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雪场滑雪受伤谁的责任(通用20篇)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下面是问学吧小编整理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定义以及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详细规定。

浏览

1852

文章

1000

篇1:滑雪适合带什么吃的

全文共 550 字

+ 加入清单

虽然雪地比较松软,但一般的滑雪场地都是由高向低处滑,冲击力很大,一旦出现意外,造成的伤害会非常严重。摔伤后如果疼痛剧烈,千万不能立即起身走动,应就近呼救求援。若腰部疼痛严重,应拨打急救电话,寻求专业救助,大家知道滑雪适合带什么吃的吗?

1、主食

主食最好是像面包或发糕等发酵程度较高的或膨化的食物,其次是馒头等低发酵程度的食物。

2、忌饱

“吃饱了不想动”这是常识,所以作为半程中的午餐,忌食太饱,八分饱就行。

3、少食多餐

为了解决不饱食的问题,就需要少食多餐。也就是说在头晌午和过晌午可在中途小憩时加一点高糖的路餐,香蕉、巧克力饼干等。

4、配餐

鱼类、肉类、蔬菜、水果、咸菜都可以吃,也都要吃,关键是均衡,不要过量就行。在人体的生命之火中,糖类就像刨花、干草,脂肪就像秸秆、树枝,蛋白质就像劈柴、木块,缺一不可。

5、忌不易消化的食物

炸类易贮存,很多驴友喜欢带炸肉,但油炸食品并不易消化;豆腐对于起灶的驴友来说也是常见食料,其实豆类食物也不易消化;水果中的柑、橘、橙,虽然易携带,易食用,但这一类的水果相对来说不易消化;蔬菜中的西兰花等十字花科植物最不易消化。

以上是小编介绍的滑雪适合带什么吃的的内容,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的滑雪饮食的知识,那就继续关注本网冰雪运动安全小知识库中的内容,以便可以更安全的进行滑雪。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包含哪些责任

全文共 501 字

+ 加入清单

一般凡依法设立和执业医疗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那么大家知道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包含哪些责任呢?想了解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患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3、由于医疗事故而应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4、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或伤残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条本保险第一条所列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患者所拖欠的医疗费用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尸体检验费等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条所列费用每次合计不超过保险责任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并在每次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

篇3: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有哪些责任义务

全文共 849 字

+ 加入清单

校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有哪些责任义务?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有哪些责任义务?小编总结如下:

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本案就是其中一起较为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它情形的。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鉴于校园暴力的危害,小编提醒各位学生在遭遇校园暴力后,学生最该做的是固定证据和及时报警,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固定相关证据,这是进一步维权的基础。好了,这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我们就学到这里吧,关于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小编会在下期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解答,敬请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篇4:住宅楼房下水管道漏水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全文共 211 字

+ 加入清单

住宅楼房下水管道漏水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1、新领钥匙入住验房,下水管道接口漏水、检修口漏水,由物业公司负责协调建设单位施工方进行质保维修。

2、夏季冷凝结露水由使用人自行处理。

3、专用部位在楼上或者楼下管根部出现渗漏,谁家使用谁家负责。

4、楼顶共用排气位置渗漏(让气体不能接触到人,直接排到空气中,防止有沼气等有毒气体进到室内对人体有害,主要作用是保持下水管内气压与大气压平衡,防止管内污气倒回卫生间),由物业公司负责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篇5:违规高空作业坠楼伤亡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459 字

+ 加入清单

高处作业指在建筑、设备、作业场地、工具设施等的高部位作业,亦包括作业时的上下攀登过程。在作业过程中因坠落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称之为高处坠落事故。那么违规高空作业坠楼伤亡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呢?常见的小区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小区安全小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与高空作业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如果公司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对于安装工的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假如公司没有为安装工缴纳工伤保险,由公司对安装工的死亡承担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如何认定产品仓储者责任

全文共 784 字

+ 加入清单

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限于生产者、销售者者、运输者、仓储者。那么,如何认定产品仓储者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产品仓储者责任认定:

就有可能导致产品缺陷的主体而言,除了生产者之外,还有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我国法上将销售者和生产者界定在同一位阶,有其特殊的背景,但《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运输者、仓储者在《侵权责任法》上并没有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而规定。

运输者、仓储者与消费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存在,如果产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使产品存在缺陷,应解释为运输者、仓储者违反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中的义务,运输者、仓储者应对托运人、存货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产品责任的承担上,被侵权人不能直接向运输者、仓储者主张侵权责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亦不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而免责。因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被侵权人负无过错产品责任,而运输者、仓储者对托运人、存货人(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负过错责任,因此,运输者、仓储者并非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其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其已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归责事由是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存在缺陷的过错。

关于本条“等第三人”究竟包括哪些人,仍存争议,有学者认为:“本条明确规定的有运输者和仓储者,在其后规定的‘等’字中包含的,还有原材料提供者、零部件提供者,以及进口商等。凡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之外的其他对缺陷产品具有过错的人,都是第三人。”有学者认为,产品从设计、制造到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至少要经过设计、生产、检验、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本条中的第三人即指上述诸多环节的各主体中除生产者、销售者之外的其他不同主体。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受伤流血的急救措施

全文共 1994 字

+ 加入清单

在野外的时候难免会受伤,如果不进行及时的治疗,那么伤口就会出现发炎等严重问题,那么野外出血后要怎么进行治疗呢?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受伤流血急救措施,供大家参考。

户外运动受伤出血的急救方法

1.加压包扎止血法

静脉、毛细血管或小动脉出血时采用加压包扎止血法。用急救包或消毒纱布、棉花、布类做成垫子盖住伤口,再用绷带或三角巾紧紧包扎。

2.指压止血法

头、颈部及四肢的动脉出血时采用指压止血法。用手指或手掌压迫伤口近心端的动脉,阻断血流而达到临时止血目的。

(1)头顶部出血时,在耳前对准下颌关节上方,指压颞浅动脉。颜面部出血时,用食指(或拇指)压迫同侧下颌骨下缘、下颌角前方约3厘米处的面动脉。头颈部出血,用拇指或其他四指压迫同侧胸锁乳突肌之间的颈总动脉,绝对禁止同时压迫两侧。

(2)肩部出血,用拇指压迫同侧锁骨上窝中部的锁骨下动脉。

(3)前臂与上臂出血,用拇指和其他四指压迫上臂内侧沟处的肱动脉。

(4)手部出血,用两手拇指分别压迫手腕横纹稍处的尺、桡动脉。

(5)下肢出血时,大腿及其以下出血,自救时,可用双手拇指重叠用力压迫

大腿上端腹股沟稍下方的股动脉;互救时,可用手掌压迫,另一手压在其上。足部出血时,用两手指或拇指压迫足背中部近脚腕处的足背动脉和足跟内侧与内踝之间的胫后动脉。

3.止血带止血法

四肢大出血时采用止血带止血法。主要采用勒紧止血法。止血时,先在出血伤口近端动脉上放一块布料或纸卷做的垫子,然后用三角巾叠成带状,或用手帕等轻便材料绕肢体1~2圈勒紧打成一活结,或用枪通条、笔杆、小木棒插入其中,一提二绞三固定。使用此法止血时要注意:止血带与皮肤之间要加垫;止血带每隔1小时(冬季30分钟)松开一次,时间2~3分钟,以改善血液循环。

2般伤口包扎急救方法

伤口包扎是为了压迫止血,保护伤部,防止感染,固定敷料、夹板。包扎的常用材料有三角巾、绷带、四头带。

1.头面部包扎

将三角巾顶角和底边中点各打一结,形似风帽,顶角结打在前颌,然后将两底角拉紧包绕下颌至枕骨节下方打结。

2.下颌包扎法

将三角巾叠成四指宽,取三分之一处托往下颌,长端经耳前头顶至对侧耳前下方与另端一端交叉,然后绕过前颌、枕后于对侧打结。面部包扎法。将三角巾顶角打结套住下颌,罩住头部,拉紧两底角交叉至前额打结。口、眼、鼻处可剪洞。

3.肩包扎

将燕尾夹角向上放在伤侧肩上,燕尾底边两角包绕上臂上部打结,然后两燕尾分别绕胸背于侧腑下打结。

4.胸背部包扎法

将三角巾顶角放在伤侧肩上,把左右两底角拉到背后打结,然后再和顶角相结。

5.腹部包扎法

将三角巾朝下,底边横放于脐部,拉紧底角至腰部打结,顶角经会阴拉至臀部上方,同底角余头打结。

6.臀部包扎法

将三角巾斜放于伤侧臀部,项角接近臀裂处,用顶角的带子在腿根部缠绕打结。将向下的一角反折向上在对侧髂嵴上与另一角打结。

7.手(足)包扎法

手放在三角巾中央,手指指向顶角。拉顶角盖住手背,两底角交叉压住顶角绕角绕至手腕打结。包扎足部与手部相同。

8.肘、膝部包扎法

将三角巾叠成适当宽度,将中段斜放于伤口部,取带两端分别压住上下两边,包绕肢体一周打结。

看过“受伤流血的急救措施”

野外受伤出血的急救方法

消毒:可以采用下面任何一种方法:

a、用自备消毒药水,稀释,冲洗伤口(大小伤口都适用)

b、用清水及肥皂清洗伤口(只限于较小伤口)

c、用棉签或消毒棉球沾消毒药水抹净伤口,每次每个棉球只可以向一个方向抹一次就要换新,直至伤口清洁为止(一般手脚伤口)。对跌倒擦伤或怀疑会沾上污物的伤口,更要注意小心做好消毒程序。

止血:让伤者坐在舒适的地方,安慰患者并提高伤肢,用一块消毒敷料盖住伤口,用手压在敷料上,施以适量压力,协助止血。通常不太严重的流血(如被果刀切到手指等)而患者本身没有如血友病等问题,都可以在十五秒左右止血。如果为跌倒擦伤的伤口,由于血不是流出只是渗出,也可以省了抬高伤肢止血这程序。

包扎:若敷料上没发现有血渗出,就可以当伤口已经基本上止了血,这时就用胶布把敷料固定,请伤者休息一下。若伤口很小,也可以在止血后利用药水胶布作包扎。

特别的出血

头部:消毒,用敷料盖上直压止血,处理时不要让伤者躺下,必需送医治理,若伤者感到头晕,作呕,失忆等征象,得告诉医生。

流鼻血:垂头向前,不要让血流进喉咙以免呕吐,用手指捏着鼻梁的软骨位置,等待止血,必要时可在额头用扭干的冷毛巾作冷敷。止血后两小时不要擤鼻涕或挖鼻孔。

外伤出血: 野外备餐时如被刀等利器割伤,可用干净水冲洗,然后用手巾等包住。轻微出血可采用压迫止血法,一小时过后每隔10分钟左右要松开一下,以保障血液循环。

注意事项

出血的种类

1、微血管出血:血液由伤口慢慢渗出(野外出现的一些划伤、刺伤等)

2、动脉出血:血色鲜红,流血速度快,有一下一下的脉博般节奏。(大的创伤、损伤了动脉血管)

出血的一般处理。

一般野外出现的一些划伤、刺伤等,流血量一般不多,但接触别人的体液带有一定危险性,所以最好先戴上手套,处理伤口前先洗手。

展开阅读全文

篇8:酒店内遭遇骚扰酒店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1224 字

+ 加入清单

酒店从其产生时起就担负着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那么,酒店内遭遇骚扰酒店承担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内遭遇骚扰酒店应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报告或隐瞒包庇。我国法律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

酒店的安全知识:

1、酒店是个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任何人员都可以自由的出入,这些人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其社会身份、品质、社会生活习惯、背景、以及到酒店的目的不同,鱼龙混杂,特别是一些犯罪分子、有劣迹的不良分子常常把酒店作为做案的地方。一些发生在酒店里的高智商、高科技、突发性、暴力型的犯罪案件呈上升的趋势。

2、酒店是一个小社会,现代社会上治安形势是十分复杂而又极其的严峻,对酒店也是一样的严峻。社会上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经济方面的矛盾、冲突、纠纷、恩怨情仇照样会在酒店里发生。

3、酒店有大量的甚至贵重财物,大量的现钱,客人大多数经济状况较好,有钱的客人集中在酒店。客人随身可能还带有贵重、高档的物品、金银珠宝,往往成为内外偷盗分子的下手目标。

4、涉外酒店接待外国人,社会制度不同,生活习性不同,价值观和信仰不同,也会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

5、酒店往往使用大量的可燃性的装修材料。酒店的客房、餐饮场所、会议场所有大量的木家具、纺织品、纸张等可燃烧的物品,还有火柴、酒精、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有的客人甚至在客房里拜佛点香火、烧纸钱。还有的客人在房间内焚烧东西、用灯泡烤鞋袜。

6、酒店还是动用明火比较多的地方。如厨房锅灶和餐厅(火锅、酒精灯),锅炉、电焊。酒店使用的电器也特别多,如客房开水器(随手泡)、热水器、吸尘器、电吹风、照明灯泡、取暖器、电视、冰箱、电脑等等。使用不当易引起火灾,还有电器线路老化引起火灾。案件已发生不少,教训深刻,因此消防的责任重大。

7、酒店客人喝酒和抽烟也是最集中、程度最厉害场所。一个点燃的烟头就是一个火灾的隐患,遇上喝酒过量致醉酒,行为失常就更麻烦了。另外,醉酒的人容易发生意外的安全事故。

8、大酒店大多属于高层建筑,结构复杂,人员大量群集,而对酒店的布局走向又不是熟悉,加上酒店的安全工作涉及部门多,环节多,控制点多,一旦发生火灾,指挥困难,扑救困难,人员疏散困难。

9、行业之间竞争激烈,往往会有一些涉及治安、刑事的案件行为发生。酒店人员流动性大,他们对酒店十分熟悉,其中的不良分子就是一个不安全的因素。

10、酒店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服务达不到客人的安全需求,客人在酒店的消费没有得到应有满足,而酒店在处理一些投诉事务涉及客人或当事人的利益不慎、失当的时候,也容易激发矛盾上升,造成事故。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客人在酒店遭抢劫酒店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620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酒店行业也成为新时代下的朝阳产业之一。那么,客人在酒店遭抢劫酒店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客人在酒店遭抢劫酒店承担的责任:

酒店没有尽到一个安全保障的义务,是要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当找不到那个抢劫的嫌疑人,酒店要对客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酒店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根据酒店的实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应配合各部门制定一套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工作程序、应中国预案和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检查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酒店有关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3、任何员工在酒店范围内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员或非住客在楼层徘徊,都要主动并有技巧地询问。

4、实行逐级负责制,对在酒店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

5、实行治安消防安全达标考评制度,将部门(岗位)或个人的安全工作直接与其经济效益挂钩。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有何改进

全文共 5136 字

+ 加入清单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承运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完全过失责任制度

比较上述两种责任制度,我们的结论是责任基础应取完全过失责任制,取消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但不实行过失推定,由索赔人承担承运人存在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的举证责任。

(一)两种责任制度的区别

由于《合同法》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这就造成沿海货物运输取严格责任制,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取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的格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甚至享有火灾免责,并可援引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和迟延交付赔偿责任限制,这对沿海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经受的风险并无实质区别,且在严格责任制下,索赔人只需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即可,其举证责任显然轻于其在过错责任下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法律要件事实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法官不利判断的危险,可见举证责任是与事实真伪不明联系在一起的,并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潜在的赔偿责任大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

虽然,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数额仅有国际海上运输的一半,且该责任限制也属不可打破的限制,但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纠纷中,承运人需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并不多见,承运人面临的更多的是赔偿限额下的索赔,但限额下又无单位责任限制的规定,故赔偿限额意义不大。为减轻风险,承运人势必增加运费(运费费率的变化还受市场影响),或如本章第一节所述在法律规定允许的空间制定免责条款,以取得承运人与货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二)海运领域责任基础的趋势

责任基础是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核心。《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所实行的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受到的诸多批评,《汉堡规则》改变了这种局面。《汉堡规则》第5条第1项规定,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规则附录二"联合国海上运输会议通过的共同谅解"规定,承运人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为基础意即按照一般法律规律,应由承运人负举证之责。但在某些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却改变了这一规律。可见,《汉堡规则》下不存在航行过失免责,采取的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并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过失推定。

美国参议院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第9条规定了承运人和船舶的权利与免责,该条(c)款特定免责事项的规定仿效《汉堡规则》,取消驾驶过失或管船过失免责,并在(d)款中进一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主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海上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有疏忽的灭失或损坏的诉讼中,该方当事人须举证证明航行或管理该船舶中的疏忽。但不同的是索赔人应举证证明驾驶过失或管船过失的存在。所以,该草案也取完全的过失责任制,但不实行推定过失。

从上述立法可知,作为最先进的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仅采完全的过失责任制,作为最新的国内货物运输立法,也仅取完全过失责任制,且不实行过失推定。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采用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并实行推定过失,一般由承运人承担货损的原因及该原因是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一)归责原则

《海商法》未直接规定违约归责原则,该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第12项的规定为,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从该规定反推可知,承运人应对其过失负责是一般的原则。但本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中有两项涉及承运人的过失,即第一项规定的航行和管船过失免责与第2项火灾免责。火灾免责严格说不是过失免责,但由于法律对过失主体加以严格限制,以及法律规定主张火灾免责时,承运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使货主在火灾造成货损时难于成功索赔,故被认为具有过失免责的性质。其他均属承运人无过错的免责事由,如作为免责事由的天灾、罢工等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基本可归入不可抗力;再如货物的固有缺陷、托运人的过失等,可归为货方的原因,这些事由在其他合同中也属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在《海商法》中,过失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承运人享有航行和管船过失免责,甚至火灾过失免责的权利,故《海商法》所实行的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68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而不问托运人是否有过失,故应认为该规定取严格责任。虽然这是针对托运人,但就整个《海商法》而言,这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例外规定。

(二)免责事由与举证责任分担

《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包括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类似于不可抗力的免责;基于货方原因的免责;法律推定承运人无过失的免责;总括性免责。本条第2款规定,除火灾免责外,承运人依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在海上货物索赔中,索赔人应先举证证明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损害,若承运人欲免除其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且该原因正是《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可知,《海商法》实行过失推定,这是一般的原则。

(三)责任限制

依《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依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的数额。而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除赔偿责任限额高出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限额一倍外,其余与沿海货物运输同。

3、沿海货物运输

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以《合同法》的生效实施为界限,分两种情况,《合同法》生效前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规定,此后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一)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1、《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立法所采用的违约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未出现"过错"二字,但正如该法草案说明所指出的那样,《民法通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该法直接规定过错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基础,也是确定违约赔偿范围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根据过错的有无、大小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颁行前,沿海货物运输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规定,也就是说,沿海货物运输同样采取过错责任制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与《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大致相同,但不能作相同理解,应认为《合同法》一改以往我国立法所取的过错责任制,转而实行严格责任制。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其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仍为严格责任。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意外事故一般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但对于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事故所致合同履行意外受阻的情况,当事人本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一项免责条款;如果未设免责条款,则认为当事人应负绝对的履行义务。也即说,在严格责任制下只有因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如不履行该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问过错之有无及过错之大小,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沿海货物违约归责原则,相关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制。

3、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与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一样实行严格责任,可能是《合同法》第十七章作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立法,未能充分考虑海上货物运输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所致。那么当事人能否约定《海商法》第四章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即第四章的规定不是是作为法律而是作为合同条款适用,从而引入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其实,从现行法分析,还是可以得出问题的结论。《合同法》虽取严格责任,但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亦即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有效。过失以欠缺注意之程度为标准,分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因此,约定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并非当然全部有效,当航行过失管船过失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程度时、该约定有效、反之则无效。

(二)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分担

所谓的免责事由,亦可称为不负责任事由,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不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的事由,前者指法定的免责条件,后者指约定的免责条款。所谓的举证责任分担,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

《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及新《货规》参照《海商法》的规定对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做出规定,但《合同法》实施后,关于承运人免责事项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适用《合同法》。该法第311条规定了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即承运人如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合同法》下,承运人所享有的免责事由限于不可抗力和可归责于货方的原因,承运人主张因上述原因免责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有单位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分,前者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将其赔偿责任在数额上限制在一定范围,后者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承运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合同法》无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1959年,交通部颁发《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实行船价制,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船舶价值之内,这实际上是承运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现已失效。

交通部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联合制定《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规定对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对每件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7∞元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7∞元;每吨货物实际损失超过5∞元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5∞元。该规定是单位责任限制的雏形,曾适用一段很长时间,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文取消,审判实践中也不再参照适用。

《海商法》第十一章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另有规定,该章不但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也适用于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依照《合同法》第123条,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适用《海商法》。该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总吨不满3∞总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据此,交通部于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了《关于不满3∞总吨的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责任限额的规定》,这就是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海商法》第2ω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依该规定,索赔人对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不论是从实践还是从理论上分析,索赔人欲打破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非常困难,所以,承运人所享有的责任限制可称为不可打破的责任限制。

由于《海商法》第四章的不适用,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不能援引该章所规定的单位责任限制,而《合同法》又无相应规定,故沿海货物运输无单位责任限制。#p#副标题#e#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打火机爆炸受伤后该怎么办

全文共 520 字

+ 加入清单

一次性使用的气体打火机,其盛装液态气体的塑料容器,在40度以上时,气体会受热膨胀。塑料壳体会因受热而发生爆炸。那么打火机爆炸受伤后该怎么办呢?打火机有哪些安全隐患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易爆物品知识。

打火机内的液体异丁烷,随着环境温度的不断升高,其内部压力也会不断加大,有时加之阳光直射或磨擦、挤压、碰撞,极易发生爆炸。

一次性打火机的塑料外壳和打火石没有活泼的理化性质,塑料外壳在常态下性质比较稳定,在没有火源的情况下不会轻易燃烧,也不会发生猛烈的爆炸。打火石体积极小,在组装好的打火机里面,并不易受到撞击、磨擦。丁烷在常态下以气体的形式存在,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星、高热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因此,一次性打火机不能长时间在烈日下曝晒,也不能紧靠高温物体和火源存放,丁烷受热膨胀后,其塑料外壳经受不住膨胀的压力,稍有外力作用就会发生爆炸、火灾事故。

一次性打火机不要放置在有阳光的地方;在北方冬天有暖气的库房里,一次性打火机必须远离暖气管道;在汽车里,一次性打火机更不能放在仪表台、座椅上任由烈日曝晒。

打火机爆炸后受伤可用碘伏对烧伤部位进行消毒清洗,保持清洁,然后外用烫伤膏进行治疗,并适当口服头孢类消炎药抗感染治疗就会好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与责任

全文共 3100 字

+ 加入清单

银行业监督管理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包括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的监督管理。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责任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银监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3条规定,银监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2)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3)未依照本法第28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4)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5)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6)违反本法第42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监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经济法考点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考试之前的复习是否到位至关重要,资料的选择也很重要,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司法考试经济法的一些考前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的备考。

1.违反市场准入规定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经营管制规定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3.违反诚实经营和审慎经营义务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37条规定的强制整改措施的。

4.违反提交财务资料义务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所谓“不按照规定提供”,实践中包括拒绝提供、迟延提供、提供不完全和提供不真实等情形。

5.补充性制裁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43条至第46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一)强制信息披露

1.获取财务资料。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与责任

2.现场检查。中国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为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规定,首先,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其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询问制度。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信息披露制度。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二)强制整改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下,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三)接管、重组与撤销

1.接管、重组与撤销的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2.接管、重组与撤销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四)冻结账户

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该怎么分担_连带责任保证中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承担的责任

全文共 2956 字

+ 加入清单

责任分担是指当事人只应该承担相当的责任而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责任的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分担相当的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多个保证人保证责任相关法律知识。

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依照《民法通则》[2]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具体规定内容

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据此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围较为明确。而对于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作为保证人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既无禁止性规定,则应理解为可以。

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区别对待。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公民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他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为“行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静态安全的同时维护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而《担保法》中应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保证人为前提。 >>>下一页更多精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p#副标题#e#

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一、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针对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给大家带来的解答。从上文叙述的内容可以知道,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小编建议您可以咨询我们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从您的切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

多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法

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

全文共 4960 字

+ 加入清单

你了解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吗?请看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内容1

“尊敬的机动车驾驶员,我是你爱车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在此提醒你:近期,受冰雪天气影响,为确保行车安全,不要超员超速行驶,注意控制车距,不要违章载人,不要酒后驾车,不驾驶手续不全的车辆,祝你一路平安。”近日,罗平县富乐镇境内的所有建档重点机动车辆驾驶人都收到了类似的提醒短信或电话告知。

该镇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严格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覆盖”的原则,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即由一名党政班子成员挂钩联系一个村(居)委会或单位、企业;一名村(社区)干部挂钩联系一个村(居)民小组;一名镇、村干部挂钩联系一批重点车辆驾驶人。将排查建档的657辆重点车辆全部分包到全镇107名干部职工和39名村(社区)干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求每名镇、村干部职工要全面掌握负责联系的村(居)委会、单位(企业)、村民小组的道路交通基本情况,每月向挂钩联系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发送一条交通安全提示短信,每半年开展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常性的深入联系点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期购买交强险和参加审验、有无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对工作开展情况形成痕迹档案材料备查,镇交管办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该镇规范建立辖区机动车基础台账、机动车驾驶人基础台账、微型面包车基础台账、辖区机动车及驾驶人增减台账、机动车驾驶人安全学习教育台账等“五类”基础台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领导干部挂钩联系制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包保责任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五项制度”。坚持每月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辖区开展一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点(段)根据轻重缓急逐个制定治理方案,并及时报请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机动车驾驶人行车安全和群众出行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责任包保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制的通知》(常政办函[2007]10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县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完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全县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增幅下降,有效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积极参与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不发生因管理不力而造成严重交通堵塞、因交通事故造成堵路、堵桥、闹事、械斗、哄抢等涉车涉路的群体性事件。

二、工作责任

(一)建立责任包保体系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覆盖原则,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责任包保体系,具体内容是:县级领导包乡镇、包主干道;乡镇领导包村、包乡村道;村支部书记对本村交通安全工作负全责,村组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包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以中队为单位包主干道、包客运车辆;农机监理人员包农机车辆、包农机驾驶人;交通、公路管理人员包主干道管养;交通运管人员包运输企业、包站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包学校;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包车辆、包驾驶人。

(二)明确责任包保任务

1、乡(镇)政府责任包保任务:

(1)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一次交通安全督查。

(2)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责任包保台帐。包括乡镇干部包村、包路台帐,村干部包车辆、包驾驶人台帐,机动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

(4)实行重点时段干部上路值勤制度,遇场期、重大节假日、恶劣天气,组织干部在重点路段、桥梁执勤,疏导交通,特别是在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要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组织乡镇干部按包保责任开展宣传教育和上路值勤等工作。

(5)每年组织两次以上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杜绝非客运车辆载人、客运车超载,遏制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6)每年对辖区内道路进行一次模底排查,整治隐患路段,对市、县政府挂牌整治路段的整治合格率达100%。

(7)协助处置重大交通事故现场和其他堵路堵桥事件,为主做好死人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8)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乡镇所在地要有固定宣传标语,在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要有临时性横幅标语。

2、村(居)委会责任包保任务:

(1)建立村组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包驾驶人台帐,详细记载车辆、驾驶人办牌办证、检审、保险、事故等情况。

(2)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设置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悬挂宣传横幅,加强对村(居)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包保人员掌握所包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情况,每月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教育驾驶人不得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安全宣传教育到位率达到90%以上。

(4)每年开展一次村道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并设置预防事故的警示标志。

(5)在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和场期、学校放假、返校等特殊时期,包保人员要在重点部位值班巡查,确保交通安全。

(6)包保人员要超前掌握农民婚丧嫁娶等赈酒用车信息,督促搞好用车申报,杜绝非客运车辆载人。

3、公安交警部门责任包保任务:

(1)以交警中队为单位建立包主干道、包客运车辆台帐。

(2)公安交警中队要加强主干道巡逻纠违。

(3)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时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4)交警中队和客管办加强对辖区内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每季度对客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在春运和“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组织客运车辆临时检验,开展与驾驶人面对面的宣传教育。 (6)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学期到学校上1堂以上交通安全课,每年在主干道沿线村集中开展一次以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7)每年对县级以上道路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向政府提出整治意见。

(8)农村公路每2公里设置一个农机安全监控点,监控点要定岗、定人、定责。

4、农机部门责任包保任务:

(1)建立农机监理人员包农机车辆、包农机驾驶人台帐。

(2)每年组织农机车辆驾驶人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教育,特别是春运和“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人的宣传提示。

5、交通、公路部门包保任务:

(1)建立交通、公路管理人员包主干道管养台帐。

(2)新修、改建道路的设计符合交通安全要求,配套必要的安全设施。

(3)对包保管养路段进行整治,市、县政府挂牌整治路段整治合格率达100%,其他隐患路段及时整治到位,一时不能整治到位的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

6、交通运管部门包保任务:

(1)建立交通运管人员包运输企业、包站场台帐。

(2)指导、督促运输企业、站场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3)把住运输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关、从业人员资格关。督促客运站场落实车辆出站安检,起讫点无车站的要安排专人进行日检。

(4)每季度组织对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进行一次以上安全检查。

(5)每季度组织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每年邀请交警部门共同对客运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落实奖惩措施。

7、运输企业责任包保任务:

(1)建立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包车辆、包驾驶人台帐。 (2)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

(3)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客运站场明确专人每天对出站客车上安检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春运、“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重点检查。

(4)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企业、站场常年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栏,及时更换内容;站场常年播放安全教育片,张贴宣传挂图,展出宣传牌。

(5)每月对驾驶人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在春运、“五一”、“十一” 等节假日期间要加强教育,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提示。每季度对违法突出和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举办学习班。

8、教育部门责任包保任务:

(1)建立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包学校台帐。

(2)在学校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实行校领导包班级安全管理,并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3)每学期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督促学校设立宣传栏和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督促学校落实上学、放学高峰期老师值班制度,教育、劝导学生不要乘坐非客运车辆。 (4)加强对校车的管理,杜绝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校车接送学生.

(三)严格包保责任追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把包保责任落到实处。对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落实情况,要严格责任追究,凡未按照要求建立责任包保体系和包保责任不落实或在督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通报批评;凡因管理失职、包保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认真倒查,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对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同时,县里将组织有关部门介入追查,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处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包保责任制,是改善城乡交通安全现状,适应交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和落实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迫切需要,是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把思想认识,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胡彬彬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王立公、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邓恢宜任副组长,县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农机、安监、教育、宣传、监察、司法、工商、财政、民政、卫生、建设、财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谭伟任办公室主任,副大队长陈敦益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专抓。

(三)落实工作措施

1、责任包保体系要确保到位。要以各乡(镇)、村(居)委会形成纵向的管理面,以公安交警、农机监理、交通、公路、运管、教育行政及运输企业布成横向的管理点。纵向的管理面要负责好管理区域内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划与组织,横向的各个管理点要履行好各自管理职能,在县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协同开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成立日常性管理机构,制定日常性管理规划,健全日常性管理机制,确保形成不留管理漏洞、不留管理盲区、不留管理黑点的完整的管理体系。

2、责任包保台帐要建立完备。各级各部门要按责任归属,分块按线摸清驾驶人和车辆底数,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台帐。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对辖区摩托车、校车等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地毯式清查,摸清车辆总数、活动规律、驾驶人住址及联系电话;农机监理站要对辖区内拖拉机及驾驶人进行清查,尤其是未参加所检和报废的车辆及驾驶人要全部记录在册;交警部门要对管辖的客运车辆进一步清查核对,澄清底数。 3、包保管理责任要分解到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分工,对管理对象和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以书面形式告知具体部门和个人,并明确载明管理的任务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对因责任分解不到位,造成漏管失控的,要追究负责责任分配人员的责任;对因人事变动,未及时调整责任分配,造成漏管失控的,要追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4、责任包保管理要加强保障。一是要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各村(居)委会交通安全员的经费补贴;二是要加强人员保障。各乡镇要将税费取消后富余的干部组织起来,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以加强农村基层交通管理力量;三是要加强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制度,以制度形式保障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包保工作的落实。

附件:

1.乡镇(街道)干部责任包保台帐

2.交通安全社会化日常管理工作台帐

3.机动车辆及驾驶人责任包保台帐

4.路段责任包保台帐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滑雪能戴隐形眼镜吗 存在安全隐患

全文共 1111 字

+ 加入清单

滑雪是不建议佩戴隐形眼镜的,因为滑雪场环境复杂,还是有点小危险的,隐形眼镜的特殊性导致了在滑雪场确实不太适合戴。

滑雪能戴隐形眼镜吗

滑雪最好不要戴隐形眼镜,因为滑雪戴隐形眼镜存在安全隐患

雪镜加隐形的搭配是OK的,但是有可能会出现雪镜进风的情况,导致视线模糊发生危险。如果只佩戴隐形的话,滑雪时迎面猛烈的风会让隐形很快变干,影响视线甚至伤害眼睛。此外摔倒时隐形眼镜可能会掉落丢失,建议滑雪时佩戴树脂镜片的眼镜,而且绝大多数雪镜是可以容纳下眼镜的!

滑雪穿什么鞋子

好多朋友都在问去滑雪穿什么鞋?其实无论滑单板还是双板,都需要专门的雪鞋,绝大多数的雪场,雪票里都包含了雪具和雪鞋的费用。衣服和柜子一般都另外租,教练也是单花钱的。所以不用担心滑雪穿什么鞋,只需要自己准备好防水一些的衣物,手套、帽子、最好还戴上滑雪镜(如果没有可以用墨镜代替,但墨镜玻璃碎了,有可能伤到眼睛!)

下面我们来具体讲一下滑雪需要作哪些准备工作:

衣服不能凑合:有好多不常滑雪的朋友会问滑雪穿什么鞋和衣服,其实滑雪发烧友一般都会配备很专业的滑雪服,如果只是偶尔玩一下,可选择租赁雪场的服装和鞋子。上衣要宽松,以利于滑行时的滑行动作;袖口、裤口应为缩口并有可调松紧的功能,可有效地防止进雪;领口应为直立的高领开口,防止冷空气的进入。滑雪穿什么鞋比较安全?一般要穿专业的滑雪鞋,一些户外装备店里会有卖,但价格也相对很贵,不如租的经济实惠。

安全最重要:经常有因滑雪受伤的人到医院来救治,因此,在滑雪过程中,应当以安全为前提,在选择服饰与鞋子上也要注意,滑雪穿什么鞋什么衣服需要经过专业人士的指点,这样最大程度上能保证自己的身体安全。

滑雪的姿势

双膝微曲。眼自然平视远方而不要盯着自己的雪板尖看。重心向前而不要向后,小腿要向前用力压紧雪靴。双手握雪杖向前举起,双肘微曲。初学者不要把手套在杖柄的绳套内。

多大的孩子适合滑雪

一般小朋友3岁以后就可以自由支配身体,但滑雪属于比较激烈刺激的运动,所以建议宝妈们4岁以下的宝宝就不要带到滑雪场去啦!

小朋友们去滑雪场,家长要注意以下几点哦:

1.最好选择有儿童区的雪场,同时注意,不要在雪坡下方长时间停留。

2.儿童学习滑雪时,最好有教练陪同(如果家长是滑雪高手除外)。教练不但可以教孩子滑雪,还可以保护孩子。

3.头盔的作用不仅仅是保暖和防止孩子摔倒造成伤害,更可以防止在受到他人冲撞时造成的伤害。

4.加强对裸露皮肤的保护,特别是面部很容易被忽视,在寒冷的空气中暴露时间过长,会引起风疹或冻伤。

5.气温较低的情况下,孩子可能没有明显的口渴感觉,但是水分的散失并不比夏天少,所以要及时给孩子补充热水。

6.滑雪是一项体力消耗较大的户外运动,在休息间隙,可以给孩子补充一些热量值高的零食,如坚果或糖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二手房还没住物管费竟欠钱?原业主责任不能免

全文共 722 字

+ 加入清单

二手房交易过程由于物业交割产生的问题常常给买卖双方带来纠纷不断,所以做好物业交割对于双方均是重要的事情。

【案例】周先生刚买一套二手房,准备装天然气,需要小区物业签字盖章时被告知,需补交前任房东拖欠的1290元的物管费,如果不补交,物业就不签字盖章。而电话联系前房主胡女士时,她否认拖欠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过去几年,胡女士陆续欠下1290元的物管费,期间仅缴纳了卫生费。考虑到物管费并非周先生拖欠,给他优惠到800元。

【律师分析】“周先生没义务交前房主欠的物管费。根据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前业主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形,物业公司只能找前业主,他们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能约束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管费承担缴纳义务,物业公司的说辞站不住脚。”

【温馨提示】律师表示前房主拖欠的物业费周先生不用缴纳。但此事给周先生带来了诸多的麻烦。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作为购房者尤其是二手房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呢?

虽然物业交割是购房的最后一个环节,但是物业交割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此环节被疏忽,将会为消费者的未来居住生活造成比较大的麻烦。因此,消费者千万要做清购房物业交割手续。一般来说,在物业交割环节只要遵循以下四个步骤,将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方便:

第一步,在物业交割前,需要通知出售业主腾空房子;

第二步,所购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买卖双方都要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备档;

第三步,向出售业主领取房屋钥匙;

第四步,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

这个案件也给卖家提了一个醒,不能为了贪图小利益而给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如何预防使用健骑机受伤

全文共 596 字

+ 加入清单

使用健骑机的时候,要正确的选择适合自己身体机制的。否则很可能因使用器材不当,伤及身体。那么,我们如何预防使用健骑机受伤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健骑机的适应对象:

适合所有年龄人群,特别是中年人、心肺功能得分较低者、上下肢力量较低者、腰腹肌肉力量单薄者、室内健身者。儿童不宜,老年人慎用,腰椎手术者、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重度高血压患者、严重心脑血管患者禁忌。

其次,我们来看看健骑机的正确使用方法:

双手正握把,保持挺胸,两脚踏住脚蹬,双腿用力向下蹬脚蹬,同时双臂用力将把手拉向自己身体,使健骑器前轴和座垫绕主轴产生“折叠”,直至双腿伸直,并使身体尽可能伸展。然后腿、臂放松,在自重作用下,使健骑器材恢复到初始位置。通过反复地拉、蹬、放等循环动作来完成肢体运动,达到增强心肺功能,活络身体关节,锻炼上肢、胸腹、腰背、臀、腿等部位肌肉的功能。

最后,我们来看看正确使用健骑机的注意事项:

在做健骑运动拉起时,身体和颈部应该尽可能地向后仰,这样才能较好地达到锻炼颈椎、胸椎,特别是腰椎活动的目的;放下时,身体则尽可能地做收腹运动,以达到锻炼腹部肌肉的目的。另外,使用时,要轻拉轻放,以避免可能造成的挤压伤害事故。

作为家庭健身器材和户外健身器材的常见者,健骑机能增强机体的心肺功能,活动全身主要关节,发展上下肢与胸腹、腰背肌力等作用。

使用健身器材的时候,要正确的选择适合自己身体机制的。切勿因使用器材不当,伤及身体。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乘客乘坐黑车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584 字

+ 加入清单

所谓“黑车”,是指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而非法运营的各类小客车、微型面包车、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的统称。那么,乘客乘坐黑车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乘坐黑车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乘客乘坐黑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乘客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乘客选乘“黑车”,主观上存在过错。首先,“黑车”从事营运为非法行为,乘车人应当有明确认识;其次,“黑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乘车人也应该有认识;最后,出租车的驾驶人要经过资格考试才可以上岗,目的是确保乘客的安全,而黑车驾驶人并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增加事故风险。乘客选择乘坐“黑车”,其客观上已经将生命健康至于无安全运营保障的危险处境之中,因此,本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二、事故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确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作出的确认,而不是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中,应当适用过错规则原则,即只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乘客自身有过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比例。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乘客明知是“黑车”仍然选择乘坐,法官在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进行一定的确认下,会要求有过错的乘客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卖房反悔被索赔155万余元 毁约要承担责任的

全文共 887 字

+ 加入清单

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房价可以说是一天就有一个新的变化,因此时常会发生卖家和买家进行了交易,但是没过两天,卖家发现房价上涨了便不想再卖房了的情况,这不,近北京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件。

卖家卖房反悔索赔

杨先生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够在通州区就读,于是便将自己位于昌平区的房子卖掉,于去年6月通过中介与王女士进行交易。杨先生与中介约定好的房屋售价是303万,签订合同后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并且签订了三方协议,后因为王女士坚持要多拿些定金,杨先生便又支付了8万元定金,总计10万元定金。

然而,就在杨先生以为万事顺利的时候,却在8月要办理网签时得不到王女士的,后来才知道王女士是因为房价上涨便不想售房了。更不走运的是,通州在去年8月14日颁布了“限购令”,也就是说由于王女士的拖延,杨先生失去了在通州购房的资格,为此杨先生便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赔155万余元。

卖房反悔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在实际生活中,像王女士这样的卖家还有很多,也许因为房子便想中途毁约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要知道的是,一旦这么做了,那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房屋交易合同中都会注明,若是由于交易双方中一方的个人行为造成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履行合约的一方可以向违约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违约的那一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违约金返还给对方,还要依法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此一来,即使你真的如愿没有将房子继续出售出去,但是一样为自己带来了麻烦。

个别情况卖家可以中途反悔

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卖家毁约都会被认定为是不正确的行为,但是若出现的是个别的情况,卖家其实也可以中途反悔的,比如在签订合同之前。签订合同之前,交易双方的行为并没有被合同约束,大多数的承诺都是口头上的,所以若要反悔的话,则可以通过私下里协商解决。

另外,若是在交易的过程中,卖家发现买家的资质或者是身份有问题,比如买家的身份证是假的,或者买家承诺要支付的钱款未到账之类的,卖家就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选择不继续进行交易。

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房产交易一旦产生纠纷,合同就会是重要的证据,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细节都约定清楚。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继承诉讼有哪些举证责任

全文共 2601 字

+ 加入清单

继承,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很多人为了继承遗产挣破了头,那么你对继承诉讼了解多少呢?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继承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1、因遗产数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总有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尽管继承法明确规定“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当遗产为动产时,居住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或是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利用保管遗产之便,隐匿、转移贵重遗产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时有发生的。

虽然上述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但法律决不允许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指责他人侵吞遗产。当原、被告于诉讼中对遗产数额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被告侵吞遗产时,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例如,原告指责被告侵吞父亲留下的几幅名画,被告否认,原告提出其父去世前不久立的遗嘱为证,遗嘱中指定这几幅画归原告继承。

继承的规定

当代各国,对继承问题都以民法或有关继承的单行法规作出各种具体规定。包括继承开始时间、地点;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等。

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现行《法国民法典》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3、因遗嘱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遗嘱的存在是遗嘱继承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遗嘱是一种重要约民事法律行为,如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它的有效成立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在遗嘱继承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需要对遗嘱成立的所有要件负举证责任。他只要证明所主张的遗嘱的确是存在的,并且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因自书遗嘱是否为伪造而发生争执时,该当事人应对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负举证责任;对录音遗嘱的真实性发生争执时,该当事人应提出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等。

一份形式上合法的遗嘱得到证明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人钓行为能力、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提出争执,应由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遗嘱是受胁迫、受欺骗所立负举证责任。另外,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遗嘱已被篡改,他就应对篡改遗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立遗嘱的日期关系重大,立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中以哪一份为准,都取决于这一日期,因此双方的争执有时就发生在日期问题上。双方对此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根据这份遗嘱主张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对遗嘱日期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4、因遗产份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当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对遗产份额的分配,我国继承法以均等分配为原则,同时又区别不同情况。规定有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诉讼中,凡是主张自己应当受到照顾或者可以多分的当事人,应对据以多分的事实,如自己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负举证责任。主张对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对作为不分或少分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故意隐匿、侵吞、争抢遗产或者对方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自然应负举证责任;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举证责任就不宜由该当事人负担。否认这一事实,主张自己尽了扶养义务或者自己确实没有能力、没有条件尽扶养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此外,继承人以外的人要求分得遗产时,应对自己对被继人扶养较多或者自己是靠被继承人抚养的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相关阅读:

5、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双方因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应由被告对原告表示放歼继承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只要有正当理由,法律允许继承人反悔,但该继承人应对其提出的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对是否放弃受遗赠发生争执,由厂继承法要求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到期长表示的,视为放弃,所以分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与继承权放弃与否没生争执时相反,应当由主张接受的一方对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决条件。故发生争执时,应由丧偶儿婿或女婿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