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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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电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及《保定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供电公司(简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增强集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班子分工和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重大决定、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经营策略、管理体制;

(三)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事项;

(四)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自有资金分配方案、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重要资产处置、公司的(投资)、借贷、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分配、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七)公司改革方案,组织机构调整设置、人员编制调整和使用、岗位设置、人员安置等重大问题;

(八)安全生产、电网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电网调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违纪案件、法律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单位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九)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公司职代会、党代会、工会、团青工作及离退休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决定公司级或向上级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奖励办法;

(十一)决定对违规违纪的组织、干部或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选聘、任免、调动等;

(二)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三)后备干部的管理;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电网装备、科技研发、信息技术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建、技改、大修、科技等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和调整方案;

(二)融资、担保和委托贷款项目;

(三)应当向河北省电力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改建、新建项目;

(五)非生产性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以及调整方案;

(六)由于政策变化、设计变更、外部环境变化等引起的项目费用大幅增加的重大事项;

(七)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超出公司本部领导干部有权调动和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预算外较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捐赠、赞助资金使用事项;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具体事项参照中国共产党供电公司党委议事规则、供电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供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以及公司关于领导干部管理、财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综合计划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通过公司党委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干部人事任免及有关重要事项由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如无特殊情况应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规定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

党委、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按规定分别由党政主

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召开过程中,可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对议题内容、决策建议进行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出席人数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参会人员应对议题的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参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在经会议集体讨论、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之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

暂缓实施等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表决方法、表决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的,应在集体决策会议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提出需要

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单位工会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决策议题;

(三)分管领导根据议题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和推荐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按照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分别召开党委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规定,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提出考察对象,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确定;

(二)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公司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前,对拟提拔任用的领

导干部人选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在班子内部充分酝酿。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不一致的不宜上会。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

(四)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干部任免决定。党委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做出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对公司党委讨论决定的提任人选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的人选,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且影响干部使用的,经会议研究应暂缓提任;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重大项目应当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预算外项目和资金使用,由预算委员会、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开展调研活动、法律咨询,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经分管领导初审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财务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将需要报告的决策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办公室为决策事项督办责任部门。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多个部门承办的,明确一个牵头承办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党委决定不符或脱离实际情况的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可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应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工作流程和责任分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或以适当方式在公司内予以通报,自觉接受监督。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以适当形式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物资管理以及决策回避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为推动重要工作而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职能部门要按照协同监督机制要求,加强对下一级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四好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考核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应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工作规定,加强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四条出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应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无论是否造成影响或损失,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相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视情况给予经济考核、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清退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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