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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属于传销吗汇编4篇

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如何制作属于自己的网红头像,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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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传统文化属于传销吗

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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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来以诚信、仁义的儒家思想标榜自己,历史上以诚信、仁义取得天下的统治者也不在少数。这也是很多传统传销组织在洗脑所说的话,他们经常自称是在弘扬传统文化,那么,传统文化属于传销吗?

小编肯定的答复,传统文化显然不是传销。

传销就是一个微型的社会,一堆人聚在一起,推出一个类似精神领袖的讲师,虚构一个故事,然后用这个故事,来链接这个微型社会的人,高强度的思想控制和适当的人身控制,阻断外界信息对其进行干扰。但是因为现代社会,通信过于发达,完全阻断外来信息的干扰变得越来越困难,当传销这个意识形态,就像马克思主义对于中国普通大众失去吸引力,不能有效的契合这个微型社会的个人内在的思想逻辑的时候,就需要对原有的意识形态进行修正,以便于更有效的控制这个群体之中人的思想。

而传统的儒家文化,忠孝节义之类,作为大部分中国人思想意识形态的底层代码,自然就是用来契合他们所宣扬的那个传销的主意识形态最好的增补剂了。

所以,传销不仅违背中国传统文化的优良基因,而且对人的思想、行为造成病毒性的伤害。传销人员是一群可恨又可悲的人,他们本身很可怜,同时又可憎,在他们那里欺骗是常用的手段,事后还要说是善意的谎言,好像只有他自己才是智者,别人都是傻瓜,需要用这种谎言来诓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销本身就是对中国诚信文化、优良传统的亵渎。

根治传销的危害,这个是国家的层面的问题,只有人人创业,国家帮扶,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利用好这个机遇国强民富才是正确的道路。

以上内容由为您整理,稍后,将给大家介绍预防传销的方法有哪些,欢迎登录我们网站了解更多传销陷阱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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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云在指尖商城是不是属于传销

全文共 8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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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在指尖”微信公号与普通的微信公号并无不同。它通过了腾讯官方的认证,公司全称为“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4年9月成立,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综合商城”,云在指尖是什么呢?近期“云在指尖”在微信上流传地很火,它给出的盈利模式非常吸引人,当一个人分享给下级并让其消费满128以上时,便可以拿到40%的利润,下级分享给他的下级并让其消费时,便又可拿到10%的利润,一共到八级都可以拿到利润,人人如此,其实云在指尖属于网络传销,单个人涉案金额小,一般就几百到几千,受害者清醒之后也只能哑巴有苦说不出,自认倒霉,还有国家在网络相关法律滞后,反传销相关法律滞后。实质就是传销,就是违法反道德,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云在指尖商城是不是属于传销吧?

云在指尖商城是属于传销,家住湖南某县的刘先生关注“云在指尖”有一个多月时间。他告诉记者,这个商城最独特的地方,是其会员机制。一个多月前,刘先生的表姐向他推荐了“云在指尖”,只要在该网络商城消费128元的产品,就自动升级为“指尖管家”,参与公司80%的利润分配,可以拿八代的奖金。

按照“云在指尖”的会员机制,当你推荐一个人成为“指尖管家”(第一代)时,你可以拿40%的利润,当你的第一代管家推荐一个管家(第二代)时,你可以拿10%的利润。第三代至第五代,都可以提取10%的利润。第六代拿8%的利润,第七、八代拿6%的利润。

“加入以后,我就每天在朋友圈发送商城产品链接或者二维码,等着好友点击链接购物,或者加入‘云在指尖’。”刘先生说,包括自己在内,很多人一旦消费128元成为管家后,就想方设法吸引别人消费,自己拿提成。“云在指尖”推崇的就是让会员去锁定别人,发展代理商,获得层级报酬。

“云在指尖”销售的产品种类繁多,从服装、食品、化妆品到小家电,可谓五花八门。它宣称采用厂商直接到消费者(F2C)的销售模式,由品牌厂家直接对消费者发货,价格实惠。而很多消费者反映,该商城的产品价格有的明显高于超市价格,有的是杂牌产品,质量没有保障,消费者维权困难,其实已经被定性为网络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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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一方传销所负债务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全文共 2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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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王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是否适格;二是王某应否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

1997年8月25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3年春节过后,张某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张某于2004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刘某借款,刘某从邮局给张某汇款20000元。2005年7月20日,王某以张某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张某所有,债务也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2006年9月23日,刘某在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王某应诉认为,应驳回刘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事先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并且自己与张某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同时,在离婚时协商婚后债务由张某个人偿还,所以刘某不应该将自己列为20000元借款的共同被告,自己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

3、王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张某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并且在离婚时双方协商债务由张某偿还,但张某向刘某西借款时,一是王某与张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也即,该笔借款系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二是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没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和债务,且即使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和债务,刘某又不知道。因此,刘某将王某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4、王某不应对刘某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学理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有合法经营、非法经营与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掺和在一起的情况,这就给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带来许多困难。如本案中,张某参与的传销经营就属于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因为传销在国外又称直销,传入我国后,立即发生了异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的特点,进行非法经营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对此于1998年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对传销经营活动坚决予以禁止;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了《禁止传销条例》。由此可见,传销目前在我国属于禁止性经营活动。

因此,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必须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下,根据当事人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非法性和禁止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即: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意见》第四十三条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或禁止性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或禁止性经营活动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事先并不明知,或虽事后知道但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刘某的20000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在于:

一是从张某是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瞒着王某的,也即王某事先对张某的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

二是王某没有共同参与张某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也即该笔债务是张某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

三是从王某因张某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某得知张某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四是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张某和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王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驳回刘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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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怎样的微商属于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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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微商一直以来就被各种争议所包围,营销方式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监管,而相关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的这几种情况,虽然和传统的传销不尽相同,但怎么看都有点传销的影子。那么,怎样的微商属于传销呢?

微信中疑似传销的营销模式普遍采用分级代理制度:

1、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

2、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而最高等级的代理商则需要一次拿货数万元以上;

3、成为代理后,就可以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别的代理依靠发展下级代理获得的收入越多。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胡左浩介绍说:“判断是正常的经营、正常的朋友代购还是传销,要素之一就是它的盈利模式是不是靠发展下线、发展人头,或者说是不是我们所说的一种金字塔型的盈利模式。

国家反传销救助中心网负责人表示:”微信传销比传统传销更可怕,但是很多人把它宣传起来,让人感觉既轻松又容易又简单……“。

当然,作为新兴的微商,肯定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微商并非一无是处,但是微商的确在发展过程中被人利用并有不可收拾的地步。

某些微商一方面利用宣传手段积极吹捧微商的繁荣昌盛,几年内干掉淘宝;一面却在积极的谋取自己的利益;而微信官方似乎也并没有十分行之有效的行动来阻止或者引导这个发展趋势。作为最终大部分的普通受害者,一旦上当受骗,只能是投诉无门,欲哭无泪。

但是也不能笼统的说微商代理就是传销,经销模式就是传销。如果真的这样定义的话,那么传统企业用了上百年的代理经销模式都是传销了,问题根本就不再这里。而在于每个微商人的目的,能否诚信经营,产品能否经得起检验,能否符合市场正常的物价交换,不欺骗不忽悠,不是在透支自己的诚信。

因此,认为,国家法律应该积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微商的合理发展。在微信方面也能正确引导微商的发展,微商的从业者也能自律要遵守道德与法律,不做有危害于社会和他人的事情。对于普通的用户,更应该擦亮自己的眼睛,积极举报不法行为,揭露微商骗局,让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不受伤害。

稍后,我们将给大家介绍常见的网络传销有哪些,欢迎关注这部分传销陷阱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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