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 - 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 读趣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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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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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2条)。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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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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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士族特权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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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建立在士族大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中,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就是突出表现。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自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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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被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乡长,在任职8个月后,突然接到县委组织部的调令,令其接通知后立即赴县商业局就任局长.当地老百姓对此评价说:“千万张选票不如一纸调令.”请你运用有关宪法和组织法方面的知识,对此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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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组成政府及任命和罢免政府组成人员的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府选举产生后,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2)县委组织部不能直接任命郭某为政府商业局局长,这是一种以党代政的、违反法治精神的错误做法。(3)郭某应先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辞去乡长职务,再经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命,方能就任局长职务。(4)老百姓的说法表明人民群众对不遵守宪法的行为和对不尊重选民意志的不满,也说明,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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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甲作为承租人与房主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私房两居室,期限为15年,租金每月500元。1997年,乙因老婆住院,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乙到期未能还款,又与丙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乙且通知甲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丙通知甲,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甲腾房。甲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2)为什么乙冲抵债务时要通知甲?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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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甲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本案中,乙因无力还债,以租赁物冲抵债务,应通知承租人甲,因为承租人甲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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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辨析“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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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说法不正确。(1)《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该规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①组织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⑦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组织犯,但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组织犯的得力助手,具体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他们指挥进行的。③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的实行犯,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2)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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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个工人,但一直想做服装生意并与多家经销商联系但均未成功。某日他看到一个专门经营运动服销售的A公司寻找连锁店经营人,于是就根据该广告所注明的地址前去实地考察,经过考察后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运动服兼具时装和运动性质,很适合正悄然兴起的运动风,并且对开店资本、环境等方面都很满意。只是自己手头钱不是太足,于是与A公司负责人商量,希望能够由A公司先发两批货,到第三批时再交前两批的服装费。A公司负责人为了吸引王某加入,遂满口答应,并许诺只要王某选好了店址,公司经过调查符合公司的要求,就可以签合同进行装修了,王某负责装修费用,A公司可以提供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按该专卖店的统一规格给王某的店子装修。王某于是请了一个月的假,四处奔波,终于寻找到了合适的店址,A公司派人调查后表示店址没有问题,但是却提出该品牌走俏,想要开连锁店的人很多,提出来服装费不能够拖,并要求王某再加30000元经营费,王某认为这违反了他们当初的约定,因此难以接受。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现在是市场经济了,经营主体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双方为了合作而进行协商很常见,只要没有正式签合同,就无须负责。

试结合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下列问题:

(1)王某和A公司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A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2)假如王某要求赔偿损失,那么下列哪些费用应当由A公司负责赔偿:100元的实地考察费用;3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一个月的误工费;因此丧失其他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并分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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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合同已经订立,那么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产生违约责任。本题中,王某和A公司就是在缔约过程中,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却存在着缔约关系。根据民法理论,一旦进入缔约阶段,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了缔约合同,一方所实施的是以使对方产生信赖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约束,双方已经由原来普通的关系进入到特殊的联系阶段。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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