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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事故怎么处理赔偿【汇总20篇】

在生活中中总是会有会多的不小心造成的麻烦,就比如说一不小心把手机掉水里面了,手机进水了,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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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电动车事故责任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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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确实很方便,但是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比如交通事故。我们就以专业法律角度分析这些问题。电动车事故责任赔偿标准有哪些?

    电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电动车事故责任赔偿标的标准也是很重要的,对于这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需要每个人的了解,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类似这方便的知识,比如常见电动车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等,都可以来到咨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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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电动车事故怎么处理

    全文共 1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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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是一种很环保驾驶比较简单的非机动车,不过虽然驾驶很方便,但是在交通事故中电动车引发的事故是很多的,那么电动车事故怎么处理?

    电动车事故处理标准如下;

    1、立即停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

    2、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

    3、抢救伤者。

    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

    4、保护现场。

    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电动车撞人后应该立即报警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电动车事故处理也是有相应的流程和办法,也是有相应的法律来进行监督,所以说驾驶电动车也不能随便的违反交通法则,要时刻对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进行科普,下期会给大家介绍常见电动车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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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3:机动车与电动车事故处理流程

    全文共 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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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我们都知道可以在马路上行驶,而非机动车比如电动车一般在主路上是严禁行驶的,在一些可以行驶的地段上也需要跟机动车一样按照相应的交通规则驾驶,但机动车和电动车发生事故后,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机动车与电动车事故处理流程有哪些?下面一起来看下这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机动车与电动车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

    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

    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

    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

    10、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

    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机动车和电动车事故中肯定有主要责任方,所以说划定了责任,那么就会很好处理,日常还需要明确常见电动车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这样可以更好的避免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些相关知识都可以咨询的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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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4:学车时出现交通事故赔偿如何处理

    全文共 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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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很多人都会买汽车,但是在驾车上路之前一定要先考驾驶证。就需要去驾校报名以及学车,由于学员对车的性能不是很了解,所以在学车的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一些意外事故。学车时出现交通事故赔偿如何处理?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为学习驾车技能的学员是没有完全掌握驾驶技能的人,一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视教练员没有尽到相应职责导致的,教练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驾校的教练员属于职务行为,学员在学车时出现交通事故的责任最终应当由驾校来承担。作为驾校学员在学习驾驶技术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的责任,应由某驾校承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

    学员的学车的时候一定要多了解一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以及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这样才能够在学车的时候尽量避免出现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对自己还是他人都是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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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5:汽车与电动车事故处理流程

    全文共 8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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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在马路上横行,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时时刻刻威胁着他们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安全,但是他们自己并不这么认为。那么如果开车人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电动车事故处理流程有哪些?

    汽车与电动车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

    注意1:先打电话报警。别慌!如果人受伤了,还是叫急救车、报警。如果骑车人没受伤或是轻微伤,那么一定要打电话报警,并且此时一定要牢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2:鉴定对方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因为如果对方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重量超过40公斤,续航里程超过25公里……只要有一条不符合规定,那么这辆自行车就会被视同为“机动车”,那么交通事故,就应该按照机动车事故范畴处理。所以你要做的就是,要求对骑车人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

    注意3:如果是违规车,将被视同为机动车处理。如果鉴定结果出来,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车”,那么骑车人如果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话,就是无证驾驶,300元-2000元罚款,同时还可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如果他有汽车驾驶证的话,还要扣12分。

    如果对方不服,就需要将电动自行车进行暂扣处理,因此大多数使用超标车的骑车人都会有所顾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都不一样。主要区别有:

    (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投保交强险、登记上牌、驾驶人需要持有驾驶证;非机动车无此要求。

    (二)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地方,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比例有所照顾,即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正常责任比例上多10%)。

    汽车和电动车发生事故还是需要先看是谁的责任,划分责任后再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你对这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不了解,对于常见电动车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没有详细的了解,都可以来到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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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6:电动车事故责任怎么赔偿

    全文共 8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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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最为最常见的交通工具,在市面上受到了的大家的欢迎,因为这种代步工具操作很简单,那么电动车事故责任怎么赔偿?这个问题也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此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说电动车事故责任配赔偿也是有相应的标准,在这里的小编提示大家一定要小心驾驶电动车,不要因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就不用遵守交通规则,这些都是错误的想法,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还是很重要的,对于常见电动车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也需要及时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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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7:汽车和电动车事故处理方法

    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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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瓶车闯红灯,占着路中间机动车道走,变道、拐弯从不在意身边是否有车或者路况允许变道否,这些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虽然跑不快,但却时时刻刻威胁着他们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安全。汽车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就很常见,那么汽车和电动车事故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是事故不严重时候,汽车车主一般会自愿承担全部责任。汽车一般会买商业保险,假如判定汽车不是全责,那么需要电动车方负担汽车方部分修车费用,估计电动车主不会出这个钱,那就会导致汽车主受损失,要么自己承担,要么上法院。反而不如判定全责好解决,全部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是要判定非机动车有责十分困难。交通法规对非机动车的规定非常少,满打满算还不到十条。就算是非机动车违章造成的事故,要拿出强有力的证据也十分困难。

    比如对方闯红灯,要有摄像头录到对方和红灯在同一画面才算数,可容易发生事故的十字路口若没有摄像头,那完全无法证明。难道有行车记录仪也不行吗?对,行车记录仪也不管用,记录仪只能录到自己车前方的信号灯,却录不到对方方向的灯。自己方向是绿灯只能证明自己没有违章,不能证明对方违章,因为对方方向的信号灯有可能出故障。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己提供有力证据,交警通常不愿费时费力搜寻证据,也会劝车主认全责(负担100%费用)或主要责任(负担60-90%的费用)。

    三是从情感上来讲,车主更容易妥协。交通事故一般会对电动车一方身体造成伤害,而汽车一方只是车受损。因此,汽车车主需出钱,而电动车却要受苦。同时,汽车方想尽快处理取回车,而电动车方为多拿钱反而不想太快处理。这种情况下,车主便更容易妥协,因此交警还是选择从汽车车主下手。

    所以说汽车和电动车事故的处理办法还是很重要的,了解这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对于在驾驶电动车和机动车的时候,遇到交通事故知道如何处理,常见电动车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一直都是很多司机比较关注的话题,就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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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8:交通事故赔偿协调不了怎么处理

    全文共 9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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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碰到过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如果按正常法律流程办事,交通事故的赔偿就比较简单。但是也很容易遇到”老赖“,就是认定肇事者应该进行事故赔偿,但是对方用各种理由百般抵赖。交通事故赔偿协调不了怎么处理?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一、通过交警部门予以调解

    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门会首先介入调查并出具相关鉴定文书。同时,交警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可以对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节。作为受害方,也可请求交警部门予以调解,肇事方面对执法部门的意见,有可能会同意调解,尽快的将金额给付。

    调解的注意事项

    1、调解需自愿。交警部门的调解只有在双方同时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即不存在强制力。如果肇事方不同意调解,调解程序是无法开始的。

    2、执行有麻烦。同时,即使签订了调解协议,如果肇事方不遵照执行,此调解协议也无法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然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经过法院裁判,才能够执行。

    3、赔偿金偏低。既然是调解,必然是双方相互让步的结果,所请求的赔偿金也会相应的降低。并且如果没有经专业的详细计算,赔偿费用可能也会计算有误。

    二、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在肇事方不肯赔付赔偿金并不愿意配合调解时,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目前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一般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全额赔付。随着司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民事诉讼的优点也随之体现。

    起诉的注意事项

    1、赔偿执行有保障。现在的车辆基本已覆盖交强险,大部分购买了商业险,所以只要不是很高的伤残等级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只要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拿到赔偿金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基本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了。

    2、赔偿金额高。由律师提供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经过法院审理,赔偿金会严格按照法律计算,相对于调解和私了,必然是较高的。

    3、如委托交通事故律师起诉,则不需自己费心,由律师处理全部事务。一般人对法律知识并不是很了解,即使有一般的法律知识,对于交通事故领域中包括赔偿金误工费等如何计算、如何保全财产调取材料等等专业性法律知识和操作实物也没有接触;并且自己操作还需耗费大量时间。

    温馨提醒:

    开车的时候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出现。司机朋友平时最好能够多学习一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无论遇到大事故还是小事故尽量不要”私了“。多掌握一些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才能有效的避免”老赖“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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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9: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方法

    全文共 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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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总是无处不在,我们身边经常会发生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那么我们就应该多加掌握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在发生意外时我们能更好的去处理,下面我们大家就一起来学习一下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方法

    (一)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1.处理事故的人员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现场处置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交通事故认定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赔偿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这就是我们为大家所了解到的,大家一定要仔细去阅读,要想掌握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我们一定要关注,它上面有更加精彩的内容供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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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0: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如何处理_交通事故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全文共 60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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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很多人都关心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8条对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程序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本人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等情形除外。 然而,目前在办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和分歧较大,往往造成同样情况,出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结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一)受理机构: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

    (二)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尽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日期:

    1、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延长;

    2、若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四)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职证明,一份;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病例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工伤认定办结期限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哪些情况会导致工伤认定耗时较长?

    一是劳动关系不明确。

    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农村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明确,这就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结论有异议就得到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对交通事故工伤进行认定的程序与一般的工伤认定程序是差不多的,只不过在工伤认定范围方面,交通事故工伤的,如果是职工本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导致伤亡的,那么是不能够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工伤。

    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的处理方法

    案情解读:

    付某系某公司员工。某日下班从公司出发骑着摩托车回家,途中与洪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之妻童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洪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538,960元,最终法院判决洪某赔偿37450元、保险公司赔偿358759.47元给童某(已履行)。

    之后童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付某系工伤死亡。童某其后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87542.55元。该仲裁委因此作出裁决,某公司一次性向童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63,520元。该公司以付某已经获取了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公司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是否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双赔”,在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互补论”,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不应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害。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该《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该法规意义很明确,即:交通事故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对人身伤害是不重复赔付的。

    第二种观点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双赔论”,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因此,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第三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补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部分兼得。对于两种赔偿中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赔偿,如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劳动者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就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这些损失;对于没有重复的项目可以分别向交通事故侵权方和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例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了残疾赔偿金,其仍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如果用人单位先赔偿了重复项目,用人单位有权就这些项目向交通事故侵权人追偿。

    律师观点:

    对于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的问题,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即采用部分兼得模式。首先,从法律效力而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劳动部制订的,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层级明细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所以当《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不一致时,应试用效力层级较高的《工伤保险条例》;其次,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的给付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侵权行为给付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当两者发生竞合时,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两者实行择一赔偿原则或者差额互补原则时,工伤职工完全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这将有利于使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其次,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现代赔偿理论普遍承认损失填平原则,它强调调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损失。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七条: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中都有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受害职工不能获得这些项目的双倍赔偿,正是损失填平原则的体现。损失填平原则一般适用于容易计算且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价值的“财产性”损失,但残疾生活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偏重于对“人身性”损失的赔偿,而且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本就难以衡量,也难以鉴定。

    因此,受害职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人身性”项目的赔偿,也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

    最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维持法律对交通事故侵权人惩戒功能的需要。赋予用人单位追偿权,是维持法律对交通事故侵权人惩戒功能的需要,也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之体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保护。

    劳动者因公受伤,用人单位负有赔偿义务,但其作为间接侵权人,在受害人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人完全赔偿的基础上,赋予用人单位向侵权人追偿先支付的重复赔偿项目,正是分担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体现。

    而根据侵权理论,交通事故是由侵权第三人直接所致,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是侵权第三人应尽的义务。同时,为维持法律制度对交通肇事者的惩戒功能的需要,不能因为受害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就减轻其应负的责任,所以当用人单位先支付了重复项目之后,可以向交通事故侵权方追偿。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核心内容:因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补偿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其意义在于:第一,使每一个体发生的工伤损害的承担由全社会负责;第二,能够对遭受工伤损害的劳动者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第三,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能得到迅速的补偿成为可能。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制度的特点有:

    第一,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参加保险,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一旦发生工伤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缴费主体仅仅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为此不需缴费;

    第三,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用人单位的参保率较低,即便如笔者所在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情况也不尽如人意;第四,对劳动者的补偿水平较低,如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仅为48-60个月的平均工资,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

    职工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职工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算工伤。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2、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即对方全责)三种情况。该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下一页更多精彩“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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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一、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二、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三、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1)、用人单位全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五、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六、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八、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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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1:交通事故赔偿不起会怎样处理

    全文共 3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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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生活当中,车是最重要的交通工具,我们要想了解车,就必须多掌握车的知识,例如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和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我们掌握了这些在发这种意外,使我们能更好的去处理解决。下面我们大家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赔偿不起会怎样处理?

    一,如果是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即使你赔偿不起,对方也会起诉你和保险公司。判决书生效后,一旦发现你有财产,对方会申请强制执行。

    二,如果是直接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达到一定的条件,你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2000-1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提供了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加详细的内容,可以关注,他会有更加详细的内容为我们参考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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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2:轿车与电动车事故怎么处理

    全文共 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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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轿车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轿车司机和电动车主都不想的问题,但是轿车和电动车发生事故后就需要及时的处理,那么轿车与电动车事故怎么处理?

    先报警,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由警方进行事故鉴定,确定双方各自的事故责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了就诉讼。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轿车和电动车事故处理也会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标准,不是随便的就可以划分责任,也是有交警对其现场进行勘察后进行划分,所以说想要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那么是最好的选择,这里还有常见电动车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等交通事故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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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3: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全文共 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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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行业得到迅猛发展,电动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那么对于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是怎样的呢?今天将带大家了解一下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这一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电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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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4:超标电动车事故处理方法

    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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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电动车跟普通的电动车不一样,基本可以划分为机动车类型,对于超标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可以按照机动车事故的处理方法,那么超标电动车事故处理方法有哪些?

    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标准是最高时速20公里/小时,最大车重40公斤,而超标电动车超标了,则属于轻便电动摩托车,是机动车。

    无证驾驶,拘留罚款

    一旦购买的电动车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包括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就会被认定为轻便电动摩托车,自然也就被划进机动车的范围了。

    而骑电动自行车的人,通常都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要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并可处15天行政拘留。

    撞人致伤,或可坐牢

    超速超标电动车,速度过快,刹车系统却跟不上,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一旦发生超标电动车撞行人、非机动车事故,交警部门将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重伤以上的,将被追究交通肇事罪,这就意味着你要承担刑事责任,肇事赔偿款将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酒驾醉驾,后果严重

    要知道,非机动车酒驾、醉驾与机动车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但骑超标电动车酒驾或醉驾,后果与机动车一样严重,其中醉驾会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判刑6个月以下。

    可见超标电动车已经属于机动车,所以驾驶超标电动车要多注意,时刻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通过对常见电动车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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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5:电动车事故赔偿标准

    全文共 2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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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在每个城市都很常见,属于一种很方便环保的代步工具,但同时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是很常见的,那么电动车事故赔偿标准有哪些?

    电动车引发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电动车事故的赔偿标准可以看上面的介绍,所以说的小编对其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的介绍后,大家对于这些电动车事故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还需要对常见电动车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等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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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6:无牌电动车事故怎么处理

    全文共 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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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一般来说属于非机动车,不过也有很多人把电动车私自改成机动车,而且很多电动车都没有拍照,引发了很多的交通事故,那么无牌电动车事故怎么处理?

    如果无牌无证电动车出了道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将对电动车相关技术参数以及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如鉴定为机动车的,将按照驾驶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同样按照机动车相关赔偿规定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电动车是法律上的弱势群体。《中华人面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不管机动车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无牌的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肯定是有责任的,而且要是车子被鉴定是机动车,那么性质上就比较严重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所以说要时刻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尤其是常见电动车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等,关注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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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7:摩托车撞电动车事故处理方法

    全文共 6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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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车主上路都是小心翼翼,碰见电动车就停下来让过去,但是有时候你不撞电动车,电动车也撞你的车,而且除了汽车跟电动车相撞外,摩托车跟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是比较多的,那么摩托车撞电动车事故处理方法有哪些?

    首先报警,然后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书面认定书是索赔依据。然后各自根据责任比例互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可。任何赔偿等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出来后,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即可。协商失败,通过法院判决进行赔偿。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关于“摩托车撞电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相信你已经了解了。

    注意1:先打电话报警

    别慌!如果人受伤了,还是叫急救车、报警。如果骑车人没受伤或是轻微伤,那么一定要打电话报警,并且此时一定要牢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2:鉴定对方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

    因为如果对方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重量超过40公斤,续航里程超过25公里,电瓶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只要有一条符合,那么这辆自行车就会被视同为“机动车”,那么交通事故,就应该按照机动车事故范畴处理。所以你要做的就是,要求对骑车人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

    注意3:如果是违规车,将被视同为机动车处理

    如果鉴定结果出来,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车”.那么骑车人如果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话,就是无证驾驶,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同时还可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如果他有汽车驾驶证的话,还要扣12分。因此大多数使用超标车的骑车人都会有所顾忌。

    上述这些内容就是摩托车撞电动车事故的处理办法,对于常见电动车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等知识都需要详细的了解,通过来对其这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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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8:交通事故赔偿不起会怎么处理

    全文共 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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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生活当中车是离不开的,也经常会发生一些小的意外,那么我们就应该多加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掌握这些了才能知道怎么去处理意外。那么我们下面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赔偿不起会怎么处理.

    如果交通事故已经触犯到刑法,可以附带民事赔偿,《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如果只是民事赔偿,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合理费用。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比民事赔偿要少很多,经法院判决后,对方不赔偿可以申请执行,但对方真没钱,还真没有办法。

    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所了解到的如果大家想要学习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可以关注,上面每期都会为大家介绍精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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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9:电动车撞人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全文共 4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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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电动车撞人的话也是需要交警来进行处理,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跟行人之间也是有相应的事故处理办法,那么电动车撞人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有哪些?

    电动车撞人的,也属于交通事故,应该及时报警,先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再由双方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就赔偿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伤者构成伤残的,还应该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了解电动车撞人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还是有帮助的,起码知道了遇到这种事情后怎么进行处理,掌握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对于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说要时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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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0: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及赔偿标准

    全文共 59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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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当事人对事故的处理是很重要的。下面小编为你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

    三、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办理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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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一、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该怎么做

    (一)保持冷静,记录肇事车辆信息。

    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防止肇事车辆逃逸。为了防止出现套牌事件,最好让当事人能够留在事发现场。

    (二)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在要求赔偿时都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然,到了理赔的时候是不被支持的。

    (三)造成严重伤情的,应该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

    在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尽快理赔,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

    (四)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伤者亲属、朋友或案发地附近的群众,切莫私自扣留车辆、人质,或哄抢车上物品,否则要承担造成的不利后果。

    (五)私了要慎重。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双方尽量不要私了,以免事后伤情恶化,后患无穷。私了仅适用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私了时,双方特别是无责任方,要看清对方的证件,记住车号,逐项认真填写协议书,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并应妥善保存。因为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有的当事人怕麻烦,有的驾驶员害怕受到交警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案,采取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的办法,例如肇事驾驶员与死者家属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由于缺乏客观公正性和法律依据,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往往留下后遗症,引发意想不到的麻烦事。

    二、肇事方该怎么做

    (一)立即停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

    (二)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

    (三)抢救伤者。

    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

    (四)保护现场。

    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为了防止事故的扩大,驾驶员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警的隐患。不要在现场吸烟,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是否易燃易爆、是否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六)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在交警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要就是分为受害人和肇事方,此时双方的地位不同,那么在事故发生之后应该采取的措施就不同。对于肇事者来讲,此时最应该做的就是及时的通知医护人员,对伤者做出救治,然后报警等待交通到来。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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