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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热门19篇】

现在的孩子越来越容易接触到父母的手机并且沉迷游戏,那么魅族手机的用户该如何限制儿童的使用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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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严防手机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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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手机泄密衍生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危机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苹果漏洞”、“安卓后门”、明星隐私曝光等,我们在感叹自身手机不安全的同时,更需要的是作为智能手机用户的我们需要了解一些能够具体防止手机信息泄密的方法。严防手机泄密,我们到底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为此,根据自身搜集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如何解决手机泄密的问题:

    一、提高APP市场上架审核机制

    建立应用程序的安全测评机制,加强对应用商城运营商与程序开发商(者)的监督管理,并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与管理办法。

    二、专家建议

    1.避免安装伪装成不健康app的恶意软件,谨慎点击短信、E-mail或社交网络中有安全隐患提示的链接。

    2.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两部手机分别用于娱乐与工作,从物理途径上彻底切断黑客窃取的途径。

    3.手机信息安全专家认为下载软件应挑选可信度高的APP商城或官方网站进行下载。

    4.尽量避免将银行账号密码、卡号密码、身份信息等明文存储于手机。

    5.尽量关闭定位功能,一旦开启使用后,请及时清除个人位置信息。

    6.为保证信息安全,用户在安装程序时应严格控制系统权限的授予。(个人隐私数据如密码、身份证等数据最好通过短信发送)

    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安全性审查检测工具和服务,明确应用市场应承担平台管理和用户数据安全保障的连带责任,要对应用商城上架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安全核查及进行开发者验证。

    当然,我们在借助外界条件严防手机泄密的同时,最重要的还是自己对手机本身的管理与使用,良好处理手机隐私、机密信息,才能解决手机泄密防护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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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防止土壤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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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土壤总的污染物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

    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把防治土壤污染提上重要议程。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建立健全防治土壤污染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强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与公众参与机制。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另外,还有《土地复垦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农药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等与土地生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2015年03月07日,环保部正在组织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指对污染土地风险管控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工矿企业环境监管、污染土地分级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土壤污染防治调查、监测标准、重点保障农民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今天小编对防止土壤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其他的保护土壤的措施有哪些等更多的土壤污染安全小知识还请关注,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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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3:我国旅游消费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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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想了解我国旅游消费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就请来吧,这里有详细的记载,请大家仔细阅读。

    我国旅游消费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小编分析如下;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旅游法律法规》吸收了旅游法律法规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同类教材的精华,反映了我国旅游发展和法治发展的理念,以最新的旅游法律法规为依据,辅之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力求准确系统地阐明旅游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

    以上内容由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期旅游消费知识讲座更加精彩,希望大家不要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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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4:支票相关法律法规

    全文共 1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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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票据法上的支票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八十二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支票图片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二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三条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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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5:贪污罪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全文共 2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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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贪污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主席令第30号)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49号)

    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相关阅读:

    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量刑,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6、特殊规定。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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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6:关家留守儿童相关政策

    全文共 1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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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城务工人员逐渐增多。与此同时,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心理等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为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那么国家关家留守儿童相关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每个村(社区)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

    关爱保护的难点往往在“最后一公里”。这次针对留守儿童出台的政策,旨在推进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和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每个村(社区)要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员要做好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干预机制,开展“救急难”和结对帮扶工作,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

    实施应急干预救助 不让留守儿童失管

    《意见》明确,乡镇(街道)要依托村(社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录入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动态掌握留守儿童情况。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儿童福利督导员、学校老师、基层妇女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一旦发现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

    各乡镇(街道)应依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组建应急干预救助小组,联合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和村(社区)等部门(单位),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等关爱服务。如有暴力、虐待、遗弃、不法侵害等犯罪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监护人如不称职相关部门要干预

    《意见》明确,相关部门要督促外出务工父母切实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村(社区)要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监护情况,指导帮助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避免出现无人过问或无人照看的情况。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乡镇(街道)、村(居)、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关爱服务项目可享税收优惠

    《意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支持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帮扶、志愿服务等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培育专业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和支持能力较强、信誉良好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协助乡镇、社区、学校,依法参与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积极开展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关爱服务。

    对依法成立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或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慈善捐赠和公益项目,以及社会组织或爱心家庭依法举办的留守儿童托管机构,财政、税务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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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7: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全文共 1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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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育法律基本知识(1)

    1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所构成的。

    行为能力制度将人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力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犯重罪时应负刑事责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利益共同体、国家

    15、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表现着利益,义务则意味着付出。前者是主体的,后者是被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关系中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惯通的两个方面,从数量上看它们是等值关系,从功能上看,具有互补关系,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具有主从关系

    16、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种类有物、行为及其后果、精神产品

    17、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看过“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育法律基本知识(2)

    5、广义教育和狭义教育:前者是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后者是指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层的要求有目的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6教育法狭义: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特点有a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b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c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d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e是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a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b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7、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a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b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c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d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e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8、教育法的作用:规范、指导、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9、教育法律规则是指由教育法所规定、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范人们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它是组成教育法的细胞。它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概括性特征。

    10、教育法律文件是教育法律规则的载体而教育法律规则是它的基本内容,完整地表述教育法律规则是它所追求的目的;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律条文的实际内容,条文是教育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统一在教育法律文件中;教育法律文书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则于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1、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有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个构成要素,也有学者将它分为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逻辑结构上有“如果……则……否则”

    12、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有授权性和义务性,义务性又分命令性和禁止性规则

    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依法执教

    1、1999年3月15日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它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工作方略。

    2、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特点有A执教主体的特定性,B执教依据的专门性C执教性质的特殊性D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七部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

    部门规章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4、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A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B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C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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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8: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全文共 1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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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指对人的智慧和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一种保护权利,然而很多的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并不是那么的全面,很多的人以为知识产权只是对著作类的保护,其实它还包含了很多种,那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您。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法则是针对这些情况而产生的。

    (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国内立法渊源及国际条约: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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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9:关于雇佣童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全文共 3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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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工指的是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对于雇佣童工的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雇佣童工的相关法律知识。

    2017年雇佣童工的最新处罚标准

    根据《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六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童工的相关知识

    招收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发展

    十三四岁以下的儿童被迫作为廉价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是资本主义大工业早期阶段所特有的现象。

    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时期,英国就有贫民习艺所中的贫苦儿童成群结队地轮班劳动的情况。然而,大批使用童工是从18世纪产业革命后开始的。新建的大工厂突然需要成千上万的人手,而广泛采用机器降低了对劳动者体力和技术的要求,为儿童参加劳动提供了条件。

    这样,儿童就成为资本家所使用的廉价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当时英国的新兴纺织工业特别需要手指细小而灵巧的儿童,成千上万这种从七岁到十三四岁的无依无靠的儿童就被运到北方去了。

    大批使用童工,扩大了资本的剥削范围,也提高了资本的剥削程度。劳动力价值本是由维持成年工人及其家属子女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的。机器把工人家庭全体成员都抛到劳动市场上,这样就把男工应负担的全家生活费用分摊到他全家人的身上。因此,机器使男劳动力的价值贬值了。

    资本家购买包括儿童在内的4口之家全家的劳动力,也许比以前购买1个男劳动力花费的代价多,但是,现在4个工作日代替了原来的1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劳动远远超过了1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劳动,结果,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反而大大增加了。所以,资本家大量雇用童工,不仅降低了在业工人的工资水平,并且削弱了成年男工凭借技术和体力去反抗资本的力量,从而强化了资本对雇佣劳动的统治。

    资本家购买未成年人的劳动力,把童工变成单纯生产剩余价值的工具,使儿童的身心备受摧残,智力荒废。儿童在工资极低、劳动条件恶劣的情况下从事沉重、有害健康的劳动,不仅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智力衰退,而且发育畸形、不少人甚至断送了幼小的生命。马克思说:“不列颠工业象吸血鬼一样,只有靠吮吸人血──并且是吮吸儿童的血──才能生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1页)。

    资本对童工的奴役和摧残,威胁人类的生存,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引起工人阶级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强烈抗议。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才迫使资产阶级政府陆续颁布有关限制儿童劳动时间、禁止儿童上夜班和禁止雇用幼年儿童的立法。

    在英国,1833年的工厂法第一次规定:9岁至13岁的儿童每天劳动时间为8小时;禁止9岁至18岁的儿童上夜班;禁止雇用未满9岁的儿童。但这些保护儿童的立法往往受到资产阶级的破坏,成为一纸空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过程的电气化和自动化,对劳动者的技术要求愈来愈高,劳动者不经过学习和训练,不具备一定的文化技术水平,已很难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因此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各国,雇用童工的现象才逐渐减少。

    可以用童工的企业

    一般情况下禁止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特殊情况下如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确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它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学徒工,无论学徒工是否获得经济收入,均应视为违反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一般情况下禁止企业非法使用童工。

    雇佣童工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雇佣童工(16周岁以下),童工无罪,招用单位应按未成年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我国目前为止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两部法律是禁止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一旦违反,必将招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劳动法》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如何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

    2)可以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引入执法机构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童工工资能否拿到的问题。这里存在一个悖论,不允许存在使用童工,那么又怎么会有工资呢?但是可以通过民法通则来予以寻求救济。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那么该未成年人可以拿到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的量相当于你所说的“童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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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0:禁毒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全文共 41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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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毒品已成为全球性社会公害,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与社会安定,禁毒行动刻不容缓。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1-20】

    问: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问:12、对种植罂粟、大麻原植物的,受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答: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3000株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强制铲除、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13、各级政府如何保障禁毒工作?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问:14、各部门通过哪些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问:15、公共场所如何落实禁毒宣传?

    答: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问:16、单位、基层组织及家庭如何履行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的义务?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问:17、娱乐场所在禁毒方面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答: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18、《禁毒法》中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在“禁种”方面,明确规定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负有禁种责任。

    (2)在“禁制”方面,重点规定禁止制造者非法传授毒品和易制化学品配方以及制造方法,及时处理公民关于非法制毒活动的举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强加监督,实行行政许可和定期查验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情况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在“禁贩”方面,重点规定禁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和非法交易,公安机关应当在边境、边界和人员复杂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在娱乐场所建立巡查、举报制度。

    (4)在“禁吸”方面,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问:19. 、《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问:20、对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处罚有哪些?

    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21-30】

    问:2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问:22、我国《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应当在哪里接受社区戒毒?

    答: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问:23、我国《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对象有哪些?

    答:《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问、24、我国《禁毒法》规定,戒毒工作体系有哪些?

    答:戒毒工作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

    问:25、.制定《禁毒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禁毒法》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专群结合”的原则。禁毒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专门机关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需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才能够做好禁毒工作。

    二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毒品易沾难戒,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既要动员全社会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特别是要预防青少年沾染毒品,又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禁毒工作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三是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原则。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成瘾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这就需要大力推进社会帮教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相结合的戒毒模式,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状态下戒毒,切实巩固戒毒成果。

    问:26、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

    答:《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问:27、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答:《禁毒法》第61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28、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答:《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问:2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应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_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_以上五十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和_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3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10】

    问:1、《禁毒法》如何规定公民依法禁毒的责任和义务?

    答:《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问:2、《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3、《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4、《禁毒法》所称的毒品是什么?

    答:本法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_)、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问:5、我国的禁毒方针是什么?

    答:实行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问:6、学校对禁毒宣传教育有何要求?

    答:《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问:7、对强制隔离戒毒有何具体要求?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强制隔离戒毒:(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问:8、强制隔离戒毒由什么单位决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问:9、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答:2年,根据诊断评估,可以提前一年或者延长一年。

    问:10、《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非法持有毒品的;(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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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1:与碰瓷相关的法律法规

    全文共 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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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总能听到一些让人非常寒心的新闻:今天是某司机好心帮扶摔在路边的行人反被诬陷是肇事者,明天又是XX市破获了一起重大的机动车碰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XX名……。往往这时候社会上的就开始了各种对“恩将仇报”的人进行各种口诛笔伐,并对强烈要求加强社会监管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但实际效果呢,我不能说是没有一点好转,至少还有些监管不到的地方仍会出现“碰瓷”这种事情的发生。下面专注于交通安全的小编就为您分享一些有关于碰瓷的法律法规,希望能以此警示那些心怀鬼胎的人。

    “碰瓷”其实质属于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欲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尽在本安全网站交通安全常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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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2:职业病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全文共 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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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需要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类法律加以细致的研究,这样才能很好的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能更好的帮助身边的朋友保护好合法权益。那么,职业病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我国现在针对职业病以出台的法律法规有以下几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于职业病赔偿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

    2、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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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3:噪音扰民的相关法律法规

    全文共 8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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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是指人们不愿意听到的声音,噪音对人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实在不能等闲视之。今天小编带您了解下噪音扰民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第四十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心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但责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该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如有不足之处,还请您海涵。另外,若您对公园安全小知识感兴趣的话,欢迎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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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4:手机支付隐患相关法律法规多漏洞

    全文共 7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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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的不断更新促进了手机的不断更新和进步,手机技术逐渐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手机技术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与此同时,手机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手机技术进步的步伐,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明显不足。那么,佰佰小编就这一现状来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一、手机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手机支付领域立法还相对滞后。主要法规有《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些法规更多的是对准入资质设定门槛。尚没有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安全风险责任划分、争议解决方案以及产业链其他相关主体法律关系的调节等方面做出规定。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仅对客户备付金做出原则性规定,有关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存管银行资质要求、存管职责均未明确;同时这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适应性较差,法律效力有限。

    二、消费者保护不足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只是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框架,对支付机构的违规操作处罚力度太弱,最高罚款3万元的罚则,难以维护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一是没有明确支付机构应如何承担,技术风险导致消费者的银行账户被篡改,资金被盗取的责任;二是未规定对于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用金或投资亏损,导致支付困难时,如何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三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对消费者明显不利。在手机支付中,用户界面越来越简单,但是普通消费者对后台信息数据产生、传输、保存等内容不了解,同时也缺乏保存电子数据的习惯,因此普通消费者面临较大的举证风险。

    通过以上探讨,我们明确了手机支付行业在其法律法规上并不完善以及对消费者保护不足这一现存问题,望相关部门能引起重视,使手机支付行业的法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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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5:油漆工职业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全文共 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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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漆工长期接触的低浓度甲醛和苯,可能会引起慢性中毒,损害人的神经和造血系统,甚至还会影响下一代的生长发育。那么,油漆工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油漆工职业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1、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油漆工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油漆工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油漆工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前费用)。

    2、油漆工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油漆工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3、油漆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油漆工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油漆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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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6:禁毒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全文共 41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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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毒品已成为全球性社会公害,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与社会安定,禁毒行动刻不容缓。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10】

    问:1、《禁毒法》如何规定公民依法禁毒的责任和义务?

    答:《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问:2、《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3、《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4、《禁毒法》所称的毒品是什么?

    答:本法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_)、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问:5、我国的禁毒方针是什么?

    答:实行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问:6、学校对禁毒宣传教育有何要求?

    答:《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问:7、对强制隔离戒毒有何具体要求?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强制隔离戒毒:(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问:8、强制隔离戒毒由什么单位决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问:9、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答:2年,根据诊断评估,可以提前一年或者延长一年。

    问:10、《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非法持有毒品的;(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1-20】

    问: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问:12、对种植罂粟、大麻原植物的,受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答: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3000株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强制铲除、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13、各级政府如何保障禁毒工作?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问:14、各部门通过哪些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问:15、公共场所如何落实禁毒宣传?

    答: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问:16、单位、基层组织及家庭如何履行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的义务?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问:17、娱乐场所在禁毒方面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答: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18、《禁毒法》中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在“禁种”方面,明确规定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负有禁种责任。

    (2)在“禁制”方面,重点规定禁止制造者非法传授毒品和易制化学品配方以及制造方法,及时处理公民关于非法制毒活动的举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强加监督,实行行政许可和定期查验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情况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在“禁贩”方面,重点规定禁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和非法交易,公安机关应当在边境、边界和人员复杂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在娱乐场所建立巡查、举报制度。

    (4)在“禁吸”方面,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问:19. 、《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问:20、对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处罚有哪些?

    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21-30】

    问:2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问:22、我国《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应当在哪里接受社区戒毒?

    答: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问:23、我国《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对象有哪些?

    答:《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问、24、我国《禁毒法》规定,戒毒工作体系有哪些?

    答:戒毒工作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

    问:25、.制定《禁毒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禁毒法》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专群结合”的原则。禁毒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专门机关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需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才能够做好禁毒工作。

    二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毒品易沾难戒,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既要动员全社会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特别是要预防青少年沾染毒品,又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禁毒工作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三是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原则。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成瘾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这就需要大力推进社会帮教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相结合的戒毒模式,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状态下戒毒,切实巩固戒毒成果。

    问:26、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

    答:《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问:27、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答:《禁毒法》第61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28、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答:《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问:2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应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_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_以上五十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和_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3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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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7:中国关于光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全文共 7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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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主要包括白亮污染、人工白昼污染和彩光污染。光污染正在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光污染的危害非常大,但是仅仅靠人们的意识是不行的,需要靠立法来从根本上解决,那么,中国关于光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

    但是大家如果仔细看过,应该能发现,实际上我们国家针对光污染的条款其实很笼统,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立法力度。更多的光污染知识介绍,更多怎样有效治理光污染的知识请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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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8:关于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全文共 9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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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一般都是父母外出打工,留下小孩儿如爷爷奶奶生活,近日国务院出台了留守儿童保护新规。那么关于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会给您答案。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

    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

    《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国务院将适时专项督查《意见》执行情况。

    一些人问:国家有哪些关爱留守儿童的政策?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不断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积极配合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信息采集、登记和数据共享等工作。突出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依托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健康问题和需求。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问题的研究,为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支撑。

    以上是关于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我们在平时最好多学习一些留守儿童安全小知识,这样更有利于孩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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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9: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一些,在法律行业有什么作用?

    全文共 8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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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块相关法律法规这个话题一直是大家很关心的话题,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到底包含哪些呢?目前的区块链系统基本已经改变了整个行业的运作方式,从最初的银港到现在的食品加工,基本每一个行业都会被区块链技术所影响着。在目前的市场上要说最受到大家关注的肯定就是法律行业,可是和区块链相关的法律到底有哪一些呢?

    1、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到底有哪一些

    其实在目前的市场上,很多人都在使用区块链的技术,但是在区块链这一方面并没有什么明显的法律规定,虽然说区块链已经开始逐渐进入到大家的生活中,但是却并没有得到国家的承认,所以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不过不少人还是很关注于区块链,因为目前的区块链技术有着很好的效果,能够有效避免信息的篡改,而且还能够随时体现出更多的优点,这就能够保证当前的特点,区块链技术所能提供的就是不可以篡改的特色,不管我们提交的是什么样的信息,都具有着永久保存的作用,所以在目前的区块链行业已经开始有了更多深入人心的表现。

    2、区块链技术的好处

    虽然很多人对于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了解,但是从目前的区块链技术也可以发现,对于法律专业的人士真的有很多的好处,是因为它具备着智能合约的效果,智能合约本来就是目前的一组命令,而这种命令本来就是目前的一种固定运行方式,从基本上来看也是一种自动的系统,可以有效确保在整个维护过程中的优点。有的时候在完成货物交付时,商人也必须要第一时间支付报酬,而此时如果有了区块链技术,就可以把支付的资金直接放在网络上,一旦货物收到交负的记录也会马上呈现出来,要是交或失败也同样能够有效避免更多的风险,这也是我们在投资过程中所不可以忽视的,只有全面的掌握才有着更好的效果。

    在阅读完全文之后,许多人都能明白,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呈现出来,但是区块链已经逐渐进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各行各业都因此出现了变化,比如对于法律行业有了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之后,可以有效避免在操作过程中的一切风险,能够快速的完成货物交付,而且还具有着自动的作用,可以避免各种不一样的风险,能够带来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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