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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多少钱一年(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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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装修不合格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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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工作越来越受到居民的重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的装修结果往往达不到业主的要求。那么,装修不合格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装修不合格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首先看双方是否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也有相同的规定。据此,签订装修合同时,可以约定如果某个施工项目所用材料不合格,则此项施工的费用,包括材料费和工费应从总价款中扣除,已付款的,应由装修公司退回。也可以约定如果某个施工项目因施工不规范造成部分工程不合格,如部分墙砖脱落或部分墙面起泡等,则应按不合格部分占此项目的比例,扣除此项目的价款。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则可以根据这些条款确定损失赔偿额。

如果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房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当然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双方可能仍会有分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由装修公司按评估的价值与合同约定价款的差值进行赔偿。

大家和装修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检查仔细,对于后期的赔偿数额上面要达成一致,最好黑纸白字写清楚,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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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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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一下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是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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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等红灯被追尾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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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关车的时候,如果遇到路口并且牌红灯状态的时候,驾驶者应该提前合理控制好行车的车速,以免制动不及时撞到前方的车辆。在现实生活中刹车不及时造成追尾是很普遍的。等红灯被追尾责任认定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等红灯被追尾责任认定

如果是第三辆撞击第二辆,第二辆撞击第一辆,那么第一辆车就只有一次碰撞的震感,第三辆车全责。交警会问第一辆车,被碰了几次,一次的话,就第三辆车全责。

发生三车追尾责任认定,是由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并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多车追尾,一人无法判定责任,需要提交事故科进行科学分析,车子拖进停车场主要是检验车子的撞痕是一次痕迹还是二次痕迹,这一点和责任划分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发生追尾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通过交警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三车的驾照、行驶证、交强险的复印件,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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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业主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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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小区的业主都出现了违规装修的问题,有的业主甚至将房屋的承重墙拆掉了,这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对整栋楼的安全性都有极大威胁。业主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如何划分责任?下面小编为您介绍。

如果业主在入住小区的时候,已经与物业签订了相关合同,而且物业已经告知业主不能违规装修。那么当出现业主装修破坏房屋结构的事情后,正常情况下物业不需要负任何责任。而业主才是相关责任的主体,需要在物业的监督下降破坏的房屋结构及时修复,并达到相关标准。

如果业主自己本身并不知道破坏了房屋结构,而且物业也没有提前告知或没有及时制止,那么违规装修的业主和物业都需要承担责任。只不过业主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大一些。而物业却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没有提前告知业主,相对来说二者都应该承担修复破坏房屋结构的费用。

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能够了解业主装修的时候,如果破坏房屋结构之后的责任划分。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这就需要大家多学习一些物业服务小知识,才能对这个问题有更加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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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高空坠物法律责任该由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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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一直备受关注,社会不断反思,但悲剧屡屡上演。究其原因,无外乎“肇事者”无法认定、取证难以及法不责众思想作怪等。那么高空坠物法律责任该由谁负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随着城市空间的日益紧凑,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悬挂物如广告牌、空调机、花盆等也随之增多,高空坠物事件屡见不鲜。从高空坠下的物体也是五花八门,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广告牌等,已成为社会公共安全隐患,影响市民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好明确责任人。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据了解,为避免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相关部门对高层楼房的窗户设计出台了指导性意见和相关规范措施。

2009年,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曾出版发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作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该书明确指出,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而已经采用外平开窗或推拉窗的,应有加强牢固窗扇,防止脱落的措施。

不仅如此,地方政府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规定,建筑外窗应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高层及超过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或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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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煤矿瓦斯爆炸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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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基具有很大的化学活性,成为反应连续进行的活化中心。在适合的条件下,每一个游离基又可以进一步分解,再产生两个或两上以上的游离基。这样循环不已,游离基越来越多,化学反应速度也越来越快,最后就可以发展为燃烧或爆炸式的氧化反应。所以,瓦斯爆炸就其本质来说,是一定浓度的甲烷和空气中度作用下产生的激烈氧化反应,那瓦斯爆炸的条件是什么呢?瓦斯爆炸发生的浓度界限指的是瓦斯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瓦斯的体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9.5%时,理论上瓦斯可以同空气的氧气完全反应,从而放出最多的热量,因此爆炸的强度最大;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中氧气的浓度必须大于12%,否则爆炸反应不能持续;点火源能够引起瓦斯爆炸通常很容易满足,如明火、煤炭自燃、撞击火花、电火花等,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煤矿瓦斯爆炸责任如何认定吧?

1、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这一点在界定责任层级中已作了分析,这里主要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对号入座,进一步明确、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头上。

2、确定责任类型。即确定事故责任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构成每一种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我们在调查事故时应重点把握。

3、根据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确定责任度。每一种责任类型都有不同的责任等级或责任形式。如,行政责任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的责任方式有: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责任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民事责任中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所以在给责任人定责任时,要力求准确。

事故调查处理,特别是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项即复杂又严肃的工作。在调查处理的的过程中,各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不仅要作风严谨细致,一丝不苟,更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整个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的全过程,自始至终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对事故的处理才能真正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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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驾车撞倒狗如何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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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车辆造成的事故。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的事故种类

一、城市交通事故类:

──直行事故。市区非主要路口及边远郊区,由于没有安装红绿灯,直行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约占事故总数30%;

──追尾事故。多发生在遇红灯急停车时由于前后车距过近而追尾,或雨雾天气则追尾更为常见,约占事故总数13%;

──超车事故。快速车在超慢速车时与对面车相撞,或与突然横穿的行人、骑车人相撞而导致;夜间超车时遇对向车炫目灯光,亦常造成事故;约占事故15%;

──左转弯事故。交叉路口左转变时,交织点多,车与车、车与人冲突可能性增大,常引发事故,约占事故总数25%;

──右转变事故。在巷道的进出口、单位大门的进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转弯事故的多发之处,约占事故总数20%。

二、山区公路交通事故类:

──窄道事故。由于公路等级低,加之塌方、损坏失修,多显路径狭窄。行驶车辆不减速,会车不礼让、抢先行,往往导致事故;

──弯道事故。行驶弯道,倘车速过快、超载或操作失误,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行驶坡道,常见车辆前溜或后溜,则往往是超载车辆或“病”车,一旦操作失误,则事故难免。

三、干线公路交通事故类:

我国干线公路密布山区和乡镇,旦少划中心线和快慢分道线,由此引发常见事故;

──会车事故。由于一般车辆均居路中行驶,一旦车速快而会车不注意礼让,临近才避躲,则往往不及相相撞;

──超车事故。居路中行驶,迁有一方超车,倘措施不及或操作失误则相撞难免;

──停车事故。干线路窄而不随意停车多,尤其在夜间,一旦停车不开尾灯,或车周边未安置警醒物,过往车辆则易于停车相碰撞而导致事故。

【案例】

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周某)在省道上行驶,在某路段撞上路上狗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刘某受伤、被害人周某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3、责任划分看过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此也做了具体规定。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是要分析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

情况一:(狗拴了链子)——车主全责

如果狗主人在遛狗时给狗带着链子牵着走,狗被车辆撞了,受理调解时,宠友只要强调这一点,车主就是权责,因为狗主人尽到了保证狗安全的义务,车主对狗受到的伤害或者是死亡进行赔偿是理所应当的。

情况二:(狗没拴链子+车辆正常行驶)——狗主人全责

如果狗没有链子拴着的,且撞狗的车辆是正常行驶没有违章行为,从责任角度来说,是狗主人没有对狗尽到保护的责任,应该是狗主人负全责,当然在道德角度车主也不能强势冷漠对待,给予狗主人安慰也是必要的。

情况三:(狗没拴链子+车辆违章行驶)——都有责任,调解处理

当然如果车辆本身就是违章行驶,比如在停车场、小区内、停车场内等特定场所超过限速行驶,或者是在单行线道路逆行、在禁行区穿梭等等,在自身违章的情况下发生任何事故纠纷,车都是有责任的;如果同时被撞的狗也是没有栓链子的,那么狗主人和车主就应该是各承担一部分责任,一个是车辆违章行驶,一个是没有对狗尽到保护义务,但具体的赔付还要在警方的调解下具体商量。

4、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的当事人

“车撞狗”案件,将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般没有争议,关键是能否把狗的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此类案件中,狗是牲畜,当然不能作为当事人,狗主人能否作为当事人,主要看其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系。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地方性法规以太原为例,《太原市养犬条例》规定,养犬人应遵循的规定有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狗主人因狗上路未牵引而造成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其主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关系,应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5、“车撞狗”案件是否为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的构成有四个要素: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二是事故空间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车撞狗”案件而言,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与狗相撞后,一般会造成狗被撞死或撞伤、车辆受损等,狗作为主人的个人财产,被撞伤或者撞死应当属于财产损失。同时,事故有时会造成车辆一方人员伤亡。因此,“车撞狗”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应属“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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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侵犯商标权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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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商标法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面由小编为你带来介绍侵犯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犯商标权罪尚未明确的问题

(一)对刑法第213条所称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对“同一种商品”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指根据《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对商品的分类来确定。二是按照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来确定。在《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将“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为“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的同一种类商品”,而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调研报告认为 “同一种商品”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同一品种的商品或者同一商品名称的商品,在商品的性质和用途上基本相同。

该报告指出“同一种商品”应当是一个大于“相同商品”而小于“类似商品”的概念。对于何谓同一种商品,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结合《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对商品的分类,由法官综合审查判断。但该分类表不是唯一的判断依据,其只是重要的参考标准。也就是说,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于商品品名是否相同,并不要求其实用性能完全相同;但即使商品品名完全不同,如其实用性能及范围相同,也可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有的执法机关对同一种商品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商品,范围过小,不利于有效打击商标犯罪。

(二)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问题。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无论非法经营额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解释》中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规定。根据《解释》第17条的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有专家认为:

1、对于《解释》施行之后发生的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当按照《解释》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即与非驰名商标适用同样的起刑标准;

2、对于《解释》施行之前发生的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当按照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3、4条办理,即“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据此,也应当与非驰名商标适用同样的起刑标准。这样一来,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就不会涉及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方式和标准等问题了。

而对于尚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虽然在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假冒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以侵犯商标权犯罪论处,但由于侵犯商标权犯罪惩治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在我国刑法没有对其作出特别规定之前,不应当将其上升到刑法保护的高度,只要参照我国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通过民事程序来处理即可。

此外,虽然驰名商标的民事保护采取的是跨类保护,但由于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规定,在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中仍然应当坚持“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认定标准。

(三)服务商标能否成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犯罪对象。服务商标是指,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我国1997年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假冒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尽管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同时又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性条款,但有学者认为,商标法的上述规定不具有约束1997年刑法第213条等条犯罪构成要件的功能,相反,商标刑事责任只能依据刑法第213条等条述明的构成要件予以实施,并受刑法罪状规定的限制。

而刑法仅就“同一种商品”实施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罪状和后果。因此,未经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只能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对服务商标能否成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应当全面审视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发展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Trips协议第61条明确要求各成员应规定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的刑事程序和处罚。而Trips协议对商标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即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服务商标。也就是说不仅对商品商标,而且也对服务商标予以刑事救济是Trips协议不言而喻的规定,同时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既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同时又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性条款,就应当认为服务商标也是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犯罪对象。否则,不仅立法规定本身没有落在实处,而且意味着我国没有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侵犯商标权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副标题#e#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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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地铁内自杀地铁方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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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交通越来越拥挤,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地铁成了人们出行的不错的选择。那么,地铁内自杀地铁方承担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地铁公司对跳轨自杀行为担负举证义务,如果能证明乘客的损害由自己故意造成的,地铁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故意致自己损害作为行为人免责的一项法定事由,即只要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7条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乘坐地铁注意事项:

1、禁止在出入口平台上坐卧。不要在站台、大厅、出入口、通道内久留。

2、禁止擅自触动行车设备。

3、失明、失聪、智障等残障人士、行动不便的老人、学龄前儿童及醉酒者,须有人陪同进站乘车。

4、爆炸意外;当发现可疑物品时,立即报告工作人员,切勿自行处置;借助列车灯光,在列车司机、车长指挥下有序离开事故现场。

5、火灾意外;请您在车厢标有“灭火器”标志下方,拿出灭火器迅速灭火;请您不要慌乱,利用随身携带手帕、餐巾纸、衣物等用品堵住口鼻,(如有水之类可将其弄湿);大火危及生命时,可向其他车厢转移避开火源。

6、毒气意外;利用随身携带手帕、餐巾纸、衣物等用品堵住口鼻、遮住裸露皮肤,(如有水之类物品将手帕、餐巾纸、衣物等用品弄湿);判断毒源,远离毒源,有序到空气流通处避难或逆风避开毒源。

7、严禁携带雷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酸类等易爆、易燃、有毒、腐蚀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以及容易污染地铁设备和站、车环境的物品乘车。

8、列车迫停:不要惊慌,等候地铁工作人员的处置;按工作人员的引导,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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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全文共 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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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正是爱玩的年纪,不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学校,学生摔伤的几率都很高,不知道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有没有责任,接下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请各位耐心等待我们的调查结果。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有责任吗?小编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职责,是来源于《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来源于有些理论所认为的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而享有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尽到管理的职责,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

由于未成年学生彼此间的追逐、玩耍、打闹、玩笑等行为,而造成的学生身体受伤的情况,在中小学校中是比较常见、多发的,所以学校要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另外,当发生摔伤事故中受伤的学生要立即送往学校就近的医院。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还望大家采纳。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如何避免学生在玩耍时受伤,就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学生意外伤害知识,小编会在讲座中为大家做详细介绍的,各位千万不要错过哦,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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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安装防盗窗工人坠楼负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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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商户和住宅越来越多,由此也多出很多高空作业者。防盗安装工、空调安装工、高楼清洁工等等。然而,高空作业者坠楼的新闻近年来也屡现报端。那么安装防盗窗工人坠楼负法律责任吗?常见的小区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小区安全小知识。

第一,安装工人在进行高空危险作业时,有没有尽到对自身的安全保护义务,如果安装工人在装防盗窗时,已经尽可能地做好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那么安装工人自身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第二,如果安装工人在装空调时,没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比如没有戴安全帽、没有系绳索或安全带等工具保护身体,那么自身就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这样的过错而导致高空坠落死亡,安装工人是需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其实,类似的安装一般都属于承揽关系,安装工人作为承揽人,要对自己工作中的风险承担负责。一旦出了意外,发包人也就是业主是不承担责任的。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发包人有过错,才承担一定的责任。若该工人是有雇主的,雇主方要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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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买样板房有质量问题咋办?开发商责任不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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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购房者为图省事直接选择购买样板房,由于样板房的交付往往在装修完成之后很久,因此可以说样板房是一手的房屋性质,却是二手的装修现状,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找开发商维权吗?今天房天下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知识,希望给大家实际的帮助。

日前一则新闻受到了广大网友的关注,王女士为了省事购买了楼盘的样板房,但经过一段展示期后样板房交到王女士手中已经出现多种质量问题,特别是墙纸、地板、沙发等都出现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此王女士表示无法接受,而开发商则认为样板房出售的价格已经是进行过折扣的价格,作为使用过的房屋,样板房应参照二手房的做法,开发商对其装修不具备任何的质量保证义务,双方就此事未达成协议并闹上法庭。

那么,作为法院面对这种纠纷会如何处理呢?

法官认为,责任的确定主要依据交易双方的约定,若在签订合同时交易双方对于在交付时会出现的现状及不承担质保义务的范围做好约定,发生矛盾纠纷时会首先按照约定来。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强制性的安全方面质量保证义务,比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证义务,屋面防水、外墙防渗漏等质量保证义务等,不管有没有做约定,开发商都需要承担责任。

注:一旦出现图中几种问题,不关合同中有无相关约定,开发商都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未对相关事项做出约定,发生矛盾纠纷时该怎么处理呢?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仍具有质量保证义务,保修期限仍应当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的保修义务,比如,防水工程、卫生间的防渗漏等具有5年的保修期限。

作为一名购房者,如果要购买样板房一定要提前和开发商在合同中就相关事项做好约定,尽可能详实、完整,这样才能在发生矛盾纠纷时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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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会计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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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是大家知道一般会计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嘛?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大家也能了解到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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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孕妇在商场摔伤如何划分责任

全文共 9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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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孕妇商场内摔伤那么肯定会因为一些原因,找到是什么原因导致摔倒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孕妇在商场摔伤如何划分责任?欢迎大家来到了解这些知识。

孕妇在商场摔伤划分责任内容如下:

一、超市摔倒举证责任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顾客,应就其在超市商场内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超市应当就其对顾客损伤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时候就需要顾客在摔伤后不要直接离开现场,应对当即找到商场负责人或者对周围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否则事后很难找到证据。

超市对顾客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顾客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证据,其举证义务已完成。如果超市对顾客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有异议的,此时的举证责任就由商场承担,比如提供监控资料等。而且,但超市作为管理者,对整个超市应该具有监控能力,其举证能力远远高于作为消费者的顾客,超市未提供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方面的认定

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保障,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黄某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超市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黄某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还是要找到孕妇在商场摔伤的原因,搜集到相关的证据,就可以知道责任属于哪一方,对于商场和孕妇都有一个明确的交代,可见商场安全小知识还是有很多的,可以来到了解这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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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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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假日经济"的推动下,汽车租赁行业发展迅速。那么,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即: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赔偿责任应按一下顺序来看: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汽车租赁人的保险责任:

1、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汽车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承租人须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所有费用。

2、如属承租人擅离事故现场,造成无法向监理部门备案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租赁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本中心所允许的驾驶员。

4、全车丢失,承租人须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和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费的50%费用。

5、索赔时,承租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6、承租人承诺并承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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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逾期交房可否先收房后追究责任

全文共 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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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间到了,开发商却迟迟未交房,逾期7个月才刊登交房公告,通知业主办理接房手续。很多住户相当的不满意,想要追究责任,那么,等于等到的房子,可以先收房么,逾期交房可否先收房后追究责任吗?

小编了解到,担心开发商逾期交房,担心一旦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是没有必要的。原因如下:

1、接收房屋与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之间并无法定的先后顺序,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2、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

3、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当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受到诉讼时效限制,购房者应当在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另外,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以上内容由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稍后我们将要和大家一起探讨购房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常来关注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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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你的责任是让婆婆满意吗?

全文共 10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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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都是80后,结婚快一年了。我们相识,相知,相恋,感情一直很好,现在宝宝4个月,我和老公每天都上班,婆婆从农村老家来带孩子。

婆婆是个特别精明强势的人,觉得自己啥事都是对的,别人都是错的。不过,我觉得两代人有代沟也很正常,老人给带小孩也很辛苦的,生活习惯上我尽量去适应她,平常出去会给她买吃的穿的,我觉得自己做得也算可以了,但是最近的一些事我实在是很窝火。

婆婆最近老是挑老公的不是,倒不是冲我来的,说老公对她瞪眼睛了,对她态度不好了,已经离家出走两次了。第二次我正上班,然后从单位跑回来,把她找回来。其实有些事老公没有那层意思,婆婆竟往歪了想,然后就生气,老说我老公不孝顺,还说要把孩子带回老家。

现在,每天上班我都提心吊胆的,怕她和老公再生气然后再离家出走。老公也被她妈妈折磨得不成样子。我真不知道我们俩怎样做她才满意

答:

你是个很努力的媳妇,为了家庭和睦,你担负起很多责任。不过,不该你背的责任,你不要去背,否则,你的心理压力就太大了。

什么是不该你背的责任?那就是“让婆婆满意”——这个目标设得太高,让你的生活充满挫败感。

你要知道,有一种人,本来就是很难满意的,这是他们的问题,不是其他人的错。他们对于很多事都保持着警惕,所以看上去特别精明,时刻防止别人坑他们。但只要事情出了错,他们就会认为,那是别人和他们作对,绝对不是他们有什么毛病。所以,他们总是对他人不满意,哪怕对亲生儿子也一样——这你也看到了。

这是性格所致。就算你对他们好,他们还是会这样——因此,我建议你还是不要把“让婆婆满意”作为目标了。你应该调整一下,告诉自己:“她就是不会满意的,这不是我的责任,我不负责让她满意,只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我所能对她好。”

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于心——这句话,你用得上啊。

本人性格比较温和,人缘很好。男性和女性朋友都愿意结交。但我发现,有些女性似乎一听到我有女朋友,就对我根本不感冒了,好像我很差一样。我想知道为什么。不能做好朋友吗?

答:

因为大家的心态不同。

作为一个有女朋友的男人,你的感情可以寄托在女朋友身上,你的情感和欲望是相对满足的,所以你的心比较安定,生活的焦点也许是“在拥有女朋友的基础上,交更多好朋友”。

相比之下,你说的那些女性,也许正在寻找男朋友。她们眼下的焦点就是这个,而非“交更多好朋友”——她们对后者暂时还没有兴趣。所以,当你的身份不符合她们的要求,她们就会不再感冒。

每个人在每个阶段的焦点都不同。你要交好朋友,就找志同道合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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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刹车失灵乘客跳车身亡属于第三者责任吗

全文共 1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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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的全称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第三者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判决】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司机李某担全责,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1万元,由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某物流公司、挂靠人(实际车主)郭某、司机李某连带赔偿57万余元。

2015年1月22日15时,李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搭乘周某从广西上思县南屏乡运载速生桉木驶往县城,当行至某岔路时,由于李某驾驶的货车制动性能不良,刹车失灵致使驾驶遇险,周某见状从副驾驶座跳车避险,倒地受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李某已赔偿周某家属丧葬费2.5万元,其他费用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但受害人周某在车辆刹车失灵致交通事故即将发生时跳车触地死亡系避险过当行为,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定李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周某自担30%的民事责任。郭某作为该涉案货车的实际车主,聘请李某驾驶该车,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作为该货车的被挂靠人,其应与挂靠人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周某在事故发生时属“车上人员”,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

经核算,受害人周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585273.5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000元;物流公司、郭某、李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99791.45元;李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1万元;剩余的30%民事赔偿责任由周某家属承担。

周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称周某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其已处于保险车辆之下,应认定为“第三者”。一审判决确定李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不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故请求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12万元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支付20万元,不足部分316464.7元由物流公司、郭某、李某连带赔偿。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辩称,周某是车上人员,在该车发生险情时跳车,倒地后没有遭到本车的碰撞或碾轧,不应当认定为“第三者”。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李某没有对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上道路行驶前进行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未尽到妥善的注意和维修义务,从而引起险情,周某选择跳车避险,其行为是基于普通理性人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的合理选择,属于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周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周某从副驾驶座跳下车,属于非正常下车,其下车后并未被肇事车辆碰撞、碾轧,其仍属车上人员身份,不应认定其为“第三者”,即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车上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1万元,超出保险限额部分575273.5元由物流公司、郭某、李某连带赔偿。

【案情】

行驶中的货车刹车失灵,副驾驶座上的乘客周某为避险跳车,不料倒地受伤后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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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业主私改燃气管道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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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那么业主私改燃气管道物业承担责任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理论上讲,一户私改管道,不能影响这个小区的通气,你们起诉这个业主是不合适的,你们可以要求物业处理此事,物业有这个职责,也可以向当地的管理部门咨询、投诉,引进政府重视,干预、处理此事。

燃气管道建议不要私自改造。根据国家燃气相关法规,用户不得私自拆、改燃气管道,如因私自改动引起燃气事故,责任由用户承担,若从安全角度出发,用户需改动室内天然气管道,必须由天然气公司专业人员负责,以确保安全。

用户可拨打天然气公司热线96511,提出申请并进行预约,工作人员约定时间上门查看,如符合安全条件方可进行改动。

应该注意的是,燃气管道不宜埋入墙内或地下(推荐使用的金属软管除外),严禁穿越卧室、卫生间、客厅和地下室,或将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等。

对于私改燃气管道一事,大众燃气公司表示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擅自安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该用户安装时没有委托燃气公司,如果用户可以提供相应资质证明使用地暖材料和施工单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则不违反规定。如果无法提供,则被视为私自接装。“我们开了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要求住户提供地暖使用材料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但住户拒绝了。”燃气公司称他们没有执法权,无能为力。建议投诉人委托环保部门进行检测,依据检测情况走司法途径。

燃气公司管理处则表示,住户的燃气计量表没有发生根本性移动,也没有改变表前的管道。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燃气计量表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也就是说,管理处只管表前设施,表后如何铺设管道不归他们管。那表后住户铺设管道归谁管?燃气公司、燃气管理处和市建管委设施处纷纷表示自己不是适合的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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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应负什么责任

全文共 7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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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车辆的增多,经常能听到一些交通事故,所以我们应该多加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这样才能在发生意外时知道怎么处理?那我们大家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应负什么责任?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置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而逃逸的,被查获后,必须分清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因肇事者逃逸,证据灭失,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肇事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如果经过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依然能够认定的,还要根据证据客观认定肇事者的事故责任,并依据双方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上面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了解的,大家可以仔细的阅读,要想了解更多这类知识我们可以关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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