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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远光灯处罚(优秀20篇)

众所周知,在交通违章后,交警部门是要对违章的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理。那么,你知道大连交通违章怎么处罚吗?下面让问学吧小编给大家介绍滥用远光灯处罚,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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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给他人造成轻微伤者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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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人造成轻微伤者处罚标准是什么?如果打架给他人造成轻微伤该如何处罚,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详情吧。

给他人造成轻微伤者处罚标准是什么?小编分析如下:

轻微伤的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相关规定,以司法部门的鉴定为准,被捅了两刀,如果只是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就属于轻微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造成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但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至十日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除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轻微伤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较轻的话是可以调解的,调解达成协议的就不予处罚。否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轻微伤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关于人体轻微伤标准与鉴定方法,小编会在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解答,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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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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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你对假冒专利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假冒专利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假冒专利罪的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损害他人的声誉,破坏他人专利权益的目的。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手段恶劣、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专利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专利可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这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在国际上被列为工业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

国家对专利统一管理,形成专利制度,用以保护技术发明权利,鼓励发明创造,促使技术发明推广应用。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专利制度,也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假冒专利罪的认定与处罚

一、概念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认定与处罚

二、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

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虽然都是冒充行为,但这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16、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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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燃气锅炉烟尘排放超标会受到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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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煤炭消耗大国,大家都知道煤炭燃烧后会有大量有害烟尘产生,包括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硫酸(雾)铅汞、铍化物等。排入大气会污染空气。这些物质通过不同的途径呼吸道进入人的体内,有的直接产生危害,有的还有蓄积作用,会更加严重的危害人的健康。那么,燃气锅炉烟尘排放超标受到处罚吗?

当然会!而且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限制工业废气的排放。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条文: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九条条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更多造成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有哪些,以及环境污染安全小知识,请大家继续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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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工业噪音扰民怎样处罚

全文共 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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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4)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2018年发布的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在厂界处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1)0类标准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

2)1类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适用于居住区、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3)2类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今天小编对工业噪音扰民怎样处罚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有哪些等更多的噪音污染小知识还请关注网站其他更多的环境污染小知识,希望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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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饭店没有营业执照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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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饭店我们每个人都不陌生,因为我们经常到饭店去用餐。所以我们就应该多加了解饭店。知道饭店安全知识,这样才能更好更安全的用餐,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饭店没有营业执照怎么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餐饮安全关乎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工商部门重点监督检查的领域,无证经营没有通过工商的安全卫生等各方检查,一旦发现必将严惩。

你说那些内容就是我们为大家所了解到的。如果大家想了解开饭店的流程有哪些,我们可以关注上面有很多这类知识供我们参考与学习,大家别忘了关注与订阅她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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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4s店卖翻新车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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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两个月的“新车”,保养时却被查出曾有维修记录。广州增城的葛先生万万想不到,自己花了12万多元买的一辆SUV,竟是一辆事故翻新车。找4S店对质,对方让他举证,不得已葛先生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车并三倍赔偿。一家经汽车厂家授权、店面规整的大型4S店竟做出欺骗消费者的事?相关人员从市消委会、工商等部门获悉,汽车经销商将“事故车”“二手旧车”当新车卖的类似欺诈案例时有发生。面对这样的状况,消费者该如何处理呢?4s店卖翻新车如何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

广州增城的葛先生的遭遇,让消费者看了心有戚戚:汽车4S店实在有点欺人太甚,万一自己不小心也遇到类似的状况,该如何维权呢?广东信晖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表示:首先,广州增城的葛先生要求的“退车并三倍赔偿”的要求并不过分。4S店卖车时对原有车况“瞒天过海”,没有告知消费者实情,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说,花费12万多元买了“新车”的葛先生到法院诉讼时,可同时提出“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一旦经法院判定为事故车或二手车,可最终获得的赔偿加本金近50万元。

业内专家表示,新消法设定如此高额的赔偿,主要是为了遏制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消费者发现车子有问题,车主第一时间应收集车辆历史维修证据。可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等资料,从保险公司或者同品牌其他4S店查询历史出险和维修记录,这是最关键的资料。此时消费者可以请消委会和工商部门介入,进行初步协调。若4S店依然耍赖,通过消委会、工商局等多种方式协调均告失败,车主就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举证过程中,如果车主无法获得历史维修记录,可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具一份中立专业的检测报告,这将是比较有利的证据,同时提供图片、录音、购车发票等证据。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我们要给大家介绍购车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常来关注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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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机场地勤与乘客打架会受到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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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人多,什么事都有发生,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机场打架。在机场打架会被处罚的。那么机场地勤乘客打架会受到处罚吗?下面和了解下吧。

机场地勤与乘客打架会受到处罚。机场地勤与乘客打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一般会受到拘留或罚款等处罚。因为是机场工作人员打乘客,根据一些机场规定地勤有可能被免去工作。

乘坐飞机的注意事项:

(1)、乘坐中国民航班机禁止旅客使用手机,确保处于关机状态。飞机上请勿使用手机,尤其是起飞和降落阶段。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还有: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计算机、音频播放机(收录机、CD播放机、MD播放机、MP3播放机)、视频录放机(摄像机、VCD、DVD影碟机)、电子游戏机等。

(2)、随身携带物品可放在头顶上方的行李架上,较重物品可放在座位下面。但不要把东西放在安全门前或出入通道上。

(3)、如发生误机,最迟应在航班离站后的次日中午12点(含)以前到乘机机场确认。此后如果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各航空公司将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予以办理,免收误机费一次。

(4)、按登机牌确定的位置就座,尤其是你乘坐的是小型飞机,这与飞机的载重平衡有关。

(5)、不要随意触动紧急出口等安全设施。

(6)、要将机上救生衣等设备带走,目前国内各航空公司均有在客舱出口安装探测设备,如有这种行为,航空公司都有相应处罚。

(7)、如需改变行程,或飞机经停某机场时,而你的目的地未到,千万不要不辞而别,这将严重影响航班运作,即使你没有托运行李。如需改变行程,请与工作人员联系。

(8)、乘坐飞机时候,请您不要和机组人员、其他旅客、朋友开关于安全的玩笑,这有可能引起飞机立刻返航或就近作紧急降落。

为了出行方便,我们应撑握些机场安全小知识,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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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出售添加剂超标食品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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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一起案件告诉消费者,食品添加剂不仅有规定的种类,而且每一种类都规定了使用范围,超范围“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出售添加剂超标食品怎么处罚呢?

小编了解到对违规出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未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

食品生产者向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致使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由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食品医药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想要了解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欢迎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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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性骚扰会有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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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性骚扰事件频发。而老板和员工、老师和学生等人群成为性骚扰的高发人群。什么是性骚扰,性骚扰如何认定,男性有无可能被性骚扰,面对性骚扰你该怎么办,性骚扰会有什么处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女性防身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遇到性骚扰表现的人时,我们应该怎么办,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对对方的暧昧行为装傻,不要害怕、紧张;

2.平时的工作中表现你的正气和果敢,让色狼有贼心无贼胆;

3.在单位交一个大嘴巴式的朋友,让ta替你传播一些消息,让色狼闻而生畏;

4.保持和上司的空间距离,对方靠近时,有意无意的冷淡和回避他,让他感觉无趣;另外,穿着打扮虽然是你个人的自由,但不要太暴露或太追求性感。

5.面对性骚扰,我们永远有说“不”的自由,别幻想自己成为了色狼的猎物,记得自己永远是有力量继续自己生活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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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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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行政处罚吗?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制裁特征与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看过“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的处罚是什么”

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这五类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和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所以行政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法律条文

属于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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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超市消防通道被占用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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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是我们群众经常到的地方,所以我们应该多加了解超市安全小知识,这是对我们自身安全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在逛超市的时候经常能看到有很多的超市消防通道占用,这时我们就应该怎么去保护好我们自身的安全,应该怎么去解决这方面事情,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超市消防通道被占用会受到什么处罚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个人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我们在逛超市,除发现超市的消防安全通道被堵或者有其他货,我们可以提出及时的举报,这是为了我们自身安全,也为他人安全着想,所以大家一定要多加了解这方面知识,才能更好的保护好我们自己。

上面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所了解到的内容,如果大家要想了解商场超市发生火灾该如何逃生,我们可以关注。上面会为大家更加详细的去介绍这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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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婚恋网站员工冒充交友对象诈骗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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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的出现,就连婚恋网站也暗藏猫腻,处处是陷阱,从所谓送花的爱慕者到后来的交友对象统统都是网站工作人员虚拟或冒充,那么像这种婚恋网站员工冒充交友对象诈骗怎样处罚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随着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的出现,就连婚恋网站也暗藏猫腻,处处是陷阱,从所谓送花的爱慕者到后来的交友对象统统都是网站工作人员虚拟或冒充,那么像这种婚恋网站员工冒充交友对象诈骗怎样处罚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前些日子报道,东缘网络征婚公司同时招聘李某等共22人为售后服务部工作人员,以员工冒充会员的方式,在网站专用聊天平台上和高级会员聊天,佯装和对方交友聊天并伺机找借口分手,再以网站高级红娘身份消极地为高级会员提供所谓婚恋服务,直至三个月服务期满。

东窗事发后,警方调查发现东缘公司共计骗取全国各地438名被害人交纳会费978843.39元,涉案43名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从2万余元至90余万元不等。张某某、刘某某等4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予以惩处。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庐阳区法院一审对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对22名从犯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5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网络婚恋网诈骗同一般诈骗罪一样,所以婚恋网站员工冒充交友对象诈骗的处罚应当按照诈骗的数额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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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车辆严重超载怎么处罚

全文共 7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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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按照规定的人员或载重运行的,属于超载行为,同时也是交通违章行为。那么,你知道车辆严重超载怎么处罚吗?下面是的小编带来关于车辆严重超载的处罚标准,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车辆人员超载的处罚标准

超载扣分和处罚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客车超载

客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客车超载罚款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货车超载

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怎么才算车辆超载?超载,分为客车超载和货车超载两种情况。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想要了解更多的安全驾驶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驾车超载的危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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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小儿不宜滥用紫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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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药水外用具有较强的杀菌及收敛作用,特别是对杀灭念珠菌、革兰氏阴性菌有良好的效果,广泛用于面疮、鹅口疮、嘴唇上的疱疹,也可用于粘膜消毒与口腔溃疡等病的治疗,下面就和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小儿不宜滥用紫药水。

紫药水之所以有强烈的杀菌作用,其秘诀在于所用的原料龙胆紫属于阳离子碱性染料,能与带阴电荷的病菌相结合,还能抑制病菌与细胞壁上的肽键合成。这种双重作用,可将病菌置于死地。然而,近年来英国药理学家通过对动物的一项毒性试验得出一个难以置信得结果,紫药水是一种潜在的致癌剂。使用不当会引起许多副作用,特别对幼儿更具有“毒性”。

紫药水的毒副作用对婴幼儿来说,主要表现为全身反应和局部反应,全身反应包括烦躁不安、拒乳、易哭闹、夜寐不宁等,重者可出现呼吸困难,局部反应可见涂药周围皮肤出现潮红、疮疹、瘙痒等。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外用的紫药水浓度过高,对皮肤黏膜的刺激较强;或用量过大,如涂抹面积过大、涂抹次数过多等,另可能是个别患者对紫药水产生过敏反应。因此,专家们指出,使用紫药水浓度不宜过高,只限于0.5%--1%,每天上药1--3次,涂抹在局限的病灶周围,保持时间应限制在3天之内,曾有过敏反应者不能再用.患儿一旦发生上述所说病毒,应及时停止用药,并对症处理,一般3-5天症状即可消失。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儿不宜滥用紫药水的常识都了解了吧,另外本网还有很多关于儿童疾病方面的知识,感兴趣的可以继续关注,让孩子可以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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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儿童常见中成药物,要辨证论治,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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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们都是这样,宝宝感冒了去医院总要开点药回来才安心。一些常见药很多宝妈都给宝宝吃过,有的甚至会同时服用。事实上的儿童常见中成药物,要辨证论治,不能滥用

不要随便给孩子喂“小药”

这些药孩子都不能随意吃,更不能在没有任何症状的情况下当保健品来吃。首先要明确的是,这些药都是治疗儿科某些常见疾病的良药,但中医讲究辨证施治,不能随便乱吃,否则不但无益,反而会危害小儿身体健康。如果需要服用,要因时因地,根据病症具体对待:

风寒外感用小儿感冒颗粒。风寒感冒初期,孩子多表现出怕冷、鼻子堵塞、流清鼻涕等症状。家长要仔细观察,从蛛丝马迹中发现异常。比如:看看孩子如果有喜欢依偎在母亲怀里、怕冷,鼻子堵,流清鼻涕等表现,就提示孩子受凉感冒了。此时,家长可以给孩子吃小儿感冒颗粒。风寒感冒早期,注意忌用通便药,因此凡含有通便化滞成分的中成药,不适合风寒感冒初期服用。

风热感冒用小儿豉翘颗粒。风热感冒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孩子的嗓子红肿、疼痛、发烧、流稠鼻涕。嗓子是否红肿是区分风热风寒感冒最主要的症状。这时应该服用的是小儿豉翘颗粒、健儿清解液、双黄连口服液等,这些药都有退烧和清咽利喉的作用。此外,吃小儿豉翘颗粒前,家长要留心孩子的大便,如果是正常或者偏干的,就可以吃,如果大便偏稀就不要用了,因为该药中含有大黄等清热通便的成分。

风热感冒同时又着凉,用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顾名思义,这种病就是风寒风热兼而有之。比如早晨起来流清鼻涕,到下午又变成稠鼻涕了,或清浊交替。中医叫做风寒入里化热。这时可以吃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健儿清解液、小儿咽扁颗粒等。

感冒挟惊用猴枣散、保婴丹。就是说,孩子在感冒的同时,又有些受到惊吓:或者是原来有些受惊,又感冒了。儿童感冒常会出现一些兼挟症,挟惊就是其中的一种。这个时候,适合用珠珀猴枣散、保婴丹等。猴枣散里含有琥珀、猴枣、羚羊角等镇惊的成分,可以配合感冒颗粒剂一起使用。保婴丹从药方上看,有解表、镇惊祛风、止咳化痰的成分,孩子感冒、咳嗽有痰、夜啼不安时,适合服用。

积食化热用化食丸、健脾消食丸。就是我们常说的孩子积食了,表现为食欲不振、腹部胀满、大便干燥等症状,妈妈还可以观察孩子的舌头,如果发现舌苔厚腻,并且嘴里有腐臭气味,那就说明孩子积食了。这时,如果平常身体壮实、食欲很好的孩子,可以吃化食丸等消食导滞,泻火通便;如果孩子平常面黄肌瘦、大便不调,可以吃健脾消食丸,调整脾胃。如果孩子食积咳嗽,喉间痰鸣,可以吃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大便干燥的孩子,可以吃点王氏保赤丸,这个药里有大黄、巴豆霜,可以起到通便的作用。

所以虽然这些药都是儿童平时很常见疾病的良药,但是家长们也不可随便使用,还是要遵循医生的嘱咐,正确合理服药。如果你对儿童误服药物后怎么办等有关儿童意外方面的知识还有疑问,请继续关注儿童药品中毒安全常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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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销售假冒日用品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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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取暴利,个体户季某在市区擅自批发假冒品牌洗衣皂(粉)、洗发剂与洁面乳等日用品,并对外高价销售。近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季某的行为予以查处。那么,销售假冒日用品如何处罚呢?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接下来要介绍的内容是常用日用品维权方法,欢迎关注这部分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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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车辆刮蹭逃逸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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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驾车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不今天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两车发生剐蹭,有一方却逃逸了,对于这种情况会有怎样的处罚?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各类交通事故处罚标准以及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1、轻微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2、构成犯罪的肇事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以上是对车辆刮蹭逃逸怎么处罚的全面概括,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闲暇之余可以到查阅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等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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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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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空头支票吗?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空头支票的相关法律知识。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处罚规定

对空头支票的处罚

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

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1.票据责任

票据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责任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因为票据法的特殊性,故将出票人所应负的票据责任单独列出。出票人应承担以下票据责任为担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70、71、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应按照支票文义担保支票付款,因此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及其后手,均应负偿还责任。此项担保付款的责任,并不以票面金额为限。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请求自为付款提示日起的利息。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2.民事责任

1)民事填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显属违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故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人除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外,如果该行为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理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出票人应向持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从该条的规定看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除了负担票据责任外,尚应向支付持票人赔偿金。

这一赔偿金的性质,宜认为违约金,是对出票人违约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为支票主要为支付证券,而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也就违反合同的约定,故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也许持票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通过层层追索,直到票据转到从出票人手中取得票据的人手中,该人与出票人存在合同关系,也是责任的最终承担人。

该违约金应为惩罚性的违约金。因为依据《票据法》第70条及第71条,第94条的规定,出票人承担的票据责任,己使持票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补偿,故该违约金的约定就具有惩罚的性质。

3.行政责任

1)罚款

对空头支票的签发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4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前条(即第103条)所列的票据诈骗行为第三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在这里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被视作为“票据欺诈行为”的。签发空头支票是否要求出票人的主观故意呢?

有学者认为:既然是一种“票据欺诈”,那么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在付款人处无资金而签发空头支票以骗取公私财物。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处罚程序依《支付结算办法》第 239条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这也是对我国原先试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落实,并将该罚款作为商业银行的收入。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以后,惯例上,先是设法通知客户在当天扎账之前补足应付款的差额。如果客户没有及时补足差额,商业银行就按照上述标准对客户处以罚款,并依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八部分之四的规定,直接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上扣款,罚款收入列入其营业外收入科目。#p#副标题#e#

2)资格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的规定,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停止其签发支票。但学者对此问题的注意程度不够,大多对其没有论述。

这是因为在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竞争激烈,商业银行为了笼统客户,往往不对其进行罚款,更不用说禁止其开户了;况且因为金融秩序商业信誉没有建立起来,在某个商业银行被禁止后,完全可以在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

4.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3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签发空头支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又对因签发空头支票而构成的金融票据诈骗罪及其刑事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应具备下列特征:

1.该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包含国家、金融机构或者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支票账户上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而签发明显超出其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以骗取公私财物。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则不构成犯罪。区分票据诈骗罪的未遂与既遂,以是否骗取到财产作为标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行为,但未骗取到财产,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关于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刑事处刑,我国新《刑法》第194条规定:对于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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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支票记载事项分类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

①支票的用途;

②合同编号;

③约定的违约金;

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特点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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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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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注意事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方面有何新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决定”和“执行”程序分别设为独立的一节,内容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的折抵、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办案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规定:

1、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

3、取消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罚;

4、缩短了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义务;

6、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取消了复议前置,赋予了被处罚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8、取消了被侵害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审查权;

10、明确规定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投所执行;

11、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二、决定治安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何折抵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一项规定:“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四、如何运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

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予以收容教育。对其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其改掉恶习。

七、如何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八、如何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有关送达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如何适用听证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二项规定:“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p#副标题#e#

十一、如何适用治安案件的简易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十二、如何理解被处罚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四项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机构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十三、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赋予被侵害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剥夺被侵害人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被侵害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依法获得法律救助: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被侵害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被侵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十四、行政拘留如何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三项规定:“送达拘留所执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并交付执行,拘留所依法办理入所手续后即为送达。

十五、如何当场收缴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6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有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十六、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有哪些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七、如何处理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如何处理交纳保证金后逃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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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ktv查出假酒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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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销售假酒的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发现KTV里销售假酒该如何举报呢?如果ktv查出假酒怎么处罚?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ktv查出假酒怎么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根据情节的不同,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酒对人们的危害还只是一个方面。同样的假酒对社会、对国家危害也很大。喝假酒最容易使眼镜受伤,轻度甲醇中毒时,病人可呈现醉酒状态。中度中毒者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出现视听幻觉、视物模煳等症状。重度中毒者,可有面色苍白、发绀、呼吸和脉搏加快、出冷汗、意识模煳、休克,最后因呼吸和循环衰竭而死亡。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假酒对身体有什么危害,那就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KTV安全知识讲座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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