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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营业税税率是多少(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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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哪些? 新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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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政务网公示了《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按照新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青岛日常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

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初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六个等级。其中初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高。

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具体标准方面,在综合管理服务中,初级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具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有人值守,设置并公示服务电话;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

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中,五级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专业电梯管理人员,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照明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内整洁。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按质监部门要求定期进行保养,保存相关记录。

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面,五级物业服务企业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60%以上。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7:00~9:00、17:00~19:00设立岗,按照委托合同要求进行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

保洁服务中,五级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大堂及休闲区域、客户聚集区域每日清洁2次,地面每周湿拖2次,每月消毒处理2次。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日清洁3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防栓、指示牌每日清洁1次。小区道路每日清扫2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

物业服务最基础的初级物业服务也必须做到: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周清扫1次;道路每日清扫1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垃圾桶、果皮箱定期清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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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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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起步时间不长,随着该行业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纠纷近几年也呈上升趋势,纠纷的主体涉及到物业公司、业主及等。诉讼争议包括了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物业公司不履行职责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受损,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争夺物业管理权等多方面。其中,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的案件占据了大部分,也基本成为每个物业公司面临的不可避免的难题。该类纠纷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当事人权利意识的提高,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事人在处理法律纠纷中存在着一些错误的理解或做法。笔者结合担任物业公司法律顾问期间的工作经验,总结了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关系问题

在业主购房及居住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当事人有:业主(购房人)、开发商、物业公司,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选聘及物业交接管理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与房屋维修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及业主之间因相邻产生的相邻法律关系及因侵权等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虽然在同一主体身上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如业主也是购房人,与物业公司产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开发商产生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与其他业主产生相邻关系,但需明确的是这些法律关系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因此,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是不能混淆的。

但在物业管理收费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主体混淆,归责错误的现象:业主极易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混为一体,或将其他业主对自己的侵权理解为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出现越权管理,责任区分不清的情况。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对下面两大法律关系没有清楚的认识,将非物业公司的权威归责于物业公司身上。

(一)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存在开发商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情况,但由于开发商作为建筑单位,专业技能缺乏,不利纠纷的解决。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需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根据该条例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等级,物业公司需根据自身的资质实施对不同类型小区的物业管理。

因此,目前除部分以前开发的小区还存在由开发商的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情况外,大多数小区的物业管理,是由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开发商的一个部门,与开发商是从属关系,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对外的所有活动均需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小区的管理活动中,物业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由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小区的物业是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开发商将小区交由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管理时,下列现象就极易出现:业主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的身上,以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缴纳费用;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错误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在业主入住时提出不交物业费不给房屋钥匙;开发商将应退还给业主的购房款充抵物业费。

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没有弄清法律关系,对于业主来说,由于开发商对房屋负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发商没有将维修工作委托给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主只能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向物业公司提出主张,而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也应正确认识自己的权责:收缴物业费只能由物业公司进行,而房屋交付则是开发商基于房屋买卖关系应负的责任。

(二)业主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业主与业主之间,主要存在因房屋相邻产生的相邻关系及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因相邻一方没有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而侵权责任,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但不论在哪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有过错,或者是没有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如在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业主应注意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噪声干扰,更不应该拆除房屋的承重结构,给相邻房屋造成安全隐患,而物业公司虽在服务合同中承诺对业主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但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该监督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应对相邻业主因装饰装修行为遭受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或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有过错,与其他业主构成共同侵权,如将应由全体业主分摊的费用分摊到个别业主身上。但需要明确的是,不论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的是违约还是侵权,与业主是否交纳物业费都属于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只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而不能拒绝交纳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

可见,由于混淆了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当事人不仅无法达到最初目的,还可能因行为不当,对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

与上面提及的混淆法律关系不同,在有些情况下,业主拒交物业费、供暖费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24小时巡逻,实际上物业公司并没有做到,或约定保持小区环境整洁,而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保洁措施并不完善等。业主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职责为由拒交物业费用,实际上是错误地行使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根据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情形,则可以中止履行债务。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在物业管理中,物业费的交纳通常都是先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符合不安抗辩权要求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要求。但事实上,即使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一般也达不到《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无法或者可能无法履行管理职责这一要求,因此,业主常常因证据不足,拒绝交费答辩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虽然业主无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但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提供完善的管理已经构成合同的不完全履行,业主完全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要求完善服务,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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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物业业主分别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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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对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居住生活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无论是物业还是业主(购房者)都应该知道物业和业主之间互相担负着哪些责任

物业管理责任:

根据物业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公共服务

指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

(4)绿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6)车辆秩序管理;

(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针对性服务

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①日常生活类;

②商业服务类;

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④金融服务类;

⑤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⑥社会福利类;

委托性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特约服务实际上是专项服务的补充和完善。

二、业主、房屋使用人的注意事项

1、业主、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有权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经营性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主动交纳各种费用。

3、业主,使用人不应高空抛物、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在外立面设置立架改动采暧、供水、排水设施,不准随意占用公共用地乱堆杂物;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小品、健身器材;不准在楼道内乱写乱画;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督促拒交应交费用的业主、房屋使用人交纳费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购房者的居住条件,物业有责任为居民排忧解难,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确保业主安居乐业,保证居住环境的稳定。业主也应该尊重物业,创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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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空置房还交物业费吗? 相关规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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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买了房子之后并没有入住,因此会有疑问,自己买房子以后一直未入住,但是接到了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的单子,房子没住,为啥还交物业管理费?那么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

什么是空置房?

1、开发公司未售出的房屋,自集体入伙日开始计收物业费,由开发单位交纳;

2、购买人购买后,未办理入伙手续的房屋,这应该由购买人自入伙日开始计收物业费,在业主来入住或转让房产时结算;

3、购买人购买后,已经办理入伙手续,但是后来一直未装修或入住的房屋,操作中也把这类房屋称为空置房(严格意义上,这已经不算空置房)。

空置房交不交管理费?

按物业管理条例,以上3类均应该全部交纳物业费,因为物业管理是针对公共区域的整体服务,不会因为有空房屋而减少投入。虽然空置房的业主没有住进小区,但物业公司并没有闲着,同样要维护小区绿化带、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和小区楼房的公共安全。只要你买了房就要摊到物业支付的公共费用的,哪怕你不住也是要有的,这就是公共住房必须要有物业开支的一些费用,并不是你不住就会少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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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物业费收取时间 标准以及要遵循那些原则

全文共 1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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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但是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又是什么呢?

物业费

物业费的收取时间

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不是竣工之日,而是正式交房之日,当开发商合法交房之日才是,如果你们的购房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发商没交房就要向其求偿违约金。至于说竣工验收之日算物业费是不对的,竣工只能说开发商工程合格,但是所有权还是在开发商手里,物业费还是开发商交的,当通过交房这个手续把房子的所有权从开发商转移到业主手里,这是业主才开始交物业费的。依据就是房子的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有权在开发商那里就要开发商交。

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因物业买受人原因造成交房延误的,物业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业费收取标准

一、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所不同的,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面议洽谈而定;

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在具体收取物业管理费时,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

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

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

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

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

1、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2、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3、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4、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5、公平原则。

二、购房者为避免物业管理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

1、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2、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3、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4、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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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全文共 10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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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使得物业管理行业不够规范,物业管理纠纷日益增多。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1 、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服务内容?

答:(一)房屋共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

(三)电梯、智能系统等运行服务;

(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六)保安管理;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程序的管理、服务;

(八)物业资料的管理。

3、物业公司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户手续时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

4、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

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5、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可由多个物业企业管理?

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6、房屋的共用部位是哪些?

答: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受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外坪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7、共用设施设备是哪些?

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

8、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如何提取?

答:(一)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 的比例缴纳;

(二)公有住房销售时,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交纳;购房者按购房款2%提取。

9、什么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如何管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筑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代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看过“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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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购房应注意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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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但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予以明示并说明,使业主知道在将来的物业管理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若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部于2003年6月26日制定了配套规章《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招标和投标的方式、程序、内容及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都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对于前期物业管理,《天津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津条例》)的规定同《条例》基本是一致的,但对于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交接两个条例的规定都过于简单,不易操作。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开发商为了不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在房屋建好后而小区供水、供电、绿化等配套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匆匆交付业主,而此时物业公司由于交接手续问题却不能及时提供服务或匆匆接收小区又不能为业主依约提供服务,最后受到伤害的还是业主,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应找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从这一点考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必须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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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物业费能预收吗 家里被盗物业须赔偿吗

全文共 2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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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业主与物业之间纠纷的消息。物业费怎么交?物业公司怎么请?住在小区里,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不懂可能吃大亏。针对住在小区常见的14个问题我们来逐个解析。

小区物业服务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解答】:

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应当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

一般的物业公司可以为任何小区服务吗?

【解答】:

不可以,看等级。物业公司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承接各类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解答】:

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此,若是物业公司没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可以拒交。

业主有权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支吗?

【解答】:

没有。只有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因为一般的业主不具备专业的财务资质,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

房屋有质量问题,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

【解答】:

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

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交房后一直未装修,是否应交纳物业费?

【解答】:

在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业主交费后,就算业主一直未装修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解答】:

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

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公司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主体,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涉他条款,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给供水、供电公司造成损失,供水供电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

物业公司能够对业主进行各类罚款吗?

【解答】:

不能。对于业主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车等行为,物业公司都不能罚款。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只有特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才能对公民进行罚款,其他个人、企业一律不得对他人进行罚款处罚。

不能罚款,怎么惩治不守公德的业主?

【解答】:

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违约行为和违约金,一旦业主违反合同约定,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车,物业公司就能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以此作为处罚的手段。

同理,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和业主签订相应的守约协议或制定业主公约,以此规范业主的行为。

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一定要赔偿?

【解答】:

这个事情得分情况讨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但是,保安服务内容不包含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公司收取的保安费仅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只要保安服务达到规定的要求,物业公司就没有法律责任。

住在底层的业主还要交电梯费吗?

【解答】:

全体产权人分摊。高层住宅中的首层住户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高层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人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按照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住宅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分摊。

自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也应由全体产权人分摊。

业主没在家,物业应该帮忙代收快递吗?

【解答】:

一般情况下,如果业主没有和物管签订代收代管协议或缴纳保管费用,物管人员或保安并无义务代签收业主包裹;若在业主授权或征得业主同意下代签收了包裹,那么物管人员或保安就必须承担代为保管的职责和义务,假如这一过程中不慎造成包裹丢失或损坏,那么代签人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怎样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解答】:

根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开发商、购房者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前由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来统一决策。

申请程序是:

由业主委员会将维修项目及预算在小区公示,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后,再向区房产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才会划拨预算总额的80%费用;工程竣工后,再与业主大会据实结算,按户分摊。电梯、内外墙、公共楼道等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可申请动用维修基金。

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解答】: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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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物业公司出纳职务担保书

全文共 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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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

被担保人:

因被担保人担任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花园的出纳职务,因职务需要长期保管现金等财物。由于保管责任大及加强财物管理责任等因素,为此由担保人承诺为被担保人担保如下:

1、在被担保人担任出纳期间所发生的过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被担保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因过错虽然行为发生在上述期间、但是后果在离职之后被发现时,担保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担保人自愿以位于

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在未经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花园同意的前提下、担保人不得将上述财产转让,否则东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花园有权撤消该行为。

3、本担保文件未不可撤消的法律文件,未经立约双方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花园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提出撤消或终止其义务。

确认人:

担保人被担保人

承受权益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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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苏州商品房营业税手续 买房琐事你了解吗?

全文共 4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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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范围

商品房营业税手续费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和代办房屋产权审查、登记等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

凡经过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继承等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房屋权利人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机构交纳一定的交易手续费。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总额的2.5%收取。其中,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实行差价换房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经济适用住房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价格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出租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3%交纳,出租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2%交纳,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

4、房地产抵押,按抵押额0.2%-0.4%交纳,由抵押人负担。具体执行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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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房产知识:商用物业出租如何合理避税

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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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购房都会考虑避税的问题,尤其是商用房,商用物业。今天就为大家全面整理了商用物业在购买环节、持有环节、出租环节、出售环节所需要的承担的各项税费。

【商用物业租赁税费缴纳明细统计】:

【案例解析】:

某公司将公司持有的一幢写字楼出租,租金年收入3000万元。其中租金中含水电费300万元,网络宽带年租费10万元,物业管理费300万元;

以此计算,该公司出租写字楼应缴纳的税费有:

营业税=3000×5%=150万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50×(7%+3%)=15万

房产税=3000×12%=360万

印花税=3000×0.1%=3万

合计:528万元

【税务统筹】:

原有租金中,涵盖实际租金2300万,网络宽带年租费10万元,物业管理费水电费300万元,物业费300万,物业持有方把承租方应负担的水电费和宽带费并入房租收取,加大了税基。另外,实际归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物业公司取得该收入后,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不缴纳房产税,对该公司来说这是一笔重复征税。

统筹后,把物业、水电、网络从租赁合同中分离出来,物业费签订物业公司的合同,水电、网络费用代为征收,则缴纳的税费为:

营业税=2300×5%=115万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15×(7%+3%)=11.5万

房产税=2300×12%=276万

印花税=2300×0.1%=2.3万

合计:404.8万

较统筹前节税123.2万

【特别提示】:

购买商用物业后进行出租,租赁合同中应尽可能刨除实际租金外的其他费用,税务筹划中避免发生无意义的代收款项,避免签订“一揽子”合同,若这部分收入计入租金,则会虚增税基;

以个人名义出租商用物业,除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外,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租赁收入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租赁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部分按20%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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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遇到物业纠纷怎么办?三个案例帮你解决

全文共 3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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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人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业主”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相对的,人们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由此产生的物业纠纷也就越来越多。

在实践中,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往往是双向的。物业起诉业主,主要是追讨物业费;而业主起诉物业,原因就多种多样了。

问题是,现实中不少业主对物业不满引发的纠纷,其实并不属于或者不完全属于物业的责任,笔者结合几则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对此加以简要的分析。

与业主有纠纷物业无权停电

案例:

某业主家里突然停电,业主找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检查停电原因,但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他,是因其拖欠物业管理费而停电。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涉无果后,找到供电管理部门,但供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物业服务企业因其无工作证件而拒绝打开配电房的门。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管理之便,以停电方式威逼他,给其带来生活的极大不便,遂将物业服务企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排除供电妨害、恢复供电,并向其赔礼道歉,减收一个月管理费,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服务企业并非供电部门,无权以任何理由对原告采取停电措施,否则就构成侵权。

原告提出减免一个月管理费的请求,属于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的范围,与本案侵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减免一个月管理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和排除供电妨害、恢复供电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评析: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无论和业主有什么矛盾,都没有采取停电措施的权利。

物业企业的职责是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不能采取对业主停水、停电之类损害业主利益的手段,而且排除电力故障是供电部门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配合。

与邻居有纠纷属于相邻关系

案例:

杨某住在临街巷内的一处平房,邻居刘某因为开了一家饭馆,安装了一个大型油烟机,其排烟口设置在刘某自家的房顶上。

杨某的二层住房一侧窗户恰好与刘某安装油烟机的墙体相邻,两者相距约1米,中间形成一条窄道,虽不走人,但一直是杨某家一层住房主要的通风通道。

刘某的饭馆正式营业后,杨某发现自家二层房间里总有股油烟味,且一旦开窗通风,油烟味反而更大。

查找原因后,杨某发现原来是刘某饭馆厨房的油烟机排放口离自家二层窗户太近,只要油烟机一开,就会有油烟窜到自己的房间里。

杨某找刘某商量解决油烟排放问题,但刘某置之不理。

去物业投诉,物业管理人员也只能上门劝说,然而丝毫未起效果。

不得已之下,杨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改建油烟机的排放口,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受理此案后,先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的饭馆排放油烟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杨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刘某应当停止使用饭馆的油烟机。

评析: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中几个方面的问题。

相邻关系,从权利的角度可以称为相邻权。

所谓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对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收益时,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这些原则,既是相邻各方正确行使相邻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相邻纠纷的原则。一旦相邻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有排除妨害的义务。

对前期物业不满可开业主大会选聘

案例:

某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的全资子公司,承接了该开发商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业务。

业主入住后,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多次提出质疑,而该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向业主大会提出该项目严重亏损,并要提高物业管理费,双方僵持不下。

评析:

本案中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不理解的直接原因,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始终缺乏双方都认同的物业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既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对物业费和服务标准之间存在很多纠纷,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实践中,前期物业与业主产生矛盾的事例并不少见。

作为房屋建设单位,首先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应在销售合同中与买受人明确约定;

其次在销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物业管理条款,包括服务内容、标准、收费、违约责任等主要部分,避免因业主买房时对物业管理相关内容不清晰,业主入住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收费等事宜产生质疑,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再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大会做好充分的沟通,明确物业管理合同的条款;

最后,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来确定收费。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后,规定应建管分开,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独立经营是市场化的必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通过自身实力才能赢得市场。

合同时间违法业主可主张无效

案例:

某物业服务企业系某房产企业出资设立,该房产企业利用这种特殊关系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委托该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按照开发商与物业企业的约定,委托期限为8年,每平方米收费2.5元,而同等小区同等物业的收费只有每平方米1.2元。

业主相继入住后,发现小区管理混乱,物业服务差,收费相比其他同等物业高出许多,业主对此不满,矛盾纠纷不断产生。

评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应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一般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房产开发企业与由其自身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了长达8年的委托管理期限,显然是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关于物业管理费的约定,属于依法可以申请变更的条款。

在签署相关合同时,房产开发商首先有义务提请业主注意相关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这些条款作出说明。

其次,如果该价格条款有显示公平的情形,按照合同法规定业主依法可以申请撤销和变更该条款。

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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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房屋空置能否不交物业费

全文共 1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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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那么,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业主还要交物业费吗?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通过调解审结了一起房屋空置物业费交纳纠纷案件,业主交纳了70%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免除了业主近万元的违约金。

2009年1月,出于投资目的,济南市民乔亮(化名)在济南市历下区黄金路段购买了一套住宅,并于2010年5月办理了收房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虽然乔亮多次收到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的挂号信,但一直未予理睬。2012年10月,物业公司向历下区法院起诉乔亮,要求他支付总物业费的70%即7000余元的物业费,并支付近万元的违约金。

乔亮认为,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他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过房屋,根本就没有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所以物业公司向其索要物业费和违约金是没有道理的。物业公司认为,虽然乔亮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用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乔亮仍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70%的物业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构成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化粪便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以及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行费等。从前述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可以看出,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多为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而支出的费用,而没有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业主的房屋没有进行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以及公用设备的维修等服务工作的开展。因此,物业服务的根本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

法庭审理认为,虽然乔亮是出于投资目的购买该小区房屋,但物业公司的服务会为乔亮房屋的“保值”起到作用,乔亮最终也是物业服务的受益人。经法庭调解,物业公司免除了乔亮近万元的违约金,乔亮当庭补交了70%的物业费7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以说,相关法规对房屋空置状态交纳物业费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只是不少市民错误地认为房屋空着没享受物业服务就不该交费,是不对的。

相关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所不同的,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面议洽谈而定;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在具体收取物业管理费时,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

第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第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第五,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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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房屋租赁该由谁来交纳物业管理费

全文共 6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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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经人介绍,在某小区租赁了业主张某住房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但没有明确物业管理费由谁交纳。王某入住3个月后,管理该小区的某物业管理企业上门催交物业管理费。王某认为,自己乃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业主,并无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而张某认为,房屋已由王某实际居住,物业管理费不应由自己交纳,也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遂将王某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们交纳物业管理费900元。

[法理分析]

1)在无任何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

基于房屋租赁关系,承租人有交纳租金的义务。在交纳租金以后,出租人即有对出租物瑕疵担保的义务,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房屋能够适于正常的利用。在缺乏对任何其他相关费用承担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应承担所有出租物之上的费用负担。因此,本案中的出租人张某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如何才能使承租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如果出租人希望承租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则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并且最好将该租赁合同交物业管理企业一份,由物业管理企业盖章确认。这便可以产生债务转移的后果,即本应由业主承担的、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已经转移给承租人承担。如果没有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经确认,物业管理企业仍可以向业主直接追交。

3)承租人有遵守小区业主公约和规章制度的义务

尽管承租人并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议业主公约和规章制度,然而必须遵守业主公约和所有规章制度。其理由在于,业主公约和规章制度乃是约束物业区域内的不动产利用秩序的规则,业主之外的使用人也应遵守物业区域内的利用秩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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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新物业管理条例作了哪些修改

全文共 8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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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修改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修改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修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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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什么是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行业起源于什么?

全文共 5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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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问,物业服务究竟是什么?是门口站个保安?是保洁打扫卫生?还是搀扶蹒跚的老奶奶?都是,似乎又都不是。那到底什么是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行业起源于什么?

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而物业管理是指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行业起源

物业管理在我国首先发端于沿海发达城市,逐步向内陆地区延伸,在国外,物业管理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晚,市场化程度较低,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过不少问题。在行业初创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管理价质不符、违规、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投诉率居高不下。

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正努力摆脱市场发展无序、缺乏配套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辅助行业发展的局面。不少地区都相继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协助行业往良性发展的道路上走。在市场进一步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上,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抓住机遇实现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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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二手房买卖交易:物业交接流程一览

全文共 1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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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买卖除了办理相关的交易手续外,物业交接也是一重要的问题,二手房的物业交接流程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为您介绍:

二手房买卖物业交接流程:

(1)结清水表账单。

交房之前,买家要询问卖家是否已付清水费,同时别忘了保留交房日上个月份已缴纳的水费账单收据。

(2)告知电表状况。

在房屋交接验收时,买家必须亲自查验电表有否移动、改装、线路走向是否正常等,同时保留交房日上个月份已缴纳的电费账单收据。

(3)协助煤气过户。

按照燃气公司的规定,买卖双方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燃气设施费以及双方的身份证、卖家在交房日前一个月已缴纳的煤气费账单,一起到燃气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燃气部门可能将拒绝办理。

(4)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协议。

有供暖的城市要注意与物业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协议,以免影响来年供暖。

(5)结清电话费。

有的家庭已经安装了多条电话线路,买家要问清楚,并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是一根还是两根线路,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转让价是否包含电话线。购房者可以让原房主将电话移走,然后另外申请安装电话。如确因电话线路或号源紧张而非要卖家的不可,那么在交房前就要和卖家一起到电信部门办截止到交房日的结算账单,一并结清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6)协助有线电视过户。

有线电视实行一户一卡制,由于有些二手房是空置房,平时无人居住,卖家也没有去付有线电视的月租费,造成拖欠。时间一长,有线站会作封端处理。因此,在房屋交接时买家可要求卖家提交交房日上月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以及有线电视凭证。买家凭上述两样资料和新的房地产权证,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7)结算维修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住宅转让时,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款额是不予退还的,其中卖家缴纳的剩余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证明,凭《住宅维修基金结算交割单》可向买家收取,同时维修基金的所有人更名为买家。

(8)附属设施。

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等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被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

(9)迁移户口。

买卖二手房,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以外,卖家的户口没有及时迁出,是发生纠纷最多的因素之一,也是最易危及到买家利益的一种纠纷。因此,买家在房屋交接日前一天可到相关部门查阅卖家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卖家户口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则买家一定要与卖家就此问题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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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房屋空置没入住 业主是否应该缴纳物业费?

全文共 1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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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买的商品房后,房屋没有入住而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那么,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业主还要交物业费吗?据了解,不少人都对这个问题存在误解,认为只有享受了物业服务才有缴费的义务,其实不然。

案例: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就审结过这样一起房屋空置物业费交纳纠纷案件,2009年1月,出于投资目的,市民乔先生在济南市历下区黄金路段购买了一套住宅,并于2010年5月办理了收房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虽然乔先生虽多次收到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的挂号信,但一直未予理睬。2012年10月,物业公司向历下区法院起诉乔先生,要求他支付总物业费的70%即7000余元的物业费,并支付近万元的违约金。

乔先生认为,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他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过房屋,根本就没有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所以物业公司向其索要物业费和违约金是没有道理的。物业公司认为,虽然房屋闲置,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用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业主仍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70%的物业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究竟法院会如何判定?我们先来汇总一下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的费用: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11)节日装饰的费用;(12)管理者酬金;(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上述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可以看出,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多为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而支出的费用,而没有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业主的房屋没有进行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以及公用设备的维修等服务工作的开展。因此,物业服务的根本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

而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可以说,相关法规对房屋空置状态交纳物业费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只是不少市民错误地认为房屋空着没享受物业服务就不该交费,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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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迟交物业费要加收滞纳金吗?

全文共 2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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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是没有居住(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返工后,我们一直没找到合适的装修工人开工,然后对房子也想在看看给会有其他问题,所以一直没装),这样也需要交纳吗?按什么比例交纳符合规定?

物业管理费是从房屋验收成功并可以交付使用的次月开始向业主收取.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个人认为,房屋质量问题那应该找开发商,物业只是一个为业主服务的企业,并不是建造者,物业既然是服务企业,那他最终还是与业主站在一条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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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商铺没有排污设施物业有权管理吗

全文共 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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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是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污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有病原体污染物、耗氧污染物、植物营养物和有毒污染物等。一般家庭住户和商业店铺都有排污设施的,那么商铺没有排污设施物业有权管理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违建和简易程序处理违法找城管;严重污染项目,归环保局。要是商铺没有排污设施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物业是需要管理的。

一、油烟乱排问题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环保局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管理不以超过排放标准作为必要条件,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即可认定存在违法行为。

二、污水乱排问题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区内是有很多的商铺的,那么小区商铺哪些行为会受物业管理限制呢?下期会为大家继续介绍的,更多的物业服务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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