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4分)材料一 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分配体制严重制约了效率的提高党的十四届三 - 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 读趣百科
解答题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4分)

材料一 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分配体制严重制约了效率的提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针 对这一状况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丘年来。针对贫富差距拉 大的趋势,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适时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材料二 效率可以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财富,从而为促进公平创造条件;公平有利于维护社

会稳定,从而为提高效率奠定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该大力发展生产力,在不放松效率的前提下。逐步缩小差距。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

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说明如伺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效率与公平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的,过分重视一方,另一方就会受到影响。效率与公平又是统一的,二者相互依存。一方的合理解决可以为另一方的发展创造条件。不能离开效率谈公平.也不能离开公平谈效率。 (2)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特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针对效率与公平在不同时期出现的问题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3)要全面地看问题。既要重视效率,也要注重公平,做到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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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解答题

作家李某写了一部长篇历史小说,书中描写了一位电影演员极富传奇经历的一生.但不久该作家就被一位自称是电影演员赵某的继承人告上了法庭,起诉的理由是书中对主人公的描写,其实是对赵某一生的影射,与赵某一生的经历极为相似,且其中有些部分的描写歪曲了事实,并认为这些歪曲与编造的事实对赵某的人格造成了侮辱,使其人格和名誉受到了损害,要求对该作家所写之书的出版发行加以禁止,并赔偿对赵某家人的精神损害.请从基本权利的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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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答:本案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民法上的侵权案件。‘但我们可以把它拿来用宪法原理加以分析。本案中涉及的一个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艺术创作自由,另一个则是公民的人格权,是两种权利的冲突与对抗。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最起码的权利。“人格”在法律上是指人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资格,也就是做人的资格。从道德上讲,人格尊严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任何一个正直、品质端正的人,都有他的自尊心与自爱心,不允许别人侮辱和诽谤。我们再来看宪法规定的艺术创作自由。文学艺术是精神文明的一部分,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精神文明,同样也就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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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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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犯罪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是叙明罪状。 (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丽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为: ①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条件。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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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想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说明:

(1)本条是什么罪状?第263条是什么罪?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第263条所规定之罪的条件是什么?

(3)甲15岁,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对受害人当场实施暴力,致使受害人当场死亡,则对甲应定什么罪?为什么?

(4)丙男抢夺乙女财物后逃窜,乙女穷追不舍,欲擒之,至一无人处,丙男停止奔跑,拿出匕首与乙搏斗,但却被乙女推入附近的粪池中淹死。那么,乙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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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本条是引证罪状;第263条规定的是抢劫罪。 (2)①主观目的: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②行为特点:必须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③时间特点:必须具有当场性。 (3)对甲应定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 (4)乙女并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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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黄军喜新厌旧,为达到摆脱妻子的目的,他在妻子吃的菜里投放了过量的毒药,其妻方某发现菜有异味,便倒给猪吃,猪吃菜后立即死亡。方某知道肯定有人在菜中下了毒药,便将此事告诉黄军。黄军借机说这一定是李某所为(黄军与李某有矛盾),然后和方某联名写信给公安机关,控告李某涉嫌投毒谋害方某。

问题:(1)黄军构成何罪?(2)有何法定量刑情节?(3)方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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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黄军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诬告陷害罪。 (2)本案中,黄军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方某不构成犯罪。《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蹦款的规定。”所谓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就是指有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方某因缺乏诬陷的故意,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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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理解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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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也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挟择行为的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已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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