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滑雪受伤赔偿案件太繁琐(最新20篇)

浏览

7345

文章

1000

篇1:出租车司机猥亵女乘客如何赔偿

全文共 500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出租车市场也随之不断扩大。那么,出租车司机猥亵乘客如何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出租车司机猥亵女乘客的赔偿: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应予酌定不起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权规制吗

全文共 1669 字

+ 加入清单

酌定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酌定不起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上述立法缺陷产生三个方面的后果:

一是违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法关系。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院没有权力否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在酌定不起诉案件中,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应体现在根据被害人提起的自诉,审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不起诉依据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不起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

二是影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效力。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作出,案件公诉程序即告结束,被不起诉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而被害人提起自诉,又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导致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三是损害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一旦宣告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应不会再因其犯罪行为而给其本人、家庭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将会受到影响。如果被害人以提起自诉相要挟,提出更多赔偿等要求,会损害被不起诉人的利益。

鉴于上述原因,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被害人的自诉权进行规制。第一,设定被害人自诉权行使的期限,规定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的一定期限内有权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明确法院对于被害人不服酌定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案件的审理范围,规定法院只能审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

规制被害人的自诉权,是否会导致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导致被害人告状无门?笔者认为,通过完善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可以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有效平衡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的权益。

一是保障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权。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吸纳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充分听取其意见,有利于减少被害人可能提出的申诉、自诉。在当事人和解案件中,加害人、被害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检察机关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不起诉。如果被害人已经得到充分赔偿并对加害人出具谅解书,或者被害人请求对加害人不起诉的,被害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反悔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二是告知被害人不起诉决定的内容及救济权利。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并听取其意见。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包括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被害人的救济权利等。

三是上一级检察机关、法院制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被害人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上一级检察院、法院通过审查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力。

应予酌定不起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权规制吗?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意味着存在犯罪事实,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害人影响很大。

为保护不起诉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对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有自诉权,这一规定在立法上存在明显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被害人行使自诉权没有期限限制。被害人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后,只要没有超过犯罪追诉时效,任意时间提起自诉都是有效的。

第二,法院审理被害人自诉案件没有根据自诉理由区分审理范围。在被害人不服酌定不起诉决定提起的自诉案件中,法院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存在冲突。被害人一旦启动自诉程序,法院必然要受理、立案并开庭审理,至于具体审理什么,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篇3:美容整形失败能要医疗损害赔偿吗

全文共 816 字

+ 加入清单

目前,在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的同时,医疗美容纠纷也出现了增长趋势。那么,美容整形失败能要医疗损害赔偿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美容整形失败可以要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是想要求经济赔偿的话,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美容损害有多种原因,美容机构对于美容出现的问题,应当积极处理和应对。尽到积极的治疗弥补作用。如果未尽相关职责,是要承担相关医疗损失责任的。患方如果发现有不适及美容问题,也应当及时就诊。

美容整形失败是医疗事故吗:

这关系到因美容整形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践中一般认为,关于因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的事件究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美容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键在于为病人实施美容手术的主体。如果病人是去各种正式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即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按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

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这种简单按照美容机构的性质加以划分的方法是存在缺陷的。由于在实践中,美容整形只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医疗美容,其二为一般美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在性质上属于医疗行为,即使不是由正式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如果造成损害也应该属于医疗事故。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女性遭性侵害精神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全文共 746 字

+ 加入清单

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我们熟知的强奸行为就属于其中一种,即暴力型性侵。除此以外还有引诱型,胁迫型等等。我们都知道女性朋友遭遇性侵害后可以要求精神赔偿,那么大家知道女性遭性侵害精神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吗?接下来为你解答。

女性遭性侵害精神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小编总结如下:

被强奸后,刑事附带民事不可以索要精神赔偿损失费,可以主张物资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失,但实践中需要构成残疾的才可以支持。被性侵的女孩在身体上或是心灵上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可以向加害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我们来了解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精彩内容大家不要错过哦。

展开阅读全文

篇5:伪劣数码电器伤人保险如何赔偿

全文共 957 字

+ 加入清单

电视、洗衣机、冰箱、热水器、燃气灶等数码电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然而,这些电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着实令人担忧,尤其是碰到劣质数码电器就更加糟糕了,那么,伪劣数码电器伤人保险如何赔偿呢?

小编了解到,如果您给数码电器购置了相关保险,那么在数码电器伤人时可以寻找保险赔偿,下面小编以一则事例还给大家说明这个问题。

黄女士女儿今年刚结婚,家里最大的事情办完了,黄女士也省心了。黄女士和老伴一直忙着女儿大学、工作直至结婚嫁人,现在老两口终于轻松下来了。黄女士和老伴现在住的房子是女儿买的,由于之前一直忙着女儿结婚,黄女士的房子也没有装修,最近黄女士和老伴决定给家里添几件家电。周末女儿陪着黄女士和老伴去家电商城买了空调、电视和冰箱。家电买回来没多久,有次小区电路出现问题,导致小区多家住户电器损坏,黄女士家新买的电器也没能幸免于难。黄女士丝毫不慌张,在购买家电之前黄女士通过平安保险商城投保了一份财产损毁保险。现在陈女士的家电由于意外发生的损毁,由于陈女士购买了损毁险,没过多久陈女士就得到了平安公司给予的保险理赔。

损毁险的覆盖范围比较广泛,房屋、宠物、室内财产等都属于损毁险的赔付范围内。小编通过专业人士了解到,损毁险的保障范围广泛,但是大家在购买损毁险的时候也要注意。要知道损毁险的投保范围,了解家庭财产的金额,不要超额或少额投保。通过平安保险商城给家庭购买一份财产损毁保险可以给您带来财产保护。

另外,如果您购置的数码电器导致伤人事故的话,您还可以经销商和厂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以上内容由为您整理,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接下来我们将要给大家介绍数码电器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关注这部分购物维权小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篇6:肝受伤易导致身体发黑 科学饮食与睡眠护肝保健康

全文共 1258 字

+ 加入清单

肝脏的保养至关重要,如果肝不健康,我们体内毒素就不容易排出,不排除的话,会给我们的身体造成一定的危害的。肝脏不能不工作,一定要多注意保养肝病的健康了养肝就是养命,对于肝脏的保养,是他们非常重视的事情。肝脏是身体重要器官,非常的脆弱,一不小心就可能患病,更不用说不科学饮食、不正确生活方式,导致病毒感染更会引起肝病的出现。下面和本网一起来了解一下。

观察身体的外在表现,能及时的了解肝脏是否健康,如果身体这些部位变黑了,需要多重视,可能显示肝脏出现病变。

脸部皮肤变黑

生活中会发现有些人的脸色黑了很多,去医院检查身体,发现是病毒性肝炎,赶忙入院治疗。一些医生也会根据患者的脸色,判断其肝脏是否健康。

这是因为肝脏对于铁质的代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如果肝细胞被破坏了,铁质则会流入到血管中,造成血液中的铁质增加,脸色逐渐变黑。

嘴唇颜色变黑

嘴唇颜色能体现了身体是否健康,健康的身体,嘴唇的颜色会显现出淡红色,具有光泽。

但是,当嘴唇颜色变黑,则是不健康的表现,是肝气郁结导致血瘀不畅。颜色越深,肝气郁结更加严重。

黑眼圈加重

通过观察眼睛,也能知道肝脏是否健康。在临床上发现巩膜变黄,很有可能是肝炎。如果眼睛发红,可能是肝火过旺导致的。

同样的如果眼睛发黑,黑眼圈加重,可能是肝脏出现病变,需要引起重视。

肝脏不好的表现可不止这些,还有很多,就不一一介绍了。很多人不禁会问,我也做好保健了,怎么会出现那么严重的肝病,那么哪些原因会引起肝病的出现呢?

病毒感染

当前社会,病毒感染是引起肝脏病变的主要因素,千万不能忽视。其传染性非常强,传播的途径也非常复杂。特别是甲肝、乙肝更容易由病毒感染导致。

吃药过多

发生小痛小病时,人们最先做的就是吃药,不少家庭会囤药,自己按照说明书服用。要知道是药三分毒,药物的毒性会造成肝脏损伤,容易引起药物性肝炎。

不乏一些人每天把药当饭吃,这样的做法,更是会造成慢性肝炎、甚至会演化成肝硬化。

错误饮食

更多的人会想着饮食不当会引起肝炎,例如老年人想着霉变的食物扔了怪可惜的,洗洗也能吃,哪知道容易造成肝脏损伤。

更不用说喝酒了,酗酒成性对肝脏损伤更大,会造成酒精性肝炎、酒精性肝硬化等。

科学睡眠

睡眠质量的好坏,会影响到肝脏健康。在凌晨正是肝脏修复时间,要是不睡觉,会导致肝脏消耗过度。在研究中显示,失眠与肝脏病变有关,肝火旺盛,导致气血两亏,引起失眠。调节改善睡眠,能促进肝脏健康,保健好身体。

不生气

生气伤肝的说法,越来越得到大家的重视,特别是女性,生闷气、爱生气、压抑着的情绪,会导致肝气横逆,影响到肝脏健康。

科学饮食

如果想要肝脏健康,饮食就要显得更加科学。枸杞是滋补肝肾的食材,可以用来煲汤、泡水喝;如果肝火旺盛,可以用金银花泡水喝,能去除肝火。

结语:肝脏的怎么保养,本文也都介绍了,如果你发现自己的脸上变差了,黑了,嘴巴也发紫发黑了,肯定是肝脏出了问题了,及时有效的护理是非常的重要了,大家一定要多注意了。肝脏不好的人会在医生的建议下服药、改变生活方式进行正确的调理。而对于没有得肝病的人更不能忽视,要做好保健。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孕妇被打赔偿标准

全文共 751 字

+ 加入清单

孕妇被打怎么办,应该如何索赔?孕妇被打赔偿标准是什么?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详情吧。

孕妇被打赔偿标准总结如下:

是否构成轻伤,需要公安局的伤势鉴定,轻伤属于犯罪,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孕妇在国家的法律上受到特别保护。殴打孕妇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被打孕妇构成轻伤,对方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内容由提供给大家,还望采纳。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小编给大家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篇8: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规定

全文共 4649 字

+ 加入清单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丧葬费的各国立法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规定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p#副标题#e#

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

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

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

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

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二、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

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共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7项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输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9:侵犯名誉权赔偿标准是多少

全文共 734 字

+ 加入清单

名誉权侵权是人格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纷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就是娱乐八卦对于明星的小道消息或者实时报道等等,那么,侵犯名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行为人对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名誉侵权因为是在品德、才干、声望和信誉等方面对权利人进行攻击或者污蔑,所以最直接的伤害就是权利人的精神损害,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飞速的年代,诽谤所造成的后果影响确实很难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于权利人的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权利人的名誉并且公开赔礼道歉等措施来消除被侵害的名誉,但是有些损害一旦形成,已经无法恢复,例如因为行为人的不当言论,导致权利人无法面对家属或者亲人,在陷入绝境时做出了极端的选择,这时行为人所造成的名誉侵权必须要做出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而赔偿金额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液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决定。

第二,行为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间接的财产方面的损害赔偿,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产生直接的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例如权利人因为名誉遭受损害,丧失了不错的工作单位,而法人因为名誉毁损而错失了一个大客户等等,这些都是间接的因为名誉受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所以只要出示相应的证据,行为人所造成的侵权的直接财产损失或者间接利益丧失,都可以得到赔偿。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公民被他人侵犯名誉权,在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还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侵害程度等因素来让其进行经济赔偿。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职业病尘肺赔偿和待遇

全文共 1203 字

+ 加入清单

职业病会让劳动者备受折磨,但是劳动者在患上了职业病后,也可以依法争取到个人的权益,得到相应的赔偿。那么职业病尘肺赔偿和待遇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来为大家讲解下吧。

先进行职业病鉴定吧,只有鉴定为职业病才能获得赔偿;赔偿数额要根据伤残标准来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您一旦检查出来因工作原因患上了尘肺病,您应该立即向单位反映,如果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建议您找一位相关方面的律师,律师会用专业的知识来保证你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关于职业病尘肺赔偿和待遇的知识小编就为您介绍到这儿,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职业病尘肺的知识,来来查询搜索相关栏目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家庭暴力精神赔偿多少

全文共 858 字

+ 加入清单

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施暴者进行精神赔偿,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那么家庭暴力精神赔偿多少呢?下面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家庭暴力精神赔偿多少?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根据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下面是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一些原则: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车辆在小区车库被盗物业是否赔偿

全文共 593 字

+ 加入清单

车辆小区车库被盗物业是否赔偿,关于这个问题众多小区业主和物业争执不休,那么车辆在小区车库被盗到底是谁的责任呢?接下来为你解答。

车辆在小区车库被盗物业是否赔偿?小编分析如下:

物业公司是否应对车辆失窃承担赔偿责任,应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如果业主在缴纳了相关停车服务费用后,就与物业构成了有偿看护车辆的合同关系。车辆在小区内失窃,物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取决于在车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这种保管合同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是事实形成的。保管合同依法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对相应的保管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寄存人已经把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生效。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物业公司在小区安全管理方面负有的义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等的规定,物业公司负有保障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小区秩序,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的义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同时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即使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也仍然对物业小区的治安秩序负有管理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存在过错的,物业公司也应当对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移送执行案件有什么范围

全文共 1474 字

+ 加入清单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庭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的叫移送执行。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阅读:

移送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根据必须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移送执行。

2、具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权利涉及国家利益、集体的重大利益,或者权利人因处于极其困难中而急需实现其权利,由此而产生法律文书须尽快实现的必要。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没有移送执行的必要,则不移送执行,而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填写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书中要写明移送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还要注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年度、案件编号,并送交法律文书的副本。

移送执行案件有什么范围?

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补充形式,审判组织一般不采用这种形式开始执行。某些案件的裁判确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有的关系国家、集体的利益,需要人民法院主动予以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移送执行。

关于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明确予以规定,根据该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便申请执行,而不执行,又会使其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

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这类案件中,有的没有执行权利人,如刑事判决中的没收财产、罚金、追缴财产上交国库;即使有执行权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请执行。对这类案件的移送执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又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无论是移送执行还是申请执行,执行机构收到移送执行或申请执行书后,都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移送执行书或申请执行书内容欠缺的,应当限期有关人员补正;移送或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不予执行。

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的案件不存在移送的问题。非诉行政案件经行政庭审查后交执行庭虽也称“移送”,但不是同一意义上的。移送执行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原则上要求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即应移送执行。如果因审判庭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移送,执行机构就拒绝执行,从表面上看是对审判庭及时移送的制约,但实质上是因为法院自身的原因而拒绝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调解书不能移送执行,只能申请执行,理由已如前述。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移送执行,这也是符合保护受害者权利的宗旨的。在这里,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既允许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也可以移送执行,当事人如果确实不想主张权利的,也可以不执行。因此,实践中可以考虑先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如果其不表示放弃权利的,就一律移送执行。属于上述移送执行案件范围的,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的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序进行和实现的方便、快捷,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需要明确的是,鉴于移送执行的辅助地位,实践中应严格掌握移送执行的适用,以避免职权干预当事人处分之间轻重地位的颠倒。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坐公交车受伤怎么赔偿

全文共 830 字

+ 加入清单

在和平、安全、有序的社会中生活,是人类的基本需求。那么,坐公交受伤怎么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坐公交车受伤的赔偿方法:

1、违约赔偿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

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乘客只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乘客的举证责任较轻。

2、侵权赔偿

由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一般情况下,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而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选择以公交车公司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原告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从而乘客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尘肺7级赔偿标准

全文共 736 字

+ 加入清单

很多企业在生产过程当中需要在部分或全部生产环节中接触到粉尘,给工作人员的健康带来了危害。那么,尘肺7级赔偿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尘肺7级赔偿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享有以下待遇: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重伤的赔偿标准

全文共 2172 字

+ 加入清单

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那么,重伤赔偿标准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重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轻伤害导致残疾的还有下列赔偿:

9、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在重伤的情况下,对伤者进行的赔偿肯定是比较重的,因为重伤多半会导致他人身体的伤残。而具体每个案件的赔偿数额,则又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所在地区不同、造成的实际重伤程度不一样等因素造成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二手房交易流程繁琐?解锁交易正确方式

全文共 1798 字

+ 加入清单

对于买二手房的人而言,今后若中介机构提供其公司名下的监管账户,你要坚定地拒绝汇入购房款。

这是由于临近年底,又一项有关二手房交易的新政策发布了——从12月15日起,北京市对二手房交易的资金监管将再度升级。市住建委文件明确规定,包括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在内的6个区,将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内,中介机构不得私设监管账户。这虽然确保了买房人的资金安全,但二手房交易流程繁琐,涉及准备买房、看房选房、房屋核验、签约订房、支付房款、缴税过户、入住交接等七个环节,每一个环节对于买房人来说,似乎都充斥着疑问。

社保断缴,个税帮忙

在考虑购房时,购房资格无疑是购房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对于北京要求社保或个税连缴五年的规定,许多人叫苦不迭。“因为想着要买房,一直都很担心社保的问题,换工作也很小心,但还是有些月份的社保是断缴的。”近期准备买房的王先生一脸无奈地表示,“感觉购房之路遥遥无期啊”。

对此,链家网内容中心房产知识专家曾胜男在接受《广厦时代》采访时说,“有关社保缴纳的问题是购房者咨询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北京缴纳社保要求连续五年,不能断月,而个税的要求是不能断年,每年至少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如果社保不满足条件,可以查看自己个税的缴纳是否满足。”

曾胜男举例说,2016年购房人提出的购房申请,应从2012年至2016年连续五年在北京缴纳个人所得税,就算是“个税满五年”。此外,她还补充到,如果社保中断,三个月以内补缴仍然是有效的。

给未成年人买房,好买不好卖

曾胜男告诉《广厦时代》,现在也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娃娃业主”,他们小小年纪,名下就有了父母为其购买的房产。父母让未成年孩子当房屋产权人,也是为孩子未来考虑,用心良苦。但未成年孩子购买二手房,与成年人买二手房有很多区别,如果处理不恰当,有可能惹来麻烦。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比较严格,父母作为监护人,出售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产,必须出示是为了未成年孩子利益才出售房产的声明书,还要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的证明书,才能出售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产。否则,父母随意出售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产,有可能会引发诉讼,甚至被法院判处无效。”曾胜男解释。

房屋继承,将不再强制公证

一直以来,房产的继承手续相当繁琐。想要继承房产,就必须进行继承公证,还要开具诸如死亡证明、单位证明、居委会证明等一系列证明文件。“不过,从2017年开始,继承房产或将不再进行强制公证”,曾胜男说。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除了推出多项便民措施,还赋予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公证选择权。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如此一来,办理房屋继承就方便多了。

无购房资格,二手房房本可单独署名

此前,在北京房地产中介之间曾流传这样一条信息:为了封堵假结婚骗取购房资格,夫妻双方购房时,没有购房资格的一方不能在房产证上单独署名,新房与二手房均受限制。

关于这个问题,曾胜男也给出了答案,“如果夫妻双方一起购买新房,男方有购房资格、女方没有,那么没有北京购房资格的一方,就无法单独出现在房本上。但二手房现在没有这个要求,二手房的房本落到任意一方都可以。”

购买二手房,细心规避风险是关键

曾胜男表示,除了以上讲到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在二手房交易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建议买房人一定要多留心,规避交易风险,保障房屋交易顺畅进行。

在看房选房时,大到交通、配套等居住条件,小到社区的环境、户型面积等都要认真考察。在房屋核验环节,要全面把握房屋存在的风险,比如有的房屋没有房本、有的房屋处于抵押状态、违建的平房不能直接过户等都要考虑到,如果是学区房,还要看学区名额是否已经被占用。而在签约订房环节,要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设定好二手房买卖合同条款,尽量详细地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形成书面约定。

中原地产研究部近日发布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北京的二手房占市场住宅成交比例高达85.1%。在这组数据背后,是一个庞大的二手房购买群体,大部分买房人缺乏二手房交易经验,不知道购房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因此,《广厦时代》提醒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三思而行,对于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多咨询二手房领域的专家,最终挑选到心仪的优质房屋。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轻微伤是否能构成刑事案件

全文共 658 字

+ 加入清单

日常生活中会发生很多纠纷,从而导致大打出手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那么导致他人轻微伤该如何处罚呢?轻微伤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呢?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

轻微伤是否能构成刑事案件?小编分析如下:

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进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轻微伤是属于一般治安处罚的范畴,还够不上犯罪。民事赔偿方面,你们可以调解,达成协议就可以了。派出所可能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处罚决定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所以现在轻伤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对方协商赔偿解决。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人体轻微伤标准与鉴定方法,精彩内容大家千万不要错过哦。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故障共享车致人伤残赔偿标准

全文共 692 字

+ 加入清单

在如今的共享经济模式下,各式各样色彩缤纷的共享单车开始逐渐遍布在大街小巷。那么,故障共享车致人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故障共享车致人伤残赔偿标准:

共享车平台有义务保证车辆安全合格,那么一旦发生了由于车辆本身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事故,用户是可以向平台的运营者提出诉讼和索赔请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其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若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亦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现在各大单车平台还处在高速扩张期,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这种零星的摔伤个案在现在看来可能还微不足道,但在未来有可能成为一些单车平台头疼的问题。一个较为稳妥的方式是买保险,保险是对冲低概率高风险事件的有效手段。

中国现在的几家共享单车平台也都曾宣布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为骑行用户购买保险,像是ofo,被保险人遭意外伤害,可申请报销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10000元赔偿。

但是从金额上来讲,对于很多意外事故还不够,所以用户发生事故后还是会选择将单车平台告上法庭。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每一辆共享单车都应该买保险,并且保险金额也应该相应提高。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公证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全文共 1997 字

+ 加入清单

损害赔偿一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你对公证损害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证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损害的概述

综述

建设领域的行业大都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如房屋建造、煤气维修、市政管理等,其中有一些属于“高危险”行业,从事这些“高危险”行业的工作时,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除此之外,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医疗行为等也是常见的侵权损害类型。一旦发生侵权损害情况,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7项。

因伤致残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6项。

死亡

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出的第1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计算方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看过“公证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公证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公证损害赔偿是民事赔偿,依现代民事责任理论,追究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

第一,过责任原则;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在各国公证法上的差异

依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对此,世界公证立法上有两种立法态度:区分主义与不区分主义。

区分主义指对公证人错证之故意与过失区别对待,故意错证者应毫无例外地承担赔偿责任,过失错证者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赔偿豁免。其核心在于对公证人的过失行为提供有限的保护,如《德国公证人法》采取此做法。

不区分主义是指对公证人错证之故意与过失不加区分,只要公证人有过错即应向被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证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各国公证法多采不区分主义,未将公证过错之故意与过失明确区分。而是将公证赔偿的具体责任范围留待依据有关民事实体法并通过公证特别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来解决。

如《奥地利公证法》、《意大利公证法》等。在追究公证人因侵权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法律要求受害人负证明义务;在追究违约责任时,法律则要求公证人负证明义务。

(二)区分与不区分主义的做法评析与我国公证损害赔偿制度的决择

区分主义与不区分主义的分歧在于法律是否对公证人提供特殊照顾,笔者认为区分主义有主体立法之嫌疑,有悖民事公平。

第一,公证损害赔偿责任为民事责任。以利益公平为宗旨,只要因一方过错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过错方应予以赔偿。此点区别于刑事责任,也不同于行政责任。

第二,区分主义有主体立法之嫌疑,有悖社会公平理念。民事立法有主体立法与行为立法之别。前者依主体身份,企业性质的差异而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后者依主体的行为立法。承担民事责任以过错行为为基础,而不以过错主体为根据,乃现代民事责任惯常立法。

民事责任赔偿的基本价值追求的在于公平。公证人员应以谨慎的态度从事公证活动,如错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予赔偿,自无疑义。

但是,在公证事项纷繁复杂,公证数量急剧上升的情况下,要求公证人对公证事项合法真实施以实质审查,显然超过了公证人员的工作负荷。要求公证人员对超负荷的工作量负同等的过失故意责任,对公证人要求未免过于苛责。

据此,为保证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借鉴一般提保的责任方式来界定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合理地划分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责任负担。即将公证人员之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更为恰当。对于前者,当事人可直接请求该公证机构赔偿经济损失,而后者当事人应首先寻求其他救济,当以其他救济不能得到赔偿或赔偿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方可请求公证机构赔偿损失。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