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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狼喷雾违法么【热门20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于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我们要了解这些处罚的规定。以下是由问学吧小编整理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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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违法占道停车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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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违章停车被抓,接下来就要拿着罚单去交罚款了。那么,你知道违法占道停车怎么处罚吗?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违法违章停车处罚规定,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违章停车处理办法

(一)违停贴条违章行为属于非现场违章,在车辆年检日期之前把罚款缴纳就可以了,无任何滞纳金。在缴纳罚款前必须要去交警队执法站,开具违法行为处罚通知单(因为违停贴条及电子眼拍的违章行为属于非现场违章,交警会向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影像记录。当事人认可后才会开具违法行为处罚通知单,算是从法律上已正式告知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了。如当事人不认可,可复议),然后15日内再去银行缴纳罚款就可以了。超过15日法律规定日期就开始收滞纳金了。

(二)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你本人驾驶证去当地任何一个交通支大队的执法站就可以了(全市联网)。如对处罚有异议,必须得去非现场违章路段管辖所在地的交通执法站申请复议。

违法占道停车处罚标准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三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3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违章停车扣分标准

违章停车扣分,具体看停车的位置,根据位置实施不停的罚款和扣分方式。违章停车扣分,按标准是200元以下,扣3分以下。但要看当地具体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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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饭店天价消费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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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景区的餐饮业、商品及客房服务价格均属市场调节范畴,由经营者依据自身成本、供求关系等自主定价,但是很多的饭店还在进行着天价交易,那么饭店天价消费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饭店进行天价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要进行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工商、物价等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乃超提醒,消费者应有维权意识,一旦合法权益遭侵害,应注意保存证据,及时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对违法经营者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查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还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通过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为了自身的权益,您还需要多掌握一些饭店安全知识,如:遭遇餐馆不合理收费如何维权等,您可以登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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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3清明节放假1天不调休 上班没有加班费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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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清明节法定假日只有一天,如果不调休的话,就应该按照双倍工资支付加班薪酬,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节日,源自上古时代的祖先信仰以春季礼俗,也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盛大的祭祖节日。同时清明节也被称为踏青节,古时候,祖先去世一般都是埋在山上,扫墓就要爬山,所以踏青节也是由此而来。在清明节除了扫墓以外,还可以植树,因为清明时节雨纷纷,充沛的雨水,能够让移植的树木存活率大大提高。清明节植树的习俗,据说发端于清明节戴柳插柳的风俗,当然这也是一种传说。

我国广东对于清明节是非常重视的,在这一天,一大群人组成一支队伍去给祖先扫墓,还会带很多的食物,一边走一边放鞭炮。而这一天也是广东小朋友最喜欢的节日,因为祭祖的人会带大量的糖果,等祭祖结束后会把糖果分给小朋友吃。随着国际化的到来,很多外国友人也开始过起了清明节,这种文化渗透也从侧面说明了中华民族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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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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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当你触犯道路交通安全,做出违法行为时,会有哪些处理程序吗?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一起来看看吧!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交通事故处理通常的14个程序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五、复核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六、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七、尸体处理时间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八、伤残评定时间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九、赔偿调解时间期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8日内制作调解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十、处罚时间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在实践中一般是从评残之日起计算1年内起诉。

十二、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十三、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二审)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十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

执行期限: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现场处罚

一简易程序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序。

(一)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5、收缴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本规定第1、2、4、5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4、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5、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非现场处罚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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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对商标使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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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公正严明,是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被裁决,商标使用也如此,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否则会被法律无情的处罚,那么,对商标使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第二,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四,对使用的商标违反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五,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第六,对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处罚,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第七,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管理该注册商标的处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对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一般采取行政处罚,也就是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处以罚款或者收缴、销毁商标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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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国电科加班若属实涉嫌违法 将会受到怎么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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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给出相应的赔偿。4月5日清明节,工作群中被领导安排强制加班的聊天记录被员工曝光。疑似中国电科的员工,目前已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加班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在一些特殊的行业中,加班甚至成为了一种常态。但是,如果加班若属实涉嫌违法,那么将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超过部分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同时,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日至少1天。如果企业违反了以上规定,那么就属于违法加班。

劳动监察部门将会对企业进行调查,如果发现了违法加班的情况,将会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拒绝执行,还可能面临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罚。除此之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劳动仲裁和诉讼的风险。员工认为企业存在违法加班的情况,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最终判决企业存在违法行为,那么企业将会面临赔偿员工加班工资的责任。

企业存在违法加班的情况,还可能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影响。现在的消费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标准,企业被曝光存在违法加班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会失去一部分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加班若属实涉嫌违法,企业将会面临多种处罚。企业在管理加班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降低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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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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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必须要经常化,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用心鼓励职工帮忙查找、发现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是落实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发现事故隐患、促进隐患整改和减少“三违”的有效手段,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哪些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签名;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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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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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吗?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法建设的危害

一是违法建设严重侵蚀了城市 公共资源,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城市发展的土地 资源十分珍贵,为数不多的宝贵土地资源、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设蚕食 侵占,制约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少数人的违法建设,侵害了绝大多数居民的切身利益。

二是违法建设严重影响着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违法建设的高强度开发和低水平无序管理,对城区的生活环境、安全环境、 生态环境、治安环境、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都带来了严重威胁,给城市对外 形象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是违法建设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违法建设者无视 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用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方式,强占大量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 秩序。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公开暴力阻挠拆违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是违法建设严重 制约了城市建设与发展。从城市建设来看,一处违法建设就是一处很大的障碍,它不仅会增加工程拆迁量、贻误工期,而且会大大增加城市建设的 拆迁成本,从而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的资金压力,影响了城市规模的扩张。

五是违法建设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违法建设的蔓延,无形中助长了贪图不正当利益的心态,一些人利令智昏顶风作案,铤而走险。少数党员干部对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 整治不力,有的怕得罪人,放任不管;有的包庇纵容,混水摸鱼;有的甚至带头参与违法建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

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若建设单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即是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

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规定

“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有哪些危害和影响?

主要表现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工程质量、结构和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违反法律规范实施的建筑行为,其重大的影响是降低了建筑从业群体对“勤劳工作”、“守法诚信”等价值观念的认同,严重破坏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性;

一些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意图绕开监管部门的监督,有的采用未经检验、检测的材料用于建筑工程,甚至于将建筑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导致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极大损害。

对“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未按相关规定申领施工证进行施工,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可以给予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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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本月工资下月发放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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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而工资一般是以货币的方式每月发放的,那么本月工资下月发放是不是违法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而工资一般是以货币的方式每月发放的,那么本月工资下月发放是不是违法的行为?

本月工资下月发放违法吗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工资是每个月进行发放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将本月的工资到下个月才发的,是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哪些属于工资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5、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6、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7、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工资是每个月进行发放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将本月的工资到下个月才发的,是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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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淘宝卖高仿服装服饰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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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小伙伴也在淘宝里买过很多高仿,有的还凑合,也是图个便宜吧,那么,您知道淘宝卖高仿服装服饰违法吗?

小编了解到,淘宝卖高仿服装服饰肯定是有一定的侵权行为的,消费者在“正品保障”店铺遭遇淘宝卖高仿的时候,那么消费者就可以享受淘宝卖高仿退款不退货;至于淘宝卖高仿会不会坐牢,如果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如果店铺做高仿,最好洗标吊牌都不一样,或者不用,你如果从包装盒,发票上做成跟真的一样,就是假冒伪劣的,不仅消费者会投诉你,品牌商标持有人如果发现了会用法律来追究你的责任。高仿品本身就是侵犯其他品牌厂家的产品,所以生产商违法。销售商如果明知是假冒伪劣的产品而予以销售的,也是违法行为。至于某些买高仿商家的规避技巧,如果他能够灵活运用,在淘宝稽查系统是没有问题的,只能说明他暂时没有违反条例的行为。

虽然卖假货是违法的,但是没有响应的用户去举报,就没有执法部知道他们犯法了。中国的人口这么多,执法者不可能来天天监督微信上面哪些人在卖假货吧。当然还是一句话,有需求就有市场,有人喜欢超A,也就有假货的存在。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也只希望大家在购买的时候要小心谨慎。卖家更是要注意,哪怕会有商品存在问题,但是切记不要去完全仿制正规品牌,严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淘宝卖高仿违法吗?严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当监管部门加大整改措施的时候,商家势必是要对店铺宝贝进行调整及上下架的,但是电商行业内部本身存在的问题,还有消费者的需求,让很多高仿品屡禁不止;其实哪怕是违反行为,都不可能在一时之间完全禁止,有需求就有市场,只是换了种方式;店铺在卖高仿时,还是需要小心谨慎,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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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八大交通违法行为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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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上经常流传一些所谓“小道消息”,故意扭曲明文法规,比如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就经常被传播为正常行为不需受到处罚。那么有哪些经常被误信的交通违法现象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谣言4:在日常行驶中,强挡风玻璃右上角没有粘贴保险、年检标志的。前提是当场能纠正自己的错误。

交警辟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没有按规定粘贴的,根据《道交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将被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还可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可依据《123号令》的规定,对驾驶员驾驶证记1分。

谣言1:在路口转弯,一不小心遇到排队现象,车身停在斑马线或者网状区都是没事的。

交警辟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否则,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九十条规定,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谣言6:对于外地车,因为不熟悉道路而误入禁区车道的。

交警辟谣:机动车禁行,不区分本地车还是外地车,都是属于违反《道交法》第九十条的行为,将被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谣言3: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车执照的,前提是在有效期内。

交警辟谣:《道交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以下简称“123号令”)中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谣言7:驾驶者没有离开车辆,车辆又处于违停状态的,交警部门指出错误当场纠正的。

交警辟谣:驾驶员在车上,交警指出错误后及时驶离的,是不会给处罚的。当然,如果你拒不驶离,或者开走之后又绕回来的例外。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贴罚单,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交管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谣言8:车内装饰饰品挡住视线的,前提是能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

交警辟谣:《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如果听从交警警示教育及时改正,可免于处罚,如果拒不改正,依照《道交法》的规定,将会被处以20元以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车主,如果有新的交通法规出台,或是原有法规有修订,公安部会有正式的新闻发布。任何未经正式发布的小道消息,均不可信。

谣言2:车门没有关好开车行驶没事,但还是要注意自身的安全。

交警辟谣:车门、后备箱没有关好就上路行驶,是严重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根据《道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这种行为会被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谣言5:处于新手的实习阶段,没有安放实习标志的。

交警辟谣:《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否则,依照《道交法》第九十条规定,将会被警告或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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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驾驶违法占用公交车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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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开车驾驶的时候可能不注意的话还是有会走错车道的,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占用公交车道那么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违法占用公交车道如何处罚,希望能帮到你。

如何避免误入公交车道

让速不让道

相信很多驾驶者对这方面都比较迷茫,不知不觉间,就被“挤”到最右侧的公交车道上。按照深圳地区的路况来看,绝大对数均为单向四车道。从左至右分别为:左转向道、直行道、公交车道、右转向道。很多情况下,直行道车辆会受到无辜“侵犯”,直行车辆经常会被“挤”至公交车道,冤枉被抓拍。

其实对于很多新手来说,我们要谨记一句话:“让速不让道。”这句话可以理解成,在面对强硬加塞的车辆,我们可以采取制动让车速先慢下来,但千万不能因为有加塞而随意变道。

提前选择好行车线

在国内的交规制度中规定,所有带红绿灯设备的铺装路面必须要提前50米设立行车道标识牌

违法占用公交车道如何处罚

违法占用公交车道扣3分,罚200元。

一旦车辆在以上不准通行时间段内闯入公交车道,即会被认定为违章。部分驾驶者抱有“侥幸心态”,以为先跨入再到红绿灯前“躲进”正常车道即可避免违章处罚。但其实这是错误的,一方面会被后方的公交车摄像头抓拍;另一方面也会被群众抓拍。所以,如果你把心思放在如何躲避上,倒不如把精力集中在按规驾驶,避免造成道路堵塞或事故。

认定为违章的具体依据

1、通过“电子警察系统”抓拍,并具备四张车牌、环境清晰、违章进行时的照片认定;

2、通过“全民举报平台”举报,并提供车牌、环境清晰、违章进行时的照片供交警认定的;

3、通过“公交车前方摄像头”所抓拍的;

雨天开车须注意

一、雨天视线易受阻,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驾驶员一定要适当降低行车速度,增加跟车距离,同时要打开汽车前灯,特别是在下大雨时应开灯行驶。

下雨对驾驶员的视线有严重影响,挡风玻璃上虽装有雨刷,但由于雨水使光线透过率减小,因而可视距离大大缩短,能见度大大降低,对正确观察、判断来往车辆及行人,以及正确选择行车路线均带来很大困难。

二、下坡切忌空挡

忌:汽车在下坡时则切忌空挡,应根据车速保持档位行驶。出现轮胎打滑的情况时不要惊惶失措,绝不能再踩下制动踏板。

宜:手动档车辆此时应迅速减至低速档位,利用发动机制动力来降低车速。如需使用制动则应该持续轻踩塌板,以免长时间踩住制动踏板而导致热效应,使得制动蹄片和刹车盘失去制动力。

三、雨天路滑,要正确制动

忌:下雨天行车时,车速不可太快,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车速一般应比晴天时降低20%左右,不可实施紧急制动。

宜:特别注意刚下雨的头几分钟是最危险的,这时行车应该降低车速,要特别注意不能急刹车。

一方面是制动距离大大延长,如果车速过快,几乎无法保证行车安全。另一方面是雨天行车高速制动时,极易发生侧滑和甩尾,使车辆失去控制。

四、驾驶员思想要高度集中

下雨时,驾驶员要善于观察,要特别注意穿雨衣的骑自行车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应沉着谨慎,注意观察,减速慢行,保持足够的纵向和横向间距,必须随时做好刹车的准备。

五、预留十秒以上距离空间

雨季泥泞路面或者有大量积水路面,行车要缓加速,如果是停车再次启动车辆,加油过快还会导致因轮胎空转而整个车体左右摇摆,此时应该立即松开油门踏板,双手紧握方向盘修改方向,车辆前移,慢慢加油提速,确保直线稳定行驶。

六、熄火后不可重新启动

遇到暴雨天气,如果爱车不得已涉水,应当利用低档位匀速通过。一旦熄火,千万不要尝试再次启动,这样可能会导致发动机报废。如果发现空滤潮湿或者进水,应该赶快停车检查,避免发动机进水。

如果涉水深度超过发动机舱盖,建议不要再行驶,立即熄火停车,否则容易发生“气门顶”。不要高速过水沟、水坑,这样容易造成发动机进水。

七、定期检查轮胎磨损情况,及时更换

轮胎磨损过度,容易在胎面和水面间形成水膜,造成汽车跑偏、甩尾和制动距离加长,所以需定期检查轮胎磨损情况。

八、雨天驾车不要降低胎压。

汽车在雨中刹车时,最重要的是要有足够的压强把轮胎与路面间的雨水排开,让汽车停稳。而轮胎触地面积变大,对地面单位面积的压强减小,刹车时力量减弱,不能很快将轮胎与地面间的雨水排出,致使滑行距离变长。

九、不宜加速超车

雨中行车,要随时注意前车的行驶速度和方向,绝不可因前车速度慢而加速超车。在高速公路上,由于各车道的车速相对较高,司机的视角变窄,加上路面湿滑,强行越线超车时,稍动方向就很容易造成车轮打滑,引发车辆侧翻等意外事故。

十、车陷泥坑的自救方法

当发生车陷泥坑的情况时,可以挂上一挡或倒挡,试探性地缓踩油门。如果汽车无法前后移动,可以在驱动轮前后垫石块、砖头、木板或树枝等,以增加车轮与地面的附着力,使汽车平稳开出泥坑。

最后,泥泞湿滑路面的停车,应该提前轻踩制动器踏板几次,缓缓停下。为了保证停车后不会因为地面的潮湿和干燥状态的不同而导致车体移位和滑动,驻车应该在拉起手刹的同时挂上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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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亲生孩子送他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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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星光大道”节目触及了这样一个话题:把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是违法的吗?

节目中耸人听闻的一幕被忽略了,这个话题后来在网上引发了网民们在自己家里和村子里的各种相关爆料。最后,讨论的焦点又回到了这一法案的合法性上,大家对此意见不一。那么,我们自己的孩子有权利把它给别人吗?

在我们国家的一些农村地区或相关的电影和电视作品中,父母会很自然地对他们的孩子说:“我给了你这只小兔子的生命,我对你想杀谁和你想送谁有最终决定权!”不难看出,这些“老子”觉得他们给了自己的孩子来到这个世界的机会,所以他们都有权利以父母的身份对待自己的孩子,而且是完全合法的。那么,事实真的是他们所说的吗?

为了解释把孩子给别人是否违法,我们使用“所有权转移”而不是“给予”。所有权转移是指通过正常程序将属于一个所有者的东西变成另一个所有者的过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听说过“房屋转让”。至于所有权的转让,我想这是我们第一次听说。在所有权转移中,我们也将其分为赠与所有权转移和买卖所有权转移。由于子女的特殊性,我们可以认为,以买卖为转移对象进行所有权转移显然是违法的。因此,今天我们只讨论“过户”是否违法,即“无偿”将子女“交给”他人是否违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第4条规定:“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建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认证或者公证。”换句话说,双方都需要同意,不得有任何人将孩子送去收养,以躲避其家人,并且只有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转移。毕竟,“所有权转移”的对象是特殊的,因此让与人应遵守该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公民和组织可被收养为养父母: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且无法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在这篇文章中,提到了“生父母”,但也应注意到这样一种情况,即“由于特殊困难,确实无法抚养子女”,而不是多生几个女儿,然后送去生儿子。这也不是在校期间意外怀孕、无法养活自己和不愿拖累父母的情况。

当然,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合法的收养者。第六条对收养人的条件作了如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有能力抚养子女,患有医院解释的不能怀孕的疾病,无子女。”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孩子必须不满14岁,缺乏构成收养关系的任何一个条件,都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将他们的孩子“转移”给他人。在中国,每年大约有10万名儿童因各种原因被遗弃,其中当然包括因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而被遗弃的儿童。当你因为一个意外的孩子而没有准备好做父母时,不要随意“转移”你的孩子。毕竟,他不是一所房子,也不是一种交通工具。他是你在世界上最亲近的亲戚之一。此外,从以上对法律条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不经过相关程序的收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将导致后续监护人不明确,无法有效保护儿童的生命,儿童成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将对家庭生活和儿童本身造成伤害。

为了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让我们成为合格的父母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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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车顶加装行李架违法吗

全文共 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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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你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掀背车SUV和MPV出现在街上,所以很多车主为了有更好的存储空间,会在屋顶上安装行李架,所以这不违法,汽车行李架交警会管,让小边分析。

事实上,安装汽车行李架并不违法,但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客车行李架从车顶起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如果其中一个超标,交警会检查。因此,在购买行李架之前,我们应该先测量一下自己的位置,看看能否达标。

有必要在车顶上安装行李架吗?其实如果经常用来在城市上下班,建议不要安装,因为行李架的安装肯定需要横向支架,不仅因为自身重量而带来更高的油耗,而且在汽车行驶时也会有一些风噪。但是如果你更喜欢公路旅行,安装行李架是最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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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门碗对车漆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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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网络直播泄露他人隐私违法吗

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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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直播特别风靡,无论是学生还是成年人,对网络直播都特别着迷。网络直播的种类有很多,大家一定要注意选择,切忌误入非法直播,小心个人隐私被泄漏。网络直播泄露他人隐私违法吗?下面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现在网络管理越来越严谨,网警管制也越来越严密,网络上的诽谤,侵权等都会构成违法犯罪。原则上只是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的不构成犯罪,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但如果故意泄露他让隐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受到刑法惩处。

鉴于直播平台只能承担对直播安全管理的程序审查责任,一旦直播平台自身意识到内容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或存在违法、或被拍者个人要求删除,排除视频本身的公共利益与特殊个案需要,如果直播平台采取了相应措施,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大家看过小编的介绍之后,能够真正意识到网络直播会泄漏个人隐私的危害性。如何避免家用智能摄像头造成隐私泄露?除了要多掌握一些信息泄露安全小知识之外,还要多了解电脑杀毒技巧,才能预防个人隐私被摄像头自动监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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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乱打报警电话违法吗

全文共 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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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困难,警察来帮忙,就是说在人们生活中的困难和危险都需要拨打相应的报警电话,那么乱打报警电话违法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在中国遇到困难才可以拨打报警电话,不可以随便拨打报警电话,法律依据乱打报警电话,可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小编为您介绍了这么多的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小编建议您多掌握生活安全知识,多多关注,我们有很多的信息可以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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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婚前同居违法吗 婚前同居有什么好处

全文共 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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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是现代社会最热门的话题,也是恋爱界的一种潮流。许多恋人觉得婚前同居是比较正常的,因为婚前同居可以强彼此感情的契合度;可以培养彼此的默契感和检验出彼此的彼此间的真挚爱情等,那么对于婚前同居是否违法呢?婚前同居对男女双方有什么好处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没有结婚前同居属于违法吗

婚前同居并没有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不能在一起生活,所以没有在法律的明确的规定下,都不算是违法的,自然婚前同居不属于违法行为;婚前同居是彼此可以自由决定的,只要彼此愿意,别人也不可以干扰,但是婚前同居自然是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出现纠纷的需要自己解决。

婚前同居有什么好处婚前同居4大好处

1、检验感情的真实度:

恋爱所承诺的爱是最浪漫的,但是不一定是真实的,有可能是一时冲动而说出的话语。真爱是需要时间的考验的,而婚前同居恰好是为真爱提供了检验的条件,彼此经过长时间的同居,如果这种爱仍然考验保持下去的话,就说明这就是真爱。

2、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

婚前同居考验很好的看出彼此在生活中的一些习惯,对彼此的性格也可以很好的了解清楚,同时两个人在生活中也可以很好的默契感,为未来的婚姻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3、提升双方的心理成熟度:

婚前同居其实也可以看做是提前的婚姻生活,也是帮助彼此走向成熟的一种方式;婚前同居会发生许多婚姻生活的事情,所以这就很好的磨炼了双方的心理承受能力,使得彼此更快的成熟起来,为未来的婚姻有更强的责任感。

4、两情相悦,各取所需。

性是男女爱情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虽然世俗观念尚不认同婚前性行为,但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力已经减弱,没有婚前同居不等于就没有越轨行为。近日,西安某高校要求女生填写承诺卡,宣誓拒绝婚前性行为,保证婚后不出轨,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还是遭炮轰就很说明问题。既然男女恋爱到了一定程度,两情相悦滚床单无法避免,婚前同居不同居也就成了个时间和形式问题,偷偷摸摸发生肉体关系,反倒不如稳定同居更安全,算计谁占便宜谁吃亏岂不滑稽?

关于婚前同居有哪些好处和没有结婚前同居属于违法吗的内容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了,婚前同居是试婚最好途径,被许多情侣所接受并认可;婚前同居不仅增强了情侣间的感情契合,更为未来的婚姻坚实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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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军大衣是哪里生产的 军大衣冬天穿出去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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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大衣是现在冬季比较流行的时尚单品,军大衣穿着既可以时尚帅气,又有很高的保暖性,深受大家的喜爱,现在市面上的军大衣款式很多。

军大衣是哪里生产

军大衣并没有固定一家厂家生产,而是需要对进行招标的厂家进行严格筛选来安排生产。生产厂家也必须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服管理条例》。

第八条: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第九条: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军大衣冬天穿出去违法吗

军大衣主要是指为军人提供的大衣,也有条例明确指出普通民众不能随便穿着“军大衣”出街。其实,是否违法还要看有没有佩戴假冒军衔,存在误导公众可能性。军装是军民通用的,没限定说老百姓一定不许穿,因为暖和很受人民欢迎,也是穿着自由的体现,很多农民工兄弟都穿,各种迷彩服,各种军大衣,工薪阶层比较喜欢这种衣服,宽大结实耐穿易洗。

军大衣的款式介绍

依据面料色彩有两种,一种是纯色军大衣,比如绿色、灰色、黑色等,一种是迷彩服军大衣,多了几分潮流感。内里设计有加绒和不加绒款式,加绒产品除了有填充物夹层外,还有绒毛里料,多为涤纶纤维,这样的军大衣保暖效果也很好,还可以解决纯填充物军大衣不易洗涤、晾干的缺点,但涤纶绒毛易掉毛,坍塌,时间久了保暖效果减弱,且不透气。再来是内里填充物,有仿丝绵和棉花两种,想要重量轻、易清洗就选仿丝绵内里;而想要透气性好、健康环保就选择棉花内里。但棉花内里一定要注意板结防潮。

双排扣军大衣显老吗

显不显老还得从款式、颜色和元素着手,挑选合适的军大衣也会很时髦。

1、军大衣颜色

首先我们要从颜色上面下手,很多人都担心双排扣大衣穿着会显老,那肯定是你没挑对,像这两款浅色格子的双排扣大衣就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格纹和双排扣在一起是完全不会有老气感的。

2、军大衣元素

接着我们可以在大衣的元素上面着手挑选,秋冬这种毛茸茸的东西是很受欢迎的,用在大衣上面也很有减龄感,如果担心双排扣大衣显老气的话,可以选择像这样有毛毛装饰的款式,没有大面积的毛毛是不用担心太夸张的。

3、军大衣款式

最后就是双排扣大衣的款式问题了,其实像这种中长款的双排扣大衣往往要比短款或者长款要更好搭配,其实是更利落的款式,尤其是小个子的小仙女们,在选择双排扣大衣的时候千万不要选择太长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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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违法建筑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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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法建筑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章建筑的主要内容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违法建筑物的认定

根据上文对违法建筑物概念的认定,可以具体分析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对象的认定,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辞海》中的相关释义, “建筑物”一般指主要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水池、堤坝、囤仓等;“设施”则与设备同义,指生产或生活上所需要的各种器械用品。

因此,从词义本身来考察,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三者的概念的人工建造物, 比如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构筑物”是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人工建造物, 比如水塔、烟囱、应当是互不包含,各有所指。

《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三个词语的限定,而列举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则依然将此三项词语并列使用,因此“设施”可以作为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统称,对这些词语的区分也是有法可依的。

违法建筑是怎样认定的

(2)行为事实的认定,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

A、新建,是指新建造建筑。违法搭建中的新建行为主要可以分两大类:

第一,违反土地管理规范,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违法占地情况下进行的擅自搭建行为。包括, 农村中占用耕地、占用自留地等情形。

第二,违反规划管理规范,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没有一书两证的情况下进行的擅自搭建行为。包括,违反一书两证的记载,超标准或者更改设计方案进行的建设行为,具体体现为增加建筑物的容积率等。

B、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工程,增加原有建筑的占有空间。通常表现为增加了建筑的占地面积或者高度。理解违法搭建中的扩建行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必须是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工程, 包括在原建筑的上方及侧方,但必须紧紧依附于原建筑。如在原建筑旁边另行建设,虽以过廊与原建筑物连接,应视为新建,不属于扩建。

第二,必须增加了原建筑的占地面积或者高度,即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占有空间增大,如楼房加层、增加裙房等。如果仅仅通过建筑内部改建,增加了原建筑的建筑面积或者实用面积,不属于扩建, 应当是改建。

C、改建,是指将原建筑之一部分拆除,于原建筑范围内改造,不增加建筑的占地面积或者高度。理解违法搭建中的改建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改建只改变原建筑的结构,并不对外扩展。如房屋加固、房屋内部分层、改变墙柱、墙体和原有结构等行为均属于改建。

第二,改建可能会引起建筑面积或者实用面积的增加,比如封阳台。但是,由于该行为并没有在高度和水平方向上扩展原建筑的占用空间,因此,不属于扩建行为。

第三,将原有建筑部分拆后重建,就算超过原有面积,不认定其为扩建,应为改建。因此,在上述三种类型上,可以很容易的理解实践中常见的破墙开店、居改非和群租等都属于违法建筑。

(3)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包括违法行政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业主公约等管理规约。

A、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目前行政法律规范方面认定违法搭建违法性的依据很多, 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不同的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违法性进行认定, 所采用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

有的以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 作为认定违法性的标准,比如《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器法》;

有的以是否违反具体标准,作为认定违法性的标准,比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有的以是否经过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作为认定违法性的标准,比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水法》。

实践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正是依据各自的法律依据, 不同的界定标准来认定违法搭建的违法性。

B、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直接出现违法搭建这样的概念, 但是, 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相邻关系的条文,可以认为, 只要搭建行为侵犯到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就应当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C、违反业主公约等管理规约。《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对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该条第一项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权力:

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因此, 小区业主为保证小区外貌的和谐统一、整体物业的环境,可以在业主公约等自治管理规约中, 共同约定其他禁止搭建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可见,从法律上也承认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的约束力。

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规定具体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文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路法》、《草原法》、《水法》、《消防法》、《电力法》、《铁路法》、《防震减灾法》、《畜牧法》等,行政法规包括《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时,应以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若有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否则,应作为一般的违章建筑处理,则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在征收时应当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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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高价彩礼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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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现实生活中出现高价彩礼并不是违法的,所谓的彩礼是自愿赠予,目前并没有任何的规定直接指出高价的彩礼是违法的,而我国彩礼比较高的地方有江西省、河南省、甘肃省。一般在现实生活中,彩礼主要代表的是好彩头,代表的不仅仅是金钱方面的问题,当然也代表的是男方对女方的重视。

1

江西省

江西省在我国彩礼的价格是特别高的,可谓是中国排名第一,通常情况下,普通家里的彩礼金额将会在20万元左右,可谓是高的吓人。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单纯的只彩礼,额外还需要加上房子、车子等等生活必需用品,很多男方家庭为了结婚,欠了很多外债。

2

河南省

河南省的彩礼普遍在10万元左右,当然也有一些地区的彩礼价格已经达到了20~30万元左右,额外还需要准备房子车子。一般男方家底没有几十上百万,想要娶到媳妇是特别困难的。

3

甘肃省

甘肃省的彩礼普遍都在10万元以上,甘肃省在我国经济状态是非常落后的,彩礼的价格却特别的高,属于经济不太发达,但是为天价彩礼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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