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雇主责任险伤残赔付(优秀20篇)

浏览

1917

文章

1000

篇1:律师责任保险的索赔依据是什么

全文共 527 字

+ 加入清单

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随着国家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追究逐步由行政处罚向民事赔偿责任过渡,律师事务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而向保险公司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化解风险的有效途径。可是律师责任保险的索赔依据是什么呢?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以下,希望大家可以了解到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有关保险人的参与权,律师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保险基本相同。

律师责任保险以索赔为基础。保险人对每项索赔引起的赔偿的确定依据是: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相应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律师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在册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和必要的其他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律师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好了,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吧。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儿童意外保险最高赔付

全文共 570 字

+ 加入清单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儿童意外保险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人生的意外是无法预测的,而且人生处处存在风险,儿童意外伤害事故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儿童需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吗?下面和关注下吧。

为了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保监会规定,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且以被保险人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最高身故保额为50万元,其中未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20万元,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不能超过50万元。

除了保额问题,需要提醒各位家长的是,在为孩子购买儿童意外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保障范围,不要认为只要买了,孩子发生了意外就都有了保障。比如孩子不小心烫伤了,家长就认为可以获得理赔或全部保额理赔,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烫伤必须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获得理赔,而理赔多少要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所以各位家长们在投保时需要多加注意保险的保障范围方面的内容。

一些人问:儿童需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吗?

儿童需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宝宝在婴儿时期体质较差,自我保护意识也差,所以更需要父母的关系和照顾。健康保险在这方面刚好可以缓解父母这方面的压力,如果孩子不幸染病,可以的都一大笔保险金。一方面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孩子可以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很多调查都显示现在的爸爸妈妈对宝宝的健康保险格外关注。

为了孩子安全,我们应撑握些儿童意外伤害安全小知识,这样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小区火灾物业有责任吗

全文共 544 字

+ 加入清单

火灾不仅毁坏物质财产,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还直接或间接危害生命,给人们的心灵造成极大的危害。每年都有许多儿童被火灾夺去生命。同时因儿童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灾也不在少数。那么小区火灾物业责任吗?小区住宅常见的起火原因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小区安全小知识。

小区发生火灾事故,一般指小区业主家中或经营场所中或小区公共区域内发生火灾事故。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事故的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物业公司如果承担责任系基于其违反了与小区业主关于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维护小区消防设施、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等的义务,或者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的不作为,或者因疏于小区安全管理或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存在消防设施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等,造成业主财产损害或财产损失扩大的过错行为。

物业公司如果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但是小区仍发生火灾的,物业公司则不需要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加强业主、使用人的防火、防灾、防盗的宣传,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业主、使用人整改,对家庭的安全防范物业公司没有义务进行监管。我国消防法规定,业主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家庭内部的各种安全措施,包括用电、用水、用气安全,由于是业主、使用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责任,参加了家庭财产责任险的家庭由保险公司赔偿。

展开阅读全文

篇4:从犯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全文共 2436 字

+ 加入清单

从犯,又叫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你对从犯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从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认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啊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注意帮助犯的有关知识:

帮助犯,是指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进作用。帮助作用只要求具有帮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起到帮助作用。

注意: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1、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和心理性帮助(前者如改进作案方针,后者如撑腰打气、呐喊助威)。

2、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3、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不包括事后帮助。事中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事后帮助,也即既遂后帮助,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4、对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认定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力的行为。

(1)甲在撬他人保险箱时口于舌燥,甲递给乙一瓶矿泉水,使乙得以继续撬保险箱,甲构成帮助犯。

(2)出租车司机甲明确得知乘客乙要前往附近某地杀人,仍将其运往目的地,甲构成帮助犯。

(3)商店老板甲看到大街上乙丙在打架,乙突然进到商店要求买把菜刀。甲明知乙拿菜刀要行凶仍卖给乙,乙果然拿刀将丙砍成重伤,甲构成帮助犯。

(4)甲、乙、丙组成盗窃团伙,租住在出租屋,每天到附近饭馆吃饭。饭馆老板丁明知他们吃完饭要外出盗窃仍给他们提供服务。丁不构成帮助犯。

5、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就不再是帮助犯,而按独立罪名论处。

注意:刑法规定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情形属于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常见的情形有: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

(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4)窝藏、包庇罪(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7)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

(8)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9)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1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

(1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

(1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1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该罪名是过失犯罪,不是帮助犯。

相关阅读:

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类,但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则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帮助犯都属于从犯。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医疗欺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1177 字

+ 加入清单

欺诈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以欺诈手段使患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的诊疗活动。那么,医疗欺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医疗欺诈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首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担当调整医疗欺诈行为的大任,就目前我国当前立法现状来看同医疗欺诈涉及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侵权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适用情况下,为了个案正义当然可以用以上原则调整医疗欺诈的行为。

民法通则106民事责任过错原则与第117条、第119条,第130条规定了对医疗欺诈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合同法对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提供请求变更和撤消的选择,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责任。

当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典,但对医疗欺诈可能侵犯到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均有相关规定。精神权利一般为人所忽视,但在医疗欺诈行为中表现明显,患病本来就是一件让患者身心痛苦的事情,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价格欺诈,甚或是恶意病情夸大都会使得患者及其家属承受比原病情承受更大的痛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也可以依据最后一款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无疑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直接对医疗欺诈行为人课以重罚,从剥夺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权剥夺,由于欺诈是一种民事术语,刑法没有直接规定医疗欺诈的罪名,根据罪行法定,医疗欺诈只有严格符合相关转化型犯罪的规定和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适用。具体有一下几点: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

三、行政责任

以医疗行为过程来看,从开始的接待宣传、诊断、治疗和收费到出院,会涉及到一下各种不同行为,对不同医疗欺诈行为均有行政处罚处理。

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发布者处罚。虚假诊断、证明或治疗,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75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利用非法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进行交易,根据《价格法》第40条规定,也同样规定没收、罚款或者吊销资格证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篇6:私自监听他人通话负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535 字

+ 加入清单

生活中用到手机的地方很多,有些人用手机是为了通讯方便,而有些人用手机是为了做坏事干违法的事,比如监听他人通话,那么,私自监听他人通话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监听别人电话形是对别人隐私的一种侵犯。

手机监听是指通过外在硬件设备或者内在的软件对手机的一种监听行为,另外一种说法是指一些编程高手,编制出隐藏在手机里面的远程控件,从而实现他们的目的。

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后,于2014年起施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即使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私自监听他人通话的轻则罚款,重则坐牢,因此,公民应该遵规守纪,不能侵犯其他人的隐私权。

接下来会继续介绍手机通话安全与违法处罚的相关通讯安全小知识,欢迎大家登录我们网站查阅。

展开阅读全文

篇7:买的二手房一旦出现问题 谁来承担责任?

全文共 883 字

+ 加入清单

相比新房,二手房具有价格低、地段好等优势,但有些因为建造年代久远,且使用时间长,容易出现外墙渗水、下水管道等问题。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谁来承担责任?房产中间、房东、物业,还是开发商?

最近,刘女士很郁闷。原因是她在今年5月买的一套二手房(位于顶楼),房屋出现漏水的质量问题,楼顶的保温层都坏了,钢筋也都外露了。在发现问题前,她已经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刘女士表示,只要房子能修好,她愿意购买;但若房子不能修好,她将放弃购买。买卖双方在房屋由谁来维修等方面,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一般来说,房产中介是起到一个协调的作用。房屋的质量问题,涉及到买方、卖方和开发商三方,质量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则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卖房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将房子的瑕疵如实告知买房人,这样买房人有权利决定买还是不买。如果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质量问题非常严重,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是房屋存在隐蔽瑕疵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而不是因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且出卖人本身并不知情,则出卖人亦不承担责任。买家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或赔偿责任。

3、另外,如果房屋处于保修期内,可直接向开发商主张保修或赔偿责任。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共用部分,大多数情况下可由物业承担维修责任,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列支。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要复杂得多。由于涉及到多方利益,房产中介和卖房人不会主动告知买房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很多时候,还需要买房人在看房验房时火眼金睛发现房屋的质量问题,并在合同中约定好相关的事项。

1、买房人要尽可能多地了解房子的全面信息,看看业主论坛,走访物业,了解停车场地、水电气收费情况,以及前任业主是否有欠费记录,并注意观察电梯品牌及运行速度等。

2、在合同中注明若发生质量问题由谁承担等条款,做到未雨绸缪。

3、在付款时保留一笔尾款,要保证在签物业交割单时,前任物业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了,再去付清尾款,这样能比较好地保障买房人的利益。

买房尤其是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多加小心,各种可能的风险都要考虑到,并约定好处理方式。

展开阅读全文

篇8:个人信息泄露法律责任

全文共 633 字

+ 加入清单

恶意泄露个人信息会导致个人的生活受到打扰、经济遭受损失,对于这些恶意泄露信息的人应该承担怎样的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认定,网站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的认定进行了明确。新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每一个公民应该保护好个人隐私,防止个人信息遭遇泄露

1.选择可靠的平台。

2.不轻信外来信息,不主动透露个人信息。

3.网络上经常会碰到各种问卷调查、购物抽奖或申请免费试用等活动,这些活动一般都会要求网民填写详细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应该慎重参加网络调查、抽奖活动,不要贸然填写个人资料从而导致信息泄露。

4.妥善处理快递单,快递上一般都记录着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随手丢弃后在不经意间就可能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除了快递单外,机票、车票上也印有购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应该妥善处理。

今天小编对个人信息泄露法律责任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如果还想了解个人信息泄露怎么办以及更多的信息泄漏知识和信息安全知识,还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在游戏厅丢失物品游戏厅有责任么

全文共 516 字

+ 加入清单

我们知道出门的时候,要保管好自己的钱财不被人所偷,但是往往事与愿违,很多时候,因为保管不当或者注意力不集中,被人神不知鬼不觉的转移走自己身上贵重的东西,那么,在游戏厅丢失物品游戏厅有责任么?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游戏厅安全知识。

第一,进入游戏厅之前,作为消费者,应该仔细观察游戏厅入口处或者大厅明显的地方有标注“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本场所概不负责”的字样,如果有这样的标注,那么自己应该当心了,因为游戏厅已经尽到了提醒的责任,消费者假如在游戏厅内丢失了钱财,游戏厅可以不用负责任。

第二,如果消费者在游戏厅内丢失了贵重的物品,那么可以向游戏厅工作人员请求调取监控视频,游戏厅必须要积极配合,如果在视频中发现确实被小偷给偷走了物品,那么游戏厅应该帮忙报警,并且要提供该时段视频给警方作为破案线索。

第三,如果消费者在进入游戏厅以前,把贵重物品交给游戏厅收银处保管,那么钱物丢失,游戏厅应该全额赔偿。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游戏厅有提醒顾客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字样,那么消费者在游戏厅内丢失财物,游戏厅只需要提供必要的视频资料即可,如果是游戏厅代为保管的财物,丢失了游戏厅必须全额赔偿,如果不赔,顾客可以状告法院。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全文共 423 字

+ 加入清单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人体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932 字

+ 加入清单

人体伤残鉴定是如今社会屡见不鲜的,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无论是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工伤等,如果当事人要求赔偿,就必须做伤残鉴定。这是赔偿的依据,也为当事人得到赔偿起到有力的保障。那么人体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人体烧烫伤等级鉴定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逾期不收房也要有个正当理由 否则责任自负

全文共 3197 字

+ 加入清单

收受人不能无理由不收房

房子如果经专业验房师检验后发现房屋存在问题收受人可以不收房,但是,如果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那么不收房期间房子可能发生的风险都要由购房者自己承担了。

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多种,以下这些都是买受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只要开发商的行为有一种符合解除条件,买受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这是对房地产开发商设置的重重约束,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开发商的行为这是立法者和司法解释者们在深处共同蕴涵的意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一引起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房屋预售和现房销售的买卖合同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裣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说明对此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享有解除权。但这种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在内容上必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是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第二是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位置、用途约定。另外必须是拆迁人将该补尝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此时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没有进一步设定关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条件限制,容易为消费者滥用。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项内容也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这一条不能滥用,需要以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为限制。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该注意权利的行使条件和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所以,买受人需要及时行使解除权,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先例的,解除权消灭。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散布疫情谣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463 字

+ 加入清单

生活中到处都充斥着谣言,尤其是网络上的谣言更是铺天盖地。散布疫情谣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尤其是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接下来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影响极坏或者造成了比较大的社会恐慌,还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1、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现在虽然是言论自由的时代,但大家在发表个人意见的时候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实事求是准则。千万不要随意散布疫情谣言,不然很容易受到法律制裁。疫情谣言有哪些危害?可以在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中找到答案。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六种情况可追究中介责任 再不怕搞不定中介

全文共 903 字

+ 加入清单

中介打过交道的人应该都有这种体会,明明之前他们向你承诺,什么事情都可以办好,但真正碰见问题的时候,却开始推脱责任。如果你想追究他们,却被一句“不归我们管”堵得哑口无言。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你们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由于现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文本,只有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不少细节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这时中介就有义务进行提醒和告知。

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二、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权人与出卖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询问清楚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

但是,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三、隐瞒房屋弊端

带看是房屋中介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联系不上出卖人,或者承租人不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常会带领购买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这时买卖双方可能就会对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此外,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四、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着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较低的网签合同,便怂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这就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一旦被问责,买卖双方可追究中介责任。

六、虚构社保

在交易的时候,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得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因此买卖双方同样可追究中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全文共 522 字

+ 加入清单

很多人在投保的时候,都会认为只要办理了保险,只要自己出现意外情况就会得到赔偿。其实,这种想法并全全对。因为,任何险种都是有免责范围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有哪些?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意外属于责任免责范围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发生上述第(一)至(八)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温馨提醒:

外出旅游办理一份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但即使办理保险之后也不是万无一失的。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之后,属于保险免费范围就得不到赔偿。所以,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多掌握一些旅游意外安全小知识,可以尽量避免意外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全文共 1239 字

+ 加入清单

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那么具体的安全事故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责任事故方面的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监总局新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审议通过,7月27日正式公布,将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年内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瞒报谎报,以上这些行为在2010年10月起都将被从重处罚,甚至可罚“最高值”。

《规则》列出了12条“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令限期改正却逾期未改正;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持续违法;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瞒报、谎报;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等。

出现这12种情形中的一种,处罚标准就要选择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但是不能高于处罚上限。

相应的,规则也列出了从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安监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其中“立功表现”指当事人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

看过“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划分及整改措施

(1)事故类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责任分析。

(4)事故性质的认定。

(5)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通过对事故类型的分析和确定、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确定、事故性质的认定和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析,才能对一起事故的分析比较完整。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来评定。

安全事故处理应当注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

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④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什么样的证券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1192 字

+ 加入清单

你知道什么是证券行为吗?所谓证券行为是指设定、变更或消灭证券关系的各种交易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误导性陈述。

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

(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

(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晦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

(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

2.虚假记载。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作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虚假记载的方式很多,尤其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财务报表虚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

(2)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

(3)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

(4)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除上述方法外,还可能有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手段进行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记载。

3.重大遗漏。

所谓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或为避免文件不致被误解所必须记载的重大事项。重大遗漏是一种消极的不实陈述,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如某股份公司对其涉及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在招股说明书上只字未提,使投资者难以了解资金投向的风险,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遗漏。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故意遗漏的称为隐瞒,过失遗漏的称为疏漏。

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凡对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有影响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即应包括“充分详情及资料,使一个具有理性的人对于在公开文件发出时的公司股份或债权证,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达到一个确切而正当的结论。”公开文件中应当披露的内容不以法定表格所列举的事项为限,证券发行人尤其要注意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因为对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可能被投资者期待、信赖,并以此为根据作出投资决策,而义务人往往最容易在这方面造成遗漏。有些信息如果可以不披露,当义务人披露时,就要严格进行全面的披露,否则也可能因其披露信息具有误导性而导致民事责任

证券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一)证券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是证券买卖行为,在广义上,它是证券投资者以证券为标的进行的买卖、赠与、设立担保等各种行为的总和。在本质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民事关系,在现代证券法产生以前,主要依赖民法和合同法加以调整。

(二)证券发行行为

《证券法》在调整证券交易时,也应调整证券发行关系。首先,证券发行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条件。其次,证券发行与交易均属广义上的交易行为。再次,《公司法》已对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规定,不能代替《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作出新的和补充性规定。

(三)证券监管行为

证券监管行为是证券监管者依法实施的证券监督管理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婚前与他人性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全文共 3097 字

+ 加入清单

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婚前性行为和道德有关,和择偶标准无关。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前性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婚前性行为与侵权责任

许某要求周、徐两人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周、徐两人婚前性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

1.法定义务在侵权责任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因此侵权责任也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侵权责任即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定义务在侵权民事责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过错侵权责任中的绝大部分问题均可归结为“义务”问题。根据民法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未被法律所禁止,则该行为就不能被视作违法行为。

2.法定义务的渊源

在民事领域,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契约义务两种。按照通常理解,法定义务是由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所设定的义务。但是,社会生活包括方方面面,为了弥补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的不足,立法者通常会在法律中设置一些一般性的条款,如“诚实信用”、“私法自治”、“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条款。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过程之中,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必须予以遵守。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属于民事领域中法定义务的范畴。

3.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未违反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对婚前性行为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认为,禁止婚前性行为只是公民的道德义务,而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虽然我国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当然,也包括夫妻不得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配偶的利益。由于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发生在周、许两人结婚之前,而当时的周、许两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因而,周某的婚前性行为并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至于徐某,则对许某无任何忠实义务可言。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者通说解释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公序良俗”原则。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行为无效,对于维系社会起码的道德秩序至关重要,这也是公序良俗原则作用的重要领域。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虽然有违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但不属于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行为。权利滥用有其构成要件:

一是须有正当权利存在或与权利行使有关;

二是行使权利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三是须具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

在本案中,周、徐两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许某人格权的损害,但由于发生在周某与许某结婚之前,周、徐两人并不具有损害许某人身权利的故意。因此,周、徐两人也未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综上所述,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既未违反法律明文设定的义务,也未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因此,两人的婚前性行为不属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就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案情】

周某、徐某曾在周某与许某结婚之前发生婚前性行为。许某与周某于199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9日,周某生下一子某甲。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周某于2002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30日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诉讼期间,周某对某甲进行亲子鉴定,结论认为徐某与某甲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2年12月,许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徐某共同赔偿其抚育费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在婚前与徐某发生婚前性行为?导致怀孕并生育一子。周某与许某结婚后直至双方离婚前,周某隐瞒了与徐某非法性行为的事实,从而使许某在与周某婚姻存续期间履行了法律上应当由徐某履行的抚养义务。由于周某与徐某的共同过错行为侵犯了许某的合法权益,给许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且许某与周某已经离婚,故周某、徐某对许某抚养非婚生子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许某要求周某、徐某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

一、周某、徐某赔偿许某抚育费人民币8633元;周某、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许某要求周某、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支持,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不属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因而本案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周、徐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害了许某的一般人格权。因此,周、徐两人应共同赔偿许某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意见认为,周、徐两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许某一般人格权损害的后果,但由于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未违反法定义务,周、徐两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周某也不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4、抚育费损失的赔偿

对于许某主张抚育费损失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主要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一为“事实抚养关系说”,认为许某与某甲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而许某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许某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要求某甲承担赡养义务;

二为“侵权说”,周、徐两人的行为侵犯了许某的财产权,故周某、徐某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为“无因管理说”,认为周、徐与许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四为“不当得利说”,认为周、徐与许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

同意不当得利说。

在本案中,许某与某甲之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也不存在送养、收养的行为,许某也并非是某甲的继父。为维护某甲的利益和亲权制度,不宜认定许某与某甲之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周某、徐某两人的行为亦不属侵权行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和徐某明知某甲非许某亲生而欺骗许某,进而致使许某支出了本不应由其支出的抚育费用。所以,周某和徐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许某抚育某甲,系其误以某甲为其亲生所致,其主观上并不具有为周某、徐某谋利益的意思表示。因而,许某与周某、徐某之间也不存在无因管理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约定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是一方受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有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形式。

(二)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害。所谓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与财产增加相同,减少在法理上也分为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

(三)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双方的财产增加与减少基于同一事实。(四)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即受益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周某与徐某作为某甲的父母,应承担抚养某甲的法定义务。许某抚养某甲,使得周某与徐某少支付了抚养某甲的费用,因而周某与徐某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属间接增加,两人是受益人;但两人的受益使得许某的财产直接减少,即积极减少;周某与徐某的受益和许某的利益受损,都是基于抚养某甲这一事实;并且,许某无抚养某甲的法定义务,其抚养某甲是在不知某甲非其亲生的情况下所为。因而,周某与徐某的获利没有法律或约定的根据,应属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许某要求周某、徐某支付某甲抚育费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损失的范围,则应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扣除周某已承担的部分,酌情确定。

4.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

5.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物业有责任检修小区路灯吗

全文共 505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片片住宅小区拔地而起。小区道路照明作为小区生活环境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那么物业责任检修小区路灯吗?物业负责维修管辖区内哪些公共设施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物业服务小知识。

物业是有责任检修小区路的。灯小区路灯属于公用部位的公共设施,这些设施的保修期,有的是5年,有的是1到3年。至于路灯,保修期一般是1年,具体要看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质量保修合同规定了多长时间。但保修期期限的设置不能违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短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在保修期内,如果公共设施出现问题,包括路灯不亮,由开发商负责维修;若过了保修期,则由物业负责日常维护和修理。

住宅小区公共部位不少,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也很广泛,比如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停车库等等。负责小区日常管理的物业公司,有义务对这些设施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

此外,一些小区的部分照明设施,归市政管理。一旦这些路灯出现问题,业主可以向街道或房管部门反映,由电力部门负责维修。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516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名人效应越来越明显,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由于违法成本低,大多涉事名人并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数事件最终也不了了之。那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吗?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一)虽然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并不包含在内。因此,一旦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代言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顶多就是向受害的消费者赔礼道歉,承担道德上的责任。那么,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以其身份和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有些消费者基于对代言人的信任购买商品或服务,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失。由于我国广告法及其相关规定不完善,因此,如按广告法来要求虚假广告的代言人来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食品安全法: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具体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在食品安全法中集中体现在第五十五条,其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名人更应该维护自己的良好的公共形象,不要随意代言虚假广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