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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狗狗相关的问题精彩20篇

在使用Windows 10工作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局域网计算机无法访问共享文件夹。那么如何排除故障呢?下面小编与你分享具体步骤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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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什么是单臂路由?关于单臂路由的相关问题解析

全文共 19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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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臂路由

单臂路由(router-on-a-sTIck)是指在路由器的一个接口上通过配置子接口(或“逻辑接口”,并不存在真正物理接口)的方式,实现原来相互隔离的不同VLAN(虚拟局域网)之间的互联互通。

在Cisco网络认证体系中,单臂路由是一个重要的学习知识点。通过单臂路由的学习,能够深入的了解VLAN(虚拟局域网)的划分、封装和通信原理,理解路由器子接口、ISL协议和802.1Q协议,是CCNA考试中经常考的。

优缺点

VLAN能有效分割局域网,实现各网络区域之间的访问控制。但现实中,往往需要配置某些VLAN之间的互联互通。比如,你的公司划分为领导层、销售部、财务部、人力部、科技部、审计部,并为不同部门配置了不同的VLAN,部门之间不能相互访问,有效保证了各部门的信息安全。但经常出现领导层需要跨越VLAN访问其他各个部门,这个功能就由单臂路由来实现。

优点:实现不同vlan之间的通信,有助理解、学习VLAN原理和子接口概念。

缺点:容易成为网络单点故障,配置稍有复杂,现实意义不大。

实例解析VLAN与单臂路由配置

实现小型企业局域网二层广播域VLAN隔离和三层全网全连通;掌握Vlan、Trunk、单臂路由的配置方法;分析小型企业局域网广播域大小及二层网络通信过程;分析PC1pingPC4的三层通信过程和二层通信过程;分析PC4pingSW4网管地址的三层通信过程和二层通信过程。拓扑图如下:

VLAN与单臂路由设置步骤

1、基本信息的配置

SW3的基本信息配置

Switch》

Switch》enable

Switch#configureterminal

EnterconfiguraTIoncommands,oneperline.EndwithCNTL/Z.

Switch(config)#hostnameSW

3 SW3(config)#noipdomain-lookup

SW3(config)#lineconsole0

SW3(config-line)#loggingsynchronous

SW3(config-line)#nologin

SW3(config-line)#privilegelevel15

SW3(config-line)#linevty04

SW3(config-line)#nologin

SW3(config-line)#privilegelevel15

SW3(config-line)#exi

SW3(config)#end

SW4的基本信息配置

Switch》//普通模式

Switch》enable//进入特权模式

Switch#configureterminal//进入全局配置模式

EnterconfiguraTIoncommands,oneperline.EndwithCNTL/Z.

Switch(config)#hostnameSW4//配置主机命名

SW4(config)#noipdomain-lookup//禁域名查找

SW4(config)#lineconsole0//进入

Console口线路模式

SW4(config-line)#loggingsynchronous//Console信息显示自动换行

SW4(config-line)#nologin//配置Console口登录不认证

SW4(config-line)#privilegelevel15//配置Telnet登录为最高特权级别enable不需要密码

SW4(config-line)#exi

SW4(config)#linevty04

SW4(config-line)#nologin

SW4(config-line)#privilegelevel15

SW4(config-line)#exi

SW4(config)#end

RT5的基本信息配置

Router》

Router》enable

Router#configureterminal

EnterconfiguraTIoncommands,oneperline.EndwithCNTL/Z.

Router(config)#hostnameRT5

RT5(config)#noipdomain-lookup

RT5(config)#lineconsole0

RT5(config-line)#loggingsynchronous

RT5(config-line)#nologin

RT5(config-line)#privilegelevel15

RT5(config-line)#exi

RT5(config)#linevty04

RT5(config-line)#nologin

RT5(config-line)#privilegelevel15

RT5(config-line)#exi

RT5(config)#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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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相关问题

全文共 2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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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务的概念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3.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

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相关问题

合伙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协议将剩余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其中一名合伙人,应视为合同义务转移,而非合同变更或者合同解除;退出债务关系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

2013年8月29日,原告郭冬冬与被告周长青、杜涛、杜培文三合伙人签订了商都县十八顷镇梁家村由被告河南四建发展商都项目部承建的国电光伏电站场区修路工程施工合同,杜涛、杜培文在合同上签字。工程完工后,原告与三被告结算工程款为64万元;后三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工程款28万元,下欠的36万元经三被告协商由被告周长青一人承担,且征得了原告同意;

2014年7月25日,被告周长青就下欠的工程款36万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书面约定于2014年9月15日前付清,逾期则按月利2.5分/元计息。2014年10月10日,周长青给付原告5万元,仍欠31万元未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给付下欠的工程款31万元、利息5.425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相关问题

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冬冬与被告周长青、杜涛、杜培文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014年7月25日,三被告协议将此剩余工程款交由其中一人即周长青承担,并征得原告同意,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周长青应就此款承担给付义务。双方又书面约定了逾期利息,此利息计算起止时间不违反法律规定,利息数额未超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应予支持。

至于被告河南四建发展商都项目部因与原告未形成直接合同关系,即双方没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应承担此工程款的给付义务,遂判决:被告周长青给付原告郭冬冬工程款31万元及利息5.425万元,共计36.425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点问题为:合伙人通过协议将剩余合伙债务转移给其中一名合伙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该协议如何认定,责任如何承担。

1.债务转化行为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合伙人的人数减少,并未改变成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当属合同变更。第二种意见认为,合伙人达成剩余工程款交由其中一名合伙人周长青承担的协议,经得债权人同意,该协议是经当事人认可的一个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新合同解除原合同。第三种意见认为,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实质是合伙人将合伙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了合伙人的地位,成为债务人。只不过这里的第三人周长青,同时是合伙人之一。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当属合同义务转移。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合同义务转移的主体来分析。在交易过程中,合伙作为一个整体与债权人发生着债权债务关系。三个人组成了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财产所有权上,合伙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个人仍可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以独立身份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原来的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人分别是郭冬冬与个人合伙,形成了合伙债务。之后,周长青以自然人身份与其他合伙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并经债权人郭冬冬同意,形成了个人债务。相对于工程施工合同,自然人周长青属于第三人。合伙个人和第三人均为不同合同关系下的身份认定,不可能是永久不变的身份,也不可能是个人唯一的身份,可以以双重身份存在。

其次,从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来分析。对债权人而言,可以要求合伙人全体或者部分承担全部合伙债务。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免除其他合伙人义务,是对自身权利的自主择弃;对债务人周长青而言,达成债务转移协议意味着放弃对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这些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再次,从合同义务转移的结果来分析。第三人周长青取代了个人合伙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原来的合伙人杜涛、杜培文不再与周长青互负连带责任,周长青需以个人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责任。但是,周长青兼有合伙个人和第三人身份,结果是一人以双重身份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属于特殊的“并存债务承担”。

2.合同义务转移中第三人如何认定

合同第三人是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并相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的一类民事主体。我国保险法、信托法、民法通则中也都涉及合同第三人,并对其参与保险、信托、代理、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等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却未进行定义并明确范围。虽然关于第三人的范畴问题存在认识不统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认定合同第三人,须排除其为合同关系的相对方。

本案中,从合同行为的客观含义看,履行工程施工义务与支付工程款是双方的主要义务。虽然郭冬冬可以要求个人合伙中一人或者数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是请求前提个人合伙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只能认定郭冬冬和个人合伙才是合同行为相对人;从合同意思表示形式来看,郭冬冬和个人合伙就合同形成合伙债务的意思表示是明确一致的。周长青没有独自与郭冬冬签订合同并形成个人债务的意思表示,并非合同的相对人。

实践中,基于社会经济的目的,当事人可以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转让债权或者转移债务,这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遵循的一般原则。合同义务转移,其含义并未严格将具有合伙个人身份的自然人排除在外。对不同合同关系下的身份进行分析,有利于合理解决认识问题,是案件审判方法的正确运用,也是公正司法的个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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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补牙牙套的相关问题

全文共 9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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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有牙齿问题的人都去过牙医那里吧,那么你们知道补牙相关问题吗?接下来就给大家讲解一下补牙的一些问题,一起去看看吧。

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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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牙的相关问题,首先要给大家讲一下补牙的具体流程,医生要是发现你龋齿的地方窟窿比较大,就考虑烧死你的牙神经线,再填补上牙龈,最后再填补那个牙齿窟窿,填补好窟窿之后,就会对其进行打磨,直到打磨到上下牙齿正常咬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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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龋齿的地方,窟窿太大,这样就算补好牙齿也是有可能裂开的,因为将牙神经烧掉之后,牙齿无法吸收到营养就会导致牙齿很脆,这样一来牙齿就用碎或者裂开,这时候就最好制作一套适合你牙齿的牙套了。如果窟窿不大,那么补好之后一般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的。

3

那么牙套又是如何制作的呢?为了能够不带磨损 的情况下,在制作牙套时就会将补好的牙齿再进行打磨一番,同比之前要小两毫米左右,这样安上牙套就不会隔的慌,也会觉得和之前有牙齿时的感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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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牙齿磨好之后,就需要制作牙齿模型啦。准备两个咬合器,一上一下,将混好的材料放进咬合器中,将其放进嘴中咬住,这种材料一般都是比较清新的,不会觉得不适,这样咬住保持4分钟就会凝固,然后上下摇动就可以取出来啦,这样上牙齿模型就做好啦。然后就可以制作下牙齿模型啦,做法都是一样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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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齿模型做好之后,就可以选择牙套了,牙套也是由价格的不同,而材质也是有所不同的,一般的就是金属的牙套、镍铬合金烤瓷牙、钴铬合金烤瓷牙等等之类的,价格贵一点的就还有纯钛烤瓷牙、金钯合金烤瓷牙、全瓷牙等等之类的,具体选择就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哦。

如果是有门牙的话,最好还是选择材质好一点的,贵一点的牙套在长时间的使用下,不容易变色,用的时机也会相对就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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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好牙套的材质之后,就是选择牙套的颜色啦,这个选择颜色的话,医生都会尽量选择和你牙齿颜色最为相似的牙套颜色,所以你不用担心会颜色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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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好牙齿模型、材质、颜色后,牙医就会将其送到专业的机关进行制作,一般十天之内就会做好,取回来后,牙医就会用他们专用的粘合剂将牙套固定在你的牙齿上,这样就算完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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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牙套固定好了之后,后面会有几天磨合期,这几天你会觉得很不舒服,但是时间久一点就会好啦,另外注意平时对牙齿清理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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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315维权:房产纠纷的常见问题及相关维权指南

全文共 1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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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领域问题算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之一,虽然相应监管措施在不断加强,但是相关问题还是层出不穷。房产纠纷问题有哪些,出现业主怎样维权,怎样解决,这些问题不知你否懂得如何解答,接下来小编把相关答案告诉你。

一、房产纠纷问题有哪些

(一)一般质量问题

房子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如果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选择拒绝,同时如若选择接受,就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问题,也就是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等条款。里外对于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

我国拥有明文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和规划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而对于房屋交付前出现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在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同时,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迟延交付房屋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过在现实中,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有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道路、花园、绿化会所等。要知道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2项资料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两书”时,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

二、遇到房产纠纷业主怎样维权

遇到房产纠纷可以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维权:

(一)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房地产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二)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三)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四)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通过法院司法途径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通过小便的介绍,不知你是有对于房产纠纷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要知道房产领域问题突出,因而消费者在购买房子时要多多提防开发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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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全文共 2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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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被监护人是指中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你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看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组织指定,由特定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监护的法律特征:

(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

(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其《婚姻法》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4)引导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案例

案情介绍

现年16岁的小刚(化名)接受不了父亲的粗暴管教方式,竟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申请撤销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格,5月9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申请人小刚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施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1994年1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因感情破裂而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母亲抚养小刚。同年6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由父亲抚养小刚的协议。之后,小刚随父亲施某共同生活,由施某抚育至今。小刚的父母离婚后均已再婚,也均又生育了子女。

2005年7月,小刚初中毕业后,应父亲要求到其在上海市区经营的商店里生活。在此期间,父亲施某以小刚经常看电视动画片、不听话、为了儿子好、气不过等为由,多次打骂小刚,曾有用皮带打、持木棍追打等粗暴教育行为,但从未造成小刚身体受伤和食宿困难等方面的严重不良后果。当地村委会、镇司法科等部门曾调处该纠纷,但效果不佳。2006年4月3日,小刚起诉法院申请撤销其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格。

在法庭审理中,申请人小刚认为,其父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人格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其监护人,故请求撤销其父亲的监护资格,要求变更由其祖父担任监护人。被申请人施某则不同意儿子小刚的申请,要求继续担任其监护人。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刚自1994年6月迄今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由父亲抚养长大,父亲履行了抚养义务、行使了监护职责。初中毕业之前,小刚与父亲之间的关系尚属融洽,双方并无根本的矛盾冲突和重大利益之争,纠纷的时间也较短,现有的矛盾主要是施某对小刚教育管理方法层面上的问题。由于施某打骂小刚等行为的情节尚属一般,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尚不符合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而且,施某在法庭上也已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打骂儿子,其态度是可取的。因此,法庭依法不撤销施某的监护人资格。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教育儿子的行为是有不妥,但尚不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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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电脑硬件相关知识介绍 新手选购电脑硬件十个问题介绍

全文共 3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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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电脑硬件知识的朋友,选购硬件时就会纠结,例如CPU时intel好还是AMD的好?懂得硬件知识才能选购到合适的硬件,下面电脑组装知识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电脑硬件相关知识介绍新手选购电脑硬件十个问题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电脑硬件相关知识介绍、新手选购电脑硬件十个问题介绍:

问题一:对于选购CPU,intel和AMD哪个好?

1、目前CPU市场中,可选的无疑就是intel和AMD两大阵营,早期AMD工艺一直十分落后,温度也偏高,基本主流和高端根本没有任何市场,只有低端一些市场份额,无论在低端还是主流、包括高端级别都被intel无情吊打。不过自从一代锐龙推出,工艺、功耗有着突飞猛进的改善,首次将工艺与intel 14NM持平,对标intel酷睿各款处理器,然后到12纳米的二代锐龙,甚至是7纳米工艺的三代锐龙,工艺和功耗以及性能不断提升,现在的AMD已经与intel差距越来越小了。其中AMD相比intel同级别的处理器相对便宜一些,这是AMD的最大优势,就是所谓的性价比优势。虽然工艺已经降至7纳米,不过温度控制依然不如intel,可见intel的技术层面还是相当优秀的,intel处理器更加稳定,兼容性很出色,在优化方面也是超前的。在功耗和温度控制表现上,intel相比AMD更出色。

2、在同级别的处理器,抛开价格差异,intel在单核性能普遍比AMD强,对于一些单核性能要求较高的游戏、制图、渲染等场景或者对稳定性要求高的,Intel处理器依然也有着自己的优势,毕竟Intel处理器流行了这么多年,在稳定性方面表现更成熟。不过AMD三代锐龙推出之后,IPC性能提升让单核性能与intel缩小的很多。而AMD在多核性能表现一直是优势,不过对游戏来说,没有太大优势,因为众多游戏依靠的是单核性能,除非你是用作CPU渲染、多任务处理才是AMD的强项。

3、如今,intel和AMD可以说是各有千秋,无论是选择intel还是AMD都是不错之选,在同级别价位上,AMD肯定相比intel更实惠一些,并具备多线程优势,而intel自身优势就是单核性能强劲,技术成熟、稳定、温度控制、优化更好。此外,我们知道AMD锐龙从一代到三代几乎所有的处理器都是无内置核显的,除了锐龙APU内置核显之外,其它AMD锐龙处理器必须搭配独立显卡才可以使用,intel均配备了核显,不过intel从第九代也推出了“F”版本的处理器,属于没有内置核显的版本,就是处理器型号后缀名F就是无内置核显。

问题二:对于选购显卡,N卡和A卡哪个好?

1、N卡和A卡是指两家显卡芯片生产厂商分别为NVIDIA和AMD,所谓的N卡就是NVIDIA提供的GPU芯片的显卡,A卡就是AMD所提供的GPU芯片的显卡。论价格性价比,无疑是AMD便宜,性价比更高,相同级别的显卡,N卡的价位肯定要比A卡高一些。论市场份额,N卡占据较大市场,从入门到高端,型号繁多,A卡只占据一小部分市场,目前也就是千元主流到两千元的显卡通过自身性价比优势获取了一些市场,但是高端基本没有AMD什么事情。

2、N卡的优势主要在于低功耗、驱动成熟、产品线完善(低、中、高端产品型号全)等,尤其在游戏优化上十分出色,是很多游戏玩家热选。而A卡则主要是性价比相对更高,主要针对入门级、主流级的产品,计算能力强,绘图/挖矿更有优势,更注重于通用运算性能的提升,画质较好,只不过初期驱动方面不是特别完善,高端显卡可选较少等,高端旗舰级市场基本被NVIDIA垄断。此外,在功耗和温度控制表现上,N卡相比A卡更出色。

问题三:固态硬盘和机械硬盘选哪个好?如何选?

1、至于固态硬盘和机械硬盘哪个好,首先目前的硬盘已经固态硬盘是未来趋势了,因为机械硬盘速度原因已经成为了一台电脑的性能瓶颈了,在速度上无疑是固态硬盘更快,但是唯一缺点就是在于容量较小,一般主流容量在240G-512G。而机械硬盘最大的优势是容量较大,缺点是速度较慢,SATA接口的固态硬盘速度基本是机械硬盘3倍左右,更不要说高性能的M.2 NVMe固态硬盘了。

2、为了一台电脑不受硬盘的瓶颈,个人建议首选固态硬盘,一般开机基本在10秒左右就进入桌面了,还有游戏安装在固态硬盘,也大大减少了游戏的加载时间。一般来说,240G固态硬盘日常使用已经足够了,想要大一些也可以考虑512G左右容量的固态硬盘,当然固态+机械双硬盘方案是最佳选择方案,具备高速与大存储优势,这也是目前最流行的硬盘搭配方案。

问题四:旧机械硬盘可以用在新电脑上吗?

我之前有台老电脑,旧机械硬盘想要用在新电脑上可以吗?旧机械硬盘是可以使用在新电脑上的,但是最好使用HDD TUNE之类的硬盘测试软件检测一下旧机械硬盘是否存在坏道,如果大量坏道会使得新电脑速度变慢,做辅助盘也是一样。

问题五:散片CPU和盒装CPU有什么区别?如何选?

1、一般来说,CPU分为两大阵营,分别是intel和AMD,AMD处理器一般都是盒装形式的,目前基本没有散片CPU,而intel散片CPU比较常见,基本上每一款CPU都会有散装和盒装之分,不同型号的CPU,盒装和散装CPU的差价也不同,在价位上无疑散装CPU更加便宜。但是对于CPU这种高科技产物,无疑是没有假货的,坏的几率极小。

2、盒装CPU,不仅有CPU,正规包装盒,售后说明书,通常自带原装intel散热器,官方认可的零售产品,正规渠道,享受正规官方三年售后服务。

3、散装CPU,一般只有一个裸CPU,没有任何正规包装盒,也没有自带原装散热器,由于渠道特殊,例如戴尔、联想、HP品牌机之类的厂商流通出来,或者走私,所以官方不认可的产品,无法享受正规官方三年售后服务,只能享受店保一年服务,但是由于价格更便宜,提升了性价比。买散片CPU,一定要购买正式版的,千万不要购买ES和QS版本,类似测试版,可能会有BUG,例如蓝屏、死机等问题。

4、虽然CPU损坏的几率极小,对于较贵的CPU,例如两千出头的CPU来说,个人还是盒装来的保险一些,相当于给自己的CPU投了一个多2年的保险,但是对于上千或者几百元的CPU来说,就需要从实际情况而定了,两者差距不大,建议盒装,价格差距大,选择散片CPU。

问题六:老内存可以用在新电脑上吗?

内存的发展,从DDR1到现在的DDR4,每一代都相互不兼容的,例如主板是支持DDR4内存的,而老电脑上的内存是DDR3内存,那么无疑使用不了,除非你老电脑是DDR4内存,哪怕是频率是2133MHz,也是可以使用的,现在你买的2400或者2666频率,可以同时使用,甚至品牌不同也可以完全兼容,但是内存频率会降至最低的那根内存频率上。

问题七:玩游戏主要看显卡还是处理器?

玩游戏大多数主要是显卡的性能的,尤其是网络游戏、单机游戏大作,当然CPU也需要保持均衡性,不能头重脚轻,否则会有无法完全发挥显卡性能的情况。当然有些网游主要是看CPU的,对显卡性能反而不高,例如DNF之类的游戏。

问题八:目前显示器主流尺寸是多少?

目前显示器主流尺寸是23-27寸,尤其是玩游戏人群,个人建议是23-27寸最合适,32寸有点太大,看个人选择而定了,否则头脑会有左顾右盼的情况,有点累。对于目前而言19.5和21.5寸尺寸也慢慢选择少了,对屏幕尺寸要求不高,也可以使用。

问题九:主板大板相比小板更稳定?

在主板中,ATX规格就是大板,M-ATX规格就是小板,还有一种ITX就是所谓的迷你主板,主板大板相比小板更加稳定或者性能更好这是误区,主板的扩展性更强这是真理,接口更多,例如支持双显卡插槽,更多sata接口等,不过一般使用不到,所以主流或者以下级别,小板已经足够使用了。

问题十:普通办公有必要选择独立显卡吗?什么时候才会使用到独立显卡?

如果是普通办公用途需求,是没有必要上独立显卡的,可以节省一些预算,毕竟DIY电脑就是按需搭配硬件,以提升更好的性价比。例如游戏大作需求、建模设计、GPU渲染等需求才会选购独立显卡,独立显卡也分不同型号不同等级,需要按需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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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药品监督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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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药品监督管理的详细知识。

1、国家对生产和经营假药、劣药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及其有关的负责人、主管及其他人员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和第75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同时,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药品临床实验中,伦理委员会应遵循哪些规定?

伦理委员会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在药品临床试验前,伦理委员会确定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如果没有伦理委员会,受试者的个人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伦理委员会在药品临床实验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至少由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应相对独立,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二)临床试验开始前,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能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执行;试验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应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三)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委员中参与临床试验者不投票。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非委员专家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拥有一套独立的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3、药品临床实验中,须向受试者说明哪些情况?

在药品临床实验中,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以下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二)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不便,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的说明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保险补偿。

(六)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方可让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吗?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隐瞒。

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代理机构等可以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吗?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0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药品的结果可不可以公告?

《药品管理法》第66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7、对获得生产或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销售者提交的数据,国家有哪些保护措施?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新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保护措施具体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二)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三)除下列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规定的数据:

(1)公共利益需要;

(2)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

8、对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行为,国家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关于对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药品管理法》第60条至63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凡是违反规定的,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且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没有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将对其进行哪些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国家将依法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没有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3)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4)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10、试验用药品应符合什么条件?

试验用药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用药品不得在市场上经销。

(二)试验用药品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品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

(三)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四)临床试验用的所有药品由申办者负责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研究中的试验用药品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五)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品的处理过程由监查员负责检查。

11、国家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我国严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7条的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另外,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哪些行为从重处罚?

按照规定凡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13、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在购销药品时暗中进行的给予、收受回扣等行为,国家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国家严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对此,《药品管理法》第90条和第91条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一)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药品标识,国家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关于药品标识,《药品管理法》第54条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都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还将被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药品进行抽样检查时,应该向检查单位收取费用吗?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但是,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而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16、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法分子,国家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国家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否则,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2条的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药品临床实验的条件是什么?

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二、有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的依据,充分保障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他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

三、开展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18、国家对无证经营的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该法第73条明确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药品临床实验的原则是什么?

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药品临床实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精神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并遵守我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

20、如果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当事人该怎么办?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还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接到申请后,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2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有责任考察本地区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应等情况,国家实行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此做出了哪些要求?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1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对已确认发生了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同时应当在五日之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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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行政诉讼审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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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你对行政诉讼审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行政诉讼审理的相关问题

一、行政诉讼都公开审理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开审判有两方面的内容:

1、审判活动向群众公开;

2、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理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除合议庭评议以外的全部活动,包括法庭调查、辩论、征求原告被告双方意见、宣告判决等,都要公开进行。

行政诉讼审理的相关问题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要实行公开审理,但是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几审能终结?

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才能终结的审判制度。一个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该行政案件还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一次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两审终审制并不排除对某些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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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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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的被执行人,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相信有很多人都不了解。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问题的法律知识吧!

民事诉讼中的被执行人

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 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执行人

在一刑事 诉讼案件判决被告 死刑、徒刑或缓刑后,该被告就是这次刑事案件的判决的被执行人。

债权的概念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问题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

一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二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三是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具体程序及操作方式

一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执行规定》61条明确规定:“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这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申请书。

二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

三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

执行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四是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为这是实体法上的异议,关系到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是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的。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说,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没有道理,就可以代替被执行人的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待胜诉后再执行。此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是一致的。

五是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但是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再强制执行。

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后无论是自动履行了债务,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其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已在履行的范围内消灭。此后被执行人不能再依据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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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Win7系统崩溃自我修复功能的相关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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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win7作为现今人们普遍使用的微软操作系统,虽说其的稳定性已经非常不错,但是遭遇系统崩溃情况亦是在所难免,许多情况下我们会采取重装系统的方法,其实大可不必!利用win7的自修复功能就可轻松搞定,接下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Win7系统崩溃自我修复功能的相关问题解析。帮你轻松搞定系统崩溃!

Win7的系统维护功能已经非常强大,利用Win7的系统备份和还原功能,你甚至可以不再需要Ghost!而且Win7更加智能化,它会在你安装程序或者对系统进行重要改动的时候自动创建还原点,这样在系统崩溃后就可以保证你将系统还原到最近的一个正常状态。这一点也是Ghost最大的劣势——很多人是Ghost一次就再也不去维护,而如果时间久了,那么利用Ghost恢复的系统也将面目全非。

此外,常见的系统问题也都可以用Win7的WinRE功能来修复而不需要重新安装系统,如果你还像以前那样遇到问题就重装,那只能说你还不了解Win7,相信看过本文大家会有新的认识。

注:Win7的维护功能需要开启系统的备份还原功能,强烈建议开启它,它不会占用多少系统资源,而带来的好处是很多的。

一般问题启动修复绰绰有余

Win7的系统修复功能是很智能的,很多时候根本不用用户太多的干预。例如由于非法关机而引起的小问题,当再次启动系统时就会进入“Windows错误恢复”界面,光标默认停留在“正常启动Windows”选项上并开始倒计时。很显然,系统本身已经允许你正常启动,而问题已经自己修复了。

此外,由于操作不规范或者硬件的改动而造成的系统文件被破坏或者配置文件不正确,都有可能导致系统无法正常启动。此时系统再次启动,同样会出现“Windows错误恢复”对话窗。提示窗口中有两项内容可选,默认会停在“启动启动修复(推荐)”项。显然,Win7是希望用户选择“启动修复”选项对系统进行修复。

经过测试,如果选择“正常启动Windows”,系统一样可以正常启动。不过这样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可预知的问题,所以为了系统的稳定,建议大家还是多花一点时间,启用系统的修复功能。

启动系统的“启动修复”功能后,系统将自动进行修复而不需要你操作,修复完成后如果提示“请重新启动计算机,以完成修复”,那么重启后就可以恢复正常了。如果提示“系统修复无法自动修复此计算机”,那就要使用更高级的工具来进行修复了。什么更高级的工具?别急,我们慢慢来了解。

无法启动系统还原出手相救

如果“启动修复”功能也无法解决问题,系统还是不能正常启动,那就需要“系统还原”出手相救了!

要启用Win7的系统还原功能,需要在系统启动时按F8键,在出现的系统选择菜单当中选择“修复计算机”,回车确认后按照提示即可进入到“系统恢复选项”界面。

在“系统恢复选项”窗口中我们可以看到“启动修复”、“系统还原”、“系统映像恢复”、“Windows内存诊断”和“命令提示符”五个选项,直接选择“系统还原”,然后按照提示选择一个还原点,很快就可以完成还原操作。完成后重新启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修复系统无法启动等问题。

提示:要使用“系统还原”功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系统分区已经开启系统保护功能;二是已经创建了系统还原点(手动或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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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淮南住房公积金贷款 相关问题细致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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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南住房公积金贷款,居民一直有一系列的问题等待解答,下面就为大家提供一些案例,为大家解答问题。

案例问题如下:

1、交了多长时间的公积金可以申请贷款(我老婆交的时间是8个月,我已经交了两年多了)。

2、办理贷款是在交首付款之后还是在必须等拿到房产证以后。

3、交首付款的时候是写一个人的名字还是我和老婆的名字都应该写上。

解答:

1.满一年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必须凭首付凭证办理贷款手续。

3.如果已婚,就写一个人的名字,申请公积金贷款也是同一个人,产权属于夫妻共有。如果二人都满一年,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减少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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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寻衅滋事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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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你对寻衅滋事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罪名,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个罪名,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个罪名作了专门的修改。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如何分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修改后的寻衅滋事罪较之于原来有关的规定有什么新的变化,对于定罪与量刑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寻衅滋事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3日,范某到市南郊某田园饭店用餐,拒绝付账,后又跟朋友到某乡村饭店店吃饭,拒不付账,并无故打砸饭店物品,并借酒劲向饭店老板索要2200元。饭店老板后报案,公安部门以范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该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范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问: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答: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是不是只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才能定为寻衅滋事罪?

答: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

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问:据了解,2011年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大的修改,是这样的吗?

答:《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

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问:此次修改,对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和量刑有没有影响?

答:对量刑有比较大的影响。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增加了量刑档次,加大了处罚力度,具有该种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处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三个条件:

一是要纠集他人;

二是要多次实施;

三是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原来刑法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规定在五年以下,使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此次修改,符合寻衅滋事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必须严厉打击的情况。#p#副标题#e#

问:寻衅滋事罪在犯罪主体上有什么要求吗?

答: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特别是要注意的是,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例如,甲因侮辱妇女受到丙的谴责,便纠集乙等去教训丙。甲等看到丙与同事丁时,便上前侮辱、殴打。丙和丁见状进行防卫。在冲突中,乙发现丁后腰带有匕首,便趁丁与他人对打之时,从后面拔出丁的的匕首向丁的背部猛刺一刀,致丁当场死亡。此案中,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便没有认识,也无法认识,因而甲对之不承担责任。

问:在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里,两次提到“情节恶劣”,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只要被告人具有该罪名里所列举的情形,就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

所以,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例如,随意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

但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例如,1998年2月,莫某、吴某、曾某、覃某等人,在某风景区餐厅喝酒时相识。之后,便经常聚在一起,猜拳行令。不久后的一天,上述被告人又在一起吃喝,为了助酒兴,被告人莫某故意将酒瓶摔于地上,一拳将门窗玻璃打碎,当即受到在场民警的教育制止。莫某等人离开餐厅。

经至风景区派出所门口对面台阶上,见一对夫妇正往上行走,莫某靠近后,故意用力碰撞他们,致夫妇二人分别摔倒在地上,莫某嘻皮笑脸地扬长而去。此后,莫某等人蹓跶到小停车场附近,莫又一脚踢倒风景区厕所的一堵围墙。走到大停车场时,莫某等人把路旁的一个大碾推到路中央,阻碍来往的旅游车辆,以此取乐。如果依刑法典审理本案,被告人莫某等的行为包括了寻衅滋事罪法定的四种情形:

第一,在餐厅无事生非,无故闹事,推大碾到路中央阻碍来往车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骚扰;

第二,吃甘蔗不给钱,踢倒风景区一堵围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共财物;

第三,拦截轿车、谩骂、侮辱司机;

第四,对农民徐甲等随意殴打伤害。

但如果我们分别看这四种情形的任意一种,都可能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程度。换句话说,上述几人尚未达到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程度。

问:在寻衅滋事罪名的第三项里提到“情节严重”,什么情形才算是情节严重?

答: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

第三项的表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顺利在市场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

问:在寻衅滋事罪名的第三项里提到“在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如何才能判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

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例如,行为人是在公共活动开始时起哄闹事,还是在公共活动结束时起哄闹事,行为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活动,还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多数人不能或者难以从事正常活动,对于判断结论会有重大影响。

问:在日常生活中,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认识不清,容易导致混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该罪与相关罪名如何区分?

答:先介绍一下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问:实践中抢劫罪的认定往往也与寻衅滋事罪相类似,两者是不是也有明显的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表面上看很相近,实际上区别是很大的。

(1)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目的,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犯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的财物的所有权。

换句话说,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应当结合主观特征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

下面我们来共同看一个案例:两个小青年在公园见一钓鱼者正在钓鱼,遂上前要其拿香烟,钓鱼者不从,一青年上前便打钓鱼者一耳光。钓鱼者无奈,只好从装有数百元的口袋中掏了50元给他们,两青年接钱后,又将钓鱼者推入齐膝深的水中,后,两青年大笑离去。

关于此案的定性,仅从表面看,定为抢劫罪似乎有道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现金。但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特征进一步分析,认定为抢劫罪就不妥了。

两青年主观上并非是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是,他们完全可以用搜身的方法,快速、简洁的将钓鱼者的所有现金和一切值钱物抢走,但他们抢了50元,这说明他们主观上还是表现为公然藐视社会道德体系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肆意横行,不分青红皂白,认为十分好玩,而事后两人将钓鱼者推入齐膝深的水中,大笑离去,也反映了他们当时的主观状态。因此,该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寻衅滋事罪。#p#副标题#e#

问:本罪与敲诈勒索罪有没有明显的界限?

答:有的。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

问:还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这两种罪都具有扰乱秩序的行为,如何将这两种罪名与寻衅滋事罪区分呢?

答: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问:还有一种罪名故意伤害罪,一般也很难与寻衅滋事罪区分,如何区分?

答:二者在客观方面都有表现这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是仍有明显区别区别:

案例说明:

2005年12月上旬的一天,张某与李某20天前在陈某店里购买了一部手机,然后以购买的手机有质量有问题(实质是李某人为损坏)为由,要求陈某为其免费保修,陈某断然拒绝。三天后,张、李两人纠集另外两人,携带特地准备的刀具和水管前往陈某手机店,在陈某再次拒绝免费保修和赔偿损失(均是无理要求)的情况下,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水管,对陈某进行追砍,致陈某肩、胛、背部四处轻伤。该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该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对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应认定为此罪还是彼罪,可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进行区别,具体如下:

1、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如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因在第一次要求保修手机不成回来后,认为陈不但不肯保修手机,而且腔调难听,有损他们的面子,为泄私愤教训陈某一顿,在做了充分准备之后,张等人再次到陈某手机店时,故意伤害的目的显而易见。

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如本案中张某第一次去陈手机店,其以人为损坏的手机要求保修,如果张某在保修不成当场殴打陈某,则其主观故意就是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和挑衅性。

2、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如本案例中的张某和李某就是针对陈某而去的,在去之前还准备了作案工具及纠集其他人一同前往,到了现场后也只对陈某进行殴打,而对店里的其他雇员并无伤害行为,也没有毁损手机店内的物品。

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3、在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

如本案中,因张某和李某殴打陈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前因性和可预见性,所以除了陈的身体遭受侵害外,对社会其他的、一般的正常贸易秩序未造成影响,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就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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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鹦鹉换毛期间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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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

鹦鹉也同大多数动物一样,通过换毛来调节自身以适应周遭的温度。羽毛不仅是鹦鹉的御寒工具,同样是判断鹦鹉外观的标准,羽毛的艳丽程度对其形象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在鹦鹉的换毛时期我们首先要保证它们能够得到足够的营养,以免造成羽毛毛色暗淡或者是羽毛不齐等相关问题

有的鹦鹉在每年春天都会换毛,有的则几年一次甚至更久,根据品种不同而不同。换毛对鹦鹉来说也是一种新陈代谢,此时要注意营养等辅助工作。

在饮食方面,可以在食物中加入适量鸡蛋米,有助于长毛。零食给予丰富的色彩艳丽的水果,比如桔子、苹果、樱桃等等,这样有助于羽色亮丽。

如果家里只养了一只鹦鹉或者几只合不来的鹦鹉,就要注意在它们换毛期间人为帮它们捏捏毛管。这是因为新毛长出来时候会先包裹在毛管里,里面含有血液促进毛管生长,长到一定程度血液消失,鹦鹉就会自行咬破毛管,让毛露出来。可如果没有同伴来互相梳理,头上和脖子上的毛它们是够不到的。所以主人要帮助它们来清理头上和脖子上的新毛。

要注意,毛管白色部分是可以捏破的,而如果有黑色,说明里面还有血液,捏破会出血,鹦鹉也会感到疼痛。在帮爱鸟理毛的时候注意观察它的反应就可以了。

有的鹦鹉在换毛后出现羽毛褪色,羽毛不齐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可能会出现这个问题。

1.平时喂食的食物过于单一,因而造成了鹦鹉营养不良,体内的微量元素过少。

2.鹦鹉本身患有衣原体病毒。

3.体外寄生虫影响鸟体的发育。

4.着色物不足。

5.平时喂食的食物蛋白质含量过高。

鹦鹉换毛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注意控制温度、避免环境过于潮湿、尽量保证周围环境的安静,以免其受到惊扰。羽毛脱下后要增加营养的补充,喂食不要太过单一,防止毛色变差,甚至是褪色。

2.控制好食物中蛋白质的比例,不要太高,当然也不能太少,维生素、微量元素的比例同样要控制好,减少高脂性食料比例。

3.可加入羽毛粉、蛇蜕、蝉衣和蛋壳内衣等促进换羽。

4.换羽期的营养原则前期低,后期高。

5.对于某些鹦鹉可能食物中需要增加着色物的量。

6.尽量减少为其进行水浴。

7.蛋黄内含有硫,对长新羽有益,平时可以拿来喂食,但是量也不要太多。

8.饲料成分不用作多大的改变。

羽毛健康与否对于鹦鹉来说很重要,因为通常其他人判断一只鹦鹉的好坏很大程度上都是观察它们的毛色是否鲜艳,一只毛色均匀的鹦鹉往往会给人留下较好的印象,因此在鹦鹉换毛期间一定要多加注意营养的均衡与补充,避免造成毛色暗淡,羽毛不齐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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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遭遇工伤问题 你需要知道的工伤问题相关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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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日益完善,我国对于工伤问题的界定处理已经有了完整的法律依据。不过身为众多劳动者中的一员,你是否知道我国对于工伤问题上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接下来一起来看看一下吧!

工伤认定具体的有如下几种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待遇的申请

工伤人员、家属、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凭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结论;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伤病证明、票据、清单与相应材料;

5、供养遗属提供的拟供养对象的户籍证明、收入来源证明等。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享受的待遇

1、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3、职工在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期间,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照发。

4、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生活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如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须按规定支付护理费。

工伤保险费又是如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他已开征的险种统一征收。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费。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用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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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浅谈学校处分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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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是指对某项财产在实时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权能。那么学校的处分权利是如何界定的呢?是否与处罚混淆了?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学校处分的相关法律知识。

处分的公务员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浅谈学校处分的相关法律问题

《教育法》只授权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分”——“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依其性质应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该种行政处罚非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授权学校实施——结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学校作出这种名为“处分”实为“处罚”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越权行为。

浅谈学校处分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源自于笔者今年七月上旬代理一起教育纠纷案件时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案情大概情况是:某某大学一四年级女生在参加上海某大第二专业考试时,涉嫌代考被上海某大取消了第二专业修读资格,同时通报某某大学,某某大学又根据《某某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作出了开除其某某大学学籍的处分决定,并扣发了她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该女生不服,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依法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

对于诉高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先例支持。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也很快以行政诉讼立案受理。但对于不服学校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否能以行政诉讼受理,目前则尚无先例。(2002年底,重庆某高校两名大学生因同居怀孕被学校勒令退学,两学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事在当时闹得沸沸扬扬,但最终两审法院均以“学校处分不是行政处罚,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这就促使我们对学校开除学生学籍是否属于一种“处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学校是否有权作出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学生对这种“处分”不服,如何得到救济进行更深一步的思考。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来自于《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授权: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对该法所称的“处分”的性质如何理解?其种类范围应当如何?比如学校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作出拘留的处分,这一眼就能看出这种“处分”超过了该法所称的“处分”的应有的限度。显然,法律授权的“处分”应该是有一个由其性质所决定的最高限度的。那么,处分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该法所称的“处分”的最高限度应该在哪里呢。

要搞清处分的性质是什么、处分的最高限度在哪里,首先需要弄清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分与处罚的关系,通过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处分与处罚的比较,弄清处分的性质和最高限度。

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从行政处分的种类我们可以看出,处分所涉及的是被处分者在某一机关(或组织)中的内部权利,不涉及其外部权利即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形式“开除”,也仍然是一种内部否定措施,并未涉及被处分人员的基本权利。

因为,行政处分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性权力的组织中的相关人员的惩戒,而这些人员的工作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是一种特别权利而非基本权利,与法律所指的劳动权是有分别的。对其开除处分只是对他行使这种行政权力资格的否定,并不涉及其基本权利——劳动权的问题。而行政机关中与行政机关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其受到开除等处理,就产生了涉及基本权利——劳动权的问题,相应地也就要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按《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分为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从处罚的种类,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对公民的某种基本权利采取的限制、剥夺措施,处罚的结果是受制裁者的某项基本权利受到削夺。

通过对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进行比较,我们就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处分在性质上是一种内部管理措施,其种类范围限定在对违纪行为的内部否定之内,它以不削夺被管理者的外部权利即基本权利为限度。如果我们紧紧把握住行政处分的内部性,我们就会发现虽然行政处分最低是警告,警告以上还有五种,但由于它是内部的否定,其针对的对象是由内部关系而生的内部权利,所以,均不涉及公民外部的权利——即基本权利。

而处罚是一种国家行政管理行为,它才能通过削夺违法者的外部权利即基本权利对违法者进行惩罚。比如,处罚中最低的也是“警告”,但它却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者的一种惩罚,它才涉及而且也正是通过涉及影响被处罚者名誉权等基本权利达到惩罚的目的。

简而言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分、处罚的分界点是以是否涉及到削夺公民的外部权利即基本权利为标准的。处分是不能涉及到削夺被处分者基本权利的,涉及到削夺被处分者基本权利则只能以行政处罚的形式方可实施。

搞清了处分的性质和最高限度,则前面的问题也就清楚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受教育者与学校的内部关系中形成的权利,而是已经涉及到了削夺公民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已经超过了处分的性质所决定的应有限度,理应属于行政处罚。

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这种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这种处罚规定,更没有将这种“处罚”权明确授权给学校。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学校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是一种越权行为。学校是没有这种权力的。

既然学校的这种处分是越权行为,那么,学生诉学校撤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程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即使是把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理解为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对学校依据法律的授权而又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作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理应按行政诉讼受理。

同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结果,即这种处分应否撤销,也就不言而喻了。再看看前面关于重庆某高校两大学生诉学校撤销勒令退学处分的案例,结论就应该是:“学校的处分不是行政处罚,但其处分却削夺了行政处罚方可削夺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已超出了法律授权的处分的限度,属越权处罚,因此应属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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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看图涨知识: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全懂了

全文共 10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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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城市已经开始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少人也领到了不动产登记薄,但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很多人仍然不是很了解。本期就大家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作一个解答,供大家参考。

1、不动产登记具体是指啥?要登记些什么?

2、不动产登记薄记录哪些信息?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具有唯一编码,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的“身份证号码”不动产登记是把宗地和不动产单元进行统一登记,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套房屋。

3、是否需要换证?

按目前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旧的房屋两证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去房管局将旧证换新证。但是如果有些“强迫症”购房者想要把家里的老房子两证换成不动产证,相关部门还是会办理。

4、多套房子不代表多个不动产证

如多套房产在一个宗地上,办证的时候就会登记在一个不动产登记簿上,形成集成版不动产权证书;如果购买的多套房子在不同的宗地上,则登记在多个不动产登记簿上,可以办理多个不动产权证书。

5、“小产权房”是否在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了房屋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宅基地上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予以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交易和抵押行为依法也应予以保护,对于在非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其他“小产权房”,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不可以一刀切。

6、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要登记

这些产权就要去进行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权、森林林木权、抵押权、地役权、海域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等都要求登记。

7、小区内绿地登记为业主共有

办理房屋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8、不动产登记,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9、不动产登记的时限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出具受理通知,并且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说明:需调查、公告、补正材料或按照法律法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办理期限。

10、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材料?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法律将自然人的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和厉害关系人。

另外,要注意,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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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计算?相关问题一览

全文共 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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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去买房的时候一般会问房地的使用年限,这也是属于房屋买卖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小编和大家一起来聊聊: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计算

【热点介绍】:专家解读: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计算?

土地使用权相关书籍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举例说明

小何2015年买了一处70年土地使用期的商品房,2016年搬进房子居住,这处房子的开发商于2012年签订土地协议,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个70年的土地使用期是要从2012年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算。

所以在投资的时候,这个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做房产投资也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避免一些经济上的损失,因为这个使用时间是从签订土地协议的时间算起,并不是说您购买的时间或者是其它时间,选购二手房投资时一定要对该问题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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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股票复牌的概念及相关问题

全文共 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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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复牌的概念

二、股票复牌后的涨幅

股改或者对价后,复牌第一天没有涨跌幅限制。而对于非股改情况下的复牌,是有涨跌幅限制的以下长时间停牌后复盘的股票没有涨跌幅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

2、暂停上市ST股扭亏复牌首日

3、股改完成复牌首日

上述股票都是亏损退市以后,重组成功又再上市,所以不设涨跌幅限制。因重大事情复牌就有涨跌停限制。

三、股票停牌的原因

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

1.股改。股改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

2.重大事项公布。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3.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关联交易确认期。

4.其他证交所认为需要停牌的原因(如公司涉及重大违规)。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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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一问一答:深圳买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详解

全文共 11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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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公积金贷款是首选。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低的特点,同时,缴纳的公积金还可以抵一部分月供,可谓一举两得。也正因如此,公积金贷款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下面,就深圳买房,公积金贷款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1、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多少?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

2、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3、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职工(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4、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5、公积金贷款额不够支付剩余的房款,怎么办?

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贷款人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简单的说,就是采用组合贷款的形式。申请组合贷款时,申请人除需满足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外还需满足受托银行商业贷款的申请要求,且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与商业贷款的申请人一致。

6、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停缴对贷款有影响吗?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如单位或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或自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认定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息。当然,个人正常离职,新单位不缴纳公积金的除外。

7、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房产套数如何计算?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最多的家庭为计算基础;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8、父母可为子女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如父母为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不作为子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申请成为子女的共同还款人,签订共同还款协议后,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偿还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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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相关问题

全文共 12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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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其中,人们尤其关心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知识。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时候,要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标准。而且也要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究竟是谁,只有确定了被告,案件才能进行审理和判决,否则就会无效。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相关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围绕着“所涉信息是否为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谁公开”——“公开主体如何公开”的逻辑主线而展开。故而,确定政府信息由谁公开(即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既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核心与关键,亦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薄弱环节,亟需予以完善。

一方面,明确“政府信息由谁公开”的前置条件是必须肯定所涉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此过程中需进行“政府信息与否”与“公开范围与否”的双层判断,具体涉及到《条例》第2、9、10、11、12、13、14条的规定,极易导致分歧。

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不明、分工不清的问题十分严重,虽然《条例》第17条确定了“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但是该原则性规定无法明确诸如“政府信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多部门联合制作”等特殊情况下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现状考察

《条例》第2条通过定义政府信息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则在第36条以附则的形式加以规定。据此,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实务职能的组织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但鉴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以“适用本条例”的表述规定于《条例》的附则之中,而其自身亦存在着诸如“是否需要将授权依据扩大至规章范畴”等特殊问题,囿于篇幅因素,本文不对授权组织加以论述,下文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特指行政机关范畴。

(一)制度层面之考察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依据其职权,主动将其拥有的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是基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公开行政相对人指定的政府信息。[1]公开主体通过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使得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与政府信息之间构成公开行为和公开标的的关系。

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中,公开主体通过公开行为作用于公开标的。而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公开行为与公开标的的规制相对完善,公开主体制度则极其缺乏。因为公开主体的确定目前仅可以依据《条例》第17条“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性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则会产生诸多具体困惑,比如政府信息的产生本身往往并不局限于一个职能部门,如何确定具体的制作机关、保存机关?在制作机关与保存机关同时存在时又将如何判断?

公开主体的明确离不开公开行为和公开标的的明确。就公开行为而言,依申请公开行为具有独立的特定相对人和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据《条例》第33条第2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动公开行为则无需讨论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主动公开行为除了在被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其本身并没有设定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即使在被公开的政府信息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主动公开行为本身也不过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示形式或实施程序,因而主动公开行为的违法实为被公开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2]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被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而不必借助于主动公开行为来寻求法律补救。

我国以《行政诉讼法》为起点,伴随着《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与此同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数部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法律的颁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亦得以不断完善。在上述法律制度框架下,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申请公开行为并不缺乏制度规范,可以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确定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机关,从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但对于没有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主动公开行为来说,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就显得相对困难,其依据在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目前我国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与否”的判断依据主要来自于《条例》中有关“政府信息与否”与“公开范围与否”的具体规定,而后者即是我国公开标的制度的重点内容。

作为公开标的的政府信息,可以是事实,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就主动公开的范围而言,《条例》第9条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进行了明确列举。《条例》第10条至12条的规定是对第9条的重点强调与具体化,内容没有也不能超出第9条所规定的范围,且都为列举式。可以认为:列入上述规定的政府信息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而没有列入上述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同时,《条例》第14条第1—3款又规定了对于上述公开范围基于保密审查机制的限制。就依申请公开的范围而言,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在第9条划定的主动公开范围之外,还存在着申请公开的范围,而申请公开的范围限制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此外,《条例》第14条第4款还规定了政府信息的不公开范围及其例外。

由此可见,《条例》基于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中划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得公开”的三条边界,但问题是这三条边界内各有例外的特别限制,每一边界在双重限制规定下导致相互之间范畴或有重叠或有疏漏,三条边界无法统一于周全政府信息的全部范围,具体关系详见图1所示。因此,我国政府信息的上述公开标的制度不仅本身存在缺陷,而且这种制度缺陷也进一步加剧了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难以确定的困境。

(二)司法实践之考察

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更有利于深刻地揭示问题。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通常是针对政府应该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却没有履行或履行瑕疵的行为,鉴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种行为主要是指依申请公开行为。而且行政诉讼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这个被告即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因而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确定在行政诉讼中更多的是通过被告是否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属于被告公开范围,被告应当公开,是公开主体;不属于被告公开范围,被告无公开义务,不是公开主体。至于针对主动公开行为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而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个别情形,仅可能基于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当而非不履行职责,此时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确定并不存在具体指向问题,而是依赖于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界限判断公开范围与否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存在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得到进一步证实。

首先,主动公开义务主体职责意识淡薄,依职权公开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依申请公开。

可以说,绝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皆基于依申请公开行为而产生,但其中所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全部应然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如果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全面正当地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也就不会存在如此众多的依申请公开诉讼案件。在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上,“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4]的判决值得借鉴:“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笔者认为,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公开范围。在这个公开范围内,事实上存在着“必须”“主动公开”、“可以”“主动公开”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范围,而“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只是行为方式,公开主体的核心职责边界在于“必须”与“可以”的划分,具体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属于公开主体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法定职权可以为”——属于公开主体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可以主动公开也可以依申请公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于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理,无论是行政职责还是行政职权,都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其次,公开主体任意扩大不公开范围。

实践中行政机关常以所诉信息属于内部信息、过程信息为由拒绝公开,而部分法院的态度值得予以肯定。以“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5]为例,法院首先依据《条例》第2条“政府信息”的规定对所涉信息,即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和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进行判断;确定是政府信息后再遵循“例外法定”的原则对所涉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进行判断,即“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政府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当然,法院也未越俎代庖直接判决公开,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因为“考虑到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笔者认为,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反向不可为边界有利于防范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这个过程中,应当遵守“例外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需存在法定不公开事由。

最后,在具体公开主体的确定上,不能忽视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核心判断依据。

以“马守英诉杭州市人民政府案”[6]为例,2012年2月29日,马守英向浙江省杭州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做好房屋强制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杭城法[2005]59号)。杭州市政府以其未制作、保存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由,建议马守英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终审法院判决认为,杭城法[2005]59号系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发给各区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局各直属单位的文件,杭州市政府为被抄报单位,该文件并不属于杭州市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政府信息,杭州市政府对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无公开义务,所诉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应履行的公开职责范围。笔者认为,在众多行政机关中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依据不在于制作、保存政府信息行为的表象,而在于制作、保存行为背后蕴涵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根源。

(三)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制度构建的路径

通过上述的现状考察可知,划定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依据在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职责分工,故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明确离不开行政权力的行使,离不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行政职权、行政职责确定的“必须为”、“可以为”及“不能为”的边界。如果说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的依申请公开行为还可以借助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使,那么作为主动公开范畴的行政机关权力行使该如何规范则成为无法回避的难题,现有的以《条例》为中心构建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更多是属于行政程序层面的法律规制,并没有涵盖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其职责分工的必要制度。

因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行政权力(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归属主体缺乏明确制度规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问题的有效路径不能局限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身,其不仅需要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确定的行政机关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边界,更需要基于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确定的行政机关自身的权力边界,而后者正是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制度的关键。但是,这种解决路径需要克服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对于行政组织、行政主体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的缺乏,无论是从我国行政组织法制的系统构建,还是对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皆需要面对无法一蹴而就的现实境况。故笔者希望在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寻找另一种出路,因为“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之所以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还有另外一个理由,即知识的地方性和有限理性。”

三、“三张清单”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逻辑关系

(一)“三张清单”的基本内涵划定了行政机关的权责边界

国务院在出席2014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给中国政府制度建设开出“三张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用清单明确政府权责,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正如姜明安教授主张:[8]“权力清单”宣示和明确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原则;是政府将所有法律、法规授予政府和各政府部门的职权统一整理、归纳为一张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清单”宣示和明确的是“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政府原则;是政府将所有法律、法规赋予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统一整理、归纳为一张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负面清单”宣示和明确的是“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社会原则;是政府将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均以一张统一清单的形式公布。

在行政法中,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相对应的。[9]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它是定位到具体的组织机构和职位上的行政权力,是通过立法将行政权力与一定的行政主体、行政事务联系起来加以规范的结果。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过程中依法必须履行的职务责任。

首先,两者皆是为了规范行政权力,任何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在履行行政职责的同时,也应当享有行政职权,故而职权和职责往往是统一的;

其次,两者的关系类似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行政职权强调实施行政权力的资格及权能,行政职责强调实施行政权力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权力清单实际上是行政职权清单,包括法定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裁量权清单,后者即为关于行政裁量基准的清单;责任清单实际上是行政职责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分别划定了行政职权的“可以为”边界、行政职责的“必须为”边界。而“负面清单”实际上则划定了政府权力行使的外边界,即行政权力的“不可为”边界,这种“不可为”是为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避免公权力无节制地渗入私域,故“负面”是相对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划定的行政权力“正面”边界而言的。

一方面,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制度考察(具体如图1所示),《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第9—14条)只关注到主动公开行为和依申请公开行为形式上的区别,忽略了公开主体需承担的职责范围,从而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能公开”三条形式边界下又各自设定了第二重限制,分别是:“主动公开”中《条例》第14条第1—3款关于保密审查的限制;“依申请公开”中“三需要”条件的限制;“不能公开”中《条例》第14条第4款例外规定的限制。由此使得公开主体享有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往往混为一谈,加剧了实践中确定公开主体的困难。

另一方面,结合上文的案例发现,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有关、可资借鉴的法院审判思路统一于“三张清单”对于行政权力的规范逻辑,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需承担的公开义务在事实上也存在三条边界,具体是公开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公开”、公开职权范围内的“可以公开”和公开会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不能公开”。因此,基于上述“三张清单”的基本内涵,笔者选择以“三张清单”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制度构建的尝试出路。#p#副标题#e#

(二)“三张清单”的实施有赖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

“三张清单”并非静止的“清单”本身,而是包含着清理权力、确定权力和公开权力的动态过程。清单之所以谓之“清单”,乃是用“清单”制约权力,而非他物制约权力,清单是权力事实与权力规范之间的平衡。[13]以《江苏省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为例,其行政权力的清理大体经历了集中审核、三上三下、合法审查、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等主要环节,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四个阶段分步推进。经过清理,省政府各部门共有行政权力事项5647项(不含地震局21项、气象局78项及保密事项),其中省属权力1375项,属地管理权力4272项,省属权力中,常用权力947项,三年以上未行使的权力428项。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台办、省监狱管理局、省农资局没有具体行政权力事项。最后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在江苏机构编制网予以公示。[14]

因此,在具体的清单文本形式出现之前,是清单清理、锁定权力的过程,在具体的清单文本形式制定之后,则又需要依法公开清单。如此,可以逐步厘清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进而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张清单”与政府信息公开一样,具有公开透明的制度特征,“三张清单”的实施有赖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

第一,从“三张清单”实施的动态过程而言,清单制度本身就包涵了向社会公开的环节,而向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开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内容。

第二,从“三张清单”的产生历史而言,先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后有“权力清单”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为以权力清单为代表的“三张清单”的出现创造了契机。

第三,从“三张清单”实施的功能效果而言,清单制度有利于厘清行政权力边界,具有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一致的限制权力行使、保障权利实现的双重功能。因为就《条例》第1条确立的制度价值而言,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权力防腐剂,而对于公民来说,由宪法、法律所确认的权利能否得以实现,也依赖于政府信息公开及其公开的程度。[15]

(三)“三张清单”的属性能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建设

首先,“三张清单”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上文已述及,“三张清单”的实施有赖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又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三张清单”本身都属于政府信息,基于其制度设计不仅应然需要主动公开,而且其内容也是符合《条例》第9条规定的具体形式,在性质上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国办《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指出,今年重点推进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等9个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由此看出,实践中强调的“三张清单”必须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结合,而基于“三张清单”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性,“三张清单”的主动公开推动着政府信息的公开,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其次,“三张清单”划定了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三条边界,有助于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从而指引政府信息的具体公开义务主体。

根据“三张清单”的基本内涵和制度实施的功能效果,可以看出,“三张清单”通过对行政权力行使三条边界的划分,必然涉及到行政主体内部的权限划分,透过具体清单的描述,可以厘清行政权力的边界、不同行政部门权责的范围,从而有助于明确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权限划分。而政府信息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必然涵盖了对其中所涉及政府信息的权力行使范围,从而确定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保存机关等具体的公开主体。以《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为例,[16]该清单涉及了60个部门、共计1048条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每一项目下具体罗列子项编码、子项名称、其他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设定依据和备注内容,内容中虽然没有列明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但是却可以通过每一个项目的审批部门、设定依据等内容确定每一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及其职责范围,从而指引在具体行政审批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最后,“三张清单”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指引导向能够推动我国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制度构建难题。

一方面,考察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问题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行政组织法的完善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问题。如上所述,行政权力的归属主体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制是造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问题的根源,而这种行政主体困境并非局限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因为行政权力产生诸多弊病和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规范行政组织及其权限的行政组织法制建设缓慢且滞后。[17]因此,行政组织法的完善能够从法律层面明确行政主体权责范围,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主体问题,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问题。

另一方面,考察“三张清单”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清单制度对于行政组织法的完善具有正当性。以权力清单为例,有学者[18]指出我国目前权力清单行政法构造存在重大缺陷,因“其由行政系统内部通过行政文件的方式进行构造的,这种方式将权力清单作为一个事实行为、内部行为、政策导向来看待。”故建议“应当通过修改行政组织法,将行政系统中的综合权限和职能权限予以厘清;对相关部门行政管理法进行修正,针对每一个部门管理将该领域的权力以清单的方式列举出来;制定专门法典,列举相应的权力清单。”

笔者认为,缘起于政策层面的“三张清单”制度确实存在着上述行政法效力的缺陷,但也正是基于此,恰恰说明了“三张清单”对于行政组织法的完善具有正当性,即通过三张清单的功能实现行政主体权责明确,进而完善行政组织法。而且,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本身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需要借助现实的制度条件予以实现。

综上,“三张清单”有助于行政机关权力行使边界的厘清,同时具有指引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功能,因此“三张清单”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推进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完善,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困境。

四、用“三张清单”重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制度

基于“三张清单”划定了行政机关权责边界的基本内涵,“三张清单”能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建设。鉴于其具有的政府信息和公开指引双重属性,下文分别从“三张清单”自身完善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重构两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三张清单”的完善

基于“三张清单”皆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一内在属性,完善清单本身的过程就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通过对各地清单制度的考察,“三张清单”在实践运行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并没有准确划分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

如果行政机关将职权视为职责,必然滥用权力,因为职权只是履行职责的手段,应视履行职责的需要而有选择地行使。[19]以北京西城区行政清单[20]为例,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被划分为区政府组成部门及相关单位、市级派出机构及垂直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四大类。每一主体项下公开职权目录,即行政权力事项、领导班子职责和办公会职权三个方面内容。其以“行政权力汇总”清单的表述涵盖了行政职权的可以为和行政职责的必须为。如此一来,不仅“三张清单”原有的价值和功能无法完全发挥,大大降低了其划定行政权力边界的作用,而且还有可能因权责不分造成权力滥用。

第二,权力清单内容集中于法定的行政职权清单,没有看到应有的行政裁量基准清单。

因为行政行为存在羁束和裁量的属性之分,对于羁束行政而言,仅仅从法定职权清单远不足以满足“职权法定”的需求,还应当从行政程序的规范角度,划定行政裁量基准清单。

第三,责任清单所列“责任”既可以指相对于政府职权的职责,也可指政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撤销相应行政行为、确认相应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责令限期履行职责、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处分对之有过错的公职人员等。

而实践中的责任清单集中表现为上述前一种责任,即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责,而欠缺后一种责任,即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滥权、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笔者提出完善我国“三张清单”的如下建议,以期构建全面的清单制度。

第一,将依法行政基本原则贯穿于“三张清单”的全过程,必须坚持在法律的严格范围内清理、锁定行政权力,不得僭越法律。传统的行政法治国原则强调依法与透明,即依据法律而为的行政决定的透明性及归属行政组织责任的明晰性。[22]法律应当成为判断和确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以及拥有何种权力的依据和标准。但是目前我国“三张清单”的存在形式多表现为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命令下的网络平台公开,并不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因此,“三张清单”不得创设行政权力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划定的边界。

第二,区别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关系,划定好行政职权“可以为”和行政职责“必须为”的合理边界,规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两者的统一与衔接。

第三,重视行政羁束行为与行政裁量行为、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义务和行政责任的辩证关系,在权力清单中补充行政裁量基准清单、在责任清单中补充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所导致的法律责任清单、在“三张清单”中加强行政程序层面的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构

“三张清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指引的属性能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建设,据此可以“三张清单”重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以“三张清单”完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在《条例》修订时可以明确使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表述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至少将“三张清单”的具体内容予以补充罗列,以弥补现有条款主动公开范围的不足。具体原因包括:首先,《条例》第9—12条主动公开范围的规定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三张清单”的内容。其次,国办《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重点推进“行政权力清单”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最后,上文在案例考察中已述及,正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主动公开规制的缺乏,造成实践中众多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职责,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主动公开沦为了依申请公开。

第二,以“三张清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19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这里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行政清单似有内容上的交叠,但前者更强调信息编排体系、工作机构名称、信息索引等技术性、操作性内容。鉴于我国行政组织法制的缺失、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职权、职责缺乏明确规制,由此必将限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实际功能的发挥,而“三张清单”划定行政权力边界的基本内涵和清理、锁定行政权力实施功能,恰好能够弥补这一问题。

第三,以“三张清单”重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具体程序。

如前所述,《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中划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得公开”的三条边界,但仅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主动和依申请的形式区别,无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其职责分工。因此,需要借鉴“三张清单”划定的“行政职责”“必须为”、“行政职权”“可以为”和“权力外”“不得为”的三条边界,围绕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权责范围,结合我国《条例》的具体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重构,具体思路如下图所示。

五、结语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制度缺陷,笔者主张通过“三张清单”制度的完善重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方面,基于“三张清单”基本内涵划定的行政机关权责边界划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必须公开”、“可以公开”和“不公开”边界。第一,以“责任清单”中的“行政职责”为依据,针对《条例》第9—12条的规定具体划定依职责必须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二,以“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职权”为依据,针对《条例》第9—12条的规定具体划定依职权可以主动公开的范围、针对《条例》第13条完善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第三,以“负面清单”完善《条例》第14条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解决实践中公开主体肆意扩大不公开范围的问题。

另一方面,基于“三张清单”对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公开指引功能,推动完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内的行政主体职责划分问题,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中具体的制作、保存、公开机关。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施行。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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