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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追尾如何判定责任【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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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如何判定摄影作品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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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涉及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案件。那么,如何判定摄影作品被侵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判定摄影作品被侵权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有12条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值得引起大家注意,符合其中12种情况之一的皆不算侵权。除此之外,使用方都要付给作者报酬,否则就是侵犯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请记住一点:摄影作品除付不付报酬这一条外,更重要的是署不署名。如果不署名,则是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后果更严重,因为署名权属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在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特定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中,侵权的多为普通网站,不同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符合“避风港”原则的情况很少见。

这时,摄影人就要考核一下使用自己图片的网站是否符合以下“避风港”原则。其一,网站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纯粹是一个技术服务平台,内容是广大网友提供的;其二,网站没有实质性使用摄影作品(如果网站对侵权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且知道信息部分内容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则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判断标准是:应注意、能注意而又不注意);其三,网站注明了自己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其四,网站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上传的图片侵权;其五,网站没有从作品中直接获利;其六,网站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摄影人也就没有必要诉诸法庭。还有一些普遍情况外的具体细节,影友们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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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反恐法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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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规定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对于其中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重大举措,如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救济条款等,那反恐法的意义是什么呢?反恐法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反恐怖主义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机制体制责任、手段措施,是反恐怖工作的基本法。它将为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与保障,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反恐法法律责任有哪些吧?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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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自驾安全责任保险

全文共 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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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有车一族的不断壮大,热衷自驾游的朋友也不断增多,每逢“小长假”、国庆等节日就自驾出游。景区一般人山人海,容易发生意外事故,这个时候买份保险就十分有必要,那么自驾安全责任保险你了解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自驾游安全知识:

自驾游不光要考虑人的安全也要考虑爱车,首先要完善爱车的保障。看看自己所驾驶的车辆都购买了哪些种类的车险,三者险、车损险包括玻璃险划痕险是否都具备。如果是去山区,路况不好的地区,难免磕磕碰碰,所以最好把上述几个险种补足或者提高保额。

其实,我们来看看自驾车主需要买什么保险。目前市面上有一些专门针对自驾游设计的保险,可以为自驾游提供多种保障。比如:意外保障,还能提供紧急拖车、紧急快修、紧急换胎,24小时紧急救援等服务。【自驾游保险产品】

同时,除了自己,还要注意乘客安全。可为乘客投保意外险或者车上人员责任险,免除后顾之忧。

1、保额视自驾游风险而定。自驾游保险保额根据旅游者驾驶过程中对即将参与的活动所制定的,如果风险较比,保额也不需太高。若参加的活动是探险、攀岩、潜水等高危活动,要加大保额,同时要弄清楚自己买的旅游险保不保打算体验的高风险运动。

2、如果已参保类似险种,可不投保专门的旅游险。一般来说,旅游意外险主要是保障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意外医疗保险,这一类保险责任有很多险种都会包含。

提醒您:自驾危险性非常大,买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另外再出发前多了解一些自驾游安全知识和自驾游要当心哪些风险等问题也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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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的方法

全文共 2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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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你对刑事责任能力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法律知识。

限制责任能力的基本内容

责任能力是指某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限制责任能力人分为完全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和无责任能力人。

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已经成年且神智正常的人,他们可以独立地处分自己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尚未成年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疾病的但尚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即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幼童和完全失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自行处分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

我国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三种:

一、未成年人(主要是年满14周岁的)。

二、未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看过“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方法

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的方法

(一)二分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规定,就是在刑事立法上仅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两类。

采用此种等级分类制度的国家,存在于各个不同的法系之中,由此足见这种等级分类制度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具体而言,大陆法系的西班牙、法国、奥地利、丹麦、阿根廷、挪威、瑞典等国,英美法系的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国,苏联解体前西方学者称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苏联、蒙古、罗马尼亚、越南、匈牙利等国,都在刑事立法上采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

例如,奥地利刑法典第21条:“行为时,因精神病、愚钝或严重之意识障碍,或其他相类似之严重精神障碍,致无法辨别自己行为不法或无法依其辨别而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

罗马尼亚刑法典第48条:“由于精神病或其他原因,在实施刑法所禁止之行为时,不能认识自己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或不能控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依据典型的二分制规定,被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相反,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则须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某些适用二分制的国家,对于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犯罪行为,在处罚时也采用了相应的从宽或宽宥措施,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虽然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但在刑事司法中并非完全否认或无视精神障碍者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而是在法律未明文禁止或许可的限度内,对依法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实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予以适当的从宽处罚。

2.以明确的立法形式,规定对某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采取相应的从宽处理措施。尽管各国所规定的从宽处罚或宽宥待遇存在一定的差别、各具特色,但适用对象均限制于虽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犯罪行为确实因精神障碍而受到一定不良影响的犯罪人。

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9条第1项,“前章所述各有关案件中无法符合免除刑责之必需条件”的,属于减刑的情况之一,也即不符合第8条第1项规定的因精神障碍而被免除刑事责任条件的某些实施犯罪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依第9条第1项的规定受到减轻处罚。

而奥地利刑法的规定,则较之西班牙刑法的规定更为明确,奥地利刑法典第34条,“于满18岁而未满 21岁人为之者,或行为人于精神异常状态之影响下而为之者,或行为人理解力薄弱或受教育极少者”,属于特别减轻事由之一。丹麦刑法的规定,与西班牙和奥地利的刑法规定不同,但也体现了对于一部分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予以从宽处置的精神。

丹麦刑法典第17条第1款:“实行可罚之行为时, 犯人常在一种因精神上发育缺陷或智力薄弱或错乱所致之状态中(包括非常态之性欲趋向),而此状态并不属于第16条所规定之性质者(即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引者注),法院于咨询医生意见并参酌一切事实后,决定该犯人是否能受刑罚感化。”

根据该条第2款, 对于被确认能受刑罚感化并被置于专门处所或普通处所执行刑罚的犯罪人,若认为无需继续执行刑罚或刑罚执行对犯罪人的精神状态有加重危险影响时,原终审法院有权以判决书决定停止刑罚执行。

此外,丹麦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还规定, 因犯重罪或轻罪而被保安处分的精神障碍人,另犯能够并应受刑罚感化之罪,如果其最后可罚之行为较适用保安处分之行为为次要,法院得决定免除其最后刑罚。

(二)三分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制规定,就是在刑事立法上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明确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称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三类。

在这三类精神障碍者之中,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被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只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减轻或部分的刑事责任。

目前各国刑事立法中,采用此种等级分类制度的国家也相当普遍。

例如,大陆法系的意大利、瑞士、联邦德国、泰国、韩国、日本、芬兰、巴西等国,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仅为部分州)等国,苏联解体前社会主义法系的民主德国、波兰、南斯拉夫等国,都在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三分制的等级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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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黑作坊制作食品需承担哪些责任

全文共 7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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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海口港澳开发区兴海路19号,一加工猪头肉、猪大肠的“黑”作坊,环境脏乱差,卫生不达标,日加工量三四百斤都能卖出去。由于该加工点无证无照经营,18日,海口工商、质监两部门联合将其查处。那么,黑作坊制作食品承担哪些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黑作坊制作食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按《刑法》执行;行政责任按《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民事责任按《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另外,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设定了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实务中,对于如何适用该法条查处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件,却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对于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但标注内容不全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对于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

以上有关黑作坊处罚的知识由为您整理,小编希望广大消费者也加入到打击黑作坊的行动中来,遇到黑作坊,消费者应该毫不犹豫的拨打“12331”进行举报。

接下来的内容是食品医药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有兴趣的朋友,欢迎常来学习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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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如何判定孩子肠道有寄生虫

全文共 9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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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虫主要寄生在孩子的消化系统,在宝宝感染上寄生虫后,由于寄生虫会破坏肠壁组织,吸收人体营养,如果没有及时治疗,会严重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那么如何判定孩子肠道有寄生虫?下面和会给您答案下吧。

在孩子感染寄生虫后,有可能会出现肚脐周围疼痛,尤其在孩子饥饿和发烧的时候表现比较明显。因为肠道中的寄生虫在饥饿的时候也会活动,寻找食物。引起肚脐周围疼痛。

在宝宝感染寄生虫后,还会在睡觉的时候出现磨牙流口水的现象。当宝宝出现这些症状的时候,最好及时带孩子到医院就诊。以明确孩子体内是否感染有寄生虫。

在宝宝感染寄生虫后,面部还有可能会出现淡白色的斑块。白色斑块,上面附着有细小的鳞屑,这种斑块通常不是由于面选所造成的,而是孩子体内有寄生虫的外在表现。

在宝宝感染寄生虫后,还有可能会出现喜欢吃异物,如:喜欢吃橡皮,铅笔头,泥土等,当发现孩子得有上述不良习惯时。最好带孩子到医院就诊,以明确病因,及早治疗。

在孩子感染寄生虫后,还有可能会出现营养不良的症状。因为寄生虫寄生在人体中,会吸收营养,破坏肠壁组织。导致消化道慢性失血,久而久之,还有可能会导致贫血等疾病的发生。

宝宝在感染寄生虫后,有可能会在夜晚的时候,诉说肛门周围瘙痒,这是由于体力的蛲虫会在夜晚的时候爬到肛门周围产卵,自己肛周神经所造成的。出现这种情况,最好及时带孩子到医院化验大便。以明确体内是否有寄生虫感染。

接下来看下儿童肠道感染的危害大吗?

儿童肠道感染的危害大。儿童肠道感染会呕吐、腹泻,拉稀便,儿童发热较多,易造成脱水虚脱,重症患者可能出现休克或出现小腿和腹部肌肉有痛性痉挛。、肠道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吃进病菌以后,一般1~2天(最短几小时)就发病。主要症状是突然发生剧烈的腹泻,随后呕吐,少数也有先吐后泻。大多无腹痛(部份为轻度腹痛)无里急后重感。腹泻一日数次至数十次甚至不计其数。大便性状初为稀便,继为水样便,当脱水严重时则出现典型米汤样,少数病人出现血水样便,出血较多者,则出现黑色大便。呕吐为喷射状,呕吐物初为吃进去的食物,继为水样无色透明,或是洗米汤样。一般病人不发热,儿童发热较多。

以上是如何判定孩子肠道有寄生虫。想了解更多儿童疾病安全小知识,请继续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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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二手房交易中银行不放贷买方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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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涉及到买卖上方,还有中介方,如果要申请房产抵押贷款,还要有银行的参与。如果买方向银行申请了房产贷款,银行拒绝房贷,买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买方逾期支付房款时,卖方除可以要求买方继续支付房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利息,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此外,卖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并按照买卖合同违约的比例扣除违约金。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用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买方由于贷款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如不能按时以现金形式补足,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所以说,买方在确定用银行贷款的方式购房时,一定要再三审核自己购房资格,准备充分的贷款所需材料,争取顺利通过银行贷款审批,避免出现银行拒绝放贷的情况,影响到买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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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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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那交通安全事故处置方法有哪些呢?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吧?

一、标准介绍编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划分依据编辑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等级编辑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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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侵害肖像权要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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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每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并不是只有名人明星才拥有,以照片或者摄影作品来营利的都存在侵权行为,而我们也可能在无意识中侵害了别人的肖像权,那么,侵害肖像权要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公民肖像权被侵害,有权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对其进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后果。

第二,侵害公民肖像权的侵权人,必须要侵权人要求时就应停止侵害,如若不然,则会加重法律刑法。

第三,公民被侵害肖像权,肯定会造成一定的后果,有可能名誉受损,也有可能是财产损失或者精神受到损害,而侵权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侵权的范围内,消除损害的影响,恢复其名誉,并且要公开赔礼道歉,可以登报声明,也可以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

第四,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后果基本是民事责任,而侵权人对肖像权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除了赔礼道歉外,还必须要承担肖像权人的就医费用以及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衣食住行以及咨询专家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都必须以物质利益的形式赔偿。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公民的肖像权,身为侵权人必须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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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投资连接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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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连险作为新型寿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保者应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和投资环境的波动,充分利用投资账户间的转换功能,最大限度创造投资机会,及时有效防范风险;慎用投连险的资金自由支取功能,下面来看看投资连接保险基本保险责任有哪些吧?

1、保障责任

投资连结保险保障的范围、程度等因具体产品而异。有的险种除了提供意外与疾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等保障外,还有其他服务项目,如保证可保选择权和豁免保险费等。

可保选择权的含义是指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增加投保一份或多份保险,且无需进行体检;豁免保险费的含义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将可享受免交保险费的待遇,所有的保障内容均不受影响。

2、投资责任

投资连结保险除提供风险保障外,还具有投资功能。其中,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部分的回报率是不固定的,未来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保单价值将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

以上是小编介绍投资连接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有哪些的内容,本网财产安全知识库中还有很多关于投资理财方面的知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继续关注,可以更好的进行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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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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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见注①) 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从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基本存在两种方法:

(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

(2)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认定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

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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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客人餐馆就餐被烫伤餐馆承担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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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旅游业的不断繁荣,中国的餐饮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那么,客人餐馆就餐烫伤餐馆承担多大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客人餐馆就餐被烫伤餐馆承担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餐馆经营者对就餐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尺度和范围,如果经营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得知,饭店方不能证实自己在提供服务时已尽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不能证实损害系客人自己所造成的,因此对于客人在饭店就餐时被烫伤,饭店方应承担责任。

餐饮行业七大潜规则:

潜规则一 私设“特殊收费”却不告知

最低消费、包间费、服务费等,是餐饮行业普遍存在的价外特殊收费项目,已成为该行业的惯例;这些收费事前往往不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受骗不轻。按照《消法》规定,餐馆单方面规定的“最低消费、包间费、服务费”等价外特殊收费,必须在店堂公开具体的项目和标准,否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

潜规则二 餐具收取消毒费

餐馆额外收取餐具消毒费的现象正日益普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的用餐安全,是餐饮经营者本身应尽的法定义务。其中,用餐安全应当包括食品、环境、餐具和服务人员健康等多个方面。一些餐饮经营者外包“餐具清洁、消毒”业务,再把相关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有的甚至还从中多赚一笔利润。

潜规则三 免费茶为陈茶翻新

据有关部门披露,一些餐厅免费赠送的茶水实为“低档茶”,不但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且掺杂大量灰尘,消费者饮用前应仔细鉴别。据了解,“低档茶”的一个重要来源是茶场陈茶翻新时筛下的碎末,实际上就是“下脚料”。有人专门收购这些茶屑,卖到茶叶批发市场或茶叶店,最后再流入餐饮环节。

潜规则四 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

消费者自带酒水,相当一部分酒楼、餐馆要收取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的开瓶费。开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通常没有在店堂、餐桌或餐牌上予以明示,通常由酒楼服务人员口头告知,有些甚至暗地增加在账单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潜规则五 打折就不能开具发票

为了在竞争上赢得主动,同时逃避应依法缴纳的税费,酒楼餐馆各出奇招。有的经营者以消费打折的手法来吸引消费者,结账时又提出打折就不能索取发票;有的经营者在消费者结账时提出,如果不要发票可以打折。为了少花点钱,消费者通常就范。

潜规则六 纸巾小食收费含糊不清

消费者在酒楼经常遇到的情形:刚一坐下来,服务人员就热情地送上纸巾、餐前小食和茶水,其实多数情形下这些都是要收费的,有些餐前小食和茶水甚至价格不菲。但只要消费者不主动问,服务人员通常不会说明,即便是酒楼店堂、餐桌、餐牌上也大多不会明示这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消费者只有结账时认真查看账单才有可能发现。

潜规则七 稻草当作海鲜卖

加工海鲜食品时,将海鲜连同绑扎的稻草一起称重,已成为多数餐馆、酒楼的通常做法。千万不要小瞧这稻草,被水浸湿了的稻草通常占去海鲜重量的一到三成,如果是每斤七八十元甚至上百元的海鲜,每称一斤消费者就要多花二三十元的稻草钱,这已成为餐饮行业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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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化妆品过敏商家有责任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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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从老家安徽来苏州,最近在一家饭店找到了一份服务员的工作。由于工作的需要,她去附近的一家化妆品店想要购买一些彩妆产品。店家推荐了一款隔离霜给她,由于当天陈女士化了妆,就没有在脸部试用。经过一番选购,她最终花100多元买了该产品。当晚,陈女士就在脸部涂抹了这款化妆品,第二天一早她却发现自己满脸都是红色的疹子。她怀疑是化妆品过敏,于是找到了化妆品店家想要退货加赔偿。那么,商家是否有责任赔偿陈女士呢?

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说,购买化妆品时,售货员并未明确说明使用此化妆品会导致过敏,也没做出相应的提示。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化妆品导致了皮肤过敏,这种情况下,商家理应给消费者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当王女士购买的化妆品引发皮肤过敏后,她有权利要求商家退货、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认定造成伤害的责任方和确定索赔金额都需要证据。市民在遇到人身伤害后,应由正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诊断书,确定受伤的真正原因,进而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在主张赔偿时,索赔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都应有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依据。市民要保留好诊断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单位的收入减少证明等书面材料,这些都可以作为维权和索赔的证据。

市民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先自主与商家进行协商。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可请第三方机构介入帮助协调矛盾,比如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投诉。如果协商后矛盾仍无法化解,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以上购物维权小知识有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化妆品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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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行人过马路闯红灯被撞责任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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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发生的事故在国内天天有见到,中国式过马路”如今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现象。那么行人过马路闯红灯被撞责任怎么认定呢?下面小编会给您答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行人闯红灯被撞,机动车司机最多承担10%的责任,行人自己承担90%的责任。如果司机有证据能够证明是由行人故意碰撞的,机动车司机一点责任也不负责,由行人自己全部承担。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一些人问:行人过马路该注意什么?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认真观察,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在横过道路时是有避让正常行驶车辆的责任和义务的,在横穿公路之前,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危险,若依然放任自己横穿公路的行为,结果造成伤亡事故,那么就是害人又害己。

为了减少事故发生,交警部门建议大家了解些交通安全知识。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做到红灯停,绿灯行。在通过人行横道线前,看到人行横道红灯亮时,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在人行横道线前等待,当绿灯亮时通过。

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乘车人从公共汽车下车后,由于公共汽车遮挡,对乘车人和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的驾驶人都存在着盲区,乘车人从车的前方或后方通过都会是很危险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车开走后,确认安全通过。

道路隔离设施是用来隔离行人、非动车与机动车道或双向行驶机动车道的安全设施。行人横过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路段,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过街时的正确做法应当是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

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应遵循各行其道的原则。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应注意观察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做到左看、右看、再左看,确认安全后通过,不观察道路上的交通情况,盲目横过道路是十分危险的

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左右观察往来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横过道路。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因此,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最危险的做法是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行人在路口遇到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与信号灯指示不一致时,要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通过铁路道口时的正确做法是一停、二看、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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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小区人为高空抛物负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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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人为引起高空抛物后会导致行人危害,所以说对其高空抛物的人群需要负担法律责任,那么小区人为高空抛物负哪些法律责任?对其详细的讲解一下。

小区人为高空抛物负法律责任如下:

1、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损伤,则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你查阅一下。

小区人为高空抛物负法律责任上面都有详细的讲解,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小区安全小知识,比如小区高空坠物伤害及处理方法等,可以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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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游乐园设施故障游乐园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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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由于游乐设施是一种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特种设备,且乘坐者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和儿童,其营运过程中若因设备设施、管理和游客等因素,发生突发性的设备事故乃至人身伤害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甚至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游乐园设施故障游乐园承担哪些责任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游乐场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其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在按照规范正确乘坐游乐设施之后,因意外被甩出设备外。不管对事故的调查结果如何,从事该设备经营的主体都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己可以证明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要求,游乐设施运营商须具有相关的安全运营资质,更要对设施的正常运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进行日常安全检验、检查和维护,接受安监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等。

如果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或安全培训不到位,造成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乘客因此受到人身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公司负责人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游乐场地提供者如果明知设施运营商没有安全资质,仍然提供相关场地供其运营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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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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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特制定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交通安全责任制度1

一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成立法人责任制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专干,积极履行日常道路佳通安全的管理、教育、宣传职责。

二、贯彻落实《中华民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责任制》、国家三部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防范工作办法》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

三、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活动,车辆驾驶人每月至少组织学习一次,员工每半年组织学习一次。企业员工所有的私家车,全部纳入到企业日常管理。

四、教育驾驶人认真履行“三检”(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制度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加强车辆安全检查、保养和维修,定期开展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排车辆按时上线检测,达到报废年限的,主动履行报废手续。不使用改装、拼装和该型车辆。

五、对重点车辆管理要建立监控平台,制定监控人员工作守则和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监控人员做好监控管理。

六、教育驾驶人保证做到:不疲劳驾驶;不无证驾驶;不酒后驾驶;不交给非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强行超车;不闯交通信号;不超速、超员、超载、超限;不违法停车、超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

严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严禁夜间途径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车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足额配备驾驶人。加强危险品运输交通安全监管,保证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押运员都具备资质,每月至少对危险品运输法人、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牢记安全,提高警惕。

七、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交通违法行为、车辆保养事项等纳入到驾驶人内部工作考核中,制定并执行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奖罚制度。

八、严格驾驶人准入制度,拥有重点车辆的单位招聘、更换驾驶人,要首先对驾驶人资质、准驾车型、事故、交通违法等项目进行审核,并报请宣监民警复审。

九、加强挂靠车辆管理,定期召开车主会议。在安全管理教育上落实到车主和驾驶人。车主不得随意招聘驾驶人。企业要担负起监管责任。

十、做好本辖区(单位内)的车辆、驾驶人、居民(员工)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基础档案。

十一、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各项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安全责任制度2

一、明确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负总责,总务副校长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年级组长工为年级交通负责任人,各班主任(为主),副任为各班的交通安全责任人。

二、每学期至少请交警对全校师生作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分管校长、各班主任针对学生实际及时经常加强教育。

三、全校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学。学生在校外骑自行车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即不足十二周岁的不能上马路。

四、切实加强新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学生确实做到:

1、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过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灯的要遵守交通灯指示过马路。

3、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群结集防碍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车时,要等车停稳才可上落,不可将头、手伸出车外。

五、学校集体乘车外出活动时,要注意:

1、必须租用有合资质的运输公司的车辆。

2、按参加人数核算好车辆数,决不超载。

3、做好活动前的师生安全教育。

4、落实好安全责任人,确保整体及每车都有专人落实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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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商品房买卖中欺诈行为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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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欺诈行为已经屡见不鲜,那么,商品房买卖中欺诈行为如何判定呢?将为您讲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专家提示,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立法对欺诈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作出规定,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当前,对欺诈的认定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68条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该《意见》的规定,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这是认定欺诈的主观要件。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人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该故意包括陈述虚假事实的故意,使他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但不包括有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的故意。因为这里的着眼点主要在于是否妨碍他人自由地为意思表示,只要妨碍了他人自由地为意思表示,不论是否旨在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都可构成欺诈。

2、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这是认定欺诈的客观要件。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根据该《意见》的规定,作为的欺诈表现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人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不作为的欺诈,也即沉默是否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只有在法律上、合同上或交易习惯上有说明事实真相的义务时,沉默才属于欺诈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这是认定欺诈的因果关系要件。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但受欺诈人的错误认识必须是基于欺诈方提供的虚假情况而作出的,并不是因自己的过失造成,而且欺诈提供的虚假情况需与合同内容有密切联系,否则不构成欺诈。同时,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即欺诈行为与受欺诈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受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并未因之而为意思表示,就不能认为构成欺诈。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才能构成欺诈。但对当事人一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仍然与对方当事人汀立购房合同,是否构成欺诈?对于此种情况,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在订约后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者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准备工作,甚至将订立合同作为骗取定金、预付款和货款的手段,此种情况应作为典型的欺诈来处理。

(2)在订约时虽无履约能力,但当事人在订约时并没有隐瞒其无实际履约能力的事实或者订约后积极为合同的履行做各种准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其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合同,则不能按欺诈处理。如果将凡是无履约能力的情况都作为欺诈处理,既不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意志,也不利于鼓励交易。

据此,根据以上的分析,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纠纷类型,买受人常常会遭到开发商以下的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人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9)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

(10)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的;

(1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1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未告知买受人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开发商欺诈行为成立。

接下来要介绍的内容是购房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来关注这部分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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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生校园内自杀学校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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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学生学校自杀事件频频发生,在媒体上看到这样心酸的报道,那学生在学校自杀到底是谁的责任呢?学生校园内自杀学校承担责任吗?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

学生校园内自杀学校承担责任吗?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管学生的自杀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在你学校里自杀的,学习就有责任。学生身在校内,校方有义务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但学校不用负全责,会根据自杀事件的主观程度来划分责任。通常学校会承担30—40%,并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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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共享车软件扫码被骗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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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素有"自行车王国"之称,"共享单车"的出现瞬间赢得了大众的青睐。那么,共享车软件扫码被骗由谁承担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共享车软件扫码被骗责任承担:

猎网平台安全专家表示,目前共享单车的二维码尚未发现有漏洞,在多起诈骗案例中,骗子都是通过假冒客服平台进行诈骗,骗子常常会在正规二维码旁贴上微信或支付宝转账二维码,甚至破坏单车原有二维码,直接粘贴骗子收款的二维码。用户没有辨别清楚扫到假的二维码,就会跳转至转账界面。同时,骗子还常常会将自己的收款头像设置成共享单车品牌logo,极具迷惑性。当用户使用共享单车软件扫到冒牌二维码时,会出现“二维码格式有误”之类的提醒。但用微信扫码,没有此提醒,可能就会因此上当受骗。

小编了解到,使用共享单车扫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手机应该从正规的APP商场下载正版软件;二是在扫码时要仔细观察是否出现被撬或覆盖的痕迹;三是通过专用APP支付费用;四是骗子的花样层出不穷,即使你下载了专用APP,假如骗子给你提供一个假二维码,并提示“你的APP已过期,请升级后使用”,这时你应多加警惕,不要随便下载。更不要把存款最多的账号与消费APP捆绑;五是市民如发现问题,一定要向供应商和公安部门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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