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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制定的各种“例”中,地位最重要的例为〔〕。
将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改为大理寺的朝代是〔〕。
《法经》中规定“六禁”的篇目是〔〕。
汉朝建立了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对囚徒复核审查的制度,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这种制度称为〔〕。
唐朝有关亲属相奸的内容规定在〔〕。
“式”作为法典形式最早出现于〔〕。