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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和继承权纠纷的区别(精彩20篇)

你知道个人合伙吗?个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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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医疗美容纠纷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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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行业是一个新兴市场领域,在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行业秩序极端混乱的现状,医疗美容服务纠纷频繁发生,消费者权利难以维护。那么,医疗美容纠纷维权需要哪些证据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医疗美容纠纷维权需要的证据:

1、术前照相

对任何美容整形手术都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是作为院方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供科学研究用;二是作为法律资料保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可作为证据出示。

2、保存每次的就医资料

当你决定进行美容手术后,一定要留下每次的就医资料,例如收据、挂号单、书面就医记录等,这也是万一纠纷发生时,可以申诉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证明。看诊的病历记录也是很重要的证据。

3、服务合同内容必须完整齐全

请务必与美容机构签订相关协议,仔细确认服务项目、费用及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免发生纠纷。合同内容要注意:一是美容机构名称要写准确。应查明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全称是什么。二是项目列齐全。要做什么方面的美容,这是协议的核心内容,所以美容服务的项目、质量保障、费用要写清楚、写齐全。三是产品质量保障要单列。在协议中,最好将购买产品的使用期限、质量、使用型号和数量进行单列,不要混同在其他项目中一笔带过,一定要写清楚。四是可约定服务效果。美容若与自己的要求有差距,为了避免吃哑巴亏,在签协议时可以把自己要求达到的效果写入协议中。只要双方都认可,如果将来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就可以索赔。五是可将宣传单作附件。很多人在挑选美容机构时,多是通过广告和宣传,为了让其履行承诺,消费者可以将宣传单作为协议的附件。如果消费者是通过网络和电视上的宣传了解美容机构的,可以将网络和电视上宣传承诺的主要内容写在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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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产继承分哪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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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是指死者的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遗留房屋的死者被称之为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房屋称之为遗产或遗屋。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继承有两种形式,即遗嘱房屋继承和法定房屋继承。遗嘱房屋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继承房屋遗产的方式,这种继承又称“指定继承”,它优于法定继承而执行,这是国家赋予公民对其死后就如何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充分表达意愿的权利的有效的法律保证。

法定房屋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屋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根据房屋法定继承方式,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房屋的继承人,各个继承人按照什么来继承死者的房屋,同一顺序中的几个继承人根据什么原则分割死者的房屋等均由国家法律加以明文规定。法定继承主要发生在如下场合。一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二是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所受遗赠。三是所设立的遗嘱无效。四是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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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软件著作权继承需要等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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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不断进步,计算机的大量应用,软件开发的稳步发展,已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软件著作权继承需要等级吗?这也是绝大多数人不太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计算机软件版权属于一类特殊的著作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继承指软件著作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权利。软件著作权的继承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的范围之内。因此,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依照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软件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如果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清楚了软件著作权的继承问题。著作权是否可以继承?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多掌握一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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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交接彻底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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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二手房以其较低的价格赢得了很多购房者的青睐。买房是一件非常值得高兴的事,但是过程却又很让人揪心。尤其是二手房,生怕房屋出现了什么问题,或者在交接过程中某些问题没注意到,引起以后一些不必要的纠纷。那么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讲解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助大家!

二手房交接办理手续

1、签房屋交接书。

2、办理房产证(小产证)。个人办理房产证应向开发商索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材料,并且携带自己个人资料到房屋交易中心或者房管局备案办理。

3、新房验收,并交纳物业管理费(3-6个月)

4、交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是一次性交纳的,如以后小区需要大修、维护等问题就动用这笔基金,平时有特定银行监管,开发商也交纳的。(维修基金=面积系数)

5、领取钥匙。

二手房交接需要注意什么

1.结清水电表账单

大多数的房产上下家不需要办理水表过户手续。但在交房时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双方须要进行抄表读数,并按实际的抄表数由业主结清所欠费用。凡发现私自装拆电表箱、私自开启封印、擅自改变计量装置等行为均属违章行为,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理。因此,在交房时建议买房亲自查验电表是否有移动改装的痕迹。

在实际操作中,现新建商品房的电表户名基本为业主本人或是开发商名字。在办理交房手续时除双方核对电表读数外,还须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房产证、私章等前往所在地电力营业厅办理电表过户更名手续,并结清该电表的所有欠费。

2、办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结算和更名手续

除了上述费用的结算外,房屋交易后还有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的结算,而维修基金由于数额较大,大多的买卖双方都会注意到这个问题。

但物业管理费由于数额不大,很多买卖双方都会忽略掉这个问题,往往忘了办理结算手续和更名手续,其实在交房的时候一定不能忘了办理物业更名。

3.协助煤气过户

按照煤气公司的规定,上下家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其中须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煤气设施费或该煤气设备无偿转让的证明文字,以及上下家的身份证,上家近期的煤气费账单,双方亲自到燃气部门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燃气部门将拒绝办理。

4.协助有线电视过户

有线电视实行一户一卡制,如遇上家拖欠费用的情况,时间一长,有线站会作封端处理。因此在交房时买房可要求卖方提交交房当年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及有线电视初装凭证。买房凭上述两样资料和新的房地产权证,即可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有线电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5、交房交接书

对很多买卖双方来说,在交接了上述事项后往往会忘了签房屋交接书,通过大型中介公司,可能会签交房交接书,以确认买卖双方的最后交房行为。签订最后的房屋交接书是一个完整而又有保障的交房行为。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买卖交易,千万不能忘了办理一系列的交房手续,也不要忘了在所有交房手续办完后签署交房交接书。

二手房,相对于同条件的新房来说,不但价格上有会一些优惠,而且如果是已经装修过的二手房,还会省去一部分装修的钱,而且二手房买了就可直接入住。但是要做到交接彻底,才能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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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如何规避劳动派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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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用工的“宽进严出”以及劳动者“用脚投票”的权利,使得企业的用工成本明显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以期减少用工成本。但是由于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给这一用工模式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如若企业使用不当,不仅达不到预期的减少用工成本的效果,反而会加大用工成本,得不偿失。那么如何规避劳动派遣纠纷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规范解除合同导致的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往往会把原有员工与派遣员工区别对待,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原有员工往往延续“正式工”的惯性,依然享受着“铁饭碗”,而劳务派遣员工往往是动态管理,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辞退。时间中,用工单位往往以无劳动关系为由,任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拒付工资,由此导致很多法律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任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可能面临诉讼风险。为避免此类风险,企业除了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用工之外,还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协议中约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比如被派遣劳动者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但企业要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若不履行告知义务,用工单位仍然承担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该认识到,虽然任意辞退可以使被派遣者服服帖帖,但是吧辞退作为日常管理手段,很难建立起来科学、公平的人才筛选机制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二、劳务派遣适用的法律风险

目前,很多企业假借劳务派遣,将已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逃避企业责任,而这些所谓派遣员工实际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只不过不是与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实际上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就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做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反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的岗位需用企业正式员工。因而,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慎重考虑其招聘职位的性质,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从外单位派遣劳务。在短期合同试用期短,长期合同有难以判断其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工作情况下,可以考虑劳务派遣方式。这样在劳务派遣期,用人单位觉得合适可以签订长期的合同;如果不合适,可以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自行安排。

三、被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风险

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不清是个大问题,其吟唱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实践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非用人单位原因而出现的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往往没有约定。原因在于大部分用工企业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出现工伤等,用人单位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由派遣单位承担。

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老我弄过关系和劳务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在劳务派遣活动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共同获得劳动者未他们创造的共同利益。用工范围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取得劳动者劳动给付请求权,享有对劳动者从事具体工作的劳动过程管理权和劳动者成果的所有权等,这些决定了用工单位承担义务的基础。另外,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劳动中致他人损害或自认遭受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尽雇主之替代责任呢,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动者不具备特定岗位的上岗资格,当被派遣劳动者上岗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用工单位并不是完全不用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在签订派遣合同时,要注意派遣合同是否权责明晰,一份完备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用工单位责任承担不明,或因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承担而导致用人单位承担额外责任。

四、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因其本身存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原则,极易导致用工过程人员流通复杂,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就应该把商业秘密条款规定进来,以条款形式规定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并要求派遣单位实施监督,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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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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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必须先通过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怎样解决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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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土地租赁纠纷包括哪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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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农村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紧张。传统农业经济效益比较低下,加之农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转低,土地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纠纷日益增多,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土地租赁纠纷包括哪些范围吧。

一、农用地的临时用地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的需要,可以临时使用农用地。但也应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并按年限使用,否则仍属非法。因临时用地合同发生纠纷,如果使用方未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或者临时使用时间已届满,而未再次批准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关“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规定,应由行政部门按非法用地依法处理。

经依法批准使用或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组织签订的使用土地有偿合同,是对土地所有权人补偿性质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如果,办理了临时用地审批,双方只因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则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另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承租方在承租的耕地上从事养殖业而出现的纠纷的处理。

承包耕地的承包户只能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在耕地上从事养殖业,虽然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但毕竟改变了土地上的具体用途,因此这种养殖行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农民才可以在承包的土地里从事养殖业。

承租方将承包地用于养殖业,必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并向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分为两种情况,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的,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即农用地转用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作出同样规定。第十七条将“维持土地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规定为承包方的义务。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租方如未经批准,而在承包地上修建临时建筑物或者永久性建筑物,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但是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关“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因承包方将土地出租用于养殖业或其他农业项目,未经批准而修建了永久性建筑物,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二、建设用地租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租赁。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集体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能以出租的形式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另一方面,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如: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人。在农村既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也没有二级流转市场。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例外。

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但当事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之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因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分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财产权益关系,部分请求不涉及且两部分诉讼请求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的部分直接审理并做出判决,对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部分,则不予审理,并告之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罚款。如因此发生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这里,我们一定要注意案件事实的定性,正确区分真联营与假联营真出租的问题。

对于那种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出资,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外的主体联营并从事非农业经营,约定无论盈亏,对方或联营企业必须按期向土地提供者交付利润的,应当认定双方实际签订的是租赁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损失。因合同无效提起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因非法用地而造成的房屋拆除问题,则属于行政部门解决的问题。

对于建设用地的临时用地问题,前面已经论述过不再重复。

对于符合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出租用于农业经营,法律没有规定。例如,位于村边上的土地,早已被规划为建设用地,只是尚未用于非农业建设,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出租用于农业经营,法律并未禁止,视为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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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必备!亲属之间继承房产时的详细过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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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在不少数人的眼里,他们认为父辈的房子基本上不出意外的话会由子辈继承。那么在继承他们的房产时,我们便需要了解相关的一些继承过户的手续。

当继承发生时,有一些相对来说比较好办理,相关材料齐全的房产过户,然而也会有多个子辈的房产该怎么过户,甚至是没有立遗嘱的房产该如何继承过户的问题,这些又该如何解决呢?

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办理房产继承的标准流程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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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房产继承纠纷多 第几继承人如何判断?

全文共 9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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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房产继承指的是依照法律程序将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继承人的行为。近年来由于房产价值高,房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所有的房产都可以继承么?所谓的第几继承人又是如何判断的呢?

一、所有的房产都可以继承么?

很多父母会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子女,但需要注意的是,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父母健在将房产赠与子女叫做生前赠与,不能叫继承。

另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或合法收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是需要分割之后才能进行遗产继承。而一切非法的财产都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二、如何判断第几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的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房屋继承需要的步骤

第一步:评估。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第二步: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一般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三步、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步、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说明: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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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解答:房屋产权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手续和流程?

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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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等需要如何办理手续,有哪些流程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1、申请登记

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2、权属审核

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

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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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在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纠纷如何维权

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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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速,这些教育培训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家长和学生对更高学业成就的追求,但是因为缺乏有效监管,其质量良莠不齐。那么,在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纠纷如何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在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纠纷的维权方法:

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如消费者所报名的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则可直接向审批的教育部门投诉反映;如该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审批,具体应由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消费者可通过以下四条途径进行维权:可直接同培训机构协商沟通,要求培训机构履行合同;向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投诉,向消协投诉;教育培训机构教员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消费者以后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一定要先检验“三证”,即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收费备案表,请选择合法办学、年检合格、口碑较好、长期从事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需要求培训机构将口头承诺写进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日后发生消费争议时,据合同依法维权;对不熟悉的培训机构应持理性消费态度,先采取几周或几月短期试课,等认同授课方式和培训效果后,再续约,建议签定中期合同,以半年以内为宜,有利于降低消费风险;在消费时应要求培训机构开具正规发票、签订培训合同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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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土地权属纠纷解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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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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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有价证券可否被继承

全文共 2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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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有价证券可以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证券发行主体分类

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政府证券(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

政府证券通常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发行,以地方税或其它收入偿还,我国如今尚不允许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机构证券是由经批准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我国如今也不允许政府机构发行债券。公司证券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公司证券的包括范围比较广泛,有股票·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等。此外,在公司债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其中金融债券尤为常见。

国库券样票(二)按证券适销性分类

证券按是否具有适销性,可以分为适销证券和不适销证券。

适销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在需要现金或希望将持有的证券转化为现金时,能够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的证券。这类证券是金融投资者的主要投资对象,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国库券、公债券、优先认股权证、认股证书等。

不适销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在需要现金时,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的证券。这种证券虽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但都具有投资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确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换成现金等特点,如定期存单等。

(三)按证券上市与否分类

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公开买卖资格的证券。

非上市证券也称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

(四)按证券收益是否固定分类

根据收益的固定与否,证券可分为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

固定收益证券是指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取得固定的收益并预先知道取得收益的数量和时间,如固定利率债券、优先股股票等。

变动收益证券是指因客观条件的变化其收益也随之变化的证券。如普通股,其股利收益事先不确定,而是随公司税后利润的多少来确走,又如浮动利率债券也属此类证券。

一般说来,变动收益证券比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益高、风险大,但是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固定收益证券的风险要比变动收益证券大得多。

(五)按证券发行的地域和国家分类

根据发行的地域或国家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

国内证券是一国国内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或该国政府在国内资本市场上以本国货币为面值所发行的证券。

国际证券则是由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国际经济机构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其他国家的货币为面值而发行的证券,包括国际债券和国际股票两大类。

(六)按证券募集方式分类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其审批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

私募证券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较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私募证券的投资者多为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机构投资者,也有发行公司、企业的内部职工。

(七)按证券性质分类

按证券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基础证券和金融衍生证券两大类。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都属于基础证券,它们是最活跃的投资工具,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也是证券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金融衍生证券是指由基础证券派生出来的证券交易品种,主要有金融期货与期权、可转换证券、存托凭证、认股权证等。

(八)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1)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九)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1)记名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权利。(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的转让,须由权利人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

有价证券可否继承?

按《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因此有价证券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的范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

继承遗产的依据,首先是遗嘱。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的,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无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继承遗产的人包括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遗产的人;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当中被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之分,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死者有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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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按揭房产可以继承吗?按揭房产怎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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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但在房产继承具体问题上,很多人都不是十分了解。如果是按揭的房子,继承会更加麻烦。到底按揭房产能否继承?按揭房产怎样继承?

按揭房产可以继承吗?

1、房屋贷款人在还贷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可以办理借款人变更。需要先做好继承权公证书,你父亲的所有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由某一人继承或共同继承,具体咨询公证处。

2、若是一次性还清,拿着公证书还清钱,办好银行还款手续就行了。没办房产证,继续贷款,需要重新提供贷款手续按银行要求办理;办好房产证,已抵押,继续还钱,还清贷款后注销抵押,凭公证书过户。

按揭房产怎样继承?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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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餐饮消费纠纷消费者怎么有效维权

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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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餐饮业的高增长已成为拉动消费增长的重要力量。那么,餐饮消费纠纷消费者怎么有效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餐饮消费纠纷消费者的维权方法:

作为消费的主体,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的消费项目,然而有些餐饮企业,尤其是小酒楼小饭店往往在消费者消费时不事先明示开瓶费、包间费,常常引发纠纷。《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出台后,消协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有章可循,消费者可以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利用法律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消费过程中除了应注意保存证据,正当维护自身权益外,也需对自身及商家的过错程度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找到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注意维权尺度。只有这样,在遭遇餐饮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维权。

餐饮消费提醒不能不记:

(一)小费收费要问清。目前,大小餐馆在茶位、纸巾、小食、服务费等项目上的收费不尽相同,这样的收费已成为潜规则,所以消费者就餐时一定要问清。

(二)对折扣和代金券要警惕。折扣和代金券本质上也还是“羊毛出自羊身上”。消费者对折扣、代金券的使用时限、范围、条件等限制性的条款,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不要太相信商家的优惠宣传。

(三)特殊收费要明白。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最低消费”进行有效规范,但是,经营者要做到提前告知和合理收费。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结帐时才告知,消费者可拒绝支付,并可向工商部门或消委会反映。

(四)定年夜饭要细心。多数家庭或单位在预订年夜饭时,只与商家约定总价及菜肴道数与品名,而每道菜肴的价格、规格、重量等关键性要素,比如是小盘、中盘还是大盘,并没有以书面的具体形式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权益受损的消费者由于拿不出确凿证据,纠纷便难以解决。

(五)对春节糖果和果盘收费要当心。春节期间,无论是早晚茶市,还是饭市,开桌时服务员马上端来一盘喻意“大吉大利”的糖果盘,收费不菲,动辄几十上百元。建议消费者当场了解收费情况,不需要的,可马上拒绝。

(六)对计量猫腻要提防。海鲜等计量类菜肴,消费者应与服务员当面挑选和称重。同时,消费者要注意商家会用低价格吸引顾客注意,回头再从秤上“找补”。消费者如对秤不放心,最简便识破的方法是,可利用事先称好的手机或钥匙串等随身物品来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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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继承人有权确认非亲子关系吗

全文共 20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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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除了有亲生父母子女之外,也包括无血缘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以及过继等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亲子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

张建明与刘春梅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1日,刘春梅生育一子,取名张玉龙。刘春梅于2014年1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张建明的婚姻关系,张玉龙由其抚养且不要求抚养费。庭审中,刘春梅自认张玉龙非张建明之子,张建明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刘春梅拒绝配合。同年3月31日,经法院判决,张建明与刘春梅离婚,张玉龙由刘春梅抚养,张建明不需支付抚养费。双方服判,均未上诉。同年10月26日,张建明因事故死亡。张建明的父母均已去世,张建水、张彩英、张彩丽与张建明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与事故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的过程中,刘春梅作为婚生子张玉龙的法定代理人,称张玉龙非张建明亲生子,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导致赔偿问题久拖不决。张建水、张彩英、张彩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玉龙和张建明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诉讼过程中,被告张玉龙之母刘春梅辩称张玉龙非张建明的亲生子,与张家没有血缘关系。在张建明的尸体尚未火化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形下,刘春梅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2.关于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亲子关系诉讼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什么才是必须进行亲子鉴定的,能否强制鉴定,强制鉴定的条件是什么,目前法律没有规定。

在此情况下,亲子鉴定牵扯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原则出发,不能简单地在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另一方拒绝的情况下,就武断地对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进行推定,即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原告应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的权重相适应的证据,但另一方认可亲子关系不存在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进行推定。

3.关于诉讼主体资格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非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为夫妻一方,但该解释是针对适用婚姻法所产生的问题,故对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主体表述为“夫妻一方”。现实生活中,存在离婚后原具有夫妻关系的一方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情形或本案中一方去世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能否确认主体资格的适格?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民事权利的限制,应当由法律而不是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因此,该解释中出现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主体的表述,不应机械地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夫妻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下,继承人有权利提起确认非亲子关系之诉。

目前,我国没有亲属法,但是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确认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适格,这不仅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同时也是人伦道德的体现,具有突破性。

裁判要旨

离婚后原具有夫妻关系的一方死亡,其继承人有权提起确认非亲子关系之诉。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认可亲子关系不存在但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裁判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虽然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提起非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为夫妻一方,但张建明及其父母均已去世,本案三原告作为张建明的兄弟姐妹,有权利提起本案之诉。

三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刘春梅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亲生子的民事判决书加以证明,且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而被告法定代理人刘春梅既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又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的亲生子,同时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法院不能通过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故法院依法推定三原告的主张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张玉龙与张建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6.关于自认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自认不包括对身份关系的自认。但笔者认为,对于否定亲子关系且拒绝亲子鉴定的自认,应纳入自认规则以内,否则在离婚诉讼或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欲证明非亲子关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必须提供除自认之外的必要证据,这将过度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刘春梅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法院不能通过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但三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并证实刘春梅在离婚诉讼及确认非亲子关系诉讼中均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的亲生子,即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作为张玉龙的法定代理人刘春梅拒绝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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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暴力催收算不算人格权纠纷

全文共 3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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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的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治安条列能解决的问题,仅仅的传播淫秽短信和图片,这就牵扯到了借款人的名誉权、肖像权、人格权、侮辱罪。暴力催收算不算人格权纠纷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催款是可以,但催款信息包含侮辱性语言,是不可以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亲戚朋友的人格权、名誉权,可以向网贷平台予以警告,或者提起诉讼。

对付暴力催收唯一有效的招数就是:

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搜集好证据,直接起诉贷款平台!很多人认为网贷催收都是外包的,为什么是直接起诉贷款平台,而不是起诉催收?因为咱们国家互联网协会有规定,网贷平台必须对催收的行为负责。

其实在催收机构群发借款人照片的时候已经侵犯了借款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语言中带有侮辱淫秽词语的还涉嫌侵犯了借款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几乎暴力催收的每一条都是违规,借款人对于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抵制,不能够屈服于催收。暴力催收算人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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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房屋遗产继承问题有哪些

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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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不仅可以继承现金等动产,同时也可以继承房屋等不动产,那么房屋遗产继承问题有哪些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4)不能依法继承的房产包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屋、违章搭建的房屋、超过最长保护时效的房产、权利人生前已经赠与且去世前未撤销的房产。

(5)房产继承可以登记为按份共有也可以进行析产,房产析产的房屋归属应该结合被继承人在房产中的份额大小、他处住房情况、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履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价值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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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房屋赠与条件有哪些?房产赠与和继承的区别

全文共 10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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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房屋赠与的时候,很多的朋友们并不太了解具体的办理方式,如果要办理房屋赠与的话,是需要满足条件的,只有满足条件才能进行申请,很多的朋友们对此并不太了解,那么房屋赠与的条件有哪些?房产赠与和继承有什么区别?我跟他了解一下关于房屋赠与的相关知识和内容吧。

房屋赠与的条件有哪些?

虽然在我们的认知里面,当一个人在进行房屋赠与的时候,虽然赠送的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的这个当事人自己所拥有的房子,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的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房屋赠与的这个行为的时候必须要满足以下的这几个条件:

1、赠送房屋的当事人必须拥有这个房产的一个所有权,与此同时赠送房屋的当事人还需要具有一个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2、赠与的当事人想要赠送的这一所房产应该具有相关的合法的一个权属证件,并且要保证不会因为这个房屋赠与的行为而产生其他的任何的问题;

3、赠与的当事人和被赠与的当事人的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明确的表示这是一个完全的自愿赠送的行为,同时另一个也要表示这是一个完全的自愿接受的行为,与此同时双方要自愿的签订一个书面的赠送书,并且去相关的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

房产赠与和继承有什么区别?

1、房屋赠与和房屋买卖都属于房屋的处置的发生,房屋买卖可能是发生在一手房交易,有可能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但房产赠与一般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因此,这里的比较主要是针对二手房交易来说的。

2、赠与,通常受赠与的一方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也就是不用支付金钱作为交换。而买卖,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是需要支付对价的,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二手房过户环节有各种税,但主要的只有三种,分别是税、个税和契税。

3、房屋买卖的税收计算,个税是等于(本次价格-原值价格-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其他费用)*20%(也即是:差额的20%。);税也要按照“满五唯一”分为三种,不满2年的房子,税为全额的5%;2年以上非普通住宅,税为差额的5%;2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免征税。

4、契税方面,首套房90平米以下为1%,90平米以上为1.5%。二套房90平米以下为1%,90平米以上为2%。房屋赠与的方式所需缴纳税款根据交易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来说就是,直系亲属成本只有契税;而非直系亲属赠与的赠与成本有三个,其中契税和税的计算方式与买卖完全一致,个税则是全额的20%。

大家在办理房屋赠与的时候,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进行申请,注意一下具体的办理方式,以上就是关于房屋赠与的条件有哪些及房产赠与和继承有什么区别的相关介绍,大家可以根据房屋赠与和继承方式的不同区别,来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

(华龙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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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房屋继承纠纷可以起诉吗

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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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对大家来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生活中这样的事例简直多如牛毛。房屋继承纠纷可以起诉吗?答案是肯定的,但如果闹到这一步亲属之间的感情就都没有了。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房屋继承纠纷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协商,但如果经过多次协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就只能通过起诉解决。房产继承纠纷起诉,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几人作为原告到被告所在地(如果是涉及房子等不动产的继承,也可以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县区级法院起诉。起诉时原告应当带自己的身份证、起诉状、相关证据。

诉讼费用的承担由法院判决,原则是由原告方预交,败诉方承担。如果各方当事人就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就诉讼费也达成了协议,则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果败诉方人数较多,法院会根据各方所继承份额予以确定诉讼费用。

温馨提示:

采用起诉的方式解决房屋继承纠纷虽然是最公正的做法,但也是最不可取的方法。毕竟能够涉及到继承产的继承人之间都有亲属或者血缘关系。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多了解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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