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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热门18篇

春分节气养生吃什么水果?下面问学吧小编跟大家介绍一下,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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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保护个人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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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整个社会网络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服务融入每个人的日常工作生活,近年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国内外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层出不穷,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就涉及到每一位网络使用者。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保护个人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有哪些?希望以下这四点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护个人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如下: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自主保护

用户通过购买软件,下载客户终端,注册ID,从而与服务提供商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取得虚拟财产所有权,当其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用户可以向服务提供商反馈信息,寻求保护,服务提供商利用技术手段对用户的虚拟财产加以保护,如用户QQ号码被盗,用户除利用密码保护资料取回外,还可以通过申诉、手机信息等手段从腾讯公司取回被盗QQ号码,但用户信息、资料、QQ币等虚拟财产通常得不到保护。此种保护的优点在于方式简单方便,缺点在于服务商随意性大,虚拟财产不能完全得到保护,虚拟财产损失得不到补偿。

(二)国家司法保护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民法典》、《刑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尽管最近几年,网络用户因虚拟财产受到侵犯而诉诸法院的情形越来越多,涉案人员和金额也越来越大,但法院也没有统一法定的依据来加以审理,只是依据一般法理进行判决,处理方式各不相同,缺乏统一的审判尺度。

(三)国外司法制度对虚拟财产保护界定

据悉,韩国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只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做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多人不知道怎样保护个人财产,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请到来进行学习,我们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帮助大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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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如何保护个人的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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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网络原住民”越来越多的今天,游戏币、游戏装备、QQ账号等等“虚拟财产”,占社会财富的比例已越来越高,如何保护好“虚拟财产”的所有者能够更好地拥有自己的合法财富,亟待法律进行有力保障,而不能再将“虚拟财产”当成不存在的财产。那么如何保护个人的网络虚拟财产,随着的脚步一起来了解吧!

南京公证处拒绝办理此类公证,就让人看到相关部门对于此类“虚拟财产”欠缺应有的认定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财产”更易在受到他人非法侵夺时,还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没有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虚拟财产”,也就更会被不法分子盯上,更容易造成拥有者的财产损失。

亟待明确界定“虚拟财产”拥有者的各项合法权益,“虚拟财产”也是公众的合法财产,将其摒弃出合法保护的范畴,这有违疏而不漏的“法网”的职能属性。在法治社会,保护好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最起码的底线,而这样的保护也要与时俱进,既然公民的合法财产已经延伸到网络虚拟财产,就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涉及“虚拟财产”时,也要能正确及认真对待,从而让网络“虚拟财产”真正成为公众看得见、摸得着并能踏实拥有的合法财产。

更多的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尽在,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怎样保护个人财产,让大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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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有哪些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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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逐渐融入到了社会普通民众的生活当中,网络虚拟财产也进入了我们的视野。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有哪些特性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性:

与一般财产纠纷相比,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有自身的特性。

虚拟财产灭失有三种可能:一是玩家自己的过失,如将账号密码泄露给他人,致使他人对其财产的侵犯;二是运营商的过错,可能是其操作上的失误或其恶意在后台对虚拟财产的转移或删除行为导致玩家财产的丢失;三是第三人通过网络黑客或网络病毒技术对玩家虚拟财产的侵犯。玩家在接受游戏服务时会与运营商签订一份格式化的服务合同,因此,当玩家的虚拟财产遭受损失时,首先会将诉求本能地投向运营商。这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产生原因。

此类纠纷存在特殊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上文所述的虚拟财产存在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殊性。二是纠纷双方当事人间地位的悬殊。这种特殊性对决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虚拟财产的特性方面看,其区别于一般财产实体形态的虚拟性使得权利人难以在现实状态中掌控它,虚拟财产的安全需要法律采取特殊手段予以保护,即站在合法权益人的角度,采用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同时,虚拟财产所具有的可恢复性体现了运营商相对于玩家在财产控制上的地位,这为加重运营商的举证责任提供了可行性。而虚拟财产的共管性说明玩家和运营商对虚拟财产共同的保护义务。

因此,在考虑运营商的技术优势而加重其举证责任的同时也应考虑到游戏玩家妥善管理自有虚拟财产的义务,由此应对运营商规定一定的免责事由;从虚拟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地位方面看,玩家只是网络游戏的服务的接受者,相对于运营商作为服务器提供者所具有的对游戏服务器进行操控的技术上的专业性,其对网络服务器的操作技术知识方面的缺乏使之处于弱势地位。

玩家在其虚拟财产灭失之时,往往难以判断导致其财产灭失是因为运营商的过错还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这就给被侵权人在运用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造成了举证方面的困难。这种情况下,需要法律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以实现诉讼程序乃至诉讼结果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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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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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游戏产业日益红火。可虚拟世界的消费纠纷数量也越来越多。那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定性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

1、盗窃他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财产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加以变卖的行为;另一种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使用的行为。这两种行为,虚拟财产均与现实世界发生了交互,盗窃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实质上等于盗窃了他人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只不过是现实经济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虚拟财产已具有了现实世界中财产的性质,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比较明显,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他人未用现实货币购买的,但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

如从网络服务商那里免费申请的五位、六位的QQ号,或玩家在游戏中过关斩将“练”出来的网络上明码标价可以变卖的物品、装备等。这里也分两种情况:一种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加以变卖的行为;另一种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行为。前一种行为,尽管虚拟财产并非被害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但其虚拟财产可以变卖为现实的货币,侵害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实际上就等于侵害其现实的财产,而且行为人将该虚拟财产加以了变卖,实际上已经牟利,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后一种行为,由于虚拟财产并非被害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尽管该虚拟财产可以变卖为现实的货币,但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是供自己留用,并没有变卖,该虚拟财产并没有与现实世界发生任何交互和有意义的联系,其所具有的现实世界中的财物的性质并没有体现出来,还完全属于虚拟空间中的行为,特别是从网络服务商那里盗窃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行为,行为人并不能完全控制该虚拟财产,而网络服务商也并没有失去对该虚拟财产的控制,我们认为刑法不宜介入,不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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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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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的蓬勃发展,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盗的问题日益严重。那么,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27条规定将以法律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如Q币、网游装备、账号等都在保护范围内。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指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受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在网络软件使用中所留数据、网游账号、装备以及虚拟货币等。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虚拟性称为无形性,是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现实财产的本质特征,即“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

2、现实关联性。网络游戏构成了一个虚拟世界,但是虚拟世界并不能完全脱离现实世界而存在,虚拟世界需要现实世界的物质和能量的支持才能存续,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存在必要而频繁的信息交流。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时,它应当属于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如玩家网络游戏中用现实货币购买游戏装备。

3、客观实在性。客观实在性是指虚拟财产无论从载体上还是从外观表现形式上来看,都是早已确定的,玩家、运营商或任何的第三人都不能改变,具有客观实在性。

4、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指虚拟财产要以合法的方式获得,而非指虚拟财产本身必须是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财产的范畴。

5、期限性。期限性是指虚拟财产的存续有一定的期限,不能永久存在下去。这是因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既然依赖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必定随着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任何一款网络游戏都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该期限也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期限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随着虚拟空间的终止而消灭。期限性是虚拟财产一个非常典型的特征,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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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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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游戏玩家的不断增多,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特点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特点:

我国现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各种法律规定,其中虽然有保障网络安全及规范运营商行为的规定,但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为了促使网络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理应制定更完善的法律。

随着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因此引发了恶性的伤害案件,有游戏厂商之间的竞争纠纷,也有厂商与代理商、用户、玩家的利益矛盾。据统计,约有一半以上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由于游戏服务器存在系统漏洞,或由于别人的恶意盗窃使用户受到财产损失,常让受害者十分痛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能够明确依赖的法律,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中均有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法律条款,只是未对网络虚拟财产形成有效的针对性保护。其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界定,而虚拟财产所有权主体和有关的法律构成要素基本无从查证。对窃得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若要使用刑法中的相关条文处置,也面临着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辨别问题。由此,虚拟财产目前仍处在无法得到切实保护的状态,这导致许多网络用户明明受到了实际财产损失却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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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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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日益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那么会出现哪些问题呢?以及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需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进入了解详情。

网络虚拟财产出现的问题如下:

一、被盗问题,例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涉及“虚拟财产”的盗窃案。该案中被告人窃取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并破解、出售给他人,由此产生了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二、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如前所述,由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交易普遍存在,一些虚拟财产几经转手后,归属关系错纵复杂,致使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纠纷频发。

三、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问题,如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运营商提前终止服务、运营商未履行网络监管义务导致玩家原系统的装备或数据丢失、因“客户端协议”的某些“霸王条款”使游戏服务合同显失公平等。

四、删除某些电磁记录未尽注意义务的问题,如某些运营商在对“私服”、“外挂”所谓“私服”即私人服务器。所谓“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可以修改客户端中内存的数据,被认为是一种作弊程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私服”、“外挂”属于违法行为。对象的处理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或扩大处理范围,或处理不当,错误查封了玩家的帐号、删除了玩家的游戏装备导致侵权。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需要注意什么呢?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时,必须首先要注意虚拟财产的归属权问题,其次需要注意合同问题,再就是给自己的虚拟财产进行加密,防止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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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如何维权

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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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已日益成为一种新兴形式的财产,因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那么,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如何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维权措施:

我国目前还没有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专用法律,现有的和虚拟财产有关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行为的,不能满足保护虚拟财产的需要,拥有虚拟财产的消费者在平时最好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设置复杂的密码,积极联系客服,遭遇虚拟财产纠纷时,可以积极寻求消保委帮助。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虚拟财产保护现状:

面对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我国的立法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对玩家的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的相关权益作出规定,玩家对指代其虚拟财产的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一片空白。

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而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因而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等关键问题”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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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是什么

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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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新型财产,因其具有价值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性而能够被纳入现行法律所保护的财产范围。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最为根本的特征即虚拟性,此类财产是一些网络服务器中的数字信息通过拟形而表现出来的虚拟事物。虚拟指的是“不真实”,但并非不存在,其对立面为“非现实”。即虚拟属于人类的一类可跨越现实的创造,把通过人的大脑想象出,但现实生活里没有的物品在网络虚拟世界制造出来,或把现实物品用同真实形象类似的物品在网络中重塑展现,同现实最大化贴近,由此而言,虚拟本身同诗歌、绘画和歌舞等各类艺术并无本质区别。

2、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价值性的核心特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价值性是能够实现现实与虚拟的相互转换的,这也是我们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的前提背景,若此类财产只存在于现实世界外的虚拟空间中,也就不存在利用法律进行保护的必要。

3、合法性。

合法性指的是虚拟财产的获取方式是合法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个人财产中只列举出常见的财产种类,但有兜底条款做了覆盖,认为只要是法律允许的公民具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其它合法的财产都是合法的公民财产。由此可知,必须合法获得,财产才是受法律肯定和保护的,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一部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网络的使用者用合乎虚拟空间规范的方法进行公平竞争,即便会给其他参与使用者带来损失,也不可被当做侵权行为处理。

4、时限性。

虚拟空间是开发商开发出来售予运营商运营维护的,因此很可能并不能永远存在,而虚拟财产依赖网络虚拟空间存在,当虚拟财产存在的虚拟空间消失,它也就失去了自身的存在价值,所以虚拟财产存在时限性特征。运营商可能停止其经营行为,比如当运营成本高于收益时,或者由于某些不可抗原因而停止。此外,用户若对自己参与的虚拟空间厌倦的时候,也有可能不再登入,抛弃或者删除其名下的虚拟财产,从而使其失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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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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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网络游戏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且类型日趋复杂。那么大家知道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哪些问题吗?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进入了解详情。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问题如下:

一、被盗问题,例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涉及“虚拟财产”的盗窃案。该案中被告人窃取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并破解、出售给他人,由此产生了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二、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如前所述,由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交易普遍存在,一些虚拟财产几经转手后,归属关系错纵复杂,致使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纠纷频发。

三、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问题,如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运营商提前终止服务、运营商未履行网络监管义务导致玩家原系统的装备或数据丢失、因“客户端协议”的某些“霸王条款”使游戏服务合同显失公平等。

四、删除某些电磁记录未尽注意义务的问题,如某些运营商在对“私服”、“外挂”所谓“私服”即私人服务器。所谓“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可以修改客户端中内存的数据,被认为是一种作弊程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私服”、“外挂”属于违法行为。对象的处理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或扩大处理范围,或处理不当,错误查封了玩家的帐号、删除了玩家的游戏装备导致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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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刑法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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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已经遍及全国各地,随之网络虚拟财产也跟着崛起,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是什么呢?如果网络虚拟财产遇到侵犯,该怎样保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刑法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首先所谓的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

其次,下面就由小编以以下事例来给大家讲讲刑法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据报道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唐某利用扬州某公司开发运行的某网络平台回收游戏点卡存在的系统漏洞,输入10元面值的“32一卡通”游戏点卡账号、密码后,网站界面出现10元、30元、100元等选项,点击100元面值提交系统确认,系统认可后,被害单位根据该系统数据,将人民币100元的金额以八六折转账到被告人唐某提供的银行支付宝账户中,即可从中赚钱,被告人唐某随后将上述方法告知被告人陈某。在2015年2月至3月期间,两被告人各自通过在某网络平台注册并获得认证的账户,采用上述手段多次向某网络平台出售“32一卡通”游戏点卡,其中被告人唐某非法占有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陈某非法占有人民币15万余元。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扬州某公司开发运行的某网络平台系统漏洞,在出售游戏点卡过程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陈某骗取网络游戏充值点卡非法获利,但指控其犯诈骗罪的法律依据不足,因为诈骗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私财物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对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的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基础上,本案涉及的网络游戏点卡系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被告人唐某、陈某辩护人均提出游戏点卡是虚拟财产不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属性;两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又积极退赔,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该案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根据以上事例我们可以了解到网络虚拟财产是受到刑法严格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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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全文共 10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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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已经遍及全国各地,随之网络虚拟财产也跟着崛起,所谓的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俗话说得好树大招风,随之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日益严重,那么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进入了解详。

首先我们来了解来来了解这篇事例,上周末,在南京从事IT行业的小袁与未婚妻去南京公证处公证淘宝账号,遭拒后他们四处求助:像淘宝账户这样的虚拟财产该如何公证?

公证处拒绝为小袁办理淘宝账号公证的理由是: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尚属空白,公证处也没有办过此类虚拟财产公证的先例,相关的公证内容只能在两人之间生效,同时,也没有办法判断小袁和小李想要公证的账号所有权。但淘宝等互联网账户,衍生的服务越来越多,而且淘宝账号还涉及实际财产和收益,不能简单被认定为虚拟财产。

当然,淘宝可以出具实名认证的证明,为小袁及其未婚妻提供相应帮助,证明淘宝账户是两人其中一人名下的账户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这样的话,公证处就应为小袁办理相应公证。对淘宝账户进行公证,这并非是为了满足小袁及其未婚妻公证供淘宝账户来见证爱情的需求,而是对淘宝账户等“虚拟财产”的法律肯定与法律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网络原住民”越来越多的今天,游戏币、游戏装备、QQ账号等等“虚拟财产”,占社会财富的比例已越来越高,如何保护好“虚拟财产”的所有者能够更好地拥有自己的合法财富,亟待法律进行有力保障,而不能再将“虚拟财产”当成不存在的财产。

南京公证处拒绝办理此类公证,就让人看到相关部门对于此类“虚拟财产”欠缺应有的认定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财产”更易在受到他人非法侵夺时,还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没有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虚拟财产”,也就更会被不法分子盯上,更容易造成拥有者的财产损失。

亟待明确界定“虚拟财产”拥有者的各项合法权益,“虚拟财产”也是公众的合法财产,将其摒弃出合法保护的范畴,这有违疏而不漏的“法网”的职能属性。在法治社会,保护好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最起码的底线,而这样的保护也要与时俱进,既然公民的合法财产已经延伸到网络虚拟财产,就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涉及“虚拟财产”时,也要能正确及认真对待,从而让网络“虚拟财产”真正成为公众看得见、摸得着并能踏实拥有的合法财产。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确切的法律,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保护自己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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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哪些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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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活跃在舞台的正中央,成为热点话题,数字货币是区块链经济中的典型代表,它迎合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在未来会有更大更快的发展,那么有哪些网络虚拟财产呢?以及哪些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保护呢?现在就由小编来为您解答详情。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以下两点:

一、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

二、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

至于哪些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保护呢?大家请看这篇事例。6月27日,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此外,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包括“数据信息”。

在信息社会中,各类数据、账户以及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确定虚拟财产的权属,如何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然而,一直以来我国都缺乏对此领域的权属界定和法律建构,令越来越多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处置陷入尴尬境地。此次草案对虚拟财产物权客体的表态,以及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做法,被认为将开启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序幕。根据事例我们可以了解到网络虚拟财产都是需要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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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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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已经得到普及,随之网络虚拟财产也得到发展,近日来,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不断出现,那么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进入了解详情。

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主要如下;

(1)《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但为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2004年《宪法》经修改后,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列入宪法,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个人合法财产中,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给我们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

(2)《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该决定第4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及第6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这同样也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

从上述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对于此类案件纠纷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未像韩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专项立法,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后,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给互联网上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涌现,呼吁相关立法及司法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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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可否认定为盗窃罪

全文共 12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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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虚拟财物。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称:“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即电磁记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虚拟财产的形势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购买游戏运营商所出售的“点卡”或者在游戏中通过练级、交易等方式所获得的游戏账号、角色装备、游戏宠物、虚拟货币等。之所以使用“虚拟”二字,并非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而是为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它与传统物质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及其表现形式存在一定差别。但同时“财产”二字,则表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可以进行交易,具有交换价值和稀缺性。虚拟财产所有人可以对其行使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当前,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互相转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特别是一些重要的虚拟装备,买卖双方都倾向于用人民币进行交易。尽管有观点认为,这损害了网络游戏的公正性,打破了虚拟世界的平衡性。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交易方式满足了不少玩家的需求,客观上激发了玩家参与的热情,也有助于推动网络游戏向市场化和商业化的方向发展。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认定盗窃罪

关于虚拟财产能否归入传统意义上的财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意见如下:

《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在《解释》中明确,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经研究认为,此意见不妥。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主要考虑: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可否认定为盗窃罪

其一,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

其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当然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其三,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棘手问题,特别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明确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该罪名可以罚当其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其四,从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修改刑法时,在第323条将“电磁记录”增设为动产的范围,对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但是2003年修正刑法时,将“电磁记录”又从动产的范围内删除,实际上是否定了1997年的刑法修正,对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规定适用专门的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来处理。其背后的理论和实践根基,概因将虚拟财产归入传统意义上的财物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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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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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网络产业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不断上升,而且,其也渐渐成为一线龙头产业。但是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不断的纠纷。那么,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1、被盗纠纷

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用户与盗窃者之间、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2、虚拟财产权属确认的纠纷

如前所述,由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交易普遍存在,一些虚拟财产几经转手后,归属关系错纵复杂,致使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纠纷频发。

3、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纠纷

如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运营商提前终止服务、运营商未履行网络监管义务导致玩家原系统的装备或数据丢失、因“客户端协议”的某些“霸王条款”使游戏服务合同显失公平等。

4、删除某些电磁记录未尽注意义务的纠纷

如某些运营商在对“私服”、“外挂”所谓“私服”即私人服务器。所谓“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可以修改客户端中内存的数据,被认为是一种作弊程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私服”、“外挂”属于违法行为。对象的处理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或扩大处理范围,或处理不当,错误查封了玩家的帐号、删除了玩家的游戏装备导致侵权

5、因运营商操作失误所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

运营商操作失误,使得用户的虚拟财产发生价值上的变化,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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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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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那么,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东西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两点:

一、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1]“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

二、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现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各种法律规定,其中虽然有保障网络安全及规范运营商行为的规定,但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为了促使网络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理应制定更完善的法律。

二、随着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因此引发了恶性的伤害案件,有游戏厂商之间的竞争纠纷,也有厂商与代理商、用户、玩家的利益矛盾。据统计,约有一半以上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由于游戏服务器存在系统漏洞,或由于别人的恶意盗窃使用户受到财产损失,常让受害者十分痛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能够明确依赖的法律,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三、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中均有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法律条款,只是未对网络虚拟财产形成有效的针对性保护。其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界定,而虚拟财产所有权主体和有关的法律构成要素基本无从查证。对窃得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若要使用刑法中的相关条文处置,也面临着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辨别问题。由此,虚拟财产目前仍处在无法得到切实保护的状态,这导致许多网络用户明明受到了实际财产损失却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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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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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有关虚拟财产的案件也呈现出多发趋势,且已成为世界各国必须面对和妥善处置的实际问题。那么,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

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一)对虚拟财产进行物权保护的法理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这里所说的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财产,也应该包括无形财产。《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虚拟财产是可以成为民法和物权法保护的标的。

(二)虚拟财产物权保护的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虚拟财产被侵害,可以从物上请求权角度进行保护。物上请求权,也称为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虚拟财产存在网络空间,始终处于网络运营商的保管之下,网络玩家虚拟财产所有权被侵害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使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丧失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如窃取网络游戏装备、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被游戏运营商无故删除等;二是妨碍所有权人对其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如向所有权人电子信箱发送垃圾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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