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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诈骗(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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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虚假广告宣传保健品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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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更加关注健康,更讲究均衡营养。近年,中国保健品市场蛋糕持续扩大,但是一些保健品商家为了提高销量故意使用虚假广告宣传,当消费者遇到虚假广告宣传保健品如何维权呢?

专家表示,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导致权益受损时,可以选择5种方式进行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营养师季晓芬说,虚假宣传是保健品行业的突出问题。保健品在宣传上常常夸大功效,故意与药品混淆。

如何挑选保健品?

季晓芬建议:注意区分保健品和药品,不能以保健品完全代替药品治疗疾病;认准“蓝帽子”,即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不能购买来历不明、生产厂商模糊甚至具有“三无”特征的保健品;要谨慎对待保健品的宣传功效,对于明显夸大其词、具有诱导购买性质的宣传描述,不可一味轻信,而应该征询医疗机构或专业人士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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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虚假承诺收取他人钱财属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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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法规]

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而发生需要返还的债权债务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如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一般性生活事件。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关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任何一方的不存在或者空缺都会导致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不成立。

二是,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存在,那么受益人和受害人也就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也不形成互相之间的法律纠纷。当然在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中,两者之间是有特殊含义的,它必须是受害人的损害是因为受益人的收益而造成,受益与受害互为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是不当得利之债。

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另我国法律也规定: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分析]

本案被告郭某收取原告28000元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不当得利之债?

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而发生需要返还的债权债务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如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一般性生活事件。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而在本案中,原告就是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受害人,被告就是受益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关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任何一方的不存在或者空缺都会导致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不成立。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事先的许诺行为,导致原告的母亲给被告28000元,所以原告是受害人,而被告是受益人,满足不当得利的第一个特征。

二是,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存在,那么受益人和受害人也就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也不形成互相之间的法律纠纷。当然在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中,两者之间是有特殊含义的,它必须是受害人的损害是因为受益人的收益而造成,受益与受害互为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是不当得利之债。

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在本案中,收益人取得28000元是以为原告办成了去二本院校为交换对价,当然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事实上被告收取了这些钱之后并没有帮原告达成去二本院校的意愿。所以被告取得这些钱是没有根据的。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所以被告还钱是有义务的,并且本案被告的行为是不当得利。

另外我国法律也规定: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

原告:陈桂某(又名陈贵某)

原告:王某,男

原告陈桂某与王某系亲戚关系,2006年高考后,因为原告王某高考没有达到大学二本分数线,陈桂某听说后便出面找被告郭某帮忙让王某上二本大学。郭某称疏通关系要30000元。之后,王某母亲以王某的名义分别于2008年8月5和8月6日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各汇入了28000元。(其中2008年8月5日汇给郭某的28000元已于当天返还王某)。但事后,王某依然没有被二本大学录取。郭某承诺返还所收取王某的费用28000元,但一直没有退还。2007年7月19日,被告向两原告出示了“收条”,内容如下:“今收到陈贵某现金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00元)注:此事关于2006年高考入学事宜,此事宜应退王某费用贰万捌仟元整,退款事宜一切由郭某承担,年底付清(2007年年底)郭某2007.7.19”。此后,王某多次催问郭某还款未果,遂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桂某以其只是介绍人,28000元系王某所有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当庭裁定准许陈桂某撤回起诉。

[案情结果]

本院认为,郭某收取王某28000元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郭某对于该款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且郭某在收条上亦认可该款应当返还王某。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郭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王某现金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0元,由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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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虚假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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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虚假广告非常的多,这样的行为严重的危害到了游客的身心利益,那么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利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旅游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虚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虚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旅游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小知识,希望您能参考一下,关于旅游消费知识更多的详情,可以通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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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数码电器涉嫌虚假广告怎么维权

全文共 10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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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节即将拉开序幕,商家在进行价格大战的同时,还喊出了“销量第一”、“史上最低价”、“第一品牌”等令消费者驻足的宣传口号。标语夸得好,消费者却经常买到货不符实的商品;那么网购遭遇数码电器涉嫌虚假广告怎么维权,为你出谋划策。

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商家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产品时,需要进一步完善商品简介、广告宣传等信息,在合法、客观的基础上理性经营合格产品,不得采用太过浮夸的宣传词,避免踏入侵权的红线。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提高风险意识,同时也要注重保存证据。

消费者在网购下单前,要仔细浏览相应网购平台的服务条款,务必保留与商家完整的聊天记录,以网络平台提供的聊天软件为准(尽量避免用网页版聊天工具)。对交易快照、物流单号和物流送达过程的网络显示图均须做好截屏保存,以形成能反映网购行为的证据,对收到的产品实物和邮寄凭证要妥善保管,以备维权之需。

以下是维权的途径:

1、向交易平台投诉。网购的可以向交易平台提出投诉,并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包括实物、聊天记录、发票、交易记录等,一般的网购平台都有相应投诉机制,投诉属实的,会有严厉处罚机制,可以挽回自身损失。

2、向消协投诉。不管是网购还是实体店,都一样,都可向12315消协投诉。同样消费者也应保存好购物凭证等证据。需要提醒,网购经销商多在外地,消费者收货时要注意查看票据公章,按属地原则向票据公章所在地消协投诉。

3、向快递公司投诉。有时商品是在寄送环节出了问题,并非商家有意欺骗,商品受损也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就可以打电话投诉快递公司。在国家邮政局等网站上专门有投诉平台,也可以得到赔付。

4、向12345投诉。各地政府部门为加强公共服务,设立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民拨打热线后,受理员会将投诉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办理后会回复市民。因为相关部门还必须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民服务热线,纳入考核,所以投诉一般能得到较好解决。

5、向公安机关投诉报案。当欺骗情节比较严重,涉及金额比较多时,构成网购诈骗,触犯法律,就需要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介入,不仅可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也可为自己争取减少财产损失的可能。

以上内容由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小编提醒大家,网络毕竟是一个虚拟的平台,不像面对面交易那样可以接触到实物,如果网购真的遇到商家虚假宣传的问题,一定要凭借保留的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的内容是数码电器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想要学习购物维权小知识的朋友,欢迎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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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怎样辨别虚假采购信息

全文共 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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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看起来很真实的采购信息,其实本质上不是出于采购这个动机的,他可能只是想要套你的更多产品详细信息,所以要学会识别是真的还是假的采购。下面来给大家介绍下怎样辨别虚假采购信息。

小编以一个具体的采购网站(百卓采购网Abiz.com)为例,来判别虚假的采购信息,避免采购过程当中出现上当受骗的情况,学习一下判别技巧,今后在其他的采购网站上也可以以这些参数进行判别。

一、从信息层面判断

1、公司信息

a)提供的联系信息完整程度,联系方式是否正确,联系人及地址是否真实,是否含有传真号码。

b)查看对方的注册资本,根据订单数量及年营业额之间的差距进行判断。

c)查看主营行业,是否是同行间询价。

d)是否是实名认证会员,百卓实名认证采购商已提供营业执照,可信度较高。

2、采购信息

a)相关产品技术要求:包装,运输,生产周期

b)采购数量、要求、支付方式、合同的签订方式

c)信息中是否含有明显的广告色彩。

d)是否长时间重复发布

二、从买家行为判断

a)买家发布询价信息后,可以立即与之联系并给出真实价格,如果对方有回应而且有兴趣,则可以继续下去,如果只是敷衍或者是没有反馈,那么花少量的精力跟进。

b)看对方对于产品的熟悉程度,咨询一些专业术语,以及采购产品的单位判断。

c)如果初次联系,买家就直接告知很大的订单,要谨慎对待。

d)要求寄样品,一开口就要寄10几个样品,保持警惕,可以通过快递费由谁来支付进行判断

e)刚达成交易就一直强调回扣,催着打款。

f)在行业内咨询:该企业是否是在业内有过订单或者销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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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发布虚假消息会否受到行政处罚

全文共 1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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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你对于行政处罚有什么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中国的立法体制,行政处罚法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规章

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

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如《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看过“发布虚假消息会否受到行政处罚”

发布虚假消息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

散布谣言,情节较轻的,处以5-10日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发布虚假消息会否受到行政处罚

发布虚假消息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

发布虚假消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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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分家析产案件中虚假诉讼是怎样的

全文共 3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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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有些图谋不轨的人在分家析产中虚假诉讼,这种行为令人不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分家析产案件中虚假诉讼资料,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特征异同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分家析产案件中的虚假诉讼

一、分家析产案件中的虚假诉讼

陈亮(化名)最近因其分家析产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而十分苦恼,他经常往法院打电话向承办法官一再强调自己只是想将户口从城镇迁回村内老宅,父亲及兄弟姐妹也都同意,大家都协商好了,没有实质争议,法官只用出个民事调解书就行了并质问法官为什么不能认可他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承办法官告知陈亮,他的诉讼请求是与父母及兄弟姐妹分家析产,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他和兄弟姐妹早已各自组成家庭与父母分开单过,待分割的农村房屋系其父母所建,陈亮及其兄弟姐妹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贡献,并非家庭共同财产,因此不构成分家析产的法律关系,原告陈亮的分家析产诉讼请求自然无法获得支持。

像陈亮这样企图通过一场“几乎没有任何实质争议的”分家析产诉讼变相为农村房屋确权,进而为城镇居民可根据“需要”实现非农户口与农村户口之间来回转换,关键时刻占用征地补偿“人头”提供便利条件的当事人不在少数。仅今年前三个月,延庆法院就已经受理分家析产案件451件。

原来,因延庆筹备“世界马铃薯大会”、“世界葡萄大会”、“世界园艺博览会”、“冬奥会”等会议、赛事,需要将某些村落纳入配套工程进行规划。部分当事人得知其祖宅可能被拆迁而获得不菲的拆迁补偿款后,便想尽一切办法钻拆迁补偿的“空子”。其中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到法院打一场“几乎没有任何实质争议的”分家析产官司。

二、虚假诉讼缘何“偏爱”分家析产

根据《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归国家、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以“一户一宅”为原则,即每一农户享有一块宅基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之前,由于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登记、公示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导致公信力不足。例如不论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还是《宅基地登记卡》所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般是户主或该户成员代表,均未能全面登记其他共同使用人;

况且最近一次登记距今已逾20年之久,不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人已客观发生变化,20年前的登记内容与当前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正是因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卡》作为农村宅基地权属主要证明材料尚难全面准确反映农村宅基地权属情况,农村宅基地之上所建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就更加有限。

实践中,农村房屋不像城镇商品房一样有房产证,公证机关也不愿意办理涉及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公证,公安机关亦要求当事人持有人民法院出具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需明确农村房屋归属)才能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落户手续。

因此,当前市面上最有证明力的农村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就是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钻营者”通过无争议的分家析产纠纷就是为了从法院获得农村房屋的“房产证”。有了这张“房产证”,城镇居民可根据“需要”实现非农户口与农村户口的来回转换,关键时占用一个征地补偿“人头”。

民事诉讼案由多达424个,为什么“钻营者”会想到利用分家析产这个案由?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主要方式无外乎买卖、赠与和继承。由于构造买卖法律关系还需辅以买卖合同、给付证明和收款证明,增加了举证难度;赠与仅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只能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人群;继承需要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更需等待条件成就。

因此,对于那些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钻营者”而言,上述三种流转方式皆不是最理想的流转方式。

根据2011年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家析产纠纷为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二级案由,系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关系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前提,在家庭关系解体以后,即产生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分家析产纠纷。

分家析产涉及对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严格区分。

赠与是赠与人将本来权属就明晰的个人财产赠与给他人(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与赠与的客体相比,分家析产分割的客体是家庭共同财产,该财产因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而混同在一起,权属尚不明确;继承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被继承的财产权属也是明晰的。与继承相比,分家析产可以在父母尚健在时要求分割权属不明确的家庭共同财产,在时间上有所提前。

如果严格比较继承、赠与、分家析产的定义,是能抓住分家析产的根本特征是分割混同在一起的家庭共同财产。实践中,承办法官忽略了上述分家析产的根本特征,加之法律并未明文禁止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分家析产,“钻营者”便刻意模糊待分割的农村房屋实属父母之财的关键事实,利用分家析产突破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流转的主体资格限制,达到变相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目的。

“钻营着”看似是钻了法律空子,实则是一手“导演”了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指“行为人基于非法侵占受害人财产或财产权益的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者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达成调解或和解,使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阻碍或侵害的非法行为”。

“钻营着”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征地补偿款,通过虚构、隐瞒待分割家庭财产的真实情况,使人民法院做出了变相确权的民事调解书,使国家利益严重受损。

防范分家析产案件虚假诉讼之道

延庆法院为了应对分家析产类案件爆炸式增长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问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方案,达成如下认识:

在立案阶段,分家析产纠纷只要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应当立案受理。须特别说明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纠纷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先行处理,若当事人未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的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对于当事人属于诉争农村房屋的共有主体,现认为共有基础丧失请求分割,且诉争房屋不涉及案外第三方利益时,受理后应当进行实体处理。至于当事人会否因此进行分户或者获取更多拆迁利益,属于相关职能部门业务范围,不影响法院的裁判。

在实体审理阶段,应当视情形进行区别处理:对于当事人能够提交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和镇政府出具的建房批示,且分家析产当事人对于建房均有贡献的,可以对诉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予以分割;

对于原被告当事人配合默契,轻易自认对方诉请的事实与理由,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的,除了要求严格审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卡》、村、镇两级政府出具的宅基地四邻无争议证明材料以及建房批示等书证的真实性外,更要求实地勘验核实每一处诉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位置坐落、面积范围、相邻关系状况以及实际现状与登记内容是否一致,以准确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且现在是否丧失共有基础以及所要求分割之财产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认定诉争房屋合法性过程中,对于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建房审批手续的予以确认。但同时应当考虑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审批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虽无法提交法定机关的审批手续,但提交了乡镇规划部门、村委会等部门的审批手续的,结合个案情形亦可以酌情予以认定。

除此之外,延庆法院还注重开展分家析产类案件和虚假诉讼案件的宣传工作,提前向潜在的当事人普法,告知进行虚假诉讼的相应后果,做好事前预防工作。自延庆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后,有效预防和甄别了分家析产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案件,统一了该类型案件裁判尺度,既妥善解决真实的分家析产纠纷,又维护了第三人、集体和国家利益免遭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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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如何快速识别虚假理财产品

全文共 1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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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识别虚假理财产品

一、警惕“高收益”

所有虚假理财产品都存在一个普遍的特征:高收益。在金融行业,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虚假理财产品之所以有那么多人上当受骗,主要利用的还是投资者贪图高收益的心理。从3月份公布的数据来看,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人民币产品平均收益率为4.25%,各大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都在5%上下。大部分虚假理财产品承诺的收益率都在10%以上,甚至部分理财产品鼓吹的收益率20%以上。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要对理财产品的收益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对于鼓吹过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要心存警惕。

二、详细了解产品情况

对产品说明书要详细了解,搞清楚理财产品的投资途径,资金用途,特别是风险条款里的内容。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只是口头承诺高收益,会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信息,不拿出具体的产品说明书,让投资人为了追求高收益,忽略风险。

三、查询产品编码

2014年银监会就在下发的39号文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必须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的登记编码,客户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一wealth.cn)”查询该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得对客户发售。

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是以字母C开头的14位编码,投资者可登录中国理财网进行查询来验明真假。不管销售人员以怎样的理由和借口,凡是查不到销售编码的一律视为虚假理财产品。

四、认清发行方和管理人

并不是在银行进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发行方就是银行。如果是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那么发行方和管理方都是银行。如果是其他机构的,要仔细查询发行方和管理方是否具备发行和管理理财产品的资质,另外也要具体了解发行发和管理方的实力和背景,以及有无违规的情况。如果发行方或管理方不具备发行或者管理的资质,那么销售的理财产品绝对为虚假理财产品。如果发行方或者管理方规模较小,名不见经传,高负债率,甚至是有过违法的行为,那么投资人就要谨慎考虑。很多购买虚假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上当受骗后,发行方、管理方都早已资不抵债或者人去楼空。

五、合同公章是否和发行方一致

正规理财产品的加盖的合同公章必须是发行方公章,虚假理财产品往往采取“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产品公示的发行主体和合同公章并不一致。投资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看清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该产品就当警惕购买。

六、”双录“不可或缺

银监会很早就规定,在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对风险揭示进行视频和录音留底,并确保客户已经完全了解该项产品的风险。2016年银监会主席也明确表示,要在2016年以前,银行理财产品要全面推开“双录”工作。“双录”在欧美、香港等地早已经是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环节中不可缺少的。如果没有“双录”,投资人切勿轻信,不管销售人员以何种方式诱导,都要守紧自己的钱袋。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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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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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的意思就是本来商品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生产者为了销售,对商品懂得成分、用途或者是性能进行过分的夸张的夸大,使消费者购买,这个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发现,生产厂家由这类行为,大家一定要第一时间进行投诉处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欺诈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虚假宣传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对于商家虚假宣传行为,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

再次,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商家虚假宣传赔偿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虚假宣传赔偿,依照其规定。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对于虚假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虚假宣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面对虚假宣传,有以下解决途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虚假宣传解决的途径有五种:

(一)面对虚假宣传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面对虚假宣传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面对虚假宣传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面对虚假宣传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面对虚假宣传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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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发现虚假旅游广告去哪个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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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旅游广告到处可见,这些旅游广告刊载的内容全部为虚假信息,就是为了诱骗游客,请广大游客和市民千万不可轻信。那么发现虚假旅游广告去哪个部门投诉呢?下面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请大家认真阅读下文。

发现虚假旅游广告去哪个部门投诉?小编分析如下;

调查发现,旅游虚假广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引发游客投诉的关键环节之一。每到旅游旺季,一些不法人员在闹市区、街头、广场等场所大量散发虚假小广告,非法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游客,导致部分游客利益受损。

虚假旅游广告违反《旅游法》和《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旅游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接受旅游服务或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小编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发现虚假旅游广告,可以向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旅游经营行业信息公示,严格抽查制度,确保辖区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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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淘宝卖家提供虚假退货的地址该如何处理解决,你了解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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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卖家提供虚假退货地址解决方法:

1、跟卖家沟通的时候,卖家同意退款后,一定会给买家提供一个退货地址,如果提供虚假退货的地址,可以把提供的地址截图下来,作为重要的凭证。如果出现卖家没有收到货,可以根据凭证和淘宝客服沟通,这样就没有买家的责任,淘宝会把货款退回给买家。

2、在退货的时候,买家一定要用卖家在淘宝店铺里留下的退货地址,不要轻易使用卖家提供的地址,卖家即使要改变地址,也要多次跟卖家确认后才可以邮寄,然后一定要在聊天的时候跟卖家确认,这样如果货寄错了,卖家收不到也有凭证,证明不是买家的过错。

3、如果淘宝卖家提供虚假退货的地址,然后留下卖家给的地址,可以向淘宝客服投诉卖家,这样淘宝会把货款退回给买家,卖家会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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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报假警也算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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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假报警的行为也算进这一个罪名里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法官说法】

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花都法院刑庭法官指出,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 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6种情形

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 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 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相关知识】

【案情简介】

去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34岁的欧某因怀孕期间觉得自己不受家人重视,为此购买了一台手机先后拨打番禺市两家幼儿园的联系电话,谎称在这两家幼儿园内放置了炸弹,且炸弹将定时引爆,造成了两家幼儿园的恐慌。幼儿园立即报警,民警到场排查并疏散幼儿园师生和附近居民几百人,最终并未发现爆炸物。当晚10时许,公安人员在欧某家中将她抓获。

据欧某交代,她已怀孕6个月,但觉得家人对她关心不够,就想到打电话到家人供职的幼儿园,恐吓称放置了炸弹,希望家人对她多关心一点。

番禺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根据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2、量刑标准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可以被用来煽动他人进行其他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煽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等等,此时,既会触犯本罪,又会触犯他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为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不实行并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阅读: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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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朋友圈打虚假广告将被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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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那么在朋友圈中的虚假广告该如何处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1、罚款数额究竟会有多大?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如前所述,自然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在社交媒体发广告也属于《广告法》管理的范围,那么,自然人也有可能被罚一百万的罚款了。那么,可否理解:在朋友圈里发了一个自己也不知道的虚假广告,就有可能被罚款一百万呢?这个理解就有偏差了。

《广告法》规定的罚款也属于行政处罚,也应该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说,罚款数额的多少要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致的:

首先,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属于虚假广告而发布或者转发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即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许有人有这样的疑问:我怎么知道你怎么想的,你究竟知不知道只有你自己知道。其实,当法律把主观心理状态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要件的时候,就需要寻找证据来证明这个心理状态了。如果无法证明,则不能做出行政处罚行为。

其次,要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微信朋友圈毕竟是一个封闭的圈子,如果好友就那么几百来人,发个虚假广告点赞的也就两三个,很难说明会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应该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微信朋友圈里主要应该纳入执法审查的一是通过腾讯发布的广告,二是公共微信号。现在已经有企业与腾讯合作发布广告,发布之后大家不但都可以看到,还能评论。这种广告应该被纳入执法审查的范围。另外,一些公共微信号影响力很大,粉丝很多,文章传播的速度很快,范围很广,突破了微信朋友圈封闭性的特点,这类广告应该被纳入执法的范围。

再次,有收费的情况下才有处罚。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罚款是根据广告费的数额来计算的,即使所称的”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偏低“的意思也是有广告费,只是难以计算或者偏低,而非没有广告费。从严格执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只发布了虚假广告,但是没有收取广告费的,只能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了,而无法罚款。

2、自然人被划入广告发布者的范围。

这部“史上最严”《广告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处修改,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把自然人划入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根据旧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跟自然人无关,所以对自然人发布的一些推荐商品的消息不能划入“广告”的范围。

我们知道,在微信火之前,微博曾经大火,也有人在微博上发布一些推荐商品的信息,也许大家知道这是广告,但是没有任何人曾经意识到发布这样的消息有可能会收到处罚(如果是虚假的话),因为当时的《广告法》并没有把自然人作为广告发布者。而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只有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才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旧法之所以没有把个人划归广告发布者的范围,是因为在传统媒体的世界,个人是不可能有那么强大的消息传播能力的,一切都要通过中间商(电视台、广播、报纸、杂志)才能传播。不过,这种社交媒体的出现改变很多社会关系。早在微博时代,网络大v拥有几百万、上千万的粉丝。“粉丝一千以上是专栏,一万以上是整个封面,十万以上是地方卫视,百万以上是cctv”,一个网络大v的对于消息传播的扩展面和速度不亚于传统媒体。听说,在微博时代就有网络大v明码标价一条广告多少钱。

当我们从微博时代进入微信时代之后,我们发现虽然微信朋友圈有一定的封闭性,但是这个封闭性同时也带来了信任感的增强,再加上有一些功能是可以突破封闭性的,比如微信公共号,使得虚假广告的危害性更大。有一些微信公共号一篇文章会被转发无数次,点击几万、几十万次,其传播速度和广度不低于传统媒体。如果这些公共号夹带一些虚假广告进来的话,其危害程度也不低于普通媒体虚假广告的危害程度。

当消息的传播形式发生改变的时候,法律必须做出回应。这次《广告法》的修改把广告的发布者扩展到了自然人,就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做出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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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房产中介虚假信息受损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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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对房地产市场的运作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大量棘手的问题,导致房地产中介纠纷频频发生。那么,房产中介虚假信息受损怎么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产中介虚假信息受损的维权方法:

1、首先可以拨打这个电话:12345向消费者协会举报。

2、登录工商局或住建委网站进行实名投诉与举报。

3、向房屋所属具体的各区县房管局直接投诉。

4、直接起诉到法院,不要怕打官司,这种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非常快;如果人人拿起法律的武器,黑中介的犯罪成本太高,这个行业就会慢慢净化。

房产中介的陷阱:

1、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谓“质优价廉”的房屋招徕客户,但是实际却相差甚远,可是因为已经签订了合同,购房者无法追究其责任。

2、订立霸王合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会约定无论是否经过其介绍,只要消费者与中介公司的信息房源签订了合同,就得向其支付中介费,但其实这些条款是不合法的。

3、违规操作,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有的中介公司介绍给消费者的房屋属于非法或缺乏合法手续的房屋,致使购房者无法办理手续。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4、巧立名目,收取各项费用

有的中介公司找种种借口,除正当中介费用外,还收取所谓看房费、咨询费等费用。

5、无证“黑中介”骗取钱财

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无证照的“黑中介”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骗取钱财,一旦被发现便溜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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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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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市场上的旅游广告良莠不齐导致了诸多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尤其是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很多消费者,那么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会受到什么处罚?

违反《旅游法》和《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旅游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接受旅游服务或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全年各类节日、旅游黄金周、学校假期等时段和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治理重点,按照信息抽查、信用监管、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方式,紧密结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依法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旅游行业登记注册、变更的企业及其经营户准入,加强旅游经营行业信息公示,严格抽查制度,确保辖区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合法;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问题整治、联合执法等工作,严查旅游景区企业、经营户和旅游用品、纪念品、土特产等市场经营的商品和宾馆、酒店、餐饮、旅游公司等服务行为,严格违法信息查处,严厉打击侵害旅游消费者利益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大旅游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查商品来源是否合法,严查商品保质期和质量标准是否真实有效,严查旅游服务行业是否欺骗或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

发布旅游广告处罚是有相应的标准,对于这些旅游消费知识一定要多加关注和了解,通过还可以了解更多的其他旅游知识,比如旅游消费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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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如何避免虚假公众号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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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有很多虚假公众号利用微信来进行诈骗,想要彻底治理这些虚假公众号是不现实的,所以说只能告诉大家避免虚假公众号诈骗,那么如何避免虚假公众号诈骗?

现在网上的骗子太多了,所以要学会辨别微信公众号写手招聘真假。

1、看是否要你先掏钱,任何邀您先花一分钱的兼职都是假的。

2、了解对的微信公众号是否真实的存在,而且该公众号可靠不可靠。

3、不要相信任何要给你一大笔工资的工作。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

不要求参与者提交参与信息或相关资料

由于普通微信用户对微信公众平台不是很了解,微信公众平台是无法统计具体自己的活动内容被哪些个人微信号转发,或者是被其朋友转发、点赞等详细数据,最多只能统计到活动内容被多少人转发阅读。(不排除有些公司利用微信接口开发相关功能,但是几率较小)

所以,有一点可以肯定凡是那种通篇活动没有说明如何将活动参与信息反馈给相关公众号作为数据统计使用的肯定是虚假活动。这就是为何有些真实活动会要求用户反馈其参与信息(如截图、发送微信号等),可能大家觉得这种方式很麻烦,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也算是唯一能获取您参与活动数据的方式。

活动相关数据不透明

活动奖品分阶级设定,或者特殊奖品奖励价值较高时,一般采用统计赞数高低或邀请好友关注数量来决定获奖者,如果公众号不公布部分统计数据(部分数据也可以)活动参与者就根本无法知道活动获奖者是通过什么方式确定出来的,也不知道自己同获奖者的差距。

当然一些抽奖等方式的活动,一般采用系统随机抽取(不排除人工抽取),那就只能看大家运气啦!

上面小编给大家已经做了详细的讲解,让更多的人知道如何避免虚假公众号诈骗,这些都属于电信诈骗安全小知识,而且还要对微信诈骗的方式有哪些等知识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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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资深交易员警告称,在10.3万美元的比特币价格“虚假”之后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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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博林格(JohnBollinger)说,短暂性地攻克BTC/USD的看涨领土是一条红鲱鱼,他敦促交易者之间“保持谨慎”。

著名分析师JohnBollinger警示称,比特币(BTC)本周触及10,300美元的高位并不是一个攻克,投资者应当为亏损做好准备。

BollingerBands指标创建者在6月2日公布的一条推文中说,最大的加密货币短暂性触及三个月高点是一个反常现象。

交易者的布林线:谨慎或做空

根据显示本周布林带的BTC/USD走势的图表,攻克10,300美元后,该货币对进入区域,一般指示即将到来的牛市。

布林带使用两个标准偏差来绘制简单移动平均价格之上和之下的边界。一般,这是20天移动平均线。

当资产价格攻克两个区间之间的空间时,该事件表明出现了上下波动。这种行为倾向于在带轮廓变窄之前发生。

比特币在5月严格地停留在两个区间的范围内,表明波动性较低。对于布林格本人而言,没有理由留意本周攻克是真实的暗示。

他发了推文:

“这是在布林带上端的一次假货,价格为btcusd,需要谨慎或短暂性。”

比特币本身的骚动?

该指标先前显示了跟踪比特币牛市和熊市周期的效率,事实证明,从2020年开始也不例外。十二月窄幅收窄,随后随着今年开始持续上涨。

Bollinger发出警示时,比特币似乎因美国动荡和美元贬值而受益。如同Cointelegraph报道的那般,焦虑情绪也促长了黄金,而比特币的任何重大收益都取决于事件如何继续发展。

基本面力量正在从上个月的疲软中缓慢恢复,矿工的参与度将在两天后进行第二次负面难度调整后继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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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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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电视媒体、新闻等,现在人们通过网络、手机甚至走路、吃饭等基本活动获得广告信息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我们应当学会辨别虚假的广告、对于夸大、欺骗的宣传广告要勇于举报,并且及时阻止身边的人上当受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欺诈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2]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中国1994年公布的《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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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防“李鬼”上门骗钱 家电维修站虚假宣传最高可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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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热水器出现故障,却招来“李鬼”,后来发现原来是被坑了,不但家电没修好,结果还花了许多冤枉钱。对此,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告诉大家防被骗需牢记“四注意”。

热水器维修后第三天再“犯病”

消协部门通报一起典型案例。去年冬天,沈阳市民赵先生家中热水器出故障,他通过某声讯台查询所购品牌热水器的维修服务电话,声讯台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一个电话号码。

赵先生按照电话号码联系后,维修人员上门检查表示,一个关键开关坏了,需支付510元维修费。维修结束后,工作人员留下无标识的收据。

可是到了第3天,热水器又开始漏水,赵先生联系维修人员,被告知需再付费换零件。

赵先生对维修站点产生怀疑,仔细查证后发现,此前联系的维修站点并非该品牌热水器的指定服务站点。事后,赵先生找到该品牌正规售后人员,上门收取200元维修费就修好了。

防“李鬼”牢记“四注意”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接受维修服务时要谨慎,提防“李鬼”冒充“李逵”应牢记“四注意”。

注意1:养成集中存放家电等大件商品说明书的习惯。这样便于家电商品出现故障时,查阅说明书联系正规售后维修服务。

注意2:对从网络、声讯台等渠道获得的售后电话,要保持警惕,认真同提供售后服务者进行品牌确认。

注意3:检查维修人员工装标识及证件,多数品牌家电售后人员都要求着正规标识的工装并佩带有个人信息的证件,要谨慎接受无工装和无证件人员的服务。

注意4:要索要售后服务清单及付费凭证,注意查看服务清单记载的维修信息是否准确齐全。

律师:如维修站虚假宣传最高可罚五十万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如果“李鬼”维修服务站点在服务过程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或是向消费者提供的配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希望大家看了以上这些建议和警示后,日常生活中自己要多留个心眼儿,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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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遇到虚假广告五种方式进行维权

全文共 6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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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泛滥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虚假广告通常分为欺骗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具体表现又分为多种情况。那么,遇到虚假广告哪五种方式进行维权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遇到虚假广告可以选择以下五种方式进行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表示,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导致权益受损时,可以选择5种方式进行维权,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红灿说,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是受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都有专门受理投诉的电话,消费者可随时拨打。消协接到投诉,在认清事实后,首先进行调解,当调解不成时,消协支持消费者发起诉讼,并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当实际商品质量与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的描述不符时,就构成了商业欺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维权。

选择违约责任赔偿来起诉,消费者的举证标准相对较低,但是无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选择侵权责任赔偿来起诉,消费者的举证标准相对较高,但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额度比违约责任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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