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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过短算试用期陷阱吗(热门2篇)

每年的六、七月份是大学生的毕业季,当大学生怀着美好的愿景到处奔波寻找工作时,却有不少的求职陷阱。下面给大家说说求职陷阱有哪些?请看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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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试用期陷阱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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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聘季前,教育部官方平台提醒应届毕业生注意求职陷阱。调查发现,“试用期陷阱”在多类求职陷阱中最为突出,那么,试用期陷阱有哪些类型呢?

1、试用期“口说无凭”

2015年年初,初次找工作的小唐就曾掉进求职陷阱。小唐2014年毕业于山东某重点高校,考研失利后,他决心步入社会找工作。2015年春季招聘刚刚开始,他就在招聘网站看到一家公司正招文案,称转正后初期工资至少4000元,此外五险一金、双休、带薪年假等福利一应俱全。求职心切的他便来到这家公司应聘,发现这家公司笔试、面试等各方面程序显得都很正规。一周之后,公司终于给他通知,他顺利通过了考试,并且可以马上上班。

入职后,公司领导与他们这批新人进行了一次会面。领导说我们会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通过后,就可以签合同成为正式员工。因为很多同学找工作时都是马上签约,他对试用期满后才签约的规定有些疑惑。但还来不及多想,他们就马上接受培训,然后开始了忙碌的工作。在此期间,他从老员工那里得知,这里试用期满后也没有签约的员工大有人在。果然,3个月试用期满后,他们仍未得到转正签约的通知,于是就去找负责人。然而对方却说领导出差,需要等领导回来才行。明明说是3个月试用期,结果4个月了也不签合同。7月下旬,小唐选择了辞职,经过近两个月的求职,他才找到了一份让他安心的工作。

2、莫须有理由被辞退

2015年5月份,研究生小冯应聘了一家国企的管理培训生,最终和10多人顺利过关,这令她十分自豪。他们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然而8月初,她和另外两人突然被告知,因为试用期内3人考核成绩靠后,企业要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3人提出抗议,认为这样做不合理,但是负责人说试用期内企业可以解聘他们,这与劳动法不冲突。最初签约时,企业的确说过会根据工作表现来考核,但是并未说清具体考核办法,试用期内企业也没有公示过任何考核内容。3人要求对方给出解聘的具体理由,却得到“考核不过关”“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简单的解释。他们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也遭到拒绝。

3、试用期内辞职需交培训费

郭航2014年在北京毕业后也“掉”进过求职陷阱。2014年10月份,他进入了岛城一家小型影视制作公司,但是不久就发现这份工作与他理想中差距很大。“我以为每天会接触电影,还能接触电影人,但根本不是这样,就是每天处理视频。”工作半个多月后,他提出辞职,然而管理人员告诉他在6个月试用期内辞职需要交培训费。原来,他当时在签劳动合同时,还签过一份《培训协议书》,约定试用期内辞职需要交6000元培训费。此前他们的确接受过培训,但只是培训视频剪辑和文字编辑,时间持续一周左右。试用期辞职员工不用交钱,郭航认为交培训费不仅不合理,还有可能不合法。于是他向教法律的老师咨询,确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最终他多次与公司协商,才避免交冤枉钱,但这也耗费了他很多时间和精力。

稍后,我们介绍劳动合同诈骗行为及维权方法,欢迎关注这部分职场诈骗防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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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什么是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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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部分高校毕业生而言,大学的最后一年几乎都在找工作中度过,学校也会安排时间让学生更多的在社会中磨练,为大学生真正踏进社会做准备。然而不少大学生都面临着试用期陷阱,有时候明明知其犯法,却又无可奈何。那么,什么是试用期陷阱呢?

“试用期”是每个劳动者要经历的过程,而少数公司利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如频繁地试用求职者,又频繁地解聘;有的公司试用期随意延长,求职者干了大半年都无法转正;而有些公司在试用期内还向求职者收取培训费。有的单位在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常常在“试用期”将满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求职者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避免掉入“试用期陷阱”,在试用期内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对应届毕业生而言,试用期陷阱有哪些?

1、先“试用”后签合同

不少用人单位抓住大学生求职心切的特点,提出先“试用”一段时间后,通过了试用期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期满后通过测试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有些公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无论是哪种行为,先“试用”后签合同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单位说了算”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工资比正式员工低,为了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往往把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无限延长”。

《劳动合同法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明文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限制,单位和劳动者签合同时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约定试用期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对于一些公司在试用期满后又找借口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太低

不少单位都把应届毕业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民间还流传着“招工当然找大学生了,农民工很贵的”这样的笑话。如今应届毕业生数量激增,早已过了毕业包分配的年代,一毕业就失业成了毕业生最大的压力。一些单位看中大学生“有工作总比没工作好”的心里,与毕业生签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过长,工资过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的时候要留意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借此考察自己的合同上的内容是否合法。

4、试用期时“说炒鱿鱼就炒鱿鱼”

不少应届毕业生在试用期的时候遇到过没有机会或者没有详细了解过单位的考核标准,就被单位告知不符合考核标准而被辞退的糟心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是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应届毕业生可以针对莫名其妙被辞退提出仲裁,或者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

5、试用期不购买社保

似乎试用期不购买社保、公积金是大部分单位的做法,理由不过是担心人员流动大之类的说辞。《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中,即表明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这是国家的强制规定。因而面对试用期不购买社保的单位,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交,也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要求督促用人单位补交。

二、应届毕业生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1、应届毕业生要放平自己的心态

应届毕业生刚踏入社会,较为浮躁,容易受到身边人的影响。尤其是看到周围同班同学都找到了工作,为了“不落后”,不考虑工资待遇如何都接受,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单位违法的心理。因而毕业生要提前给自己定好位,放平心态,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和最适合发展的平台。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第一份工作通常对刚踏入社会的劳动者而言很重要。

2、恶补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不少应届毕业生自己都不了解劳动者的权益有哪些,单位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被侵权了都不知道。因此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前至少要熟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3、善用法律武器

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远超过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届毕业生可以通过协商与单位解决,也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可以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保护,最后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加入了工会的应届毕业生还能得到来自工会的支持。

最后,友情提醒,2015年招聘季前,教育部官方平台提醒应届毕业生注意求职陷阱。调查发现,“试用期陷阱”在多类求职陷阱中最为突出,如口头承诺试用期、借故延长试用期,甚至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等。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极少数恶意企业主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劳动者的陷阱。劳动者只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才不会被恶意的用人单位蒙骗。

稍后,我们介绍劳动合同诈骗行为及维权方法,欢迎关注这部分职场诈骗防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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