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 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 读趣百科
解答题

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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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买体。(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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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解答题

A企业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郭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2001年4月1日,郭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郭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1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1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 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已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

6月20 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6月30日,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厂房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B企业由此获得补偿金80万元,在A企业的要求下,B企业将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A企业。2002年4月1日,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A企业于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企业在2001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

(3)A、B两个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在A、C企业的保证合同中,C企业的保证期间是什么?

(5)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企业80万元的补偿金?为什么?

(6)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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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答:(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包括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越超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在本案中,B企业并不知道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郭某超越了内部权限,因此郭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有效。 (2)A企业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3)A、B两个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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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下几段话,分析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持天下之平者,(刑)部也,执法纠正者(都察)院也,办理冤枉者(大理)寺也.”“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狱讼,无论奏咨,俱由刑部审理,而部权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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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清朝,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司法机构,合称“三法司”,其中,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共同向皇帝负责。刑部。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件;(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案件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及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依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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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学体系之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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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行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行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法律体系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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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小吴参加了一次普法宣传,当有群众问他什么是“立法”时,小吴解释说:“在我国,立法就是国家机关根据各自的需要创制新的法律文件的活动。”请结合法理学关于法的制定的知识和原理,对小吴的上述解释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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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小吴的解释是不正确的。(2)在我国,立法又称为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3)小吴对我国“立法”的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是错误或片面的:第一,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只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可以从事立法。小吴认为立法是国家机关的活动,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第二,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所有的立法都是根据国家的需要、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小吴认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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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教师在上课时讲到,我国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规定,生存权未规定在其中,因而,生存权并非我国公民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请运用宪法知识对这一说法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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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尽管我国宪法中未明确将生存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是我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3)我国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4)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权利,但并没有包括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而在我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了我国宪法所没有规定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等。(5)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的“人权”,实际上包括了我国宪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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