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读趣百科>范文>企业类合同>规章制度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江苏省环保厅印发了《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是读趣百科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0日起执行。原江苏省环保厅发布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XX〕4号)同时废止。

更多规章制度范文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

节能环保不再单单是国家政府的事了,近日,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我国将实行全民义务植树,按照有关...
展开详情

药店公司的规章制度

1.总则制定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更好地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特制定此守则,以便执行。适用范围凡经本公司录用的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均须遵守本守则。权责单位(1)....
展开详情

花园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小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
展开详情

物流公司规章制度的范文

一个物流公司也有多个工作岗位,如调度员,业务员,制单员等岗位。为规范各岗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追求实效,物流公司都会制定相应的公司规章制度。以下整理了详细的物流公...
展开详情

体育教师岗位职责

体育教师岗位职责(一)一、体育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学校和体育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为学校体育工作贡献自己的力...
展开详情

关于职工休息室管理规定2021

关于职工休息室管理规定2021,为了维护休息室的正常运转,保障每位员工的利益,方便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制定公司职工休息室管理规定,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职工休息室...
展开详情

什么是规章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到国家建设,小到公司的经营,都离不开规章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在建立制度时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功能,消解人性的...
展开详情

中厨房管理规章制度

保障宾客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财产安全,杜绝恶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相关卫生规定,以下是读趣百科范文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安全制度为了贯...
展开详情
热门推荐

学校读书活动规章制度

为创建"书香校园",稳步推进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师理论素质和综合素养,积极营造学习氛围,大力开展全员读书活动,营造书香校园。结合本校实际,在全校师生中...
展开详情

安徽省民航建设专项规划

《安徽省民航建设专项规划(20172021年)》近日印发,预计到2021年,安徽省将开通民航运输机场达到10个,建设通用机场16个以上,实现全省92%的县级行政...
展开详情

大学城自考部班级管理规定

(2017年4月起)一、班级日常管理制度(一)学习1.禁止在教学楼抽烟,如有发现,一律开除;2.按时上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3.有事不能上课要及时向班主任...
展开详情

驻村工作队制度汇编

(一)驻村工作队的职责1.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2.抓好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
展开详情

办公室规章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是为了更好的方便管理,那么相关的办公室规章制定是怎样的,以下是读趣百科范文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为了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特公布...
展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