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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欺诈如何赔偿(热门16篇)

:座位险赔偿范围即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车辆上人员伤亡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其赔付项目有抢救费、误工费和医药费等。按照被保车辆在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总金额的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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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服务欺诈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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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欺诈时间很多,消费者会接触到一些服务方面的事项,对于这些服务一定要小心谨慎,其中会有欺诈的水分,那么服务欺诈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服务行业出现的诈骗现象,是需要对消费在进行赔偿的,在这些赔偿的过程中,会存在着很多多的问题:两个法院对同一种案件作出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其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如何适用法律,换言之,就是该不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西城区法院的判决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东城区法院的判决适用的是《民法通则》,没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于多收电话费的案件究竟应不应当适用该法第49条规定,必须弄清立法者在制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价值选择。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以上这些知识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更多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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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产开发商欺诈行为如何赔偿

全文共 12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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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达到获利目的。那么,房产开发商欺诈行为如何赔偿呢?

小编了解到,“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地产纠纷案中,不乏有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其原因就在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正是为了解决开发商欺诈双倍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开发商的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开发商应当双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法律,总结起来,开发商需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一房二卖;

2、擅自抵押;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欺诈;

4、隐瞒抵押事实;

5、房屋面积缩小超过3%;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最后,提醒大家,商品房欺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欺诈,并不是所有的欺诈都可以双倍赔偿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开发商应当双倍赔偿。因此,购房者如果想获得双倍赔偿,就必须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请上,接下来我们将给大家奉上购房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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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通讯服务欺诈怎样赔偿

全文共 9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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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通讯设施发展也在不断的完善,不过通讯服务欺诈现象也存在,那么通讯服务欺诈怎样赔偿?小编来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下。

通讯服务欺诈赔偿可以通过下面这则事例来进行了解。

通讯服务欺诈也可“退一赔三”。通讯行业仍然是投诉热点,据统计,上半年福建省受理电信服务7848件,占总投诉量的14.6%。其中涉及通讯乱收费及服务欺诈投诉主要有:

一是通信运营商赠送项目直接转为收费服务。不少手机用户经常收到通信运营商发来的各种增值服务信息,如天气预报、股市行情、健康生活、生活杂志等等,这类服务信息一般可让消费者免费体验使用1-2个月,但体验期过后,只要消费者未明确要求取消服务,该项目就会自动延续下去,并转为收费服务。

二是通信运营商未经允许直接开通收费项目。有消费者反映,新买的手机被擅自开通各种收费项目,如声讯信息、流量套餐、手机导航、来电显示、彩铃等等。

如4月15日,南平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她于2012年在南平某电信代办点办理了“89元套餐”,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擅自改成“189元套餐”,并且另一个号码被擅自开通多项增值业务。19个月来,她被多收近2000元话费。代办点表示,是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愿意退还19个月的多收的话费,并做出一定金额的补偿。但杨女士认为,代办点不能证明更改套餐是操作失误,并且擅自更改套餐后多收费业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要求按新《消法》第55条规定“退一赔三”。经调查,该代办点无法证明其更改套餐及订制增值业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也无法举证更改套餐是工作人员失误。经南平消委会调解,代办点赔偿消费者7500元。

为此,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手机资费套餐前,要提早了解清楚套餐服务的内容,按自己的需要去选择套餐,发现强制推销套餐或增值服务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并及时向通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如发现话费异常,应及时打印清单核对,对可疑账单应及时向通信运营商提出异议,对未经同意擅自开通的收费项目应依法主张合法权益,如果运营商涉嫌欺诈,可以提出“退一赔三”的索赔要求。

温馨提示,通讯服务欺诈赔偿标准可以按照上述等内容处理,所以说要时刻关注,关注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还需要对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等知识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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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虚假包装欺诈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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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包装欺诈的行为非常的普遍,具有包装欺诈的商品并非都是假冒伪劣产品,一些正规厂商生产的优质产品也存在包装欺诈现象,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虚假包装欺诈的赔偿标准

商品包装欺诈,是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悖的不良行为,只有消除这种行为才能维护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才能维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消费欺诈行为的类型,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发现消费欺诈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出3倍赔偿,还是要求500元赔偿,有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证据齐全、有效,消费者才能成功维权,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日常生活消费中,要注意索证索票,特别是要保管好超市小票等单据,不要随便丢弃。网上购物时,尽量不要使用网页聊天,使用聊天软件可以保存一定时间的聊天记录。手机是最方便的取证工具,利用手机的录音、照相、摄像等功能,可以及时将消费过程、受损情况记录下来,作为维权的重要证据。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节约维权时间和成本。协商解决消费纠纷时,消费者要敢于和经营者据理力争,提出合理赔偿要求。在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再采取其他维权方式。

如果您还想了解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可以登录查看更多,海量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供大家查阅,如果您还了解更多相关方面的知识,可以与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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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虚假包装欺诈怎样赔偿

全文共 5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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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虚假包装欺诈就是其中一种,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虚假包装欺诈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新《消法》第55条第1款保留了该条款并提高了赔偿额度,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节约维权时间和成本。协商解决消费纠纷时,消费者要敢于和经营者据理力争,提出合理赔偿要求。在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再采取其他维权方式。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您还想了解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可以登录查看更多,海量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供大家查阅,希望大家认真阅读拒绝虚假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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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定量包装欺诈的赔偿标准

全文共 8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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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后面都有重量标识,自己如果称重达不到标识重量,那么就属于定量包装欺诈,但是很多消费者对于定量包装欺诈知识没有详细的了解,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定量包装欺诈的赔偿标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消费者就食品外包装标注不规范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向法院起诉时,可将标注不规范的严重程度作如下区分:

一、标注不规范足以引起食品安全隐患的,能够证明该标注不规范影响了食品安全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比如,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错误或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由于该标注属于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该标注不规范足以影响食品安全,法院可以认定商家是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向其支付该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并且该赔偿不以实际造成损害为前提。

二、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由于标注不规范构成了欺诈的,消费者可要求3倍赔偿。比如,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了错误或虚假的食品名称、食品等级或食品重量,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发生购买行为的,也就是说该标注不规范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向其支付该食品价款3倍的赔偿金。

三、标注虽然不规范但不涉及食品安全,也没有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比如,食品外包装上遗漏生产者联系方式,但这种标注不规范并不涉及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也没有因标注错误而误导消费者,仅仅是说明食品的包装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应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整改,重新标注标签后再行销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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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消费欺诈怎样赔偿

全文共 9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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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在不断的加强,商家的信誉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欺诈消费者的现象还是偶尔发生,那么消费欺诈怎样赔偿?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通过来给大家详细讲解。

欺诈消费者赔偿标准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新消法规定消费欺诈3倍赔偿是获赔的最低限度。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倘若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违反立法本意。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从新消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要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话,那么按照规定需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而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则就赔偿五百元。

消费欺诈赔偿标准国家进行了严格的标准,上面还介绍了消费欺诈的行为有哪些,小编建议大家一定要小心谨慎,对其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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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服务欺诈怎样赔偿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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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权益一定要受到保护,尤其是在遇到服务欺诈的行为的时候,需要及时的进行举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那么服务欺诈怎样赔偿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欺骗消费者这个问题可大可小,具体看你怎么被欺骗了,商家赔偿是有的,看欺骗消费者之后所造成的后果大小来衡量赔偿问题。

服务欺诈是消费者消费过程中被欺诈的行为,如果消费者遇到欺诈需要商家双倍的惩罚,卖家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卖家道歉,退一赔一。欺骗性的销售诱导,欺诈消费者的作为等。

严重的情况需要提起诉讼,诉讼一般消费者都会在收到欺诈行为受害后果后才进行诉讼行为,即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提起恶意欺诈诉讼。消费者物品受损以及行为和受损结果等可以提请诉讼。

人身伤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死亡。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侵害人生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以上这些是对欺诈消费者的一些赔偿方法,关于更多的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的详情,可以到查询,很多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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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房屋销售欺诈双倍赔偿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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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明开发商存在着欺诈行为,我们可以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买合同及要双倍赔偿,那么房屋销售欺诈双倍赔偿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编与您慢慢道来。

“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地产纠纷案中,不乏有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其原因就在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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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消费欺诈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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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中出现欺诈行为危害性是很大的,很多消费者都因此上当,其中消费欺诈形式多种多样,针对这种情况需要进行赔偿,那么消费欺诈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该条款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如发生欺诈行为,经营者需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这将加重经营者失信成本。

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过期,需要经相关司法鉴定部门予以确认,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要10倍赔偿。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所以说消费欺诈赔偿标准有上述等这些,消费欺诈有相关的法律进行约束,消费者一定要对其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多加了解,这里有很多类似知识可供了解,比如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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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定量包装欺诈怎样赔偿

全文共 8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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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商家在制作好的商品中没有定量放入包装内,很多消费者也不会对其进行称重测量,这种方式属于定量包装欺诈行为,那么定量包装欺诈怎样赔偿?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适用。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生产、经销违反计量法规要求的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计量短少的定量包装商品,属于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有关禁止伪造数据的规定的产品,和违反《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保证商品量计量准确的规定的产品。同时,《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授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时,也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本案当事人经销计量短少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实施行政处罚。

其实,计量与标准一样,都属于质量范畴的一个方面。江西省人大法工委2005年关于〈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询问的答复》,明确解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时,可依据《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权,省人大也应当参照赣常法函7号文件,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温馨提示,定量包装欺诈赔偿标准上述小编做了详细的讲解,所以说要时刻关注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多了解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等知识,通过来了解这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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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价格欺诈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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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广大网友们的要求,本期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将是告诉您价格欺诈怎么赔偿的有关事项,希望网友们能从中学会怎样防范价格欺诈。

业内人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法律规定,直白地说就是如果你受到欺诈的事实被认定的话,你可以主张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如果不足500元的,按500赔偿。

价格陷阱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充分利用了人们的心理因素。

一、利用了人们买涨不买落的求购心理——市场上商品价格下跌时,人们一般不愿购买,期盼价格进一步下降;反之,市场上商品价格上涨时,人们惟恐价格继续上涨,积极进行买进,这种心理正好被价格陷阱策略所利用。

二、利用了人们“价格中心”的心理定势。谈判者一般都将交易价格作为商务谈判中最重要的条款,因为它是涉及双方利益的关键问题。价格在交易中的这种重要性往往使人产生一种“价格中心”的心理定势,认为只要在价格上取得了优惠就等于整个谈判大功告成。

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商场促销降价期间,消费要理性对待商家的打折促销活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保留原始票据,作为以后处理、解决纠纷的关键证据,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感谢大家的收看,关于怎样防范价格欺诈,大家应该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了吧,如果您有任何的不解,可随时登陆查询,小编很高兴为您服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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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服务欺诈赔偿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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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会接触到一些服务方面的事项,对于这些服务一定要小心谨慎,其中会有欺诈的水分,那么服务欺诈赔偿问题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服务行业出现的诈骗现象,是需要对消费在进行赔偿的,在这些赔偿的过程中,会存在着很多多的问题:两个法院对同一种案件作出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其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如何适用法律,换言之,就是该不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西城区法院的判决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东城区法院的判决适用的是《民法通则》,没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于多收电话费的案件究竟应不应当适用该法第49条规定,必须弄清立法者在制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价值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这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这种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一是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欺诈行为,二是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欺诈行为。对于这样两种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都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对于这样的立法,绝大多数人都是赞成的,但也有人反对,认为这是不符合国情的规定。

无论是侵权损害赔偿,还是违约损害赔偿,都是一种单纯的补偿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基本的功能,就是补偿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这种补偿,既不能小于损失的数额,也不能超过损失的数额。而惩罚性赔偿金实际上是一种私人罚款,与私法的补偿性质是不相容的。而英美法系却认为惩罚性赔偿金是合理的、科学的,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决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

以上这些知识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更多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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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债务人破产欺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全文共 1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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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就破产了,接下来小编谈谈债务人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希望能帮到大家,我们先看看什么是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金钱补救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可产生于合同、侵权等领域。民事赔偿秉承的原则是“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既要让受害人填平损失,又不能让受害人由此获利。民事赔偿区别于补偿,后者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不遵循完全赔偿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欺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为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理解与适用上需要明确以下问题:为何债务人的破产欺诈行为转由其法定代表人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是什么?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界定?由谁主张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管理人还是债权人?如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务人相关责任人应对破产欺诈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债务人进行破产欺诈行为,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如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无法真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但是,由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其民事主体也将被注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犹如水中捞月、画饼充饥,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有必要将对债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延伸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即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填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害,同时制裁其违法行为。

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企业权力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策人或重要组成人员,他们对债务人实施有关破产欺诈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具有主观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三,从立法宗旨和目的看,除了制裁责任人和填补债权人损害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还将对企业有关管理层人员形成强大的责任机制,促使其依法诚信经营管理企业,减少各种欺诈行为或不当行为,从而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破产欺诈的行为主体虽然是债务人,但责任主体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董事、经理、监事、财务主管人员和执行业务的主要管理人员。

(二)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

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律性质

债务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其目的在于逃避债务和社会责任,具有主观恶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破产欺诈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故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破产欺诈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害债权人财产权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赔偿损失,即由破产欺诈责任人以其自身的财产赔偿债权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这是企业法人应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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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酒店价格欺诈赔偿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6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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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价格欺诈行为甚为盛行,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那么,酒店价格欺诈赔偿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价格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价格欺诈的赔偿标准是三倍,不够500的要补足500。

相关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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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超市价格欺诈赔偿标准

全文共 3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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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日常生活所需已经成为了生活中的一部分,人们几乎每周都会去超市买一些东西。但是有的超市为了利益,在收钱时会进行欺诈,大家一定要小心谨慎,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超市价格欺诈赔偿标准

价格欺诈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超市中也存在着价格欺诈,这样的情况是需要受到对消费者的赔偿处罚的。

超市价格欺诈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我们的小编这么已介绍,似乎对此问题明白了很多,关于怎样防范价格欺诈,以及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等,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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