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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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

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1


保密及合作协议

甲方: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北京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鉴于,甲方已经获得了XXX项目的XXX权,已经商签了XXXX协议(以下简称“项目”)。甲方拟就项目寻求战略投资人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合作方”);

鉴于,乙方熟悉该领域的投融资项目,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和业务能力,能为甲方寻求合作方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据此,甲方邀请乙方,同时乙方接受甲方的邀请,为甲方寻求合作方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双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履约。

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第一条 定义

1、 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法、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重大决策、发展战略、股东结构、管理模式、人员状况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

(1)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2)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之于众的信息;

(3)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获取的信息。在获取一方所获取的信息范围内,该第三方不应被认为是非法获取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4)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是因提供方的合法披露而获取该信息的;

(5)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独立研发取得的信息;

(6)接收方在取得提供方的同意后所公布的信息。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即乙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即甲方。

3、合作方

为甲方需要引入的战略投资方或者融资方或者项目建设方。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应当像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以确保该保密信息的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保密信息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己方那些因履行其职责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双方应当保证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不会遭受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接触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承诺:未经提供方授权,接收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从提供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各方当事人向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洽谈的管理人、专业人员、顾问和其他雇员以及为本项目所聘请的其他专业人士(统称“项目相关人员”)进行的披露;

(2)遇有本条第7款规定的情形时,接收方在用尽所有适用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后,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进行的披露。

3、双方当事人承认:任何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以及其中包含的或相关的一切权利,均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或合法权利,接受方应考虑并维护提供方的利益。

4、双方当事人同意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本项目的洽谈。根据本协议规定所提供的保密信息的披露,应只限于该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未经信息提供方的事先书面授权,保密信息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本项目有关的事务上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本项目无关的事务使用保密信息。

5、双方当事人承诺,将严格保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雇员或代表在履行义务时所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若保密信息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从提供方获得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接收方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维护该信息的保密性或采取保护措施,并且接收方应用尽所有适用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

第三条 权利保留

任何保密信息的提供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属于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向其他人提供该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接收方的权利仅限于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知识产权

1、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经登记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3、协议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五条 排他性合作和咨询服务费

在项目保密期内,甲方承诺与乙方的合作具有排他性。除非乙方同意,在任何时候,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绕开乙方直接或者间接与合作方就本项目进行合作,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为项目信息接受方,可以同时为甲方提供项目咨询服务,促使甲方成功引入合作方。在甲方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前,甲方须与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并承诺将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和/或折算成一部分公司股份出让给乙方,具体细节在双方另行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中约定。

第六条 违约和赔偿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在本项目谈判终止且双方未就该项目达成任何协议时,或在提供方提出要求时,本保密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制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

第八条 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盖章,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通知

1、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任何通知、要求、或者其他信息,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交付或发送到以下所列相关当事人的通信地址或传真号或电子邮件地址,或向收件人书面通知的其他通信地址、传真号或电子信箱发出。本合同中列明的甲乙双方的电子邮箱地址分别为甲乙双方的指定电子邮箱。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的指定电子邮箱发送的任何文件的原件的扫描件均视为是原件并与该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子信箱:

乙方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子信箱:

2 、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发出的通知已经送达:

(1)专人送达的,在送交之时;

(2)使用一般邮件送达的,在邮件交付投递后三十日届满时;

(3)使用一般空运送达的,在邮件交付投递后二十日届满时;

(4)使用快递送达的,在邮件交付投递后十五日届满时;

(5)使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在传真、邮件发出之时。

第十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 争端解决

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纠纷,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其仲裁规则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应当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终局性裁决。仲裁地点选择北京,仲裁语言采用中文。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时间及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和保密期为2年,自双方盖章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北京XXXX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2


培训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技术形象需要及根据加盟申请,同意乙方参加技术培训,现根据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一、参加培训的时间从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培训形式需办全脱产学习,不允许有间隔。

三、培训后的约定:

1.乙方参加培训后,不得把本公司技术传教于他人;

2.在职及离职员工不得向非公司人员透露或泄露关于产品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配方、制作步骤〕。

3.在职及离职员工必须承诺承认本公司产品的配方及制作方法为公司所有,凡被证实违反保密协议的员工,本公司保有追究所有责任的权利。

4.乙方认可甲方向乙方传授的技术配方价值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如乙方无违约之行为,甲方对该项费用予以免收,但乙方如有违约之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该项费用。

五、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 法定地址或住所:

日期: 20年 月 日 电话:

本人承诺在在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不会违反保密协议。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责任。(请员工在此眷写)

二零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3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是甲方员工,甲、乙双方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密内容

保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业政策、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2、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尚未公开的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投资决策意向,经营计划,季度及年度相关财务报告,尚未公开的公司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股份持有情况变化,公司订立且尚未公开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信息,内部成本控制指标,土地源信息,土地竞标信息,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3、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管理流程、公司制度等;

4、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

5、第三方秘密:指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

6、其他秘密:

(1)尚未公开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决定,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决定,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情况、发生的涉及商业秘密或公司核心资料等重大诉讼和仲裁;

(2)尚未公开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重大关联交易、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资产抵押、查封、扣押、冻结、出售或者报废等信息;

(3)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4)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整登记资料;

(5)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资料(含电子版及纸质版文档);

(6)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上述秘密信息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免除。

三、保密义务

乙方为甲方公司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确定的工作职责,甲方向乙方披露其职责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从事任何危害甲方的行为,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乙方应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乙方在事先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2)乙方应履行工作职责应正确使用甲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3)因工作保管、接触的甲方保密信息乙方须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甲方保密信息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保密信息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在保密信息的部分已被公开,但尚未使保密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公开,以致保密信息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保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保密信息。

(5)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机密的文件、资料(含照片)、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软盘、硬盘)、光盘、仪器、录音(像)带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并应于离职时归还甲方,无论该等机密是否具有技术或商业价值。

四、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甲方都有权:

1、责令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

2、要求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4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3、扣发当年度全部绩效奖金,包括月度绩效、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

4、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5、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

(1)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开发、获取有关保密信息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减少的收入费用、依靠保密信息应取得的利润费用、导致甲方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甲方企业形象、商誉、知识产权、商业机会的损失等。实际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也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市场条件下,类似信息的经济价值;

(2)甲方调查乙方违约行为及自力救济、寻求法律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保密信息,构成犯罪的,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效力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内容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4


保密附属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在业务协商及合作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甲方将向乙方披露或乙方将从甲方处知悉信息。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特就保密事宜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为甲乙双方在洽谈、协商或合作中,乙方应保密的以下信息:

1、从维护甲方品牌利益以及后续培训课程的延续性出发,乙方实际使用面积为------75平米(按实际占用面积,不计算公摊面积),乙方向甲方缴纳180元/平米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3500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元整)。该保证金在协议期满后,由甲方扣除违约金或其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后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2、甲方与乙方所洽谈、协商或合作事宜本身及相关内容。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禁止将保密信息对外披露、公布或泄露;

2、乙方不得向题材、家长及学员或任何机构透露本协议约定之保证金数额。

第三条保密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被甲方依法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2、不论以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宜已经及/或将要签署的协议,本保密协议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被甲方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而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乙方因违约而受有利益,则应将所得利益支付给甲方。

3、如因乙方公开或透露保证金数额,甲方有权追偿:

(1)因乙方透露或公开保证金数额后,其他合作题材产生的退费数额;

(2)因乙方保证金问题产生的题材退出合作,及因此产生的学员流失、退费及其他损失;

(3) 因乙方透露或公开保证金带来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

2、因本协议一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订盖章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日期:日期:


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5


人才作为现代经济重要的生产力,人才流动是市场经济保持活力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资源配置的必然结果。从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是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从宏观角度而言,人才流动虽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跳槽劳动者中不乏将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重新择业的筹码,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以各种优惠条件吸引人才,助长了带着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跳槽之风,市场竞争秩序也面临着被危害的威胁。

一方面,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劳动者选择跳槽至其他单位从事自己最熟悉和最擅长的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工作是其行使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的体现,也是其维持生计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原用人单位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诚实经营和艰苦创业形成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又不可避免地要让其员工知悉,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商业秘密权利也应依法受到有效保护。而劳动者尤其是掌握着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跳槽并继续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必然会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形成不正当竞争。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又需要限制或禁止跳槽。

纵观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妥善处理企业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保护与人才流动之间利益冲突的有效做法,就是建立合理、规范的竞业限制制度。在竞业限制制度建立上,应充分考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中原用人单位举证的问题。

一、原用人单位如何举证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笔者曾代理数起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案件,从笔者的经验而言,针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举证,原用人单位一般需要举出两类证据,第一类证据: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或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第二类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事实。而在这两类证据中,重点需要证明的是后者,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说劳动者的就业行为是否构成竞业限制行为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案件的焦点。

(一)确定竞业范围

要证明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第一步是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单位之间的经营业务是否重合

营业执照信息通常都会成为劳动仲裁、诉讼中的重要证据,通过比较两家用人单位在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合,可以证明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登记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而且登记类别是工商局划分的大类,因此,仅仅参考营业执照信息不一定具有准确性。在宁波小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安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7)浙02民终286号)[1]中,二审法院认为除考察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业务外,还应当结合各单位实际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考量。因此,用人单位在举证时,应侧重寻找其与竞争对手在实际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的相关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竞争关系既包括同一行业的横向竞争,也包括上下游之间的纵向竞争。即使两家用人单位之间的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不重合,也只是说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横向竞争,但实际有可能存在纵向竞争的情形,这也是作为原告的原用人单位需要重点挖掘的证据材料[2]。

2、劳动者从事的具体业务

当前,市场上现有的企业规模膨胀迅速,跨行业或跨区域的经营现象屡见不鲜。以企业的经营范围作为竞业限制的范围过于笼统,未免有失妥当,且经常会被仲裁委或法院认定为是损害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竞业限制范围应仅限于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所从事的专门或专项业务,不包含劳动者未接触的单位其他业务,更不能扩大到原用人单位的所有业务范围。

(二)证明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

确定了竞业限制范围,原用人单位则需要搜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事实证据。一般来说,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有: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证明;劳动者以新用人单位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工作合同;工资证明;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名片;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网站、宣传册或单位其他载体上的记载;新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的陈述,劳动者进出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影像资料等。

上述列举的证据取证方式难简不一,笔者根据自身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

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以及工资发放证明(包括签收的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由于是新用人单位保管或是劳动者私人保管的文件资料,对于原用人单位来说取证难度相当大,就算设法取得,也无法保证该类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证据,原则上此类证据除非劳动者主动提供,非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无法查询。当然,该类证据的取得可以申请裁判机构调查取证,有了司法机关的介入该类证据调取的难度大大降低,而该类证据在证明劳动者在其他竞争单位工作的证明力大。

劳动者以新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合同;技术以及业务输出等方面的各类证据,此方面的证据的获取空间相较于上述两类证据要大一些,取证方式也更灵活,如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原始证据,可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名片等证据。实物的名片可以直接获取,但是要证明来源。最好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与对方商谈业务。如果对方的电子邮件有签名的设置,且有自动回复的功能,一定要及时保存。此类取证方式同样适用于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就新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陈述等证据,一般是通过致电新用人单位,以洽谈业务、找人等名义,寻找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并据此可以从侧面证明劳动者已经至该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在通话过程中,应进行电话录音固定证据,保留通话记录。

在上述几类证据均无法获得或者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情况下,要想证明劳动者至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取证难度更大,一般只能采取“定点蹲守”的方式,即拍摄劳动者进出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影像资料。有观点认为这类证据的取得会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对此,笔者认为,在公共场合的公共空间取得相应的录像,不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合法性并无问题。这类影响资料取证的难易,主要是取决于是否已知道劳动者新入职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办公或从事业务所在的地址。在该类影像资料的取证上,内容务必要清晰、切中要害,最好是记录下劳动者多次进出新用人单位办公场所并使用指纹打卡系统,或者其正常工作状态,当然,如果有公证人员在场最好。

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如前所述,如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已至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为其提供服务,或成为该单位的股东等情形。

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现实的问题是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证明跳槽劳动者至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工作证据的获取并非易事。诸如前述证明劳动者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存在的劳动合同属于内部私密性证据,原用人单位显然难于取得,而社保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证据往往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协助调取。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这样一种举证责任的分配虽是遵循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本质上却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利带来可能的损害。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其实质上是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认定上,我国实行了一定范围内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由此可见,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时,商业秘密权利人提出商业秘密侵权主张的,只需要对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充分的证据,此时,在认定侵权上将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如侵权人若不能提出或者拒不提出其行为合法的证明,就可以对侵权以及违约责任进行认定。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适当降低原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可以要求劳动者主动提供自原单位离职后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工资卡银行流水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资料,如上述证据均能够证明劳动者并没有至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有其他合作关系的,则可以认定为劳动者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如劳动者客观上未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前述资料而原用人单位有部分证据或基础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能的,则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的形式,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综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举证的核心问题是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该类证据的举证责任在原用人单位一方。本文所列举的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证据的取得,有的取证相对容易,有的证据获取难度很大甚至是无法取得。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原用人单位如果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注重并设法收集这些证据。在收集证据的过程当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设置一定条件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业务举证责任的倒置和推定,适当降低原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既不要求原用人单位必须充分、完全举证,又不随意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劳动者,从而在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取得相对平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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