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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罢工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他们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