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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金汇编20篇

都说男人是这个世界上最辛苦的人,那么男人的责任是什么?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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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医疗责任保险免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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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不管是学校中的学生还是用人单位中的员工,一般都会缴纳医疗保险,如果出现身体问题或者意外情况的话,医疗保险都能够进行报销,而且还能够在购买药物时使用,但是当前很多人对医疗责任保险免赔规定不了解,就容易遇到医疗保险的处理问题,那么医疗责任保险免赔标准是什么呢?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根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医疗责任保险免赔标准处理程序如下规定:

十七条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九条保险人对每位患者的赔偿金额以患者或其近亲属与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医疗责任每次索赔的免赔额按每人赔偿金额的5%或1000元扣减,两者以高者为准。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三)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

(四)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

(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六)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

(七)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由第三方(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除外)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第三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否则,保险人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对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小结:医疗保险虽说可以在出现身体问题和购买药物时用来报销,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使用医疗保险,不是所有情况使用医疗保险都是有用的,对此我们需要有明确的认识,了解医疗责任保险免赔规定内容,了解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就不会在医疗保险上浪费过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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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律师会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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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社会行业中特殊的职业群体,其职业的属性就要求律师承担其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独特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的来源是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同时,律师的社会责任也是多层次多范围的,那么律师会承担哪些责任呢?和小编来一起看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

律师的责任主要来源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也就是律师以法律为工具,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目的,从而达到社会在法律范畴内的公平正义的职业属性决定的。细分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律师职业工具特性。

与其他行业不同,律师的职业工具是作为调和社会关系的法律。法律不仅仅是对某个个人、某个具体事件的调整。他通过具体的个人、事件的调整,最终实现的是社会的和谐稳定。律师工具的特殊属性,使得律师所关注和解决的永远不像其他职业所面对的局部的、细节的问题,而是更加宏观的社会关系。律师在解决具体事务的同时需要注意更加复杂的社会现状。这就决定了律师在使用这一特殊工具的同时,承担更过的社会责任。

2、律师工作的社会性。

律师使用法律工具的社会性,同时决定了律师职业本身的社会性。“当法律的影响渗透到社会主体一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时,法律服务成为必需,律师及律师职业成为帮助社会主体认识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和救济法律权利所不可或缺。因此,在法治社会中,需要法律服务的主体极其广泛,以至于律师成为社会化工作”。工作的社会性意味着律师需面对社会各界层的人,面对他们基于信赖法律的各种各样的诉求,律师因此经常地臵身于由当事各方和纠纷解决机构所营建、运作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中,这是律师的身份特征。而社会责任在更重要的方面即是,特定身份的人在其身份场域中应当去尽哪些有益于他人的道德义务。律师工作的社会性是律师需承担社会责任的身份场域因素,在人们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都很欠缺的社会,这一因素更是律师需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原因。

3、社会期许和职业自律。

同众多负面看法并存,对律师更常见和传统的描绘是:精通法律、不畏权势、纵横捭阖、仗义执言。尽管很大程度上这种描绘仅仅是社会对律师的形象设计,是社会对律师的鞭策与期许,还不一定包含有评价的成分,律师们也往往引以为荣。不仅如此,在特定时期特定舆论氛围中,正如其它职业曾经享用的那样,社会也可能美化律师,将其誉为“正义的守护者”、“正义的化身”等等。对待这类道德神话,律师应有自知之明,只应当作加强职业自律的外部动力,而不应真以为自己居于某种道德高地并因此取得某些特权,忘乎所以。社会的期许只是表明从事律师业所应具有或追求的品质,律师应加强职业自律以尽量符合社会的期许,包括社会对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期许。在此意义上,努力满足社会对律师的期待,也是律师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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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小区人为高空抛物负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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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人为引起高空抛物后会导致行人危害,所以说对其高空抛物的人群需要负担法律责任,那么小区人为高空抛物负哪些法律责任?对其详细的讲解一下。

小区人为高空抛物负法律责任如下:

1、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损伤,则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你查阅一下。

小区人为高空抛物负法律责任上面都有详细的讲解,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小区安全小知识,比如小区高空坠物伤害及处理方法等,可以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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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景区设施不完善致游客伤亡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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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者消费行为的日趋频繁,旅游景区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制约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新“瓶颈”,其严重阻碍着旅游景区的正常发展,也制约着旅游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那么景区设施完善游客伤亡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景区设施不完善致游客伤亡承担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是民事法律为保护游客人身安全而确定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及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提醒、警示、警告、疏导、制止及及时的救助。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景区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景区可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游客的故意或过失、第三人已承担了责任、不可抗力等情形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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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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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为由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下面为大家介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事故责任,应分别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具体可以细分为:

一、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机动车一方无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责任。

此种情况下应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1.2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如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客观情况适当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在5%-20%范围内)。/2、机动车一方无责任,非机动车一方也无责任。

在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并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人认为在非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当减轻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并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不符合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条件,仍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关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害人没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将使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大大降低,这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同时由于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将使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比机动车一方存在事故责任还要重,这对机动车一方也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当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

应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6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则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责任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2、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均有责任的。

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可参照下列比例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90%的赔偿责任;

(2)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0%-2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20%的赔偿责任;E.双方均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希望以上这些都大家有所帮助,还为大家介绍了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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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逾期办理房产证如何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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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房地产小编介绍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12日,原告章某强与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 (1)原告章某强购买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开发承建的天隆城小区某号楼三单元B2003室商品房1套,房屋建筑面积87.97平方米,总房款暂定为502000元; (2)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应在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章某强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原告章某强有权按已付房价款的0.3‰,按日计算追索违约金; (3)原告章某强认可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在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即具备该房屋的交付条件,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取得大产证。 嗣后,原告章某强向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实际支付总房价款504528元。2005年12月30日,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直至2006年4月1日才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于4月3日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在交付房屋时未取得房屋大产权。2006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结清了自2006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日期间的违约金。直至2006年11月14日,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才取得房屋的大产证。 原告章某强认为,2005年4月12日,其与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其向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1套,房屋总价款为502000元(实际支付504528元),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承诺于2005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交付房屋时须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但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却在2006年11月14日才取得房屋的大产证,其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章某强于2006年3月24日依法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20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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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财务被qq诈骗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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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诈骗套路中,有些套路是我们司空见惯的,有些套路则是我们闻所未闻的,有些套路我们觉得幼稚可笑,但有些套路确实也让我们觉得防不胜防,一些公司的财务也成了重灾区,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财务被qq诈骗有责任吗?

当然有责任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经常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要提高警惕,严守财务管理规定,对企业、公司负责人以QQ、微信等网上联系财务人员,要求通过网银、ATM机转账、汇款的,一定要先与企业负责人当面确认或电话核实,做好汇款前的签字、审批工作,提高防范意识,防止被骗。此外,各银行营业网点要进一步提高警惕,熟知有关防控方法,对单位会计办理汇款业务时进行必要的提醒。

qq诈骗属于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案立案标准一致,因此qq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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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全文共 9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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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我国是禁止企业、公司招用童工的。那么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相关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看,非法使用童工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将给予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处罚。若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经济赔偿: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刑事责任:对拐骗、强迫童工劳动,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编以上三方面为大家介绍了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全面保障的。要是有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您可以马上进行举报,同时也好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所以多了解一些我国对未成年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对于大家来说还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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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制造高仿服装服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共 1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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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销售高仿服装服饰的销售者认为制造高仿服装服饰的商家才是罪魁祸首,其实不然,不管是高仿产品的销售者还是制造者,都是法律打击的对象,那么,制造高仿服装服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呢?

友情提示,制作高仿服装服饰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罪,受商标法,民法,刑法调整,由此可见,制造高仿服装服饰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法律怎么规定的。

一、根据《商标法>第39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具体形式有: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其具体措施有: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库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作案工具;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2、罚款。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赔偿损失。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在侵权案件被查处时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或者自注册之日起没有使用的;明知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而没有提出制止的;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被侵权人则不得请求赔偿。

二、根据《民法》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权人受到了损失;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些构成要件也适用于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是,在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的构成要件中有其特殊之处,这就是对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按推定、拟定原则确定。商标权遭到侵犯时,被侵权人要对侵权人的过失、自己所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是很困难的,如果对过失、损失数额不采用推定、拟定原则,被侵权人实际上将不能请求侵权人赔偿。

三、根据《刑法》规定对侵犯商标权构成犯罪的刑事制裁措施

1、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2、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由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小编建议消费者朋友们购物要注意保留发票和小票等证据。

接下来的内容是服装服饰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有兴趣的朋友,欢迎常来查阅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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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违法性是否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成立的要件

全文共 1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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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犯罪必须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在德日的刑法学说中,因为构成要件本来是将反社会的行为类型化加以规定的,所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通常就可以推定其违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法性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违法性是否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成立的要件

侵权行为,系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中心问题,为行为之违法性。”换言之,“违法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中根本没出现“违法”或“违法性”之类的术语。

违法性是否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成立的要件

依我国民法,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成立是否以“违法性”为独立要件?违法性问题关系到侵权民事责任的正确认定,对司法实务影响甚大。然而,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判例制度,实务上的倾向难于准确获知,但是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似乎表明违法应为侵权责任独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任何行为,就其法律意义,都可分为违法行为与适法行为。适法行为是指,“法律所许之构成法律事实之行为也”。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而为法律之根本精神、破坏法律秩序,故法律予以一定制裁之行为”。依民法理论,适法行为包括表示行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的事实行为,违法行为则包括侵权行为和债之不履行行为。区分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实益,在于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适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则是产生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违法性是法律对该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所谓违法性,也就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国内法学解释侵权行为违法的含义,有二种较具代表性的不同诠释:

(一)肯定说:肯定违法性有其独立的含义,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法律禁止,并认为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而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亦构成违法。

加害行为违反的“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只要任何一个法律,包括法规、规章、法律基本原则及司法解释,包含有确认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内容或者包含有行为人义务的内容,加害人的行为违反了这样的法律,即是“违法”,同时也认为虽然不违反已有的法律规范,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属于具有违法性。

(二)否定说:行为的违法性概念并不具有独立内涵。一方面,侵权纠纷种类繁多,侵权法不可能对各种侵权行为作集中性的列举规定,因此很难确定违法行为的独立内涵。另一方面,民事侵权行为多为过失行为,对这些行为很难判定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只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所以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违法性概念,并不具有与过错相区别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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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饭店服务员殴打顾客饭店有责任吗

全文共 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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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客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是饭店为客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和根本,是饭店最大的社会效益。那么,饭店服务员殴打顾客饭店有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饭店服务员殴打顾客饭店有责任:

首先根据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责任。其次,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如果饭店与服务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饭店服务员殴打顾客,作为雇主的饭店应当负责赔偿。

优秀餐厅服务员素质的要求:

1、勤快。在餐厅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做好包桌、零点的接待服务及卫生清扫工作。保持餐厅的卫生,做到无蚊蝇、无灰尘、无杂物,无异味,使餐具炊具清洁完好。

2、认真。做好开餐前的准备工作,检查餐厅设备、餐具是否完好使用,按照规范要求配备用具,布置台型、美化环境。

3、有涵养。文明礼貌,热情待客。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微笑服务,耐心解答就餐者提出的问题。

4、外表端庄大方。注重个人仪表仪容,保持服装整洁,疏妆好自己的发型、站立端正,面带微笑。

5、严于律己。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和操作程序,掌握好上菜时机。根据菜肴种类按顺序上菜。要准确清楚的报上菜名,主动介绍饭菜特点,掌握上菜速度。

6、主动工作,心细。客人就餐完毕视情及时开具“饭单”并收取就餐费用,记帐单位应主动请有关人员签字,避免错收或“跑单”。

7、负责。客人离开后及时清点餐具物品,刷洗干净,保洁放置。发现客人遗留物品应交餐厅主任(经理)或服务台,尽快转交客人。

8、谦虚。在服务工作中不断总结提高,对就餐客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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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保姆盗窃家政公司赔偿雇主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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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以照看老人、孩子、病人、做家务为主要工作内容。那么,保姆盗窃家政公司赔偿雇主损失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保姆盗窃家政公司赔偿雇主损失情形:

家政服务公司应当赔偿雇主的损失,理由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家政服务合同签订后,公司即有义务向雇主提供家政服务员的真实身份、健康状况和业务技能等信息,也有义务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以保证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服务过程中能够保障雇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保姆盗窃造成雇主财产损失,家政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家政服务公司的保姆在执行公司派遣工作中行窃,而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对于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姆市场具有巨大的利润前景,这是如今许多家政公司应运而生的直接经济动因。而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许多家政公司忽视了悬挂于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忽视了对从业人员的选聘和管理,致使保姆盗窃雇主财物、虐待雇主子女、拐卖雇主子女的个案是有发生。而一旦发生此类案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家政公司首先应当就其保姆的违法犯罪行为向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家政公司,是该清醒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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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聚众斗殴的参与者都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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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的行为,对社会危害很大,那么聚众斗殴的参与者都有责任吗?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详情吧。

聚众斗殴的参与者都有责任吗?小编分析如下:

聚众斗殴属于犯罪行为,只要有互殴的故意,其中有一人构成轻微伤的结果也完全可以定聚众斗殴罪来处罚,故要引起大家足够的关注,在人数较多的时候或是公众场合一定要谨言慎行,切不可因法律知识淡薄,引来牢狱之困。

参与聚众斗殴有可能属于治安管理行为,一经认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经法院判决,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说聚众斗殴不管是首要分子还是参与者都属于违法行为,都会承担责任。

从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来看,惩罚聚众斗殴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判断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在此指导下实施的客观行为,包括聚众行为、斗殴行为或聚众与斗殴整个过程中的客观行为。

聚众斗殴系聚众行为与殴斗行为的结合,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复合行为方式。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两个行为构成,聚众斗殴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认定聚众斗殴犯罪中其它积极参加者的关键是分析行为人在聚众行为或斗殴行为或聚众与斗殴整个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而不是单纯看其斗殴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作用的大小。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分析暴力犯罪的原因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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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担保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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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就是在贷款人无能力偿还时,担保人有义务偿还。所以,做担保是有风险的,那么担保人需承担民事责任有哪些?

担保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担保人存在过错,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还是由担保人独自承担。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时候,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这样的民事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担保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这样的一种担保责任。

现在你是不是已经对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呢?如果你还想了解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详情,欢迎咨询小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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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在港口摔伤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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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乘坐轮船时,一定要具有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各项安全规则,尽一切努力,确保旅途平安。那么,在港口摔伤如何划分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在港口摔伤责任划分原则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港口、车站、宾馆,商场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对于旅客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每一个旅客做出了告知,这也就是法律里面的告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因为港口未进行地面保洁工作,没有采取防滑措施,不安全区域没有放置提示牌或是因港口其它不安全因素而导致率客发生意外事故,这就是港口的过错,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应赔偿旅客损失。如果港口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尽到照顾、保护顾客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摔倒跌伤事故,港口就没有过错,可以不赔偿。

三、港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四、港口、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编提醒大家,当旅客摔伤后应该及时观察该场所的安全保障和安全提示是否到位,也可以所索要一份监控记录,用以确定责任方,同时旅客在旅途中也不要忽视周围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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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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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交通事故经常会发生,这就是我们对交通知识了解的不是很好,那么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和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掌握了这些在发生意外时我们能更好的去处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处罚

交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为了制止违规补领驾驶证的行为,《规定》明确指出,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酒后驾车记满分

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规定》将交通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规定》增加或调整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由一次记2分调整为记3分。同时,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种违法行为记分。

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所提供的大家要想了解更多的内容,一定要关注他,他每期都会有非常精彩的内容供我们学习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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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乱砍滥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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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了森林法。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乱砍滥伐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天小编对乱砍滥伐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如果还想了解乱砍滥伐会造成什么危害等更多的生态破坏小知识和环境污染小知识还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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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保姆工作造成的损害雇主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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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随着社会结构、家庭结构的转型及生活节奏的加快,保姆越来越成为许多城市家庭的必须。那么,保姆工作造成损害雇主要担责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保姆工作造成的损害雇主要担责的情形: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姆工作造成的损害,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雇主赔偿以后,可以向保姆追偿。如果不是因为工作而是保护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雇主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为劳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纯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就无需承担责任。

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以后,可以向保姆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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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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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标准。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还有很多,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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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要如何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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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关联?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损害的概述

综述

建设领域的行业大都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如房屋建造、煤气维修、市政管理等,其中有一些属于“高危险”行业,从事这些“高危险”行业的工作时,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除此之外,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医疗行为等也是常见的侵权损害类型。一旦发生侵权损害情况,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7项。

因伤致残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6项。

死亡

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出的第1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计算方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应酌情并用

基本案情

花69万元高价购买的6根黄花梨(一种名贵木材),经鉴定后竟然是红铁木豆,其价值远远低于黄花梨。买主一气之下,将卖主和担保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利息损失,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7月30日,某法院依据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原告王某退还6根红铁木豆,被告左某返还货款和双倍定金共计74万元,担保人李某、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要如何并用

2011年7月12日,王某想购买一批黄花梨,通过朋友李某、朱某的介绍认识了左某。在现场看货后,王某决定以69万元的价格向左某购买6根黄花梨。双方签订了协议,左某承诺出售的黄花梨不是假货,且在交货12天内,如发现不是黄花梨,可全额退款。李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一并签字。当日,王某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王某向左某支付货款64万元后,从左某处将6根木头提走。

2011年7月14日,王某通过市家居行业协会,委托广西大学林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所购6根黄花梨的真伪进行了鉴定。后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送检样品检验结果为红铁木豆,其价值远远低于黄花梨。得知所购6根木头并非黄花梨木后,王某当即告知担保人朱某,并于2011年7月20日与朱某一同前往左某住处要求退款退货。因左某家中无人,王某即于次日分别向左某、李某、朱某邮寄送达《退货通知》。

2011年8月9日,王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退还货款64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鉴定费,同时要求李某、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左某对检验机构是否具备检验资质提出了质疑。因涉及专业技术知识问题,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6根木材再次进行了树种鉴定。

鉴定结论表明,上述6根木材不是黄花梨木,而是红铁木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左某在履行合同时,交付的标的物是红铁木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黄花梨木,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左某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李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朱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左某追偿。 被告左某除收受5万元定金外,还收受货款64万元,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但原告王某的利息损失并没有超出定金收益,故对其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该案系一起因当事人单方面违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就成了审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以及如何并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用导致受害方因此获益,这可能使部分人铤而走险追求其中的利益,如此势必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为此,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律师认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应受以下限制: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原则上可直接适用定金罚则;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对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仍享有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被告左某赔偿原告的5万元定金损失,足以弥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的银行利息,即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原告损失数额,只能适用定金罚则,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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