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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产公司排名【汇总20篇】

你知道公司住所吗?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住所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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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律师对于公司治理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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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lawyer,solicitor,attorney,a lawyer; a barrister (at law); a counsel; (Am.) an attorney (at law))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律师对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的执业资格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律师对于公司治理的作用

一、设计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会使得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产生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律师应了解不同股权结构的特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股权结构的设计。

根据公司控制权理论,持有50%以上的股权,即可对公司一般事项进行控制;持有2/3以上股权,即可对公司享有全面控制权。律师可以根据公司特点、股东需求等,提出较为适合的股权设计方案。

二、设计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对股东、公司本身、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人员具有约束力,是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实务中,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常常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司章程大量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未能建立公司自己特色且有效的自治机制;二是公司章程有些条款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利的情形。因此在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至少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以有限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为例,①《公司法》第44条、第49条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②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③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杈由公司章程规定;④第40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也没有具体规定,那么,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可能因无章可循而陷人混乱。

2.明确出资份额的转让。以有限公司为例,因其人合性特点,股东不能自由地向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避免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就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对股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等问题进行明确。

3.细化股东会的决议事项。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但是,诸如发行公司债券、董事或者经理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事项,是否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并无规定。这样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解决。

4.明晰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在公司实务中,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这两个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尤其是在一些事关公司大局的事情上。例如,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项、第47条第3项的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类似这些问题均应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否则公司实践中难免出现争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也值得我们注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关于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公司法》已经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律师协助设计公司章程时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及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还应当依法增加规定哪些内容。

三、设计公司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小宪法”,公司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即可比作是公司内部的“法律”。公司机关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巡视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等。

公司成立即法人资格确立后,公司的行为就由公司各部门相互协作来完成,而不同部门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是具有不同地位和作用的,从公司部门权限的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议事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要约定如下事项:

(1)股东会的职权,议事规则中的职权应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必要时可以进行细化;

(2)股东会的召开时间、通知方式、通知内容、参会方式、委托参会的授权委托书内容;

(3)提案的提出及审议方式;

(4)会议内容、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5)会议记录、责任承担、议事规则的生效等。

四、辅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董事、监事等人员的辅导,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进行公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其了解我国相关立法,熟知自身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二是进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与工作制度的操作指导,让其充分了解自己的职权、在公司中所处的位置,从正确运用章程入手完善公司治理;三是实务指导,帮助解决公司运转中的实际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司法》规定的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应当辅导董事等人员充分了解国家法律、章程等对其权利的授予及限制,便于正确、全面行使职权。

五、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从其产生以来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制度最大特点突出体现在董事的独立性上。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董事会作用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董事的素质和董事会的构成,决定了董事会功能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国际上通常认为,公司中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独立董事,一方面能在公司的战略、绩效、资源、关键性的任命以及运营标准等重大问题上作出独立的判断;另一方面还能使董事会内部的权力配置趋于平衡,使董事会的运作更加健康。

2.监督和制衡经理层

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能够对公司的管理者实行有效的监督。其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在:防止无能经营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监督CEO和公司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道德和行为,防范公司管理层道德风险;防范内部人控制等。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的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直接协助公司完善治理机制。

六、其他方面

现代公司治理除了依法选择某种公司治理模式,配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的权利义务外,还不可避免地涉及政府部门、公司外部客户、内部员工等重要的利益相关人。律师可以视具体情况根据公司或股东的委托,介入公司工商登记或备案、产权交易、投融资、谈判、企业争端处理、法律行为见证、合同起草审查、规章制度设计、法律意见或建议书出具、法律风险测评、劳动纠纷处理、员工岗位法律知识培训等诸多领域,协助防范公司风险,全面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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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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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是指外商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外商投资公司相关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第六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

第八条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三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第九条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四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第十条 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第十一条 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

投资性公司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投资性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占其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

(二)投资性公司将其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其他外国投资者以及中国境内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收购,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共同占该已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

(三)投资性公司的投资额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10%。

第十三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十四条 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第十五条 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且已用于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用途,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下列业务:

(一)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三)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五)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

(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七)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八)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九)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第十六条 投资性公司根据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进口产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上述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已缴付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七条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

(四)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根据投资性公司拟设立的项目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规定核定投资性公司的期限。

第十九条 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二十条 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投资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报商务部审批。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二)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可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投资性公司申请被认定为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三十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

2、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

(二)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1、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

2、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

3、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

4、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5、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6、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7、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8、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9、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申请程序:

1、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商务部;

2、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对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地区总部”);

3、投资性公司凭批准证书在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申请文件: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投资性公司及其跨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合同;

4、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5、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性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本条中跨国公司系指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公司的税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性公司应切实履行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第一年度的投资、经营情况于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报商务部备案。上述材料将作为投资性公司参加联合年检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六条 投资性公司与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其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性公司与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逃避管理和纳税。

第二十八条 投资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准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外商投资公司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公司的五大类型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4个方面。

(一)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三)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於从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将原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只能是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4.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庆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 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c。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实践中外资企业大多数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即使投资者只有一人,也可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外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是合法的事实存在。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其他责任形式,主要是指合伙形式和独资形式。如果外资企业采用的是这类责任形式,则外国投资者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下一页更多精彩“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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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要如何处理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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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股权转让吗?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纠纷处理方法

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此种情形下,纠纷一般有两类:

要如何处理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纠纷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如在合理期限内有其他股东表示以相同或优于该转让合同的价格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则视出让人意思表示而定。如出让人在此期间转而与其他股东履行股权转让的,则原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可以要求出让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部分履行的应作无效处理,出让人还应返还其已收取部分转让款及法定孳息。

但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以受让人在审理中变更原诉请而为之,否则法院只能仅就原诉请审理,或予以驳回其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而不必主动干预应由当事人自由表示的私权。如经诉讼中给予一定的追认征询期限后,仍未能满足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确认无效,继续履行不予支持,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亦如前述,可按无效返还及根据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处理。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

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此外,如公司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时,出让人所转让的股权业已登记到受让人名下,则此种情形可视为其他股东已明知,并同意该转让。该转让合同也为有效。除此两种以外,转让合同无效。由此,继而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合同内外关系,受让人与出让人之间的纠纷属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出让人之间的纠纷属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关系,故一般应另行成诉,处理中按无效返还并按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裁判。

二、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此类纠纷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股权受让人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无效;

二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若出让人在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真实情况,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以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或违法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或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告知受让人另行起诉,本案中止审理。

若公司债权人将出让人、受让人及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受让人提出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时,可一并审理。查明股权转让时受让明知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出资不实情况而接受转让,或事后知道该事由而未及时提出撤销诉讼或无效诉讼的,视为其已同意在受让时同意承担出让人投资不实的责任,受让人的撤销或无效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受让人同意承担责任并不能免除出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而存在并运行的基础,公司设立时出让人真实出资是法定义务,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出让人出资不实并延续于受让人,出让人与受让人有共同过错行为,由此产生的对外责任应共同负责,即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无过错,股权转让会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受让人无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股权受让人在变更工商登记中产生的纠纷之情形及法律适用

股权转让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受让人支付价款,转让人及时通知了公司,但公司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工商变更登记,使受让方无法享有、行使股东权利,进而引发纠纷。

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此由可见,股东转让股权涉及两个登记变更:

一是公司股东名册变更;

二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

这两个登记变更都应由公司出面来完成,是公司的义务。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完成两个登记变更,受让人应以公司为被告要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因转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股权转让合同不能解除,更不能要求转让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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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司上下级的礼仪

全文共 11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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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人们在与比自己地位高的人交往时,就可能感到紧张;表现比较拘谨,并且自卑感强;相反,在与社会地位低于自己的人讲话时,就会表现得比较自如、自信,甚至比较放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司上下级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公司上下级的礼仪

一般说来,人们在与自己同等级、同层次的人讲话时,表现比较正常,行为举止都会比较自然、大方。但是,在与比自己地位高的人交往时,就可能感到紧张表现比较拘谨,并且自卑感强;相反,在与社会地位低于自己的人讲话时,就会表现得比较自如、自信,甚至比较放肆。

比如,有的人在自己的上级面前从不敢“妄言”,在同一科室的也不多说话,可是在自己的下级或所管班组面前讲话时,则落落大方,侃侃而谈。有的则在一般人面前总是摆出一副能者的架势,可是一见到权威就显得十分驯服和虔诚。

专家认为,上级与下级分工不同,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与此同时,上下级也是合作关系。如何做到精诚合作,工作卓有成效,妥善处理好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上级同下级说话时,不宜作否定的表态:“你们这是怎么搞的?”“有你们这样做工作的吗?”在必要发表评论时,应当善于掌握分寸。点个头,摇个头都会被人看作是上级的“指示”而贯彻下去,所以,轻易的表态或过于绝对的评价都容易失误。

下级对上级说话,则要避免采用过分胆小、拘谨、谦恭、服从,甚至唯唯诺诺的态度讲话,改变诚惶诚恐的心理状态,而要活泼、大胆和自信。跟上级说话, 要尊重,要慎重,但不能一味附和。“抬轿子”、“吹喇叭”等等,只能有损失自己的人格,却得不到重视与尊敬,倒很可能引起上级的反感和轻视。

公司上下级的礼仪需注意

1、不能“越位”在职场中,权力是代表着一种威严。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社会客观上却赋予这两者以不同的社会职能。

就被领导者来说,在工作上,不能超越自己的一定范围内的权限,不能越俎代庖。如果下级替代了上级,定会招致上司的不满,还会给工作造成混乱。下级要 服从上级领导,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指示工作,并维护上级的威信。尊敬上级,争取上级的帮助和支持。认清自己工作的位置和地位,尽可能地帮助上级排忧解难,识 大体、顾大局。

2、上下级关系一定要摆正摆正位置是搞好上下级关系的前提。也许有人会认为,与上级相处就是服从,完成其交办的任务。其实远非如此。作为被领导者来说,如果过傲,易把关系搞僵;过俗,易把上下级关系搞成权钱关系;过媚,易使正直的上级反感。

因此,被领导者的正确做法是对领导既热情又不过火,既大度相处又不缩手缩脚,在工作上,摆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3、尊重领导愉快地完成上司交办的任务,并在工作中体现自己的创造性,如果确实完不成的要主动向领导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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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区块链国际公司股票值得投资吗?投资区块链挖矿赚钱多吗?

全文共 8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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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的发展很快,区块链国际公司非常的多。这些国际公司基本都是上市公司,都有自己的股票。那么,区块链国际公司的股票是否值得投资呢?区块链现在的投资项目是很多的,进行区块链投资的时候选择好项目尤为重要。区块链挖矿是区块链投资中的一个项目,那么,投资区块链挖矿是否能够赚到钱呢?随着区块链的磅礴发展,区块链投资会变成越来越大的投资项目,进行区块链投资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区块链国际公司股票值得投资吗?区块链是去中心化技术,这样的技术代表的是时代的进步,去中心化理念提出到现在已经十几年了,这十几年里有很多的公司都加入到了研究区块链开发中来。区块链国际公司非常的多,它们的股票就是区块链概念股票。这样的股票很多都是很有价值的。这种股票是否值得投资,主要看这个公司的发展怎么样。如果是这个区块链国际公司发展得非常的好,那么,它发行的股票也是非常有价值的。投资这样的股票赚钱的概率也很大。如果这个公司发展一般,那么股票升值也就很难,投资就没有价值。

二.区块链挖矿投资赚钱吗?区块链投资的方式真的不少,作为区块链投资中的一个大分支,区块链挖矿一直都有很多人在进行。毕竟挖矿是人人都可以参与的,参与门槛是非常低的。但是挖到矿就可以轻松大赚。区块链国际公司的股票虽然有很多发展很好,但是相比于数字货币的发展,这些区块链公司的发展还是相对比较弱的。所以与其投资区块链公司概念股,不如投资区块链数字货币,挖矿能直接获得数字货币奖励。这样的投资方式真的很不错值得我们去多了解。挖矿还是很赚钱的,毕竟现在的数字货币价值都是很巨大的。

三.区块链挖矿步骤是怎样的?进行区块链挖矿一定要搞清楚挖矿的步骤才行。首先你要上OKLink去看看有关区块链的数据信息。掌握的数据信息多了,进行投资的时候才不会盲目便投资。区块链挖矿的信息看好了,就去注册一个数字货币钱包用来存储挖矿所得数字货币。然后再找一个挖矿平台,通过你的电脑矿机进行挖矿。挖到的矿可以存入你的钱包中。这就是区块链挖矿的步骤了。区块链国际公司稍微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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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房地产公司起名

全文共 2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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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预计办理一个房地产公司呢?是否为房地产公司怎样取名发愁呢?其实一个房地产公司的取名是有很多讲究的,例如说与法人或产品的五行关系,与当地民族文化关系,与企业未来经营方向的关系等等。下面由小编为你分享房地产公司起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地产公司起名大全:

下面是我们为您寻找的房地产公司起名大全,希望对你能有一个参考作用,不可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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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裕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万科集团

招保万金

龙光集团

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

大龙地产

以下提供几种房地产公司起名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步骤/方法

(1)给房地产公司起名可以用专用字取名

专用字有两类:一类是某些行业的习惯用字,一类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某些行业特别喜欢的字。中药店用的“堂”字,如同仁堂、蔡同德堂等;西药店用的“房”,如华美药房、冠心药房等;西餐馆用“社”字,如华美西餐社、德大西餐社等。

(2)给房地产公司起名可以用吉语取名

“兴”、“隆”、“源”、“茂”、“发”等字在旧时的店铺的招牌上经常出现,这是旧时生意人喜欢讨个吉利,讲究口彩,如老字号月盛斋创办于1775年,店名为“月盛斋”,就有“月月兴盛”的意思;国人创办的第一家啤酒厂北京的双合盛五星啤酒厂是山东人张阁与郝升为主集资创办的,取名“双合盛”,就有“双方合办、财源茂盛”之意。

(3)给房地产公司起名可以用迎合取名

把公众喜欢的吉祥用语用在公司店铺的名称里,来迎合顾客的求福心理,以此招揽生意。

(4)给房地产公司起名可以用姓名结合法

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美国的福特汽车公司都属于此类取名方法。

(5)给房地产公司起名可以用雅字取名法

这种给店铺取名的方法是中国特有的商业性命名。因为中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传统上有一种重文抑商的观念,于是一些商人把商业性场所也命名为像文人的书斋一样,如“斋”、“阁”、“轩”、“居”、“园”等。

(6)给房地产公司起名可以用俗语取名法

俗语较为民间口语化,运用俗语命名的企业公司,其名称能被大多数的公众所接受。著名的王麻子、狗不理等都属于俗语取名。“好吃来”瓜子大王、“鲜得来”排骨等叫得响亮的名字给人一种亲切感。

(7)给房地产公司起名可以用谐音取名法

运用这种方法取名,看似偶然巧合,实属别有用心,让人读来别有趣味,如一位上海老板郁屏翰取店名为“郁良心药店”,从语音上恰好与“有良心”谐音,就让公众感觉老板经商不赚昧心钱的诚意。

(8)给房地产公司起名可以用自夸取名法

运用自夸的方法来取名,主要是实事求是地把公司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优点体现在公司名称上,给自己增加信心,给对手施加压力,给公众以信任感。如上海金城工艺社,意义在于自己在竞争中如金城汤池,攻不可破,上海精益眼镜公司,意义在于公司从各方面能做到精益求精。

(9)给房地产公司起名可以用标志取名法

标志命名法主要是以实物为标志,来突出企业公司的显著特征,现在在国际上已发展成了CIS(企业识别系统)的一部分,著名的黑猴儿帽店就是将一只木头黑猴做成店门,来表明其历史传统性,用以区别于别的帽店。

(10)给房地产公司起名可以用品牌取名法

品牌命名,一般是指公司企业创造出了名牌产品以后,再用自己的品牌名作为公司名称的,如上海以前的绿宝金笔厂、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都是以各自的品牌产品“绿宝金笔”、“凤凰”来取企业名的。

(11)给房地产公司起名可以用求洋取名法

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走向世界的大门,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融入世界的步伐更加快了,中国人愿意接受国外的东西,包括名称叫法,也需要国外的公众接受我们的产品,于是乎就刮起了一般洋名风,用洋名(翻译过的)为公司取名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房地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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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深圳旅游景点排名

全文共 1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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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建立的第一个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已发展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化城市,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同时享有“设计之都”、“钢琴之城”、“创客之城”等美誉。深圳除了有很多玩的以外,还有很多吃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锦绣中华民俗村(第四名)

景点介绍:锦绣中华民俗村本身由锦绣中华和中华民俗村2部分组成,现在2个园区已经合并,购买一张门票即可。一般建议先上午游玩锦绣中华,下午玩民俗村,因为民俗村的大型表演时间都在下午。如果想要半天快速浏览,也可以考虑步行和电瓶车结合。

东部华侨城(第三名)

景点介绍:东部华侨城位于深圳大梅沙附近,是一处景色很美的大型生态度假区,包括两个主题公园、三座旅游小镇、四家度假酒店、两座36洞山地球场、大华兴寺和天麓地产等项目,其中,大侠谷、茶溪谷主题公园是其核心区域,是休闲度假的好去处。

3、深圳美食推荐

1.肠粉

记得在小宝读小学的时候,周末家里没人做午饭,便下楼吃盘肠粉配碗粥随便应付过去。如今,十多年过去了(哎呀!暴露年龄了!),那楼下小店还在,小宝偶尔还会专程开车去吃上一盘肠粉配碗粥,只是现在不再是为了应付了,倒是想吃回一些童年的味道了。

2.海鲜

来到深圳这座滨海城市,怎么能不吃海鲜呢。广东人做海鲜讲究“鲜”,追求食材的原汁原味。口味偏淡,却又能吃出海鲜的鲜甜。

3.大排档

深圳是个不夜城,无论多晚,都有东西吃,都有地方玩。在大家都喜欢夜宵吃串串喝啤酒的时候,小宝比较奇葩,喜欢来一盘炒河粉配鸭汤。河粉要炒得香,必须用猪油,炒多了,锅里不放油,炒出来都会喷香过人。是的,这不健康,但是既然来吃夜宵了,就豁出去吧!

看过“深圳旅游景点排名

世界之窗(第一名)

景点介绍:世界之窗正像它的名字那样,是一扇展现世界名胜的窗口。它是一个集世界奇观、自然风光、民俗风情、民间歌舞于一体的主题公园。

景区按世界地域结构和游览活动内容分为世界广场、亚洲区、大洋洲区、欧洲区、非洲区、美洲区、雕塑园区、国际街。

欢乐谷(第二名)

景点介绍:深圳欢乐谷位于深圳华侨城杜鹃山,是国内投资规模最大、设施最先进的现代主题乐园,也是“亚太十大主题公园”之一。全园分为九大主题区:西班牙广场、魔幻城堡、冒险山、金矿镇、香格里拉·雪域、飓风湾、阳光海岸、欢乐时光和玛雅水公园…

深圳欢乐谷位于深圳华侨城杜鹃山,是国内投资规模最大、设施最先进的现代主题乐园,也是“亚太十大主题公园”之一。全园分为九大主题区:西班牙广场、魔幻城堡、冒险山、金矿镇、香格里拉·雪域、飓风湾、阳光海岸、欢乐时光和玛雅水公园。不仅有100多个老少皆宜、丰富多彩的游乐项目,还有异彩纷呈的现场演出。

深圳野生动物园(第五名)

景点介绍:深圳野生动物园建于山青水秀的深圳西丽湖畔,整个动物园放养着300多个品种、近万头野生动物,是中国第一家放养式的野生动物园。

这些动物除来自全国各地外,还来自世界各洲,它们当中有不少属于世界珍禽名兽和我国一、二级保护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华南虎、东北虎、火烈鸟、麦哲伦企鹅、长颈鹿、斑马、亚洲象、丹顶鹤、犀牛等。还有十分珍稀的狮虎兽、虎狮兽。目前,深圳野生动物园是世界上惟一拥有狮虎兽、虎狮兽的野生动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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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接受比特币当做抵押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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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比特币当做抵押的贷款人

很多银行机构依然不愿意接受比特币当做贷款抵押。他们要不认为它太冒险,要不不理解它,或是两者结合。可是,看到市场上有真正的需求,某些公司早已开始填补空白并进行测试。这些是少数将接受比特币当做贷款抵押品的公司。

1.YouHodler

根据ConnorBenkinsop在Cointelegraph中的报道,YouHodler专门研究从100美元到30,000美元的贷款。您不仅能够 将比特币用作贷款的抵押品,同时还能够采用六种不一样的加密货币,同时还有大量的加密货币。这就打开了一个以前没有考虑过的有趣概念。在没有清算的状况下采用比特币的力量是YouHodler完全拥护的一种十分可行的商业模式。可是,YouHodler并不在扩展贷款业务中。他们的贷款期限一般不会超出120天。

因此,如果您要寻找30年期的固定利率抵押贷款,那么这里就不会发生这一类状况。

我可以采用比特币当做抵押吗?

2.放盐

另一个看到在不实际清算的状况下允许比特币流动性的潜在利润的公司是SaltLending。威尔·雅科维奇(WillYakowicz)为公司撰文说,盐贷款公司是少数愿意担负比特币抵押贷款风险的公司其一。

他们的确认同,要充分考虑比特币的起伏,必须增加大量的加密货币以得到更少的现金,同时您会发现利率也将高过传统借贷机构。

3.EthLend

遵循点对点贷款方法,EthLend的行为更像是市场,而不是银行机构。同样的概念也适用于其他提供流动性而不售卖资产的公司。根据Medium的StaniKulechov的说法,EthLend宣称它们是区块链上第一批去中心化应用程序其一。点对点是另一种类型的借贷平台,可是EthLend很高兴为借款人和贷方提供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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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拿到区块链牌照的公司有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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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应用的火爆又推动许多产业链的问世,例如2019年又催生出一个区块链牌照,它有什么作用呢?

大伙儿把它作为是区块链应用的通行证,拥有它即表明这个企业有区块链应用研究的资质证书和整体实力,那么现在哪些企业有这个牌照呢?

比特币是由一系列区块链代码产生的虚拟数字货币。

目前,集团链发展的战略发展规划得到了改进,许多公司也在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和设计集团链应用战略伙伴,中国传统的设计集团链应用公司正在竞相申请许可证,使集团链应用的运作更加合法。

目前拥有区块链应用牌照的企业全中国只有十家,中筹是其中一家。取得牌照有牌照又开始运行的,目前所有数字货币中,中筹是目前唯一,合理合法牌照完美融合上百万vip会员+强劲千亿实体+区块链应用场景。。

经过相关新闻媒体的报道,这个所谓的区块链牌照其实是一个营销噱头,就是带有区块链的营业执照,炒作的嫌疑十分大,因此即便这些企业有所谓的区块链牌照,也并不能证实它能开展正式业务的文件,大伙儿不要被迷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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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比利时牧羊犬聪明吗?比利时牧羊犬智商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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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牧羊犬智商排名:比利时牧羊犬智商在狗狗中排行第15位,是非常优秀的工作犬。被用作护卫犬、警卫犬、追踪犬、搜救犬等等。它们性格比较敏感,精力充沛、活泼热情。乐于服从命令,并对主人非常忠诚。训练比利时牧羊犬较为简单,它们可以很快理解指令并执行。

比利时牧羊犬智商排名

比利时牧羊犬天生就非常的聪明,在以前它主要的责任就是保护羊群,保护家庭财产安全和主人的安全。虽然它们能担任守卫犬的工作责任,但它的本质却不好斗。平时的时候都表现非常的冷静友善,只有在危险来临的时候,比利时牧羊犬才会表现出异常的勇猛和无畏。

比利时牧羊犬对主人和陌生人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对主人都非常的友好善良,但是对陌生人却警惕。当陌生人靠近它的时候,它们会密切的关注,当然在你靠近并没有恶意的时候,它们也不会跳起来咬你,但是如果它发现你有异常的举动,为了保护自己和家园的安全,它们将你赶走的。

比利时牧羊犬智商排名

比利时牧羊犬的训练:

坐下训练:如果要狗在左面坐,可以让狗在左侧站立,发“坐”的口令,然后用右手提项圈,左手按狗的腰部或轻轻地按下它的后腿,动作完成后,立即给奖励。如果要狗在正面坐,可以让狗在面前站立,发“坐”的口令,右手呈L形姿势,左手提项圈,使犬坐下,动作完成后,立即给奖励。需要注意的是,坐的时间在训练时可以慢慢延长。而且可以反复训练,使动作更规范。

跳跃训练:牵狗到一个要跳到的地方前,让它坐在主人左边。主人先越过障碍,然后说“跳”,右手指着障碍物,左手轻拉牵引带,使它跳过障碍。完成动作后立即给予奖励。在训练中可慢慢加高障碍的高度。还可逐渐加长主人和狗之间的距离。

比利时牧羊犬智商排名

随行训练:如果要狗按照在牵引随行,应该让犬在左侧,右手在腰部左右轻轻牵引,直到狗到适当的位置,发“靠”的口令。动作完成后,用左手拍拍它奖励一下。如果要狗没有任何牵引的情况下随行,应该在牵引随行成功后才可去掉牵引带。让狗在稍后的位置跟着走,发“靠”的口令,边走边引导。表现优秀的话可以奖励一下。在训练中如果犬不能正确地完成或离开正确地位置,应立即急转弯,并发“靠”的口令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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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装修公司提出这些要求 你最好转身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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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要装修了,看了好几家装修公司,每家的装修方式、合同要求等都不一样,不知道该如何选了。”读者时女士打进本报热线说。

3月,装修旺季到来,各家装修公司开始推出各种各样的营销活动,但其中也不乏有小公司为赚取利润,存在不少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那么,如何在装修市场中选的一家中意的装修公司呢?结合本报装修群友的遭遇,看看专业人士怎么为您把关。

不能签订正规合同的别选

群友“小魔仙”:自己没有装修经验,再选了一家装修公司后,感觉还不错,就开始施工了。在装修结束后,总装修款比原规定多了1万多元,但由于没有签合同,有理也说不清了。

对此,实创装饰经理唐丹表示:对于没有装修经验的业主来说,选择装修公司时大多数靠感觉、靠朋友介绍,觉得不错就开始施工。然而装修远远不是那么简单,最基本的是,业主要与装修公司签订正规装修合同,对于总是一拖再拖不与业主签合同的装修公司,业主最好不选。首先,要有装修公司正规公章或法人签字;其次,最好是相关部门承认的正规装修合同,尽量避免那种手写的、杂乱无章的装修协议,一旦丢失也无法维权;第三,合同最少一式两份,避免装修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不明确施工项目的别选

群友“剑影”:在施工中,工人没有经过同意私自就把墙改了,以此增加了1000元的增项费用。然而公司说是合理增项,改墙可以扩展空间,真是难以跟他们讲理。

对此,铭威装饰经理闫磊表示:很多小装修公司赖以生存的手段就是以低价诱惑业主,然后用无止境的增项项目来增加利润,如工人在施工时不通知业主,私自增加装修项目,如多用电线、水管,拆改墙面等,业主发现时为了赶工期和不想再麻烦,只能认了这些增项。所以,业主不要任由这些不诚信公司摆布,在装修前要明确施工项目。首先,每个项目的材料是否写明材质、等级、品牌、计量方法。其次,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等都要明确。第三,如果有增项项目,需要业主在现场确认,才能进行施工,避免无节制增项。

要求支付全部款项的别选

群友“蔚蓝”:去年装修,装修公司三两天就索要装修款项。为了避免麻烦,我一次性把款项都给了他们。但在装修尾期,有一些施工工人开始推延,就说没有时间,钱已给了,真是没办法约束。

对此,名迦装修公司王经理表示:据了解,长春有不少装修公司规定,业主装修时应付100%的工程材料款和50%的施工工费;当工期进度过半之后,业主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业主对工程验收后再结算。这种付款方式对于正规大公司适用,但对于一些不诚信的小公司来说,他们会要求业主支付全部款项,这时业主可要当心了。因为业主将装修款全部支付给装修公司,对其制约作用便会大大减弱,从而使得自己陷入被动境地。所以,不论业主选择哪家公司,都不要把大部分款项支付,更不要全部支付,最好首付款能压到30%,其余的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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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现货交易公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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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投资在我们国内已逐渐的发展起来,而服务体系完善的大型现货交易平台,将成为当今的主流,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对投资者选一个正规专业的现货交易平台对这个保障盈利是非常重要。

中国七大现货交易公司排名

一、北京石油交易所(北油所)

北京石油交易所是依据《北京“十一五”时期工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物流业发展规划》成立的,北京石油交易所是由中国石油、中海中油、中化股份、北京市国资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石油交易所。

二、新华商品交易所

新华商品交易所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备案的交易机构。新商所是由新华社发起并为第一大股东,与大庆市政府和广东振戎集团联合主办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所,是新华社旗下专业交易机构和金融信息平台“新华08”重要的交易支撑板块之一。

三、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深油所)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将致力于搭建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的集产品定价中心、交易中心、资讯中心、金融中心与供应链管理中心于一体的国家级、国际化的要素交易平台。2012年底,深油所被列入国家财务部、商务部批准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试点企业和项目。2013年1月9日在深圳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应春,盛斌副秘书长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的共同见证下,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成功举行了首个交易日启动仪式,标志着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石油化工产品现货正式开市交易。

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

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简称“齐鲁商品)是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发、省级计划单列市之一的青岛,注册地为青岛保税港区。交易中心立足山东特色与优势,紧抓国内大宗商品投资市场的蓬勃发展的契机,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证监会现货整顿条款》中建立各类要素交易平台,探索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指示精神,在山东省政府支持下,由青岛市政府批复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依托山东省丰富资源,提供白银、铜、铝等基本金属类产品及原油、煤炭等能源类产品和各类农产品的现货电子交易、交收、结算、物流、信息及产业链金融为一体的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

五、上海石油交易所

上海石油交易所是在国家商务部2001年《创建中国现代石油市场》课题研究的基础上,由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化国际石油公司和上海久联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并注册在上海浦东新区的有限公司。

六、厦门石油交易中心

厦门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由泰地集团、海投集团、海澳集团三方共同出资组建,一期注册资金5000万元。该交易中心现位于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海沧新城海投商务大厦,预计三年后迁入海沧新城CBD核心区的交易中心大厦。

七、湖南阿凡商品现货交易中心

湖南阿凡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注册在美丽的湖南长沙,作为湖南省要素市场重点招商推进项目,享受各级金融业、现代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综合配套政策,政府协调推动领导小组整合各界优势资源,给予阿凡商品重点扶持,并以上海为中心,运营全国、全球交易配送。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政策鼓舞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株潭城市两型社会示范区改革建设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金融市场创新,互联网+",支持示范区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设立大宗优势产品交易所"的文件精神,在湖南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商务厅,由国家证监委、湖南局支持鼓励下由湖南省省各级领导支持指导关心下,湖南阿凡商品现货交易中心于2015年2月成立,是作为湖南省要素市场重点招商推进项目,享受各级金融业、现代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综合配套政策,政府协调推动领导小组整合各界优势资源,给予阿凡商品重点扶持,由著名的上海科拉胜投资集团关联企业注资蕴育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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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比特币矿池收益排名在哪里看?比特币现在容易挖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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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这种数字货币是可以通过挖矿获得的,所以很多人都在进行比特币挖矿投资。比特币矿池收益排名很重要,那么,比特币矿池收益排名在哪里可以看呢?今天就来了解一下有关比特币收益排行的信息,让你能够通过掌握这些信息了解更多有关比特币挖矿的事项。比特币现在的价值真的非常的大,看到了比特币的价值,来投资比特币挖矿的人是越来越多了。那么,比特现在容易挖到吗?

1、比特币矿池收益排名在哪里看?比特币这样的数字货币真的是非常值钱的,只要通过电脑矿机挖矿就能获得价值如此大的数字货币,这自然会吸引很多的人去进行比特币挖矿。比特币矿池收益排名是很重要的。要看到这个排行信息,你可以直接上OKLink查询比特币相关数据就可以看到这个排行了。在这个比特浏览器上面你还可以查看比特币所有过往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得出比特币未来的发展动向。这对于投资者来说真的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比特币发展很好,投资也需要谨慎对待,可不要盲目随便投资,那样风险很大。

2、比特币现在容易挖到吗?比特币这种数字货币真的很多人都在投资,这个数字货币现在每年产出都是逐年减少的,但是了解到比特币价值,参与到比特币挖矿中的让你每年都是大幅度上升的。所以比特币挖矿这种僧多粥少的形势会越来越严峻。如果你想要投资比特币挖矿,早一点肯定是比晚一点要好得多的。比特币矿池收益排名真的很重要,如果你也想要投资比特币,那么这个排名你一定要搞清楚。比特币挖矿是很难的,但是只要你能早一点进入这个行列,然后坚持挖,还是可以挖到的。

3、比特币挖矿需要哪些准备?比特币这样的数字货币挖矿虽然是人人都可以参与的事情,但是并不是人人都参与就能够人人挖到狂。想要挖到比特币,你需要注意一些东西,首先就是比特币矿机一定要算力高,比特币挖矿平台要够稳定,还有就是要上OKLink多查看比特币信息,多了解比特币矿池收益排名也是可以帮助你轻松挖矿的。挖矿还可以拉人头跟自己一起挖,这样能够提升挖矿算力。挖矿是一项投资,不要盲目进行。挖矿的时候不要随便下手挖,多看看数据信息再决定是否挖矿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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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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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对于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要了解安全退出的方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东退股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的相关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资格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股票本身有效;(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中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方法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既未答复,亦不购买的,或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也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1、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应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他们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2、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3、注意核查股权出让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拟受让的股权股份是否有作质押、冻结等情况。

4、注意验证股权出让方有无签署过含有禁止或限制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股权出让方有无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转移的情况。

二、公司回购股权

1、公司通过减资回购股权

当股东想退出公司时,可以请求公司通过减资,回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不能随便减资。有限公司要减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公司减资还要通知债权人,并需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股东利用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在股东会议上,股东如果对股东会下述几项决议中的任何一项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股权回购在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的前提是对法定的股东会决议表示了明确的异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异议的方式是在通过该决议的股东会上“投反对票”。通常而言,此处的“反对票”应当采取书面记载的形式。

(2)固然符合法定条件的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具有强制性,但对于回购价格尚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法》规定公司须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东股权,此处的合理一方面包括“合理市场价格”这一保护股东利益的准则依据,另一方面也包括“合理接受程度”这一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客观反映,因此该规定在限制公司以过低价格回购股东股权的同时,还给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空间。

(3)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具有诉讼上的保障。

《公司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所指“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即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回购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此时,股东可通过诉讼程序法院来裁定,在强制性回购股权时以裁判的方式确定“合理的价格”。

(4)回购股权如何处理的问题。

《公司法》第74条没有对回购股权的处理问题作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长期持有自己的股权。考虑到《公司法》第64条与第14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较为类似,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后对股权的处理可参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后的情形执行,即参照第142条第2款所规定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原则执行。

三、解散公司

1、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关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决议。就解散公司或修改章程的决议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诉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谓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指: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所以,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有限公司的股东退股不仅具有社会需求的现实基础,而且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

毕竟对于人合性的有限公司来说,一旦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无法修补的破裂,则公司的经营会受到巨大影响,如果矛盾双方的股东势力均等,公司的运转还会陷入僵局。此时若仍将势不两立的股东绑在一起,要求他们继续一团和气,这是难以想象的。

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要么是解散公司,股东各奔东西,要么是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一方股东留守公司。从经济的角度考虑,矛盾的一方股东退出公司是最佳的选择。原有的公司得以保留,留守的股东可以继续经营公司,退出的股东另外寻找更合适的投资机会,这是一个多赢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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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拟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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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拟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章程的基本作用

一、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二、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2]

三、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拟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

股东的出资方式大致可以分两大类:

1、货币形式;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

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他们的特点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约定方式、出资时间等方面的规定要作合理的规定。还有就是在出资不及时或者未出资等违约行为,在章程中要作明确规定。

拟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合理限制股权转让

《公司法》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同时赋予了公司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规定的过程中,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造成股权转让难以进行或者根本不可能进行,更不能明确禁止股权转让,否则都是无效的。还有就是在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条件,不然也是无效的。所以,在限制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有效。

避免制定无效条款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在章程中会约定这些条款,例如“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公司收购离开公司股东的股份。”、“股东因离职、退休,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收回股东持有的股权。”、“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同业竞争时,公司取缔股东的身份,没收其股权,使其自动丧失股东身份。”等这类规定皆是无效的。

因为股东的股权是属于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只有股东本人有权自由处理该股权,其他任何机构、个人都无权处分或剥夺的。所以,为了避免将来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在公司章程中最好不要约定这类条款。

明确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

名义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股权收购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司文件上记载着自己的名字的人。这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往往会产生纠纷,那么如何认定他们的股东资格并确认谁享有股权就变的非常的重要。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为了回避这类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解决,以回避法律风险。

明确股东继承

《公司法》规定,股东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有资格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有的股东不接受通过继承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影响到公司的运营,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做出约定。

公司的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所以在制定时一定要考虑到是否合法、有没有可操作性,还有就是尽量全面,对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尽量通过章程进行约定,以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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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西施犬智商高吗?西施犬智商排名

全文共 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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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施犬智商排名:西施犬是一种漂亮的长毛狗狗,特别的光滑亮丽,西施犬的被毛是它们引以为傲的特点,也是吸引爱狗人士去饲养的主要原因。西施犬其实并不笨,虽然说在测试智商中,它们的智商排在第70位,但在绝不影响西施的聪明可爱,日常训练也不是那么难,要掌握训练技巧和训练的时间,一般在饭前半小时训练比较好,这样它们的注意力集中,兴奋度高,搞点零食作为奖励,它们更认真的学习,只要有耐心,方法对了,西施犬就比较容易训练。

西施犬智商排名

西施犬有时候服从比较低,这让测试者认为它们不聪明、智商不高,其实是它们有自己的想法,不去配合你的指令而已,并不能说它们不聪明。而在测试狗狗的智商的时候,基本都是用服从性来判断狗狗的智商排名的,这样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准的。西施犬是那种有点倔脾气的狗狗,特别是公犬还有点暴躁,但西施犬雌性的要温顺的多,它们总是以高贵的姿态来出现在人们面前,这是它们长期宫廷生活养成的一种习惯,天生就是高贵的性格,这样的狗狗有时候出现小情趣是很正常的了,所以容易被判断智商不高。

西施犬智商排名

西施犬特别喜欢和人交往,它们对主人的依赖还是比较强的,总是喜欢主人陪伴它们,即使是外出买菜也想主人带着它们一起去,屁颠屁颠的跑在前面带路,还真的把自己当成向导了呢?它们是特别自信、聪明的狗狗,遇到大型狗狗也毫不害怕,上去吠叫丝毫不让步,展示出自己强势的一面,它们喜欢小动物,更喜欢和小朋友玩耍,是特别适合城市公寓饲养的小型宠物狗狗,虽然说心中很多的国外小型狗狗进入我国,受到大量的追捧,但西施犬还是饲养的特别的多,很多家庭都喜欢饲养这样漂亮、且容易饲养的狗狗,没有那么的娇气,只要打理好它们的别毛,吃什么都不是太在意,最重要的是它们活泼快乐,给家里人带来了很多的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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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有关规定

全文共 3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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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特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公司章程修改的有关规定

我国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主要有如下几条:《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则主要为如下几个方面:

1、修改公司章程的主体专属于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应当也必须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这也属于各国的立法通例。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以特别决议的形式作出。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及外部经营行为的根本规则的变更,对公司影响甚大,而且还可能关系到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调整,因此,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从而提高了通过章程修改所需表决权的比例,此种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也是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通例。

公司章程修改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利益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及所谓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形式平等原则,是股东形式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该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公司决策变得高效,但实质上这种规则使得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导致其意志常常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对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或影响力。可见,资本多数决导源于股东平等原则,却又因内在的缺陷导致其易被大股东滥用,从而妨碍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因此,“资本多数决”原则只实现了股东的形式平等,而并不能体现股东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甚至可能使得股东民主的基础丧失。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是指大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某种利益,损害或限制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而行使其表决权或运用其基于大股东之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对章程的修改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才能通过,因此,在公司章程修改的过程中,大股东很可能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随意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添加或变更对小股东或者公司不利的条款,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小股东的利益甚至是公司的利益。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也被学者或法律实践工作者所重视。

2、小股东滥用“否决权”,损害大股东及公司利益

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目前在学界以及实践中对此关注还不是很明显,在于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出现情形比较少,基本上很难遇到这样的情况。但很少不代表不会出现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情形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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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买二手教育地产要留心 当心户口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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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常常会引起买卖以及中介三方的纠纷,其中教育地产户口问题最难解决。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教育地产前,定要多多注意,避免买房却迁不进户口的情况。

【案例】买了房子却落不了户

任女士的女儿即将升入初中,去年上半年,任女士购置了一套天辰花园的二手房,希望女儿能入读立达中学。任女士一家都是苏州户口,想着要开学前把户口迁好的,结果是到现在还是不能转。

卖方一直不肯将户口迁出,当时签合同时写明若不迁出户口,将支付买方违约金,在中介等各方调解下,卖方于今年5月底赔偿了违约金,户口问题却不了了之。

【业内人士】买教育地产先看户口能不能迁

诸如任女士这样因购买教育地产造成的户口纠纷并不在少数。教育地产一直是热门,许多名校学区的二手房总是抢手,因此发生户口问题是常有的事。

落户问题其实有很多,买方首先必须清楚教育地产的定位,并不是靠近学校就是教育地产,有些小区的不同幢数,分的学区都不一样,很多人因为这点没搞清就会引起纠纷。

一旦发生户口纠纷,处理起来会较复杂。因为目前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的行政管理,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通常不受理二手房交易中仅以户口迁移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而公安机关在处理户口纠纷时,又受到户籍政策的限制。

比如,该房屋是卖方的唯一房屋,没有其他的房屋可供迁入户口,则无论买方理由多么充分,公安机关都无法将卖方户口强行迁出。相应地,买方户口也就无法迁入。

【律师】

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细则规定卖房者必须将户口迁出,如果合同没有写清楚的话,法律也无法支持。此外,房屋中介会因为急于促成交易,往往忽略了对购房者的提示,从而导致该类纠纷不断发生。

律师提醒市民,在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之初,应就户口问题仔细协商,约定适当的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否则发生纠纷时买方维权会很困难。

除了约定违约责任外,业内人士认为,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可要求卖方先出示户口本,或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在合同中对该房的迁出地等细节都应有详细注明。同时应该约定违约条款,必要时买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对方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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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深圳数字货币上市公司有哪些,未来的数字货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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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数字货币上市公司有哪些,未来的数字货币发展方向

深圳数字货币上市公司有哪些,如今有许多的人都在投资数字货币,而在投资的过程中需要了解全面的信息,比如深圳数字货币上市公司有哪些呢,当我们在选择投资之前,如果能够了解这些小细节,在今后的投资过程中,就能够有效避免风险,来看一下投资过程中到底需要注重于哪一些小环节。

1、深圳数字货币上市公司有哪些

其实每一个不同的行业都会有数字货币上市公司,先来看一下互联网行业,微信支付,还有腾讯支付都属于其中的一种,比如腾讯在数字货币这一方面有着很大的野心,它同样是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一大互联网公司,马化腾一直都在说,其实技术并不是很难,主要就看监管这一方面是否能够得到允许,为什么在支付领域这两个上市公司能够被受认可,是因为中国有着庞大的人口,就算他们只专注于国内的市场,这样也可以拥有好的发展。

腾讯在区块链技术这一方面,很多年之前就已经应用,这主要也就是供应链融资的一种操作,而且整个服务的行业都已经覆盖先进制造、覆盖医药、覆盖能源等等,这是因为支付方向拥有着领先的效果,所以能够有效保证投资数字货币的可能性。

2、未来的数字货币发展方向

看到越来越多人都在关心深圳数字货币上市公司有哪些,相信也让大家明白,未来一段时间数字货币也会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如今的数字货币公司在成立之后,或许很多方面还没有办法引起重视,但是假以时日,必定会发扬光大,又会在市场上逐渐站稳脚跟。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一定不可以过于忽视如今的政府开始对于区块链技术更多的认可,伴随着政府的认可,相信政府也会加大相应的措施,这就能够促进整个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只要你有兴趣加入到区块链的行业中赚钱还不是分分钟的事情。

深圳数字货币上市公司有哪些?在看到上面的内容时许多人会了解,并不是只有互联网的行业,还有金融业的行业,又或者是物流网的行业,因为和我们生活比较贴近的就是互联网,所以我们会看到,腾讯公司还有支付宝公司都已经成为目前响当当的上市公司,凭借着中国庞大的人口,也已经让他们在市场上有了好的发展,未来必然还会有更好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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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哪些情形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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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有一些特定的情形适用。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

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就是指构成滥用公司法人格之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资格问题。一方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即公司股东;另一方面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当事人。关于前者,即公司法人格之滥用者,必须明确的是只能是公司股东,而且是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只有这类股东才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可能性和机会。应当注意的是,应将支配股东与公司董事或经理的身份区别开来。若公司董事或经理以公司高级职员身份滥用公司法人格时,只能以其他法律追究其责任,却不能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若公司高级职员同时亦是公司股东,并以支配股东身份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时,则得适用该理论。

2.行为要件:该要件强调的是股东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之行为。通过对主体要件的分析,已经明确了唯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才具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可能,但并非所有具有控制能力的股东均将被剥夺有限责任的利益,而是那些有控制能力并实际滥用了公司法人格从事业务活动的此类股东才将直接承担公司的责任。而那些虽有控制能力但并未参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业务活动的股东的有限责任仍受法律的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直接追索这些股东的责任。

3.结果要件: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要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这其中其实存在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滥用法人格之行为必须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二是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前者的要求是因为法人格否认理论创设的初衷就在于使股东与公司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失衡的利益体系恢复平衡,而所谓“利益失衡”乃是指本应保护之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失,倘若利益没有遭受损害,则当然无所谓利益体系失衡,也就没有适用该理论之必要。而后者的要求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可以说,并非股东的所有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均将启动该理论的适用,而仅在第三人之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才可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表现形式

1.空壳公司。投资者借钱成立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投入的资金抽逃还债,企业实则是空壳。一旦公司经营失败,欠下债务时,公司根本不具备偿付能力,投资者以公司负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招商引资的政绩,明知投资者资金不足,仍然鼓励投资者设立公司,强迫工商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导致新成立的公司很多,账面上投资额不少,但实际投资很少;二是一些投资者采用欺骗手段,利用虚假的出资证明骗取工商机关予以登记。虚假出资不仅影响企业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影响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3.利用公司被吊销逃避债务。一些投资人在公司负债严重的情况下,“故意不参加年检,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股东或出资者既不依法组织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而是以原有的营业场所、经营人员、董事会异地重新设立公司组织经营,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股东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方式。

4.利用破产逃避债务。一些人在经营公司时(以下称甲公司),有意识地将公司资产抽逃出来办另外一个公司(以下称乙公司),然后将债务集中于甲公司,将利润集中于乙公司,当甲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以此逃避债务。实践中企业破产已成为公司股东合法逃避公司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

5.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逃避债务。某些公司设立子公司不是因为业务的发展,而是为了分散经营风险或者干脆借助子公司敛钱。子公司表面上独立,实质上受母公司绝对操纵、控制,只是母公司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子公司的利润上缴母公司,母公司的债务下放子公司。当子公司“负下巨额债务或濒临破产时,母公司则假借子公司独立人格这块挡箭牌,拒绝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

(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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