是会冬眠的,包括我们熟悉的鲤鱼、乌鳢,还有海里的鳗鲡。每当冬天来临,它们就把自己调到冬眠档:不吃、不喝、不游动。这看似与正常档的睡觉并无二致,但请注意它们的鳃!鱼类靠鳃呼吸,平时就算身体静止不动,鳃也会轻轻开合扇动。而进入冬眠的鱼,鳃也几乎不动,完全处于麻痹状态。除了呼吸,冬眠动物的体温、心跳等生命指征也都降到极低的水平,新陈代谢速率变得非常缓慢,与休克和死亡标准只差那么一点点——这就是冬眠与睡觉的本质区别。

③冬眠的意义在于,尽量减少身体内外的生命活动,将能量消耗降到最低,以挨过环境严酷的时间段。动物冬眠时,能把生命的时钟调得极慢。比如生活在北美洲的普通箱龟,冬眠时心脏5~10分钟才跳1次,实在让人惊叹。更夸张的是,它们几乎完全不呼吸,只靠皮肤吸入少许氧气!

④科学家还发现,冬眠不是“习惯养成”的问题,而是遗传基因决定的“天赋”。这种“天赋”还与寿命的长短有联系。一般来讲,哺乳动物的寿命与体型相关,体型小的新陈代谢快,寿命短;体型大的新陈代谢慢,寿命长。比如大象就活80年,兔子七八岁就算高寿。而蝙蝠打破了这个规律——冬眠的菊头蝠和同体型的、不冬眠的老鼠相比,前者可以活到30多岁,后者却只有3、4岁。如果在同一物种中比较,如蝙蝠或者棕熊,依然是冬眠的寿命要长很多。

⑤冬眠是当下的热门研究领域。如果人类能像动物们一样冬眠,收获的就绝不仅仅是睡大觉的幸福感,也许还能长生不老。虽然对蝙蝠和棕熊等冬眠动物的研究能确定冬眠基因与长寿有关。但这些动物毕竟与我们人类相差太远。不过,在2004年,有个轰动科学界的发现:居然有一种猴子能冬眠!而人类跟猴子同属灵长类动物,基因相似性很高。如果猴子能冬眠,这意味着我们人类也有可能做到。到那时,我们的寿命说不定可以达到800岁!

(选自《博物》总第146期,有删减)

5、第①段在文中有什么作用?(3分)

从人们向往冬眠引出冬眠的动物有着人类尚不知晓的惊天奥秘这个话题,新颖别致,发人深思,易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在结构上起到总领全文的作用。

6、朗读第②段,指出冬眠动物与睡觉的本质区别。(2分)

冬眠动物的体温、心跳等生命指征也都降到极低的水平,新陈代谢速率变得非常缓慢,与休克和死亡标准只差那么一点点

7、第③段加点词语“几乎”能否删去,为什么?(3分)

更夸张的是,它们几乎完全不呼吸,只靠皮肤吸入少许氧气!

不能。“几乎完全不呼吸”说明还是有呼吸的,去掉“几乎”二字后,意思变成了一点儿都不呼吸,这与常识不符合,也不符合科学真理,这正体现了说明文语言的严密性与准确性。所以不能去掉。

8、第④段画线句子运用了哪几种说明方法,有什么作用?(5分)

列数字、作比较。通过冬眠菊头蝠与冬眠老鼠的比较,以准确的数字说明了蝙蝠打破了“体型小的新陈代谢快,寿命短;体型大的新陈代谢慢,寿命长”这个规律,突出了说明对象的特征,增强了说明的效果,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9、作者说“我们的寿命说不定可以达到800岁”,其推测依据有哪些?请结合④⑤两段简要概括。(6分)

①冬眠可以提高寿命。②体型大的新陈代谢慢,寿命长——人类的体型相对比较大;③人类和猴子同属灵长类动物,基因相似性很高,猴子能冬眠,人类当然也可以。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初中文言文阅读知识归纳及答题技巧考点一:实词释义

全文共 447 字

+ 加入清单

考点一:实词释义(含实词辨析)

文言实词绝大部分具有多义性,这类题不仅要靠积累,还需掌握一定的推断技巧

技巧一:直接迁移法

又称“联想推断法”,即联系已学课文中有关该词的用法推断词义。

如:

“过而能知,可以为明”中的“过”字,如果能联想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中“人恒过,然后能改”的“过”的意思,就能理解该句中“过”的意思为“犯错”。

技巧二:语境推断法

解释词义时,要紧紧抓住上下文,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如:

“使者及门”的“及”,结合上下文语境可知“及”应为“到”的意思。

技巧三:组词推断法

文言文中的词语进行扩充,组成现代汉语中的词语,然后再根据具体语境确定文言实词的词义。

如:

“杂然而前陈者”中“陈”字的字义推断,大家可以把“陈”组成几个词语,从中作选择:陈列、陈旧……通过筛选不难找到“陈列”这个意思。

技巧四:成语印证法

成语中保留着大量的文言词义,可以用熟知的成语来推断文言文中的实词词义,如“而己有饥色”中的“色”,可联系成语“面不改色”的“色”来理解,意思为“脸色”。[来源:学科网ZXXK]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法规定与管理

全文共 2763 字

+ 加入清单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食品安全的标准。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法规定管理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食品检验制度

(一)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地位

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食品检验资‘质,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机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鉴于以往的教训,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三)不同机构和组织的食品检验活动

1.食品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依照职权,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2.自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第三人委托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被委托的机构应当是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合格食品检验机构。

看过“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法规定与管理:

1.

5.”的人还看过:

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法规定与管理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召回制度

1.食品召回的概念和类型。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食品生产者自己主动、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生产者公开回收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制度。

食品召回可以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类型。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对发现的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停止生产,公开相关信息,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行为。同样道理,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责令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

2.对食品召回的处理。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经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重新上市销售;否则必须销毁,以绝后患。

食品进出口管理

1.进出口管理机构及其职权。食品进出口的管理机构主要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检验;

(2)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3)受理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以及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并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

2.食品进口管理制度。

(1)一般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3.食品出口管理制度。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与责任

全文共 3100 字

+ 加入清单

银行业监督管理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包括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的监督管理。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责任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银监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3条规定,银监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2)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3)未依照本法第28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4)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5)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6)违反本法第42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监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经济法考点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考试之前的复习是否到位至关重要,资料的选择也很重要,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司法考试经济法的一些考前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的备考。

1.违反市场准入规定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经营管制规定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3.违反诚实经营和审慎经营义务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37条规定的强制整改措施的。

4.违反提交财务资料义务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所谓“不按照规定提供”,实践中包括拒绝提供、迟延提供、提供不完全和提供不真实等情形。

5.补充性制裁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43条至第46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一)强制信息披露

1.获取财务资料。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与责任

2.现场检查。中国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为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规定,首先,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其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询问制度。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信息披露制度。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二)强制整改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下,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三)接管、重组与撤销

1.接管、重组与撤销的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2.接管、重组与撤销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四)冻结账户

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银行业监督管理

全文共 2681 字

+ 加入清单

银行业监督管理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包括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的监督管理。包括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等内容。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银行业监督管理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

1.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

2.其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种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性质和特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说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性质不是组织法而是行为法。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银行业监督管理

具体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不是一部关于中国银监会的行政组织法,而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市场规制法,其目的在于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确定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向国际最佳做法靠拢,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具有以下特点:

1.大量吸收和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立法经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条文设计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提出的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文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除“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共有41条,其中50%以上的条款都直接体现了核心原则的思想。

在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内容将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如明确监管者的目标和原则;保证监管者的独立性;为监管者提供法律保护;建立监管机构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股东资格的审查;通过制定和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实现监管方式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会谈制度;

提高并表监管能力:

建立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区别不同情况,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加强银行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和境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加强银行监管当局与境外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共同实施有效的跨境监管等。因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为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2.制定科学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给予了适当授权,为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监管机构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各类报表和资料;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实施现场检查;有权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有权区别不同情况,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递进的监管强制措施;有权对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重组或撤销,并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等。

同时,“法律责任”一章还授权监管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罚款、取消任职资格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等处罚措施。

3.对监管权力予以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强化了监管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并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等等。

4.规定监管的程序。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采取监管措施规定了程序要求和监督制约措施,如规定监管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监管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过整改,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机构应当在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等。

5.协调外部监管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规定银监会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和义务、行使监管权力、采取监管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第43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未依照本法第28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违反本法第42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法律形式,系统建立了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次立法创新。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独立性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3)协同原则,中国银监会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它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对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督。

展开阅读全文

篇7:语文真题考点--说明文阅读

全文共 1214 字

+ 加入清单

六(2016·河北中考)阅读下面文章,完成后面的题目。

姓氏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的姓氏,一般认为产生于母系氏族社会。那时的人们按母系血缘分成若干氏族,每个氏族都以图腾或居住地形成相互区剐的族号,这个族号就是‘姓”《说文解字》云:“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从女从生。”“感天而生”就是知母而不知父的意思。如传说中的商族祖先契,是其母简狄吞玄鸟之卵有孕而生;周族祖先后稷,是其母姜塬踩了天帝的脚印感孕而生。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母系社会的婚姻状况。传说中的远古帝王,他们的姓都带女字旁,如炎帝姜姓,黄帝姬姓,虞舜姚姓等。“氏”的产生比“姓”要晚一些,这是因为同一母系血统的氏族子孙繁衍,同一母族分为若干支族迁往不同的地万居住和生活,每一支族都要有一个区别于其他支族的称号,这个称号就是“氏”.一个氏族分成多少个支族,就有多少个氏。因此可以说,姓代表母系血统,氏代表氏族分支:姓是不变的,氏是可变的;姓区别血统,氏区别子孙。这就是姓与氏最初的根本区别。

进入夏、商、周三代,姓氏除了保留原有的区别外,其功能又有了新的变化。特别是氏,都是由统治者赐封而得来的,这时的氏已经是贵族地位的标志。贵者有氏,贱者无氏。这时的贵族都是男子,所以男子有氏。如果他的封邑、官职或居住地发生变化,他的氏也就跟着变化。如商鞅原为卫国公族,可称“卫鞋”;后来他被封于商,故又称“商鞅”.这就是史书上所说的“男子称氏以别贵贱”.至于女子,她们在家只能按孟、仲、叔、季等排行相称。另外,夏、商、周三代,严格实行“同姓不婚”的制度,因此,女子在出嫁时都要用姓标明血统,而在姓之前冠以孟、仲、叔、季等排行。女子出嫁后,可以在自己的姓前冠以出嫁前的本国国名;如果所嫁之人为国君,则也可以在自己的姓前冠以所嫁国的国名。周代的晋鲁两固不能通婚,因为都姓姬;但秦晋两国却可以世代通婚,因为秦国姓嬴,成语“秦晋之好’因此成为婚姻的代用词。这就是史书所说的“女子称姓以别婚姻”。

大约在泰汉时代,姓与氏混合为一。这表明在进入封建的大一统社会以后,姓与氏已经没有区别了。

1.“传说中的远古帝王,他们的姓都带女字旁”,这说明了什么?

示例一:中国的“姓”,一般认为产生于母系氏族社会;示例二:母系氏族社会,“姓”代表母系血统;示例三:母系氏族社会,“姓”是按母系血缘来区分的。(意思对即可)

2.结合选文内容,说说“秦晋之好”能够成为婚姻代用词的原因。

示例一:夏、商、周三代严格实行“同性不婚”的制度,秦国姓嬴,晋国姓姬,秦晋两国可以世代通婚,因此成语“秦晋之好”成为婚姻的带用词;示例二:秦国姓嬴,晋国姓姬,秦晋两国可以世代通婚,因此成语“秦晋之好”成为婚姻的带用词。(意思对即可)

3.选文是如何按照时间顺序来介绍“姓氏的产生与发展”的?请简要说明。

先介绍母系氏族社会姓氏的产生与区别;再介绍夏、商、周三代姓氏功能的新变化;最后介绍大约在秦汉时代姓与氏混合为一的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篇8:英语考点:现在完成时时间状语

全文共 641 字

+ 加入清单

时间状语:典型的表时间的词与现在完成时连用

与for、since、already、yet、ever、never、recently、just、before、sofar、bynow、…等连用.

注意:for+一段时间since+过去的某一个时间点

IhavelivedinNanningfortenyears.

IhavelivedinNanningsincetenyearsago/2002.

Ihaven’teatenanythingfortenhours.

Ihahaven’teatenanythingsince6am.

already:用于肯定句,可放在助动词之后、过去分词之前,也可放在句末.

Ihavealreadyfinishedmyhomework.

yet:用在疑问句中意为”已经”,用在否定句中表示”还”,常放在句末.

Haveyoufinishedyourhomeworkyet?

Ihaven’tfinishedmyhomeworkyet.

ever:曾经用于疑问句中:

HaveyoueverbeentoBeijing?

HaveyoueverbeentoShanghai?

你去过上海吗?

never:未曾从未

Ihavenevertraveledbyplanebefore.

我以前从来没有乘飞机旅行过.

recently:最近用于肯定否定疑问句中

Ihavebeenbusyrecently.

WehavenotseenTomrecently.

Havetheybeenhererecently.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初中病句知识点:考点梳理

全文共 2640 字

+ 加入清单

知识点总结

课标与教材对修改病句这一考点的相关要求是:

1.辨析并判断句子的正误;

2.从成分残缺、搭配不当、语序不对、结构混乱等方面有侧重地修改病句;

3.修改习作中有明显错误的词句;在语段中找出病句进行修改;

4.用符号修改有语病的句子。

分类解析:

一、用词不当

(1)班主任李老师对她的批评虽然非常尖刻,但完全是出于对她的关爱。

(2)只要把经济发展成果合理分配到群众手中,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解析]句(1)感情色彩不当,“尖刻”是贬义词,用在这不适合,应改为中性词“尖锐”;句(2)是关联词语用错,“只要”与“就”连用,“只有”与“才”连用,应将“只要”改为“只有”。

二、搭配不当

(3)一场波及几十个省份的大旱在神州大地持续蔓延,中国目前旱情形势十分严厉。

(4)苏联小说《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塑造了共产党员保尔·柯察金的英雄事迹。

(5)2008年夏季的北京,鸟语花香,景色宜人,是举办奥运会的最佳时期。

[解析]句(3)主谓搭配不当,“形势”不能“严厉”,可改为“严峻”;句(4)动宾搭配不当,动词“塑造”与“事迹”不能构成动宾关系,可将“事迹”改为“形象”;句(5)主宾搭配不当,“北京”与“时期”搭配不当,可将“时期”改为“城市”。

三、成分残缺

(6)在液晶电视售后服务方面及消费者保护领域,对保修的概念与包修的概念认识不太清楚。

(7)学校已从教学、生活方面为复转军人中专学历班充分准备和周密安排。

(8)《上海市中小学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中明确要求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

[解析]句(6)缺少主语,应在“对”之前加上“消费者”;句(7)缺少谓语,应在“充分准备”前加上“做了”;句(8)缺少宾语中心词,应在句末加上“的负担”。

四、语序不当

(9)新闻出版业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妥善处理和正确认识速度、结构、效益、质量之间的关系。

(10)作为日益影响着我们学习和生活的网络,它对我们充满了新鲜和好奇。

(11)旺旺网一名热心网友了解到西平小学的情况后,在网上发起了募捐活动,得到网友很多的积极响应。

[解析]句(9)逻辑语序不当,“妥善处理”“正确认识”前后有承接关系,前后颠倒,只须将位置互换即可;句(10)主客颠倒,应将“它对我们”改为“我们对它”;句(11)定语与中心词位置颠倒,可将“很多”调到“网友”之前。

五、前后矛盾

(12)能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13)春节期间,大家出去走亲访友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防止不要发生意外事故。

(14)人们一走进教学楼就会看到,所有关于澳门历史的图片和宣传画被挂在走廊的墙壁上。

[解析]句(12)前后不统一,“能”与“否”表达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因此,应删除“能否”;句(13)否定多余,“防止”与“不要”都表达否定的意思,同时放在句中,与要表达的意思相悖,应去掉其中一个;句(14)概念范围不清,“图片”包括“宣传画”,不宜并列,可改为“宣传画及其他图片”。

六、重复罗嗦

(15)6月16日,完成地震灾区堰塞湖实地勘测和水文监测任务的8名湖北水文抢测队员凯旋归来。

[解析]句(15)“凯旋”与“归来”词义重复,可将“归来”去掉。

七、表意不明

(16)孩子们非常喜欢离休干部朱大爷,一来到这里就有说有笑,非常欢喜。

[解析]句(16)有歧义,“来到这里有说有笑的”既可以理解为“孩子们”又可以理解为“朱大爷”,意思不明确,可改为:孩子们非常喜欢离休干部朱大爷,朱大爷一来到这里,他们就有说有笑,非常欢喜。

八、句式杂糅

(17)历史巨著《史记》的作者是由西汉历史学家司马迁写成的。

(18)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办事、想问题都要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解析]句(17)是典型的句式杂糅。这是将“《史记》的作者是西汉历史学家司马迁”和“《史记》是由西汉历史学家司马迁写成的”两句杂糅而成,可删除“的作者”或“写成的”。句(18)的后半部分把“从……出发”和“以……为出发点”两种句式杂糅。可把“从”改为“以”。

常见考法

修改病句以改通顺、改正确为原则,不作语言修饰,不变句子原意,题型以改错题和选择题为主。正确把握句子结构,了解常见病句类型及修改方法,是基本的应对策略。学习中要特别注意成分残缺、搭配不当、语序不对、结构混乱四个方面的语病。

误区提醒

例析:下面语段画线处都有语病,请加以改正。

①“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四位一体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新格局的局面正在我市形成,创作和发送红色短信已蔚然成风。②巴渝文化、红岩文化,都是创作红色短信的源流,而激励重庆人创作就是激发重庆人对自身文化的认同。③通过开展发送红色短信,我们可以④在发展文化和传承文化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重庆市民的素质。

(1)第①处词语赘余,应删去_________________。

(2)第②处搭配不当,应将__________改为___________。

(3)第③处成分残缺,应在句末添加__________________。

(4)第④处语序不当,应调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1)第①处删去“的局面”或删去“格局的”(只删“格局”也可)。(2)第②处应将“源流”改为“源泉”。(3)第③处应在句末添加“的活动”。(4)第④处应将“发展”和“传承”调换位置。

透视:这是一道在语段中修改病句的试题。整个语段有四处加线的句子有语病,命题者在文段后列出常见的四种病因,让考生分别进行修改。由于试题中分别列出了病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修改的难度。因此,解答此题,考生只要根据病因,逐题进行修改就可以了。

例析:下列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句是()

A.盛夏时节的茂名是个收获的季节。

B.能否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是衡量一节课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

C.通过学习学校发的《消防安全,关爱生命——致家长一封信》,使我们的家长都受到了一次教育。

D.今年五一期间,我市个别景点由于垃圾箱设置过少,导致游客乱丢垃圾。对此,我们认为景点管理部门并非不无责任。

答案:B

分析:这是一道选择题,要求考生选出没有语病的一项。命题从三个方面设置语病,要求考生进行辨析。A句搭配不当,“茂名”不是“季节”,应改为“茂名的盛夏(时节)是个收获的季节”。C句成分残缺,没有主语,应去掉“通过”或“使”。D句否定不当,应去掉“并非”或将“不无”改为“没有”。考生如果不清楚病句的病因,就可能因错选而失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司法经济法考点之个人所得税

全文共 2738 字

+ 加入清单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

加班费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执行。

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规定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科学发展观与中国财政法治建设

个人所得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所得,具体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6.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司法经济法考点之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全文共 2664 字

+ 加入清单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违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次修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1.非法土地交易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但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系列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条件和程序规则,有些土地使用权交易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即为非法土地交易,违法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对此有以下两项规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使用土地实行严格审批制度,非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政府审批;或虽经审批但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法定标准占用土地,一切土地使用行为均为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有以下三项规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非法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定审批权限、条件与程序极为严格,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均为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违法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即构成此项违法:(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2)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

此项违法可产生四项法律后果:(1)批准支件无效;(2)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非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4)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既包括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后果,也包括经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用地当事人负有归还土地的义务及不负此义务的后果,还包括对用地当事人给予国家赔偿或其他赔偿的后果。

4.非法发包、承包土地的法律责任。发包方实施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风险

全文共 1831 字

+ 加入清单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的风险又有多少呢?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风险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执行的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参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组织制定的,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效力高于地方标准的效力。地方标准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但是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制定作为本企业使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该标准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且只适用于该企业内部,对他人不具有强制力。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对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施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风险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检测评定,以揭示或者预示其对人致损风险,为国家制定或者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及采取有关食品安全措施提供依据的法律制度。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司法考点之法的作用

全文共 3926 字

+ 加入清单

国家司法考试被称为“天下第一考”,平均通过率仅为13.9%。司法考试里关于法的作用你了解多少?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与法的作用相关的司考考点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故此,在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律的规范作用称为“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它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来予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

②有选择的指引。它的涵义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划分;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进行的分类。

(2)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任何社会规范(道德、宗教规则、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评价作用具有概括性、公开性和稳定性,所以这种评价更客观、更明确、更具体。法律的评价作用的优越性,使法律起到了其他社会规范难以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是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法律的评价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自律作用的话,那么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律他作用。正因为法律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才表明其是一种带有价值倾向和判断的行为标准。同理,也正因为法律具有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所以才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而且法通过这些标准,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达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而言,它分为两种情况:

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法律具有预测作用是与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特点相联系的。

(4)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表现在: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总之,法律失去强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社会一般成员的行为。法律具有这样的影响力,即把体现在规则和原则中的某种思想、观念和价值灌输给社会成员,使社会成员在内心中确立对法律的信念,从而达到使法的外在规范内在化,形成尊重和遵守的习惯。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①反面教育。即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②正面教育。即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发挥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自身来分析法律的作用,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则是从法律的目的和本质的角度来考察法律的作用问题的。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有确认、调节、制约、引导、制裁等。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看,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1)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律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必然把阶级冲突和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他们利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来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允许的界限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出: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

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统治阶级用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包括镇压),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也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向被统治阶级做出让步,以维护其根本的利益。

②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因为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又有着利益冲突,统治阶级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适当给予同盟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对同盟者滥用其权利,甚或对统治阶级进行政治对抗,也实行法律上的制裁。

③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统治阶级也需要用法律来规定和确认他们自己内部各阶层、集团的相互关系,分配统治权和利益,惩罚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建立起个人意志服从整个阶级意志的关系,通过这种服从,确保其成员的权利的实现,解决其内部因财产、婚姻等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保证其内部的和谐一致。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纯粹的政治活动而言的一类社会活动。其特征是:这些事务的直接目的并不表现为维护政治统治,而在客观上对全社会的一切成员均有利,具有 “公益性”。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等。

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

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工业、组织农业生产之类的活动,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

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高度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枪支弹药)和危险作业(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奖励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

相关阅读:

司法考点之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种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种社会作用。英国学者拉兹曾经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的规范性;把社会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在中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中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 时间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中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中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语文真题考点--仿写

全文共 1296 字

+ 加入清单

眉山市2013年初中学业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

读书可戒躁

沐沂

①刚刚过去的世界读书日,一如往年,又引发一番愧疚、反思乃至片刻的警醒,也难免有人援引数据,说明国人阅读率与西人之差距悬殊云云。然此日一过,依然故我。

②常听人说的借口是“忙”。古人也很忙,但人家琢磨出个“三上”——马上、枕上、厕上。尽管有好事者论证,此“三上”都不健康,但至少说明,读书在古人那里,已是一种习惯。如果说“老黄历”不堪一翻,再看看国外。有常出国者慨叹,在某国上班早高峰的地铁里,为生计奔波的青年人手一本书,把整个世界读得一片安静。其实,“忙”很多时候会变成“盲”与“茫”,刚刚关上电脑,顺手拿起手机,刷了一会微博,忽然想起一直追的电视剧更新了,还有一档综艺节目没看,反正这个时代不缺少娱乐元素,足可以把时间填得满满当当。

③也有理由是“读书无用”。时代飞速向前,要想不被抛下,必须全力奔跑,无形压力让“成功”焦虑蔓延开来,成名要趁早、赚钱要趁早,“30岁还不成功,你就没希望了”,“40岁不赚够4000万,就不要来见我了”等各类说法可为佐证。“颜如玉”和“黄金屋”只是一种传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但却未必是我成功的阶梯。此类拿功利主义套读书的做法,让人们变得短视,要么干脆不读书,读也要读“有用”的书,于是图书市场“虚火”,各类成功学、营销学、厚黑学、养生学书籍层出不穷,人们捧读各类“圣经”“宝典”“红宝书”,在知识中寻找改变命运的路径。

④用娱乐把时间填满,结果可能还是空虚;靠读几本书便要成功起来,也许只是缘木求鱼。两种理由,一言以蔽之,浮躁。我们常说时代浮躁,但于个人,浮躁却是万万要不得的。“心浮则气必躁,气躁则神难凝”,或可再加上一句,神不凝则万事难成。

⑤浮对之以沉,躁对之以静,真正的阅读,正可用来获得一种沉静的心态。古人把读书比作磨剑,“十年磨一剑”,磨的应该就包括心性。苏东坡的读书方法叫“八面受敌”法,概其要,就是把书本当“敌人”,每次只集中精力,“消灭”一面之敌,反复研读,自可威风八面——智慧如苏子,读书亦只能用慢功夫和“笨方法”。

⑥总之,读书可戒躁。是的,一本书就是一扇开启心灵的大门……(原载《人民日报》,有删改)

13.作者在文中针对和的现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是:。(2分)

14.请具体分析选文第④语段加横线的两个句子在文中的作用。(2分)

15.概括选文第②语段中除“古人‘三上’读书”以外的两个事实论据(每个论据的概括不超过10个字),并分别分析其论证作用。(4分)

16.请根据文意和选文结尾加点的句子,仿写一个句子。(2分)

13.忙、读书无用,读书可戒躁。(2分。前两空各0.5分,后一空1分。)

14.承上启下(过渡);前一句总结前两个语段的内容,后一句引出下文。(2分。判断作用和具体分析各1分。)

15.外国青年地铁安静读书,现代人忙于娱乐;前者论证了外国人善于在忙中利用时间读书,后者论证了现代人因忙于娱乐而空虚。(4分。概括论据和分析论证作用各1分。)

16.示例:一本书就是一副治疗急躁的良药;一本书就是一把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2分。强调符合文意和结构,语句通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语文真题考点--得体

全文共 304 字

+ 加入清单

三、【2017年湖南省湘西州】

6.下列标语运用得体的一项是()

A.某办公室墙上贴的标语:小草青青,请您足下留情

B.某商场门前贴的标语: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C.某运动场上贴的标语:我锻炼,我健康,我快乐

D.某学校教室上贴的标语:齐心协力,精准扶贫[来源:Zxxk.Com]

【答案】A

【分析】本道题考查学生对语言得体的判断,要注意语言使用的场合。A.“小草青青,请您足下留情”这句话适合在草坪上使用;B.“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这句话适用场所应该是学校;C.使用得体;D.“齐心协力,精准扶贫”这句话应该是有关扶贫单位使用。故选:C

考点定位】语言表达简明、连贯、得体、准确、鲜明、生动。能力层级为表达运用E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战时平民保护

全文共 1619 字

+ 加入清单

平民在传统战争法中指位于交战国领土而不属于交战人员的和平居民。广义上的平民应泛指战争与冲突各方交战人员之外的所有和平居民。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战时平民保护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法律规则的特点

战时平民是指处于战争状态下的和平居民;“战争受难者”包括战时的伤病员及战俘。关于保护的法律规则,主要在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关于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中得到编纂和发展,并形成了独特的体系。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公约》的适用不仅限于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而且包括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便其中一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这是基于国际实践中,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大量存在,为了避免任何一方以未经宣战和战争状态不存在为借口拒绝遵守《公约》规定的情况出现。

2.《公约》的规定不仅对于发生在缔约国之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于缔约国具有拘束力,而且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于缔约国也具有拘束力。《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2条规定:“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这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当任一交战者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时,公约的规则在其他所有国家与该非缔约国之间关系中不能适用的问题,尽力扩大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范围。

3.《公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非缔约国适用。严格地说,条约只拘束缔约国,对第三国没有拘束力。在原则上,一个国家接受和适用某项条约规定的前提,应是按照条约法的有关程序缔结或加入该条约。然而,鉴于战争法适用情况的特殊性和急迫性,《日内瓦公约》共同第2条允许非缔约国在接受并援用《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与缔约国在武装冲突期间同等地受《公约》的约束,而不必须以通过有关程序加入该条约为适用条件。

战时平民的保护

根据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落入敌国管辖或支配下的平民的保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对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国境内的敌国平民的保护,另一种是对占领区平民的保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战时平民保护

(1)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对继续居留者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的待遇:

①平民居民本身及平民个人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在平民中散布以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②禁止对平民的攻击实施报复;

③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把他们安置在某一地点或地区,以使该地点或地区免受军事攻击;

④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强迫提供情报;

⑤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特别禁止非为医疗的医学和科学实验;

⑥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

⑦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但不得强迫他们从事与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工作;

⑧只有在安全的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把有关敌国平民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

⑨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

(2)军事占领是指交战国一方击败或驱走敌方军队后临时控制敌国领土的行为。军事占领从在一国领土事实上已置于敌军权力之下时开始,至交战国的问题获得解决而终止。军事占领的性质只是对敌国领土的暂时占领,因此这种占领不能取代或转移占领区的主权。占领区的敌国平民亦不因此改变国籍,不承担对占领者效忠的义务,占领国的管辖权也是临时性质的。它与战后占领不同,后者是以专门的国际协议为基础的,可作为追究侵略责任的措施。在军事占领下,占领当局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并对平民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的待遇:

①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存权。占领当局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有义务维持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

②对平民的人格、尊严、家庭、宗教信仰应给予尊重。

③不得对平民施以暴行、恐吓和侮辱,不得把平民扣为人质或进行集体惩罚,或谋杀、残害及用作实验。

④不得用武力驱逐平民。

⑤不得为获取情报对平民采取强制手段。

⑥不得强迫平民为其武装部队或辅助部队服务或加入其军队。

⑦不得侵犯平民正常需要的粮食和医药供应。

⑧不得废除被占领国的现行法律,必须维持当地原有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并尊重现行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语文真题考点--说明文阅读

全文共 2110 字

+ 加入清单

(三)(2017·昆明中考)阅读下面选文,完成14-17题。(11分)

候鸟的迁徙

余夫

每年春天和秋天,人类会惊奇地仰望着天上那些成群结队、遮天蔽日而又神秘莫测的旅客--候鸟。经过亿万年的自然进化,候鸟形成了每年在繁殖地与越冬地之间沿相对固定的路线往返迁徙的独特习性。全世界9000多种鸟类中,超过三分之一的鸟都是候鸟,每年迁徙的候鸟数量可达100亿只以上。

同一季节,随着纬度的改变,气温会产生梯度性的变化,特别是北半球的大块土地在冬季被冰雪封盖,欧亚大陆和北美洲的许多鸟类不得不越过赤道,飞到南半球越冬。正因为这个原因,大多数候鸟的迁徙路线都呈南北方向,在北半球尤其明显。

人们用多种方法观测候鸟的飞行路线,如望远镜观察、雷达探测、给鸟涂颜料和环志等,其中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环志法。环志法是将金属或塑料做成脚环(或颈环、翅环),刻上环志国家、单位和编码,将环固定在候鸟的腿部(或其他部位),做好记录,将鸟放飞后,期望通过再次观测到它或回收脚环,这样能更好地了解被环志的鸟儿迁徙的时间、路线等数据。随着卫星应用技术的发展,科学家也在探索在大型候鸟身上安装小型无线电信号发射器,通过定向接收机接收信号来观测候鸟的行踪。

经过长期监测,鸟类学家认为全世界候鸟迁徙路线主要有以下几条:东亚-澳大利亚、中亚-印度、西亚-东非、黑海-地中海、大西洋-美洲、密西西比-美洲和太平洋-美洲。这些迁徙路线就如一条条“高速公路”,任由鸟儿们飞来飞去,前往各自的目的地。

在迁徙的过程中,鸟类展示了非凡的智慧。硫磺鹀是美国东部随处可见的一种鸣禽,每年秋季,它们都会飞行3800千米,到达越冬地--墨西哥南部、巴拿马等地。让人惊奇的是,它们是以星星为标记进行迁徙的。具体用来判断方位的是北极星中心约35°以内的北方天空,也就是说,在这个区域的大熊座、小熊座、天龙座、仙女座、仙后座等都是它们的路标,其卓越的导航本领让科学家惊叹不已。白颊林莺,从加拿大迁往南美洲时需要面对飞行路线的选择:如果沿着美国海岸南下,经墨西哥、中美洲再到南美洲,就会减少死亡的可能,但路途遥远。然而,这些小鸟的选择是直接勇敢的飞越大西洋,并有规律地停留在大西洋和加勒比海的某些岛屿上休息。另外,白颊林莺还会选择好的天气和合适的风向,以使旅途更舒适,真是有勇有谋。

对候鸟来说,迁徙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有乐趣。它们在迁徙途中要遇到许多想象不到的困难:飞过大洋、翻越高山、穿越云层、迎着暴风雨、遭遇天敌,还有被人类捕食的危险……比如从英国出发的家燕,首先飞越英吉利海峡,穿过法国的比利牛斯山脉,跨过地中海,途经撒哈拉沙漠,再抗击热带风暴的袭击,抵达刚果的雨林,最后到达南非。经过超过10000千米、长达4个月的旅程,只有大约一半的成年个体能够存活下来。这是多么悲壮的旅程啊!

迁徙无疑是候鸟生活中最大的“冒险事业”,每年都会有无数的候鸟永远无法到达它们的目的地。但是,它们仍然会沿着一定的路线,春来秋往,从不失信。迁徙对候鸟来说,是使命,是责任,是一种承诺。(选自《百科知识》,有改动)

14、根据选文内容填空。(3分)

选文2——6段从候鸟迁徙的原因、候鸟迁徙的观测、__A____、___B____、___C____五个方面依次介绍了候鸟迁徙的知识。

15、选文第6段主要使用了哪种说明方法?有何作用?(3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6.选出下列对选文理解不正确的一项。()(2分)

A、选文中“高速公路”“冒险事业”等词,使说明显得生动而有情趣;而“大多数候鸟迁徙的路线呈南北方向”中“大多数”一词则体现了文章语言的准确性。

B、在众多观测候鸟飞行路线的方法中,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环志法。

C、硫磺鹀是以星星为标记进行迁徙的,具体用来判断方位的是北极星巾心约35。以外的北方天空。

D、作者对候鸟迁徙中表现出来的勇气、守信责任是肯定和赞美的。

17、请联系选文内容,探究下面的材料,写出探究结果。(3分)

【材料一】1985年,首次迁徙到昆明的红嘴鸥有9000多只,到2015年已达40500只。近年来,昆明已建成大量滇池湖滨湿地,许多候鸟都来昆明栖息繁衍。

【材料二】仙鹤是我国境内重要的迁徙鸟类。它们的越冬地和中途停留地,目前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保护,大多数都已建立了自然保护区。

【材料三】1985年12月,昆明市政府公布了保护红嘴鸥的通告。1982年,国务院决定,每年四月底五月初在我国开展“爱鸟周”活动,从2006年开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每年5月的第二个周末举行“世界候鸟日”活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14.路线、智慧、困难

15.举例子。举出家燕从英国迁徙到南非的例子,具体、真切、形象地说明候鸟在迁徙途中要遭遇许多困难。

16.C

17.人们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候鸟,其生存环境得到改善,迁徙中受到的伤害在减少,数量在增加。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司法宪法考点之地方各级人大

全文共 2567 字

+ 加入清单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在司法宪法考点,也会考察地方各级人大的知识内容。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地方各级人大的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1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主要有: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利等。

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会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有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由它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负责人。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民族乡人大还可以依法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4.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人大还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改变本级人大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根据监督法第3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的。

5.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并须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该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违背,且须报省、自治区人大会批准,并由省、自治区人大会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3

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根据宪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处于支配和核心的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但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人大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监督、指导下级人大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是本地方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方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4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的产生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启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定。

地方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均为5年。

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人民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益。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当家做主,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权利自由。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的协调高效运转。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利,同时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协调一致的工作。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5)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有力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国家权利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或者做出决定,把自己的主张变成国家意识,变成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文言文重点篇目考点:《山居秋暝》

全文共 1900 字

+ 加入清单

译文:一场新雨过后,青山特别清朗,秋天的傍晚,天气格外的凉爽。明月透过松林撒落斑驳的静影,清澈的泉水在岩石上叮咚流淌。竹林传出归家洗衣女的谈笑声,莲叶摆动,渔人收起渔网,划着船穿过荷塘顺流而归。任凭春天的芳菲随时令消逝吧,游子在秋色中,自可流连徜徉。

1.结合全诗内容填空。

(1)诗中表现诗人所追求的理想境界的诗句是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或: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

(2)根据你的理解,这首诗的画面给人的感觉是恬静幽美、明净爽洁,表达了作者的对隐居生活的向往和自得其乐的志趣。

(3)这首诗在描绘山中秋景的基础上,抒发了作者崇尚恬静、淡泊生活的人生态度。

(4)这首诗选自唐朝著名山水诗人王维的《王右丞集笺注》。

2.诗一开头说此处是“空山”,而后面却写了人的活动,你觉得“空山”一语用得是否准确,有何作用?

答:准确。说“空山”是因为山太大、太空旷,只有少量的一些人活动,而且“空山”给人世外桃源之感。

3.常建的《题破山寺后禅院》中有“山光悦鸟性,潭影空人心”一句,与本诗中的“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相比照,说说这两个“空”字的表达作用有何异同?

答:王诗的“空”,是一种空旷;常诗的“空”,是人的心境空灵。相同之处,都反映了诗人追求幽寂、清净、空明的境界。4.用几句话将“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展示的画面描绘出来。

答:竹林里传来一阵阵欢歌笑语,那是一群天真无邪的姑娘们洗衣归来了;荷叶纷纷向两旁摆动,那是打鱼人收起渔网,划着船穿过荷塘顺流而归了。

5.作者在这首诗中塑造了怎样的一种意境?

答:山雨初霁,万物一新;初秋的傍晚,幽清明净。清泉淙淙、翠竹成林、月下青松、水中碧莲的景象,营造了一种恬静幽美的意境。反映了诗人对大自然安静淳朴生活的向往和对污浊官场的厌恶。

6.这种意境中表现了作者怎样的理想?

答:通过诗一般景物的描写,反映了诗人过安静淳朴生活的理想和对污浊官场的厌恶。诗中以物芳而明志洁,以人和而望政通。泉水、青松、翠竹、青莲,可以说是诗人高尚情操的写照,也是为诗人理想境界的环境烘托

7.诗歌中以动衬静、声色相间的句子是: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

对其中的“动”“静”和“声”“色”略作分析:作者用清新自然的笔调勾画出一幅有声(泉声)、有色(青松)、有动(泉流)、有静(月照)的幽静雅致的山间月夜图。

8.你是如何理解“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两句的艺术特色的?

答:前句写女子,先闻其声、后见其人;诗人先写“竹喧”“莲动”,是因为浣女隐在竹林之中,渔舟被莲叶遮蔽,起初未见,等到听到竹林喧声、看到莲叶纷披,才发现浣女、莲舟。这样写更富有诗情画意

9.尾联中“王孙”指谁?表达了诗人怎样的思想感情?

答:贵族子弟的通称,这里借指诗人自己。诗人曾为王孙、来自官场,而今隐居山间;表达了诗人寄情山水田园,对隐居生活怡然自得的满足心情,也是他高洁品质的写照。

10.诗中明明写有“浣女”、“渔舟”,为什么下笔却说是“空山”呢?

答:写“浣女”和“渔舟”的活动是为了反衬山的幽静、空旷;“空山”强调此处人迹罕至,犹如世外桃源。

11.作者在这首诗中描写了那些自然景物?这些景物有什么特点?

答:诗中描写了空山、新雨、明月、青松、清泉、翠竹、碧莲等自然景物,这些景物构成了一幅幽清、明净、恬美的雨后傍晚秋景图。

12.通过诗中的景物描写,试分析作者所追求的人生境界。

答:通过对秋日山居生活中青松明月、翠竹青莲以及采莲女的描写,写出了安静美好、闲适自在,淡泊名利,远离官场、归隐的人生境界。

13.这首山水名篇,于诗情画意中抒发诗人怎样的思想情感?

答:对大自然的喜爱,对山水田园生活的向往,同时寄托着诗人高洁的情怀和对理想境界的追求。

14.颈联“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的正常语序是什么?这两句诗主要写人们的活动,意在表达作者怎样的思想情感?

答:正常语序:竹喧浣女归,莲动渔舟下。表达对安静淳朴生活的向往。

15.选择题。

(1)下列理解不恰当的一项是(B)

A.“晚来秋”紧扣标题,点明时间。??B.“春芳歇”指春色怡人,适于观赏。

C.诗歌所绘景色如画,清新自然。???D.诗歌寄托了诗人高洁的情怀。

(2)下列说法有误的一项是(D)

A.首联“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把地点、时间、季节、环境全点出来了。

B.颔联“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一静一动,一光一声,先视觉,后听觉,写出了山间自然景物的幽静。

C.颈联“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作者以动写静,以有声衬无声,先听觉后视觉,进一步突出了山间生活的幽静。

D.全诗格调清新,富于生活气息,于诗情画意中寄托了诗人高尚的情怀和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感情。

编辑推荐:初中文言文重点篇目考点整理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与使馆

全文共 2102 字

+ 加入清单

外交(diplomacy),是一个国家、城市或组织等在国际关系上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建立能够满足彼此需求的关系;外交使节在所驻国家的办公机关,根据外交使节的不同分为大使馆和公使。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外交与使馆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外交代表的派遣知识点讲解

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

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于使馆的其他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

对于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使馆人员,如果在其到达接受国境内以前被宣告,则接受国可以拒绝给予其签证或拒绝其入境;如果在其入境以后被宣告,则派遣国应酌情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使馆人员的职务。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甚至令其限期离境。

使馆的组成和等级知识点讲解

使馆由使馆馆长、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等组成。

使馆馆长是使馆的最高首长,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以馆长的级别不同,使馆相应地分别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大使是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的最高一级的使节,他代表本国及其元首与接受国办理相关外交事务。大使享有使馆馆长中的最高礼遇。

公使作为馆长是一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的第二级使节。享有与大使相同的职权,只是礼遇上稍逊于大使。近代派遣公使作为馆长,多是出于国家间的某种不平等。而当代国际实践中,任何国家都可以通过协议确定互派馆长的等级,其中最普遍的选择是互派大使。另外,经双方协议,在大使馆仍可以派有公使。这种公使只是一种职衔,与作为公使馆馆长的公使是不相同的。

代办馆长是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 的使节。他代表本国和外交部长力、理有关外交事务。现代实践中,相互派遣代办、的情况比较少见。

我国学者将代办关系称为“半外交关系”,是指两国代办级关系通常表明,在政治上两国关系此时不是处于完全友好健康的状态;或者是说代办级关系作为一种政治运用,是两国关系中存在或出现某种问题或危机时的一种过渡手段,当问题解决后,国家关系应该升格到大使及。但是,从外交关系法来看,代办级关系在法律上仍然是外交关系的一种。

另外,当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一般指定某位使馆外交人员作为临时馆长代行职务,这个临时馆长称为“临时代办”。因此,临时代办与代办是不同的识务概念。

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级使馆馆章除位次和礼仪外,不应依所属级别不同而有任何其他差别。这意味着在位次和礼仪上,大使最先,公使次之,最后是代办。在同级馆长中,位次一般以其到任的先后排定。我国的实践是依照递交国书时间为到任时间,而递交国书或国书副本的时间依馆长到达的日期和时间先后而定。

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并非所有的国家间都互派武官。秘书是按照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

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

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知识点讲解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建立应以双方协议进行。国家通过协议决定有关建交的事项,包括建立何种外交关系及如何设立使馆。建交协议的具体形式可以采取协定、公报、联合声明、换文等多种方式。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与使馆

外交关系是国家间以特定的形式进行交往而表现和存在的国家关系。现代国际实践中,建立外交关系一般是与相互设立常驻外交机构、互派外交代表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外交关系的建立也往往是由国家之间的这种互建常设外交机构的行为形成和体现的。

在外交关系建立并互设使馆之后,由于某种原因,一国也可以单方面暂时关闭使馆,甚至断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如果两国关系改善或恶化,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将已有的外交关系升格或降级,经另一方同意后实现。

使馆的职务知识点讲解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以下五项:①代表。作为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代表,在处理派遣国和接受国间的交往事务中,全面代表派遣国。②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人民的各项利益。③谈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各项事务的谈判和交涉。④调查和报告。可以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⑤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合作。

此外,使馆经约定还可以执行国际法允许的其他职务,如领事职务;经接受国同意,还可以受托保护未在接受国派有外交代表的第三国国家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当然,对这种情况,接受国有权决定是否同意。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