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际化的内在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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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国际化的内在机理

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演进的历史产物。它经历了一个从地区范围内的法律共同性到跨地区的法律协调发展再发展到法律国际化的发展阶段。

这一历史性的趋势所体现出来的乃是人类法律文明交融与创新的激动人心的法律场景,是法律变革进程从民族国家走向国际社会的时空超越。因而,这一时代走向具有深刻的历史必然性。

从内在方面看,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体现了人类社会对法律自身价值的普遍认同与信仰。尽管世界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在不同民族或国度中的表现形式和实现程度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一进程的价值取向却是相对一致的,亦即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革命性转变。

诚然,在不同社会,人们对法治的价值内核之理解是有差异的。诸如,德国学者的“法治国”(Rechtsstat)概念与英国学者的“法治”(ruleoflaw)观念,就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10] 但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则是相通的,即: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任何其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法制现代化进程无疑反映了法治价值增进的趋势。

[11] 这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法治理想与理性追求。法律发展国际化趋势的最深厚的价值底蕴即在于此。

从外在方面看,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进程的社会根源则来自于社会交往规则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共同的法权要求。现代社会处于日新月异的变革过程中。

人类的社会活动远远超越了狭隘的民族的、地域的范围,而变得更加相互依存,相互关联。以信息革命为主导的科技革命,正在迅速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与交往方式,把全球社会联结成为一个信息整体,从而强化了社会发展的全球意识。

而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所产生的日益突出的全球性问题(诸如生态环境危机、资源危机,等等)以及战争与核恐怖对人类的威胁,这使得国际社会愈益认识到要协调各国的行动,以解决面临的共同问题。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大潮,把世界各国逐渐卷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轨道之中,各国经济的相关性与互动性因素不断强化。

[12] 在这种情形的强有力的推动下,法律发展跨越了主权国家的疆域而愈益显现出国际化的强劲势头。

上述法律发展的价值的与社会的基础之普遍性意义,无疑表明法律发展的国际化的出现,这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进程,充分体现了人类在由必然向自由飞跃的征途上法律文明成长的历史足迹。罗马法的产生、复兴及世界化的历史进程,就确证了这一点。

我们知道,罗马法以私法闻名于世,而罗马私法是在罗马氏族公社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虽然古代罗马法是在古代世界出现的,但是它一经产生以后,便以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法权要求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变革与法律发展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首先,罗马法是人类法律文明演进历程中法治传统和法律理性主义的始作俑者。它确立了一整套世俗的市民社会中推行的法治观念与制度安排,诸如确认了统治者必须遵照法律治理社会的原则,创造了私法优先的法律观念,强调私法中的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等等。

[13] 德国学者科尼特尔在分析罗马法世界性影响的原因时认为,一部古代制订的法律能对现代民法典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这一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有多方面原因。把那些与欧洲传统的特殊性相联系的原因撇在一边,其主要原因在于:罗马人对法的发现方式是理性的方式,这一方法由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所组成,并且可以用逻辑方法来推算和检验,这种思维风格已成为西方国家法律发展的标志;罗马法在内容上要实现的理想和价值评价,譬如私法上公民权利平等、公民人身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的理想、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合法占有的保障,等等,这些价值观念直到今天还深深地影响着现代化社会及其法律制度;罗马法的各种规定和它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从当时的实际问题中直接归纳出来的,并且以追求法律关系的公正和理性的调整为目标。

[14]其次,罗马法集中反映了商品生产者社会的法权要求,最早提供了商品经济运作的最基本法律原则、概念和规范架构。商品经济是现代社会与现代法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从古代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罗马法反映了简单商品生产的基本要求。在古罗马社会,尽管那里的商品经济还深受自然经济的束缚,但简单商品交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和相当的繁荣。

这不仅表现在已经产生的货币流通上,而且也表现在独立的、同生产相分离的商业的存在上。在简单商品经济中,个体生产者在经常的波动和背离中,基本上按照耗费在自己产品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用自己的产品换取别人的产品。

可是,通过这种商品交换,也就在这些生产者之间间接地实现了所生产出的产品的一定分配。罗马法规定了所有人依法享有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交易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藉以调整一般的社会经济关系。

但是,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私法逐渐丧失了往日的荣耀。不过,由于罗马法反映了商品关系的法律要求,因而在没落的时期,罗马帝国的法学家所完成的完美的体系,不是封建法,而是罗马法,即商品生产者社会的法律。

这就是说,罗马法的本质属性是调整商品关系的,所以罗马法的调整方法是确认独立的人格权、财产自主权和签订合同的自由权,从而带有反封建的特性。正因为如此,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逐渐瓦解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兴起,罗马法奇迹般地得到了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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