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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初三化学知识点复习:物质是由微小粒子──分子、原子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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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物质微小粒子分子(如水)、原子等,物质不同,构成物质的粒子不同。

我们身边有的物质是由分子构成。如氧气(O2)、水(H2O)、二氧化碳(CO2)、氧化汞(HgO)等。也有的物质是由原子直接构成,如铁(Fe)、铜(Cu)、银(Ag)等。今后我们还将学习离子,离子也是构成物质的一种粒子。

2.原子和分子虽然都是很小的粒子,肉眼看不到它,但它确实存在于物质的内部。

人们利用现代科技不仅能观察到一些分子和原子,还能移动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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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水字属于哪种汉字构成方式 水是哪种汉字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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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象形字。象形字又被称为表意文字,是一种最古老的字体,是由图画文字演化而来的。古时候,人们用文字的线条或笔画,把要表达物体的外形特征,具体地勾画出来,就形成了象形文字。

象形文字

象形文字是一种最古老的字体,是由图画文字演化而来的。与表音文字不同,象形文字属于表意文字。由于象形文字复杂与学习难度高的固有属性,在大部分地区渐渐被更容易学习和初步掌握的拼音文字取代。

大约在5000年前,古埃及人发明了象形文字,这种字写起来很慢,而且也很难看懂。中国的象形文字是华夏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老祖宗们从原始的描摹事物的记录方式的一种传承,也是最形象,演变至今保存最完好的一种文字。

象形文字的特征

1、象形字独立地从原始社会最简单的图画和花纹产生出来的。

2、象形文字是指纯粹利用图形来作文字使用,而这些文字又与所代表的东西,在形状上很相像。

3、象形字来自于图画文字,是一种最原始的造字方法,图画性质减弱,象征性质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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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欧洲债券市场的构成

全文共 1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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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债券市场是指发行欧洲债券进行筹资而形成的一种长期资金市场。它是国际中长期资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欧洲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债券市场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

1.欧洲美元债券市场。

欧洲美元债券是指在美国境外发行的以美元为面额的债券。欧洲美元债券在欧洲债券中所占的比例最大。

欧洲美元债券市场不受美国政府的控制和监督,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欧洲美元债券的发行主要受汇率、利率等经济因素的影响。欧洲美元债券没有发行额和标准限制,只需根据各国交易所上市规定,编制发行说明书等书面资料。和美国的国内债券相比,欧洲美元债券具有发行手续简便、发行数额较大的优点。欧洲美元债券的发行由世界各国知名的公司组成大规模的辛迪加认购团完成,因而较容易在世界各地筹措资金。

2.欧洲日元债券市场。

欧洲日元债券是指在日本境外发行的以日元为面额的债券。欧洲日元债券的发行不需经过层层机构的审批,但需得到日本大藏省的批准。发行日元欧洲债券不必准备大量的文件,发行费用也较低。

欧洲日元债券的主要特点是:

(1)债券发行额较大,一般每笔发行额都在200亿日元以上。

(2)欧洲债券大多与互换业务相结合,筹资者首先发行利率较低的日元债券,然后将其调换成美元浮动利率债券,从而以较低的利率获得美元资金。

自80年代以来,欧洲日元债券增长较快,在欧洲债券总额中的比例日益提高。欧洲日元债券不断增长的原因除了日本经济实力强、日元一直比较坚挺、日本国际贸易大量顺差、投资欧洲日元债券可获利外,还在于日本政府为了使日元国际化,使日元在国际结算和国际融资方而发挥更大的作用,从1984年开始,对非居民发行欧洲日元债券放宽了限制:

第一,放宽了发行条件。将发行公募债券的信用资格由AAA级降到AA级。

第二,扩大发行机构。将发行机构由原来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扩大到外国地方政府和民间机构。

第三,扩大主办银行的范围。除了日本的证券公司外,其他外国公司可以担任发行债券的主办机构。

第四,放宽了数量限制。在发行数量上,取消了对发行笔数和每笔金额的限制。

3.欧洲马克债券市场。

欧洲马克债券是指在德国境外发行的以马克为面额的债券。欧洲马克债券在欧洲债券总额中的比重也呈不断提高趋势,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德国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和马克的日益坚挺。

4.以多种货币为面值的欧洲债券。

欧洲债券多数以美元、日元、马克、英镑等货币单独表示面值,但也有以多种货币共同表示面值的。由于单一通货的汇率经常变动,风险较大,用多种货币表示面值的欧洲债券呈增加趋势。多种货币表示面值的欧洲债券有以下几种:

(1)几种货币共同表示欧洲债券的面值。每一种货币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欧洲债券的发行者和购买者来说,这种计价的好处是减少风险。

(2)用欧洲货币单位和特别提款权这两种由多种货币加权平均所形成的记账单位表示欧洲债券的面值。欧洲货币单位是欧共体创造的由欧共体12国货币加权平均组成的货币。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造的由美元、日元、马克、英镑、法国法郎这5种货币加权平均组成的记账单位。由于这两种国际货币是多种货币的加权平均,各种货币汇率变动可以互相抵消,其价值也是稳定的使发行者和投资者能减少或避免汇率变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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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黄山是什么岩石,由什么构成的?

全文共 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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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是由花岗岩石构成的,在远古时期,黄山地区地下的岩浆上涌,在离地面7-8千米的深度冷却凝结,形成了一块巨大的花岗岩体,为黄山地貌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黄山的形成经过几亿年的风化,最终形成了现在独特的风貌。

黄山处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内,由于山高谷深,气候呈垂直变化。同时由于北坡和南坡受阳光的辐射差比较大,局部地形对其气候起主导作用,形成云雾多的特点,再加上怪石林立,使得黄山看起来比较的神秘。

黄山的景色有“四绝”,这四种独特景观分别是奇松、怪石、云海、温泉。黄山“四绝”之一的怪石,以奇取胜,以多著称,它们遍及峰壑险壁,以人,仙,物来表现,体现出怪石的活灵活现,独一无二。每一处的“怪石”都为黄山平添了许多的趣味性,让人们不禁感觉到黄山的神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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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你知道木星是气态巨行星吗?那它是由什么构成的呢?

全文共 10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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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星的内核处,压力十分弱小,压力应该会改动原子的行爲,原子会分裂,将氢气构成液态氢,所以木星的外部有能够是一个液态氢陆地,木星的外部也许是水晶晶的,但是终究是什麼呢 ,到现在其实也还是不清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然科学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木星是一颗气态行星,可木星的内核呢?是氢气氦气?还是岩石内核?谁也不清楚。

1995年12月7日,美国的伽利略发射了一颗探测器,进入木星,探测器一进入就探测到了强风,闪电,还有压力,木星的大气层中有九成是氢,探测器仅进入木星58分钟就被蒸发殆尽。

木星大红斑

在木星的内核处,压力十分弱小,压力应该会改动原子的行爲,原子会分裂,将氢气构成液态氢,所以木星的外部有能够是一个液态氢陆地,木星的外部也许是水晶晶的,但是终究是什麼,还是不清楚,目前迷信家也不晓得,不过置信等当前科技兴旺了,人类会再发射一颗探测器,去看看这颗气态巨行星隐藏的机密。

伽利略号探测器拍摄的木星

任何行星的降生,包括木星在内,都不能够仅仅由气体组成,仅仅一团气体是构不成行星的,它必需有原始的岩石构造的星核靠引力,重力,不时吸积四周的晚期星雲物质,象滚雪球样,越滚越大,聚积的气体物质越来越多,直到将本人四周的物质吸收殆尽构成星球爲止。

木星这集体积庞大的气态星球,相对不能够全部是以气态方式存在,而是由内向内,越往中心,密度越大,中心部位,能够比地球还不知大多少倍的岩石构造星核,从而发生引力将四周的气体控制在本人四周,不至于逃遗。

假如没有星核,光是气体,木星早就不存在了,太阳的风暴,早将它吹出太阳系飘散到太阳系以外去了,或被太阳系其它星球瓜分了。

木星与木卫三

气态行星只是说它次要成分是气体,也就是气体在这个行星中的占比大,但并不是说这个行星全都是由气体构成;岩质行星只是说它次要成分是岩石,也就是岩石在这个行星中占比大,但并不是指这个行星全由岩石构成。这样我们就可以解答第一个成绩了。

木星等气态行星的内核次要是由冰、液态的氢和氧以及大批岩石和一些其它物质组成;地球这类岩质行星的内核次要是由铁、镍、金等金属构成的。这是由于,气态行星想构成,必需在恒星系构成之初拥有一个质量大的内核,而在气态行星合适构成的区域里,质量大的只要冰和大批尘埃,那液态氢和液态氦是哪里来的,那是外行星构成后,被行星宏大的质量和高温紧缩成的。岩质行星的内核是由于,一切岩质行星在构成之初是液态的,由于重力影响,重的元素会下沉,就构成了一个金属内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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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写借条借款不还是否构成诈骗

全文共 16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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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遇到写借条不还的怎么办?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是民事借贷还是构成诈骗罪?

对于认定诈骗犯罪具有实质意义的是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欺骗手段、主观上有无诈骗目的即非法占有目的。其中,后者尤为关键,对于诈骗犯罪,证明取得他人财物的方式、方法上的欺骗性只是一个方面,除此之外,尚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之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从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以其父亲开茶馆用钱为由,以月息八厘至一分五的利息向其5名亲戚借款55万元、向7名同事借款29万元,所借款项除部分用于茶馆经验外,大部分用于股票投资,并按约定支付利息47000元,但无相关证据证实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但是,自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做股票巨额亏损无力偿还借款人的情况下,仍以其父亲经营茶馆用钱为名,以给付月息一分五至二分不等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唐某、郭某等11人共计34万元,除23000万元用于支付利息,另外31.7万元用于其个人赌博输光。

基于以上案情不难看出,一方面,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其父亲茶馆需要用钱,导致被害人错误地将茶馆的经济实力作为审查的对象而出借款项;另一方面,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在投资股票巨额亏损后,已然意识到没有偿还能力,但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款,且不是将所借钱款用于偿还前期借款,而是用于赌博这种非法行业,钱款的用途进一步证实其不愿也不能归还欠款的非法占有之心。故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渭南市某某公司的正式职工。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刘某某以其父亲开茶馆用钱为由,以月息八厘至一分五的利息向其5名亲戚借款55万元、向7名同事借款29万元,所借款项除部分用于茶馆经验外,大部分用于股票投资,并按约定支付利息47000元。后刘某某股票巨额亏损,茶馆生意也很冷清。自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做股票巨额亏损无力偿还借款人的情况下,仍以其父亲经营茶馆用钱为名,以给付月息一分五至二分不等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唐某、郭某等11人共计34万元,除23000万元用于支付利息,另外31.7万元用于其个人赌博输光。

某某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用诈骗的钱款支付给被害人的本金、利息,因未实际占有,应从其诈骗总额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间点的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即推定其对全部借款均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自2012年12月2日巨额亏损后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某某市中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因为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主观故意应当以其“借款时”这一时间点为准。根据诈骗罪的行为模式,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在取得被害人财产之前即已形成的,对行为人偿还能力的考察是贷款人在决定是否出借钱款时重点会进行考虑的因素,不能因借款人在借款后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偿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认定其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故认定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时间点为其做期货巨额亏损已然意识到自己已无偿还能力时。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民事借贷纠纷与借款型诈骗罪的区分及诈骗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这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但在具体案件中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案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对民事借贷纠纷与借款型诈骗罪的差异进行了论述,这对今后遇到类似案件时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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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抄袭侵权的构成要件

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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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别人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占为己有,就是抄袭行为,而严重的抄袭行为就是剽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抄袭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可能负上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的,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给权利人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联系,因为只有在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有侵权违法的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有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过错其实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有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两种形式,行为人在明知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而仍旧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到来的行为就是故意过错,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

综上所述,抄袭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相同,都必须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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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石墨和金刚石由什么元素构成

全文共 3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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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金刚石由碳元素构成。石墨和金刚石是两种不同的物质,一定条件下,石墨转化成金刚石是化学变化。并且它们由于结构不同,即原子排列不同,彼此间物理性质有差异,但由于是同种元素形成的单质,所以化学性质相似。

石墨是碳的一种同素异形体,为灰黑色、不透明固体,化学性质稳定,耐腐蚀,同酸、碱等药剂不易发生反应。在氧气中燃烧生成二氧化碳,可被强氧化剂如浓硝酸、高锰酸钾等氧化。可用作抗磨剂、润滑剂,高纯度石墨用作原子反应堆中的中子减速剂,还可用于制造坩埚、电极、电刷、干电池、石墨纤维、换热器、冷却器、电弧炉、弧光灯、铅笔的笔芯等。

金刚石(diamond),俗称“金刚钻”,它是一种由碳元素组成的矿物,是石墨的同素异形体,化学式为C,也是常见的钻石的原身。金刚石是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最坚硬的物质。石墨可以在高温、高压下形成人造金刚石。金刚石的用途非常广泛,例如:工艺品、工业中的切割工具,也是一种贵重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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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全文共 19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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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

(1)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3)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中上述表现可分为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比如仓库、车间、洗车房等地方正在进行的装卸、修理、洗车等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虽然在客观危害结果上可表现为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交通肇事最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客体是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为要实际地危害公共安全,则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否则,作为肇事行为则无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例如《机动车管理办法》、《城市交通规则》等,具体可表现为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航空驾驶人员故意不与地面联系等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3、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的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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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银行理财产品构成要素

全文共 1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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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构成要素,供大家参考!

1.认购者

也就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有些理财产品并不是面向所有公众的,而是为有针对性的认购群体推出的。

2.发行者

也就是理财产品的卖家,一般就是开发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投资人一般应该注意发行者的研发、投资管理的实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资渠道是有资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机构可能没有资格参与这些投资,这样就对发行者造成了投资方向的限制,最终会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因此,实力雄厚的机构的信用更加可靠。

3.期限

任何理财产品发行之时都会规定一个期限。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较短,但是也有外资银行推出了期限为5~6年的理财产品。所以投资人应该明确自己资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资期内可能的流动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当投资长期理财产品时,投资人还需要关注宏观经济趋势,对利率等指标有一个大体的判断,避免利率等波动造成损失或者资金流动性困难。

4.流动性

流动性指的是资产的变现能力,它与收益率是一对矛盾,这也就是有些经济学家将利息定义为“流动性的价格”的原因。

在同等条件下,流动性越好,收益率越低,所以投资人需在二者之间作出权衡。

5.理财产品中嵌套的其他权利

理财产品,尤其是一些结构性理财产品中,常常嵌入了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例如:投资人可提前赎回条款,可提前赎回是一项权利(尽管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银行的可提前终止的权力则是有利于银行的条款。

所以,投资人选择理财产品时应该充分发掘其中的信息,并充分利用这方面的权利。

6.价格和收益

价格是金融产品的核心要素。筹资者出售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相当于产品价格的收入,投资人的投资额正好等于其购入的金融产品的价格。

对理财产品而言,其价格就是相关的认购、管理等费用以及该笔投资的机会成本(可能是利息收益或其他投资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该产品的目的就是获得等于或高于该价格的收益。

收益率表示的是该产品给投资人带来的收入占投资额的百分比。它是在投资管理期结束之后,按照该产品的原定条款计算所得的收益率。

7.风险

在有效的金融市场上,风险和收益永远是对等的,只有承担了相应的风险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在实际运行中,金融市场并不是总有效或者说不是时刻有效的。

由于有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市场上就可能存在低风险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的可能。所以投资人应该详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结构状况,从而对其做出判断和评估,看其是否与所得的收益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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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敲诈勒索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全文共 1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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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第一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⒈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言相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等。

⒊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⒋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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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化学知识点之分子构成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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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物质是由分子构成

首先要了解,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比如一个氢气分子(H2)是由2个氢原子构成的,一个氧气分子(O2)是由2个氧原子构成的,一个二氧化碳分子(CO2)是由1个碳原子和2个氧原子构成的,一个水分子(H2O)是由2个氢原子和1个氧原子构成。

很多的水分子构成了流动的水这种物质,即水由水分子构成。

很多的二氧化碳分子构成了二氧化碳这种无色无味、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即二氧化碳由二氧化碳分子构成。

总结:由分子构成的物质包括:气态的非金属单质(O2、H2、N2、O3)和由非金属元素组成的化合物(H2O、NH3、CO2、SO2、NO2、H2SO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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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中考英语知识点:语态的分类、用法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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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英语知识点:语态分类、用法及构成

1.语态的分类和用法

2.被动语态的构成

被动语态由“助动词be+及物动词的过去分词(用done表示)+(by+动作的执行者)”构成。助动词be有人称、时态、数的变化。

选择填空。

( D )1.Doyouknowthe32ndOlympicGames________inTokyoin2020?

A.isheldB.hold

C.willholdD.willbeheld

( D )2.—________thethemepark________inShanghaitwoyearsago?

—Yes,itsaboutChinesetraditionalculture.

A.Does;buildB.Did;build

C.Is;builtD.Was;built

( C )3.Everyyearlotsoftrees________alongthestreetstomakeourcitymorebeautiful.

A.plantB.willplant

C.areplantedD.havepla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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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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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时候,是需要根据事故中的一些实际情况作出的,我们将这些情况叫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1.处理事故的人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交通事故认定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赔偿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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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道路要件

交通事故必须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构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没有道路就谈不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见,乡村小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并仅供内部使用的路段和场所等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非在该“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2.车辆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所致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以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外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欠妥当。首先,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看,属于危险作业的交通运行的一般只限于机动车,而不包括非机动车;其次,正因为把交通运行确认为了危险作业才在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带来的危险性明显小于机动车,因此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要求同样高的注意义务,实行无过错原则,对非机动车方有失公允。

3.交通要件

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机动车而言,以前我国学者认为运行是与静止状态相对而言的。因此,机动车一方处于正确停放状态而引起的事故都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不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而只能适用民法原则处理。然而,在国外却对“运行”有不同的学说,他们对运行的含义作了扩大的解释,即都认为“只要机动车存在于交通当中,不管是停止还是行车,如果造成了其他相关交通者的危险,均相当于运行,均要依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定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解释的出发点是为了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符合现代私法的基本理念,我国司法实践中应采这一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1、轻微事故,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1、轻微事故5日;

2、一般事故15日;

3、重、特大事故20日;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三)不服认定书的重新认定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四)责任推定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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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停在酒店停车场的车被盗,是否构成对顾客安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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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到宾馆消费时,往往会将车辆停在宾馆的停车场内,而宾馆是会收取一定停车费用的,停车场有保障车辆安全的责任,那么停在宾馆停车场的车被盗会不会构成顾客安全权的侵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常见行为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

(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

(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4)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5)化妆品有毒有害。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6)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

(7)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停在宾馆停车场的车被盗,是否构成对顾客安全权的侵犯

消费者将车停在宾馆停车场内被盗的,停车场的保管好车辆的责任,如果车辆被盗的,停车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停车场侵犯的是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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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构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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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1、邓小平理论,是以邓小平为主要创立者、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题的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大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获得的与苏联模式不同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理论总结。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江泽民同志2000年2月25日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从全面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出发,首次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具体内容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3、科学发展观,是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战略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系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实际问题。科学地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发展战略、依靠力量、国际战略、领导力量等重大问题,是贯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外交、统一战线、祖国统一、党的建设等方面的系统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理论观点和战略思想,从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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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解析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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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方法说明

把沪深所有上市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对象,则其每股收益可以表示为:

每股收益=净利润总和/股本总和

设股本总和为S,相应净利润总和为B,对应的每股收益为A,

上式可以表示为:A=B/S

(1)为了更好地分析新股、配股和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影响,我们按照上市公司是否发生了新股发行、配股或资产重组等状态,将所有上市公司分成四组:

第一组为新股集合,记为N群体,其相应的股本总和、净利润总和与平均每股收益分别记为S1、B1和A1;

第二组为配股集合,记为P群体,其相应的股本总和、净利润总和与平均每股收益分别记为S2、B2和A2;

第三组为资产重组集合,记为Z群体(这里将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但同时属于当年上市新股或发生过配股的样本进行扣除),其相应的股本总和、净利润总和与平均每股收益分别记为S3、B3和A3;第四组为自然基本组,指不属于新股、未发生配股或重组行为的样本集合,即自然经营状态集合,记为J,其相应的股本总和、净利润总和与平均每股收益分别记为S0、B0和A0。

根据上述分类,则:S=S0+S1+S2+S3

(2)B=B0+B1+B2+B3

(3)由(1)、(2)、(3)式,我们可以得到:A=B0/S+B1/S+B2/S+B3/S=B0/S0×S0/S+B1/S1×S1/S+B2/S2×S2/S+B3/S3×S3/S=A0×S0/S+A1×S1/S+A2×S2/S+A3×S3/S

(4)等式(4)的含义为:总样本的平均每股收益等于相应组别的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相应组别的股本和占总股本的比重。

由等式(4)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到:A=A0×S0/S+(A1-A0+A0)×S1/S+(A2-A0+A0)×S2/S+(A3-A0+A0)×S3/S=A0×(S0/S+S1/S+S2/S+S3/S)+(A1-A0)×S1/S+(A2-A0)×S2/S+(A3-A0)×S3/S=A0+(A1-A0)×S1/S+(A2-A0)×S2/S+(A3-A0)×S3/S

(5)可以帮助我们更加透彻地了解新股发行、配股和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个存在的公司都有自然状态成分,新股、配股或资产重组是对自然状态施加了外力,这种外力影响了相应公司的业绩,其影响即为(Ai-A0),(I=1,2,3),对总体业绩的贡献为(Ai-A0)×Si/S,(I=1,2,3)。因此,可以阐述等式(5)的经济学意义,即:总样本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等于自然状态每股收益与各种外力对经营业绩的贡献之和;A0/A为自然状态对平均每股收益的贡献度,(Ai-A0)/A×Si/S,(I=1,2,3)为不同外力对平均每股收益的贡献度。

二、方法使用-具体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方法,对1999、1998年度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构成进行分析。1998年的有关结果如下:

每股收益=自然状态基础贡献+新股贡献+配股贡献+重组贡献=A0+(A1-A0)×S1/S+(A2-A0)×S2/S+(A3-A0)×S3/S=0.106+(0.321-0.106)×329.11/2394.81+(0.319-0.106)×368.64/2394.81+(0.270-0.106)×395.75/2394.81=0.196(元)表1:上市公司98年度每股收益构成项目自然状态基础贡献(815)新股贡献(107)

配股贡献(153)重组贡献(153)每股收益〔元〕每股收益构成(元)0.1060.0300.0330.0270.196构成比例(%)54.0815.3116.843.78100

注:自然状态上市公司指未发生重组、配股并扣除当年新股所剩余的公司。

按照同样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分别得到上市公司99年度的每股收益构成状况,有关结果见下面表格。

表2:1999年度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构成项目自然状态基础贡献(520)新股贡献(99)配股贡献(130)重组贡献(211)每股收益〔927〕每股收益构成(元)0.1210.0230.0240.0340.202构成比例(%)59.9011.3911.8816.83100

三、方法用来说明什么?

我们的方法主要用来说明两市所有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是如何构成的,即在不同年份的当年上市新股、配股、资产重组股、自然状态股等群体对总收益的贡献程度;进一步细化后,我们还能够看到这些不同群体的经营收益变化情况。另外,我们在分别计算出不同群体的每股收益情况,即可以进行横向比较,同时还可以作纵向分析。

下面,我们以计算出的98、99年度的数据来进行解释。

首先,从表1和表2看,99年相对98年发生的变化有:

一是每股收益有所增长,幅度为3.06%;

二是新股、配股群体对每股收益的构成影响下降,分别由98年的15.31%。16.84%下降为11.39%、11.88%;

三是资产重组对每股收益的构成影响显著提高,由98年的13.78%上升为16.83%。

其次,我们历史地来看,99年与98年比较,出现的变化有:

自然状态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99年显著高于98年,说明以后这类公司将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产生决定性影响;新股、配股类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有所下降,说明近年来上市新股的质量有所下降,进行配股的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有一定下降;资产重组类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在下降,说明重组效果的显著性在降低。

表3:历年每股收益比较单位:元项目自然状态新股配股重组每股收益

1999年0.1820.2980.2700.1610.202

1998年0.1060.3210.3190.2820.196

1997年0.1320.0530.0390.0150.239

1996年0.1740.0380.017-0.0030.226

这是初步得出的结论。当然,运用此方法还可以做更细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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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构成统计总体的个别事物称为什么

全文共 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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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统计总体个别事物称为总体单位。统计总体简称“总体”。统计所要研究的事物的全体,由许多具有某种共同属性或特征的个别事物组成。组成总体的个别事物称为总体单位。例如,研究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时,全部工业企业是一个统计总体,每一个工业企业是总体单位。

总体单位是客观存在的。同一总体中的各个总体单位至少有一个相同的特征,这是构成统计总体的必要条件。统计总体可以分为有限总体和无限总体。有限总体的总体单位是能够明确确定和计点清楚的。无限总体的总体单位是无限多的和无法计点清楚的。由于统计目的不同,同一事物在某种统计目的下是总体,在另一统计目的下则可能是总体单位。

总体和总体单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总体是整体,总体单位是个体。总体的特征是通过对总体单位归纳综合加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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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如何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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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什么的情况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下面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 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 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适用场所上存在一定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进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适用场所。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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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破产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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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欺诈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欺诈防范

破产欺诈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制约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破产程度的正常运行。对破产欺诈不仅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和制裁,更要从立法、司法、法律观念等方面强调预防。制裁与预防相结合,使企业破产步入正轨。在破产欺诈预防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清算组织的职能

清算组织是破产还债程序中临时成立的工作机构,清算组织负有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接收、保管、清理、估价等职能。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下逃避债务与清算组织不严格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有很大的联系。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清算组织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其登记造册。清算组织可依法强制财产持有人交付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及时汇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二)加大对破产欺诈行为制裁的立法力度

行为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既有直接因素,也有间接因素:既有主观上的动因,也有客观上的动因,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促成的结果。用立法的形式严惩破产欺诈行为,对破产企业逃避债务将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首先,对于一般逃避债务的破产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主要从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处理,视其逃避债务的情节、损害的程度,加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的力度。其次,对于严重的逃避债务,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和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中国有关破产欺诈的刑事立法还比较薄弱,条款规定的内容不明确,定罪量刑缺乏操作性。长此以往,必然助长欺诈行为,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做好破产法的宣传引导工作,使破产企业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

依法宣告破产是国家对社会商品生产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依法确认、处理破产案件,对于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理顺市场经济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淘汰资不抵债的落后、低效益甚至无效的企业,可以使生产、销售更为集中,优化资源配置,刺激竞争,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是对企业成立以来经营状况的否定,不是剥夺企业的再创制权、再发展权及企业职工的就业权。所以必须做好破产法律的宣传工作,使破产企业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面对市场经济、尊重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而又必然、自然的结果,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相反,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从而消除破产企业的逃避债务的想法和做法。

(四)用法律形式科学划定破产界限

所谓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所确定的引起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又称破产原因。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以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界限。企业是否严重亏损,不能仅以亏损额来判断,还要结合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四点应当注意:第一,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无清偿能力。第二,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第三,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对象众多而不是个别债权人,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资金周转不灵。第四,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清偿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无力清偿与资不抵债不同。资不抵债可以作为确认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参考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

(五)严格法律程序,认真审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同时提供企业的财产报告书、企业会计报表、债务清偿单和债权清单等足以说明企业亏损达到资不抵债的材料以及分析亏损的原因、经营形势和今后趋势、债权总额与债务总额比较情况。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供的破产申请材料之后,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广泛的了解,综合分析判断,有力地论证企业的亏损程度,防止申请人滥用破产申请,逃避债务。

(六)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超前预测

在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的迹象加以观察和分析,以防止破产企业先逃避债务,再申请破产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之,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克服破产临界期限内和破产程序中侵犯债权人利益观象的发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加强资产评估的社会公正性。评估的职责只能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资产的认定与作价应依规则进行,不由当事人协商作价,也不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定价。

第二,强化债权人会议,把好决策关。债权人会议既是对破产事务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又是对破产企业命运享有处置权的权力机构,同时还是破产程序的监督机构。

第三,严肃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本身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失去全部受偿的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处置破产财产只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经审查确认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债权人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优先受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在拨付破产费用后对破产财产的处分,则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曾就文明的发展,提出一个著名的进化公式:即文明只能在挑战——应战的模式中成长,应战的成功与否可以决定文明的命运。同样,正是在这一“挑战——应战”的模式中,破产法才发展成为今天这个样子,才在各国法律体系中成为不可或缺的有机部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推行破产法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传统的道德和习惯的力量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面前分崩离析,破产欺诈成为破产案件中一种变异而又正常的现象。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克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肌体的黑色幽灵,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将其置于同其他制度的相互联系中进行。

2、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对于妨害清算罪的客体,一般都认为它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也有人认为除此之外,它同时还侵犯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妨害清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它既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清算制度,又侵犯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妨害清算行为必须发生于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公司、企业一旦解散或者破产,即应进行清算工作。只有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能构成妨害清算罪。至于清算期间的具体界定,一般认为应当从清算组成立之时起,至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日止,也就是清算结束之日止。[8]

其次,行为人在清算期间,必须实施了妨害清算的行为,才能构成妨害清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清算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再次,行为人实施妨害清算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的后果。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不构成妨害清算罪。

(3)犯罪主体。有学者认为,妨害清算罪的主体不但能由公司、企业构成,还可由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构成,甚至还可由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构成,《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的规定是时间状语,并非主语,因此清算组的成员并未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9]笔者认为,通过对《刑法》第162条的立法语义分析,妨害清算罪的主体只能由公司、企业构成。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则属于代罚制。[10]

(4)犯罪主观方面。

妨害清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其隐匿的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而有意为之。过失不构成本罪。

3、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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