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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连续追尾谁的责任(精彩20篇)

试管婴儿做一次不成,能否立马做下一次因人而异。不同年龄段的夫妇不同的情况,选择试管婴儿治疗方案不同。如用长方案的患者一次不成功,一般建议休息1-2个月再来做第二次。采用短方案或拮抗剂方案或微刺激方案,时间紧急的患者做完一次没成功可以接着做下一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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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邻居噪音扰民要负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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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常见的邻里纠纷问题有哪些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要了解的重要知识。都说邻里抬头不见低头见,但现在就算见不到也“听得到”,那就是普遍性的邻里噪音。出现邻居噪音扰民,业主时常不知该如何处理,怎样挽回自己一片安静之地。那么邻居噪音扰民要负法律责任吗?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小区安全小知识。

    邻居噪音扰民作为噪音污染的一种,属于违法行为。业主遭遇恶邻噪音骚扰时,可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找业委会投诉敦促涉事邻居整改;若还是无效,可直接报警处理,或者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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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漂发可以连续两次吗 漂发和染发有啥区别

    全文共 4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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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漂发是很流行的一种染发方式,漂发虽然可以让头发颜色变得更好看,但是对头发的伤害非常大,很多人漂发只会头发就变棉了,像枯草一样。

    漂发可以连续两次吗

    漂发不可以连续漂两次,漂发对头发的伤害本身就非常大,对头发本身的结构产生了破坏。在漂发之后至少三个月内是不能对头发进行任何操作的,有的甚至只能等到头发恢复好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次的漂发烫发。

    漂发和染发有啥区别

    漂发和染发的主要区别在于,漂发是利用漂发剂褪去头发原本的颜色,主要是头发里面的黑色素,让头发更好上色。染发主要是利用染发剂将头发染成染发剂相同的颜色。

    漂发后头发棉了怎么办

    漂发后头发变棉了,软趴趴的,摸着也黏糊糊的,一扯就断,这种情况最快的解决方式就是直接剪掉,要么用发膜、护发素、精油等护发产品给头发补充营养,贵在坚持,不要频繁染烫头发。

    染发不漂发可以吗

    染发可以不漂发,染头发不是必须漂发的,根据自己要染的颜色决定。如果从自然色染到比较亮的颜色,色度差比较大就需要漂发。如果要染的头发颜色比较自然比较深,是不需要漂发的,直接染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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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3:私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全文共 2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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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吗?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是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的主要形式

    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持有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私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最大的区别在于私营企业有承担无限责任(即出资人承担企业负债连带责任)的可能,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仅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其出资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4号令发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第六条规定:“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私营企业管理)。”

    补充一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在该私营企业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述四类私营企业中,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两类企业均无法人资格;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入库和进行统计分析时,只要认真审查纳税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表和公司章程,对照上述标准就能准确划分。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号前6位为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私营企业一般为2.因此,看营业执照号码第7位是什么数字,也能正确划分是否私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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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4:小区高空坠物物业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8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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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业务都是来修理小区的一些繁琐小事的,那么大家知道小区高空坠物物业承担责任吗?今天就由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据小编了解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说一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详细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为此,对于高空抛物及伤害事故物业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

    2、平时,物业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墙的检查和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伤害。

    3、日常工作中,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让小区居民能够认识到从高空物是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提高居民素质,从根本上杜绝高空抛物的现象发生。

    4、一旦出现高空坠物伤害事件,物业公司要做好抢救伤员和现场保护区工作,依据现场情况及时报警,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5、对于一些高空抛物多发部位采用先进的摄像技术进行监控,以获取事故的第一手材料和证据,使物业公司处于主动地位等等。

    以上这些知识是我们的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的,小编建议您多掌握一些小区高空坠物伤害及处理方法,以及小区安全小知识,多多关注,这对您的生活是有很大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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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5:车辆刮蹭责任划分标准

    全文共 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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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网上看到因为车辆发生小的刮蹭车主双方大打出手,其实这样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当车辆发生刮蹭首先要心平气和的处理,那么车辆发生刮蹭有谁来承担后果呢?车辆刮蹭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帮大家解答这个问题,请各位认真阅读。

    首先我们先来说说同向辆刮蹭责任认定标准;

    1、一方变更车道中形成刮蹭事故,变更车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刮蹭事故,另一方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速较快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超宽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形成刮蹭事故,超宽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一方超宽并在与另一方并行或者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刮蹭事故,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刮蹭事故,停车一方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刮蹭事故,停车一方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然后我们来说说车辆刮蹭责任认定标准;

    1、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刮蹭事故,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宽,对方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刮蹭事故,超宽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均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刮蹭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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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6: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全文共 2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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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那么大家都知道网络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吗?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进入了解详情。

    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王泽鉴先生讲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网络运营商将版权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给版权人是否造成损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甚至可以讲,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国外版权联盟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对报纸和图书上网以后对现有的媒体的发行率影响的进行研究,结论是负面并不是很大,甚至由于网上传播,反而有正面影响。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报刊的发行率,但一个结论是可以得出的:版权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如果网络传播异常发达,导致报刊、杂志无人购买(发行率极大降低),我们可以认定作品一旦上载到网络上,版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反之,如果网上传播的实际效果是给作品做宣传,给版权人做广告。网上宣传促进了作品的销售,则版权人因网上传播而得益。虽然对于网上传播是否给版权人带来民事损害,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但在此认为鉴于我们网络发展的现状,版权人即使受到损害,其危害性也是极其微小的。同时正是由于网络运营者的这些网络上载行为,才丰富了中文网络的内容,增加了中文网络与世界上其他网络的竞争力,这最终有利于包括版权人在内的全球华人的利益。但是从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看,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再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网络作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由于网络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灵活性、易变动性,发现侵权事实的著作权人,实难证明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即使已明知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被聪明的侵权人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加上种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措施。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网络经营者和广大网络用户将可能动辄得咎,其结果将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应有之效用的发挥。况且,只要有侵权后果,便须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也是广大善意的网络用户所不能接受的,与法律公平之要求亦不符。基于此,对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采过错推定责任为宜,将举证责任加给侵权行为人或责任人,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甚合法理。因为,一般人应当知道凡作品必有其著作权人,凡转载、摘编或利用他人作品,均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有正常注意能力者之应尽义务,而凡是尽到了正常注意义务的人,都能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之后,或者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只有当每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都能尽到正常注意义务之时,著作权的保护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而过错推定原则能对此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只有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导致版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才能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譬如网主或用户未经版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因此网主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主和用户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版权被侵权的见解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主或用户实施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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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7:顾客在餐厅摔倒谁承担责任

    全文共 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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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饭店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过程就是饭店产品,一旦发生问题就会立刻影响到顾客和企业自己。那么,顾客在餐厅摔倒承担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顾客在餐厅摔倒承担责任情形:

    在餐厅摔倒,如果餐厅存在过错,比如地板有湿滑现象,楼梯未设置扶手等安全措施,说明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餐厅就应当承担责任,反之,餐厅不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餐厅经营者对就餐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尺度和范围,如果经营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若经营者已尽到一个善良的理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小编建议:

    1、事前防范

    作为餐厅、商店、宾馆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在日常经营中对其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重视,及时清理地板积水、油渍,在雨天及时铺设防滑垫,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对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厕所、浴室、大门口、自动扶梯等处,张贴醒目的安全注意标识并添加防滑设施。

    2、事后应对

    作为经营者,当顾客在经营场所发生伤害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帮助救治伤员。同时,对事故现场应进行证据固定,搜集能够反映事故发生过程或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对于消费者而言,同样也需要及时搜集证据,证明事故是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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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8:校车跟车老师安全责任细则

    全文共 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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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校车的服务质量,每个校车都设有跟车老师。很多孩子都不知道该如何乘坐校车,这就与跟车老师有着直接的关系。那么跟车老师是负责什么的呢?小面将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校车跟车老师的责任明细。

    为了规范接送过程,保障幼儿人身安全,避免不安全情况的发生,跟车老师的责任具体如下:

    1、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并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2、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经业务园长同意后,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作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3、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4、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5、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业务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6、督促校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7、提醒校车驾驶员在幼儿上车坐稳,跟车老师示意后,方可启动校车前行。

    8、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业务园长提前通知到跟车老师及驾驶员。

    现下基本每个校车都设有跟车老师,跟车老师有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直接关系到我们孩子的安全。但是孩子的安全是要靠我们家长和校方共同来保证的。所以,希望我们都可以多学习一下这些与孩子有关的校园安全知识和校车知识,以最大程度上保证我们的孩子能安全的乘坐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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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9:学生摔伤学校会追究老师责任吗

    全文共 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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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学校里难免会受意外伤害,比如同学之间的打闹和追逐都有可能意外摔伤,但是不知道学生摔伤学校会不会追究老师责任,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接下来就来帮大家总结一下。

    学生摔伤学校会追究老师责任吗?小编总结如下;

    学生在学校摔伤学校是否负责任主要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监管义务和教育义务。如果尽到了相关义务学校不承担责任。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许多学校对事故发生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不合理的法律责任时感到困惑、不公,但又觉得无奈,以致在处理时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尽量满足家长的索赔要求,在学校能够负担的前提下,往往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不仅不利于双方法律责任的划分,而且往往损害了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小编认为,我认为,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必须要坚持公平和公正的法律底线,不能一味的迁就家长的无理要求,而应尽量做到合法合情合理解决。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非常感谢大家对我们学生意外伤害知识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会更加努力的为大家服务。下期的讲座中小编给大家总结如何避免学生在玩耍时受伤,精彩内容千万不要错过哦,很荣幸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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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0:实线变道追尾责任认定

    全文共 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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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汽车追尾事故约占70%以上,而在发生追尾事故时,责任认定多半是后车的责任。大家应该都知道,开车实线不能变道,虚线可以变道。实线变道追尾责任认定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货车和三轮车是并排前行的,快到路口时,货车超过三轮车变道到三轮车前面,又正好遇到红灯,货车开到三轮车前面后一个急刹,导致三轮车避让不及发生追尾。

    货车驾驶员说,他开车到路口时正好遇上红灯,就停车,结果三轮车就撞上了。当交警给他看了监控后,他还辩解称自己变道没错,但是在证据和事实面前,交警认定货车在路口实线变道,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对他的行为予以扣三分处理。

    追尾事故中,有时“被追尾”的车辆恰恰就是造成事故的罪魁祸首,比如前车强行加塞导致追尾,前车开斗气车导致追尾,前车违规压线导致追尾,前车溜车或倒车等。而这些情况下,前车负全责也是理所应当的。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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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1:业主小区路上摔伤由物业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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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居住的王老太雪后出门,在小区的步行街不慎跌倒,安全人员发现后立即将王老太送进医院。经诊断为:右腿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立即实施手术置换股骨头。手术后王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区内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她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几经交涉,物业管理公司未做承担,王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各抒已见,众说纷纭,那么,业主小区路上摔伤由物业承担责任吗?来给大家解答。

    案例分析:案例涉及小区内发生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依据,其中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绿化管理费,王老太所交物业管理费中的公摊是属于正常的收费范围。

    (2)、《民法通则》、《民法细则》中明文规定:凡因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其责任自负。

    (3)、王老太虽在小区道路上跌倒,没有他人伤害,且小区步行街积雪已打扫过,物业管理公司本职工作没有延误,小区的警示牌也已悬挂,王老太这种意外伤害的确是与自己不当心或一时路滑不适应造成,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4)、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多方面关心王老太,但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另外,如果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可否向物业索赔?

    在司法界,这个问题未有定论,在判断物业是否承担责任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内车辆停放及行使的管理责任;

    第二、有无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公司没有依照约定履行了相关的管理责任;

    第三、物业对汽车停放收取的管理费是车位使用费(停车费)还是车辆看管费(看车费)。

    因为受损车主主有证据证明物管收取的是车辆看管费,才能从法律上要求对方赔偿。

    因此,车主在交费停车时,要留意票据背面是否注明是车辆看管费,车辆万一受损,好有凭证。

    由此可见,大家虽然住在小区内,并不是所有问题都要物业解决和承担的,法律对大家都是公平的哦。另外,如果小区道路人流量大,车辆多,小区内可以适当设置减速带来减缓过往车辆的车速。

    接下来我们一起去看看社区道路设施的安全隐患及维护吧,欢迎来关注这部分社区环境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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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2:逾期交房的责任怎样认定 违约金怎么算

    全文共 10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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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很多人都会因为工作关系或者投资而购买房产,但是有点开发商不按时交房,从而造成了一些影响。那么,逾期交房的责任怎样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吗?针对这几个问题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逾期交房的责任怎样认定

    1、如果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2、所涉商品房如经核验后确认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应当确认房屋交付行为无效,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质量有问题:如果是一般质量问题如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此类质量争议不应当影响交付的完成,在符合交付条件的前提下,房屋已经满足交付使用的法定要求,其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完全可以通过修理、重做或赔偿损失来解决。

    二、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严格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是没有一个固定标准的。

    1、当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情况时,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2、在没有约定延期交房赔偿金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计算赔偿。

    延期交房赔偿标准过高和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如果延期交房,但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积、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

    三、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吗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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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3:行人逆行被撞谁的责任大

    全文共 10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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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行人逆行,是有很大的风险的。那么,行人逆行被撞谁的责任大呢?下面和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行人逆行被撞行人责任大。行人过马路该注意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人在道路上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构建和谐交通秩序,不仅要求行人和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知识和法治观念,遵守规章,还要学会礼让,宁等三分不抢一秒,避免贪图一时方便酿成悲剧。

    一、安全的基本原则

    1、保持镇静,趋利避害。

    2、学会自救、保护自己。

    3、想方设法,不断求救。

    4、记住四个电话:①“119”火警电话。②“110”报警电话。③“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④“120”急救电话。打电话不要慌张、语无伦次,必须要说清地点、相关情况,显著的特征。

    二、交通安全

    1、行走安全: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效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来往车辆,不准追逐,奔跑;没有行人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越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2、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安全:不满16周岁不能在道路上骑电动车、摩托车;不打伞骑车;不脱手骑车;不骑车带人;不骑“病”车;不骑快车;不与机动车抢道;不平行骑车;不在恶劣天气骑车。

    3、乘车安全:乘公共汽车要停稳后上下车,在车上要抓好扶手,头、手等身体部位不能伸出窗外,管好身边物品,防止扒窃;乘高速汽车要系安全带;不乘超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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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4:浅谈拍卖中的暇疵担保责任

    全文共 1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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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对暇疵担保责任有多少了解?暇疵担保责任又分为权利暇疵担保与拍卖标的物暇疵担保,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暇疵担保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权利瑕疵的基本内容

    权利瑕疵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标的物所有权一方将所有权利或部分权利移交另一方时,其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

    标的物原所有权一方必须承担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权利瑕疵的种类:

    1、所有权;

    2、知识产权;

    3、其他物权(即标的物所有权以外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4、债权中的租赁权;

    5、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

    看过“浅谈拍卖中的暇疵担保责任”

    浅谈拍卖中的暇疵担保责任

    暇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述

    所谓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委托人有义务保证本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其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暇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出卖人与拍卖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暇疵担保责任分为权利暇疵担保与拍卖标的物暇疵担保。前者是指拍卖标的物的权利全部或一部分无法移转给买主时,委托人所负的担保责任;后者是出卖物的权利虽然没有暇疵,但作为买卖标的本身存在暇疵时,出卖人应负的担保责任。

    一、权利暇疵担保责任。

    权利暇疵,是指出卖物的权利根本不存在或有欠缺,比如出卖物的所有权属于他人或受到一定限制。权利暇疵担保,要求出卖人应担保第三人不会就拍卖物出卖前的原因向买主追索该出卖物或主张其他权利。

    当第三人基于出卖前的原因向买主追夺出卖物时,出卖人有义务防止该出卖物被追夺。如果出卖物因权利暇疵被追夺,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转移给买主时,出卖人应负损失赔偿责任。

    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物的瑕疵对买主承担的财产责任。标的物的瑕疲,指出卖物本身存在的质量或其他有关缺陷。如有病的牲畜、商品的缺损、文物赝品等,以致不适合应有的用途。

    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标的物瑕疵在交付时存在,而买主不知道,或标的物瑕疵按照一般的检查方法不易发现等,因此,买主在接受拍卖物时,应及时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瑕疵立即通知委托(出卖)人。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修理、退换或赔偿财产损失。如果买主没有通知或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则会引起担保请求权的丧失。

    根据法律,暇疵担保责任可依双方当事人的特约而加以限制或免除。但如果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暇疵却企图通过特约蒙混买主的,这种特约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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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5:复印机的连续复印

    全文共 2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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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机连续复印连续复印是指对同一复印原稿,不需要进行多次设置,复印机可以一次连续完成的复印的最大的数量。连续复印因为可以避免了对同一复印原稿的重复设置,节省了每次作为首页复印多花时间,因此对于经常需要对同一对象进行多份复印用户是相当实用。连续复印的标识方法为1~×张,×代表该款产品连续复印的最大能力。连续复印的张数和产品的档次有直接的关系。目前最为常见的产品都具备1~99张的连续复印,也就是对同一对象,进行一次设置,可一次连续复印99张。而一些高端产品的连续复印可以达到1~999张,一些低端产品则可能只有1~9张,甚至没有连续复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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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6:司法经济法考点之产品责任

    全文共 37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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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产品责任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较全面地规定了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的市场经济主体及行使管理监督职责的地方政府、行政监督部门违反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

    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同时又是一部产品质量责任法。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p#副标题#e#

    2.销售者的追偿权。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消费者只知销售者为何人,且双方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法律规定首先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是非常明智的。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定约自由权,该法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责任承担顺序有不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产品事故隐患,产品质量法第49~56条规定,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现分述如下: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此外,没收的对象除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没收。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1.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已知或应知属于该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应没收其收入,并处罚款。

    2.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该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第9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放纵行为;

    (2)通风报信、帮助违法当事人逃避查处的行为;

    (3)阻挠、干预查处行为。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监督抽查中超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5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此行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1条的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保证,对消费者而言,通常比生产者、销售者自己的保证更加有效,如果不实,欺骗性、危害性也更大。为了约束他们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刑事责任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产品质量法的大量条款都涉及刑事责任。

    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过去一般采取主观主义标准,以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现代多采取客观主义标准,只要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均应负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由过错原则发展为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社会经济领域里力量消长的变化轨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产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则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这里的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

    因产品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规定在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归纳起来,主要解决了下列问题:

    1.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为便于消费者行使权利,产品质量法给予消费者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并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该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由此可见,现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全一致。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1.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享有的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损失的权利。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可见,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因受到损害而发生,随后才产生时效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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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7:左转与直行超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全文共 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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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同地方超速有不一样的罚款,一般看你在什么地方超速,或者说道路限速不同,罚款也不同。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左转与直行超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3、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4、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要是左转与直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了该是谁的责任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规定的“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条例,判断此时如果出现事故,左转车辆应负全责。左转车全责,超速问题有证据证明的话,对你进行罚款,但是不影响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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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8:零售店卖变质食品有责任吗

    全文共 5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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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店是指商家出售商品给消费者的地方,以小额出售或是单一个数售卖为主,区别于大宗货品的批发业务。现在零售店的发展趋向于大型化和连锁化,例如世界零售巨头沃尔玛、家乐福等,国内也出现了联华、大商等地方强势的零售企业。随着网络的发展,在网络上也出现了零售业。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变质食品,零售店负有相关的责任吗?下面带您了解一下。

    首先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发现过期食品或者变质的食品,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个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正当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已发生,可以获得“十倍赔偿”,如果没有受到损害,可以协商更换商品和其他损失。

    今天小编对零售店卖变质食品有责任吗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对于如何预防食品变质还请关注我们网站其他的文章,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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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9: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责任

    全文共 39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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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责任应该如何分责?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责任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食品安全法第三人责任

    此处的第三人是指食品安全法中除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相关组织或个人,违反该法的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类:

    其一是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

    其二是检验机构;

    其三是荐证人。

    1.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主要是指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他们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5万竞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此外,如果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交易场所的提供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2.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对食品检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大责任,受到消费者的充分信赖。一旦他们违法,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因此,食品安全法第93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外,食品检验人员在特定条件下还应当承担有期限的禁止从业限制。

    3.荐证人。荐证人是指公开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给予推荐、证明、保证的人。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个人(包括各类名人),都曾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保荐食品。为净化商品推介活动,规范食品广告秩序,遏制虚假广告,食品安全法对这些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和严格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违反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为他们是大多数食品安全事故的始作俑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这些都属于行政性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特别是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而言: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责任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除未经许可外的其他违法情形。除了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外,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不同程度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了十类重大的违法行为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②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④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⑤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⑥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⑧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⑨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⑩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对这些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86条规定了四种比较重大的违法行为:

    ①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 中添加药品。

    对这些行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87条还规定了七类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违法行为及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8条的规定,对于食品

    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做的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对事故及时进行处置、不进行相关的报告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4)关于进出口食品的违法责任。进出口食品对我国和对国外民众的生命健康都至关重要,食品安全法第89条规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出口商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食品运输的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惩罚性赔偿制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性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或者销售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3.承担责任的顺序。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责任人若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规定使得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给予处罚时,必须考虑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需求,而不能以罚为先,以罚为主。

    4.有期限的禁止从业。关于有期限的禁止从业,主要针对两方面的主体:其一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其二是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而对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安全法行政责任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

    作为食品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政府部门,其应当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起到积极作用,而一旦政府部门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行政首长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另一创新,在于开创了各级行政首长的引咎辞职制度。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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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0: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

    全文共 49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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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了解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吗?请看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内容1

    “尊敬的机动车驾驶员,我是你爱车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在此提醒你:近期,受冰雪天气影响,为确保行车安全,不要超员超速行驶,注意控制车距,不要违章载人,不要酒后驾车,不驾驶手续不全的车辆,祝你一路平安。”近日,罗平县富乐镇境内的所有建档重点机动车辆驾驶人都收到了类似的提醒短信或电话告知。

    该镇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严格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覆盖”的原则,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即由一名党政班子成员挂钩联系一个村(居)委会或单位、企业;一名村(社区)干部挂钩联系一个村(居)民小组;一名镇、村干部挂钩联系一批重点车辆驾驶人。将排查建档的657辆重点车辆全部分包到全镇107名干部职工和39名村(社区)干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求每名镇、村干部职工要全面掌握负责联系的村(居)委会、单位(企业)、村民小组的道路交通基本情况,每月向挂钩联系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发送一条交通安全提示短信,每半年开展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常性的深入联系点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期购买交强险和参加审验、有无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对工作开展情况形成痕迹档案材料备查,镇交管办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该镇规范建立辖区机动车基础台账、机动车驾驶人基础台账、微型面包车基础台账、辖区机动车及驾驶人增减台账、机动车驾驶人安全学习教育台账等“五类”基础台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领导干部挂钩联系制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包保责任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五项制度”。坚持每月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辖区开展一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点(段)根据轻重缓急逐个制定治理方案,并及时报请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机动车驾驶人行车安全和群众出行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责任包保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制的通知》(常政办函[2007]10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县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完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全县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增幅下降,有效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积极参与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不发生因管理不力而造成严重交通堵塞、因交通事故造成堵路、堵桥、闹事、械斗、哄抢等涉车涉路的群体性事件。

    二、工作责任

    (一)建立责任包保体系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覆盖原则,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责任包保体系,具体内容是:县级领导包乡镇、包主干道;乡镇领导包村、包乡村道;村支部书记对本村交通安全工作负全责,村组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包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以中队为单位包主干道、包客运车辆;农机监理人员包农机车辆、包农机驾驶人;交通、公路管理人员包主干道管养;交通运管人员包运输企业、包站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包学校;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包车辆、包驾驶人。

    (二)明确责任包保任务

    1、乡(镇)政府责任包保任务:

    (1)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一次交通安全督查。

    (2)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责任包保台帐。包括乡镇干部包村、包路台帐,村干部包车辆、包驾驶人台帐,机动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

    (4)实行重点时段干部上路值勤制度,遇场期、重大节假日、恶劣天气,组织干部在重点路段、桥梁执勤,疏导交通,特别是在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要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组织乡镇干部按包保责任开展宣传教育和上路值勤等工作。

    (5)每年组织两次以上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杜绝非客运车辆载人、客运车超载,遏制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6)每年对辖区内道路进行一次模底排查,整治隐患路段,对市、县政府挂牌整治路段的整治合格率达100%。

    (7)协助处置重大交通事故现场和其他堵路堵桥事件,为主做好死人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8)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乡镇所在地要有固定宣传标语,在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要有临时性横幅标语。

    2、村(居)委会责任包保任务:

    (1)建立村组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包驾驶人台帐,详细记载车辆、驾驶人办牌办证、检审、保险、事故等情况。

    (2)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设置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悬挂宣传横幅,加强对村(居)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包保人员掌握所包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情况,每月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教育驾驶人不得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安全宣传教育到位率达到90%以上。

    (4)每年开展一次村道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并设置预防事故的警示标志。

    (5)在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和场期、学校放假、返校等特殊时期,包保人员要在重点部位值班巡查,确保交通安全。

    (6)包保人员要超前掌握农民婚丧嫁娶等赈酒用车信息,督促搞好用车申报,杜绝非客运车辆载人。

    3、公安交警部门责任包保任务:

    (1)以交警中队为单位建立包主干道、包客运车辆台帐。

    (2)公安交警中队要加强主干道巡逻纠违。

    (3)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时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4)交警中队和客管办加强对辖区内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每季度对客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在春运和“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组织客运车辆临时检验,开展与驾驶人面对面的宣传教育。 (6)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学期到学校上1堂以上交通安全课,每年在主干道沿线村集中开展一次以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7)每年对县级以上道路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向政府提出整治意见。

    (8)农村公路每2公里设置一个农机安全监控点,监控点要定岗、定人、定责。

    4、农机部门责任包保任务:

    (1)建立农机监理人员包农机车辆、包农机驾驶人台帐。

    (2)每年组织农机车辆驾驶人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教育,特别是春运和“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人的宣传提示。

    5、交通、公路部门包保任务:

    (1)建立交通、公路管理人员包主干道管养台帐。

    (2)新修、改建道路的设计符合交通安全要求,配套必要的安全设施。

    (3)对包保管养路段进行整治,市、县政府挂牌整治路段整治合格率达100%,其他隐患路段及时整治到位,一时不能整治到位的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

    6、交通运管部门包保任务:

    (1)建立交通运管人员包运输企业、包站场台帐。

    (2)指导、督促运输企业、站场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3)把住运输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关、从业人员资格关。督促客运站场落实车辆出站安检,起讫点无车站的要安排专人进行日检。

    (4)每季度组织对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进行一次以上安全检查。

    (5)每季度组织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每年邀请交警部门共同对客运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落实奖惩措施。

    7、运输企业责任包保任务:

    (1)建立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包车辆、包驾驶人台帐。 (2)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

    (3)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客运站场明确专人每天对出站客车上安检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春运、“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重点检查。

    (4)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企业、站场常年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栏,及时更换内容;站场常年播放安全教育片,张贴宣传挂图,展出宣传牌。

    (5)每月对驾驶人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在春运、“五一”、“十一” 等节假日期间要加强教育,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提示。每季度对违法突出和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举办学习班。

    8、教育部门责任包保任务:

    (1)建立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包学校台帐。

    (2)在学校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实行校领导包班级安全管理,并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3)每学期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督促学校设立宣传栏和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督促学校落实上学、放学高峰期老师值班制度,教育、劝导学生不要乘坐非客运车辆。 (4)加强对校车的管理,杜绝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校车接送学生.

    (三)严格包保责任追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把包保责任落到实处。对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落实情况,要严格责任追究,凡未按照要求建立责任包保体系和包保责任不落实或在督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通报批评;凡因管理失职、包保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认真倒查,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对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同时,县里将组织有关部门介入追查,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处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包保责任制,是改善城乡交通安全现状,适应交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和落实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迫切需要,是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把思想认识,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胡彬彬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王立公、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邓恢宜任副组长,县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农机、安监、教育、宣传、监察、司法、工商、财政、民政、卫生、建设、财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谭伟任办公室主任,副大队长陈敦益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专抓。

    (三)落实工作措施

    1、责任包保体系要确保到位。要以各乡(镇)、村(居)委会形成纵向的管理面,以公安交警、农机监理、交通、公路、运管、教育行政及运输企业布成横向的管理点。纵向的管理面要负责好管理区域内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划与组织,横向的各个管理点要履行好各自管理职能,在县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协同开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成立日常性管理机构,制定日常性管理规划,健全日常性管理机制,确保形成不留管理漏洞、不留管理盲区、不留管理黑点的完整的管理体系。

    2、责任包保台帐要建立完备。各级各部门要按责任归属,分块按线摸清驾驶人和车辆底数,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台帐。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对辖区摩托车、校车等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地毯式清查,摸清车辆总数、活动规律、驾驶人住址及联系电话;农机监理站要对辖区内拖拉机及驾驶人进行清查,尤其是未参加所检和报废的车辆及驾驶人要全部记录在册;交警部门要对管辖的客运车辆进一步清查核对,澄清底数。 3、包保管理责任要分解到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分工,对管理对象和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以书面形式告知具体部门和个人,并明确载明管理的任务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对因责任分解不到位,造成漏管失控的,要追究负责责任分配人员的责任;对因人事变动,未及时调整责任分配,造成漏管失控的,要追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4、责任包保管理要加强保障。一是要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各村(居)委会交通安全员的经费补贴;二是要加强人员保障。各乡镇要将税费取消后富余的干部组织起来,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以加强农村基层交通管理力量;三是要加强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制度,以制度形式保障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包保工作的落实。

    附件:

    1.乡镇(街道)干部责任包保台帐

    2.交通安全社会化日常管理工作台帐

    3.机动车辆及驾驶人责任包保台帐

    4.路段责任包保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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