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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讨债起诉多久结案(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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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一名主妇起诉离婚后才知道丈夫年薪300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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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今日发生在北京的一起正常的离婚案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也让众多的网友议论纷纷,起因是由于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中,男方称只剩下10万块钱的存款,在经过缜密的调查之后,发现此人年收入达到300万,更让人感觉惊讶的是直到离婚的时刻,妻子却不知晓丈夫年薪如此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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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离婚诉讼案发生在北京团河法庭,在双方财产判定时, 男方称只剩下存款10万,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的财产,女方是家庭主妇对丈夫的财产具体数目无从知晓,为了保障女性在离婚时能够获得的财产利益,法院对男方的具体年薪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过银行以及公司的配合,发现男方年收入300万,并在隐瞒收入的基础之下,利用取现金的方式转移收入。法院最终的判决认定此财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女方可以拿到60%的未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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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判定法院法官有了最新的解释,,离婚案件当中,大部分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会对双方的财产存在隐瞒情况和财产未知情况。一方故意隐瞒财产,一方无从取证,在离婚案件当中会影响双方和公共财产支配,根据最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67条第1款规定,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展开查询和取证,在获得了部分和单位的协助之后得到真正的财产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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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财产不了解的状况,最大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当中有一方会存在转移变卖,甚至是隐藏共同财产的情况,更严重者会伪造共同债务的方式进行非法侵占,在夫妻离婚诉讼案件时,会影响对方的共同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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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土地确权纠纷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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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确权纠纷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吗?

土地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以处理争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农村。

以上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由提供,希望大家能采纳,关于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我们下期继续给大家解答,请注意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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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以生效判决证据虚假为由另起诉讼属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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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是指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重复起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能否主张甲医院提供虚假证据,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赵某是否享有诉权?

以已生效判决中的证据虚假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证据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判决既判力的变相违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属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当事人又起诉的,应当通过再审途径解决。因为本案表面上与前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不同,似乎可以构成新的诉讼,但实质上,本案的诉讼请求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因为本案中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意味着前诉中的证据虚假,由此形成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同样不能成立。

因而本案表面上是要求甲医院赔偿损失,但诉讼请求指向前诉判决的既判力。因而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如果认为证据认定错误,可以通过申诉再审程序进行救济。

而且,以生效判决中证据虚假为由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的概念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包含禁止重复起诉和确定判决既判力的作用,是两种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事”的判定标准是案件主体的同一、诉讼标的同一和诉讼请求的同一性。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与前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同,后诉主体是甲医院,诉讼标的是依据郭某与甲医院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资料的真实性,诉讼请求是要求甲医院承担因伪证而形成的侵权责任,与前诉并不构成“一事”。

但实质上,前后两诉的诉讼争点均是证据的真实性。在前诉已经对甲医院出具证据进行认证的情况下,后诉虽然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不同,但实质上的争点相同,在前诉已经对争点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后诉再次对证据真实性提起诉讼,就可能在实质上否定前诉,从而构成重复诉讼。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24条。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案情】

赵某与郭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赔偿郭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另行起诉郭某治疗过的甲医院,其认为甲医院为郭某提供虚假的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篡改和覆盖过的病程记录和模仿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该医院的行为使郭某得以借助民事诉讼的机会获得赔偿,造成赵某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甲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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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孕妇在商场摔跤导致骨折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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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要是在逛商场的时候不小心摔倒,摔倒后发现身体有骨折等现象,那么孕妇在商场摔跤导致骨折如何起诉?的小编为你讲述这个问题。

首先,商场的经营者有义务为进入商场购物的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如商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三个方面:

1、应该提醒购物的顾客路面光滑,注意滑倒,可以通过设置警示牌的方式进行提醒。

2、保证商场内不存在致使顾客摔倒或者滑倒的安全隐患,比如积水或者香蕉皮等。

3、顾客在商场内滑倒或者摔倒应及时救助。假如商场管理人员已尽到上述所讲的责任,则商场已经可以认定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有个关键点是你是在商场摔倒,那就需要考虑你当时摔倒的位置是否属于商场的区域,如果不属于商场的区域,是属于公共区域,商场对该区域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商场也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再次,你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周围的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和并且要保持注意的义务,同时需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如果你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摔倒,你也是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如商场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你可以要求商场管理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如你现在骨折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本案中你对于你的骨折与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报警也不影响你方主张权利,只是缺少了对于现场固定证据的环节。

孕妇商场摔倒至骨折可以按照上述的方式去维权处理,如果你对这些商场安全小知识不了解,那么不用担心,这里有很多这种事件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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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劳动仲裁生效后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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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那么,劳动仲裁生效后还能起诉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劳动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实行一裁终审的劳动争议所作出的裁决,用人单位在可以在收到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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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发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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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刑事辩护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的类型

无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有权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发力点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介入,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自己的当事人而言是最好的处置结果。

曾经流行一句话叫:“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在当事人朴素的权力位阶观念中,公安法院的权力大,检察院的权力小。乍一看,检察院不负责抓捕,只负责把案子起诉到法院,能不能判,怎么判还得交给法院决定,所以有的律师没有把审查起诉阶段作为重要发力点。

这是认识上的误区,也是律师辩护策略的失误。事实上,审查起诉是诉前对侦查成果的检验和把关,决定法院审判的范围大小,对案件有重大的定性定量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发力点

检察官不仅是站在辩护人对立面指控犯罪的公诉人,也是监督侦查和审判活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者。因此,律师要充分认识到审查起诉对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作用,学会利用检察机关的作用,巧妙为自己所用。

具体而言,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发力,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1、定罪存在争议时的罪轻辩护

刑法对一些犯罪规定的罪状存在“相似度”,案件事实存在复杂性,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难免有模糊地带,引发争议和分歧。检察院一旦确定了定性意见,在庭审中会力争到底,法院一方面要维系与检察院的良好关系,另一方面不愿在判后引发因检察院抗诉带来的改判风险,所以判决时对这种案件不会改变起诉书的定性意见,除非指导性的参考案例存在明确相反的指引。

律师如果做轻罪辩护,那么与其在庭审上与公诉人针锋相对、争辩不休,不如在审查起诉时充分表达意见,以求影响和引导检察机关作出轻罪指控。

以故意伤害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为例,根据笔者对近三年办理的相关案件数据,故意伤害、随意型寻衅滋事案件共计54件,其中有9件在事实、情节上存在极大相似度,5件被定性为故意伤害,另4件被定性为寻衅滋事;其中有13件的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定性不一致,比如公安机关认定寻衅滋事,检察机关改为故意伤害起诉,但判决书与起诉书在定罪上一致。

2、量刑缺乏明确“跨档”标准时的罪轻辩护

刑法对一些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这些犯罪的量刑辩护存在很大空间。比如,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在办案实践中通俗地称之为“跨档”量刑,意指升格适用加重情节),现有的司法解释只对网络赌博犯罪中的“情节严重”规定了明确标准,但是如何认定其他场合下的开设赌场罪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同样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

所以在部分情形下,法院认定上述犯罪是否构成“情节严重”,遵循的原则也是与检察院的指控保持一致,即检察院指控,则认定;检察院不指控,则不予认定。因此,这些案件的量刑辩护最佳时机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要检察院接受了辩护意见,不作出升格适用加重情节的指控意见,那么就等于预先排除了一颗在庭审辩论中会引爆的“地雷”。

3、对存疑时的剔减辩护

审查起诉就是对侦查成果的诉前把关,如果检察院发现证据存在问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剔除存疑部分,对证据确凿部分提起公诉。对检察官而言,在退侦无果之后再剔除存疑部分起诉,似乎更符合法律规定,更体现其勤勉、尽力履职。

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承担着过量的刑侦任务和巨大压力,一般在案件侦查完毕之后希望在审查起诉时“一次过关”,而不愿再将案件重新“回炉”,所以在很多情形下,检察官在决定是否退侦时会考虑侦查机关当时的压力和工作量,不会轻易作出退侦决定。

在这种客观环境和心理因素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跟检察官充分沟通,提出直接剔减存疑部分后起诉的意见,容易被检察官接受。

对侦查机关而言,只要剔减存疑部分不影响到定罪,就不会产生不快。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检察院决定退侦,那么对当事人而言存在不利风险,退侦的次数越多,对当事人越不利。

一旦起诉后,如果法院判决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剔减,就很可能会影响到检察院的办案质量考核考评,这个时候检察院就跟案件结果有了考核考评上的利益关联,一般会据理力争,绝不退步,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剔减存疑部分就会事倍功半。

4、申请调取有利己方的证据

律师调取的证据在法庭上很难被采信,因为一方面法官认为律师有经济利益追求,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益关联,他们更愿意相信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另一方面一些律师取证时没有严格遵照刑事证据的法定要求,以致这些证据在形式、来源等问题上受到公诉人的质疑。

试举一例,检察院指控周某无故邀集多人打伤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辩解因三角感情纠纷引起,是事出有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该证言证明周某、王某与同一名女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但两名证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中并未提及此事。证人解释,之所以在之前没有提及此事,是因为在接受询问时,王某一直守在旁边,所以她们不敢说。

辩护律师搞这样的“庭审袭击”,其实是一招“臭棋”。

第一,这两份证人证言和之前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自相矛盾。

第二,证人解释说她们在侦查阶段接受询问时,王某在旁边守着,所以她们不敢说。这实际在指证公安机关询问证人时违法,但辩护律师和证人拿不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公安机关只要出具一个关于询问取证过程合法的情况说明就能过关。

第三,案件被提起公诉,说明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是以检察院的名义推进,指控成功与否与检察官在办案考核考评上存在关联,检察官势必站到了和侦查机关同一的立场上,辩护律师突然提交反证,检察官会死扛到底。

第四,法院在言词证据翻供悔证时倾向于相信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除非辩护律师提交了其他客观证据能够印证反证本身的真实性。

所以,辩护律师如果要收集有利证据,最好在审查起诉时提出申请。在这个阶段,检察院正处于客观的超然状态,检察院对相关疑点和反证,一般会依据职权去取证查实。

5、要求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的维权辩护

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仍存在追缴违法所得的任务指标和返成奖励,所以有一些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时存在过度追缴、违法追缴的现象。

辩护律师对这样的问题,往往选择在法庭上提出来,但是法院一般都会在判决书回避这个问题,或者暗地里以不给被告人判处缓刑为由向辩护律师施压,要求律师放弃这个辩护意见。

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收缴的违法所得必须经过法院判决认定并没收才行,所以公安机关往往会同意跟法院共享地方政策中允许的返成奖励,这时候辩护律师如果在法庭上提出要求返还多扣缴或者不应当扣缴的被告人财产,一些法院都是极力回避的。

而公安机关很少愿意和检察院分享上述返成奖励,所以检察院一般在这个过程中能够保持客观立场,如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意见,要求返还多扣缴或者不应当扣缴的被告人财产,那么检察院就此依法作出答复和处置的可能性更大。

6、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和不起诉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一旦和解,就会得到法定从宽处理。就终结案件的程序意义来讲,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起诉;在法院审判阶段可以免刑。

免刑判决意味着当事人的户籍管理信息、人事档案等个人档案信息中仍会记入犯罪记录,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影响,但如果作出不起诉,那么当事人个人档案信息中就不会被记入犯罪记录。

比如交通肇事案件,许多地方的交警部门在核查吊销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的驾照时,采取的标准就是是否受过有罪判决,如果是不起诉,则无需吊销驾照。

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介入,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自己的当事人而言是最好的处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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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物业可以起诉业主破坏承重结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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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装修季到来之后,每个小区总会出现几个违规装修的业主。有的甚至将室内的承重墙砸掉,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物业可以起诉业主破坏承重结构吗?下面小编为您介绍。

主破坏承重结构违反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管理协议书的约定。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下发装修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业主将承重墙恢复到原有结构标准。如果业主拒不执行,物业可以起诉违规装修业主,要求判令其恢复原状。

主破坏承重结构违反了协议约定,也影响了楼体安全,故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恢复原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物业有权利要求业主整改违规装修,如果业主并没有及时将破坏的承重结构恢复原貌,或者压根儿就没有恢复,物业起诉业主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希望大家看过小编的介绍之后,能够真正意识到违规装修的危害性。装修的时候千万不要破坏承重结构,如果物业要求恢复原貌也应该执行。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除了承重墙之外,还应该注意对私搭乱建的管理,具体可以在物业服务小知识中获得更多有价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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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土地确权纠纷起诉的好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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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确权纠纷起诉好处有哪些?

遇到土地确权纠纷以后要起诉解决,起诉解决也是有好处的,以下是土地确权纠纷起诉的好处;

1、可以更多了解和掌握农村土地法律知识。

2、可以更有利于依法维护个人的土地权益。

3、可以懂得农村土地使用的条件和审批,了解合法用地和非法用地。

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坏处:(应该说是弊端合适)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也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恶化。

土地纠纷的,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想了解更详情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这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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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住宅采光不达标可以起诉吗 如何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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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化进程正在加速,一些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已基本完成,但尚存部分低、多层住宅,这些低、多层住宅区因四周新建高层林立而形同城市盆地,其居民采光权益和房屋价值受到侵害、挤压,相关诉讼增多。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问题的法律知识。

城市住宅相邻采光妨害纠纷的起因与特点

城市住宅相邻采光妨害纠纷案的起诉事由大致有四种:

一是在规划许可合法、开发商建房亦符合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相邻业主以其住宅采光时间比被告建房前有所减少而起诉。

二是在规划许可合法、开发商违反规划建房的情况下,因高楼业已建成不可能拆除,相邻业主以开发商违规建房妨害其采光而起诉。

三是在开发商按规划许可建房,但该规划许可被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因大楼不能拆除重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又未获国家赔偿,故向受益开发商起诉相邻妨害赔偿。

四是规划许可被行政判决确认违法,而开发商又违反该规划许可建房,因大楼拆违重建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未获国家赔偿而以相邻采光妨害起诉开发商。

此类相邻案件的特点是:1.群体性。被摩天大楼遮挡的住宅业主们往往基于共同利益而抱团诉讼。2.涉稳性。此类纠纷涉及开发商、地方政府与相邻居民的利益矛盾,如处置不当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和群体上访。3.损失补偿复杂性。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相邻采光妨害的构成、采光时间的减损量,以及如何计赔损失额,目前无相关规定可依。

关于城市住宅相邻采光妨害纠纷的法理解读与法律法规梳理

住宅相邻采光妨害指不动产上相邻建筑各方应当为他方从室外采进适度阳光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一方建筑物妨害了相邻方住宅合法拥有的日照时间长度,对此应按相邻关系加以调整。

【相关法条】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把不动产的通风、采光确定为相邻关系范畴。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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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应予酌定不起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权规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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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酌定不起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上述立法缺陷产生三个方面的后果:

一是违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法关系。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院没有权力否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在酌定不起诉案件中,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应体现在根据被害人提起的自诉,审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不起诉依据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不起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

二是影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效力。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作出,案件公诉程序即告结束,被不起诉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而被害人提起自诉,又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导致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三是损害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一旦宣告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应不会再因其犯罪行为而给其本人、家庭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将会受到影响。如果被害人以提起自诉相要挟,提出更多赔偿等要求,会损害被不起诉人的利益。

鉴于上述原因,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被害人的自诉权进行规制。第一,设定被害人自诉权行使的期限,规定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的一定期限内有权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明确法院对于被害人不服酌定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案件的审理范围,规定法院只能审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

规制被害人的自诉权,是否会导致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导致被害人告状无门?笔者认为,通过完善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可以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有效平衡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的权益。

一是保障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权。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吸纳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充分听取其意见,有利于减少被害人可能提出的申诉、自诉。在当事人和解案件中,加害人、被害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检察机关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不起诉。如果被害人已经得到充分赔偿并对加害人出具谅解书,或者被害人请求对加害人不起诉的,被害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反悔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二是告知被害人不起诉决定的内容及救济权利。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并听取其意见。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包括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被害人的救济权利等。

三是上一级检察机关、法院制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被害人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上一级检察院、法院通过审查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力。

应予酌定不起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权规制吗?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意味着存在犯罪事实,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害人影响很大。

为保护不起诉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对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有自诉权,这一规定在立法上存在明显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被害人行使自诉权没有期限限制。被害人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后,只要没有超过犯罪追诉时效,任意时间提起自诉都是有效的。

第二,法院审理被害人自诉案件没有根据自诉理由区分审理范围。在被害人不服酌定不起诉决定提起的自诉案件中,法院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存在冲突。被害人一旦启动自诉程序,法院必然要受理、立案并开庭审理,至于具体审理什么,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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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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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知识。

1、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重合案件。

这类案件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例如公民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某公安机关对公民乙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作出处理,并同时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其损失。与第一类重合案件不同,这类案件中的民事问题不是作为附属问题而是作为附带问题出现的,即由于某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关联。目前,诉讼实践中常见的是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重合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类案件中既存在着行政争议,也存在着民事争议,但行政争议处于核心地位,民事问题只是作为附带问题出现的。第二,此类案件中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有特定的关联性。第三,这类案件中的行政问题和民事问题可以分离,行政审判不以民事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民事问题的解决也不以行政问题的解决为先决条件。

行政案件的属性: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争议的全部属性。与行政争议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即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的程序。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起诉,请示解决该项争议,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件者,决定立案处理。故此,原行政争议转化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端,它决定着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享有诉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取得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权。因此,正确认识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争议能否立案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很显然,这四个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依此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3、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的重合案件。

这类案件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不服行政裁决的争议案件。具体有三种:其一是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民事侵权赔偿裁决而引起的争议案件;其二是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土地、房屋等行政确权裁决而引起的争议案件;其三是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土地、房屋等征用补偿裁决而引起的争议案件。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的重合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类案件中最原始的争议是民事争议,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第二,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相联系,行政争议因民事争议而发生。第三,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只有同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当事人提讼的目的才能实现。

解决民事争议是最终的目的,但如果忽视行政裁决的存在,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不作判决,则法院的判决和行政裁决不一致时,民事争议得不到真正解决。同样,如果只解决行政争议,法院不直接对民事争议作出判决,诉讼的目的难以实现。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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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在民事诉讼中,当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时,行政问题即作为附属问题出现。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时,人民法院首先要解决该抽象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另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证据时,也需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鉴别。这里,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即发生重合。

目前,民事诉讼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这一附属问题的主要有:涉及工地、房屋、山林等不动产产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这类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类争议案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争议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不由行政行为引起。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民事争议变得更加复杂。第二,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行政问题具有重要地位,是民事审判的前提。不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民事审判无法进行。第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没有直接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以行政行为违法为抗辩理由。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

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

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3、适用的程序法不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审理刑事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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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浅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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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开庭审理,依据查清的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一种否定评价。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知识。

驳回诉讼请求的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1.2015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民事诉讼法(2)

浅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一、被告住址(住所地)或者姓名(名称)错误或者错列误列被告

1.被告姓名或名称正确,但住址或住所地错误的处理方式。原告提供与被告无任何联系的住址或住所地,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或住所地的,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法院申请查询的,法院应当依原告申请予以查询。

浅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2.被告姓名或名称错误,或者因住址或住所地不明导致无法判明姓名或名称真假的处理方式。该住址或住所地确无诉状上被告此人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情况。否则,以无“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是,2003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指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04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指出:“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上述司法解释涉及的内容不一致,应以时间先后作为判断效力的依据,且《批复》内容具有针对性,无需针对不同情况区分适用。只要当事人确定仅住址不明确,应予公告。即便债务案件,可以通过户籍或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简而言之,住址不详,公告送达;被告不明,驳回起诉。适用时应以《批复》为准。

3.错列或误列被告的处理方式。在有多名被告且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法院受理依据的案件中,为取得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有的原告随意将一名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诉至法院。遇有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目前没有统一的裁判方式。有人认为,因民事诉讼法已经取消了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关于更换当事人制度,故应判决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该名被告不存在,受诉法院管辖的依据也随之消失,此时,受诉法院应依职权将载有其余被告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能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应当裁定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裁定时,可以将错列或误列被告的情况作为依职权移送的理由,而不要单独先作出驳回判决,再作出移送裁定,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二、原告主体不适格与被告主体不适格

1.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细化为“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系对向法院起诉的原告资格提出要求,而未针对被告。

例如,在抚育费案件中,母(父)亲诉父(母)亲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诉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支付或增加抚育费的情况时有出现。这种情况表明双方没有抚育和被抚育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属原告主体不适格,后者属被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前者属原告没有抚育费起诉权,应裁定驳回起诉;后者有起诉权但属诉错或错列对象,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事实上,原告告谁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是否适格是法院审查的问题。原告所诉对象存在,即可认定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其诉讼主体地位当无异议。

至于该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权者或义务人,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起,作为实体审理和实体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只要原告明确“本案”即受害或受损事实与被告有关,在立案时,无需理解为被告必须是民事责任或履行义务的承受者。如果送达的住址内确有被告此人,但现有证据证明此人与原告无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是本案被告;或者双方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双方约定的履行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等。

这就存在着原告坚持认为此人就是“明确的被告”,也有“具体的事实、理由”等判断,和法院认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等判断的矛盾冲突。此时法院的判断是建立在原告有起诉权的基础上并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作出的,故应作实体处理。只要被告不是实体法律关系中义务承担者,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种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事实属待证事实、原告认为是事实的事实,其依附的证据仅属起诉证据材料性质,没有规定必须是胜诉证据。从比较法角度看,世界主要法制发达国家都不把是否有证据作为诉讼成立的要件,仅将是否有证据作为实体权利能否保护的要件。

所以,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时,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今后,如当事人持新证据仍可再次起诉。如原告诉被告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案,原告已经提供了购销合同,证明双方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争议焦点是购销合同中的需方并非被告,但合同实际履行中的需方究竟是否是被告。

又如原告诉被告借款纠纷案,原告已经提供借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争议焦点是被告矢口否认借款,原告诉称有无事实依据。这些均应通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才能认定,法院审理的是实体问题,应作出实体判断。

四、诉讼请求中分别涉及程序和实体问题

在当事人有多项诉讼请求的案件中,如果请求分别涉及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应先作出裁定处理程序问题,再按其他方式处理实体问题。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将未经仲裁的纠纷与经过仲裁处理的纠纷一并作为诉讼请求要求处理。因实践中的做法各不相同,对此产生较大争议。

有的意见认为,只要在说理部分中对未经仲裁的该部分请求表明“不予处理”的意见,在主文中不出现“不予处理”裁判方式,也不写“驳回其余诉讼请求”,这样可以简化处理方式。如果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予处理”不妥,应予一并处理的,可以直接裁判。

有的意见认为,这样处理的后果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可直接在主文中作出“不予处理”的判决方式。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实践中,对当事人将未经仲裁的请求与经过仲裁的诉讼请求一并诉至法院的,可以视为在案件受理后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对未经仲裁的属于“独立劳动争议”性质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另行仲裁,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应作出“不予处理”判决,或仅在理由中阐明“不予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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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老人在商场摔跤导致骨折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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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享受商场提供琳琅满目的物品时,应时刻注意安全,特别是老年人不要给自己和别人造成伤害,下面我们来谈一谈老人在商场摔跤导致骨折如何起诉?

有关赔偿金额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起诉可以商场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损失、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是因为商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摔倒骨折,其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项目主要有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该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老人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关键是看商场有无存在过错,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公共场所,首先该通道是否符合通行的安全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有隐患,防范的措施是否到位,除了警示标志外有没有更好的防范方法。如果防范到位,该商场就没有责任;如果该通道存在隐患,而且这种警示防范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这种防范就没有到位,该商场就有责任。这些只是商场安全小知识中的一部分。

温馨提示:如今商场有很多打折促销的物品,非常吸引老年人购买,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为人知的安全隐患,要想了解更多安全小知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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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房屋继承纠纷的起诉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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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关于房屋继承纠纷越来越多,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房价越来越高,人们的私欲暴露无遗。很多人甚至因此闹到了法庭上,房屋继承纠纷的起诉流程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房产继承诉讼管辖地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即被继承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人是多人的,一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另一部分继承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房产继承诉讼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籍继承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书予以认证;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过户没有异议可以形成调解书,如果无法对于房产的继承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法律文件齐全,急需办理继承手续的,可以优先选择继承公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公证继承的好处是出证时间会比较快。

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已经了解了房屋继承纠纷的起诉流程。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最好的方法其实还是坐下来协商,只要平时多了解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这个问题还是很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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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Uber被芝加哥市政府施压起诉,原因是用户数据遭到泄露

全文共 10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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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传言Uber服务器正在被黑客攻击,所有数据已经遗失,而Uber对此的回应便是否认,并主动向媒体表示本次技术故障是由于硬件故障引起的,并非其他原因,也没有出现传闻中的数据泄露情况。这事并没有结束,据悉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政府正式对Uber提起诉讼,称其在2016年隐瞒了影响5700万用户的数据泄露事件。

就在几天之前,伊利诺伊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对Recode表示,正在对Uber展开调查。

Uber在这起事件中,除了未能向用户和公众通报数据泄露信息之外,还向黑客支付了10万美元删除了相关数据,甚至还签署了保密协议。芝加哥市政府表示,Uber由于未能纠正安全漏洞,导致2014年之前的数据也遭到泄露。

芝加哥市政府在起诉书中表示:

Uber在向公众披露2014年5月12日的数据泄露行为之后,受到了来自一些州和联邦监管机构的调查,相关部门担心Uber的数据安全措施做得并不到位。Uber承诺将加强数据安全政策,并且采取相应的技术来保存、访问和传输用户个人信息。但不到一年之后,Uber再次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同时受影响的严重程度是上一次的1000倍。

芝加哥市政府在代表伊利诺伊州居民起诉Uber要求陪审团庭审之外,还要求Uber赔偿一系列的经济损失。之前纽约法官已经判定Uber每天需要交纳1万美元罚款,原因是Uber违反了该州的公共信息披露条例。

芝加哥市政府还要求法院判处Uber对伊利诺伊州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罚款5万美元。

除了伊利诺伊州之外,还有其它至少四个州都开始或即将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包括马萨诸塞州、密苏里州、纽约州和康涅狄格州。此前Uber表示在某些情况下这起数据泄露事件曝光了用户的姓名、地址以及司机的驾照号码。

此外,Uber还将面对来自于国会的一系列审查,这也是为何Uber花了这么长时间才披露此次黑客攻击事件的原因。部分议员要求对Uber在此次事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

民主党参议员Mark Warner在周一向Uber发送了一封公开信,质询Uber最初与黑客取得联系的方式。考虑到Uber过去一贯的“行事作风”,Warner甚至怀疑Uber曾尝试对黑客进行技术手段回击,这在联邦法律中是违法行为。

Uber的一位发言人对此消息进行了回应:“我们非常认真的对待此事,并且非常乐意积极配合监管机构提出的任何要求。Uber致力于完善公司的运营方式,将诚信作为核心目标,努力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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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最有效的四个讨债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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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即讨要债务。主要是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在讨债的过程中要运用合法有效方法手段。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讨债方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人保护自己债权的方法

1、不能违法是底线

我们的诚信体系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是我们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理由。如之前的案子,由于债权人以犯罪的手段讨要债务,最终构成犯罪担了刑责,以免除债务并另外赔偿的代价,才换来缓刑的结果。所以,不管有多难,依法讨债是底线。

2、诉前要时刻关注收集债务人财产状况

依法讨债,应该及时起诉,如果在起诉时能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措施,查封到合适的财产,通常就能保障执行到位。很多执行难的案子是因为被执行人财产被转移,如果在诉前就注意收集财产状况资料,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样的“执行难”,还是有机会避免的。当然,这只是事后补救措施,真正的安全是事先就采取稳妥的防范措施。

3、债务担保的提供

对债务而言,事先的防范就是指在债务形成前就要求债务人提供合适的担保,比如提供房产抵押、股权质押、有足够信用及偿还能力的担保的保证等。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房产抵押、股权质押这类的手续,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要只签个协议。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信用保证的,要书面担保,且对相关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有所了解。

2、“留置清偿”讨债法

1、此讨债方法的优点是:确保债务人能够实现债权,并能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2、适用条件:(1)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2)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常见的讨债方法6: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的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申请声.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最合法有效的讨债方式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讨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讨债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讲到这里,想必您也清楚了,没有最有效的,只有适合您的,这么多的方法里,总会有一款是适合您的,只有适合您的,才会解决您的问题,如果真的没有,小编建议通过法律程序,一定可以完美的解决您的问题。 >>>下一页更多精彩“合法的讨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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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方法一:以毒攻毒法

对于有些忘性极强的欠债人,恼羞成怒的你又无法用黄世仁的讨钱办法来对付这些昔日的“杨白劳”。如此一来,难免会愁眉不展大伤脑筋。其实大可不必,俗话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编个充分的理由,花言巧语,分文不揣地约上欠债人逛商场,见到你喜爱的东西直接开口向他/她借钱。他/她欠你多少你就借多少,最好把利息也加进去。

讨债方法三:借刀“杀鸡”法

实在无法直接对付欠债的“铁公鸡”,那就只能借刀杀“鸡”了。找一个和欠债人熟悉的人,当然,此人必须和你也很熟悉。然后,围绕你的经济困境对其大诉其苦,并把占用你钱财的欠债人罗列一番,旨在让对方出面替你向欠债人说出你难以启齿的讨钱话。此法也可以套换使用,直接找到欠债人表述一番,同样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不过这招需要一定的演技,千万不能被人发觉你是指桑骂槐,要不然容易弄巧成拙。

7、“函电”讨债法

它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

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等。

常见的讨债方法7: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出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它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非法讨债可能构成的犯罪情况

1、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按《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讨债过程中强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此罪。

2、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按《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论上讲,未经主人同意进入,且经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就可构成此罪。当然,我国对私人住宅的保护力度达不到那么强,实践中构成此罪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时间较长、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类。

以上两种情况,很多债权人在犯罪后还不知,认为自己是讨要合法债务,通过上述方式只是给债务人施加压力,殊不知已踩了法律的雷区!

如果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对债务人进行人身伤害或对财产进行破坏,那不需要特别的法律知识就知道是违法犯罪,我们就不多说了。

讨债方法二:“易货”置换法

至于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往往把钱借给他/她以后就如同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而且他们恐怕对你的讨钱招数也早有防范。不过也没关系,学会“易货置换法”准叫他/她防不胜防。首先注意观察属于欠债人的物品,其价值最好稍微大于或与所欠钱款等值。之后,找个最佳时机,装出没有任何动机的样子将其“借”到手。直到欠债人还清所欠债务之前你也拒不归还。这样就算是亡羊补牢,也不会为时过晚。

常见的讨债方法2:调解法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节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讨债的技巧

1、通过去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2、派公司员工去欠债的公司“上班”,不给钱不走人;3、现在社会上有“要债公司”,委托他们去要。

讨债难已成为共识。上法庭很难解决,就说没钱也没办法,并且还涉及到许多证据、程序问题。

其实讨债有“三字经”:一磨二挤三黑。

磨,需要功夫。常去,并带着笑脸。绝不是死缠烂打,要油滑一些,灵活一些。

挤,针对一般的小公司欠债,可以让对方分期偿还,并且许诺给办事人一点甜头。

黑,针对不同情况,要敢于放黑话,找出对方的弱点,让他产生恐惧感。不过,这是对那些确实有钱而不讲义气的对象而言,轻易不用。

13、“律所协助”讨债法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如何合法讨债,可以聘请律所指派专业律师讨债,律所通常能为债权人做下列事:1、清理帐目,分析成债原因;2、发律师函件催讨;拟定还款协议书;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帐;指派律师代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

常见的讨债方法3: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15、“抵押清欠”讨债法

1、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

2、适用时应注意:

(1)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

(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

(3)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

(4)实行“多退少补”原则;

(5)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常见的讨债方法4: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常见的讨债方法5: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代位取偿”讨债法

适用该讨债方法应注意: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常见的讨债方法1: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讨债方法四:动用武器法

对付那些“滚刀肉”般的欠债人,也许你即使是使尽浑身解数也依然无效。那就只能动用最后一招——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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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民事债务纠纷处理需要多久

全文共 6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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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个人与银行债务纠纷怎么处理呢?如果与银行同为共同债务人,则按连带责任承担债务;如果银行为担保人,则由你承担全部债务责任,在债务履行期满无法结清全部债务的,余下部分由银行承担,如果银行为部分担保人,则在约定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是普通担保还是部分担保,之后银行都有权向你追偿,大家知道民事债务纠纷处理需要多久吗?

1.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案情都比较简单,大部分的情况都是原告直接拿着欠条起诉;

2.但民间借贷纠纷却是时间拖得最长的案件类型之一(另一类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为很多时候被告欠钱后就避而不见,甚至欠下多笔债务后,直接跑路,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多麻烦,如果一旦被告找不到,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则需要公告送达2次,每次的公告期均为60日,且公告期不算在审限之内;

3.一般来讲,立案后,经过案卷分发,制作诉讼材料,法院再与被告联系,联系不上的,采取邮寄送达或上门送达,当确定被告下落不明的时候,大约需要1个月时间,然后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制作开庭公告,传真到报社,等到见报,又需要大约半个月左右,然后经过60日公告期及30日举证期,公告到期后开庭审理,审理玩以后法院制作判决书及判决公告,公告见报后,再经过60日公告期及15日上诉期,判决书才能生效,估算下来,顺利的话,从立案到判决生效,大约需要8个月左右。

4.经过公告的案件,必须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5.如果被告没有跑路,法院能找到他的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需要2-3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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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劳动仲裁驳回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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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民事纠纷的领域,存在着不同的解决途径,除了最具权威性的民事诉讼以外,还存在着可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而劳动争议仲裁是其中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的一种。那么,劳动仲裁驳回可以起诉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动仲裁驳回可以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仲裁:

一、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三、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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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讨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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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难”是现在大家普遍的认知,“怎么讨债”也成为了令无数追债人头疼的问题。而且如果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讨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借款之曰起算计。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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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交通事故赔偿是私了好还是起诉好

全文共 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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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直是人们的一大困扰,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也是人们头疼的一件事,有人认为私了,还有的认为要起诉,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是私了好还是起诉好呢?接下来听一听我们的小编怎么介绍的。

第一、如果是私下达成的协议,保险公司通常不会认可你们所达成的金额,这样也就导致了理赔难,要么你接受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金额,要么你再和保险公司打一场官司;

第二、私下达成协议的公信力较小,很有可能在达成协议之后对方继续找后账,这样的话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走法律程序也不是万能的,某些保险公司为了少赔通常会故意拖延诉讼时间,这也就导致了审理期限过长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不便,但这是保险公司的事情,是一种服务的态度。总的来说,通过法院一次性解决还是要比私下的协议更为有利。

小编建议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依法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大类,而具体的赔偿标内容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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