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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中国式过马路主要靠道德辩论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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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式过马路要想解决 公民就必须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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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让一些大城市的公安部门相继宣布对不遵守交通灯指示的行人进行处罚,但在交警执法过程中,遭遇违法行人辱骂甚至殴打的不在少数。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已实施将近十年,但却无法管住行人的腿,证明相关法律运行效果不佳。而究其原因,则是社会群体对守法的整体漠视。

一、法律运行与守法

法律运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运行,是指法律的实施或实行、实现的过程,即法律制定以后的实施过程。广义的法律运行,是在狭义的法律运行概念基础上,加上立法、法律监督、法律评价等含义”。法律运行的过程,包含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守法是法律运行的最终落实环节,也是检验法律运行效果的、具有某种终极性的指标。因此,衡量法律运行效果的标准主要是社会守法的状态。

二、当前守法存在的问题及对法律运行的影响

1部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违法

某些党政机关的“特权车”闯红灯、超速、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如家常便饭,一些党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等各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三十多年前有人总结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的原因:法制观念不强,封建思想、特权思想的影响,等等。直到今日,某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仍受上述因素的影响,重复着执政者带头违法的怪现象。

2守法的效益未得到充分体现

从现实角度来看,“守法意味着守法者可能会丧失某种利益,或者增加成本投入”。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守法的公民等待交通信号灯需要花去数十秒的时间,而违法通行者则省去了该数十秒的时间,且一般情况下并没有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其他领域,守法者失利、违法者得利的现象在社会上也是大量地存在。因此,守法与违法的矛盾就产生了。既然守法无利、违法无责,社会个体守法的积极性便大打折扣。

3社会公众缺乏守法精神

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社会缺乏法治传统,社会缺乏对法律必要的尊重。很多人迷信权力、崇尚金钱,法律还没有成为信仰,守法更不远远没有内化为人的一种精神。

4对法律运行的影响

从党政机关到社会个体,整体缺乏守法的精神及守法的行为,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导致了法律的实施难以到达市井大众。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都对行人违法的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若非是因近期网络关注,公安部门对这类行为仍会无动于衷,放任不理。因此,要使法律得以较好地运行,必须重视守法在法律运行中的基础作用。

三、以守法促进法律运行的效果

1立法上的导向

我国的历史传统及特殊国情,立法上对特定群体的顾及、迁就体现了法治的人性。但这种迁就并不能长期持续下去,立法应有相应的改变。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该法在立法上尽量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却欠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机动车驾驶者的公平性考虑,从而也导致了“中国式过马路”违法者的有恃无恐。因此,为促进守法,在立法层面上应体现善恶、公平的评价和导向作用。

2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模范地守法

对于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并向社会通报,使社会公众感受违法的不利后果。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模范地守法,会对社会守法风气产生一种标杆的作用,引导人们更愿意守法。从另一个侧面说,党政机关及人员模范地守法,也是一种普法的过程。

3普法工作的改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众多,新制定的法律也层出不穷,为使公众更好地守法,普法者必须改善普法方式,加强普法工作。过去的普法形式仅仅是灌输一些枯燥的条文难以令社会公众认可和理解法律,“如果我们仍将普法定位于意识形态‘灌输’,则无法在普通民众与法律背后的主流意识形态之间建立有效联系”。以行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为例,普法者如果能创新普法形式,例如将更多的因行人违法而导致交通事故并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案例向社会传达,再配以相应的法律条文,这种宣传效果也许会好很多。

4严格执法

在众多的交通违法行为中,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原来是比较普遍的,但在执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下,现在这些行为已比较少见。如果执法者坚持严格执法,使更多的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则无疑会促使更多的人从不自觉到自觉地去守法,“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终有改善之时。

四、结论

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着重解决的是“有法不依”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运行不仅依靠国家机关的执行,更依赖于社会个体的信仰与遵守。只有在全社会培育并树立守法的意识,类似“中国式过马路”的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法律才能最终成为社会大多数人的信仰,法律运行才能实现最大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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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需要大家自觉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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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来看待中国式马路问题,许多人根本没有交通规则和交通安全的意识。按理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都有相应的“路权”,任何一方都不能侵犯他方的交通空间。但在道路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各方相互争夺、吞噬他方“路权”的情况比比皆是。行人不看红绿灯,不走斑马线;机动车经常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横冲直撞;一些司机不遵守交通法规,做出闯红灯的疯狂行为。

由此造成的种种混乱,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权益,而且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对路权的争夺,并不是一定要分出输赢的比拼,而是要平衡各方权益,实现道路资源共享,进而达到共赢目的。在交通设施完备的前提下,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本应各行其道、遵章守纪,才能改善交通秩序,减少事故隐患,实现道路安全畅通,这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个人的所作所为都对社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不同的是,有的人以自身的文明言行,最大程度地传递着“正能量”,而有的人,则在茫茫人海中随波逐流,甚至引发令人生厌的“负能量”。由此而言,当我们在马路上行走或驾车的时候,更应好好地想一想,自己是不是“中国式过马路”那群人中的一员?

很多人虽然知道闯红灯危险,但总觉得交通事故是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其实,不管是开车还是走路,走在路上就有被撞的概率。因为没有人在出事故前就知道自己被撞,否则就不会有交通事故。因此也可以说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而闯红灯的概率就更大。从概率学上讲,当你每一次“平安”闯过红灯的时候,其实意味着你下一次出事故的概率更大。所有我们每个人都不应该对过马路抱有侥幸心理,更不应该以法不责众作为自己每次违规的心理安慰。对于行人来说,是该多些自觉自律

我国不少城市下过大力气整顿行人过马路的行为,诸如罚款,或者让违规者当交通协管员,直到发现下一个违规者接替等。这在一段时期是有效的,但没过多久又回到老路上来了。文明过马路,要注重习惯的养成,小手拉大手,要大人做给孩子们看;更要长时间地坚持下去,多一些较真的精神。对司机来说,驾车行驶在路上,当然处于是一种强势地位。毫无疑问地该对行人多一些避让。唯有多些规则意识,多些对生命的敬畏,我们的道路才会更畅通些,更安全些。同时,交通法的不完善和道路设计的不合理也促使中国式过马路的原因之一。

人行横道的灯绿只有行人可以走,可是实际法规却规定了灯绿时对方一侧十字路口的机动车仍然可以右转,这样势必会与过路的行人有交集,这时就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在短暂的绿灯时间里行人走到路中间要等待同样有右转弯权利的机动车,应该说右转弯的机动车和行人抢一条道路。但如果行人等待机动车后人行横道的绿灯变成了红灯,行人应该怎么办?此外,有些路口的红绿信号灯之间的间隔时间过短,实在不足以让行人通过。

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城市地铁的开发,适当的限号限行,倡导和鼓励绿色环保出行,所有这些,无一不是我们需要考虑和改进的方向。城市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十字路口人流和车流区域的科学合理规划,红绿灯的时间间隔设计,都要进行统一的调配和布置。

治理交通环境是一项社会工程,只有政府职能部门各尽其责、依法履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对“中国式过马路”这一交通陋习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方能杜绝交通陋习,营造出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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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陋习 张家界欠缺科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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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治理中国式马路,国家出台了新的交通法规制约,各地也开始实施处罚措施,但效果甚微,行人闯红灯的现象还是久治不愈。以下对张家界市形成“中国式过马路”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及治理对策作粗略的探讨。

个人行为习惯的随意性

自古以来中国人就心许于“人多势众”,这也影响到今天的中国人做事情都比较喜欢“一窝蜂”,看周围的人都这样做,行为上就不自觉地效仿。过马路亦是如此,闯红灯的大多人并非故意要闯,但是如果一群人中正好有一个人带头闯红灯的话,那么绝对会有人跟在后面一起过,这就是典型的从众心理,只要有人带头他们就会将规则秩序、警示标示弃之不顾。这种大环境下的行为习惯促使一些人盲目跟风,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因为没有制度约束,这种行为习惯无关文明与否,一直延续至今,无序行为仍再滋生。

“红灯停、绿灯行”意识观念淡薄

从小我们就知道“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口决,市场调查报告显示,60%的人经常闯红灯、30%的人偶尔闯红灯,仅仅只有10%的人会遵守交通规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综合闯红灯的理由,没有看显示灯过马路这种基本意识的占了大多数。意识即现象存在的理由,在潜意识里面烂透于心的语句,搬上台面如何遵循却被人遗忘在意识之外,无意识下的“中国式过马路”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

个人文化素养的差异

现在很多人把行人闯红灯的主要原因归结到个人素质高低上面,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点毋庸置疑。素质体现文明,好的文化修养能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在过马路这件“小事”上体现个人素质。在闯红灯的例子上,不乏一些高学历高素质人群,只能说个人素质的完全体现不止是在高端领域,在小事里更能看出一个人真正的学识修养,没有真正的文化素养不可能对生命和安全有高度的认知。

在控制手段上欠科学

交通信号灯的显示时间对行人来说过于短暂,红绿灯给车辆通行时间有两三分钟,但给行人只有二十秒左右,通行区域规划不科学、人车关系处理失衡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使人们按照红绿灯划定的时间段难以顺利过马路。

“中国式过马路”在全国各地已是普遍现象,张家界也不例外。张家界由于建市较迟,起步较晚,城市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较差,老百姓过马路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意识更差,安全意识整体薄弱。张家界作为新兴的国际旅游城市,交通文明是城市建设的新名片。

一)加大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交警部门应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工作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带头作用,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为基础,广泛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实时报道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数据警示民众。及时开展预警性、先发性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力求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做细、做活、做实,时刻提醒市民注意出行安全。

1在宣传形式上,做一些更多地尝试使之多样化。

比如让闯红灯的行人现场充当1到2个小时的“文明交通志愿者”,既对自己有警示作用,也给他人敲了警钟;实行奖惩结合制度,联合媒体一起用暗访的形式在某些路段对过往的市民进行拍摄,对闯红灯的市民予以适度曝光,对能够按照交通法规正确过马路的行人给予奖励等。这样丰富多样地形式不仅增强了公民安全意识,对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2我国每年超过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有八成是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造成的。

从概率学上讲,当你每次平安闯过红灯的时候,其实意味着你下一次出事故的概率更大。用实例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可以更好地让市民知道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对自己生命安全负责。

3在宣传对象上,深入到各机关、单位、学校、社区、乡村。

对沿线的乡镇、村、学校进行摸底,市直每个单位联系一个村(组),落实建立宣传窗、固定宣传标语、张贴宣传单的工作要求,使沿线居民和过往群众随时随处都能受到交通安全教育,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二)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根据张家界城区道路交通实际情况,交警部门应合理抽调和增设警力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密度,积极指挥和疏导,在交通拥堵路段、秩序混乱路段和高峰时间点加强执勤力度,在各路口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进行劝导,切实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这一法律精神落到实处,对闯红灯的行人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适时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指出“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危害,劝导市民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养成文明安全过马路的交通意识。

三)实行部门“联动”,推动全社会齐抓共管

交警部门作为维护交通秩序,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的主力军,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如果单靠交警部门“一手抓”很难取得成效,这需要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1教育部门要把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教学日程中,定期组织学生集体过马路,识别各种交通标示的用途及作用,使其从小就知道闯红灯的危害。

2交管部门要准确配置道路信号灯的时间,合理、科学的引导交通流。要加强对驾驶人的思想教育,让驾驶人知晓礼让斑马线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的负责。此外还要加大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重点治理城区各种野蛮驾驶行为,形成“车让人,让出一份安全;车让车,让出一份秩序;人让车,让出一份文明”的和谐交通环境。

3规划部门应及时对城区路网进行合理规划。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超前编制城市交通长远规划,包括城市路网布局、停车场建设等,保证城市的道路建设与城市发展的规模相适宜。

4财政部门对城区交通设备所需经费给予支持。目前张家界市城区所有的交通设施都是2000年左右投入使用的,一些主干道路上的监控、信号灯设施出现故障,有点配置不合理,群众反响大,交警部门苦于经费短缺无能为力。财政部门对城市交通设施的维护、更新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总结

“中国式过马路”无疑是增加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国民素质是一种相互影响的社会现象,但同时也需要科学的制定现实可行的法规条文来保障各方面的利益。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随着对司机惩罚的增强,而“中国式过马路”最终也会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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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法学角度分析中国式过马路及法律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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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不仅涉及法学领域,还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光靠法律是不够,还需要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通过“路权”的合理分配、责任的落实、常态化的执法,最终“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会得到缓解。

一.从法学角度分析中国式过马路”

(一)“路权”的公平分配

按理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自都有自己的。路权”,任何一方都不能侵犯他方的交通空间。在道路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各方相互争夺、吞噬他方“路权”的情况比比皆是。行人不看红绿灯,不走斑马线,机动车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横冲直撞;一些司机不遵守交通法规,做出闯红灯的疯狂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都知道车的速度比人快,红绿灯给车通过的时间又大多是一两分钟,行人不仅要耐心等待,而且还得站在旁边吸灰尘和尾气;给人过路口的时间只有十二三秒,你得小跑步才得过去(年岁大的人是很难的)。研究表明,行人等待时间小于行人最大可忍受等待时间时,行人基本能够按照信号灯色通行;反之,行人强行穿越机动车流的行人比例很高。这是公共交通资源上,强势、弱势的分配不公,“中国式过马路”与红灯时长超过行人忍耐限度有密切关系。更深层涉及到的是“路权”分配问题。小小的等待时间背后折射出的道路交通规则未考虑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缺乏立法调查,也反映出在价值博弈中,法律偏向车辆,在法律科学性与入文性的主题下,这些交通规则既不符合科学,更缺乏人性关怀,让人“输”给了物。

(二)规则意识的淡薄,“法不责众”观念浓厚

我国法治观念和意识淡薄这种现象一直未得到有效改观。即便违法也心怀侥幸,大多数人相信:不守法律走遍天下,守法律寸步难行。很多法律本身就不是法律,是拥有话语权的人制定的。有着明显的缺陷和倾向性。有些法律则干脆就是个陷阱,目的就是挖个坑让人跳,执法就是执罚,甚至执法就是钓鱼。似乎法律在他们心中已经“死”了。

“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现象也暴露出法不责众的问题,是民众对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选择,即选择了寄希望于权力来解决问题而规避了法律。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时,要考虑到执法成本的物质性的社会现实原因。另一方面,还受到了价值观念的影响。

“法不责众”本质是民意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有两大类:“一类是由物质性原因,即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另一类是价值型原因或非物质性原因”。

“法不责众”虽然可以暂时缓解社会矛盾,建立表面上的道路交通和谐,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不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而且它还有违“民意”,具有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法不责众”发生在适法、执法过程中,意味着既存的有效法律被束之高阁。

(三)执法不严,“运动式”执法

我国的《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现实中,对于行人违法闯红灯现象,交警却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可以”,并没有说是“应当”。在交通安全形势不严峻的时候,即使行人闯红灯。只要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交通管理部门放任自流。

自从“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之后,部分政府部门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迫于上级和舆论的压力,各级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规范“中国式过马路”。透过这些“行动”,足以佐证中国“运动式”执法现象的普遍性。依法治国要求法律成为国民的普遍信仰,而“运动式”执法却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基本精神相悖。更为严重的是“运动式”执法助长了执法的随意性和违法者的投机心理。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得不到根治的原因之一。

二.用法律手段解决“中国式过马路”现象

(一)合理分配“路权”

“路权”怎样分配还要依赖法律、法规加以规定。“路权”的合理分配对有效的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将可以起到很大作用。要做到合理分配十分复杂,地区、路口的人口数和人流、车流量都不一样,如果硬性的制定法律去加以规定是不可行的。因此,在现行中国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相应的政策是一条可行性方案。各地方应根据其具体的情况,因时、因地对“路权。加以合理分配。同时,在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策过程中,让广大的群众参与立法听证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依法责众”和常态化执法

“中国式过马路”关涉到的是执法成本和责任的落实问题。要想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依法责众”和常态化执法是必然的要求,也符合法洽的要求。

依法责众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要求,法治应包含四个方面内容:法的普遍遵守、良法的实体价值、良法的程序价值和基本制度原则。“依法责众”表面上看起来有违民众意愿,加大了执法的成本,但是只有“依法责众”才能够使交通通畅,降低过马路的风险,使“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现象得以根治。

“依法责众”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理论上的东西,还霈付诸实践。当然“依法责众”并不是说法不容情,只要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受到惩罚。法也不外乎人情,责任的追究视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是否追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的首要方式,柔性行政势在必行。其要求积极探索符合城市实际的运行机制和执法方式,变强制执法为刚柔相济,灵活采取柔性执法手段,为寻找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效果。

三结论

出现中国式过马路后,行政机关执法中要“责众”,坚决杜绝“一阵风”执法,建立超常态化的执法机制。实现执法向常态化执法需要做几点努力:一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按规则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在立法方面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有法可依。三是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四是在操作层面上,强化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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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解决中国式过马路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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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是对行人不按信号灯过马路提出批评。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随意过马路的行为确实是我国各个城市普遍存在的一种不文明行为,它不仅影响车辆正常通行,造成一定程度的拥堵,还给行人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但是,解决问题不能仅看表面现象,应抓住矛盾的本质,探究引起问题的真正原因,方可找出有效解决措施

一绿灯并不能保证行人安全过马路,绿灯通行时间短,不足以让行人(尤其老幼等)完全通过马路;等待完全绿灯的时间较长,容易引起焦虑心理;在车流量大的区域,绿灯时,始终有同方向右转弯和左转弯的机动车穿越人行道,妨碍行人过马路。

二机动车占用辅路行驶和停放,甚至人行步道都已经成为停车场,行人空间被极大压缩,且无安全保障。

三城市建设存在不合理因素,城市交通设施基本是站在机动车的角度来设计的,虽然满足了快速交通的需求,但是行人却感到不适,交通设施的体量大多超出行人的耐受限度。

四行人是松散的群体,缺少话语权,相对机动车驾驶者群体缺乏利益代言者,路权保障最弱。

五保障行人路仅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降低交通安全隐患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的前提。如果行人的路权得不到保障,安全亦无法保证,那么,现在北京大力提倡的步行、自行车绿色出行方式只能成为一个美好的愿望。

道路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行人和机动车路权,缩窄道路宽度,合理设置信号灯转换时间,以便行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穿越马路。同时,所有的斑马线都应设置红绿灯。在人流量大的道路,必须设置多方向指示灯,减少对行人过马路的影响;绿灯时间要合理设置,保障行人可以以正常速度过完马路。保障行人通道畅通,加大对步道行车、停车等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在现有条件下,在一些人流量大的交通路I:I,设置交通疏导员辅助指挥行人穿越马路仍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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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价值冲突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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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是一种很不文明的社会现象,除了要讨论国人素质外,更需要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进行检讨。“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背后,存在多重法律价值与利益的冲突。反映作为道路通行的两类主要主体: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正是不同的利益诉求,造成了道路交通法律的价值冲突以及路权主体之间的法律利益冲突。冲突如何发生又如何解决?要从现行交通法律制度中寻找答案。

一“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价值冲突

(一)法律价值冲突的界定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价值”的定义是,“价值(Values),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它们是一些观念或普遍原则,体现对事物之价值、可追求的理想性等进行的判断,它们可以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有力地影响人们的判断。

这些价值因素包括:国家安全,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者公共的利益,财产权利的坚持,法律面前的平等、公平,道德标准的维护等”。法律价值多元化的一个结果就是多元的价值之间可能产生内在的冲突与矛盾。比如法律追求的自由与秩序之间就会形成矛盾,自由更偏向个人权利,秩序则更强调对权利及行为的限制。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又比如公平与效率,它也是一对可能存在矛盾的范畴。

注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效率。在进行社会财富分配的时候,通常要强调平均分配,要对弱者倾斜保护,但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影响效率。如果完全由市场机制自发进行财富分配,效率的目的是达到了,但又会因为忽视弱者的利益牺牲了公平。法律价值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和两难的境地。

(二)“中国式过马路”法律规范的价值冲突表现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按照该规定,行人信号灯为红灯时,行人将禁止通行。这意味着行人闯红灯即为违法,那么违法的后果是什么呢?该法第89条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结合这两个规定看,行人闯红灯,依法理应受罚,似乎没有任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44条规定了无交通信号灯和无交通标线时,机动车遇行人通行时应让其优先;第47条规定了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的优先权。这两条规定从立法宗旨上来说主要是基于行人弱势的考虑,防止机动车强行通过撞伤路人。但是这样规定的后果无疑给予了行人一个道德上的正当性——作为行人我是弱势,如果我强行过马路,你机动车必须优先让我通过。在这样的一种暗示下,“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第44条和47条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行人的角度。行人在道路的使用上和机动车相比确实是弱势,机动车避让行人理所当然。但是在强调保护行人的同时,法律还要兼顾交通规则的实施,结果就是两种价值之间产生了一个内在的冲突——如果只强调交通规则优先,则行人不应闯红灯,机动车不必避让行人,那么意味着将置闯红灯行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如果只强调保护行人,那么行人可以大摇大摆闯红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遇行人强行穿过马路,是必须要避让行人的。若循此逻辑,交通规则将荡然无存。这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保护交通弱势主体(行人)和严格执行交通规则二者之间进行制度安排时产生的法律价值悖论。

二“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利益冲突

(一)法律利益冲突的界定

法律价值的冲突,其本质是法律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关于利益冲突的成因,传统的观点有主体论和对象论。古希腊的思想家和中世纪的神学家推崇主体论,认为利益冲突的根源归之于人本身,它源于人的私欲的恶性膨胀和自私自利。美国当代著名的社会学家乔纳森·H.特纳在他的《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一书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冲突理论强调不平等是冲突的根源。”从而明确地把冲突的根源归之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二)“中国式过马路”法律利益冲突的表现

“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利益冲突,反映为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路权利益上的冲突。正如冲突理论家达伦多夫指出的那样,利益冲突的根源是制度本身的缺陷。目前我国交通道路通行制度的缺陷,恰恰是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道路通行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各地交通信号灯时间长短的调查中发现,国内行人通行灯的红灯时间设置普遍过长,有的地方甚至长达120秒,这已经大大超过行人可忍耐的等待时间。在不能忍受长时间等待的情况下,行人闯红灯现象就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和红灯较长的时间设置相比,行人通行绿灯的时间往往又比较短促。对于行人而言,必须奔跑才能在有限时间里安全通过。绿灯时长过短,行人往往走到一半,指示灯就跳转为红灯,也会造成客观闯红灯的情况。另外,国内绝大多数的交通信号灯都没有对右转弯的车辆进行限制,右转的机动车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的控制直接通行。如果此时行人交通信号灯为绿灯,行人可以依法通行,若遇上右转车辆,那么二者谁优先通过?这就产生了行人和右转车辆的通行矛盾。国内在设计交通信号灯制度的时候,明显更多的偏向了机动车一方而忽视了行人一方的利益。如此不合理的规则设计必然更容易导致行人被动违规。我国在交通路权利益的分配上,明显将更多的利益分配给了机动车一方,轻视了行人的利益,使路权利益分配失衡而导致行人集体闯红灯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产生。

三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面对法律价值冲突的时候,往往需要进行法律价值的选择。价值位阶原则是进行法律价值选择时常常用到的方法。按照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需要选择时,应当首先选择位阶高的价值,其次考虑次级位阶的价值。一般认为,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具有更高的位阶,因而代表了最高的法律价值,正义、平等价值也高于秩序、安全、效率的价值。

“中国式过马路”发生冲突的两种价值是行人的生命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有序性。按照价值位阶原则,生命的价值高于其他一切价值,行人的血肉之躯无法与机动车的钢铁之躯相抗衡。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只要是发生在道路上机动车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都要因其行为而担责。闯红灯的行人再怎么无理,再怎么无视红灯信号,机动车也必须避让,因为从价值位阶上说,行人的生命价值更为重要。但是,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可以任由行人闯红灯。行人闯红灯的治理,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加以解决,比如强化法律的制裁。

法律制裁能够对主体产生一种有效的内部激励,影响主体做出行为选择。作为一个经济理性人,个体都是趋利避害的。个人在做出某一行为的选择时,不仅仅要考虑行为后获得利益的多少,还要衡量因该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而付出的成本。如果行为人认为违法成本过高(高于所得利益),那么他会放弃做出既定行为而选择守法。所以,要治理行人集体闯红灯的行为,强化法律制裁是一种很好的思路。在一定的处罚刺激下,行人会选择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而放弃闯红灯。行人闯红灯的普遍,一定程度上也和法律制裁的缺失有关。实践中对于“中国式过马路”,很少有被交警处罚的情形,少数被交警处理的闯红灯的行人也只是被采取了批评教育方式。因此,法律制裁的行为激励作用未能很好的发挥出来。

对于“中国式过马路”,我们选择把行人的生命安全价值放在第一位,并不是说要弃交通秩序于不顾,任由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考虑适当加强对闯红灯行人的处罚,改变其行为激励,可以有效引导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正是通过制度上对法律制裁的强化,改变行人的行为预期,促使其自觉守法,在确保行人自身生命安全的同时,也保障了良好的交通秩序。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两种相冲突的法律价值确实有调和的可能性。

(二)法律利益冲突的解决

法律利益冲突的产生,其根源可以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即人的自私利己性,由于个体需求的差异,在追求各自不同利益的过程中便会产生利益冲突。客观方面来说,根源主要是两个:一是制度本身的缺陷;二是资源在主体之间分配的不平等。从客观方面说,制度的不完善是产生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所以要解决利益冲突,必须从完善制度着手。

“中国式过马路”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国内具体交通制度的设计过度倾向于机动车一方,路权通行利益更多的被分配给机动车一方。行人的利益与机动车的利益相比显著失衡,以至于行人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不惜逾越规则界线,与机动车争夺路权。所以,要解决“中国式过马路”中存在的制度问题,最主要的是重新分配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路权利益,给予行人更多的通行时间和空间。比如延长行人过马路的绿灯时间,减少红灯等待的时间。在人流密集的街道,增设人行横道线和交通信号灯。

四结论

“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折射出两种不同价值和利益的冲突。行人和机动车同是路权利益的主体,但是由于制度的厚此薄彼,行人的道路通行权与机动车相比明显失衡,这是导致行人为争夺路权集体闯红灯的主要客观原因。通过完善现行的制度设计,可以最大可能的兼顾相冲突的两种法律价值,并通过利益的均衡分配,消除导致利益冲突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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