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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法律风险【汇集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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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避免踩雷,带你了解法币交易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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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过币的“韭菜们”都知晓,各大数字货币交易所基本都设有法币交易区,名称有叫OTC的,有叫C2C的,也有直名为法币交易区;还有一类专门只做法币交易的交易平台,如OTC365。作为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兑换通道,少了法币交易,韭菜们无法入场,获利者无法变现,因此法币交易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十分重要。几年前国家还没全面禁止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时,还没有法币交易这概念,各交易所还是用充值、提现的形式。

2017年央行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后,随着各大交易所迁移出海,法币交易就交给广大“兑换商”了(其实也是交易所无法提供支付服务了,想出的变通解决方案)。随着近年来国家打击网络犯罪的形势变化,法币交易区的雷越来越多、越来越大了。

一、什么是法币交易

本文所谓的法币交易是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简单说就是你拿人民币去买比特币或其他数字货币,反之亦然。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在2017年9·4公告前,国内各交易所还是用充值、提现的方式,以人民币为保证金交易各种数字货币;9·4公告之后,各交易所出海后为了规避风险,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兑换这一“任务”交给了客户和客户之间自行完成(因此叫C2C);同时更改了保证金形式,用某种数字货币作为保证金来交易其他数字货币,比如用比特币、以太坊或USDT作为保证金,这样就需要客户先把法定货币兑换为某一种数字货币,方可入场炒币。

一般法币交易有以下特点:

1、虽然是客户和客户之间交易,大部分客户仅是偶尔做兑换,但有一部分客户以此为业,充当职业兑换商的角色,大量频繁兑换;

2、法币交易时,客户点击兑换商挂牌确定购买数量和总金额,之后在限定时间内把“货款”打到兑换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微信账户),兑换商确认收到款后点击“放币”,相应的数字货币即划入客户账户;

3、交易所作为第三方担保和“仲裁”机构,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时币会被冻结,担保买家付款后有币可划;若卖家超时未放币可申请交易所强制划币,另外有争议也可提交交易所裁决。

二、法币交易区的雷

1、韭菜们的风险

作为小白和韭菜们,怀抱着一夜暴富的梦想拿血汗钱去炒币,不管是亏是盈,想下车不玩了,却有可能在法币交易区踩雷。有位炒币的朋友炒币赚了2、3万元,本想套现离场,可不曾想钱到账不久后银行卡就不能转账了,经查询才发现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了。由于法币交易时对方直接向卖币一方银行卡付款,如果对方资金“不干净”(存在合法性问题),卖币方的银行卡就可能被司法冻结。如果被冻结的只有几万元,公安机关又要求现场去解决,来回路费加吃喝可能就去了一大半,干脆放着不管;如果被冻了几十万,恐怕也没那么容易拿回来。所以啊,韭菜们就别梦想炒币致富了,就算真富了,这币也不好变现啊!

2、职业兑换商的风险

韭菜们可能也就是破财,但是以兑换为主业的职业兑换商们,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1)非法经营罪

在我国,偶尔私下交易数字货币并非违法行为,比特币和以太坊也被司法判决认定为合法财产(地方差异大,某些地方仍不承认),但是若以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为日常经营业务会不会有问题呢?央行的9·4公告明文禁止的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进行法定货币与代币之间的兑换业务,那么个人从事兑换业务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呢?对此法律界人士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难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口袋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那些专门从事法币交易的平台,如果为非法网贷、电信诈骗、赌博等平台提供支付服务的,必然是构成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兑换商经营的是USDT,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因为USDT等同于美元,兑换USDT即兑换美元。笔者认为不应把USDT当做外汇,因为USDT仅是币圈为规避币价波动、方便炒币而发行的代币,相当于赌场里的筹码。除非到美国找泰达公司兑换,否则持有者拿不到真实的美元,且USDT没有美元的货币属性和法律地位(根据央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9·4公告),不能作为美元对待。

(2)电信诈骗?

随着币圈的潮起潮落,越来越多人了解了数字货币,也催生了许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虚拟交易、投资平台(一般称其为“杀猪盘”)。这类平台为了逃避资金监管,让投资者去诸如火币等知名交易所购买比特币、以太坊、USDT,然后充值到平台进行交易或投资。这样一旦投资者发现被骗去报案,警方调查就会发现被骗资金流向了交易所的职业兑换商们。即便兑换商们最后可以全身而退,被啊sir带走调查一番怕是逃不掉,更糟糕的是如果说服不了啊sir,恐怕要体验一把铁窗泪了……

笔者认为,在知名交易所“营业”的兑换商若没有和不法分子存在共同故意,不应作为电信诈骗的共犯;兑换商出售给投资者的商品系数字货币且已交付完毕,投资者支付的资金是商品的对价;投资者拿着数字货币去投资被骗,骗走的财物已不是投资者支付的资金而是数字货币,因此兑换商收取的资金也不是赃款。

(3)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上文提到专门从事法币交易的平台,如果为非法网贷、电信诈骗、赌博等平台提供支付服务的,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在这些平台上活跃的兑换商们呢?如果他们没有和法币交易平台存在共同故意,仅仅是来赚价差的,是否会涉嫌犯罪呢?答案是可能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因为这类法币交易平台,往往价差远高于知名交易所,或者价差无异常但后台给予高额返佣;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因此,如果某个平台的价差诱人,兑换商们还是要考察一下交易对手换了币之后用来做什么,否则有可能踩到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这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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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全文共 3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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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典当行是一种短期融资渠道,俗话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谁都有手头紧的时候,当您急需用钱时或许典当行可以帮您解决燃眉之急。当然,其中也存在不少风险。下面,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2、典当超期何处去

案例:个体工商户徐某以自有车辆典当用于经营资金周转。此后,由于经营不利,徐某无法在约定的当期内按期赎当,典当公司也没有同意徐某延续当期。

由于徐某此后长期未归还当金,典当公司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归还当金及全部利息和综合费用。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按照有关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如果当户未能按期赎当或续当将导致绝当,典当行将有权通过处分当物收回当金和未付综合费用、利息等。然而,实践中也存在典当行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并不处分当物,而是继续要求当户清偿当金并加收综合费用和利息,此种行为是否应予肯定,相关争议亟待解决。

法官认为,绝当发生后,典当行通过处分当物,使当户从业已无法负担的债务中得以解脱。反之,如典当行不及时处分当物,而继续要求当户履行合同,实际上相当于扩大了当户本应负担的债务范围,故不应予以支持。

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2、典当超期何处去

案例:个体工商户徐某以自有车辆典当用于经营资金周转。此后,由于经营不利,徐某无法在约定的当期内按期赎当,典当公司也没有同意徐某延续当期。

由于徐某此后长期未归还当金,典当公司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归还当金及全部利息和综合费用。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按照有关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如果当户未能按期赎当或续当将导致绝当,典当行将有权通过处分当物收回当金和未付综合费用、利息等。然而,实践中也存在典当行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并不处分当物,而是继续要求当户清偿当金并加收综合费用和利息,此种行为是否应予肯定,相关争议亟待解决。

法官认为,绝当发生后,典当行通过处分当物,使当户从业已无法负担的债务中得以解脱。反之,如典当行不及时处分当物,而继续要求当户履行合同,实际上相当于扩大了当户本应负担的债务范围,故不应予以支持。

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1、典当文件名目多

案例:吴女士办理典当的过程中,典当公司既向吴女士出具一份当票,又与吴女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然而,当票与借款合同在费用和利息收取方面的约定并不一致。

此后,因吴女士未能按期还当,典当公司便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诉讼中,典当公司主张以借款合同为准,吴女士则主张按当票内容履行。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吴女士的诉讼主张。

法官解析:实践中,围绕典当交易同时产生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三类,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当票。

其中,借款合同通常规定当金数额、利息及综合费用计算方式、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等内容。担保合同主要对当物、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作出约定。当票则记载有当金、当物和当期等内容。三份文件的记载内容理应相互一致,但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三类法律文件的记载内容互相矛盾,这时应以何种文件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成为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

法官认为,从规范行业行为和保障交易安全考虑,应严格将典当行与当户间的权利义务内容限于当票明确记载之内容,即应将当票本身作为合同。如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内容与当票不符的,当事人应以典当关系为基础提出权利主张。

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4、当物收取需谨慎

案例:孙先生将一套房产典当,典当公司与孙先生办理完毕房产抵押手续后,向孙先生提供了当金。孙先生所出当的房屋,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其妻子并不知晓孙先生将该房屋典当,孙先生也未将房屋权属情况明确告知典当公司。

之后,孙先生的妻子以典当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典当无效。经审理后,法院没有支持孙先生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当户向典当行提供当物,是典当行向当户提供当金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如果当户将其并不享有处分权的当物提供给典当行,则有可能招致第三方向典当行提出权利主张,典当行由此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因此,典当行在收取当物的同时,理应对当物的权属状况进行仔细审查。然而,一旦典当行所收取的当物本身发生权属争议,那么典当交易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该问题争议颇多。

法官认为,当户对当物无权处分,将导致典当行错误收当,但典当合同的效力并不应受到影响。究其原因,错误收当并不损害当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是导致典当行的债权丧失了物的担保,当户依据当票所应负担的债务范围并未改变。现代典当行是一种短期融资渠道,俗话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谁都有手头紧的时候,当您急需用钱时或许典当行可以帮您解决燃眉之急。当然,其中也存在不少风险。下面,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4、当物收取需谨慎

案例:孙先生将一套房产典当,典当公司与孙先生办理完毕房产抵押手续后,向孙先生提供了当金。孙先生所出当的房屋,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其妻子并不知晓孙先生将该房屋典当,孙先生也未将房屋权属情况明确告知典当公司。

之后,孙先生的妻子以典当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典当无效。经审理后,法院没有支持孙先生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当户向典当行提供当物,是典当行向当户提供当金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如果当户将其并不享有处分权的当物提供给典当行,则有可能招致第三方向典当行提出权利主张,典当行由此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因此,典当行在收取当物的同时,理应对当物的权属状况进行仔细审查。然而,一旦典当行所收取的当物本身发生权属争议,那么典当交易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该问题争议颇多。

法官认为,当户对当物无权处分,将导致典当行错误收当,但典当合同的效力并不应受到影响。究其原因,错误收当并不损害当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是导致典当行的债权丧失了物的担保,当户依据当票所应负担的债务范围并未改变。

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3、当金缩水有说法

案例:某贸易公司办理典当时,典当公司所出具当票中记载当金数额为60万元。然而,贸易公司实际收到的当金数额只有55万元。之后,因贸易公司未按时还当,典当公司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60万元当金。

在庭审过程中,贸易公司只同意归还实际收到的当金55万元。对此,典当公司认为当金数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付款时预扣了部分综合费用和利息,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典当公司的主张。

法官解析:一般而言,当户有权取得的当金数额,应以当票的记载内容为准。在当户向典当行归还当金时,还需依约支付综合费用和相应利息。典当行处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实际支付当金时采取预扣综合费用或利息的方式,因此,当户实际从典当行取得的当金数额,时常少于当票中的记载数额。此种做法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存在激烈争议。

法官认为,如果实付当金时预扣利息,则应类推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借款预扣利息的规定,即预扣部分不再作为当金本金;如果实付当金时预扣综合费用,相关规范文件中对此种做法并未予以禁止,因此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当金本金的数额仍可以约定为准。

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3、当金缩水有说法

案例:某贸易公司办理典当时,典当公司所出具当票中记载当金数额为60万元。然而,贸易公司实际收到的当金数额只有55万元。之后,因贸易公司未按时还当,典当公司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60万元当金。

在庭审过程中,贸易公司只同意归还实际收到的当金55万元。对此,典当公司认为当金数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付款时预扣了部分综合费用和利息,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典当公司的主张。

法官解析:一般而言,当户有权取得的当金数额,应以当票的记载内容为准。在当户向典当行归还当金时,还需依约支付综合费用和相应利息。典当行处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实际支付当金时采取预扣综合费用或利息的方式,因此,当户实际从典当行取得的当金数额,时常少于当票中的记载数额。此种做法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存在激烈争议。

法官认为,如果实付当金时预扣利息,则应类推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借款预扣利息的规定,即预扣部分不再作为当金本金;如果实付当金时预扣综合费用,相关规范文件中对此种做法并未予以禁止,因此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当金本金的数额仍可以约定为准。

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1、典当文件名目多

案例:吴女士办理典当的过程中,典当公司既向吴女士出具一份当票,又与吴女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然而,当票与借款合同在费用和利息收取方面的约定并不一致。

此后,因吴女士未能按期还当,典当公司便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诉讼中,典当公司主张以借款合同为准,吴女士则主张按当票内容履行。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吴女士的诉讼主张。

法官解析:实践中,围绕典当交易同时产生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三类,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当票。

其中,借款合同通常规定当金数额、利息及综合费用计算方式、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等内容。担保合同主要对当物、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作出约定。当票则记载有当金、当物和当期等内容。三份文件的记载内容理应相互一致,但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三类法律文件的记载内容互相矛盾,这时应以何种文件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成为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

法官认为,从规范行业行为和保障交易安全考虑,应严格将典当行与当户间的权利义务内容限于当票明确记载之内容,即应将当票本身作为合同。如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内容与当票不符的,当事人应以典当关系为基础提出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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