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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的伤残赔偿金【通用20篇】

一般而言,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保函有效期为六个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依法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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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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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级别的鉴定是我们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一般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才能准确的计算赔偿款。损害程度从轻到重对应的伤残级别是10级到1级。鉴定出来的伤残级别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于哪些范围呢?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需要什么资料吧?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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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生校园内自杀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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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校自杀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那么学生在学校自杀责任该如何认定呢?学生校园内自杀学校承担什么责任?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学生校园内自杀学校承担什么责任?小编总结如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上。学校有责任的。不管学生的自杀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在你学校里自杀的,学习就有责任。学生身在校内,校方有义务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但学校不用负全责,会根据自杀事件的主观程度来划分责任。通常学校会承担30—40%,并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大家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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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辅道逆向行驶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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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驶是常见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那么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是怎样的呢?汽车逆向行驶这一违法现象似乎司空见惯,但潜在的危害性不言而喻。近年来,各地交通管理机关,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加大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那么辅道逆向行驶责任划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逆向行驶的罚款20元以上至200元,并扣3分。

机动车逆向行驶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a在划有道路实线分隔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其中道路分隔线为双实线、单实线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越线行驶。

b在划有虚线道路分隔线的道路,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超车,但是一旦发生事故,就会认定借道的车辆逆行。

c在树立有单行线标志的道路上,机动车驶入均认定为逆行。

辅道是公路的一个名词,是在公路维修或者起到公路分流作用的辅助道路。他分临时辅道和永久辅道两种。临时辅道就是说在公路进行维修的时候会建造的以保证车流通行,这些道路在正道建成后就会被拆除;永久辅道是在一些车流量比较大的道路旁边修建的,是用于车道分流作用的。

辅道常常是在维修路段设立的,有时也用于起到车辆分流。对于辅道逆行这一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也是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辅道逆行扣3分。不管是辅道还是正常道路,又或是高速,都不应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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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装修致房屋渗漏水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全文共 2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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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房装修的时候施工人员很容易不小心导致屋内渗漏水现象的发生,所以说需要及时进行维修,那么装修致房屋渗漏水物业公司责任吗?通过小编来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与成千上万的业主有着密切联系,每时每刻与广大业主持续发生法律关系,因此极易产生争议甚至对簿公堂。业主的素质是多样的,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也是多种的,但是把所有问题的产生强加给物业是很不公平的!

物业公司最紧要的是切实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保全相应的证据,实现管理人性化、规范化和法律化,避免和回避法律风险,在诉讼中依法举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下面通过真实案例来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

原告称居住在其楼上的业主前年重新装修房屋,由于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又忽视防水层质量,导致原告房屋出现渗水。原告多次向被告管理部工作人员反映,要求其对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以免对下层房屋造成更大的损失。被告的管理人员对此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不采取相关措施,使得原告房屋由渗水发展为漏水,导致房屋墙壁变黑脱落、木地板腐烂变形,损失严重。

房地产中介公司评估,原告的房屋因为上层漏水而至少损失人民币40000元。基于被告违反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未能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管理、维修、氧化不善,造成业主损失,依法应当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为原告的住宅恢复原状。

2、被告赔偿原告因上层房屋漏水隐患而损失的人民币2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物业道出原委,应予驳回

被告认为,原告所称的房屋损失不是由被告的行为和过错造成的,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管理义务,积极协助原告联系和协调与相邻业主的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应予以驳回。

真相昭然,物业免责,业主起诉弄错对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上层业主为本案第三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一、原告基于被告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致使原告房屋遭受损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是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而非房屋侵权纠纷。

二、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而引致原告房屋受损。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装修的质量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室内装修是业主自主进行的,作为物业公司,其义务就是告知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有改变房屋结构等禁止行为并对禁止的行为予以制止。至于装修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不予以监管,也不承担责任。本案证据表明,被告在第三人上层业主装修申报时就已经履行了告知第三人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义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监督第三人施工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三、被告对原告房屋漏水不承担维修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范围是大厦和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包含业主私人所有的设施。业主房屋内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属于业主所有,维修的责任也由业主履行和承担费用,原告认为:引起原告房屋损失的水管属于上层业主所有,应由第三人负责维修。作为物业公司只有协调第三人进行维修的义务,不承担直接维修的义务。

四、原告在诉状中已经讲明了他的房屋损害发生的原因,即是由于相邻业主的房屋管道渗、漏水导致的。被告是否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与原告房屋漏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告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认为漏水是由于第三人装修引起,因此被告是否具有资质与房屋漏水没有因果联系。

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相邻权纠纷,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应该另案解决。原告诉讼的对象应该是上层的业主。由于原告在诉讼中明确放弃将第三人列为本案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再对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因为失职经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

被告在业主装修时,依法履行了对装修的管理,监督房屋的装修办理了申请手续,审查了装修公司执照等资料,对装修进行了监督,履行了管理职责。

原告向主管部门投诉,被告收到主管部门转来的投诉调查函后,已经以书面形式,将被告事实的查看、联系和协调工作详细地向主管部门回复。被告一直在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与成千上万的业主有着密切联系,每时每刻与广大业主持续发生法律关系,因此极易产生争议,甚至诉讼。这就是物业管理服务行业面临的现实。经常会遇到个别业主将与物业公司无关或不属于物业公司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范畴的事宜,强加于物业公司,因此物业公司最紧要的是切实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保全相应的证据,实现管理人性化、规范化和法律化,避免和回避法律风险,在诉讼中依法举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装修的申报和审批资料、日常工作记录及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等,实际就是被告保全的证据。物业公司应从此案件中吸取有关的经验。

物业管理单位在做好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例的宣传,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减少争议处理的成本和损失。

通过上述等案例就可以了解到装修导致房屋渗漏水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其实住户装修一般跟其物业公司是没有必然联系,除非你能找到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多关注,这里有很多物业服务小知识,比如小区建筑中共用部分都有哪些等都可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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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怎么确定保证责任期间

全文共 1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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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那么保证责任期间又是什么呢?法律法规有何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证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

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 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 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如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连带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连带责任又以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成立要件。

而《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是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责任期间的法律规定

案例

2009年12月8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由何某做为保证人。借款协议中约定张某于2010年11月1日前偿还借款,但未约定利息及何某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事项。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多次向张某要求偿还借款,但张某一直没有偿还。于是2011年10月15日李某将张某及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并由何某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期间的确定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其权利。超过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则免除保证责任。结合本案来看,债权人李某、债务人张某及保证人何某在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保证人何某的保证责任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因此,对于保证人何某而言,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为保证人何某的保证责任期间。

但是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李某却未向保证人何某主张要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何某免除了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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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儿童攀爬窗户坠楼家长负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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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儿童攀爬窗户坠楼已经成为了很普遍的现象,全国各地都有类似事件发生,基本都是家长看护不当导致,那么儿童攀爬窗户坠楼家长负什么法律责任?

儿童坠楼主要是儿童的合法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规定,孩子未成年前提,孩子合法监护人对孩子人身安全承担监护责任,对孩子负责。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目前因监护人疏于照顾导致儿童死亡的案件在全国各地频发,但鲜有对监护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因在于传统观念认为孩子的事是家事,且认为悲剧发生父母也是受害者,追责在感情上不人道。但在法律上,儿童的人身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侵害人是父母,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针对接连发生的儿童从住所坠落事件,民警提醒家长,一定要及时排查家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尤其是窗户和阳台等位置,不能留有过大缝隙,如有条件,最好安装防护设施。另一方面,幼龄儿童缺乏自控能力和规避危险的意识,家长一定要让孩子尽量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以免发生意外。

通过上述等小编的详细讲解,让大家对其儿童坠楼中家长需要负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所以说要预防儿童坠楼事件的发生,多了解小区安全小知识,通过就可以了解小区中哪类人群最易发生坠楼事故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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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私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全文共 2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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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吗?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是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的主要形式

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持有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私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最大的区别在于私营企业有承担无限责任(即出资人承担企业负债连带责任)的可能,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仅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其出资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4号令发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第六条规定:“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私营企业管理)。”

补充一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在该私营企业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述四类私营企业中,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两类企业均无法人资格;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入库和进行统计分析时,只要认真审查纳税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表和公司章程,对照上述标准就能准确划分。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号前6位为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私营企业一般为2.因此,看营业执照号码第7位是什么数字,也能正确划分是否私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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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单位使用童工应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29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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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指的是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4]498号)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p#副标题#e#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使用童工应承担什么责任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 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 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以上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6)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的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7)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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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顾客酒后损坏酒吧财物应付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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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刑事犯罪。顾客酒后损坏酒吧财物应付哪些法律责任呢?一起和看看吧。

酒精具有麻痹神经的作用,很多治安案件都是当事人在酒后冲动之下发生的。但是,法律却不会因为你喝了酒而对你有任何的纵容,只要你触犯了法律,就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刑事犯罪,由于构成本罪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对故意破坏他人财物进行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知,故意损坏物品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后一时冲动酿成大错的情况多有发生,在此需要温馨提示您:适量饮酒,利己利人,上述就是今天介绍的酒吧安全知识,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以关注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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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职业责任保险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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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可能很多朋友都知道,保险对大家的作用其实还是很大的,那么职业责任保险怎么办理呢?想了解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只要带上这些资料,就可以办理相关的手续了。

那么职业责任保险都包括哪些呢?我们也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也叫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人员或其前任由于医疗责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且依法应当由医疗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以医院为投保对象,普遍采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律师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在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一切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律师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可以以事故发生或索赔为依据确定,它通常采用主保单——法律过失责任保险和额外责任保险单——扩展限额相结合的承保办法。此外,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其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等行为责任。

会计师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那些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遭受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身体伤害、死亡及实质财产的损毁。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承保因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并由此导致经济赔偿责任的职业技术风险。建筑、安装以及其他工种技术人员、检验员、工程管理人员等均可以投保该险种。

其它险种

此外,还有美容师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情报处理者责任保险等多种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它们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同样是受到欢迎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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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儿童校园意外伤害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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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那么儿童校园意外伤害学校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点,必须同时满足:

(1)学校行为的违法性,比如体罚学生。

(2)学校存在过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基于双方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判断学校有无存在过错,首先应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及应负注意义务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是否实际履行了该注意义务。

(3)存在学生权益受损的事实。

(4)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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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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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是一部保护原创作品的法律,当别人侵犯作者用汗水创作的作品,而作者跟他人交涉无果时,就可以到法院用《著作权法》进行诉讼,要求他人对其作品进行的侵犯做出适当的赔偿,那么,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作品,如果情节较轻或者不严重的话,就承担民事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因为著作权属于精神财产,具体的赔偿损失还必须根据侵害程度、侵权人是否存在牟利行为、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态度等方面来综合考虑赔偿的数额。

第二,侵犯他人作品,如果情节严重的,就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第四,如果侵权他人作品,进行销售或者复制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应该享有的著作权,当他人肆意侵犯时,必须受到严励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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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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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所体现的思路和着眼点是完全不同的。那么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不妨来和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我们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除委托人以外的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注册会计师由于违法执业或自身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已达成共识。但是,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尚有不同看法,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应确定为“侵权责任”。我国的立法也是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规定为侵权责任。

引起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法律责任的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如: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时时都有可能陷入民事法律诉讼之中。从根本上讲,审计期望差距的存在是产生该责任的社会因素。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对于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意义重大,必须合理地加以确定。理论界关于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四种观点,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推定原则说和公平责任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宜以过错推定原则为归责原则,主要原因在于保护弱势群体(投资者)的需要和提高鉴证业务执业水平。同时,从世界上发达国家地区的立法实践情况看,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的《证券交易法》均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有关侵权民事赔偿适用法律的系统性司法解释,它对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分析相关条文的内容可以认为,现行立法对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解释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中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发生验资、审计等民事诉讼纠纷时,应采用举证倒置的原则,可以在《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规中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由注册会计师承担,即由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举证责任,能够大大减轻处于弱势的第三方的证明责任负担,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从效率上看,也能使诉讼的处理更为简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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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行人也能负交通肇事罪主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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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你对交通肇事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行人也负交通肇事罪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的一天,黄某贪图方便,直接横穿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这时,30多岁的游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正好经过,黄某毫无预兆的折回让她躲避不及,双方发生了碰撞。黄某和游女士均倒地受伤。让黄某没想到的是,她乱穿马路的违规行为,竟夺去了他人的宝贵性命。医院虽努力抢救,但已无力回天,游女士不幸离世。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行人也能负交通肇事罪主要责任吗

法院判决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黄某在案发后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案发后积极向游女士的家属赔偿;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怎样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固然很多,但其中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违反了该法,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另外,该法在第四章第四节还特别对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作出了规定。因此,行人也当然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

2、发生重大事故。

何为重大事故?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作出明确的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还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六种情形,若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也认定是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因此,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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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有何改进

全文共 5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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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承运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完全过失责任制度

比较上述两种责任制度,我们的结论是责任基础应取完全过失责任制,取消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但不实行过失推定,由索赔人承担承运人存在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的举证责任。

(一)两种责任制度的区别

由于《合同法》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这就造成沿海货物运输取严格责任制,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取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的格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甚至享有火灾免责,并可援引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和迟延交付赔偿责任限制,这对沿海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经受的风险并无实质区别,且在严格责任制下,索赔人只需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即可,其举证责任显然轻于其在过错责任下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法律要件事实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法官不利判断的危险,可见举证责任是与事实真伪不明联系在一起的,并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潜在的赔偿责任大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

虽然,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数额仅有国际海上运输的一半,且该责任限制也属不可打破的限制,但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纠纷中,承运人需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并不多见,承运人面临的更多的是赔偿限额下的索赔,但限额下又无单位责任限制的规定,故赔偿限额意义不大。为减轻风险,承运人势必增加运费(运费费率的变化还受市场影响),或如本章第一节所述在法律规定允许的空间制定免责条款,以取得承运人与货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二)海运领域责任基础的趋势

责任基础是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核心。《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所实行的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受到的诸多批评,《汉堡规则》改变了这种局面。《汉堡规则》第5条第1项规定,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规则附录二"联合国海上运输会议通过的共同谅解"规定,承运人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为基础意即按照一般法律规律,应由承运人负举证之责。但在某些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却改变了这一规律。可见,《汉堡规则》下不存在航行过失免责,采取的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并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过失推定。

美国参议院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第9条规定了承运人和船舶的权利与免责,该条(c)款特定免责事项的规定仿效《汉堡规则》,取消驾驶过失或管船过失免责,并在(d)款中进一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主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海上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有疏忽的灭失或损坏的诉讼中,该方当事人须举证证明航行或管理该船舶中的疏忽。但不同的是索赔人应举证证明驾驶过失或管船过失的存在。所以,该草案也取完全的过失责任制,但不实行推定过失。

从上述立法可知,作为最先进的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仅采完全的过失责任制,作为最新的国内货物运输立法,也仅取完全过失责任制,且不实行过失推定。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采用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并实行推定过失,一般由承运人承担货损的原因及该原因是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一)归责原则

《海商法》未直接规定违约归责原则,该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第12项的规定为,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从该规定反推可知,承运人应对其过失负责是一般的原则。但本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中有两项涉及承运人的过失,即第一项规定的航行和管船过失免责与第2项火灾免责。火灾免责严格说不是过失免责,但由于法律对过失主体加以严格限制,以及法律规定主张火灾免责时,承运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使货主在火灾造成货损时难于成功索赔,故被认为具有过失免责的性质。其他均属承运人无过错的免责事由,如作为免责事由的天灾、罢工等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基本可归入不可抗力;再如货物的固有缺陷、托运人的过失等,可归为货方的原因,这些事由在其他合同中也属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在《海商法》中,过失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承运人享有航行和管船过失免责,甚至火灾过失免责的权利,故《海商法》所实行的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68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而不问托运人是否有过失,故应认为该规定取严格责任。虽然这是针对托运人,但就整个《海商法》而言,这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例外规定。

(二)免责事由与举证责任分担

《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包括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类似于不可抗力的免责;基于货方原因的免责;法律推定承运人无过失的免责;总括性免责。本条第2款规定,除火灾免责外,承运人依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在海上货物索赔中,索赔人应先举证证明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损害,若承运人欲免除其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且该原因正是《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可知,《海商法》实行过失推定,这是一般的原则。

(三)责任限制

依《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依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的数额。而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除赔偿责任限额高出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限额一倍外,其余与沿海货物运输同。

3、沿海货物运输

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以《合同法》的生效实施为界限,分两种情况,《合同法》生效前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规定,此后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一)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1、《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立法所采用的违约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未出现"过错"二字,但正如该法草案说明所指出的那样,《民法通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该法直接规定过错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基础,也是确定违约赔偿范围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根据过错的有无、大小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颁行前,沿海货物运输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规定,也就是说,沿海货物运输同样采取过错责任制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与《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大致相同,但不能作相同理解,应认为《合同法》一改以往我国立法所取的过错责任制,转而实行严格责任制。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其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仍为严格责任。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意外事故一般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但对于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事故所致合同履行意外受阻的情况,当事人本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一项免责条款;如果未设免责条款,则认为当事人应负绝对的履行义务。也即说,在严格责任制下只有因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如不履行该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问过错之有无及过错之大小,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沿海货物违约归责原则,相关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制。

3、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与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一样实行严格责任,可能是《合同法》第十七章作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立法,未能充分考虑海上货物运输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所致。那么当事人能否约定《海商法》第四章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即第四章的规定不是是作为法律而是作为合同条款适用,从而引入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其实,从现行法分析,还是可以得出问题的结论。《合同法》虽取严格责任,但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亦即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有效。过失以欠缺注意之程度为标准,分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因此,约定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并非当然全部有效,当航行过失管船过失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程度时、该约定有效、反之则无效。

(二)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分担

所谓的免责事由,亦可称为不负责任事由,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不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的事由,前者指法定的免责条件,后者指约定的免责条款。所谓的举证责任分担,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

《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及新《货规》参照《海商法》的规定对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做出规定,但《合同法》实施后,关于承运人免责事项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适用《合同法》。该法第311条规定了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即承运人如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合同法》下,承运人所享有的免责事由限于不可抗力和可归责于货方的原因,承运人主张因上述原因免责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有单位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分,前者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将其赔偿责任在数额上限制在一定范围,后者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承运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合同法》无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1959年,交通部颁发《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实行船价制,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船舶价值之内,这实际上是承运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现已失效。

交通部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联合制定《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规定对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对每件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7∞元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7∞元;每吨货物实际损失超过5∞元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5∞元。该规定是单位责任限制的雏形,曾适用一段很长时间,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文取消,审判实践中也不再参照适用。

《海商法》第十一章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另有规定,该章不但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也适用于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依照《合同法》第123条,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适用《海商法》。该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总吨不满3∞总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据此,交通部于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了《关于不满3∞总吨的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责任限额的规定》,这就是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海商法》第2ω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依该规定,索赔人对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不论是从实践还是从理论上分析,索赔人欲打破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非常困难,所以,承运人所享有的责任限制可称为不可打破的责任限制。

由于《海商法》第四章的不适用,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不能援引该章所规定的单位责任限制,而《合同法》又无相应规定,故沿海货物运输无单位责任限制。#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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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电影院观影丢手机电影院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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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在电影院观影时丢失了手机或者其他财物,那么电影院观影丢手机电影院有责任吗?能否得到赔偿呢?

有人说:电影院有责任,因为消费者到电影院消费,电影院有保障消费者人生安全和财务安全的义务,另外电影院经常出现丢手机现象。这样的话算是电影院明知在安全方面有有漏洞情况也不去重视而导致的丢手机。这样算是电影院的一种过失,应当赔偿一部分。

也有人说:电影院没有责任,丢手机是顾客自己的行为,跟影城无关,因为你并没有证据证明手机丢在电影院,如果你好运还有可能在失物招领处找到,要是被小偷偷走了,只能认倒霉!

小编认为:作为电影院他们的责任和义务是提醒看电影的观众,注意保管好随身物品,以防丢失,但是,如果顾客财物仍然丢失,不能算电影院过失,也不应当赔偿。因为影院在这方面的义务是一种广泛的,层次较低的提醒义务,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服务合同而给电影院无限制的施加责任。在这个服务合同中,电影院只要尽到了广泛的安全提示义务就不算违背合同,要求电影院为每一名顾客看护手机显然有些过分。

温馨提示您,看电影时,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丢失。

关于更多影院安全知识,请多多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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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客人在酒店触电酒店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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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于酒店业来讲,安全是酒店的生命线,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工作是酒店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客人在酒店触电酒店承担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客人在酒店触电酒店承担责任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得知,客人在酒店触电与酒店安全设施不当,设施存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那么酒店就必须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酒店安全注意事项:

1、注意查看安全通道。

酒店的安全通道一定要牢记,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的话,我们就要能够马上找到通道并顺利逃生,一般的逃生路线都在房门的上面张贴。

2、检查锁具是否损坏。

酒店的房门配有两道锁,往往在室外是打不开的,其中有一道链锁,及时打来也进不来,所以,一定要确认两道锁都是完好无损的才行。

3、检查猫眼是否安全。

有的酒店大门上是配有猫眼的,那么,我们一定要检查好猫眼,看看是否装反,如果装反会让外面偷窥到里面的隐私,必须多加防范。

4、随时与家人保持联系。

当你住进酒店以后,记住一定要把自己的酒店名称,房间号码等信息告诉家人,这样,一旦出现什么意外情况,也方便家人随时联系酒店。

5、记住朋友的房间号。

如果和朋友或者同事一起出差或者旅行的话,一定要记住好朋友的房间号码,以及内线电话号码,一旦有什么意外的危险,可以随时拨打电话。

6、检查是否有监控摄像头。

如果是一些私人酒店,可能不会向大酒店那样安全,有的甚至会安装一些针孔摄像头之类的东西,我们需要仔细检查,不要掉以轻心。

7、发生火灾不要乘坐电梯。

如果意外发生了火灾等事故的话,我们一定要想办法及时逃生,但是切记一定不要乘坐电梯,因为,火灾是使用电梯容易断电被困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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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空调安装工坠楼雇主要承担多大责任

全文共 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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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是家居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电器,对于我们生活来说有很大的好处。有了空调,我们夏天不用担心会热,冬天也不怕冷。但是空调安装是一项非常危险的工作。那么空调安装工坠楼雇主承担多大责任呢?常见的小区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小区安全小知识。

安装工在安装空调时不慎坠楼身亡,通常情况下由该安装工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与被安装者无关。但假如该空调的安装系由被安装者自行找人(即与安装工形成雇佣关系)时,则被安装者将因其雇主身份承担相应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业主如果去找这些单干的空调安装维修工,那么业主与安装工便形成“雇佣关系”,在“雇佣活动”中发生意外事件导致人身伤害,业主作为雇主肯定要承担责任,如果安装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业主很可能要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安装师傅受雇于公司,安装空调的工人与公司之间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他们之间是有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中就已经约定了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理方法,因此当事故发生时,只要顾客没有过错,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成为工人和公司的问题与顾客无关,公司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解决,当然,这个合同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公平的前提之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对于安装师傅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安装前,安装业主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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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违反食品卫生法应负的责任是什么

全文共 2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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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那么你对食品卫生法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食品卫生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食品卫生法的附则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看过“违反食品卫生法应负的责任是什么”

违反食品卫生法应负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址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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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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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装修是“幸福的烦恼”,但是如果装修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就真的变成烦恼事了。时下正值装修旺季,装修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业主也面临牵扯到索赔纠纷中的风险。那么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常见的小区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小区安全小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如果房主请业余装修工人装修,则房主与装修工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作为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未审查工人经营范围和资质,而高层建筑的装修工作,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房主作为定作人将该装修交给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工人,明显具有选任过失,对装修工人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选任过失原因力对工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果程度较低,且受害工人自身存在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故房主承担小部分责任。

如果房主请的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公司,则装修工人坠楼与房主无关,受害工人与装修公司之间应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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