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我国的法律时,有下列不同的观点:(1)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这是其固有的特点,否则朝令夕 - 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 读趣百科
解答题

在谈到我国的法律时,有下列不同的观点:(1)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这是其固有的特点,否则朝令夕改就会让人难以适从;(2)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变化极快,无论怎样加紧立法,也永远无法适应生活对法律的需求,因此还是要及时修改法律,有效的办法是先制定一些法规、规章,待将来时机成熟时再将其变成法律;(3)认为要使法律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有效的办法是充分发挥其他社会规范的效用,如道德、党的政策等,也可以加快法律解释的步伐。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上述观点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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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上述观点反映出法律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这始终是一对矛盾,是法律局限性的反映。同时也反映出法律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诸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2)①既要看到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之间的矛盾,也要看到正是这种矛盾运动推动着法律的发展,因此法律在保持基本稳定性的同时也要增强其适应性,尽量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就要求要不断立、改、废法律,而不能为保持其稳定性而牺牲其适应性,故本题中第一种观点具有片面性。②要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矛盾,有很多办法,可以通过加快法律立、改、废的步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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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解答题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该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类型。

(2)“代为保管”的含义。

(3)“遗忘物”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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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答:(1)侵占罪。叙明罪状。(2)“代为保管”主要指行为,对他人财物处于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行为人对财物占有一般是基于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而成立。有时这种保管关系也可以不因委托关系而成立,比如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原因而对他人财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 (3)“遗忘物”指财物所有人因疏忽而忘记携带,暂时失去了所占有的财物。其特点是:财物所有人暂时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和占有;财物被遗忘于特定场所;财物所有人可以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场所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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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珠三角地区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迅速的区域,在往年,由于农业生产者收入低下,全国 各地农民工近乎“无限供给,,地大量涌入珠三角。随着中央“一号文件” 三补一免”等支农政策 的落实.各地方政府有计划地引导农民广开就业渠道,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增加,赴珠三角求 职的农民工锐减。2005年春节后,珠三角企业在用工上发生了大范围的“工荒”。

运用因果联系原理,分析说明珠三角地区用工由“无限供给””到“民工荒”这一现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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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因果联系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任何现象都会引起其他现象,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是由其他现象引起的。中央“一号文件”和“三补一免”的支农政策,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增收有现实可能性,广开就业渠道使农民避免盲目大量涌向珠三角,这是引起由“无限供给”到“民工荒”这一变化的原因, (2)在认识事物时,既要看到其产生的原因,又要看到它还会引起一定的苦果,综合分析其中的因果关系,可以提高人们工作的预见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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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高某与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穆某未经高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吴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吴某认出,吴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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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答:(1)吴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昊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穆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吴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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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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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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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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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答:罪状,是指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时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是犯罪构成的栽体。罪状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表述方式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1)叙明罪状,即时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叙明罪状的优点是便于理解,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简单罪状,即对犯罪构成特征只作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的罪状。与叙明罪状相比,简单罪状只是描述犯罪的特征,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因为有些条文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导致理解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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