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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如何补缴【精选四篇】

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为保障职工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下是由问学吧小编整理关于社会保险如何补缴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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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社会保险补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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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快达到退休年龄了,养老保险仍没有缴够15年。这时候,大家心里都会有个疑惑,我可以一次性补齐没缴的年限。那么,社会保险补缴规定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社保补缴规定

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

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每个城市的社保补缴流程是不一样的,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议大家可以向社保参保地的社保局咨询,详细了解个人社保补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个人社保补缴的手续是什么等等。

外地户籍人员在京补缴社保,在提供工资单、劳动合同的同时,首次还要增加一份完税证明。对于跨年补缴,在提供个税完税证明的同时,一律要走行政审批手续。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资料容易造假,难辨真伪。而新规定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证明,该证明需要到地税局打印,加盖税务部门公章,一般很难造假。

而个人社保补缴,将根据补缴时间的时限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补缴当年,社保中心即可办理;跨年补,即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接手,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社保稽核、劳动监察、基金监督部门都将介入。而对于个税完税证明的要求,则更多地率先应用于跨年补缴当中。

但对于当年还是跨年补缴的界定,各区县不尽相同。不少区县是以社保缴费年度来划定,即每年的4月至下年的3月。如海淀区,如现在补缴2012年4月至今年3月的,就界定为补当年;如果要补2012年4月之前的,就视为跨年。又如朝阳区,是按自然年度来算,如补缴今年1-3月的,视为当年,由社保中心办理;如补缴2012年12月之前的,一律转入行政审批,须出具个税完税证明。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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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怎么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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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社会保险的缩写,包括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种基本保险,这五个险种能满足参保人最基础的保障需求。那么,怎么补缴社会保险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个人如何补缴社保?

知道社保可以补缴的人很多,但是如何补缴不少人还是不清楚的,补缴社保分为两种情况:

1、单位参保补缴: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应尽快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2、个体参保补缴:

个体参保人员只能缴纳养老、医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个体参保人员需补缴社保费用的,可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保险从中断时到补缴时超过四个月则不能补缴,并且会影响住院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需再次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月之后,才能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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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补缴社会保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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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那么,补缴社会保险时效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社保补缴时效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你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维护自身权益。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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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补缴社会保险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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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补缴社会保险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位补缴社保的时效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补缴社会保险仲裁时效确定的案例分析

案情回放:

小杨于2007年6月至2011年5月在六合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公司一直未办小杨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5月小杨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没有理会小杨的要求,于是小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提出,小杨的大部分要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未缴保险时开始计算一年。也就是至多补缴2011年5月向前一年的社会保险。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付了小杨要求自2007年6月开始补缴社保的请求,并裁决公司支付小杨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争议,仲裁时效应当如何确定。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第6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其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的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时起算申诉时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都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起算点。

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效的计算

一、案情介绍

小张2003年起在一家无线电厂后勤从事厨师工作,已经工作有十年了。从工作起至2008年公司一直没有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公司改制后,为了规范用人,公司为所有员工都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小张因自身原因想离开公司,想到之前五年的社会保险公司一直没办理,小张要求公司为其补办之前的社会保险。双方协商不成,小张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结果

仲裁以小张的申请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驳回了小张的申请请求。

三、律师分析

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般能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缴纳社保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时效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适用以上的情形。像小张这样的情况,应当以什么时间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呢?

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未终止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起算申诉时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起算点。

依据以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直都没有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那应当以小张离开公司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如果用人单位之前没有办理,之后又为小张的办理了社保保险,那就应当从用人单位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时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这样计算有一定的道理。总体看来,时效应当以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作为起算点。如果劳动关系一直连续,一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考虑到劳动关系的持续性,权利侵害的状态一直是持续的,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如果之前没有缴纳,之后又开始缴纳,那么从缴纳社会保险时,之前的权利侵害就形成了一个阶段,从缴纳开始时计算仲裁时效,可督促劳动者及时维权。

综上,缴纳社会保险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分两种情形:一、一直没缴纳的,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二、分段缴纳的,以开始缴纳之日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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