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浦行初字第18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85号
原告蒋恒。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铭,支队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恒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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