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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验车上路如何处罚【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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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景区快餐店使用过期食品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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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景区快餐店进行管理不善,使用很多过期食品给游客,使得游客身体健康出现了很大的伤害,那么对于景区快餐店使用过期食品如何处罚?一起来咨询的工作人员。

相关部门介绍,新《食品安全法》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餐饮部门使用过期食品的,罚款从以前的2000元改为5万元。如发现有餐饮单位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的,处罚措施从“一次警告,两次处罚,然后吊销营业执照”改为“三次警告以后就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据悉,这部新修订的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呈现出多个特点:如内容更加全面,字数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并且对原有条文中的70%进行了修改;处罚力度更大,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食品原料从之前的2000元起罚提升至50000元起罚;增设了提供非法生产经营场所罚则,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违规者情节严重还将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景区快餐店使用过期食品会按照上述方式处罚,处罚是比较严重的,这些景区安全知识对于每个游客都需要了解,在遇到这种事情后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了解在旅游景区需要注意哪些安全隐患等知识也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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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刮碰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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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轻微事故还是验证事故,发生了就不要逃逸,尽快的给交警部分打电话,具体的处理方法等交警来解决。因为事故逃逸,会造成更大的伤害,犯罪逃逸本身就有错,这等于罪上加罪,下面来看看刮碰肇事逃逸怎么处罚吧?

发生轻微刮蹭事故意逃逸,一旦属于警方追查以后确定的,一律按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至于处罚,可以一次性扣12分或者直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假如主动投案和对方协商处理圆满,警察可不立案处理。至于罚款,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经济处罚并不是主要的,主要体现在前面的承担全部责任和直接吊销驾驶证处罚,罚款是500-2000元的处罚标准。

一、同向刮碰交通事故

1、一方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变更车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另一方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速较快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超宽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一方超宽并在与另一方并行或者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刮擦交通事故,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对向刮碰交通事故

1、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宽,对方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均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以上是小编介绍刮碰肇事逃逸怎么处罚的内容,本网交通安全知识库中还有很多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知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继续关注,才能更好的进行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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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发生火灾消火栓无水如何处罚

全文共 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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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是在遇到火灾时需要启动的消防措施,消防栓内必须有水,那么发生火灾消火栓无水如何处罚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分析。

消防栓当有人在100mm出水口用水,在拧动消防栓防盗水报警装置时,装置中的倾斜开关发生位置偏离并导通,触发报警装置,将报警信息通过GPRS远传至监控中心,实现及时报警;当有人在65mm出水口用水,出水后消防栓内的水压触发消防栓防盗水报警装置内的微动开关闭合,通过GPRS将报警信息远传至监控中心,实现报警;消防栓防盗水报警装置配备蓝牙通信功能,实现通过手机APP对其进行无线维护,并且手机APP能够随时查看报警信息,确定消防栓位置。

如果在发生火灾时发现消防栓内没有水源,消防栓因无水,致使在关键时刻不能使用,给火灾扑救造成极大的影响,受害者可依法起诉该负责公司并索赔。但对于赔偿多少,则根据该公司的过错大小来进行判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相应公司最多有担五成责的案例。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这起火灾事故属于过失引起火灾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过对干式消防栓的简介,您是否对此问题明白了呢?关于更多的消防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生活安全知识,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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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直行线右转弯怎么处罚

全文共 2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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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以确保国民经济的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了大家的共识。直行线右转弯怎么处罚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直行线右转弯怎么处罚?

未进入右转车道,在直行车道右转算违章,属于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通常指不按车道行驶,压线、骑线行驶三种。

《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对于相关的违法进行处罚决定: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100元。

2、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100元。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不扣分,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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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行政处罚的几种设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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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你对行政处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法律相关知识。

制裁特征与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看过“行政处罚的几种设置类型

行政处罚的设置类型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以及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几种设置类型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这五类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和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所以行政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即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所以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的规定,总的想法是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带有地方特点的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补充。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但是,不得超越、行政法规关于哪些违法行为应当给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幅度等的规定。

例如,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没有罚款的,地方性法规不能增加规定罚款的处罚。为什么这样规定?

因为,一、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抵触,这是宪法规定的原则。有的说,这不是抵触而是补充。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应当说是抵触。

二、要维护全国法制的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全国都要执行,不能一个地方一个样子。那么,如果认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不能适应情况的需要,怎么办?应当提出建议,由全国人大会对法律、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修改。

第二种情况是,省级地方人大对本省的特殊问题,如禁放鞭炮、限制养犬等,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种地方性法规,可以对除人身罚和吊销企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做出规定。如果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就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规定。

如果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就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规定。如果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就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规定。如果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就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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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酒吧涉黄如何处罚

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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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黄赌毒活动往往伴随着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这也正是酒吧为何禁止黄赌毒活动的原因。那么,酒吧涉黄如何处罚呢?今天就带您一同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以卖淫嫖娼为例,卖淫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拘留,罚款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出版传播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酒吧经营者,切勿试图以违法活动为个人谋取利益,这样不仅违法,也会对您的店面造成非同小可的影响。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酒吧安全知识,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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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制造假冒日用品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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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大量仿真度高、价格低廉的假冒日用品泛滥,价格低难分辨,而且危害健康,其中不乏来自宝洁、联合利华等知名厂商产品。专家建议政府企业消费者联动,“多管齐下”打击“高仿品”。那么,制造假冒日用品处罚标准是什么呢?

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推动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罪与非罪的界限为: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如果销售金额在5W元以下的,一定范围内的影响较小,只要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一般会从轻处理,不会被判刑。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我们将要给大家介绍常用日用品维权方法,欢迎关注这部分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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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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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就像行星一样都有各自的轨道,各行其道交通才不会乱。那么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怎么处罚?接下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请大家仔细阅读下文。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怎么处罚?小编总结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记3分。

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总结如下;

1、超速违法行为,车速越快,驾驶人的动视力下降越多,有效视野越窄,难以及时发现前方和两侧的障碍物,难以对路况和危险作出准确判断,车速越快,车辆动能越大,冲击力和破坏力越大,发生事故碰撞时后果越严重。

2、酒驾违法行为,饮酒后人体表现出走神、打瞌睡、精神恍惚等疲劳驾驶行为。调查结果显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正常情况下的16倍。

3、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无证驾驶是祸首,驾驶人应首先通过交警部门的驾驶执照考试,获取驾驶证后才能驾车上路。

4、夜间行驶不正确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夜间行车时,很多驾驶人往往滥用远光灯,导致对面驾驶人炫目,严重影响判断能力,引发交通事故,不仅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也将自己置于危险当中。

5、开车玩手机的违法行为,据统计,最危险的“发短信”能让事故发生风险增加23倍,摆弄导航仪会使事故风险增加7倍,打电话会使事故风险增加6倍。

以上内容由提供,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感谢大家对交通违法小知识的关注和支持,小编会更加努力的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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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泄露他人身份证信息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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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对于公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谨慎不要泄露其身份证信息,那么泄露他人身份证信息怎么处罚呢?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最新修正本)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信息泄露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威胁,其中的知识需要您提前掌握,哪些泄露信息行为会获刑受处罚方面的知识,以及信息泄露安全小知识,尽在我们,我们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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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如何区别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全文共 100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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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两者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详细介绍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联系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者实施的剥夺其某些权利的强制手段,与私法有明显的区别,属于公法的范畴。所以二者存在某些相类似之处:

一是构成二者必须都以违法行为作为前提。

二是均由法定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以自己名义对违法者实施处罚。

三是处罚方式都有人身罚和财产罚。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刑事处罚在我国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行政处罚在我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实施了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法律制裁。

3、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由于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进工作。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不剥夺相对人行使权利的资格,相对人可以在继续生产或经营的同时进行整顿改进。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缴销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适用于对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让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其特征是:罚款是增加被处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负担,并通过货币形式加以实现。罚款数额由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幅度,行政处罚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处罚数额。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没收非法财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其特征是: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5.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法条中:6类以列举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而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额也必须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此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除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幅度及范围都由国家有权机关,主要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依法定职权以相应的规范形式予以设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随意或私自设定。 >>>下一页更多精彩“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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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主体的限定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在中国,只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受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某些行政处罚权,但他们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刑事处罚的情况

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具体情况是:

一、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 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按照 刑法的规定:(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依法矫正。(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5)管制的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罚的最低档;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 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 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二、附加刑

1.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判处罚金有两种情形:一、 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二、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可采用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要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时判处罚金。对犯罪分子判处罚的金额,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金额。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被判处罚金,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各该条之规定,该附加刑对于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 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 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另外,军事法院在审理军人犯罪时,还可以依法作出剥夺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处罚

我国刑罚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无权规定刑罚体系。而且,刑种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按照这些刑罚方法及条件、幅度、方式来判处刑罚。

8、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条件限制

税务行政处罚流程图

适用条件限制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1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当然,要真正从立法上将二者衔接起来,还需要明确二者的区别:

一是处罚适用的前提不同。刑事处罚是针对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罪行做出的惩罚。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而做出的惩罚措施。

二是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行使。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三是制裁方式不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而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主刑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比行政处罚严厉得多。

四是承受处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的承受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刑事处罚的承受主体是公民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

五是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只有法律的规定。

12、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关于从重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2)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3)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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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三轮车超载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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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快递业的发展,快递电动三轮车在城市中普遍使用。快递电动三轮车有着灵活、便捷、成本低的优势,但也有着安全性能差的劣势。小编辆就为您讲解三轮车超载如何处罚

近期,快递公司快递员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致人伤亡事故频现,经调查,快递公司普遍存在聘用无驾驶证人员并配备无牌照电动三轮车进行运送快递业务并超载的情形,亟需加强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农用车有哪些安全隐患?三轮车超载如何处罚?小编解释如下。

三轮车超载后果很严重的。我们应抵制这种行为。根据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快递使用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本案肇事司机系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并且超载。认定为全责。此案社会影响面广,具有典型代表性,反映出北京市对电动三轮车管理方面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交警提示,电动三轮车的安全系数非常低,我们不应该存在侥幸心理去超载。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了您和他人的交通安全,请选择正确的交通工具出行,自觉抵制、拒乘非法超载载客三轮车。

农用车安全问题逐步被广泛提到,小编在此提醒驾驶农用车的人们要认真学习安全驾驶知识,并学以致用。时刻提醒自己遵守交通规则,拒绝超载,不闯红灯,远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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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伪造公章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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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伪造公章罪吗? 伪造公章罪一般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伪造公章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私刻公章罪的案件构成特征

(1)行为的对象是公章。即专门用来盖公文、证件、印信上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学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钢印、火印等)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的名章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刻字业实行管理的活动和规定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即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对于刻制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的有关规定。

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节和损失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行为属负责人指示的,应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

(4)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托制做人的某种好处;后者属工作中的失误,如未能辨明委托人使用的伪造证明文件等。

伪造公章罪的认定与处罚

在认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意与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相区别。后者不仅包括刻字行业,还包括其他有伪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单位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者只是没有按照刻字业的管理规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主观认为,不会发生问题,存在侥幸心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

按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章罪的处罚规定

事件回顾

五一期间在全国大卖的碧桂园,突然爆出了房地产业少见的丑闻。他们旗下南宁公司竟然伪造当地规划局公章,违法办理住房预售证。

伪造公章罪的刑事处罚

伪造公章罪是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的行为的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达到一定结果就可以认定该罪,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作出了该行为,即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就可认定伪造企业印章罪,同时该罪还是故意犯罪。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伪造公章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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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车辆逆向行驶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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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可以看到很多车辆会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尤其是在一些交叉路口逆向行驶的行为更为严重。逆向行驶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靠右边行进的行为,也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车辆逆向行驶怎么处罚?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车辆逆行的扣分标准为: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逆行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温馨提醒:

驾驶员在开车上路的时候,千万不要只为了自己开车方便而逆向行驶。这种做法不但会影响交通秩序,而且还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出现。平时多了解一些交通违法小知识,以及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不要为了自己的一时方便而酿成无法挽回的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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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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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赔偿吗?保险里面有规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可见赔偿义务人应为肇事者而非保险公司。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有明确约定肇事逃逸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免责事由,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a、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b、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以下6种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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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聚众游行会受到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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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在电视上看见聚众游行的场面,场面特别热闹又极其好玩,那在我们生活中聚众游行不仅会打扰别人的生活而且会扰乱社会治安,那么这样的聚众游行违法吗?聚众游行会受到处罚吗?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详情。

聚众游行分为两种:一种是非法聚众游行,另一种是得到相关部门允许的聚众游行。

1、非法聚众游行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在我国,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根据此法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行使此权力,只要在不扰乱社会秩序、不破坏公共使用物,并且得到相关部门的允许的情况下。所以聚众游行符合已上特征都是不违法的也不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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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高速路冲卡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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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在一些影视剧里面看到有人在高速路上冲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毕竟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的。绝大多数人还是能够很好的遵守交通规则和秩序的,高速路冲卡会受到什么处罚?只要了解一些道路安全小知识的人就知道这种做法不但要受处罚,严重的甚至会被判刑。

高速路强行冲卡被拦下,罚款、扣分、赔偿损失。车辆信息已经被高速公路的监控录像记录下来,车辆会被交警掌握,一样要扣分、罚款、赔偿损失。即使交警不插手,高速公路还有自己的黑名单系统,如果强行冲卡可能以后就不能再上高速公路了,上路的时候会提示。除非去补交罚款,把黑名单信息消除掉。

偶尔一两次冲卡,高速公路不处理,只是把冲卡的录像、照片收集存档,备用。经常冲卡,高速公路会定期组织打击活动,把经常冲卡的车列入黑名单,然后交警进行拦截。拦截后把备案的录像、照片翻出来,补交路费、缴纳3倍路费罚款。交警则按照交通法规,进行行政罚款甚至拘留。甚至还会被控告涉嫌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到5年,机动车扣留,吊销驾驶证。

小编提醒司机朋友们,在过高速公路路卡的时候,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冲卡。一定要按照秩序并缴纳相关费用之后正规过卡。道路安全设施有哪些?这个问题其实非常简单,只要平时多注意学习就完全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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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酒吧没有消防通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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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如何防止发生火灾事故是我们每个酒吧负责人都要了解的知识。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它是迅速扑救火灾、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前提,我国对于消防通道的设置是有一定的规定的。那么酒吧没有消防通道如何处罚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酒吧安全知识。

酒吧没有消防通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酒吧没有消防通道如何处罚。消防通道的作用在各种险情中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我们不能轻视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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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侵犯著作权罪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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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作品包括下列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下面来看看侵犯著作权罪怎样处罚的吧?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小编介绍侵犯著作权罪怎样处罚的内容,本网财产安全知识库中还有很多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继续关注,才能更好保护我们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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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私占小区楼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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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是连接房屋几个单元的走廊。楼道公共空间属于业主共同所以,也就是不能私自霸占,那么私占小区楼道如何处罚呢?下面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私占小区楼道如何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楼道公共空间属于业主共同所有,这是毋庸置疑的。所有的业主对非经业主大会同意,而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都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或是恢复原状。现在很多小区楼道都被占用着,楼道内搁有杂物,电动车、自行车、鞋架、瓶罐,参差不齐零乱堆放的东西使本就不宽的楼道显得跟家拥堵。一些管理较为严格的新小区,占用楼道现象也未能避免。

占用楼道不仅影响通行、通风、采光、卫生,甚至居民的安全也受到影响。还有个别业主在消防栓处放置鞋柜、拖布等物品,埋下安全隐患,很容易引发火灾。

据了解,根据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家门外的公共楼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是某一户业主可以独占享用的资源。公共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于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利用必须符合合理需求,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居民在楼道堆放杂物或垃圾的行为属于侵占公共空间,是违法的。只要影响他人生活,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受到损害的业主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邻居等有权利让居委会、物业公司劝其停止这种行为,一旦居民因楼道堆放杂物引起火灾或使人绊倒,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小区周边环境存在哪些火灾隐患,小编会在下期小区安全小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介绍,精彩内容大家不要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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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QQ诈骗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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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目前,很多人因为网络原因遭受到了欺骗,导致自己受到财产甚至人身的损害,其中以qq受骗的形式最多。qq受骗构成诈骗罪,那么QQ诈骗如何处罚呢?我们的小编将在下面给大家进行分析。

qq诈骗属于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案立案标准一致,因此qq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Q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不按照合法财产给予保护,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对于QQ被盗的情况,应当由动营商负责找回。对于因盗窃他人QQ,电邮箱等私人财户造成其有关信息丢失或发生经济损失的,可另行按民事损害赔偿处理。

根据以上小编为您介绍的知识,希望您能能够采纳,对您的日常安全是有帮助的,QQ诈骗的常见种类有哪些方面的知识,您可以到我们找小编咨询,更多的电信诈骗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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