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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可按继承法继承吗【热门20篇】

子女继承房产需要流程!著作权可按继承法继承吗?子女继承房产出售要交税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著作权可按继承法继承吗,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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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继承纠纷的庭审技巧及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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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对于继承纠纷庭审,掌握技巧很重要。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继承纠纷的庭审技巧及具体要求的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庭审纠纷的具体要求

(一)庭前准备阶段(以程序性审查为准)

在该阶段主要审查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诉由定性为继承是否准确,其形式要件是否得到满足,浏览基本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方法指导。

1、 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确定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继承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产生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由于继承案件属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2)如果原告选择在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遗产(动产或不动产、股权等)涉及到跨区域时,遗产中有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有多项的,以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如原告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不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具体地点为准。

2、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明确表示其对继承的态度

审查是否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已参加诉讼;核对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审查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法定或者遗嘱约定参加的条件。

3、 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涉及房屋、车辆、公司股权分割等需要通过评估机关、审计机构确定的,尽可能在庭前与双方联系,先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车辆、公司股权的价值,如协商不成,征求双方对评估和审计的意见,若双方意见一致,则按双方选择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如对评估和审计机构选择不一致,则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评估和审计机构进行。

(二) 庭审阶段

1、 核对当事人身份

主要应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核查相应的委托手续。

若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之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如有鉴定人、证人等需出庭的,应核实身份资料后,告知其在庭外候传,不能旁听庭审。

2、 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1) 明确原告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如果被告提出被继承人有其他遗产,应当一并审理。

(2) 明确原告请求按何原则分配遗产,例如要求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等。

(3) 明确原告诉称的继承标的的具体形式,即其要求继承的是实物权利还是应继份额的折价款。

3、 调查案件事实

在该阶段,法官应当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及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关系、有无遗嘱、双方当事人要求分割财产的比例、理由及其他事项。

法官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应当适时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并组织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举证、质证,并完成认证,最终引导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

调查案件事实以下列内容为主:

(1) 查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而且还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A: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分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间。注意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B:只有继承开始,继承人才有资格参与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C: 举证要求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举证可以由下列材料完成: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已注销户籍的户口本等等。

(2) 查明继承人情况

A: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仅有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B: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当通知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D:注意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E:应当注意查明被继承人的所有婚姻关系,如果系再婚,注意不要遗漏当事人。

F: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G: 注意是否存在转继承情况。

H: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I: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J: 继承人范围的举证要求:

法定继承人可以由公安部门出具其与被继承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在单位填写的反映其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等材料进行证明。

继子女主张对继父母、收养人主张对养父母、丧偶儿媳主张对公、婆、丧偶女婿主张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举证要求:可以表现为经济支持方面的证据,也可以表现为生活扶助方面的证据。前者可以表现为资金流向、被继承人生前的陈述、记录、信件等,后者可以由当地居委会出具证明,也可以由邻居进行证明。#p#副标题#e#

(3) 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A: 遗产系被继承人名下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①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并不等同于遗产,应当要分清系其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对该财产无特别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后再继承。

②如被继承人名下的产权房是按94方案购置的售后公房,要考虑当时的共同居住人是否主张该房屋产权,应当通知共同居住人参加诉讼。

B:如果当事人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系被继承人和他人的共有财产,应当先行析产后继承。

C: 遗产的举证要求

① 证明遗产为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② 证明遗产为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③ 证明遗产为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④ 证明遗产为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⑤ 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⑥ 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D: 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几类特殊情况

①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继承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受益人为第三人的,如果被继承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无论第三人是否为继承人,保险金都应由第三人享有,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② 被继承人的配偶如系军人,配偶的复员费、转业费应属个人财产。

③ 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空难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等。

(4) 查明被继承人对外债务

A:被继承人债权人和继承人对债务无争议的,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争议较大的,应告知债权人另案诉讼。

B: 对外债务的举证要求:可以表现为被继承人生前自己的陈述、记录,或者书写给他人的借条、签署的合同等等。

(5) 查明有无遗赠扶养协议、有无遗嘱

A: 审查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 对遗赠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认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视义务人是否履行主要义务确定。

②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B: 审查遗嘱继承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 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

审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审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审查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遗嘱人或见证人的签名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鉴定程序确认。如果同时存在不同形式的遗嘱,注意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等级的规定。

② 审查遗嘱的实质内容

审查遗嘱是否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审查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③ 当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遗嘱继承存在争议时,应注意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被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未涉及的遗产部分仍然适用法定继承。

C: 审查遗赠应注意的问题:

① 内容的审查同遗嘱(略)

② 应注意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没有表示是否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

D: 法定继承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 对继承份额的处理应当注意法律对多分、少分的规定。

② 注意查明是否存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形。

③ 注意继承法对于特定条件下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的相关规定的适用。

④ 注意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⑤ 法定继承必然涉及对遗产的分割,分割应当以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为原则。因此,针对遗产的表现形式查明遗产的使用情况,可以适当查明下列情况并在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遗产系不动产,应当查明该不动产的居住情况,可以优先考虑由居住人继承房产。

其次,遗产系股权等,应当查明继承人中有无股东,如果有继承人也系股东之一,可以优先考虑由该继承人继承股权。

再次,遗产系动产,应当查明该动产的使用状况,可以优先考虑由动产的实际使用人继承该动产。

最后,遗产系被继承人与部分继承人共有,可以优先考虑由共有人继承该遗产,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价值补偿。

4、 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为保证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应当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可以分两步进行:一是在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和被告答辩阶段进行固定;二是在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进行固定。固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证据规定”中的相关内容的释明,包括自认的法律后果、禁反言规则的适用等等。

(三) 调解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任何阶段适用,也可以随时固定调解结果。

1、针对当事人的诉辩焦点进行调解,即使双方仅对部分内容达成调解,也应当固定该部分的调解结果。例如,对于遗产价值的争议,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则应当及时固定,无需通过鉴定、评估程序。

2、 对于分割遗产的调解,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① 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

② 权利义务相一致。

③ 适当照顾老年人、幼儿、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3、可以在庭后邀请继承人以外的家庭成员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参加调解。

继承纠纷庭审的基本要领

(一)庭前准备阶段

1、 从形式上审查诉讼管辖是否准确。

2、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

3、 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庭审阶段

1、 核对当事人身份。

2、 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3、调查案件事实。包括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及是否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4、 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三) 调解

确定继承案件管辖的方法

民事案件中,我国确定管辖基本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诉第22条)。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常常出现被继承人在A省死亡,而遗产在B省甚至C省份,继承人却又在其他省份的情况,那么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不动产的情况,在发生继承后,很多人认为应当该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第一项: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项:遗产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他们之间是并列关系,那么对继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适用第三项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实践中,因不动产所在地常可能与被继承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从表面看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实际上仍应遵守的是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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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相关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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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是在某些方面与版权类似的权利。相关权的目的是保护为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做出贡献的某些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相关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相关权与著作权在概念性质上面不同:

(一)首先要说明的是,相关权是一个相当新的专有名词,一些文件把这种权利归结为“邻接权”。本单元将只采用相关权的说法。你将通过听一段关于相关权的录音开始学习。录音片断1:你能再一次给出相关权的定义吗?相关权不是版权,但它们与版权紧密联系;它们是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派生出来的。因此,这两种权利总是以某种方式相关联。相关权具有与版权相同的独占性,但它们并不涵盖实际的作品。它们涉及与某一作品相关的、通常是在将该作品展示给公众的意义上的事情。

(二)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其是有期限的权利,在一定期限经过后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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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署名作者有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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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最基本权利。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权为复杂的民事权利,署名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那么署名作者有著作权吗?以及什么是署名权呢?下面就由小编带大进入了解详情,

根据我国法规规定署名作者享有著作权,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第一种观点,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联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误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准确地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而不管这种标记出于什么目的。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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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港台片著作权怎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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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片一直以来都深受内地人民的喜爱,港台片在内地发展历史也比较久远,那么版权一直都是我们需要保护的东西,这是处于对港台片工作者的一种保护和尊重。那么港台片著作权怎样保护?一起走进进行了解。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所以,94年期间的香港片的仍旧在著作权保护期内。

港台片著作权保护办法如下:

方法一、把作品底稿用特或者传真快邮递给自己或者亲朋好友邮寄一份,邮递收到后不要开封。

分析:这种方法比较原始,但很实用,既经济又方便。当有人剽窃或者盗窃您的作品时,您就可以拿着这份邮寄到法院当做证明。切忌邮递不要开封,否则就失去时间效力了。

存在问题:容易伪造篡改,法律效力不强,在实际诉讼中易被推翻。如寄空信封简单封口,然后之后某时间装入内容;现在技术很容易将信件开封而不留任何痕迹。

方法二、到各地版权局注册登记版权

分析:这种方式相对麻烦一些,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更具说服力。各地的版权局注册手续均不一样,注册费用也不一样,可以打电话咨询相关问题。时间是一般几个月,你急的话交点钱一个月左右可下来,国家规费:350元(超过300页的作品,规费为500元),要提交作品,有泄露风险,不能确保你提交了什么内容的文件。

去你所在省(或者直辖市)的版权局版权中心注册大厅办理作品版权登记,去之前,你需要先在中国版权登记门户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网站上注册一个网名,登陆之后下载一份“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把表格填好并打印一份。

注册流程如下:

另外你还要准备一份作品内容说明书,说明你的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以及你作品的独创性,手写或者打印均可,然后带上你要登记的作品、你的身份证以及300元(有的地方是200元)人民币即可。

作品可以是大纲或者梗概,也可以是剧本全本,但是大纲或者梗概不能与剧本一起登记,需要分开另行注册。人物小传可以随剧本一起登记,卖点分析、推广策略等不能登记。

方法三、tsa时间戳版权保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产生即拥有著作权。版权(著作权)属于私权,作者需要作品发布前就为作品的创作时间、作品内容等保留足够且不可否认的证据,防止日后作品遭侵权,而自己却拿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创作证据。

tsa时间戳是数据电文(电子文件)产生时间、内容完整性及不可否认性的有效电子凭证,由时间戳服务中心颁发、国家授时中心保障其时间的权威和准确。

系统采用先进国际标准“文件指纹”提取技术,在本地计算机上提取“文件指纹”,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仅仅是文档的“指纹”,获取“指纹”,是不可能浏览到文档的内容的,100%保障作品的私密性。

方法四、投稿到剧本版权交易机构盖章密封存档

现有条件下,个别版权交易机构会提供这样的功能,密封之后需公证机构盖章存档。但这种方式在法庭举证上也存在一定漏洞,而中国目前能够实现这一功能的机构非常之少,而且存在不稳定性。

关于剧本创意,创意是什么?

创意是传统的叛逆;是打破常规的哲学;是大智大勇的同义;是导引递进升华的圣圈;是一种智能拓展;是一种文化底蕴;是一种闪光的震撼;是破旧立新的创造与毁灭的循环;是宏观微照的定势,是点题造势的把握;是跳出庐山之外的思路,超越自我,超越常规的导引;是智能产业神奇组合的经济魔方;是思想库、智囊团的能量释放;是深度情感与理性的思考与实践;是思维碰撞、智慧对接;是创造性的系统工程;是投资未来、创造未来的过程。

简而言之,创意就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想法。

既然是想法,那么在影视剧本方面,容易被“剽窃”或者“借鉴”的一定是创意这一方面。不好定义,不好归纳,无法举证。

你不可能说,你剽窃我的创意,别人会很不客气地告诉你,我没看过你的作品,你能想到,为什么我不能想到?你拿出证据来证明我如何剽窃了你的创意?很难举证!

如何保护创意

真的没别的办法,在这方面!作为编剧或者作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风险规避:

1、投稿时,尽可能地给长期合作方。一般来说,相互知根知底,如果你的创意好,人家看中了就会直接合作了,犯不上去把你的创意拿走,另外找人去做。当然,也不敢保证,双方合作谈不拢,对方拿走你的创意,然后找枪手去干活的。

2、少把尚处于“创意”阶段的东西发到网上。经常见人把大纲发到网上,四处撒。说不好听的,真正的制片人没空上网去大海里捞针,大公司的文学策划整体看剧本都看不过来,会到网上专门找你的东西?

3、投稿,自己不完善的东西,不要轻易投稿。想做好一个编剧,得坐得住,熬得住。不完善去投稿,还不如不投稿。

版权登记注意事项

版权登记分两种方式,版权人申请或由其代理人申请,后者需提供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书和身份证明。在办理版权登记时,以下三点需申请人或代理人特别注意:

1、剧本还未完成前,其故事梗概、分集大纲均可申请办理版权登记。

2、在填写《作品创作说明书》时,要着重突出作品创意、创作过程和独创性三方面,作品的题材类型、人物塑造、故事脉络等凸显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将成为日后版权纠纷的重要证据。

3、不同权利归属方式需要的权利归属证明不同,剧本版权登记通常以编剧与制作方签署的委托创作合同作为权属证明。委托合同所记载的作品名称、权利人名称必须与申请作品、申请人相一致,如果合同约定的作品名称(如暂定名)已经发生改变,双方需另外提供说明。

所以说港台片著作权如何保护可以按照上述的方式去做,港台片要是有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很重要,比如什么是著作权保护等,都需要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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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股权继承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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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那么股权继承有哪些法律规定

1、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股权可以被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该条法律可知我国公司法承认股东的股权可以被继承,但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但就我国现行公司法来说,股权在进行继承时,没有具体可适用的法律,这就导致现实中关于股权继承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2、我国《继承法》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由于当时立法的时代背景以及立法技术的限制,并没有给“个人合法财产”所包括的内容给予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个人合法财产”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3、有关股权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起诉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公司股权,但却是以其一人名义购买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将用共同财产以一人名义购买的股份转让给一方,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则该夫妻的一方可以取得以共同财产权购买的股份。二是,其他股东同意购买其股权的则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其股权。该条法律不仅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股权提供处理方法,为夫妻一方取得股权提供了有效的处理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立法的技巧。

(2)《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中所享有的合伙份额,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者协议中有关于财产份额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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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怎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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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摄影作品都被侵权,被他人用来作为商业用途,为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今天给大家讲解的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怎样保护。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如下:

选择具备版权技术背景和可信第三方支撑平台--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摄影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和隐藏嵌入摄影作品和作品权利人身份信息,用法定时间戳签发存证时间,自动颁发数字证书"出生证",可以用已经存证过的文件或源文件在平台自主进行"DNA亲子鉴定",摄影作品归属权提供初步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部门出具报告,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

工具/原料,摄影作品归属自主认证流程:

第一步:注册账号。

第二步:验证注册信息。

第三步:上传文件/录入文件信息。

第四步:自动识别文件固有属性并获取文件属性DNA。

第五步:文件固化保全文件防篡改处理。

第六步:权威时间戳签发,文件加密。

第七步:身份信息隐性嵌入文件中。

第八步:在线支付。

第九步:核心信息抄送公证邮箱备案。

第十步:邮件获取唯一对应文件密钥DICC,同时核心信息抄送公证邮箱备案。

摄影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上面做了讲解,对其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方法有所了解,日常要加强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的学习,对其什么是著作权保护等知识多加认识,就是你最好的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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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独生子女全额继承房产是有技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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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内房产过户给子女这个问题,很多人认为就是正常的产权依法过户,如果家里有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子女,房产就是几个子女按比例均分,要是家里是独生子女的话,房产应由子女全额继承。事实上,这样的想法并不准确,独生子女在继承父母房产的时候并不能全额继承,换句话说只是过户的程序并不完整,这应该是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

为什么独生子女不能全额继承父母房产?剩余的产权去哪了?

按照法律,法定继承关系中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就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果他们生前未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的父辈去世并且未立遗嘱的话,房产并不是独生子女一人继承,还有父辈的配偶,如果父辈的父辈还未去世的话,也会和继承人共同均分房产。除非是原产权人生前立了遗嘱,否则独生子女就不能全额继承父母房产,房产得有父辈的父辈以及父辈的配偶一起均分。其中如果父辈的父辈还有其他子女的话,房产会进一步被均分.

独生子女怎样才能全额继承父母房产?

一、父母提前立下房产全额继承遗嘱

一般父母立遗嘱继承房产给独生子女都被认作是顺位继承,这需要父母在生前先取得共有继承人同意之后才能立,具体的话需要缴纳一定费用,需要公证,一般就是走流程就行了,并不复杂。需要注意的就是遗嘱中要明确表示房产的所有产权全部都继承给独生子女,这一点是最重要的。当然,父母也有权均分房产,看具体情况而定。

二、赠与过户

这是在父母生前按照赠与过户的相关流程将房产直接全部赠与给独生子女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想必第一种而言比较麻烦,而且费用也比较多,有公证费、契税、评估费等等,前前后后加起来也挺多的,就拿100万的房产来说,会有4万多的费用。当然,这也是房产全额过户给子女的一种方式。

三、父母提前将房产以买卖形式交接给独生子女

这是三个方法中最划算的一种方法,同样也是最难想到的一个方法,毕竟没有几个人能想起来将原本应该顺位继承给子女的房产给给子女。其实这反而是流程最简单的一个方法,父母和独生子女之间按照正常的房产买卖流程走就行了。买卖方式所需费用也是最少的,还拿100万的房产来说,主要费用也就是契税和个税。两个费用加起来不过2.5万左右,至于房产买卖交易的费用再给子女就行了,并不难。

综上所述,独生子女想要全额继承父母房产的话。一味地顺位继承并不明智,可以通过上面说的三种方式,尤其是最后一种方式,最为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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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如何避免股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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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避免股权继承纠纷?

一、内部转让:该继承人可将该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股东,无需经过其他人同意。

二、外部转让:该继承人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进行转让。

首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三十天内若无法对意见,视为同意;

其次,不同意的,也不购买该股权的,则视为同意。

再次,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还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的家庭会出现土地纠纷,对于这些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的解决方法,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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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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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集体土地入市吹响集结号,而关键要突破既得利益者阻力。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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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房屋继承纠纷申请仲裁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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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并不是一件小事儿,一定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房屋继承纠纷申请仲裁流程有哪些?这也是很多人特别想了解的问题,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具体流程:

第一步

由申请人填写一份仲裁申请书,主要写明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步

双方提交相关的证据。

第三步

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案件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案件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由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三人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经评议后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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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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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著作权法定许可吗?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特点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发表不许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

较之合理使用,除要支付使用费以外,法定许可还有这样一些特点:

首先,从设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出发,满足使用者个人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允许其小范围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为了简化著作权许可手续,为促进作品广泛而迅速的传播而设定;

第二,从使用的对象看,合理使用绝大多数情况下限定在已发表作品,个别情况也可以是未发表作品,而法定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己经发表的作品,因为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发表作品,将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第三,从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营利性,而法定许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营利性,也可以是营利性,营利性居多;

第四,从权利限制看,合理使用中,著作权人的各项财产权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许可则在精神权利外又为著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看过“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

(2)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

(2)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播放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

(2)播放的内容是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及已发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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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著作权转让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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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一般是作者和对方之间因为约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它可以是无偿的或者是无偿的转让,那么,著作权转让的特征是什么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能够转让的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就是第十条规定,著作权能转让的一般只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其它著作权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二,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托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在财产法中,财产所有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不可能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独立的权利,所有权人转让了其财产即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而受让人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著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第三,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一般来说,作品应附着一定的载体,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但著作权的转让所有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的转让,实际上是进行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转让后,原作者将不再享有著作权的财产转让部分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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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专利权继承需要登记吗

全文共 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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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著作权继承方面的内容不是特别了解,这就很容易在专利权继承的时候出现一些麻烦,专利权继承需要登记吗?这也是人们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专利权是否可以继承?下面小编为您介绍。

在申请专利权的时候,是需要进行登记的。专利权登记是指专利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专利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当然国别不同,是否强制也不同。

如果专利权人去世了,他们的作品是可以继承的。这就涉及到了专利权继承,如果在专利权继承的时候,继承者并没有任何异议或者其他纠纷类的情况出现,专利权继承是不需要强制登记的。但如果作品的专利权不是一人或者与其他组织共有,就需要进行公正。

上面就是本期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的主要内容。相信大家看过之后,会对有关专利权继承的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著作权继承是否需要登记,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下期为大家介绍专利权是否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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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继承纠纷腾退房屋注意事项

全文共 5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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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腾退涉及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被执行人往往抵触情绪较大,强制执行难度大,此类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那么,继承纠纷腾退房屋注意事项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继承纠纷腾退房屋注意事项如下:

1、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2、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3、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继承房屋须注意事项:

房屋继承,同其他遗产继承一样,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屋继承,是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也是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的一种。房地产继承可因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发生。

继承人在继承程序完毕,取得对房屋遗产的合法继承权后,应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3)原房屋权利证书;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5)继承人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被继承人以遗嘱安排房产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应按被继承人的遗嘱分配房产;但被继承人在遗嘱之外还有房产未处理的,按法定继承情况处理,已按遗嘱分得了房产的继承人仍有权利参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该继承人不得再继承遗嘱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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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哪些部门可以调解存款继承纠纷

全文共 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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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继承纠纷调解即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协调、说服并帮助双方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土地纠纷的目的。那么哪些部门能调解存款继承纠纷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形式。人民调解是以乡镇、村委员会为主导的调解形式,适合于土地纠纷发生初期,根据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乡镇、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行政调解是在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申请土地行政确权期间,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

司法调解是适用于土地侵权纠纷进行诉讼程序期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适用于土地侵权类纠纷。而在土地确权案件进入行政政诉讼程序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程序,诉讼原被告之间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下节小编为您介绍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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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股票继承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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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赠股也称干股,通常表现为为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限公司赠送股权份额给公司特定人员的情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股票继承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公司赠股的对象一般是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定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其赠送的目的是让上述人员能够分享公司成长的收益,从而能长期留住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工作。公司赠股的特征有三:

一是从赠股来源而言,公司给予特定人员一定比例的赠股,并非是通过增发新股,调高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即赠股并未在公司注册资本的范围内。

二是从赠股有无对价而言,赠股的对象一般是公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员工,其自身经济实力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以市场价购买该赠股。即便其有能力购买赠股,也会使赠股因支付对价而失去其本身的奖励意义。

三是赠股的权利范围有所限制。赠股的权利因其设立目的而受局限。赠股一般只享有分红权,而不享有普通股权持有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表决权等公益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审理有关赠股继承的案件,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

经常出现家庭遗产纠纷,那么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呢?想要具体了解请到,我们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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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房屋继承纠纷可以起诉吗

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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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对大家来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生活中这样的事例简直多如牛毛。房屋继承纠纷可以起诉吗?答案是肯定的,但如果闹到这一步亲属之间的感情就都没有了。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房屋继承纠纷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协商,但如果经过多次协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就只能通过起诉解决。房产继承纠纷起诉,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几人作为原告到被告所在地(如果是涉及房子等不动产的继承,也可以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县区级法院起诉。起诉时原告应当带自己的身份证、起诉状、相关证据。

诉讼费用的承担由法院判决,原则是由原告方预交,败诉方承担。如果各方当事人就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就诉讼费也达成了协议,则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果败诉方人数较多,法院会根据各方所继承份额予以确定诉讼费用。

温馨提示:

采用起诉的方式解决房屋继承纠纷虽然是最公正的做法,但也是最不可取的方法。毕竟能够涉及到继承产的继承人之间都有亲属或者血缘关系。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多了解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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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没产权的房子能买卖吗?能否办理继承更名?

全文共 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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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一种行为。产权的定义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国家的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但是,没产权的房子可以进行买卖吗?无产权房能否办理继承更名

没产权的房子能进行买卖吗

1.无产权房是指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或者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子,这种房子法律是禁止公开交易的。我们平时所讲的小产权房其实就是无产权房,因为小产权房不具备两证,没有进行土地的登记也没有进行房屋的登记。

2.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

3.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质疑。

买房不是一件小事,动辄就是几十万,所以提醒消费者,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还没有一种合适的办法处理这种交易,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

无产权房能否办理继承更名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某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等。

一般情况下,房管局只认可正规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其他的证明都不认可。办理二手房继承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继承公证书等,缺一不可。该当事人手续不全,没法办理继承更名。

实际上,买卖和继承房屋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但前提是必须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才能对房屋进行处置,上述文章讲的就是关于没产权的房子能不能进行买卖和无产权房能否办理继承更名的内容,希望能对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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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民警能管存款继承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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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财产纠纷方面的事件非常的多,现在民警不少的在调节这样的事件,那么民警能管存款继承纠纷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2、调解应当在民警的主持下进行。

3、调解应当在受案后的3日内完成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4、对于调解不成功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人依法给予处罚。

5、民警在受案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取证,所谓及时是指不超过24小时。

6、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节不好不可以离开”显然有强迫的嫌疑,是违反法律的。

通过小编为您介绍的知识,希望您对您有帮助,小编建议您多关注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下节小编为您介绍存款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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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常见继承误区 夫妻房产一方死亡房子须过户

全文共 2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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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房产继承,难免会给人一种沉重的感觉。但生老病死,本就是自然规律。作为家庭的一份子,每个人都面临着继承房产和被继承房产的问题。在房产继承方面,很多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常见的房产继承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夫妻二人共有且登记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认为其中一方死亡,不必过户即属于生存的一方

张某所持的房屋产权证上写有自己和丈夫二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后,张某出卖该房屋,在过户时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自己一人的名字。

二、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能分得一部分房产

小亮的母亲说,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抚养。小亮的父亲经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爷爷去世,身为长孙的小亮却未分得丝毫家产。对此,小亮的母亲非常不解。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三、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盖了五间平房。父亲病故,张某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但其实,该房屋是属于张某和父亲、继母的共有财产。父亲去世,张某只能继承其父亲的房产份额,且张某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某一样,对张某父亲的房产份额同样有继承权,张某的继母如果没有劳动能力还应当分到更多的房产份额。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张某想要进行遗产分割,首先应当分出自己与继母的财产,再对父亲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

四、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该房屋。最近李某病逝,李某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某是租住该房屋,并没有买下该房屋,该房屋不是李某的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将该房屋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五、把继承开始前,已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某通过书面形式把自己的房屋赠给了张某,且在去世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子女要求按照刘某的遗嘱继承该房屋。但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张某所有,即使刘某立有遗嘱,刘某的子女也无法对现在属于张某的房屋具有继承权。

六、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七、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王某、赵某没有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某认为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某的房产。没有结婚,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除外。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八、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王某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张某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某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九、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张某为夫妻,林某病逝,其生前与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某一人的名字。林某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于林某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也不能改变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十、没出世的胎儿,就不应该保留其遗留房产份额

拥有一套商品房的李先生遭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先生的妻子提出为肚子里的胎儿保留份额,李先生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十一、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张女士来自于一个大家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个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个老妈。张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现在,照顾老人的担子几乎全压在她一个人的身上。她认为,老妈去世以后,生前没有对老人尽孝心的子女,就没资格分家产。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遇到这种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张女士可以提出自己因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要求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十二、只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家产就与后老伴无关

李先生的父亲要再婚,孩子们都怕后妈是冲着分财产来的,于是他们给老父亲提出了条件:要想再婚,必须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李先生觉得,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捍卫家产”的目的。其实,再婚者即使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意味着一方去世后,什么都不能给后老伴留下。因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后,可以说婚前财产那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其后老伴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先生父亲的个人财产。

由于国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谈到房产继承,往往又有些遮遮掩掩,导致对其缺乏了解,很多时候自己吃亏了也不知道。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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