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遭受欺诈的合同【热门20篇】

浏览

6879

文章

384

篇1:加密货币基金经理因涉嫌欺诈和欺骗而被起诉

全文共 778 字

+ 加入清单

根据新的投诉,一家加密货币投资管理公司据称诱使投资者进入欺诈基金,利用这笔资金谋取私利。

互联网技术支持和咨询公司KDH Consulting Group最近针对加密投资管理公司Iterative Capital Management涉嫌欺诈和误导提起了正式投诉。

4月27日的补给称,指控包括“欺诈和违反信托义务等” 。

据称迭代资本撒谎

据称,Iterative Capital虚假夸大了先前的加密投资以及与“类似对冲基金”账户有关的交易成功和流动性,他们敦促KDH加入。

该文件没有将陈述的资金用于加密投资和交易利润,而是指控Iterative Capital提取了分配给该账户的资产并将其视为私人储蓄,在加密货币上的采矿努力和场外交易或OTC支出。 ,交易。

行动可以追溯到2017年

这家涉嫌欺诈的公司在2017年下半年吸引了KDH。InteractiveCapital的联合创始人克里斯托弗·丹嫩(Christopher Dannen)收回了两个以前卓有成效的账户,提议“一个流动性很高的新基金,其季度提款权主要集中在交易加密货币和网络令牌上”。该文件解释。

然而,据称,迭代资本(Iterative Capital)知道加密交易在2017年12月争取KDH资本的过程中即将退出,并准备将这笔资金用于采矿而无需披露。

该文件写道:“此外,由于同样的原因,个人被告没有提到他们从以前的基金中退还了资金给投资者。” “相反,他们称赞了他们先前的成功,并掩盖了真实的业绩历史和投资意图。”

KDH向该基金投入了1,000,000美元,在此过程中获得了有限合伙人身份。据称,在随后的几年中,Interative Capital躲避了投资者并改变了计划,而没有返还资本,这使流程价值下降。

在过去的两年中, 2017年的活动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表明该行业正在从荒野西部过渡。

展开阅读全文

篇2:被商品虚假包装欺诈怎么办

全文共 1037 字

+ 加入清单

商品虚假包装欺诈怎么办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商品包装欺诈。

商品包装欺诈是商品流通中存在着的卖方对买方实施的一种较为隐蔽的欺诈行为,但目前我国尚未对此进行科学的界定从而制定相应的市场规范,以保护买方权益及维护卖方间的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如果遇到被商品虚假包装欺诈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减少我们的损失。

感谢朋友们对本期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的关注,在下期的中将为大家讲解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

展开阅读全文

篇3:4s店十大欺诈顾客陷阱

全文共 2869 字

+ 加入清单

一直以来,很多车主更愿意相信4S店。如果说技术,4S店有主机厂的支持,确实比汽修厂更有优势,但活都是人干的,是否讲诚信往往比技术更重要。但是,近来有网友曝光了4s店十大欺诈顾客陷阱,您还会相信4S店吗,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1、以换代修

常见现象:当车辆发生小故障小问题时,有些简单维修就能解决的故障,4S店直接通过更换配件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原因多是因为4S店维修技术差,遇到一些故障之后,只能通过更换的形式来解决,或是为了谋取更多利益,一些明明能够维修的故障4S店也想通过更换总成来解决。

维修的费用可能只要几十,或上百元,但更换总成则可能需要数千元甚至上万元,这种事屡见不鲜。

车主对策: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不能盲目迷信4S店,更不能贪图便宜而选择没有资质的小汽修店,不少小汽修店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收取高额维保费用,让车主蒙受巨大损失。

如果在4S店或维修厂做一次简单的保养,遇到他们提出需要更换零件的要求,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另外,了解一些必要的汽车知识是十分有必要的,碰到故障时可事先向专业人事询问,故障是否必换总成。

2、以次充好

常见现象:在维修过程中利用次品配件充当原厂配件,或是次品机油当好机油、次品导航精品当真品等等。多是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告知车主更换的配件为精品,然而实际上却是使用的次品配件。

车主对策:在与4S店的接触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如果车辆需要维修更换配件,建议车主仔细查看配件的合格证书以及相关资质证书。而像导航或精品,这个更需谨慎,因此许多4S店所谓的原厂导航、倒车雷达、倒车影像等等配件其实并不是原厂,许多也是市面上常见的次品。

3、赠品陷阱

常见现象:在购车过程中,4S店往往会利用赠品来诱惑消费者,在车主想要更多的优惠时,4S店便会用赠品来忽悠消费者,但孰不知,4S店所谓的赠品可能和车主想象中的不太一样。

比如4S店所谓的“真皮座椅”,其实有可能是人造革,“高端防爆膜”其实有可能是低端伪劣防爆膜,这些产品不仅没有品质保证,更无售后服务保障。

目前多数经销商都强调是价值多少多少的贴膜及导航等等,但赠品究竟是物有所值还是另有水分就有待调查了,有可能报价3000元的装饰,实际价格不足1000元;报价2000元的贴膜实际价格可能就五六百元。有些说是赠品,其实是已经收取过相关费用的。

车主对策:将4S店承诺的“真品赠品”写入合同中,明确标明4S店所赠送的赠品为真品,在收到赠品后仔细查看相关资质证书。

另外,建议车主可以将赠品换成赠送保养,这样来的更加实际。

4、空口承诺

常见现象:4S店口头承诺给予车主赠品,或者口头承诺有优惠等等一些口头承诺的事情,到最后又反悔不予以兑现。

车主对策:将商家的口头承诺写入合同。因为商家往往说的与写的不同,口头上的承诺往往导致维权困难。而商家方面,即使是赠送的物品,也必须与承诺一致,保证质量,且赠品在包装上也应标明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另外还应该承担维修、保修的义务,而不能因为是赠品就一概不理。

5、加装低配当高配卖

常见现象:4S店将低配车型经过加装导航或其他配置当作高配车型卖。越来越多的经销商有了自己的“升级版”、“特别版”、“纪念版”车型,如果再加个“大包围”就变成了“运动版”,而增加个导航就称为“导航版”等。不过,推出加装车的经销商都有一个共同点:既想赚噱头,又担心消费者不买账,“自造加装车”始终都处在一种半公开的销售状态。

车主对策:购买前应仔细了解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对具体车辆的配置情况与售后服务承诺,书面购车合同中应写明车辆种类、购车金额(含订金或定金支付方式、支付金额)、交车时间、交车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车前也要仔细检查车况、重要部件的性能、配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承诺说明书和宣传材料相符,如果存在问题,要及时提出。

6、库存当新车

常见现象:许多因为各种原因被堆积的库存车,4S店会想方设法将之销售出去,有些甚至是故障车或二手车。

在销售时,4S店不会告知车辆的出厂日期,有些甚至是已经跑过几千甚至上万公里的车辆,4S店私自将里程归零继续销售。

车主对策:购车前明确车辆出厂日期,并标注在购车合同中,在提车前仔细查看车辆出厂日期,并检查车况、重要部件的性能、配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正常。

7、隐瞒收费

常见现象:4S店在出售车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莫名其妙的收费,比如出库费、PDI检测费、上牌附加费、保险附加费、贷款附加费等等。

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同样会出现莫名其妙的费用,比如仅仅是A部件出现故障,维修单中却出现更换了B部件,维修了2小时,维修工时却显示四五个小时。

车主对策:在购车时仔细查看收费清单,发现不清楚的地方,立即要求4S店解释清楚,有可能的话,最后将之明示在合同中。

保留好所有相关的发票和清单,日后出现问题,这些将是最有力的维权证据。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同样要仔细查看维修清单,并且保留后每一次的维修清单。

8、保养陷阱

常见现象:在保养过程中,4S店经常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项目在内,比如明明不需要更换变速箱油,4S店却更换了;明明不需要更换刹车盘,4S店却更换了。有些甚至是4S店说更换了,其实根本就没更换,或是说的更换高档机油,其实只是次品。

车主对策:在每一个保养周期,除了更换机油、“四滤”以及保养手册中要求的项目以外,做其余项目的保养都是多余的。

如果商家列举的维修项目比较繁杂,你就需要特别注意。同时对于捆绑的项目也要做到知情,凡是和保养无关的项目,可以不用考虑,对于限制条件的赠送服务也需要慎重选择。

9、节能补贴当店内优惠

常见现象:为了鼓励车企生产节能产品,国家对于那些低排放的车型会给予相应的购车节能补贴,然而许多4S店把国家发放的节能补贴当作自己店内的优惠用来当作噱头,更甚者有些4S店直接侵吞车主的节能补贴不予以发放。

车主对策:在购车前事先了解所购买车型是否享受国家节能补贴,而且国家节能补贴和店内优惠是不冲突的,如果享受国家节能补贴,可直接抵扣购车款。

不要轻易相信销售人员“节能补贴是事后发放”的空话,如果4S店不愿立即支付,可要求将节能补贴直接写在购车合同中。

10、越修越坏

常见现象:当车辆发生故障后,4S店多次维修依然无法解决故障,这些故障不会导致车辆完全瘫痪,或是经过维修后会短期正常,有些是4S店明明能够解决的故障却故意不解决,希望以此来赚取维修费用;有些则是4S店确实没有能力修好,于是通过这种方法将车辆拖过保修期。

车主对策:此类维权案例中车主维权特别困难,不得一次次往返4S店进行维修,不过好在汽车三包有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提醒广大有车一族在日常购车或维修保养中,一定要谨慎又谨慎,以上十个4S店常见骗局,希望能给大家一些警示。

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购车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常来关注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篇4:虚假包装欺诈的危害有哪些

全文共 772 字

+ 加入清单

从目前市场上所存在着的商品包装欺诈的情况看,商品包装欺诈方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形欺诈的方式,另一类是有形欺诈的方式。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虚假包装欺诈的危害有哪些。

商品包装欺诈行为的存在对我国正在发育和完善中的市场经济体制会造成种种危害。

虚假包装欺诈的危害:

1、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原则和机制,优胜劣汰是其公正的裁决结果。商品包装欺诈恰恰破坏了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原则,妨碍了这一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发挥。公平竞争要求厂商讲求商品的质量和企业的信誉,这是企业在竞争中获利获胜的根本,而包装欺诈则不讲信誉,采取投机取巧的不正当手段谋利,使公平竞争机制失灵,导致优不胜劣不败的恶劣结果。

2、侵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买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清清楚楚购买,明明白白消费他所购买的商品。公平交易不仅体现在价格合理,还体现在买者在选购商品时的正常心态,也就是对商品的全部情况应该清楚明白,不应存在对该商品有人为造成误解的方面,也就是说买方在购买之前享有对商品的知情权。而商品包装欺诈就属于厂商为买者造成对该商品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无疑是对买方合法权益的有意侵害。

3、损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双方诚信关系的建立

成熟完备的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而且也是道德经济,讲求诚信是市场经济成熟完备的标志。成熟的市场经济,可以清楚地透视出商品背后生产者的人品,诚信的人品生产出的是诚信的商品,这是理性消费者的信赖和追求,也是商品生产者制胜的法宝。而商品包装欺诈却与此相反,与建立诚信的市场经济背道而驰,损害了买卖双方诚信关系的建立,也损害了业内风气。

如果您还想了解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可以登录查看更多,海量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供大家查阅,希望大家认真阅读拒绝过度包装。希望大家认真阅读,避免虚假包装欺诈。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全文共 913 字

+ 加入清单

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刑事处罚是什么?单位和某些股东在想要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基本都是通过各种各样违规操作的方法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的,虚构债权债务也是其中的一种。见利就上,见弊就躲的这种心态根本就不适合投资做股东,即便遇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也不能就想方设法的抽逃出资。

1、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

一审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2、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篇6:怎样识别服务欺诈行为

全文共 1155 字

+ 加入清单

近年来,发生过不少的欺诈消费者的服务,许多消费者在权益被侵害后往往弄不清自己是否被骗了,被骗的原因在什么地方,那么怎样识别服务欺诈行为呢?下面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通过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您是否对服务欺诈有了更多的了解,想掌握更多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可通过我们找小编咨询,小编下节为您介绍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方面的详情。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构成广告欺诈的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2469 字

+ 加入清单

广告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那么构成广告欺诈的条件有哪些?

广告欺诈作为特殊形式的欺诈行为,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一)广告欺诈的主体是与广告行为有关的特殊主体

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三、四、五款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广告欺诈的主体又具有复杂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既可单独实施广告欺诈行为,又可相互通谋,共同实施广告欺诈行为。在共同实施广告欺诈中,行为人的主体是复合主体。同时,又有可能产生主体竞合现象,即行为人同时具备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中的二个以上主体的身份。如某广告公司为宣传自己的服务而发布虚假广告,这样,它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发布者。

(二)广告欺诈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广告欺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广告行为是在欺诈他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后果,却仍然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欺诈广告,并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则是行为人明知该广告是欺诈广告,会造成社会危害的后果。但仍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以积极主动的行为实行广告欺诈,追求其非法目的的实现,多发生在广告主身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广告欺诈的危害后果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它多发生在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身上。但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如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与广告主共谋实行广告欺诈,那么它们也属直接故意。广告主也有间接故意的情形。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工厂为宣传自己的产品,委托一家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发布广告,它所提供的宣传内容完全真实合法,但广告公司认为该内容过于平淡无奇,就擅自作主,增添了许多虚假的内容,结果导致很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实际上,某工厂事后已知道该广告发布的内容有虚假,但它不闻不问,任其发展。最后,该工厂和广告公司都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处罚。

总之,在广告欺诈中,无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影响该行为的构成。广告欺诈的这一主观要件,使之与因过失发布带有欺诈性的广告或者纯属由他人自己的因素引起的误解行为相区别。如果是过失导致广告内容不真实或者引入误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只按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般的违法广告,不受行政法和刑法的调整。如果是纯属他人的原因导致对广告的误解,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广告行为人对此不负法律责任。

(三)广告欺诈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多重社会关系,即多重客体

广告欺诈行为的多重客体包括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广告管理秩序和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表现在:对竞争对手的诋毁性广告宣传直接损害了它的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最终导致其经济利益的减少,严重的甚至倒闭、破产。行为人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作的虚假性或者令人误解的广告宣传,会使有关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受骗上当,从而会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甚至是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广告欺诈不仅会引起各种纠纷,而且这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准则,败坏了广告业应有的良好风气,使正常的广告管理秩序混乱不堪。广告欺诈危害了交易安全,导致人们对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及广告业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产生怀疑;广告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但它作为经济活动的媒介;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各领域联系密切,因此,广告欺诈不仅使直接的宣传对象受害非浅,而且会使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地运转遭到破坏,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广告欺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广告,故意采用各种欺诈手段,以引诱别人受骗上当,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理解广告欺诈的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广告欺诈行为可以发生在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或发布的任何阶段,但无论发生在哪个阶段,该欺诈广告最终必须得以发布,为公众所知。这是由广告欺诈客观上应具备的社会危害性决定的,如果某欺诈性广告未发布,不为公众所知晓,就不会有人受骗上当,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结果,那么该行为最终不能成立。

第二,广告欺诈行为方式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呈多样化趋向。在科技和经济相对不发达时期,广告欺诈一般只能通过直接邮送、张贴广告、在报纸或杂志上刊登欺诈广告等方式实施。随着电视、无线电广播等新的传播工具的使用和扩大,广告欺诈也纷纷在这些领域“亮相”。当前,因快速传递信息的需要,互联网络应运而生,并日臻完善,各类广告也越来越多进入信息高速公路“据统计,美国各大公司1995年为在互联网络上作广告而支付的费用总计高达3.7亿美元。”与此同时,欺诈广告也“不失时机”地混入其中。随着广告载体的发展,广告的形式也百花齐放,许多行为人投机取巧,采用有奖竟答、文艺广告、漫画广告,甚至广告人来实施广告欺诈行为。

第三,实施广告欺诈行为,并不要求必然有使他人上当受骗、造成损害的后果的发生,只要有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行为的可能性即可。因为这种行为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准则,故即使未造成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广告秩序,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对未造成被宣传对象实际损害的广告欺诈行为不予认定和制止,任其泛滥,其最终结果也必然是造成大量的被宣传对象的损害。所以,对广告欺诈认定的基本点是行为、不是结果。

温馨提示,构成广告欺诈条件非常多,上面这些都是构成广告欺诈的条件,对于这些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要多加了解,尤其是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等需要多加了解,就是最好的选择。

展开阅读全文

篇8:遭受网络中奖信息诈骗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全文共 415 字

+ 加入清单

网络诈骗手法有哪些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要了解的重要知识犯罪分子利用一些人想快速发财爱占便宜的心理,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诱骗一些人上当受骗。同时诈骗方式从传统的电话短信向网络发展,诈骗活动更加方便快捷。那么遭受网络中奖信息诈骗需要保留哪些证据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电信诈骗安全小知识。

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由于互联网的隐匿性,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难度。遭遇网络诈骗,应尽早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可能追回经济损失。

网络中奖诈骗现象非常猖獗,不少上当受骗的受害者也十分无奈,除了报警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其实遇到中奖信息诈骗这类的诈骗手法应该及时搜集证据,同时也要报警处理,及时保留证据能帮助警方及时破案,也为受害者及时挽回损失。

作为受害一方,可以保留以下证据:

1、打款记录截图或银行转账单据;

2、聊天记录截图;

3、通话录音;

4、短信记录截图;

5、往来电子邮件。

展开阅读全文

篇9:白领需警惕遭受睡眠障碍

全文共 850 字

+ 加入清单

您有过这样的经历吗?夜深人静之时,周围的人早已进入梦乡,而您却辗转反侧难以入眠;或者虽然睡眠时间与别人相同,但第二天依旧无精打采,头昏脑胀,周身疲乏无力,工作效率不高。如果您反复出现以上情况,那么说明您可能有睡眠方面的问题。

据哈医大一院心理科的医生介绍,人的一生大约有1/3时间是在睡眠中度过的。睡眠可以帮助大脑发育,储存记忆,使疲劳了一天的大脑和身体得到修复和休息,所以睡眠是非常重要的。然而,许多人却被睡眠障碍困扰着。据测算,我国近3亿人受到失眠困扰,发病率为10%~20%,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失眠者中大多为从事IT、管理和新闻等脑力劳动的白领人士。这些白领由于个人不良的生活习惯、压力过大、长期心理压抑等原因,常年受着入睡困难、易醒、多梦、早醒、醒后不易入睡等失眠问题的困扰。

然而人们普遍对睡眠障碍的认识存在误区:失眠是不用治疗的,自己调解就可以;失眠后就躺在床上强迫自己睡觉;失眠就服用安眠药物;睡眠改善了,自己的情绪就会好了。

睡眠障碍大致由内科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心理障碍、药物、原发性睡眠障碍,如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失眠、睡眠不足、倒班工作等疾病所致。因此,睡眠障碍的治疗首先需要明确病因给予相应治疗。器质性疾病所致睡眠障碍应该积极治疗原发病;心理疾病导致者需要给与药物结合心理治疗;因情绪障碍引发的睡眠障碍需要合并应用抗抑郁或抗焦虑等药物的使用。

一般来讲如何才能睡得好呢?医生介绍说,首先要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环境,使自己有一个平静而放松的心情,充分地享受睡眠;晚饭不要吃得过饱,不要喝刺激性的饮料;睡不着时不必强迫自己在床上辗转反侧,可以起来活动活动;白天尽量不午睡或打盹;必要的时候可以给自己一定的心理暗示。如果以上方法都不奏效,尤其是存在焦虑或抑郁情绪时,应及时向心理医生求助。睡眠障碍可发生在任何年龄阶段,其中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当然,解决的方法也不同。不恰当的处理方法有可能造成一些药物及酒精的滥用。所以,出现失眠的患者应该求助于医生的帮助,给予专业的指导和治疗。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景区饭店天价消费欺诈消费者如何处罚

全文共 505 字

+ 加入清单

绝大多数天价消费都出现在旅游景区,尤其是游客在饭店消费的时候,遇到天价消费的几率会更大。景区饭店天价消费欺诈消费者如何处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一种带有欺骗性质获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道德缺陷。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等途径。

温馨提醒:

天价消费本来就是一种不合法的欺诈行为,如果游客在景区饭店用餐的时候遇到天价消费的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外出旅游之前最好多了解一些旅游消费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有备无患。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服务欺诈赔偿问题有哪些

全文共 758 字

+ 加入清单

消费者会接触到一些服务方面的事项,对于这些服务一定要小心谨慎,其中会有欺诈的水分,那么服务欺诈赔偿问题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服务行业出现的诈骗现象,是需要对消费在进行赔偿的,在这些赔偿的过程中,会存在着很多多的问题:两个法院对同一种案件作出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其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如何适用法律,换言之,就是该不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西城区法院的判决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东城区法院的判决适用的是《民法通则》,没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于多收电话费的案件究竟应不应当适用该法第49条规定,必须弄清立法者在制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价值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这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这种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一是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欺诈行为,二是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欺诈行为。对于这样两种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都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对于这样的立法,绝大多数人都是赞成的,但也有人反对,认为这是不符合国情的规定。

无论是侵权损害赔偿,还是违约损害赔偿,都是一种单纯的补偿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基本的功能,就是补偿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这种补偿,既不能小于损失的数额,也不能超过损失的数额。而惩罚性赔偿金实际上是一种私人罚款,与私法的补偿性质是不相容的。而英美法系却认为惩罚性赔偿金是合理的、科学的,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决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

以上这些知识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更多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酒店住宿遭遇价格欺诈怎么办

全文共 628 字

+ 加入清单

当前,价格欺诈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那么,酒店住宿遭遇价格欺诈怎么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住宿遭遇价格欺诈处理方法:

消费者在酒店住宿遭遇价格欺诈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酒店经营者者要求赔偿。首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消协投诉,也可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或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入住酒店小常识:

1、客人在酒店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通常需交纳押金,押金数额视各酒店的规定有所不同;

2、酒店房间内所配备设备、用品等将根据酒店级别及酒店情况而定,并非所有的酒店都备有吹风机、电热壶、拖鞋;

3、在酒店房间内打长途或市内电话、饮用冰箱内或吧台上的饮料、酒水等,都需要在离店前到酒店前台收银处付款;

4、有的酒店设有收费电视频道,使用前请您先确认了解其收费标准;

5、请爱护酒店设施,如有损坏,需由个人赔偿;

6、洗浴时请先开凉水,后开热水,调好温度,以免烫伤。请将浴帘底襟拉入浴缸内侧,如不慎将房间地毯弄湿,酒店会要求赔偿;

7、请勿躺在床上吸烟;

8、勿将洗涤物挂在窗外或阳台上;

9、如有衣物需要由客房部进行清洗,请填好洗衣清单,将清单及衣物一起放入酒店为您准备的洗衣袋中(一般放置在写字台抽屉内)即可,同时请您详细阅读洗衣清单上的备注说明;

10、贵重物品请勿长时间存放在房间内,多数酒店前台设有免费保险箱供客人使用,也有部分酒店在每个房间内准备了保险箱。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全文

全文共 6703 字

+ 加入清单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那么你对社会保险欺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欺诈的法律相关知识。

社会保险的保费收入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

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 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看过“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归口管理工作。

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办和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执法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格式,实现执法办案活动程序化、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执法办案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办和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和机构参与案件查办或者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记录管理和流程监控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台账,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对案件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移送、结案、归档等执法办案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登记和记录案件全要素信息。

案件登记和记录内容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来源、立案时间、涉案对象和险种等案件基本信息情况,案件调查和检查、决定、执行、移送、结案和立卷归档情况,案件办理各环节法律文书签发和送达情况,办案人员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登记和记录的案件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流程监控制度,对案件查办时限、程序和文书办理进行跟踪监控和督促。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查办期限要求,合理设定执法办案各环节的控制时限,加强案件查办时限监控。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查办程序规定,设定执法办案程序流转的顺序控制,上一环节未完成不得进行下一环节。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查办文书使用管理规定,设定文书办理程序和格式控制,规范文书办理和使用行为。

第三章 立案和查处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法律文书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管辖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立案管理制度,对发现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查处的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立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来源、立案时间、涉案对象、险种等案件基本信息情况以及基本案情等。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

指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具备执法办案资格条件,并符合回避规定。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措施和时限,开展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收集、调取、封存和保存证据,制作和使用文书,提交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调查或者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作出给予或者不予行政处理、处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送达当事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查询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于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执法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款决定和收缴分离制度,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p#副标题#e#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案件办结情形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结案。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案件办结:

(一)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被立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办结情形。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跨区域调查案件的,相关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审计、财政、价格、卫生计生、工商、税务、药品监管和金融监管等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章 案件移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作出批准移送决定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作出不批准移送决定的,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及时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对于已移送公安机关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查证、提供有关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公安机关退回或者移送的案卷材料,并依法作出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顺畅,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实现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共享,实现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等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章 重大案件督办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督办制度,加强辖区内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重大案件督办是指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办重大案件的调查、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进行督办。

对跨越多个地区,案情特别复杂,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督办。

第三十八条 案件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实施联合督办。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督办单位)确定需要督办的案件后,应当向承办案件的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重大案件督办函,同时抄报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督办单位重大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报告督办单位。

第四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每3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报告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督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督办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对于承办单位未按要求立案查处督办案件和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的,督办单位应当及时询问情况,进行催办。

第四十三条 督办单位催办可以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约谈催办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现场督导催办方式。

第四十四条 对因督办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单位可以撤销督办,并向承办单位发出重大案件撤销督办函。

第四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督办案件办结后,及时向督办单位报告结果。

办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来源、涉案对象和险种等基本信息情况、主要违法事实情况、案件调查或检查情况、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等。

第六章 案件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立卷归档管理制度,规范案卷管理行为。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办结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分别立卷,统一编号,一案一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案卷可以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 装订成册的案卷应当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材料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和封底组成。

第五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行政决定文书及其送达回证排列在最前面,其他文书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二)证据材料按照所反映的问题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证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取得或者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案卷保管期限和保管案卷。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案件电子档案的,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p#副标题#e#

第七章 案件质量评查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加强案件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当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等方面进行,通过审阅案卷、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执法办案形成的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发现、解决案件质量问题,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办案主体是否合法,执法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资格;

(二)当事人认定是否准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文书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记录内容是否清楚,格式是否规范;

(七)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可以采取集中评查、交叉评查、网上评查方式,采用重点抽查或者随机抽查方法。

第五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划分评查档次。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当成立评查小组。

评查小组开展评查工作,应当实行一案一查一评,根据评查标准进行检查评议,形成评查结果。

第五十八条 评查工作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评查结果通报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八章 案件分析和报告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分析制度,定期对案件总体情况进行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开展业务交流研讨,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能力。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定期对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进行汇总,报送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半年和年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表(见附表),与社会保险基金要情统计表同时报送(一式三份)。

专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及分析、重大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案件查处和移送制度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案件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本辖区内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发生和查处情况。

通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情况,可以在本系统通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通报。

对于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可以进行专题通报。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例指导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收集、整理、印发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例,指导辖区内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己办结案件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欺诈违法信息记录和使用机制,将欺诈违法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保险诚信建设。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以及案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行政层级执法监督。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执法办案责任制,明确执法办案职责,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酒店价格欺诈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全文共 971 字

+ 加入清单

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那么,酒店价格欺诈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价格欺诈违反的法律法规: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怎样避免虚假包装欺诈

全文共 715 字

+ 加入清单

东方文化较西方文化更看重礼尚往来的形式,虚假包装在中国非常的突出,那我们应该怎样避免虚假包装欺诈呢?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商品包装欺诈行为存在于市场经济中,但它并非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而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体制不健全的产物。发育不成熟体制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为包装欺诈行为留有滋生的缝隙和生长的土壤。

商品包装欺诈,是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悖的不良行为,只有消除这种行为才能维护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才能维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们应该怎样避免虚假包装欺诈呢?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避免虚假包装欺诈的方法:

1、要科学揭示商品包装欺诈的涵义

消除商品包装欺诈行为,首先要科学揭示商品包装欺诈的涵义,从而确定一个业内和社会普遍公认的定义。明确这样的一个科学定义就可以为厂商提供一个清晰的防范界限、为买者提供一个识别标准、为执法部门提供一个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2、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社会监督系统

商品包装欺诈最怕监督和曝光,因此建立一个由工商、行业、消协、群众及新闻媒体组成的社会监督系统是非常必要的。一旦发现商品包装欺诈,就要及时公之于众,使有包装欺诈的商品失去市场。同时,要培育和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文化氛围,使之成为厂商营销的利益机制。

3、制定对商品包装欺诈行为的处罚措施

商品包装欺诈之所以出现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因此制定对其处罚的有力措施,是消除该行为的有效手段。使妄图通过包装欺诈谋取不义之财的人认识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诚信经济,靠投机取巧到头来不仅害人,也会害己。

如果您还想了解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可以登录查看更多,海量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供大家查阅,希望大家认真阅读相关方面的知识,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保险诈骗与一般保险欺诈的区别是什么

全文共 840 字

+ 加入清单

保险诈骗罪是保险领域中的一种传统型犯罪,其历史几乎与保险业一样悠久,它不仅随着保险业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与保险事业同步发展。那么,保险诈骗与一般保险欺诈的区别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保险诈骗与一般保险欺诈的区别:

其一、行为目的不尽相同,保险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保险欺诈则无此要求。

其二、行为主体不同。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一切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而保险诈骗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

其三,行为方式不同。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如何预防青少年儿童遭受拐卖

全文共 388 字

+ 加入清单

纵观人类社会犯罪的历史,拐卖人口的现象古已有之。今天的小编将带领大家一起去学习如何预防青少年儿童遭受拐卖以及遭遇陌生人拐卖该如何自救的知识。

(1)慎重选择交往对象,与不了解的人保持距离,外出时尽量少喝酒

(2)与陌生人打交道时,要保持警惕,不轻信其甜言蜜语,不贪图便宜,不接受小恩小惠

(3)不要向陌生人介绍自己的家庭、亲属和个人爱好等个人信息

(4)拒绝接受陌生人的食品、饮料

(5)不要轻信网络聊天认识的网友,不要擅自与网友会面

(6)在外出途中,一旦遇到危险,及时向公安民警和周围群众求助

(7)外出期间,把自己的所在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告诉家人和朋友,让他们知道你的去向。

保尔·柯察金曾经说过:“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生命是脆弱的,因此我们要学习一些应急防身知识。今天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安全知识就这么多了,想了解更多安全知识。请多多关注。祝大家生活愉快。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商品虚假标签欺诈是包装欺诈吗

全文共 614 字

+ 加入清单

包装袋上什么信息都没有,只有超市贴的价签,看着真叫人不放心。”很多市民朋友们都有这样顾虑,那么商品虚假标签欺诈是包装欺诈吗?下面就来为大家分析一下。

要想知道商品虚假标签是不是包装欺诈,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包装欺诈。凡是厂商利用非该商品所必需的、与该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质与量不相符合的包装形式引诱误导买方,造成买者买到的该商品的实际使用价值的质与量小于或不同于他根据该商品包装期望得到的使用价值的质与量的行为属于商品包装欺诈。

商品包装欺诈方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形欺诈的方式,另一类是有形欺诈的方式。这里的"形"是指商品体积的表现形状。所谓无形欺诈,就是通过在商品包装物表面上印制与商品质的不一致的图像或文字,从而使买者在商品的质的方面受骗;所谓有形欺诈,就是通过包装物的形态给买者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包装着的商品与包装形成的最大体积相一致,从而使买者在商品数量方面受骗。可见,无形欺诈是用虚假的商品质地欺骗买者,而有形欺诈则是用虚假的商品数量欺骗买者。

综上所述,商品虚假标签欺诈属于包装欺诈。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您还想了解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可以登录查看更多,海量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供大家查阅,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瑞波表示XRP诉讼未能显示CEO犯有欺诈行为

全文共 1088 字

+ 加入清单

Ripple和首席执行官布拉德·加林豪斯(BradGarlinghouse)表明,正开展的诉讼未能表明加林豪斯在2017年据悉售卖价值数百万美元的XRP时是怎样欺诈的。

代表这家总部位于旧金山的区块链公司的律师在周一的一项法院动议讲到,首席原告布拉德利·索克特(BradleySostack)并没证实加林豪斯(Garlinghouse)和瑞波(Ripple)员工做出的一系列所谓的欺诈性陈述是什么样的。

在美国,依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9(b)的规定,能够将其视作欺诈的起点,该规则规定原告务必证实两件事情:第一,欺诈是怎样实际发生的;第二,欺诈是怎样发生的。次之,这也是由科学家完成的,即被告了解他们在误导他人。

纹波的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修正-这也是申请三月-没履行第一先决条件:

“原告的FAC(第一次修订投诉)确定了宣称含有虚假陈述的指控,”该文件读到。但是,这些“指控的虚假陈述”无法被证实是欺诈性的,“原告没(也无法)解释这些陈述是怎样以及为什么是虚假的。”

另请参阅:神秘公司针对Ripple的$1.1BXRP售卖提起新诉讼

以加林豪斯为例子,原告盘绕着他在2017年12月14日发表的声明,当时,当被问及是否持有任意XRP作为投资时,他说他“非常长的XRP占我的百分数个人资产负债表。”

在经修订的投诉中,原告指控XRP分类帐显示信息Garlinghouse“在接到这类收据后的几天内售卖了他从Ripple接到的任意XRP”,并且并不是很长,“他将XRP抛给散户投资者以换取美元和别的加密货币。”

Sostack宣称Garlinghouse在2017年一共售卖了6700万个XRP令牌(12月14日价值约5800万美元),他宣称,这与他公开宣称“非常非常XRP长。”

但瑞波(Ripple)反对该声明具备欺诈性。律师最先对Sostack的主张提出异议,该主张称Garlinghouse售卖了他的代币的相当大的份额:“原告未能提出辩诉……所指称的销售占个人资产负债表的百分数。”

他们随后辩称,单单是因为Garlinghouse售卖了XRP并不代表着他仍不看好该代币的前景:“卖出部分XRP所持股份并不代表着卖方也无法在同一时期内“非常非常长”。资产占其个人资产负债表的百分数。”

该文件继续说:“举例来说,一位收藏大量葡萄酒的葡萄酒收藏家可以说对葡萄酒的“待售”占其净资产的百分数–如果收藏家决定售卖一瓶原酒,这不会改变。很少(甚至很多)瓶。”

瑞波的律师要求法院在未经许可且有偏见的情况下驳回所有三项欺诈罪。这将禁止原告对其余诉讼案的类似指控重新指责该公司或Garlinghouse。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保加利亚交易所所有人因拍卖欺诈计划被定罪

全文共 600 字

+ 加入清单

保加利亚一家加密货币交易所所有者被判向东欧网络欺诈集团提供洗钱服务。

Rossen Iossifov是一名现年53岁的保加利亚国民,是“ RG硬币” 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所有者,因跨国拍卖欺诈计划的一部分而被判经营数百万美元的洗钱圈罪名成立。

经过为期两周的审判,伊索西夫夫被肯塔基州法兰克福的联邦陪审团裁定犯有共谋洗钱罪和共谋敲诈罪。肯塔基州居民将于2021年1月12日面临判决。

陪审团发现至少900个美国公民的方案,看到Iossifov的被骗罗马尼亚 – 基于同伙张贴在流行的拍卖平台,像eBay和Craigslist的高价值商品的广告,如不存在的车辆。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消息,诈骗者将向受害者提供欺诈文件和带有知名公司商标的发票,以培养合法性,甚至雇用呼叫中心和“支持人员”来减轻买家的顾虑。

一旦他们收到付款,Iossifov会将资金转换为加密资产,并将所得款项转移给离岸洗钱者。陪审团裁定,至少从2015年9月到2018年12月,伊西索夫有意为犯罪集团提供服务-将价值490万美元的比特币交换给该组织的其他四个成员。

逮捕行动是由美国各州和联邦当局在罗马尼亚国家警察和罗马尼亚起诉有组织犯罪机构的协助下进行的。

约瑟夫夫(Iossifov)是第17名被判有罪的被告,目前其他3名逃犯已在逃。罗马尼亚引渡了十二多名被告。

RG Coins成立于2014年4月,该网站出售硬件钱包并促进东欧地区的加密货币交换。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